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證券法》最近一次修改是什麼時候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 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於2005年10月27日修訂.修改後的《證券法》將於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全文可見於http://finance.sina.com.cn/stock/y/20051027/22022072028.shtml
② 《新證券法》出台後對老三板退市股票有什麼影響
《新證券法》出台後對老三板退市股票有什麼影響,你這個應該是一個法律方面的知識吧,不過我這邊也不太懂你這個證券法,所以你這個問題無法幫你做出解答,希望你諒解。
③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④ 2020新證券法會影響證券入門考試嗎
2019年新修訂的證券法已於2020年3月正式實施,後續的證券從業考試中的內容將使用新修訂的內證券法中的容內容。
這次證券法的修訂可以總結為以下幾個點:
①穩步推進證券公開發行注冊制度;
②提高證券違法違規成本;
③完善投資者保護制度;
④強化對信息披露的要求;
⑤完善證券交易制度。
這幾塊內容對應到教材上,不管是證券法律法規還是基礎知識的內容都有一定影響!
建議考生在備考期間可以將新證券法的內容多熟悉:
1.認真閱讀新《證券法》修訂的條款,教材相應章節有涉及該內容的地方,按照新證券法中規定的內容來掌握。
2.教材中涉及到的新《證券法》修訂的內容,要學精學透,掌握准確,多做習題進行反復練習,強化記憶。
⑤ 2020年3月1日新證券法正式實施,已經被證監會立案調查的,3月1日後是按新證券法還是老證券法執行
按照新證券法正式實施日期來執行。
⑥ 2020版新的證券法從3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了,相對於2014版的證券法主要做了哪些
額,如果要細致的話,只有你自己去翻看具體內容了。我的大致理解就是兩個點,第一,注冊制,第二,就是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提高犯罪懲罰措施;比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要求加強這些。
⑦ 新證券法什麼時候表決
為規抄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襲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於1998年12月29日修訂通過,自1999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