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曼氏金融集團的企業發展
曼氏金融抄集團是世界最大的期貨交易商,也是世界最大的證券市場公開上市的對沖基金運營商。集團歷史距今有200餘年的時間,是英國最大的100家上市公司之一(屬於FTSE100)。GNI touch 是曼氏金融集團新近獨立出去的MF Global Ltd(曼氏全球)的CFD部門,是發明CFD交易方式的公司,也是世界第1家把CFD交易方式介紹給個人投資者的運營商(1998年)。Man Spread trading 是曼氏全球的點差交易部門。MF Global Ltd(曼氏全球)目前在美國紐約證券交易所上市。
⑵ 怎樣看待標普將中國評級從AA
評級機構能做的抄只能是事後襲諸葛亮,事前豬一樣。
08年金融危機之後,三大評級機構紛紛走下神壇,曾經被評為3A級的債券的崩潰直接導致了美國的次貸危機。
老牌期貨公司曼氏金融本有一線生機,快熬過歐債危機的寒冬,卻被三大評級機構推向深淵,直接倒閉。
其實中國的經濟已經進入在駐底了,隨時都有可能繼續回暖,但是卻被又被下調評級,人民幣大漲無疑是狠狠打臉。
總之,三大評級機構早已不能像08年以前那樣呼風喚雨,指點江山了。他們所謂的評級,給別人戴上各種帽子,信服力大大降低。
當然他們也有自己的顧慮,就是怕繼續把牌子咋的稀巴爛。
所以就愈發的保守起來。只做那錦上添花和落井下石的勾當。
所以評級雖然還是相對客觀,但毫無前瞻性
⑶ 「電子眼」如何鑄就「中國保障」
2012年,美國期貨業協會(FIA)主席兼首席執行官沃爾特·盧肯來中國期貨保證回金監控中心「取經答」。其時,美國金融巨頭曼氏金融剛破產不久,誰都不清楚數億美元的客戶期貨保證金去哪兒了。相反,中國期貨市場創新推出保證金安全存管監控制度,即以中國期貨保證金監控中心為基礎,實行期貨公司、期貨交易所、存管銀行三方數據核對為核心的信息監控制度,確保客戶保證金的安全。這一制度上線後,截至目前,我國市場並未出現類似事件。
期貨市場監管體系的這項重大創新安排,具有鮮明的中國特色,具有獨創性。美國商品期貨委員會、美國期貨業協會、芝加哥商業交易所、世界交易所聯合會均到監控中心訪問交流。
⑷ 請問摩根銀行做了什麼事被罰款了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4日對摩根大通銀行提起民事訴訟,指控這家銀行在雷曼兄弟公司破產案中涉嫌非法處置雷曼客戶資金,當天摩根大通銀行同意支付約2000萬美元罰款。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認為,從2006年11月至2008年9月,也就是雷曼申請破產保護前約兩年的時間,摩根大通銀行以雷曼客戶資金為抵押提供信貸,而美國商品交易法規定客戶資金與銀行自有資金要有明確區分,以客戶資金為基礎的信貸只能發放給客戶,禁止發放給代理客戶資金的投資公司。另外,2008年9月15日雷曼兄弟公司申請破產保護,此後約兩周,摩根大通銀行拒絕釋放雷曼公司存放在這家銀行的客戶資金,這種做法也違反了聯邦法律規定。
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執法部主任大衛·邁斯特說:「有關客戶獨立賬戶的法律嚴格限制金融機構對客戶資金的使用,禁止金融機構阻礙客戶隨時提款。需要明確的是,無論市場處於平靜期還是危機期,這些法律都要得到嚴格執行。」
金融危機後,美國金融監管部門加強了執法活動,美國商品期貨交易委員會在2011財年(截至9月底)共有99項執法活動,比上一財年增加74%。去年曼氏全球期貨公司申請破產保護後有12億美元客戶資金失蹤,美國隨後加強了對客戶資金流向的監管。 新浪新聞有的
⑸ 百分懸賞,求公共秩序保留最新案例
【案例名稱】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申請承認及執行倫敦糖業協會仲裁裁決案
【案情介紹】
1994年12月14日,中國糖業酒類集團公司(以下稱中糖集團),與ED&F曼氏(香港)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曼氏公司)簽訂8008合同,約定曼氏公司向中糖集團銷售原糖,銷售分為兩個部分,約定就合同引起的一切爭議將按照倫敦糖業協會條款的規定,提交倫敦糖業協會仲裁,合同執行應遵守倫敦糖業協會條款的規定,無論買賣雙方是否是成員或成員代表。第一部分已履行完畢,無有異議。雙方就第二部分履行發生爭議,原來,曼氏公司專門為8008合同在紐約期貨市場開立賬戶,就10萬噸原糖進行期貨炒作,中糖集團對此明知,並通過收取曼氏公司的補償款或降低商品價格的形式從中牟利,且有通過委託曼氏公司代理交易,直接參與期貨交易的行為。中糖集團未按約定開立信用證,曼氏公司也沒有實際發貨。曼氏公司於1999年1月26號給中糖集團發傳真稱終止8008合同。
曼氏公司向倫敦糖業協會提起仲裁,要中糖集團賠償合同價與市場價之差額。2001年8月6日,倫敦糖業協會作出裁決。裁決:一、中堂集團向曼氏公司支付14162505美元作為違反8008合同的賠償金及2508533.70美元的利息。二、中糖集團向曼氏公司支付16671038.70美元為基礎,按單價4.5%的年利率支付至付清為止使得利息;三、中糖集團支付有關裁決費用。四、中糖集團向曼氏公司支付按標准基礎評價的仲裁費用。
2002年1月22日,曼氏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提出承認與執行申請,該院於2002年2月20日立案。2002年3月1日,根據《承認與執行外國仲裁裁決公約》第五條第二款乙項:「承認或執行該項裁決將和這個國家的公共秩序相抵觸,被申請的國家的管轄當局也可以拒絕承認和執行。」駁回曼氏公司的申請,作出拒絕承認與執行倫敦糖業協會的仲裁裁決的申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