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新證券法對pE行業影響大嗎
PE 投行屬於證券行業............
『貳』 新的證券法實施對股市影響
作為中國資本市場根本性的法案,《證券法》的修訂關繫到資本市場的生態環境,決定著資本市場未來很長一段時間內的制度框架與發展方向。
新證券法對資本市場最大的影響是明確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新證券法對證券發行制度做了系統修改和完善,明確將全面推行證券發行注冊制度,並圍繞其作出了一系列相應的調整與規定;為注冊制的分步實施奠定了法律基礎。它的施行標志著未來以信息披露、暢通轉板及退市通道、擴大市場高水平開放為代表的基礎制度建設落地力度將加大。
首先,公開發行注冊制的一個核心要義,是真正把選擇權交給市場。新《證券法》對股票公開發行條件做了精簡和優化,將可以由投資者判斷的事項轉化為嚴格的信息披露要求,大力推動直接融資,增強資本市場支持實體經濟發展的能力。
此外,將「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修改為「具有持續經營能力」,允許尚未實現盈利的企業公開發行並上市;不再將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的員工人數計算在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范圍內,進一步為企業在公開發行上市前依法實施員工持股計劃掃清了制度障礙。這一規定也將直接在科創板實施。
第三,提升透明度。將「最近三年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修改為「最近三年財務會計報告被出具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將「無其他重大違法行為」修改為「發行人及其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最近三年不存在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刑事犯罪」,將原來需要作出較多實質判斷的發行條件優化為具體、客觀的執行標准。
第四,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核准制下,公司在國內發行證券需要經過發行審核委員會審議通過才能上市。新證券法則取消發行審核委員會制度,證券交易所等可以審核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不僅如此,此次修訂從證券發行制度、股票發行注冊制改革、提高違法成本、強化投資者保護、強化信息披露、健全多層次資產體系等多方面進行了修改與完善,有望充分協調好政府、市場、企業和投資者之間的關系,夯實了資本市場長期發展的根基。
談及資本市場未來發展,我國的資本市場未來的發展方向將是制度更加完備、流程更加簡化、監管更加透明,市場化程度更加提升。
未來三個季度的A股IPO活動謹慎樂觀趨勢。即使在疫情影響最大的一季度,A股IPO活動依舊保持平穩,IPO數量和籌資額同比增長65%和208%;環比雖有下降,但四季度,與2018年相比也分別增長38%和93%。
中國政府在疫情發生後迅速採取一系列措施降低疫情對經濟的影響,同時支持上市和擬上市企業。中國的疫情目前控制良好,在此背景下,IPO活動受到的沖擊並不明顯。
此外,目前新《證券法》的發布使得注冊制在科創板以外的市場推行成為可能,其中創業板最可能成為下一個實施注冊制的市場。而注冊制的實行和新《證券法》對IPO活動均是利好。
截至三月底,在證監會排隊申請上市的企業數量達到416多家,科創板也有近百家企業正在申請上市。而近年來我們看到,監管層堅定地支持IPO活動的正常實行,以支持實體經濟的發展,IPO發行相對穩定。預計,今年未來三個季度的A股IPO活動仍將正常進行,IPO市場仍保持活躍。
以上內容整理自安永大中華區上市服務主管合夥人何兆烽先生在《中國金融》的專訪,略有刪減,僅供參考。
『叄』 2020年疫情之下證券行業發展前景如何
【導讀】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成為我國自2003年後的又一次重大疫情,自2019年12月中旬以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病例數量不斷增長,不過目前已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借鑒2003年非典疫情對證券行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股票市場投資、券商業績以及政策導向等方面影響,除此之外對從業考試也產生一定影響,作為普通投資者或准備進入證券行業的你,對於2020年疫情之下證券行業發展前景一定要及時進行了解。
1、4月證券從業考試延後,預備5月考試
由於疫情的影響,3月份的證券從業考試報名延後,但4月份的報名工作與5月份的考試還是需要准備進入證券行業的同學們注意。疫情總是會過去的,養的肉總是要減減的,工作總是要面對的!
對於准備5月份考試的同學們,需要注意最新改革的證券法,同時制定好學習計劃:考試科目教書學習、歷次考情攻略、洗地刷題不能少。需要注意,原本4月的考生會和5月集中一起,包括應屆畢業生到達戰場,本次考情預期會略難,做好准備哦!
2、貨幣政策逆調節力度加大,市場融資成本下降,流動性增強
春節後,央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價量齊松,股票市場開市前兩日投放流動性累計達1.7萬億元,7天期和14天期逆回購中標利率分別較上次下降10BP。同時,證監會和人民銀行積極支持證券公司以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等多種方式補充流動性,提高相關融資額度,支持證券公司通過增發股份等方式補充資本金。在政策支持下,2020年1月以來,證券公司債券發行77單,發行規模1997億元,較上年同期分別增長185%和190%,發行規模明顯上升;其中短融發行數量及規模同比分別增長411%和465%。
3、券商業績下滑
券商作為證券市場最活躍的金融機構,受疫情影響較大,源於券商業績很大
一部分來源於從業人員線下拓客與現場辦公。從業績來看券商1月業績環比下滑,36家券商合計實現營業收入184.84億元,環比減少45.44%;凈利潤76.00億元,環比減少48.07%。但券商線上辦公的開展,從環比數據看,各家券商節後首周線上開戶數量、交易規模均大幅增長,多家券商線上業務辦理量佔比超過90%。目前各家券商都在力推線上服務業務,包括疫情實時查詢、豐富移動交易服務、指導非現場業務辦理、加強人工專家投顧和智能投顧服務等,這也助推了金融科技在證券行業的應用。
4、股票市場投資熱度下降
受疫情影響,我國各省市啟動一級響應,實行交通管制、人員流動管理等措施,因此企業延遲開工和線上辦公,消費者購物慾望下降,進而導致資本市場對我國經濟產生擔憂,我國股票市場產生下行壓力。
從市場反應來看,春節開盤第一天,我國股市跳空低開,上證綜指下跌7.72%,深圳成指下跌8.45%,創業板指下跌6.85%,最低下探至2685.27,整體隨後我國經過一系列調控和刺激政策,股市開始大幅拉升。但參考2003年非典疫情下股市走勢,疫情的後續影響持續,導致第一第二產業三個月恢復,第三產業六個月恢復,股市整體依舊面臨較大下行壓力。但按行業來看,醫葯股投資仍較為活躍。
整個疫情對我國證券行業影響相對是有限的,我國擁有巨大的人口基數與逐漸開放的資本市場,短期行業處於下滑狀態,但隨著消費市場復甦與政策力度加碼,證券行業長期看好,證券行業依舊處於蓬勃發展期,大家依舊可以選擇其他月份參加考試,但是有一點不能忘,學習是必須的,趕緊去環球網校找對應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課程進行學習吧。
『肆』 新《證券法》有哪些影響
看點一:明確股票注冊製程序放寬公開發行股票門檻
注冊制推出,是大版牛市真正的開端?
看點二權:規范上市公司股東轉售股票
上市公司大股東在股市減持套現,用」紙糊「企業換錢,證券法不修改限制其行為,中國股市無實質利好。
看點三: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行證券可以豁免注冊或核准
個人合格投資者要求年收入不低於50萬元,金融資產不少於300萬元,並具有兩年以上證券期貨投資經驗。
看點四:單列投資者保護章節民事賠償可推代表訴訟
股民可以索賠了。草案規定,投資者提起虛假陳述、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民事賠償訴訟時,當事人一方人數眾多的,可以依法推選代表人進行訴訟。
看點五:允許證券從業人員買賣股票
證券從業人員都在買賣股票,只是沒有用自己賬號,用父母或者配偶的,與其暗不如明!
看點六:新增條款禁止跨市場操縱
打擊市場操縱行為就應該毫不手軟。
『伍』 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已經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3月1日後是按新證券法還是老證券法執行
按照新證券法正式實施日期來執行。
『陸』 新證券法對可轉債收益有影響嗎
新證券法是管理所有證券的,可轉債也是證券,應該有影響的
『柒』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