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想從事證券工作,
一切皆有可能!
若是你想走這條路,我告訴你以下步驟:
第一步、登陸「證券內業協會」官容網查詢證券從業考試資格,如果我沒記錯,應該是專科要求,所以你先確定下來;如果是專科,那麼你著手邊看證券從業書,邊著手准備專科學歷的事項;
第二步、考取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證券從業資格考試分五門,分別是證券市場交易(這是你必須過的科目)、證券交易(這是最簡單的科目)、證券投資分析、證券發行與承銷、證券投資基金,五門考試只要你基礎過了,再加上另外任意一科(如果只考下一門,另外那門需要在2年之內考取合格)
第三步、學習營銷方面的知識,打開你的嘴巴
第四步、學著看盤,分析股票
萬事開頭難,只要你有信心,任何難關都可以通過,關鍵是你的心態————你有沒有一定要在證券行業發展的決心?!
最主要的是,你先搞下你的學歷!
祝順利。
希望採納
B. 考起了證券從業資格證是不是就可以到相關證券公司工作了啊
建議你快考吧抄 最低的門檻是大學學歷和證券從業資格證 剩下的要你努力去了解 確定自己在公司想走到什麼方向 比如做技術人員 就去考分析 等等
一定要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 如果只是想進公司 拿著資格證和畢業證去應聘吧
提醒你一下 2年之內不在證券業從業 證券從業資格證作廢的 注意時間咯
好運~
C. 股票第一筆轉賬要從銀行端發起,什麼意思
指股票開戶後,要進行股票交易需要先把你的證券賬戶激活,激活的方法是第一筆銀證版轉賬需要從銀行、權網銀、手機銀行或者櫃台自助轉賬設備操作,通過銀行端發起轉賬到證券賬戶,以後就可以直接用證券公司的交易軟體操作了。
(3)起行證券擴展閱讀
所謂銀證轉賬是指將股民在銀行開立的個人結算存款賬戶(或借記卡)與證券公司的資金賬戶建立對應關系,通過銀行的電話銀行、網上銀行、網點自助設備和證券公司的電話、網上交易系統及證券公司營業部的自助設備將資金在銀行和證券公司之間劃轉,為股民存取款提供便利。
銀證轉賬業務是券商電子商務發展的前提和基礎,銀證轉賬業務的開展大大促進了券商電子商務的發展。
D. 證券公司的投行具體有哪些業務呢與專門的投資銀行一樣分為金融部、交易部、研究部之類的嗎
投資銀行部是證券公司內設的一個部門吧。而且每個證券公司的具內體業務肯定是不一樣容的。
主體是證券保薦與承銷業務,也就是最傳統的投行業務。部門分類不太一樣,一般都有投資銀行部(專門做股票融資)、固定收益部(做債券投融資)、並購重組部(並購重組)、銷售交易部(做市場、發行)、研究所(做分析研究),大概就是這種結構了。專門的投資銀行也沒有金融部這種部門吧。國內沒有專門的投資銀行,投行業務是證券公司的業務之一。
E. 證券發行上市的基本條件是什麼
看去哪裡上市,上那個版
對注冊資本的要求不一樣
下面是一般的要求
這是管理辦法
我國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全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上市公司證券發行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根據《證券法》、《公司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上市公司申請在境內發行證券,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指下列證券品種:
(一)股票;
(二)可轉換公司債券;
(三)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可的其他品種。
第三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可以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也可以向特定對象非公開發行。
第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必須真實、准確、完整、及時、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不得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對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的核准,不表明其對該證券的投資價值或者投資者的收益作出實質性判斷或者保證。因上市公司經營與收益的變化引致的投資風險,由認購證券的投資者自行負責。
第二章 公開發行證券的條件
第一節 一般規定
第六條 上市公司的組織機構健全、運行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章程合法有效,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和獨立董事制度健全,能夠依法有效履行職責;
(二)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健全,能夠有效保證公司運行的效率、合法合規性和財務報告的可靠性;內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有效性不存在重大缺陷;
(三)現任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能夠忠實和勤勉地履行職務,不存在違反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一百四十九條規定的行為,且最近三十六個月內未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最近十二個月內未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的人員、資產、財務分開,機構、業務獨立,能夠自主經營管理;
(五)最近十二個月內不存在違規對外提供擔保的行為。
第七條 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具有可持續性,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連續盈利。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計算依據;
(二)業務和盈利來源相對穩定,不存在嚴重依賴於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的情形;
(三)現有主營業務或投資方向能夠可持續發展,經營模式和投資計劃穩健,主要產品或服務的市場前景良好,行業經營環境和市場需求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四)高級管理人員和核心技術人員穩定,最近十二個月內未發生重大不利變化;
(五)公司重要資產、核心技術或其他重大權益的取得合法,能夠持續使用,不存在現實或可預見的重大不利變化;
(六)不存在可能嚴重影響公司持續經營的擔保、訴訟、仲裁或其他重大事項;
(七)最近二十四個月內曾公開發行證券的,不存在發行當年營業利潤比上年下降百分之五十以上的情形。
第八條 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良好,符合下列規定:
(一)會計基礎工作規范,嚴格遵循國家統一會計制度的規定;
(二)最近三年及一期財務報表未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被注冊會計師出具帶強調事項段的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所涉及的事項對發行人無重大不利影響或者在發行前重大不利影響已經消除;
(三)資產質量良好。不良資產不足以對公司財務狀況造成重大不利影響;
(四)經營成果真實,現金流量正常。營業收入和成本費用的確認嚴格遵循國家有關企業會計准則的規定,最近三年資產減值准備計提充分合理,不存在操縱經營業績的情形;
(五)最近三年以現金或股票方式累計分配的利潤不少於最近三年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的百分之二十。
第九條 上市公司最近三十六個月內財務會計文件無虛假記載,且不存在下列重大違法行為:
(一)違反證券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二)違反工商、稅收、土地、環保、海關法律、行政法規或規章,受到行政處罰且情節嚴重,或者受到刑事處罰;
(三)違反國家其他法律、行政法規且情節嚴重的行為。
第十條 上市公司募集資金的數額和使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募集資金數額不超過項目需要量;
(二)募集資金用途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有關環境保護、土地管理等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
(三)除金融類企業外,本次募集資金使用項目不得為持有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不得直接或間接投資於以買賣有價證券為主要業務的公司。
(四)投資項目實施後,不會與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產生同業競爭或影響公司生產經營的獨立性;
(五)建立募集資金專項存儲制度,募集資金必須存放於公司董事會決定的專項賬戶。
第十一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擅自改變前次公開發行證券募集資金的用途而未作糾正;
(三)上市公司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的公開譴責;
(四)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最近十二個月內存在未履行向投資者作出的公開承諾的行為;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嚴重損害投資者的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二節 發行股票
第十二條 向原股東配售股份(簡稱"配股"),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擬配售股份數量不超過本次配售股份前股本總額的百分之三十;
(二) 控股股東應當在股東大會召開前公開承諾認配股份的數量;
(三)採用證券法規定的代銷方式發行。
控股股東不履行認配股份的承諾,或者代銷期限屆滿,原股東認購股票的數量未達到擬配售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已經認購的股東。
第十三條 向不特定對象公開募集股份(簡稱"增發"),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除金融類企業外,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持有金額較大的交易性金融資產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資產、借予他人款項、委託理財等財務性投資的情形;
(三)發行價格應不低於公告招股意向書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或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節 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十四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公司,除應當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 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百分之六。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二) 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前款所稱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
第十五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最長為六年。
第十六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一百元。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第十七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
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第十八條 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後五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第十九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約定保護債券持有人權利的辦法,以及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程序和決議生效條件。
存在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
(一)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
(二)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
(三)發行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
(四)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
(五)其他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
第二十條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的公司除外。
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
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最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
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第二十一條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六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
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並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
第二十二條 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前款所稱轉股價格,是指募集說明書事先約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價格。
第二十三條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第二十四條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二十五條 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第二十六條 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一)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二)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二十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第二十七條 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本章第一節規定外,還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公司最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十五億元;
(二)最近三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
(三)最近三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一年的利息,符合本辦法第十四條第(一)項規定的公司除外;
(四)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最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百分之四十,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第二十八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
第二十九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一年。
債券的面值、利率、信用評級、償還本息、債權保護適用本辦法第十六條至第十九條的規定。
第三十條 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人提供擔保的,適用本辦法第二十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的規定。
第三十一條 認股權證上市交易的,認股權證約定的要素應當包括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期間或行權日、行權比例。
第三十二條 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
第三十三條 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六個月。
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
第三十四條 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六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第三十五條 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第三章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規定的非公開發行股票,是指上市公司採用非公開方式,向特定對象發行股票的行為。
第三十七條 非公開發行股票的特定對象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特定對象符合股東大會決議規定的條件;
(二)發行對象不超過十名。
發行對象為境外戰略投資者的,應當經國務院相關部門事先批准。
第三十八條 上市公司非公開發行股票,應當符合下列規定:
(一)發行價格不低於定價基準日前二十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的百分之九十;
(二)本次發行的股份自發行結束之日起,十二個月內不得轉讓;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業認購的股份,三十六個月內不得轉讓;
(三)募集資金使用符合本辦法第十條的規定;
(四)本次發行將導致上市公司控制權發生變化的,還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規定。
第三十九條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開發行股票:
(一)本次發行申請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二)上市公司的權益被控股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嚴重損害且尚未消除;
(三)上市公司及其附屬公司違規對外提供擔保且尚未解除;
(四)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最近三十六個月內受到過中國證監會的行政處罰,或者最近十二個月內受到過證券交易所公開譴責;
(五)上市公司或其現任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正被中國證監會立案調查;
(六)最近一年及一期財務報表被注冊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的審計報告。保留意見、否定意見或無法表示意見所涉及事項的重大影響已經消除或者本次發行涉及重大重組的除外;
(七)嚴重損害投資者合法權益和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第四章 發行程序
第四十條 上市公司申請發行證券,董事會應當依法就下列事項作出決議,並提請股東大會批准:
(一)本次證券發行的方案;
(二)本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可行性報告;
(三)前次募集資金使用的報告;
(四)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四十一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股票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次發行證券的種類和數量;
(二)發行方式、發行對象及向原股東配售的安排;
(三)定價方式或價格區間;
(四)募集資金用途;
(五)決議的有效期;
(六)對董事會辦理本次發行具體事宜的授權;
(七)其他必須明確的事項。
第四十二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事項;
(二)債券利率;
(三)債券期限;
(四)擔保事項;
(五)回售條款;
(六)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
(七)轉股期;
(八)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
第四十三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至少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一)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第(二)項至第(六)項規定的事項;
(二)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
(三)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限;
(四)認股權證的行權期間或行權日。
第四十四條 股東大會就發行證券事項作出決議,必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三分之二以上通過。向本公司特定的股東及其關聯人發行證券的,股東大會就發行方案進行表決時,關聯股東應當迴避。
上市公司就發行證券事項召開股東大會,應當提供網路或者其他方式為股東參加股東大會提供便利。
第四十五條 上市公司申請公開發行證券或者非公開發行新股,應當由保薦人保薦,並向中國證監會申報。
保薦人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有關規定編制和報送發行申請文件。
第四十六條 中國證監會依照下列程序審核發行證券的申請:
(一)收到申請文件後,五個工作日內決定是否受理;
(二)中國證監會受理後,對申請文件進行初審;
(三)發行審核委員會審核申請文件;
(四)中國證監會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
第四十七條 自中國證監會核准發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應在六個月內發行證券;超過六個月未發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須重新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方可發行。
第四十八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前發生重大事項的,應暫緩發行,並及時報告中國證監會。該事項對本次發行條件構成重大影響的,發行證券的申請應重新經過中國證監會核准。
第四十九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非公開發行股票,發行對象均屬於原前十名股東的,可以由上市公司自行銷售。
第五十條 證券發行申請未獲核準的上市公司,自中國證監會作出不予核準的決定之日起六個月後,可再次提出證券發行申請。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五十一條 上市公司發行證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程序、內容和格式,編制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或者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
第五十二條 上市公司應當保證投資者及時、充分、公平地獲得法定披露的信息,信息披露文件使用的文字應當簡潔、平實、易懂。
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內容是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凡對投資者投資決策有重大影響的信息,上市公司均應充分披露。
第五十三條 證券發行議案經董事會表決通過後,應當在二個工作日內報告證券交易所,公告召開股東大會的通知。
使用募集資金收購資產或者股權的,應當在公告召開股東大會通知的同時,披露該資產或者股權的基本情況、交易價格、定價依據以及是否與公司股東或其他關聯人存在利害關系。
第五十四條 股東大會通過本次發行議案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上市公司應當公布股東大會決議。
第五十五條 上市公司收到中國證監會關於本次發行申請的下列決定後,應當在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一)不予受理或者終止審查;
(二)不予核准或者予以核准。
上市公司決定撤回證券發行申請的,應當在撤回申請文件的次一工作日予以公告。
第五十六條 上市公司全體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在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上簽字,保證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個別和連帶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七條 保薦機構及保薦代表人應當對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的內容進行盡職調查並簽字,確認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並聲明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五十八條 為證券發行出具專項文件的注冊會計師、資產評估人員、資信評級人員、律師及其所在機構,應當按照本行業公認的業務標准和道德規范出具文件,並聲明對所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承擔責任。
第五十九條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審計報告、盈利預測審核報告、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應當由有資格的證券服務機構出具,並由至少二名有從業資格的人員簽署。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所引用的法律意見書,應當由律師事務所出具,並由至少二名經辦律師簽署。
第六十條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自最後簽署之日起六個月內有效。
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不得使用超過有效期的資產評估報告或者資信評級報告。
第六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公開發行證券前的二至五個工作日內,應當將經中國證監會核準的募集說明書摘要或者募集意向書摘要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全文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二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後,應當將發行情況報告書刊登在至少一種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報刊,同時將其刊登在中國證監會指定的互聯網網站,置備於中國證監會指定的場所,供公眾查閱。
第六十三條 上市公司可以將公開募集證券說明書全文或摘要、發行情況公告書刊登於其他網站和報刊,但不得早於按照第六十一條、第六十二條規定披露信息的時間。
第六章 監管和處罰
第六十四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整改;對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可以採取監管談話、認定為不適當人選等行政監管措施,記入誠信檔案並公布。
第六十五條 上市公司及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本辦法規定,依法應予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六十六條 上市公司提供的申請文件中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中國證監會可作出終止審查決定,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七條 上市公司披露盈利預測的,利潤實現數如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八十,除因不可抗力外,其法定代表人、盈利預測審核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應當在股東大會及中國證監會指定報刊上公開作出解釋並道歉;中國證監會可以對法定代表人處以警告。
利潤實現數未達到盈利預測的百分之五十的,除因不可抗力外,中國證監會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八條 上市公司違反本辦法第十條第(三)項和第(四)項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六十九條為證券發行出具審計報告、法律意見、資產評估報告、資信評級報告及其他專項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在其出具的專項文件中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的,除承擔證券法規定的法律責任外,中國證監會十二個月內不接受相關機構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相關人員出具的證券發行專項文件。
第七十條 承銷機構在承銷非公開發行的新股時,將新股配售給不符合本辦法第三十七條規定的對象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接受其參與證券承銷。
第七十一條 上市公司在非公開發行新股時,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九條規定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並在三十六個月內不受理該公司的公開發行證券申請。
第七十二條 本辦法規定的特定對象違反規定,擅自轉讓限售期限未滿的股票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十二個月內不得作為特定對象認購證券。
第七十三條 上市公司和保薦機構、承銷商向參與認購的投資者提供財務資助或補償的,中國證監會可以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以警告、罰款。
第七章 附 則
第七十四條 上市公司發行以外幣認購的證券的辦法、上市公司向員工發行證券用於激勵的辦法,由中國證監會另行規定。
第七十五條本辦法自2006年5月8日起施行。《上市公司新股發行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1號)、《關於做好上市公司新股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發[2001]43 號)、《關於上市公司增發新股有關條件的通知》(證監發[2002]55號)、《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實施辦法》(證監會令第2號)和《關於做好上市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工作的通知》(證監發行字[2001]115號)同時廢止。
F. 資產支持證券起息時間和上市時間的區別
易商協會近日公告資產支持票據指引且完成了首批發行,標志著資產支持票據(ABN)正式推出。嚴格意義上講,資產支持票據與過去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性質是不同的,後者應該具備風險隔離的基本特徵,在此前提下,發行人可以突破融資規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於主體的評級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而指引對於ABN 的交易結構中是否要進行嚴格的風險隔離安排並沒有做出非常具體的要求。第一批發行的ABN 並沒有明確設置風險隔離,性質與設置應收賬款質押的一般信用債更加接近,即對於基礎資產的現金流享有優先受償權,並對發行人有追索權,因此債項評級一般會高於主體評級。但需要注意的是,設置了基礎資產現金流質押的ABN 也不一定完全等同於應收賬款質押的債券,一方面要明確發行人是否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另一方面ABN 的基礎資產比較多樣化,不僅限於應收賬款,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可能弱於應收賬款,在質押生效的程序上也可能更復雜一些,建議投資者對每支個券的實際的償債來源和投資者可追溯的權利范圍做更加細致的了解。第一批發行的ABN 都是私募產品,發行利率比同評級公募中票高80-120bp,我們認為利差補償體現的主要是流動性風險,而不是信用差異,這一特徵與定向工具類似。由於ABN可以繞開凈資產40%的限制,且對主體發債資格的要求較低,所以發行人中城投類和房地產開發類會居多,但預計該市場的發展也將是一個漸進的過程,短期內對現有普通信用債產品的沖擊不大。此外,ABN 的發行人將部分未來現金流出售或質押給ABN 的債權人,可能導致發行人對原有一般公募債券償還能力的降低,進而對原有債券的信用資質和定價可能造成負面影響,這一點需要引起公募債券投資者的關注。
交易商協會近日公告資產支持票據指引且完成了首批發行,標志著資產支持票據(ABN)正式推出。8 月3 日,銀行間交易商協會在其網站公告了《銀行間債券市場非金融企業資產支持票據指引》(「指引」),即日起開始實行。8月6日,協會接受上海浦東路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南京公用控股(集團)有限公司、寧波城建投資控股有限公司三家企業的資產支持票據注冊,總注冊額度25 億元。8月8日,交易商協會網站公布這三家發行人共25 億資產支持票據的發行結果,標志著新產品資產支持票據(ABN)的正式推出。
指引主要對ABN 以下要素進行了規范:
(1) 發行人限於非金融企業,基礎資產需權屬明確,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權利限制。根據指引規定,資產支持票據是指非金融企業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由基礎資產所產生的現金流作為還款支持的,約定在一定期限內還本付息的債務融資工具。基礎資產是指符合法律法規規定,權屬明確,能夠產生可預測現金流的財產、財產權利或財產和財產權利的組合。基礎資產不得附帶抵押、質押等擔保負擔或其他權利限制。
(2) 資產支持票據也採用注冊制,可選擇公募或私募方式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指引規定,企業發行資產支持票據應在交易商協會注冊,可選擇公開發行或非公開定向發行方式在銀行間市場發行資產支持票據。
(3) 指引要求必須披露的信息包括募集資金用途和基礎資產及現金流情況,公募票據要求雙評級,並在指定網站公告披露信息。除了必須披露募集資金用途外,企業發行資產支持票據還應披露以下信息:(一)資產支持票據的交易結構和基礎資產情況;(二)相關機構出具的現金流評估預測報告;(三)現金流評估預測偏差可能導致的投資風險;(四)在資產支持票據存續期內,定期披露基礎資產的運營報告。另外,公開發行的應當聘請兩傢具有評級資質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並且鼓勵對資產支持票據採用投資者付費模式等多元化信用評級方式進行信用評級。而私募票據,指引中未作強制評級要求,相關信息披露可由買賣雙方在《定向發行協議》中自行約定。
(4) 指引要求發行文件中至少約定四個方面的投資者保護機制,以應對可能發生的損害投資者利益的情況。企業應在資產支持票據發行文件中約定投資者保護機制,包括但不限於:(一)債項評級下降的應對措施;(二)基礎資產現金流惡化或其它可能影響投資者利益等情況的應對措施;(三)資產支持票據發生違約後的債權保障及清償安排;(四)發生基礎資產權屬爭議時的解決機制。
嚴格意義上講,資產支持票據與過去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的性質是不同的,後者應該具備風險隔離的基本特徵,在此前提下,發行人可以突破融資規模限制,甚至可能以高於主體的評級獲得更低的融資成本。資產證券化的實質是將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包裝成易於出售的證券,其核心要素有兩個,一是有可預期的未來現金流,二是風險隔離。風險隔離有兩層含義:(1)資產的賣方對已出售資產沒有追索權,出現信用惡化或破產都不會對證券投資者造成影響;(2)當資產池出現損失時,證券投資者的追索權也只限於資產本身,而不能追溯至資產的賣方。證券化過程必須設計合理的風險隔離機制,才能確保證券化產品的風險與資產原始所有人的風險無關,而只與基礎資產本身相關,即保證資產的「真實出售」。在實現「真實出售」的前提下,發行人可以通過資產證券化實現表外融資,突破企業融資規模的限制。而且如果確實能夠提供現金流更加穩定的基礎資產進行證券化,且該現金流不受發起人自身信用狀況的影響,該證券化產品有可能獲得比發起人本身更高的信用評級,從而有利於降低融資成本。
而指引對於ABN 的交易結構中是否要進行嚴格的風險隔離安排並沒有做出非常具體的要求。根據指引第五條和第六條規定,「企業發行資產支持票據應設置合理的交易結構,不得損害股東、債權人利益。」「企業發行資產支持票據應制定切實可行的現金流歸集和管理措施,對基礎資產產生的現金流進行有效控制,對資產支持票據的還本付息提供有效支持。」但如何設置合理的交易結構、如何對基礎資產現金流進行有效控制並實現風險收益的雙向隔離,指引中並未進行明確要求。按照美國資產證券化的成熟經驗,發起人一般要將其能產生現金流的資產出售給特殊目的載體(SPV),然後由SPV 創立以該現金流為支持的證券產品,再出售給投資者。而SPV 的主要功能正是在於隔離資產出售人和被出售資產之間的權利關系。SPV 可以分為特殊目的公司(SPC)和特殊目的信託(SPC)兩種形式,在我國現有公司法和破產法等法律體制下,資產證券化產品的風險隔離基本都是通過信託實現的。例如銀行的信貸資產證券化採取的就是這種形式,即將基礎資產設定為信託資產,轉移給受託人所有,再由受託人發行相關證券化產品。而指引中並未強制要求設立SPV,或對其他風險隔離形式進行明確要求。
從媒體披露的第一批發行的ABN 基本情況看,並沒有明確設置風險隔離,性質與設置應收賬款質押的一般信用債更加接近,即對於基礎資產的現金流享有優先受償權,並對發行人有追索權,因此債項評級一般會高於主體評級。由於指引並未對風險隔離作出特別要求,我們估計實際推出的ABN 採用或不採用SPV 等風險隔離措施都是有可能的。如果未作充分的風險隔離,那麼當基礎資產現金流不足以償債時,發行人很可能需要承擔後續的償債責任。從財新網報道的第一批發行的ABN基本條款以及我們了解的情況來看,這些債券都沒有設置明確的風險隔離措施,而且發行人都承諾當基礎資產現金流不足時予以補償差額。另外,相關現金流需要匯入監管行監管的指定賬戶並設置質押,使得投資者對於該現金流享有優先受償權。
從這樣的交易安排來看,投資者主要依賴的還是發行人的償債能力,同時通過質押的方式享有對基礎資產的優先受償權,也就是說,和之前曾經發行過的應收賬款質押的企業債是非常類似的,債項評級一般會高於發行人的主體評級。
但需要注意的是,設置了基礎資產現金流質押的ABN 也不一定完全等同於應收賬款質押的債券,一方面要明確發行人是否承擔連帶償還責任,另一方面ABN 的基礎資產比較多樣化,不僅限於應收賬款,現金流的可預測性和穩定性可能弱於應收賬款,在質押生效的程序上也可能更復雜一些,建議投資者對每支個券的實際的償債來源和投資者可追溯的權利范圍做更加細致的了解。比如財新網披露寧波城建和南京公控ABN 的基礎資產分別是天然氣和自來水的收費權。這種收費權與以往多次發行過的應收賬款質押不太一樣,沒有一個合同明確地說明未來現金流的金額,穩定性和可預測性都要差一些,投資者需要充分加以考慮。根據物權法第223 條,可以出質的權利類別中明確包含應收賬款,但收費權沒有明確指明,應屬於「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出質的其他財產權利」,其質押可能需要參照其他相關法規。而且根據第224 條,對於這類沒有權利憑證的權利,「質權自有關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不同的收費權有可能需要到不同的主管部門辦理登記,程序有可能會比一般的應收賬款質押復雜一些。對於之前未出現過的質物,建議投資者多關注一下發行文件對於質權生效條件和法律效力的說明。
第一批發行的ABN 都是私募產品,發行利率比同評級公募中票高80-120bp,我們認為利差補償體現的主要是流動性風險,而不是信用差異,這一特徵與定向工具類似。根據交易商協會網站的披露,第一批發行的ABN 發行結果如表1 所示。可以看出盡管相關債券都做了基礎資產的現金流質押,但發行利率都明顯高於主體評級甚至債項評級相同的公募中票,幅度大約在80-120bp。浦路橋主體評級AA,發行利率比AA 級中票高30-40bp,溢價幅度要明顯小一些,但據道瓊斯披露該ABN 獲得了AA+的債項評級,如果與AA+級中票相比,發行利率則高出了75bp。第一批發行的三支ABN 都是私募品種,初始投資人都不到5 家機構,未來交易流通雖然不限於初始投資人,但也只能在指定的定向投資人之間進行。而且為了保證債券的私募性質,定向投資人不可能超過200 個,這個流動性特徵與定向工具非常類似。我們估計定價高出的部分主要補償的是流動性風險和復雜交易的結構風險,而不是信用風險。從定向工具的定價來看,也比公募中票要高很多,AAA 級的一般至少要高40bp 以上,AA+級和AA 級就要高更多,而且個券差異很大。
G. 進入證券行業之後,是不是都會忍不住入手股票
為什麼股市大跌之後,我們的大腦明明知道股票非常便宜,但是我們就是遲遲不能出手買入呢?這種現象只有一個解釋,大跌之後非常恐懼,不敢買入,這是人類的本能反應。要成為戰勝市場的投資大師,你必須首先戰勝自己。
H. 想轉行做證券,證券行業到底怎麼樣啊,希望行內人士給點建議
屬於金融服務復行業,要製做好它個人認為需要高學歷因為需要人家認可你,相信你。第二自己確實有很強的盈利能力。讓勢力說話贏得別人的額認可。
證券行業10000個人里頭才有一個人適合做證券行業。證券行業淘汰率相當高。很難混好。
個人覺得,水電工程怎麼說也是實實在在的技能。好好珍惜吧。
可以炒股,炒基金。小打小鬧就行了。真正做證券。風險太大。
做證券需要克服人性的弱點,在金錢面前人性的弱點很容易暴露。赤裸裸的資本博弈。
I.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分為哪四個層次
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可以分為四個層次:
(1)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
(2)由國務院制定並頒布的行政法規。
(3)由證券監管部門和相關部門制定的部門規章及規范性文件。
(4)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以上四個層次的法律效力依次降低。法律效力最高的是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或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制定並頒布的法律,最低是由證券交易所、中國證券業協會及中國證券登記結算有限公司制定的自律性規則。
(9)起行證券擴展閱讀
法律規則
隨著《公司法》、《證券法》的頒布實施,我國證券市場初步形成了以《證券法》為核心,包括250多件法規和規章在內的證券市場法律法規體系。這一體系以《證券法》、《公司法》為核心,以配套證券法規規章和規范性文件以及自律性規則為基本內容,奠定了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法律基礎。
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9年7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全國人大常委會通過 1994年7月1日起施行,1999年12月25日修改)
法規
《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4月22日起施行)
《企業債券管理條例》(國務院發布 1993年8月2日起施行)
規章
《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規定的實施細則》(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5年12月25日起施行)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1月14日起施行)
《證券交易所管理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7年12月10日起施行)
《證券市場禁入暫行規定》(中國證監會發布 1997年3月3日起施行)
《禁止證券欺詐行為暫行辦法》(國務院證券委發布 1993年9月2日起施行)
自律規則
《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上海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深圳證券交易所、上海證券交易所分別發布 2001年6月8日起施行)
《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交易規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聯合發布 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
《深圳證券交易所會員管理暫行辦法》(深圳證券交易所發布 1998年8月10日起施行)
J. 證券公司的業務有哪些
你好,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
【1】經紀業務。就是代理買賣滬深股市的證券業務專。投資者必須在證屬券公司開戶,利用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通道交易席位,才能與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證券公司收取服務傭金的業務。
【2】自營業務。利用證券公司的人才優勢,信息優勢和市場經驗等等進行的自有資金投資經營的業務。
【3】資產管理業務。簡稱資管業務。憑借證券公司在投資方面眾多優勢,為客戶提供投資服務,即幫客戶理財,從中賺理財服務費,虧盈客戶自負。其代表就是證券公司提供的各種各樣的理財產品。
【4】融資融券業務。借錢給客戶買證券或者是借證券給客戶賣,從中收服務費。
【5】IB業務。即代理期貨業務。
【6】發行與承銷業務。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須要證券公司的輔導和推薦才能上市,這其中涉及非常專業的金融服務項目。也只能靠證券公司的服務。上市之後幫助股份公司在一二級市場承銷。
【7】股權抵押。可以進行一定規模的股權質押貸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