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證券公司合規專員主要做些什麼
證券公司合規專員的崗位職責為:
1.持續跟蹤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回則的變化,答在公司內進行宣導。
2.負責與相關部門溝通協調,制訂落實法律法規的實施方案、管理辦法、實施細則。
3.負責保持與人民銀行等機構的日常工作聯系,及時記錄各類監管文件的要求並形成報告。
4.編寫合規案例和宣傳材料,組織落實合規培訓和宣傳項目。
5.對公司新產品、新業務、新流程進行合規評估,提交合規評審報告,事前規避風險。
6.為管理層和業務部門的經營活動提供合規咨詢、意見和建議,支持業務穩健發展。
『貳』 證券公司合規專員主要做些什麼
首先他們主要是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法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內檢查。熟悉銀行、銀監容會和外匯管理局等監管機構的監管法規。 然後持續跟蹤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則的變化,在公司內進行宣導。
(2)證券公司合規負責人是擴展閱讀:
證券公司合規專員負責保持與人民銀行等機構的日常工作聯系,及時記錄各類監管文件的要求並形成報告。編寫合規案例和宣傳材料,組織落實合規培訓和宣傳項目。
對公司新產品、新業務、新流程進行合規評估,提交合規評審報告,為管理層和業務部門的經營活動提供合規咨詢、意見和建議,支持業務穩健發展。了解銀行等金融企業各項業務運作機制、能跟蹤法律法規、監管規定的銀行工作人員,需要有較強的學習能力、書面和口頭表達能力、敢於質疑的職業精神。
『叄』 合規經理指的是什麼
合規經理就是在企業里專業負責合規工作的管理人員。
主要職責有:負責組織建立和完善內控合規管理及法律風險管理體系,協調各部門制訂各項業務的合規管理制度或流程;負責對公司各項業務及操作進行合規性審查和監控,防範操作風險,保證各項業務的合規性和高效運營。
(3)證券公司合規負責人是擴展閱讀:
合規管理
根據《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中的定義,合規管理是指證券公司制定和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合規管理機制,培育合規文化,防範合規風險的行為。合規管理是企業「內部的一項核心風險管理活動」。合規管理部門有廣義和狹義之分, 廣義上的合規管理部門整個銀行系統負有履行合規管理職責
的業務條線與分支機構的統稱。狹義的合規管理部門是識別、評估、通報、監控並報告銀行合規風險的一個獨立的職能部門。合規風險管理是全行上下的共同責任, 不是單純由合規管理部門自身獨自履行。合規管理部門的作用主要是輔助管理銀行的合規風險。合規管理部門應根據合規管理程序主動識別和管理合規風險,
按照合規風險的報告路線和報告要求及時報告。合規管理部門與風險管理部門在合規管理方面是相互協作。合規管理職能與內部審計職能分離, 合規管理職能的履行情況受到內部審計部門定期的獨立評價。內部審計部門負責商業銀行各項經營活動的合規性審計。內部審計方案包括合規管理職能適當性和有效性的審計評價, 內部審計的風險評估方法應包括對合規風險的評估。
合規部職責:
1、協助領導構建公司合規管理體系,制訂、修訂公司的合規手冊和其他合規風險管理規章制度;
2、起草年度合規管理計劃;
3、主動識別、評估、監測和報告合規風險;
4、負責各項具體合規工作方案的擬定,使合規工作順利展開;
5、起草合規報告;
6、參與新產品的開發,識別、評估合規風險,提供合規支持;
7、違規事件的調查處理,起草違規處理決定;
8、梳理公司內控流程,提出相關改進建議;
9、審查公司內部管理制度、業務規程,提供合規改進建議;
10、開展反洗錢相關工作;
11、組織合規培訓並向公司員工提供合規咨詢;
12、跟蹤法律法規、監管規定和行業自律規則的變動、發展,並根據其有關要求提出制訂或者修改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建議。
13、領導指派的其他工作及其他相關輔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合規
『肆』 證券公司的 合規人員有什麼要求是什麼標准
合規就是好抄像一個全公司的督導,主要是督促和監督公司員工,在業務上有沒有違規,包括對內的自己的自身和對外的客戶的服務和營銷是否違規,就好像你是一個單位的公檢法部門,平時的任務就是找出大家有沒有違反各項法律規章制度,及時改正和預警!合規崗是經常要學習和考試的,因為各項政策法規都是在變動的!
『伍』 證券公司營業部合規主管不能兼任哪些職務
您好,針對您的問題,國泰君安上海分公司給予如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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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任職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一)《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三)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取得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九條 取得董事、監事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條 取得獨立董事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具有學士以上學位;
(三)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第十一條 獨立董事不得與證券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利益沖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礙獨立客觀判斷的情形。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證券公司或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證券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證券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證券公司1%以上股權的自然人,上市證券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或者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員的近親屬;
(四)為證券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四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六)在其他證券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取得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再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三條 取得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證券公司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類似機構的成員(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四)曾擔任證券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4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五)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四條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以及其他人員行使高管人員職責的,應當取得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十七條 從事證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監事會主席、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專。
第十八條 具有證券、金融、經濟管理、法律、會計、投資類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從事證券、金融、經濟、法律、會計工作的年限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九條 在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證券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可以豁免證券從業資格的要求。
『柒』 合規負責人和監事會的區別什麼
法定代表人與監來事的區別如源下: 1。 不同的確定供應商的方法法定代表人以公告的方式邀請非特定供應商參與投標,既可以鼓勵供應商運用高科技手段采購產品,又可以轉移采購風險。 監理人除發布公告外,可以由采購人和評審專家提出書面建議,也可以從省級以上財政部門建立的供應商庫中隨機挑選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貨物或者服務,依照本法可以採取競爭性談判。 圖2。 文件簽發日法定代表人的要求自投標文件簽發日起至投標人提交投標文件日止不得少於20個工作日; 監督人的要求自談判文件簽發日起至供應商提交的第一份答復文件截止日止不得少於3個工作日; 監督人依照法律法規處理所有結算事宜,包括提取現金和支付員工工資福利,普通存款賬戶只能處理一般結算業務,不得提取現金和支付員工工資福利。 圖4。 不同性質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辦理轉賬結算和存款業務,但不得辦理提款業務。 管理人員可以隨時存取資金,但提取資金必須通過公司轉賬支票進入公司基本賬戶,然後通過公司現金支票進行。 資料來源: 搜狗網路全書-搜狗網路全書監督-法律代表
『捌』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試行規定的試行規定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設立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本規定實施合規管理。
本規定所稱合規管理,是指證券公司制定和執行合規管理制度,建立合規管理機制,培育合規文化,防範合規風險的行為。
本規定所稱合規,是指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及其他規范性文件、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公司內部規章制度,以及行業公認並普遍遵守的職業道德和行為准則(以下統稱「法律、法規和准則」)。
本規定所稱合規風險,是指因證券公司或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或執業行為違反法律、法規或准則而使證券公司受到法律制裁、被採取監管措施、遭受財產損失或聲譽損失的風險。
第三條 證券公司的合規管理應當覆蓋公司所有業務、各個部門和分支機構、全體工作人員,貫穿決策、執行、監督、反饋等各個環節。
第四條 證券公司應當樹立合規經營、全員合規、合規從高層做起的理念,倡導和推進合規文化建設,培育全體工作人員的合規意識。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制定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實施。合規管理的基本制度應當包括合規管理的目標、基本原則、機構設置及其職責,以及違規事項的報告、處理和責任追究辦法等內容。
第六條 證券公司董事會、監事會和高級管理人員依照法律、法規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履行與合規管理有關的職責,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證券公司各部門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應當加強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工作人員執業行為合規性的監督管理,對本部門和分支機構合規管理的有效性承擔責任。
證券公司的全體工作人員都應當熟知與其執業行為有關的法律、法規和准則,主動識別、控制其執業行為的合規風險,並對其執業行為的合規性承擔責任。
第七條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需要,組織內部有關機構和部門或者委託外部專業機構對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估,及時解決合規管理中存在的問題。對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的全面評估,每年不得少於一次。
第八條 證券公司設合規總監。合規總監是公司的合規負責人,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審查、監督和檢查。合規總監不得兼任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職務,不得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部門。
證券公司的章程應當對合規總監的地位、職責、任免條件和程序等作出規定。
第九條 合規總監應當具備下列任職條件:
(一)取得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
(二)熟悉證券業務,通曉證券法律、法規和准則,具有勝任合規管理工作需要的專業知識和技能;
(三)從事證券工作5年以上,並且通過有關專業考試或具有8年以上法律工作經歷;或在證券監管機構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
前款第(三)項所稱專業考試,是指中國證券業協會組織的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勝任能力考試、國家司法考試或律師資格考試。
第十條 證券公司聘任合規總監,應當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送擬任人簡歷及有關證明材料。經公司住所地證監局認可後,合規總監方可任職。
證券公司解聘合規總監,應當有正當理由,並自解聘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將解聘的事實和理由書面報告公司住所地證監局。
第十一條 合規總監不能履行職責或缺位時,證券公司應當指定一名高級管理人員代行其職責,並自指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作出書面報告。
代行合規總監職責的人員不得分管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的部門,代行職責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
合規總監缺位的,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聘請符合本規定第九條規定的人員擔任合規總監。
第十二條 合規總監應當對公司內部管理制度、重大決策、新產品和新業務方案等進行合規審查,並出具書面的合規審查意見。
證券監管機構要求對公司報送的申請材料或報告進行合規審查的,合規總監應當審查,並在該申請材料或報告上簽署明確意見。
第十三條 合規總監應當採取有效措施,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進行監督,並按照證券監管機構的要求和公司規定進行定期、不定期的檢查。
合規總監應當組織實施公司反洗錢和信息隔離牆制度,按照公司規定為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和分支機構提供合規咨詢、組織合規培訓,處理涉及公司和工作人員違法違規行為的投訴和舉報。
第十四條 合規總監發現公司存在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的,應當及時向公司章程規定的內部機構報告,同時向公司住所地證監局報告;有關行為違反行業規范和自律規則的,還應當向有關自律組織報告。
對違法違規行為和合規風險隱患,合規總監應當及時向公司有關機構或部門提出制止和處理意見,並督促整改。公司應當將整改結果報告住所地證監局;必要時,抄報有關自律組織。
第十五條 法律、法規和准則發生變動,合規總監應當及時建議公司董事會或高級管理人員並督導公司有關部門,評估其對公司合規管理的影響,修改、完善有關管理制度和業務流程。
第十六條 合規總監應當保持與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聯系溝通,主動配合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的工作。
合規總監應當及時處理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要求調查的事項,配合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對公司的檢查和調查,跟蹤和評估監管意見和監管要求的落實情況。
合規總監認為法律、法規和准則的規定不明確,難以對公司及其工作人員的經營管理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作出判斷的,可以向證券監管機構或者自律組織咨詢。接受咨詢的證券監管機構和自律組織應當及時作出答復。
第十七條 合規總監應當將出具的合規審查意見、提供的合規咨詢意見、簽署的公司文件、合規檢查工作底稿等與履行職責有關的文件、資料存檔備查,並對履行職責的情況作出記錄。
第十八條 證券公司應當保障合規總監的獨立性,保障合規總監能夠充分行使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知情權和調查權。
合規總監有權參加或列席與其履行職責有關的會議,調閱有關文件、資料,要求公司有關人員對有關事項作出說明。
證券公司的股東、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不得違反規定的職責和程序,直接向合規總監下達指令或者干涉其工作;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各部門、分支機構應當支持和配合合規總監的工作,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阻撓合規總監履行職責。
第十九條 證券公司應當為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提供必要的人力、物力、財力和技術支持。
證券公司應當根據本公司的經營范圍、業務規模、組織結構等情況,設立合規部門或指定有關部門(以下統稱「合規部門」)協助合規總監工作,並為合規部門配備足夠的、具備與履行合規管理職責相適應的專業知識和技能的合規管理人員。
合規總監認為必要時,可以公司名義聘請外部專業機構或人員協助其工作。
第二十條 合規部門對合規總監負責,按照公司規定和合規總監的安排履行合規管理職責。合規部門承擔的其他職責不得與合規管理職責相沖突。
證券公司應當明確合規部門與其他內部控制部門之間的職責分工,建立各內部控制部門協調互動的工作機制。
第二十一條 證券公司應當建立違規舉報制度,保障每一位工作人員都能夠正常行使舉報違法違規行為的權利。
公司各部門、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發現違法違規行為或合規風險隱患時,應當主動、及時地向合規總監報告。
第二十二條 證券公司應當將合規管理的有效性和執業行為的合規性,納入高級管理人員、各部門和分支機構及其工作人員的績效考核范圍。
證券公司應當對合規總監和合規管理人員的履職情況進行考核,並根據考核結果決定其薪酬待遇。合規總監和合規管理人員工作稱職的,其薪酬待遇應當不低於公司同級別管理人員的平均水平。
第二十三條 證券公司應當於每年8月31日前向住所地證監局報送中期合規報告;每年4月30日前報送上一年的年度合規報告。合規報告應當由公司董事會通過,包括以下內容:
(一)公司合規管理的基本情況;
(二)合規總監履行職責情況;
(三)公司違法違規行為、合規風險的發現及整改情況;
(四)公司合規管理有效性的評估及整改情況;
(五)證券監管機構要求或公司認為需要報告的其他內容。
證券公司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前款規定的合規報告簽署確認意見,保證報告的內容真實、准確、完整;對報告內容持有異議的,應當註明自己的意見和理由。
第二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合規管理的有效性進行評價,評價結果作為對證券公司實施分類監管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五條 證券公司通過有效的合規管理,主動發現違法違規行為,積極妥善處理,落實責任追究,完善內部控制制度和業務流程並及時向住所地證監局報告的,依法免於追究責任或從輕、減輕處理。
對於證券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合規總監已經按照規定履行制止和報告職責的,免除責任。
第二十六條 證券公司未能有效實施合規管理,內部控制不完善或出現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法對該公司及負有責任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人員採取監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合規總監支持、縱容公司的違法違規行為,或者無合理理由未能按照規定履行制止、報告職責的,依法對其採取監管措施或者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七條 本規定自2008年8月1日起施行。
『玖』 證券公司合規管理人員是做什麼的
證券公司合規管抄理人襲員勝任能力考試,主要是為證券公司的合規工作人員設置的考試,至少要有3年以上的總監任職時間,本科學歷等等,不是考出來就可以做的。
ps:合規工作實際上還蠻麻煩的,還會比管理經紀業務的管理人員低半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