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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私募備案

發布時間:2021-01-18 17:22:30

❶ 怎麼辦理發行期貨私募基金

期貨私募基金的發行需要有協會管理人資格,然後找好託管券商做合同,打款認購,產品成立--協會備案--到期貨公司申請特殊交易編碼後就可以交易了

❷ 股權私募可以用於發行期貨基金和證券基金嗎

兩個概念

私募基金按投資標的包含幾種類型:

1、私募證券投回資基金,你說的投答資證券期貨的屬於這類
2、私募股權投資基金,投資於PE\VC的,也就是許多創投公司,如鼎輝,弘毅、KKR、高盛、凱雷、聯想投資、軟銀、IDG等
3、私募地產投資基金,星浩投資等
私募基金就是一個通道,只要有合理的架構、LP認可,銷售的出去,可以靈活設置

❸ 期貨資管計劃可以投資契約型私募基金嗎

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新三板擬掛牌公司股權合法性背後的稅務問題
2015年10月16日,全國中小企業股份轉讓系統網站掛出了《機構業務問答(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掛牌公司股權有關問題》,立刻引起了資本市場的廣泛關注。其基本口徑是確立了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有擬掛牌公司股權的合規性,也就是本文第一和第二兩個段落的描述。本文的第三個段落從稅務角度對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持股掛牌公司涉及的稅務爭議進行了淺顯分析。
第一、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能否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在掛牌審查時是否需要還原至實際股東?
1、基金子公司可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政策依據:
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第九條,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資產應當用於下列投資:……(二)未通過證券交易所轉讓的股權、債權及其他財產權利;(三)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資產。投資於前款第(二)項和第(三)項規定資產的特定資產管理計劃稱為專項資產管理計劃。
2、證券公司定向、專項資產管理計劃可由券商與客戶約定投資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政策依據:
《證券公司定向資產管理業務實施細則》第二十五條,定向資產管理業務的投資范圍由證券公司與客戶通過合同約定,不得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禁止規定,並且應當與客戶的風險認知與承受能力,以及證券公司的投資經驗、管理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相匹配……。
《證券公司客戶資產管理業務管理辦法》第十四條,證券公司為客戶辦理特定目的的專項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簽訂專項資產管理合同,針對客戶的特殊要求和基礎資產的具體情況,設定特定投資目標,通過專門賬戶為客戶提供資產管理服務。……證券公司可以通過設立綜合性的集合資產管理計劃辦理專項資產管理業務。
3、私募基金(包括契約型私募基金)的投資范圍包括擬掛牌全國股轉系統的公司股權。
法規依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二條,私募基金財產的投資包括買賣股票、股權、債券、期貨、期權、基金份額及投資合同約定的其他投資標的。
股轉系統認為,根據《非上市公眾公司監管指引第4號——股東人數超過200人的未上市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行政許可有關問題的審核指引》(證監會公告【2013】54號),「以私募股權基金、資產管理計劃以及其他金融計劃進行持股的,如果該金融計劃是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設立並規范運作,且已經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可不進行股份還原或轉為直接持股。」因此,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且已經在中國基金業協會登記備案並接受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監管的基金子公司資產管理計劃、證券公司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其所投資的擬掛牌公司股權在掛牌審查時可不進行股份還原,但須做好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第二、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公司申請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時,股份能否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
股轉系統認為,可以直接登記為產品名稱。具體操作要點如下:
1、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申請掛牌時,主辦券商在《公開轉讓說明書》中將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列示為股東,並在《公開轉讓說明書》充分披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與其管理人和管理人名下其他產品的關系。同時,主辦券商就以下事項進行核查並發表明確意見:一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是否依法設立、規范運作並已履行相關備案或者批准手續;二是該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的資金來源及其合法合規性;三是投資范圍是否符合合同約定,以及投資的合規性;四是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權益人是否為擬掛牌公司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或董監高。
2、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所投資的公司通過掛牌備案審查,辦理股份初始登記時,掛牌業務部負責核對《股票初始登記申請表》涉及股東信息與《公開轉讓說明書》中披露信息的一致性。
3、中國結算發行人業務部核對股份登記信息與披露信息的一致性後,將股份直接登記在資產管理計劃或契約型私募基金名下。
據中國財稅浪子taxlangzi微信公號向部分律師了解,作為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股東需要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進行登記。《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登記管理條例》第九條規定,公司的登記事項包括:(一)名稱;(二)住所;(三)法定代表人姓名;(四)注冊資本;(五)公司類型;(六)經營范圍;(七)營業期限;(八)有限責任公司股東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稱。實務中,如果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包括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直接登記為公司股東還存在很大障礙,往往會「曲線」登記為對應計劃或者基金的管理人。
第三、關於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投資擬在全國股轉系統掛牌的公司的股權涉及營業稅和所得稅處理
我國目前得稅收立法並未明確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的納稅主體地位。
2012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第八條規定,基金財產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如果參考證券投資基金法的相關立法原則,可以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為非獨立納稅主體,其投資的相關稅收由基金份額持有人承擔,基金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
以投資基金為例,投資基金是一種集合投資方式,在基金投資方式中,投資者是基金的出資人,運作者是基金管理人與託管人,基金本質上僅為一筆信託財產,基金自身不是經營主體,從而基金自身不應視為納稅主體。對於投資者通過基金獲取的收益,相關稅收應在基金設立前或基金分配後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或由投資者自行繳納。基金這種投資方式連接了投資環節的多種主體,從而在此過程中涉及多方面的稅收,這些稅收要由投資環節中的不同主體依據法律自行或者代為繳納。基金本身是不需要納稅的,但這並不意味對這種投資行為不征稅,而是對這類稅收要分別由相關主體自行繳納或者由基金管理人代為繳納。從事基金投資要由各種不同的主體依據相關法律自行或代為履行納稅義務。
A、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作納稅虛體。
如果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做納稅虛體,其投資的相關稅收,由資產委託人承擔,資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按照國家有關稅收徵收的規定代扣代繳。不過,目前我國的稅收立法並未直接規定資產管理人或者其他扣繳義務人的扣繳義務以及如何代扣代繳。
B、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視作納稅實體。如果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當做納稅實體,需要將資產管理計劃、契約型私募基金作為納稅主體在稅務部門進行登記並按期申報稅款。
2014年第9期《稅務研究》雜志曾發表石家莊經濟學院會計學院王震教授的署名文章《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的營業稅政策研析》。文中提及這樣一則案例。
【案例】2013年1月6日,中國某投資公司A參與某證券公司發行的一支總額1億元、計劃總份額1億份、期限2年的集合計劃。該證券公司擔任集合計劃的受託人和管理人,工商銀行擔任集合計劃的託管人。該計劃可投資於國債、貨幣市場基金和境內上市公司股票。為了分析方便,假設該計劃僅投資境內上市公司股票,不考慮印花稅和所得稅。
A公司作為委託人,實際參與金額為2 000萬元,不考慮參與費,共取得參與份額2000 萬份;中國公民周某實際參與金額500萬元,取得份額500萬份。該計劃封閉運行,成立3個月後委託人可以通過管理人的櫃台交易市場辦理份額轉讓。2014年1月15日,A公司通過管理人的櫃台交易市場,轉讓份額1000萬份,轉讓價格1.1元/份。
2014年1月16日,計劃管理人以600萬元的價格賣出一隻股票,該股票投資成本400萬元。
根據上述事宜,A公司主管稅務機關要求A公司申報繳納集合計劃份額轉讓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營業稅=1000×(1.1-1)×5%=5(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5×7%=0.35(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5×3%=0.15(萬元)
證券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要求計劃管理人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股票的營業稅及附加,還要其代扣代繳計劃參與人(A 公司)轉讓計劃份額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營業稅=(600-400)×5%=10(萬元)
應納城市維護建設稅=10×7%=0.7(萬元)
應納教育費附加=10×3%=0.3(萬元)
應代扣代繳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的營業稅及附加:
應納代扣代繳營業稅=1000×(1.1-1)×5%=5(萬元)
應納代扣代繳城市維護建設稅=5×7%=0.35(萬元)
應納代扣代繳教育費附加=5×3%=0.15(萬元)
A公司認為,集合計劃的性質屬於委託合同或行紀合同。我國《證券法》規范的有價證券僅包括股票、公司債券、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和證券衍生產品,計劃份額不屬於有價證券,通過證券公司櫃台交易市場轉讓計劃份額實現「自有財產」的溢價贖回,只涉及所得稅,無需繳納營業稅。
證券公司認為,集合計劃的性質屬於私募基金,應該比照適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而根據《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證券投資基金稅收政策的通知》(財稅[2004]78號),自2004年1月1日起,對證券投資基金(封閉式證券投資基金,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差價收入,繼續免徵營業稅和企業所得稅。因此,證券投資基金管理人無需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股票的營業稅。證券公司還認為,集合計劃只是一份合同,不具有納稅人的主體資格;證券公司開展的資產管理業務,業內也沒有就集合計劃辦理涉稅事宜的慣例,委託人(或計劃份額持有人)的稅收事宜應由其自己申報繳納,管理人無需履行代扣代繳計劃份額轉讓涉及的營業稅義務。
在本案中,爭議的焦點主要集中在兩個問題上:一是集合計劃的份額是否屬於有價證券(類似問題有信託計劃的份額),從而構成營業稅意義上的轉讓金融商品?二是集合計劃自身能否作為營業稅的納稅主體。
對於第一個爭議,稅務機關認為,根據有價證券的概念和特徵,集合計劃的份額是典型的有價證券,屬於金融商品的范疇。從我國的稅制體繫上看,納稅人取得動產類財產的轉讓收益,不征增值稅就得徵收營業稅。本案中,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取得了100萬元的收益,應該繳納營業稅。同時,《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個人金融商品買賣等營業稅若干免稅政策的通知》(財稅[2009]111號)第一條規定,對個人(包括個體工商戶及其他個人)從事外匯、有價證券、非貨物期貨和其他金融商品買賣業務取得的收入暫免徵收營業稅。顯然,A公司轉讓計劃份額,不屬於上述暫免徵收營業稅的業務,理應申報繳納相應的營業稅。
A公司的主管稅務機關堅持廣義有價證券的觀點,認為集合計劃的份額屬於有價證券;而A公司則堅持狹義有價證券的觀點,認為應嚴格按照《證券法》中列舉的有價證券類型辦理納稅申報事宜,主管稅務機關不能單方擴大有價證券的適用范圍。
對於第二個爭議,稅務機關認為,財稅【2004】78號文件只是豁免了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買賣股票、債券的營業稅納稅義務,並沒有豁免基金委託人的營業稅納稅義務。由於集合計劃和證券投資基金執行不同的法律規范,集合計劃有私募的特徵,但不屬於《證券投資基金法》規范的證券投資基金,不能套用證券投資基金的稅收政策而擴大稅收優惠的適用范圍。管理人必須按期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金融商品的營業稅及其附加。
對集合計劃征稅,可有兩個征稅策略:一是賦予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資格,由計劃管理人代為辦理集合計劃的涉稅事項,並代扣代繳集合計劃份額轉讓的相關稅收,可將此策略稱為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論;二是以委託人為納稅主體,由委託人自己申報繳納集合計劃買賣金融商品,以及計劃份額轉讓的營業稅,可將此策略稱為委託人納稅主體論。考慮到管理人將集合計劃投資運用或份額轉讓的信息傳遞給委託人需要時間,存在時滯,為了能實現稅款的及時足額徵收,稅務機關堅持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論的觀點,認為應該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由集合計劃的管理人申報繳納集合計劃的所有涉稅事宜。納稅人(證券公司)則堅持委託人納稅主體論觀點。
王震教授認為,資產管理業務,在資產管理機構與投資參與人(稱為「委託人」)不組建投資企業的前提下,一般以資產管理機構為主導,設立集合計劃募集資金。集合計劃的資產或資金,獨立於資產管理機構和託管機構的自有資產。每一個集合計劃,資產管理機構必須單獨開設賬戶,單獨核算集合計劃資產的增減變化。集合計劃名稱多樣,如信託計劃、銀行理財計劃、集合資產管理計劃等。
王震教授比較傾向於以集合計劃作為納稅主體,他指出,如果賦予集合計劃納稅主體資格,由計劃管理人代理集合計劃稅金的核算與申報,可以解決委託人作為納稅主體導致的諸多困難。
首先,掣肘集合計劃稅金核算的原始票證問題可迎刃而解。凡是歸屬於集合計劃的支出、采購、對外投資等事項,都可以集合計劃為受票單位;凡是歸屬於集合計劃的收入,都可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對外開出發票;也無需委託人履行完稅憑證的傳遞。集合計劃稅金核算的效率和准確性都將大大提高。
其次,管理人可以動用集合計劃的資金,辦理稅金繳納,不會產生委託人納稅主體論下委託人無錢繳稅的困難,委託人也不用再安排集合計劃的強制贖回或份額的強制轉讓或計劃的強制分紅。管理人可以在集合計劃的期限內,減少這類強制措施對資金期限配置的干擾,有助於提高計劃資金運用的預期性和穩定性。
第三,在委託人中既存在機構投資者,又存在個人投資者時,堅持以集合計劃為納稅主體,可以避免委託人納稅主體論下「分類計提法」對機構投資者營業稅的影響,使機構投資者買賣金融商品營業稅的實際稅負保持在5%,與其名義稅率一致。
從國際上看,以色列和愛爾蘭將集合計劃視為一般的公司,適用正常的公司稅稅率。美國、英國、加拿大、挪威等國將集合計劃視為獨立納稅主體,需要全額納稅,對分配給投資者的收益可以扣除。義大利、西班牙、荷蘭等國將集合計劃設為獨立納稅主體,對集合計劃適用低稅率。在德國,投資基金無須納稅,但投資基金要被視作獨立納稅主體來確定稅基。可見,集合計劃作為獨立納稅主體是一種國際趨勢。

❹ 私募基金是什麼 私募基金可以買期貨嗎

私募基金,在國外被稱為Private Placement,是與公募基金(Public Offering)相對應的一個金融概念,是一種非公開宣傳的、私下向特定投資人募集資金進行的一種集合投資,也即是我國金融市場中常說的「地下基金」。

金融市場中的私募基金,慣常採用的類型主要有兩種,一種是基於簽訂委託投資合同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另一種是基於共同出資入股成立股份公司的公司型私募基金。目前在我國比較盛行的私募基金一般都是契約型私募基金。

從法律性質來看,契約型私募基金實質上是一種信託法律關系,其當事人包括發起人(基金管理人)、投資人(基金份額購買人)、收益人(一般為投資人或基金份額持有人)。投資人將信託基金通過契約(信託合同)信託給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以自己的名義運用基金資金進行證券投資或產業投資,投資收益由份額持有人分享,投資虧損也由基金份額持有人分擔,同時基金管理人按照約定收取報酬。在我國調整私募基金的相關法律法規未出台前,對此類私募基金的規范事宜可參考《信託法》的相關規定。

由於缺乏系統的法律規范約束,我國的契約型私募基金在運作中往往存在巨大的風險隱患,甚至成為一些不法分子牟取非法利益的工具。實踐中,非法的私募基金常見於兩種類型:非法集資、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

根據我國《刑法》規定,非法集資是指法人、其他組織或個人,未經有權機關的批准,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的行為。非法集資的對象是社會公眾,手段大多為詐欺,以許諾高回報率和高利息率欺騙公眾誘使其投資,欺詐性是其被法律禁止最重要的原因。一般而言,私募基金的對象則是少數的特定投資者,且對這些投資者一般門檻較高,參與的資金量要有一定規模,如100萬元以上,其目的是共同投資、共享收益,當然也包括風險,但如果私募基金的發起人向投資人許諾高比例的保底收益,那麼則可視為非法集資。

根據我國法律,非經金融主管機關批准,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得從事吸收公眾存款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的業務,否則即構成違法行為。非法或變相吸收公眾存款與私募基金相區別的根本特徵在於是否給付利息,私募基金的收益來源於風險收益,不應涉及任何形式的固定利息,否則既有違法之嫌。

綜上可見,私募基金的設立如符合我國信託法規定,其合法性應當是不容置疑的,但在其具體運作過程中不得違反現行法律的有關規定。

❺ 期貨類私募基金設立的條件或限制步驟是怎樣的

(1)既然是私募;可以說是處於灰色地帶;如果是要注冊一個投資類的公司的話;可以由會計事務所代回為辦理答.

(2)投資者利用個人關系獲得其他投資者的資金支持.
通常以個人名義開戶.投資者之間的資金往來;一般是借貸關系.

(3)開設投資類企業當然是合法的.其它投資者可以以企業股東身份注資!
企業以法人開戶.

❻ 這幾天被一個叫莫帆的故事老師騙了,說是開私募賬戶炒期貨,結果昨天傍晚賬號就進不去了了,往裡投了4萬

我也是被莫帆騙了的,出不了金!10.8還做了三單,賺了550元,到了第二天就進不去了!

❼ 台胞能購買私募或者期貨資管產品嗎

一、基本情況

(一)關於外國人、港澳台居民投資事宜依據

1、《關於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等有關事宜的通知》基金部通[2013]9號——已廢止

2、《外國人在中國永久居留享有相關待遇的辦法》

3、《中國人民銀行關於改進個人銀行賬戶服務 加強賬戶管理的通知》

(二)基本要求

1、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

2、符合國家相關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

3、基金銷售機構應當以外國或港澳台基金投資人的人民幣結算賬戶作為其申購資金的銀行賬戶。

滿足以上三條才可在境內申請開立證券投資基金賬戶及其交易賬戶,並進行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投等基金投資。

二、外國人、港澳台投資基金基本原則及要求

(一)基本原則

外國或港澳台基金投資人的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

除政治權利和法律法規規定不可享有的特定權利和義務外,原則上和中國公民享有相同權利,承擔相同義務。

在國內辦理銀行、保險、證券和期貨等金融方面業務,可以《外國人永久居留證》作為身份憑證,享有中國公民同等權利、義務和統計歸屬。

實名投資制

(二)個人投資所需材料

1、中國公民投資基金基本要求

通過銀行投資基金,需要向銀行機構出具有效的身份證明文件,由銀行機構對投資開戶申請人進行身份證件的真實性、有效性和合規性進行審核。對於在中國境內已登記常住戶口的中國公民為居民身份證;不滿十六周歲的,可以使用居民身份證或戶口簿;定居國外的中國公民為中國護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身份證明文件。如果銀行機構通過有效身份證件仍無法准確判斷開戶申請人身份的,應要求其出具輔助身份證明材料。

2、同時港澳台基金投資人必須有以人民幣結算的銀行賬戶

(四)外國人、港澳台投資基金、資管計劃的分類

1、按照代銷渠道分類

(1)直銷:所謂直銷就是外國人、港澳台居民需要到基金公司的櫃台、網站等網點去辦理。

(2)代銷:通過直銷途徑以外的機構去購買基金或者資產管理公司

2、按照投資基金的方式不同分類

可以分為認購、申購、贖回、轉換、定投等投資方式

三、投資資管計劃深度分析

(一)關於合格投資者

1、《基金管理公司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試點辦法》中規定資產管理人通過設立資產管理計劃從事特定資產管理業務,其所稱符合條件的特定客戶:是指委託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夠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投資風險的自然人、法人、依法設立的組織或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特定客戶。

只要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符合投資單個資產管理計劃初始委託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人民幣且能過識別、判斷和承擔相應的投資風險,就可以通過非公開募集的方式認購、參與基金公司開展的特定客戶資產管理業務。

2、《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中規定: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相關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1)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2)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平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

前款所稱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你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下列投資者視為合格投資者:

(1)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2)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3)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通過匯集多數投資者的資金直接或者間接投資於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或者私募基金銷售機構應當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並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但是,符合以上(一)、(二)、(四)項規定的投資者投資私募基金的,不再穿透核查最終投資者是否為合格投資者和合並計算投資者人數。

(二)關於轉讓、受讓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鑒於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可以參與、認購資產管理計劃的份額,那麼其退出機制(此處僅分析一對多資產管理計劃的退出,因為一對一不存在退出機制,只有委託人提取委託財產機制;若是嵌套性資管計劃則需要另行縫隙)就包括資產管理計劃的參與退出、違約退出及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方式(關於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小編已經詳細深度的分析過,若想回顧,請在後台直接回復數字「39」就可以看到)。

1、日常的退出機制

在資產管理計劃的合同中有明確的約定,一般的條款為:「本資產管理計劃每季度開放一次參與、退出,封閉運作期內不接受退出申請及委託退出,具體的開放公告以管理人屆時有效的公告為准」;此時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作為投資者可以退出資產管理計劃;

2、違約退出機制

在資產管理計劃中可以約定違約退出,此時投資者可以在繳納違約退出費用後退出資產管理計劃。

3、轉讓、受讓資產管理計劃份額

若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已經持有了資產管理計劃份額,其可以通過證券交易所及監管規定的其他平台進行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其作為轉讓方需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其作為受讓人同時也需要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規定,同時轉讓過程中不得存在違反公平交易、利益輸送等其他違法違規行為。(關於資產管理計劃份額轉讓小編已經詳細深度的分析過,若想回顧,請在後台直接回復數字「39」就可以看到)。

(三)關於參與結構化資管計劃的劣後級解析

關於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其參與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時,如果滿足合格投資者的規定,那麼就當然可以認購、參與或者受讓的份額為普通級或進取級或劣後級(以下都簡稱為「劣後級」),需要格外注意的是,如果在大陸工作生活的外國人和港澳台居民參與的分級資產管理計劃設置了預警線、平倉線等時,其一般規定當資管計劃T日單位參考凈值小於等於平倉線,劣後級委託人需要追加資產用於增強份額凈值,其對劣後級委託人追加增加資金的時效性要求特別高。

例如一般T日觸發平倉線,T+1日上午9:45之前須將追加資金銀行劃款單據復印件傳真給管理人,同時追加資產需於T+1日13:00之前到賬,否則管理人有權按照資產管理合同約定進行下一步操作。此中情況下可能存在委託人資金在港澳台賬戶中,未能及時的購匯匯款至人民幣結算賬戶中致使補倉不成功。

在大陸生活工作的外國人投資基金及資產管理計劃時還存在反洗錢、稅收等問題,小編在這里不展開分析。

四、大資管模式下國內外投資路徑簡析

(一)國內居民投資境外

QDII: QualifiedDomestic Institutional Investors: 合格的境內機構投資者

QDIE: QualifiedDomestic Investment Enterprise:合格境內投資企業

QDLP: QualifiedDomestic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內有限合夥

到香港開立賬戶進行投資

(二)國外居民投資境內

QFII: QualifiedForeign Institutional Investors: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QFLP: QualifiedForeign Limited Partner:合格境外有限合夥

❽ 期貨私募團隊風控怎麼做

私募基金合規風控的十個要點


證監會、基金業協會對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私募基金的監管越來越趨於規范和嚴格,各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內控和合規風控顯得越來越重要。筆者結合本團隊服務過的多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內控和風控工作流程,將私募基金合規風控的要點整理如下,希望其他私募基金合規風控工作可以借鑒,對於私募基金合規風控人員來講,私募基金的合規風控要注意以下十點:

一、了解產品募集流程

私募基金募集的步驟、核心文件和流程圖如下:

因各公司產品設計及運作有其特殊性,具體工作時應了解公司運作和決策流程。

二、注意合格投資者問題

合格投資者問題不用多說。《基金法》及《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均要求私募投資基金應當向合格投資者募集。並且單只私募基金的而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法律規定。

《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對合格投資者的標准進行了規定:

第十二條:私募基金的合格投資者是指具備相應風險識別能力和風險承擔能力,投資於單只私募基金的金額不低於100萬元且符合下列標準的單位和個人:

(一)凈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的單位;

(二)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金融資產包括銀行存款、股票、債券、基金份額、資產管理計劃、銀行理財產品、信託計劃、保險產品、期貨權益等。

第十三條,視為合格投資者的情形:

(一)社會保障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

(二)依法設立並在基金業協會備案的投資計劃;

(三)投資於所管理私募基金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

(四)證監會規定其他投資者。

以合夥企業、契約等非法人形式投資的,應當穿透核查並合並計算人數。備案的除外。

大家還要注意《證券期貨投資者適當性管理辦法》裡面,對合格投資者進行了分類。把合格投資分為專業投資者和普通投資者。

專業投資者的標准在第八條:

(一)經有關金融監管部門批准設立的金融機構,如證券公司、期貨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銀行、保險、信託、財務公司等;以及經行業協會備案或登記的證券公司子公司、期貨公司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等。

(二)上述機構發行的理財產品:證券公司資產管理產品、基金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產品、期貨公司資產管理產品、銀行理財產品、保險產品、信託產品、經行業協會備案的私募基金。

(三)社保基金、企業年金等養老基金,慈善基金等社會公益基金,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

(四)同時符合資產與經歷條件的法人或其他組織:1、最近1年末凈資產不低於2000萬元;最近1年末金融資產不低於1000萬元;具有兩年以上的證券、基金、期貨、黃金、外匯等投資經歷。

(五)同時符合金融資產不低於500萬元,或最近3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且具有2年以上證券期貨等投資經歷或金融機構、私募基金管理人的高管、注冊會計師和律師。

除專業投資者之外的是普通投資者,普通投資者在信息告知[ 第23條,經營機構向普通投資者銷售產品或者提供服務前,應當告知下列信息:(一)可能直接導致本金虧損的情況;(二)可能直接導致超過原始本金損失的事項;(三)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可能導致本金或原始本金虧損的事項;(四)因經營機構的業務或者財產狀況變化,影響客戶判斷的重要事由;(五)限制銷售對象權利行使期限或可解除合同期限等全部限制內容;(六)適當性匹配意見。]、風險警示、適當性匹配方面享有特別保護。

三、注意投向的合規問題

投向合規主要涉及兩個方面,一是符合法律的規定;二是符合合同的約定。

首先需注意,未備案不得進行投資運作。

關於產品的投向,證監會《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六條規定: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發行的資產管理計劃不得投資於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環境保護政策的項目(證券市場投資除外),包括但不限於以下情形:

(一)投資項目被列入國家發改委最新發布的淘汰類產業目錄;

(二)投資項目違反國家環境保護政策要求;

(三)通過穿透核查資產管理計劃最終投向上述項目。

基金業協會根據該規定製作了《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4號》,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設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投資於房地產價格上漲過快熱點城市,包括(目前包括北京、上海、廣州、深圳、廈門、合肥、南京、蘇州、無錫、杭州、天津、福州、武漢、鄭州、濟南、成都等16個城市)普通住宅地產項目(房地產劃分為普通住宅地產、保障性住宅地產、商業地產、工業地產和其他房地產)的,暫不予備案。

四、注意結構化產品的杠桿問題

《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業務運作管理暫行規定》(「新八條底線」)第四條:

股票類、混合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杠桿倍數超過1倍;

固定收益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3倍;

其他類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的杠桿倍數超過2倍。

五、注意產品推介中的保底收益問題

推介材料中不得存在任何向投資者承諾本金不受損失或者承諾最低收益的表述。比如:零風險、收益有保障、本金無憂,保本等。

也不得私下簽訂回購協議或承諾函直接間接承諾保本保收益。

結構化產品不能直接或間接對優先順序份額提供保本保收益安排,包括約定計提優先順序份額收益、提前終止罰息、劣後級或第三方機構差額補足優先順序收益、計提風險保證金補足優先順序收益等。

六、注意運作中形成「資金池」問題

資金池如何定義?

(一)資產管理計劃未進行實際投資或投資於非標資產,僅以後期投資者的投資向前期投資者兌付投資本金和收益;

(二)資產管理計劃在開放申購、贖回或滾動發行時未按規定進行合理估值,脫離對應標的資產的實際收益率進行分離定價;

(三)不同資產管理計劃混同運作,資金與資產無法明確對應;

(四)資產管理計劃所投資產生不能按時收回投資本金和收益情形的,通過開放參與、退出或滾動發行的方式由後期投資者承擔此類風險。(但充分信息披露且機構投資者書面同意的除外)

關於資金池的兩個案例,方便理解。

涉及的公司一是民生加銀有限公司,一是中信信誠有限公司。(具體案例大家可以去協會官網上查詢)

七、注意關聯交易問題

總的風控是不得從事非公平交易、利益輸送、利用未公開信息交易、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的行為。包括但不限於:

1、以利益輸送為目的,與特定對象進行不正當交易,或者在不同的資產管理計劃賬戶之間轉移收益或虧損;

2、交易價格嚴重偏離市場公允價格,損害投資者利益;

3、利用管理的資產管理計劃資產為資產管理人及其從業人員或第三方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相關服務機構支付不合理費用;

4、利用結構化資產管理計劃向特定一個或多個劣後級投資者輸送利益;

5、侵佔、挪用資產管理計劃資產。

八、注意運作中策略變動問題

運作中策略變動也是一個重要的風控要點。證券投資基金策略變動和股權投資基金投向項目後,公司經營范圍變動一樣。需要注意。

產品的策略和設立時的風控要求是風控標准。產品的策略是否得到嚴格執行,關繫到產品策略的有效性。股權投資中公司主營業務變動業關繫到基金是否會取得預期的回報和收益。

所以,產品風控人員應該講產品運作中的策略執行情況作為一個關注的風控要點。

九、注意信息披露與風險提示問題

信息披露主要包括募集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運作期間的信息披露就是我們說的月報、季報、年報。不按時披露,協會會處罰。披露的對象,投資人和協會。

月報:單只私募證券投資基金管理規模金額達到 5000 萬元以上的,應當持續在每月結束之日起 5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信息。

季報:應當在每季度結束之日起 10 個工作日以內向投資者披露基金凈值、主要財務指標以及投資組合情況等信息。

年報:應當在每年結束之日起 4 個月以內向投資者披露以下信息:(一) 報告期末基金凈值和基金份額總額;(二) 基金的財務情況;(三) 基金投資運作情況和運用杠桿情況;(四)投資者賬戶信息,包括實繳出資額、未繳出資額以及報告期末所持有基金份額總額等;(五) 投資收益分配和損失承擔情況;(六) 基金管理人取得的管理費和業績報酬,包括計提基準、計提方式和支付方式;(七) 基金合同約定的其他信息。

十、注意退出問題(私募舉牌減持及股權基金退出)

私募證券投資基金參與定增或者對上市公司舉牌還需要主要信息披露和非法減持的風險。《證券法》第八十六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達到5%以後,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三日內,進行簡式權益變動報告。上述期間不得買賣該股票。第四十七條,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東,將其持有的股票在買入後六個月賣出,或者賣出後六個月內又買入,由此所得的收益歸該公司所有。風控應注意這個規定,在產品進行二級市場交易時做相關風險提示。

對私募股權基金來講,基金退出主要有股東回購、IPO、掛牌上市等途徑。退出的時候如涉及金額較大,注意稅收問題。如退出不能,注意作出風控應對,及時採取保全措施,完善相關協議,做好證據准備。

❾ 如何應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私募資產管理計劃備案管理規范第1-3號》

一、證券期貨經營機構開展私募資產管理業務,應當符合有關法律法規、部門規章及自律規則的規定,並按照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下稱協會)的要求,及時進行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接受協會備案管理和風險監測,真實、准確、完整地報送備案材料和風險監測報告,對備案材料和風險監測報告的真實性、合規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負責。
二、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對資產管理計劃的設立、變更、展期、終止等行為進行備案,按時提交備案材料。所有資產管理計劃均應在協會完成備案並取得備案證明後,方可申請為其開立證券市場交易賬戶。
三、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應當定期報送資產管理計劃運行報告和風險監測報告,發生對資產管理計劃有重大影響事件的,還應及時向協會進行報告。
四、協會接受資產管理計劃備案不能免除證券期貨經營機構按照規定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披露產品信息的法律責任。
接受備案不代表協會對資產管理計劃的合規性、投資價值及投資風險做出保證和判斷。投資者應當自行識別產品投資風險並承擔投資行為可能出現的損失。
五、協會將建立健全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核查流程,按照「實質重於形式」原則,通過書面審閱、問詢、約談等方式對備案材料進行核查。資產管理計劃合規性存疑的,協會可以向中國證監會進行咨詢、報告,也可以對資產管理人出具備案關注函或進行現場檢查,資產管理人應當予以配合。
六、協會將加強資產管理計劃備案核查力度,對於違反法律法規及自律規則的證券期貨經營機構,協會可以視情節輕重對其採取談話提醒、書面警示、要求限期改正、加入黑名單、公開譴責、暫停備案等紀律處分。情節嚴重的,依法移送中國證監會處理。
七、協會對證券期貨經營機構的自律管理接受中國證監會的指導和監督,並與中國證監會及中國證券業協會、中國期貨業協會、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責任公司、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等自律組織建立監管合作和信息共享機制。

❿ 大家知道期貨私募基金產品的收益怎麼樣

具體要看私募基金的產品設計, 很多人對期貨私募認識不足,覺得風險很大,實際上專運作規范和產品屬設計優良的私募產品風險很低。 如果有意向投資期貨私募產品 建議考慮以下幾個因素:
1 私募管理公司是否經過了私募備案,該款私募產品是否經過了備案 具體可到證券投資協會網站查詢; 2 詳細了解該產品的產品要素表,確定其最大限虧比例及投資方向; 3 綜合評估自身的經濟實力,按照現行規定 購買備案的期貨私募產品 最低起點是100萬。 同時 個人金融資產要達到200萬。 如果不過這一標准,可以購買有資質期貨公司發行的 期貨一對一資管類產品。
希望可以幫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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