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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真垃圾

發布時間:2021-01-19 21:25:34

❶ 西部證券為什麼這么垃圾

快換證券公司吧!要是倒閉了你的錢就沒了

❷ 什麼是證券法,證券法的基本原則有哪些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核心元素,投資者的資金是證券市場的源泉,是證券市場賴以生存和發展的基礎,投資者投資於證券市場的前提是其合法權益能得到充分保護。因此各國證券法幾乎都把保護投資者的合法利益作為自己的根本任務,證券法本質上是一部「投資者利益保護法」。證券法對投資者的保護,不是保證其投資證券的價值,不是保證其賺錢獲利,而是保護其平等的投資機會和公正的待遇,能公平、公正地進行證券交易的機會,並排除那些妨礙投資者依自己的自由判斷進行證券交易的不當行為。通過維護證券市場的正常交易秩序,預防投資者上當受騙,同時,在投資者利益受到損害時能提供適當的救濟渠道和措施。

公開原則又稱信息披露原則,其核心是實現證券市場信息的公開化,要求證券發行人於證券的發行與流通諸環節中,依法將與其證券有關的、可能影響投資者做出理性投資決策的所有信息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地向社會公開,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公平原則是指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各自的合法權益能得到公平保護,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超越證券法規定的范圍而享有特殊權利,證券市場的各類主體不應受到歧視或不公平的待遇。

公正原則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公開、公平的基礎上,對一切證券市場參與者給與公正待遇,不偏袒任何人,對所有人平等公正的適用法律。

自願原則,是指當事人按照自己的意願自主參與證券與證券發行與交易活動,依法行使自己的民事權利,不受任何人干涉。

有償原則,是指證券市場主體在證券發行、交易活動中應按照價值規律的要求進行等價交換,當事人任何一方不得無償佔有、剝奪他人的財產,不得損害他人的利益。

誠實信用原則要求當事人在證券發行與交易中不騙不欺,遵守諾言,禁止證券市場中一切虛假、隱瞞、欺詐、誤導以及其他致人損害的行為;禁止證券市場中的操縱、內幕交易等不法行為。

證券市場失靈是客觀存在的,是市場機制本身所無法解決的。這不僅會增加交易成本,劣化資源配置,損害投資者利益,而且有礙於證券市場的高效有序運作,進而危及國民經濟的健康穩定發展。這就要求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從整個社會利益的角度出發對證券市場進行集中、統一、高效的監管。但政府並不是萬能的,在保證政府依法高效監管的前提下,必須充分發揮自律性組織在證券市場管理中的作用。同時,政府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一切行為,必須置於法律的監督之下,不能超越法定的職權范圍。

❸ 銀河證券炒股軟體真垃圾!誰有好的介紹

http://blog.sina.com.cn/s/blog_5e76fc610100e289.html國信證券的金太內陽容

❹ 在中國實行注冊制會不會造成垃圾股遍地的局面

股票是一種廣義的商品,既然是商品就會有供給和需求。我已經在新股發行從核准制轉變成注冊制會帶來哪些影響? 中簡單介紹過股票發行制度的歷史沿革。直到今天,股票的供應仍然是非市場化的,發行速度和發行家數掌握在證監會手中,發行價格也被強行壓低。一級市場現在就像是買彩票,中簽以後每一簽都能帶來近萬元的收益,很典型的如最近的蘭石重裝,可以去數數多少個漲停。

雖然高溢價發行一定意義上解決了上市公司高溢價發行被詬病「圈錢」的問題。但是這是以全民大抽獎派發福利,同時破壞證券市場新股定價功能為代價的。投資者對新股的鑒別能力又回到了股市最瘋狂的那段時間,新股的各家公司之間,除了發行價以外,沒有人關心是以多少倍市盈率發行,是什麼行業,募投項目准備做什麼都不重要,只要買到就賺錢了。如果說證監會的最終目的就是要這樣,那我也無話可說,但如果說對比一下當初實現市場化的一些口號,恐怕只是背道而馳。

有人喊,注冊制了股市就是吸血鬼,大肆圈股民的血汗錢了。而事實是否如此呢?是,不能否認短期內肯定會有很多破爛公司甚至造假公司擠破頭地上市,但是股市不是繳稅,沒有人用國家強制力逼公民買股票。新股供應市場化,而資金面不變的結果就是雖然很多公司通過了審核,但並不代表這就能上市。因為所謂的IPO實際上分為兩個步驟,第一個叫公開發行,第二個叫上市交易。上市交易的前提是公開發行了約25%或10%股本(原股本4億股為分界線,以上可發行10%)。

在上市交易前公司要首先向一級市場投資者增發新股,包括大型機構投資者和散戶。那麼如果市場上的股票供應大大增加,一天有100家企業同時公開發行。那麼唯一的結果就是投資者不再敢根本不看公司信息就投資了,而這100家企業當中恐怕也只有最多20家能完成發行,剩餘的80家無人問津。過去的那些利潤馬馬虎虎,增長平平,夕陽產業的企業將都無法完成發行。能夠完成發行的將會是那些具有一定的社會知名度、較高利潤且現金含量較高的、新興行業這三個特性中佔到一條的。最終傳統的重資產、低毛利的工業企業將會不太有可能獨立IPO,而是通過上市公司平台橫向整合的方式漸漸集中起來,這對於這些產業來說規模化才能帶來效率最大化。而資本將會格外青睞那些具有更好前景的企業,這個過程就實現了資本導向的轉變。

另一方面,力推注冊制也是為政府減輕負擔的一種措施。因為歷史原因,中國政府習慣性地大包大攬,掌控了很多權力和利益,但也帶來了越來越大的社會壓力和管理難度。證監會的管理思路也是如此,投資者本來應該是自行決策,自行承擔風險的。但是過多的進行風險控制,並且以行政的方式設定各種准入門檻,各種事項審批,導致了一些違反經濟學基本原理的現象出現(盡管並不是不合邏輯的),而這些現象會帶來資源配置的不合理。典型的就是打新股,一旦打中帶來過高的收益率,導致整個資金市場利率飆升,市場都在借錢去打新股。這些行政化的風險控制同時也導致投資者教育遠遠不足,散戶的行為經常有一些非理性的訴求,證監會也承擔了相當的罵名。而如果真正的注冊制實施,證監會的角色必定要向事後監管大大傾斜,變為專門從事反證券欺詐和反財務造假的一支新的專業執法機構。實際上美國的SEC執法部門占據了相當的資源,嚴厲查處不僅僅是樹立了美國證監會的法律權威,每年更是有可觀的罰金收入,除了維持自身運作還能上繳國庫數億美元之多。證監會也從散戶的痛罵中完全解放出來,成為投資者的真正保護者。

但說了這么多,這么好的注冊制能不能真的實現呢?目前來看還不是很樂觀,因為需要很多法律基本框架的支持,例如更為嚴厲的證券欺詐刑事和經濟處罰(我覺得造假上市的實際控制人和股東就應該承擔無限責任)、投資者集體訴訟辦法、更完善的退市辦法(亞馬遜虧損好多年,在中國早就先ST後退市了)等等。如果按照總理的最新要求,上市不需要持續盈利了,那需要修改證券法等底層法律,這一圈基本制度建設全部完成恐怕得好幾年。而在這過渡時期,恐怕還得按老樣子加點新花樣這么來。

但是回到問題「會不會造成垃圾股滿地」呢?到那個時候法律制度完善了,垃圾股會有很多想要上市,會有一些能上市,但是他們都會被市場淘汰或者被監管機構打飛出局。留在裡面的質量會比現在高。

❺ 為什麼證券公司的人不允許炒股

我國證券法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的從業人員禁止炒股,因為證券公司從業人員在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禁止其炒股。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5)證券法真垃圾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九條禁止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從事下列損害客戶利益的欺詐行為:

(一)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二)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三)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四)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五)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六)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七)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

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八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❻ 興業證券為什麼這么垃圾

你好,近一兩個月,所有券商票基本都在陰跌,除中信、方正比較抗跌外,其餘股票累積跌幅都不小。

❼ 證券法對證券公司惡性競爭的處罰規定包括哪些

《證券法》對於證券公司經營不當及惡意競爭行為處罰的規定是在第十一章,具體內容如下:
第一百七十五條 未經法定的機關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證券的,或者製作虛假的發行文件發行證券的,責令停止發行,退還所募資金和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並處以非法所募資金金額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六條 證券公司承銷或者代理買賣未經核准或者審批擅自發行的證券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七條 依照本法規定,經核准上市交易的證券,其發行人未按照有關規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有重大遺漏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前款發行人未按期公告其上市文件或者報送有關報告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對發行人處以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七十八條 非法開設證券交易場所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十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七十九條 未經批准並領取業務許可證,擅自設立證券公司經營證券業務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三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條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人員,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持有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八十一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故意提供虛假資料,偽造、變造或者銷毀交易記錄,誘騙投資者買賣證券的,取消從業資格,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二條 為股票的發行或者上市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違反本法第三十九條的規定買賣股票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的股票,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所買賣的股票等值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三條 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或者非法獲取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人員,在涉及證券的發行、交易或者其他對證券的價格有重大影響的信息尚未公開前,買入或者賣出該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的,責令依法處理非法獲得的證券,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買賣的證券等值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進行內幕交易的,從重處罰。
第一百八十四條 任何人違反本法第七十一條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製造證券交易的虛假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獲取不正當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五條 違反本法規定,挪用公款買賣證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六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為客戶賣出其賬戶上未實有的證券或者為客戶融資買入證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買賣證券等值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七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當日接受客戶委託或者自營買入證券又於當日將該證券再行賣出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非法買賣證券成交金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八十八條 編造並且傳播影響證券交易的虛假信息,擾亂證券交易市場的,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八十九條 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或者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的,責令改正,處以三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還應當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條 違反本法規定,法人以個人名義設立賬戶買賣證券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屬於國家工作人員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百九十一條 綜合類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從事自營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停止其自營業務。
第一百九十二條 證券公司違背客戶的委託買賣證券、辦理交易事項,以及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辦理交易以外的其他事項,給客戶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並處以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三條 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未經客戶的委託,買賣、挪用、出借客戶賬戶上的證券或者將客戶的證券用於質押的,或者挪用客戶賬戶上的資金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責令關閉或者吊銷責任人員的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一百九十四條 證券公司經辦經紀業務,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買賣證券的,或者對客戶買賣證券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的,責令改正,處以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五條 違反上市公司收購的法定程序,利用上市公司收購謀取不正當收益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六條 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法規定,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七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未經批准經營非上市掛牌證券的交易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一百九十八條 證券公司成立後,無正當理由超過三個月未開始營業的,或者開業後自行停業連續三個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記機關吊銷其公司營業執照。
第一百九十九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法規定,超出業務許可范圍經營證券業務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
第二百條 證券公司同時經營證券經紀業務和證券自營業務,不依法分開辦理,混合操作的,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撤銷原核定的證券業務。
第二百零一條 提交虛假證明文件或者採取其他欺詐手段隱瞞重要事實騙取證券業務許可的,或者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中有嚴重違法行為,不再具備經營資格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取消其證券業務許可,並責令關閉。
第二百零二條 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三條 未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擅自設立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予以取締,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
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和證券交易服務機構違反本法規定或者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統一制定的業務規則的,由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責令關閉。
第二百零四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五條 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百零六條 違反本法規定,發行、承銷公司債券的,由國務院授權的部門依照本法第一百七十五條、第一百七十六條、第二百零二條的規定予以處罰。
第二百零七條 違反本法規定,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和繳納罰款、罰金,其財產不足以同時支付時,先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第二百零八條 以暴力、威脅方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拒絕、阻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依法行使監督檢查職權未使用暴力、威脅方法的,依照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進行處罰。
第二百零九條 依照本法對證券發行、交易違法行為沒收的違法所得和罰款,全部上繳國庫。
第二百一十條 當事人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復議,或者依法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❽ 深圳的國信證券太垃圾了,有和我同樣遭遇的人嗎

這種經濟人你可以投訴他

❾ 平安證券交易網路真是垃圾,我上其它都很快的,就是這個總上不了

以前我也用過,確實很垃圾。

❿ 其中哪些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

《證券法》禁止的交易行為
1.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行為又稱內線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自己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從中牟利或者避免損失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必然會損害證券市場的秩序,因此《證券法》明文規定禁止這種行為。

2.操縱市場行為。操縱市場又稱草叢行情,是指操縱人利用掌握的資金、信息等優勢,採用不正當手段,人為的製造證券行情,操縱或影響證券市場價格,以誘導證券投資者盲目進行證券買賣,從而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操縱市場行為必然會扭曲證券的供求關系,導致市場機制失靈,並會形成壟斷,妨礙競爭,同時還會誘發過渡投機,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因此《證券法》嚴格禁止這種行為。

3.製造虛假信息行為,是指證券市場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作出虛假陳述、信息誤導,或者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以影響證券交易的行為。為了使證券交易能夠有序進行,《證券法》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上述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做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4.欺詐客戶,是指在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受託人的地位,進行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誘使投資者進行證券買賣而從中獲利的行為。欺詐客戶必然造成投資者利益的損害,最終將損害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5.其他禁止行為。在證券交易中,除了不得有上述行為外,《證券法》還規定了其他禁止從事的行為,其中有: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等。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性的交易,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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