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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發行與承銷辦法

發布時間:2021-01-25 01:59:45

證券發行與承銷具體有哪些

同學復你好,很高興為您制解答!


掌握我國國債的發行方式;熟悉記賬式國債和憑證式國債的承銷程序;熟悉國債銷售的價格和影響國債銷售價格的因素。了解財政部代理發行地方政府債券和地方政府自行發債的異同。熟悉我國金融債券的發行條件、申報文件、操作要求、登記、託管與兌付的有關規定;了解次級債務的概念、募集方式;了解混合資本債券的概念、募集方式。熟悉我國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基本條件、募集資金投向和不得再次發行的情形;了解企業債券和公司債券發行的條款設計要求。熟悉企業短期融資融券和中期票據的注冊規則、承銷的組織;熟悉中小非金融企業集合票據的特點、發行規模要求、償債保障措施、評級要求、投資者保護機制。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發行條件與條款設計;了解證券公司次級債券的發行條件;了解證券公司債券發行的申報程序、申請文件的內容;熟悉證券公司債券的上市與交易的制度安排。了解國際開發機構人民幣債券的發行與承銷的有關規定。


希望我的回答能幫助您解決問題,如您滿意,請採納為最佳答案喲。


再次感謝您的提問,更多財會問題歡迎提交給高頓企業知道。


高頓祝您生活愉快!

❷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改革後考證券交易和證券發行與承銷不就沒有用了嗎,求指點!

通過來基礎科目和兩門(含兩門)自以上專業科目考試或者持有兩門(含兩門)以上資格證書的,可以取得一級專業證書;基本科目考試合格,四門(含四門)以上專業可取得一級專業證書;基本科目考試合格,四門(含四門)以上專業可取得一級專業證書三種資格證書,可獲得二級專業水平證書。

適宜人群:年滿18周歲,高中或國家認定相當於高中學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在職證券從業人員、相關學科無資格證書人員、個體投資者和行業內有識之士。根據法律規定,證券業必須保持一定比例的信息技術人員,具有理工科背景的人才具有優勢,在金融證券業、上市公司和大型企業集團中,都有一大批優秀的高級職員和管理人員,他們都具有理工科知識背景。

如果我們認真學習教材,基本上可以通過所有考試,這些考試與其他考試不沖突,相輔相成,准備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所需的時間和精力較少。

❸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13年10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4年3月2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已經2006年9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9月19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尚福林二〇〇六年九月十七日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0年6月24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273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11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尚福林二〇一〇年十月十一日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第五條第二款修改為:「詢價對象是指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公司、信託投資公司、財務公司、保險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的具有較高定價能力和長期投資取向的機構投資者,以及經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機構投資者。」二、第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的,應當制訂明確的推薦標准,建立透明的推薦決策機制,並報中國證券業協會登記備案。」三、第九條修改為:「主承銷商應當在詢價時向詢價對象提供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以任何形式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的內容,但中國證監會另有規定的除外。」四、第十四條修改為:「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五、刪除第十六條。六、第二十六條增加一項,作為第十一項:「主承銷商自主推薦機構投資者管理的證券投資賬戶。」七、刪除第二十九條第二款。八、第三十二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網上申購不足時,可以向網下回撥由參與網下的機構投資者申購,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由承銷團推薦其他投資者參與網下申購。」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二條:「初步詢價結束後,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下,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20家的,或者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提供有效報價的詢價對象不足50家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不得確定發行價格,並應當中止發行。網下機構投資者在既定的網下發售比例內有效申購不足,不得向網上回撥,可以中止發行。網下報價情況未及發行人和主承銷商預期、網上申購不足、網上申購不足向網下回撥後仍然申購不足的,可以中止發行。中止發行的具體情形可以由發行人和承銷商約定,並予以披露。中止發行後,在核准文件有效期內,經向中國證監會備案,可重新啟動發行。」十、第五十五條增加一款,作為第二款:「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發行價格確定後,披露網下申購情況、網下具體報價情況。」本決定自2010年11月1日施行。《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2006年9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89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0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
(《辦法》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2年5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7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5月18日起施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郭樹清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八日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附件)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附件)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已經2013年10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3年12月13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2013年12月13日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辦法》內容詳見參考資料頁面)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已經2014年3月1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3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肖鋼
2014年3月21日

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
一、增加一條,作為第五條:「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網下投資者須具備豐富的投資經驗和良好的定價能力,應當接受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管理,遵守中國證券業協會的自律規則。
「網下投資者參與報價時,應當持有一定金額的非限售股份。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根據自律規則,設置網下投資者的具體條件,並在發行公告中預先披露。主承銷商應當對網下投資者是否符合預先披露的條件進行核查,對不符合條件的投資者,應當拒絕或剔除其報價。」
二、第五條改為第六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下投資者報價應當包含每股價格和該價格對應的擬申購股數,且只能有一個報價。非個人投資者應當以機構為單位進行報價。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價格(或發行價格區間)確定後,提供有效報價的投資者方可參與申購。
三、第六條改為第七條,第二款和第三款合並,修改為:「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含)以下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10家;公開發行股票數量在4億股以上的,有效報價投資者的數量不少於20家。剔除最高報價部分後有效報價投資者數量不足的,應當中止發行。」
四、刪除第八條。
五、第九條第一款改為第一款、第二款,修改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後總股本4億股(含)以下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60%;發行後總股本超過4億股的,網下初始發行比例不低於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70%。其中,應安排不低於本次網下發行股票數量的40%向通過公開募集方式設立的證券投資基金(以下簡稱公募基金)和社保基金投資管理人管理的社會保障基金(以下簡稱社保基金)配售,安排一定比例的股票向根據《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辦法》設立的企業年金基金和符合《保險資金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等相關規定的保險資金(以下簡稱保險資金)配售。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有效申購不足安排數量的,發行人和主承銷商可以向其他符合條件的網下投資者配售剩餘部分。
「對網下投資者進行分類配售的,同類投資者獲得配售的比例應當相同。公募基金、社保基金、企業年金基金和保險資金的配售比例應當不低於其他投資者。」
六、第十條第二款修改為:「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50倍、低於100倍(含)的,應當從網下向網上回撥,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2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00倍的,回撥比例為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40%;網上投資者有效申購倍數超過150倍的,回撥後網下發行比例不超過本次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的10%。本款所指公開發行股票數量應按照扣除設定12個月及以上限售期的股票數量計算。」
七、第十五條增加一項作為第五項:「(五)過去6個月內與主承銷商存在保薦、承銷業務關系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或已與主承銷商簽署保薦、承銷業務合同或達成相關意向的公司及其持股5%以上的股東、實際控制人、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第五項改為第六項。
八、第十六條修改為:「發行人和承銷商及相關人員不得泄露詢價和定價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操縱發行定價;不得勸誘網下投資者抬高報價,不得干擾網下投資者正常報價和申購;不得以提供透支、回扣或者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不正當手段誘使他人申購股票;不得以代持、信託持股等方式謀取不正當利益或向其他相關利益主體輸送利益;不得直接或通過其利益相關方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者補償;不得以自有資金或者變相通過自有資金參與網下配售;不得與網下投資者互相串通,協商報價和配售;不得收取網下投資者回扣或其他相關利益。
九、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五條:「中國證監會對證券發行承銷過程實施事中事後監管,發現涉嫌違法違規或者存在異常情形的,可責令發行人和承銷商暫停或中止發行,對相關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十、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六條:「中國證券業協會應當建立對承銷商詢價、定價、配售行為和網下投資者報價行為的日常監管制度,加強相關行為的監督檢查,發現違規情形的,應當及時採取自律監管措施。中國證券業協會還應當建立對網下投資者和承銷商的跟蹤分析和評價體系,並根據評價結果採取獎懲措施。」
十一、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發行人、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投資者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失誠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本辦法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視情節輕重採取責令改正、監管談話、出具警示函、責令公開說明、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監管措施,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並記入誠信檔案;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的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❹ 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交易,證券投資分析,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基金

你是問復2009年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制—報名申請條件吧?

申請從業人員資格者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年滿21周歲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為能力;

3.品行良好、正直誠實,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

4.在申請從事證券從業資格前五年未受過刑事處罰或嚴重的行政處罰;

5.具有證券相關專業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高中畢業並有從事兩年以上證券業務或三年以上其它金融業務經驗,或四年以上證監認可的其他與證券業務相關的工作經歷;

7.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第九條規定,經過證監會指定培訓機構舉辦的證券從業資格培訓或通過其它學習方式達到相應水平,並通過證監會統一組織的資格考試;

7.自願並承諾遵守國家有關法規以及行業自律性組織的行為規范,接受證監會的監督與管理;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❺ 結合我國證券市場現狀,談如何開拓和發展證券發行和承銷業務

中國資本市場現在還處於急需發展的階段,資本市場的擴大使中國投資銀行的傳統業務擁有巨大市場。前十年中國投資銀行的快速發展就與傳統業務帶來的巨額利潤有密切的關系。隨著中國經濟體制改革的進一步深化,中國投資銀行的傳統業務仍然有著廣闊的發展空間。由於以前中國資本市場的封閉性,中國投資銀行在沒有外界競爭的情況下壟斷了國內一、二級市場的所有業務。

加入WTO在對中國的證券市場有著深遠的影響,外國投資銀行遲早會進入中國國內證券市場,如果讓外資佔領了國內發行和交易市場的化,由於外資投資銀行在資金規模和業務能力上的優勢,中國投資銀行將會無處存身。所以中國投資銀行業應當發揮「本土化」優勢、努力開拓業務、改善服務質量,在外資進入以前牢牢抓住國內證券發行與交易市場。

在《證券法》實施以前,中國的證券發行一直採用審批制。審批製造成了中國投資銀行業在承銷競爭中把「跑關系」放在首位,而忽略了業務能力的培養。現在中國證券發行制度進行了改革,實行一種特殊的介於審批制和注冊制之間的審核制。審核制的實施使投資銀行在證券發行過程中擁有更大的權利,並承擔相應的義務。審核制對中國投資銀行現有業務能力提出了挑戰。要鞏固市場就必須加強業務能力的培養。

中國證券交市場證券交易的傭金費率高居世界第二位,是國內投資銀行最主要的利潤來源,對於經紀類券商則幾乎是其唯一的利潤來源。降低傭金費率將是必然之舉。費率的降低與國際投資銀行的進入使得證券交易市場的競爭會異常之激烈。而多年以來的壟斷造成中國投資銀行在證券交易服務的提供上嚴重滯後,為了進一步鞏固交易市場,中國投資銀行必須在提高服務質量方面多下工夫。

目前國內投資銀行業務主要集中於傳統的承銷、經紀與自營領域,生存空間小,競爭無序。在發達國家,投資銀行除傳統的證券承銷、經紀和自營業務以外,投資銀行還深入到並購重組、資產管理、投資咨詢、項目融資、風險投資、金融衍生工具等諸多領域。伴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近幾年股權轉讓、財務顧問、基金管理、資本運營等新型業務早中國也相繼出現。隨著我國市場經濟體制的不斷完善和資本市場的進一步發展,需要較為成熟的投資銀行體系與之相配套,業務多元化將成為中國投資銀行發展的主要方向。具體而言,我國投資銀行應在繼續鞏固和發展證券承銷和交易業務的基礎上,積極參與企業並購、投資基金、資產證券化、金融衍生工具、創業投資和網上交易等創新業務,擴大業務服務對象范圍。

中國投資銀行要積極介入網上經紀業務,努力提高網上經紀業務服務水平和能力,應從以下方面著手:(1)及時投入研究開發,及時進行試點,並不斷完善。(2)積極籌建網上營業部,通過互聯網的作用,實現低成本擴張。(3)積極拓展研究開發能力,為網上交易的競爭作好准備。針對網上交易,研究報告的質量對於券商的競爭力至關重要。券商必須防患於未然,積極增加對研發力量的投入,以便在未來的網上交易的競爭中建立優勢。

在中國的大型國企和行業性國企民營化過程中,股票是百分之百向海外銷售的。但可悲的是,在中國企業海外融資項目中,中國投資銀行的參與率很低,只有中國國際金融公司和中銀國際,其中中金公司在這幾起海外融資中擔任了聯席全球協調人、簿記管理人、保薦人以及主承銷商。中金公司在成立的5年以來,利用其股東優勢。致力於發展成為業務多元化、提供全方位服務時世界級投資銀行。中金公司的投資銀行部在中國的電信、電力、石油天然氣、石化和金融等重要領域都形成了頗具實力的競爭優勢。雖然現在中國投資銀行的國際業務還尚未正式開展,但國際業務的巨額利潤致使我們不能放棄這個市場,開拓國際業務一方面有利於中國投資銀行的國際接軌,另一方面也可以增強自己的業務能力,開展國際業務勢在必行。

中國投資銀行開拓國際業務應該從以下即方面開始:一方面在海外設立分支機構,從組織建設上保證其國際業務的順利開展;另一方面,尋求與海外券商的深層次合作,現階段的目標定位主要應是學習和熟悉海外市場,向國際慣例靠攏,為全面參與全球一體化的資本市場的競爭積累經驗、培養人才

在中國證券市場發展初期,投資銀行的經營方式大都是粗放式的,證券市場規模的迅速擴張,掩蓋了投資銀行競爭的激烈程度,人才在投資銀行競爭中的作用還不是一個決定性的因素。目前,中國證券市場已經進入了一個新的發展階段,對於投資銀行而言,走規模化、集約化才是有效途徑,作為人才和資本高度密集產業的證券業,只有資本和人才達到一定的規模和數量,才能有效地發揮出資本市場的中介作用和資源整合功能。而且隨著證券市場的發展,投資銀行競爭的進一步加劇,人才越來越成為決定性的因素。人才戰略成為投資銀行發展的根本保障。而國際投資銀行的加入,會使投資銀行業對人才的競爭更加激烈,培育一支高素質人才隊伍已成為投資銀行經營發展的當務之急。

中國投資銀行為了能更有效地參與證券業的競爭,首先要高度重視人力資源的培養和開發,應積極創造良好的成才環境,並將人才隊伍建設的重點放在投資銀行業務人員與研究開發人員上面,培養面向現代化和國際化的人才群體。另外,投資銀行內部的人才流動率是目前全國各行業中最高的,如何吸引和穩定人才尤其是骨幹人才,已經成為投資銀行面臨的越來越重要也是越來越棘手的問題。投資銀行應該在觀念和方法上找到並建立一整套內部考核與核算體制,在各主要業務部門,如發展研究部、投資銀行部等對業務人才實行與智力、能力和績效相對應的激勵機制,有了誘人的機制才能引來一流的人才。

❻ 證券發行與承銷是不是特別難啊

證券從業資格考試有五門,分為基礎科目《證券基礎知識》,專業科目《證券交易》、《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基金》、《證券投資分析》。

關於合格的問題:

考試成績合格可取得成績合格證書,考試成績長年有效。

通過基礎科目及任意一門

專業科目考試的,即取得證券從業資格。

通過基礎科目及任何兩科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證券從業一級資格證書

通過基礎科目及其他四科專業科目考試的,取得證券從業二級資格證書

題型:

單項選擇題共60小題,每題0.5分,共30分
不定項選擇題共40小題,每題1分,共40分
判斷題共60小題,每題0.5分,共30分(斷題答錯不倒扣分)

試卷總分100分考試時間為120分鍾
合計160道題,總計100分,60分及格。

上面的基本資料你可以從網路上具體的看看

下面說說個人的看法吧

你問這個應該是你想參加證券從業考試,首先說這個考試時門檻類考試,不是選拔類考試,所以你不用擔心他的難度,可以說是很簡單的。(題外話,上次問一個證券公司招實習的這個從業資格有什麼用,他說基本沒什麼用,但是證券公司的每個人都必須有這個證,說除了保潔阿姨還有保安不用外,司機都考了...不知道是不是太誇張,但是說明了它的必要性和普遍性,所以也表明其難度不高)

《證券基礎知識》是必考科目,也是最基礎的科目,相當於其他四本書的總綱,如果你對於證券方面的東西不是很了解,看完這本書之後,你就會對整個證券行業有一個大致的了解,對它的運行方式,交易交收,規章制度等等都會有一個印象。
看完這個算是簡單的入門吧,如果你不是准備考完全部的五科,通過這本書可以了解自己的興趣所在,然後對於下面的專業科目也可以有目的的選擇。

《證券交易》,顯而易見最要是講證券市場的股票交易的東西,包括股票的開盤價怎麼確定,收盤價確定,大宗交易的一些概念,下面是目錄
第一章 證券交易概述
第二章 證券經紀業務
第三章 經紀業務相關實物
第四章 特別交易事項及其監督
第五章 證券自營業務
第六章 資產管理業務
第七章 融資融券業務
第八章 債券回購交易
第九章 證券交易的結算
總的來說比較瑣碎,考的東西也很瑣碎,但是不難,理解記憶也很容易通過的,在網評中好像這個難度比基礎要小

《證券發行與承銷》,主要內容,證券經營機構的投資銀行業務、股份有限公司概述、企業的股份制改組、公司融資、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准備和推薦核准程序、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操作、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信息披露、上市公司發行新股、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債券的發行與承銷、外資股的發行、公司收購與資產重組等。
通過本部分的學習,要求掌握上述內容以及相應的法規政策
這個主要是法律法規的東西,肯定是無法背的,大概看看就行,我復習的時候只是看看自己認為的重點,一般是每章每節開頭的那幾頁,具體列出的法條規章不用看,時間不多的話可以考慮考這個,考試的時候很多可以猜,因為有些很明顯是違法的,有些是必須遵守的。但是你必須看書,因為有些業務的東西你根本沒接觸過,也不知道哪些是不是對的。這個容易掛在多選上

《證券投資基金》也很容易猜到是關於基金方面的內容,包括基金的概念,基金分類什麼,基金的管理,運作之類的東西。

《證券投資分析》主要就是財會方面的東西,對公司的一些財務指標計算分析,然後是證券風險收益,證券組合一類的東西,看起來比較專業,其實考的也很淺顯,不難。
考試的時候有計算,財會方面,一般是給個簡單的財務報表你,算哪個財務指標,或者是問哪些財務指標可以用上面的數據算出來之類的。投資組合計算一般是比較簡單的收益的加權平均,方差什麼的,夏普公式的那類似幾個也出題,計算題數量不會太多,其實很簡單,別看到就暈了放棄掉。

如果太說詳細了,你又沒看過教材而且只是對這個考試要一個了解的話,反而你弄迷糊了,總之你想考的話就先買教材,先把基礎知識和配套的練習冊買了,回去看看(正版貴,去淘盜版),如果想一次先考兩門,就順帶報《證券交易》,相對簡單,也是課本+習題,兩本。如果還想考其他的,就根據你的興趣再選擇。先行動起來哦~你會知道怎麼做的,我考的時候,還不知道上網路看,買了書回去就悶著看了,然後去考試,啥都不知道,回來才看到網上這個重點那個重點的。

話說你也別太相信重點,這個考試的題庫題目很多,並不是人來出題的,是機選的,所以重點這個,不好講。因為題目都是客觀題(單選、多選、判斷),如果實在不會,也可以蒙的,把書認真看完了,考試的時候看到答案也會有印象,所以真的不需要死背。

如果不放心,考前再買套卷之類的也可以,不過要是你能把習題冊弄完其實是絕對足夠的,或者把重點章節做做差不多也能通過了。

復習時間的話,如果你是學生族,那時間應該比較充分,基礎最多兩個星期就可以弄完(其實清閑是一方面,主要是學生都比較會考試...),如果工作的話就看個人情況啦~交易也差不多,發行承銷一個星期,睡覺前當小說看看,大概只有一半書的內容是有用的,基金和分析看你感覺,一般前面把基礎看的不錯了,後面感覺就上來了,也很快的~

關於考試的時間什麼的,你在網上搜搜,一年好幾次呢,報名是在證券業協會的網站上,網上報名,匯款。

大部分手打比較累哈
有什麼不懂得可以咨詢北京通博教育網

❼ 根據我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規定,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以()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答案:B。
解析:
參見《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
第五條:首次公開專發行股票,屬應當通過向特定機構投資者(以下稱詢價對象)詢價的方式確定股票發行價格。
第十三條: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在刊登首次公開發行股票招股意向書和發行公告後向詢價對象進行推介和詢價,並通過互聯網向公眾投資者進行推介。詢價分為初步詢價和累計投標詢價。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應當通過初步詢價確定發行價格區間,在發行價格區間內通過累計投標詢價確定發行價格。
第十四條:首次發行的股票在中小企業板、創業板上市的,發行人及其主承銷商可以根據初步詢價結果確定發行價格,不再進行累計投標詢價。

❽ 證監會通過的證券發行與承銷方法屬於部門規章嗎

你好,不屬於部門規章,屬於法律條文,
為各券商提供指導意見,相關部門規章由券商自己制定。

❾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為什麼規定發行人、主承銷商和詢價對象不得公開披露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這樣避免了這些人通過操縱報告中的信息操縱股價。是為了保護投資者。
投資者有很多其他方式獲取相關的投資價值研究報告。

❿ 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介紹

《證券抄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為規范證券發行與承銷行為,保護投資者 合法權益,根據《證券法》和《公司法》制定。《辦法》於2013年10月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監會」)第11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根據2014年3月18日證監會第30次主席辦公會議審議通過、2014年3月21日發布的證監會令第98號《關於修改〈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的決定》修訂而成,分總則、定價與配售、證券承銷、信息披露、監管和處罰、附則,共6章42條,自2014年3月21日起施行。2006年9月17日發布並於2010年10月11日、2012年5月18日修改的《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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