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列舉操縱期貨交易價格行為
(1)分倉。大抄量持倉,以影響價格,操襲縱市場,借用其他會員席位或其他客戶名義在交易所從事期貨交易。
(2)移倉(倒倉)。把一個席位上的持倉轉移到另外一個席位上的行為。
(3)對敲。按照事先約定的方式或價格進行交易或互為買賣的行為。
(4)逼倉。通過控制期貨交易頭寸或壟斷可供交割的現貨商品。
Ⅱ 舉個例子說明期貨是怎樣交易的
期貨交易是指在期貨交易所內集中買賣某種期貨合約的交易活動。期貨交易是在現貨交易基礎上發展起來的、通過在期貨交易所內成交標准化期貨合約的一種新型交易方式。期貨交易的買賣又稱在期貨市場上建立交易部位,買空稱作建立多頭部位,賣空稱作建立空頭部位。開始買入或賣出期貨合約的交易行為稱為「開倉」交易者手中持有合約稱為「持倉」,交易者了結手中的合約進行反向交易的行為稱「平倉」或「對沖」,如果到了交割月份,交易者手中的合約仍未對沖,那麼,持空頭合約者就要備好實貨准備提出交割,持多頭合約者就要備好資金准備接受實物。
我在期貨經紀公司實習過一個月,也參加過模擬交易。
試試用不術語的方式來解釋:
(1)投資者交納5%-10%的保證金後(期貨經紀公司好象規定是5萬),可委託經紀公司代理期貨買賣業務。
要注意期貨交易的對象是標准化的合約,比如10噸標准化強筋小麥合同。
(2)利用低買高賣或高賣低買的方式交易。
比如強筋小麥在1000元/噸的價位時買入一手(小麥一手10噸),在1100/噸的價位時平倉(即作反向交易賣出),除去手續費2元/手,可凈賺(1100-1000)*10-2=998元。
同理, 在1050元/噸價位時先賣出一手,在1000元/噸價位時平倉(即作反向交易買入),除手續費2元/手,可凈賺(1050-1000)*10-2=498元。
(3)合約都有一定的實施期限,比如在6月買或賣9月的強筋小麥合約,若9月之前沒有進行對沖交易(即一買一賣或一賣一買),還持有買入或賣出的合約時,就必須執行實物交割了,即買入的是10噸小麥的實物,賣出的也是10噸小麥。
基本所有的期貨經紀公司的網站都有模擬操作並有看實時行情的軟體,有興趣的話可以先模擬操作。
Ⅲ 如何認定現貨交易中的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您好,
對於商品現貨市場非法從事期貨交易的認定
1認定單位
(1)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中央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關於進一步明確黃金市場及黃金衍生品交易監管職責的意見》(中央編辦發〔2011〕39號),人民銀行負責組織認定非法黃金期貨交易等活動。
(2)除黃金以外的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根據商務部、人民銀行、證監會《商品現貨市場交易特別規定(試行)》,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即各地證監局,負責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的認定工作。
(3)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
對於沒有明確行政認定單位的,如權益類(產權、股權、債權、知識產權等)、有價證券、指數、利率、匯率等,可以提請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進行行政認定。
2認定程序
非法黃金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人民銀行中心支行提請出具行政認定意見。
除黃金外的其他大宗商品非法期貨交易活動由各地公安機關致函當地證監局提請出具體行政認定意見。
特殊品種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可以由當地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致函國務院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辦公室提請進行行政認定,或由各地經偵部門層報公安部經偵局提請其進行行政認定。
3認定內容
主要是涉案人員及其會員(加盟商、代理商)的行為是否屬於 「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或「擅自從事期貨業務」。
4認定標准
對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認定的標準是要針對政策上明令要求禁止的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情形進行審查,對於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屬於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根據相關法律、規章的規定,在具體審查時須把握住目的要件和形式要件,才能准確定性判斷商品現貨市場所進行的交易活動是否即為《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七十五條規定的「非法組織期貨交易活動」和「擅自從事期貨業務」的情形,從而按違反了《期貨交易管理條例》第四條、第六條的禁止性規定而認定交易平台是否涉嫌從事非法期貨交易行為。
(1)目的要件
根據111號文的精神,就目的要件而言,主要是以標准化合約為交易對象,允許交易者以對沖平倉方式了結交易,而不以實物交收為目的或者不必交割實物。
因此,在審理相關交易行為時側重於關注以下幾個方面:
A. 投資者是否具有交割的資質
現貨交易平台上進行的交易動輒幾千盎司白銀、上百噸原油,交易平台為了主張其是現貨交易,往往聲稱,投資者完全可以隨時點擊交割按鈕進行交割。但是,絕大多數投資者是自然人,他們如果交割如此多的數量的現貨商品(特別是賣出)是否屬於非法的無照經營呢?因此投資者必然是要通過平倉的方式來了結交易。合法的期貨交易中雖然也有自然人參加,但是自然人不能進入交割月,所以不存在交割問題。因此,投資者是否具備交割的資質成為影響現貨交易平台向非法期貨交易轉化的一個關鍵因素。
B. 現貨平台是否有真實的倉庫和倉單存在
現貨市場的主要目的是為了加快現貨商品的流通,因此真實存在的現貨是基礎。如果現貨平台沒有足夠的倉庫和倉單存在(比如每天的交易量多達幾萬手,但僅僅只有幾手倉單甚至沒有),那麼其交易的主要目的就不是為了交收,而只能是對沖平倉,則轉化成為非法期貨交易。
C. 審查現貨交易平台的交割率
計算現貨交易平台的交易總量和最終的交收數量,從而判斷在現貨平台上的交易目的到底是為了對沖還是為了交收。
(2)形式要件
就形式要件來看,主要側重於審查是否以集中交易方式進行標准化合約的交易。
A. 標准化合約
所謂的標准化合約,根據111號文的定義,即是指除價格、交貨地點、交貨時間等條款外,其他條款相對固定的合約。交易者將此類合約作為交易對象,訂立合約時,並非全額付款,而只繳納商品價值的一定比率作為保證金,即可買入或者賣出;合約訂立後,允許交易者不實際履行,而可通過反向操作、對沖平倉方式,了結自己的權利義務。
B. 集中交易
審理商品現貨市場非法期貨交易活動案件中最為核心的關鍵是認定現貨交易平台是否實施了集中交易。
所謂集中交易是指由現貨市場安排眾多買方、賣方集中在一起進行交易(包括但不限於人員集中、信息集中、商品集中),並為促成交易提供各種設施及便利安排。集中交易又可細分為集合競價、連續競價、電子撮合、匿名交易、做市商機制等交易方式。
集合競價是指買賣雙方按照自己所能接受的心理價格自行進行買賣申報,由現貨市場電子交易系統對全部有效申報進行一次集中撮合的處理過程。
連續競價是指現貨市場按照「價格優先、市場優先」等原則形成成交價,如當最高買價與最低賣價相同時,該價格為成交價;當買價高於賣價時,報價在先一方的賣方價格為成交價。
電子撮合是指眾多的買方和賣方同時通過電子交易系統進行撮合配對、點選成交或其他方式促成合約成立的交易方式。
匿名交易是指對於一項交易標的物,交易者完全不需要知道對手方的身份、年齡、信用狀況等除價格以外的交易信息而進行的交易。由於該交易標的物可以剝離其所有者的影響而獨立存在,因此極大地提高了其標准化、流動性水平,從而成為資本市場特有的交易方式,因具有不同於現貨交易的一般規律,不宜為商品現貨市場採用。
做市商機制是指具備一定實力和信譽的法人、其他經濟組織等,不斷地向買賣雙方提供報價,並按照自身提供的報價付出資金或商品與之成交,從而為市場提供即時性和流動性,並通過買賣價差獲取利潤而形成的交易制度。由於做市商買賣商品的目的並不是獲取商品的所有權,而主要是低買高賣,提供流動性,與現貨交易的初衷完全不符,做市商機制不宜作為現貨市場的交易制度。
5認定性質
證監會或其派出機構對有關交易場所是否開展了非法期貨交易的認定的性質
關於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性質認定的問題,國務院文件有明確規定。《國務院關於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切實防範金融風險的決定》(國發〔2011〕38號)規定,地方交易場所均由省級人民政府按照屬地管理原則負責日常監管、違規處理和風險處置。《國務院關於同意建立清理整頓各類交易場所部際聯席會議制度的批復》(國函〔2012〕3號)規定,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公安機關和司法機關對交易場所涉嫌從事違法證券期貨交易活動的性質認定存疑的,可提交聯席會議認定,由證監會在徵求相關單位意見的基礎上依法出具認定意見。
證監會出具性質認定意見,本質上是應有權機關的請求,對其查處違法證券期貨活動提供的專業支持。該認定意見,僅供有權機關參考,不能代替其依法作出的認定結論。一項交易活動是否違法,須由有權機關在調查核實的基礎上,依法作出判斷。如果投資者認為某項交易活動構成非法期貨交易,應向有權機關提出,請其調查處理。
Ⅳ 什麼是期貨期貨交易
期貨是現在進行買賣,在將來進行交收或交割的標的物,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版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權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還可以是金融指標。交收期貨的日子可以是一星期之後,一個月之後,三個月之後,甚至一年之後。期貨市場最早萌芽於歐洲。
Ⅳ 期貨交易的種類有哪些
中國有4大期貨交易所,交易品種分別是:
一、上海交易所:
1、金屬:銅、鋁、鋅、內鉛、鎳、錫、黃金、白銀、容螺紋鋼、線材、熱軋卷板;
2、能源化工:原油、燃料油、瀝青、天然橡膠、紙漿;
3、衍生品:銅期權、天膠期權。
二、大連商品交易所:
1、農業品:玉米、玉米澱粉、黃大豆1號、黃大豆2號、豆粕、豆油、棕櫚油、纖維板、膠合板、雞蛋;
2、工業品:聚乙烯、聚氯乙烯、聚丙烯、焦炭、焦煤、鐵礦石、乙二醇;
3、期權:豆粕期權、玉米期權。
三、鄭州商品交易所:
1、農產品:白糖、棉花、普麥、強麥、早秈稻、晚秈稻、粳稻、菜籽粕、油菜籽、菜籽油、棉紗、蘋果、紅棗;
2、非農產品:動力煤、PTA、甲醇、玻璃、硅鐵、錳硅;
3、期權:白糖、棉花。
四、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
1、滬深300股指期貨;
2、中證500股指期貨;
3、上證50股指期貨;
4、2年期國債期貨;
5、5年期國債期貨;
6、10年期國債期貨。
Ⅵ 期貨交易的原則與方法是什麼
1.期貨交易規則
任何交易市場,都必須具備一整套規章制度。因為,任何一個市場,如果缺少了規則的約束,就會亂套。當然,期貨交易也是如此,必須有一套專門的規則,期貨交易才能夠正常開展。那麼,什麼才是期貨交易規則呢?
事實上,期貨交易規則有廣義和狹義之分,廣義的期貨交易規則包括期貨市場管理的一切法律、法規、交易所章程及規則。而狹義的期貨交易規則,只是指期貨交易所制定的、經過國家監管部門審核批準的《期貨交易規則》,以及以此為基礎產生的各種細則、辦法、規定。
所有的期貨交易所都應根據國家有關法律、條例制定自己的期貨交易規則。交易規則應以交易所為中心明確全部交易規范。實際上,這就是交易所與期貨投資者之間達成的一種共同契約。
那麼,期貨交易規則的內容包括哪些呢?期貨交易規則應包括開市、閉市、報價、成交、記錄、停板、交易的結算和保證、交割、糾紛處理及違約處罰等內容。我們應該注意的是,期貨合約也是規則的組成部分。制定期貨交易規則的目的是為了維持正常交易秩序,保護平等競爭,懲罰違約,制止壟斷、操縱市場等不正當的交易行為。
2.如何運用追隨趨勢的交易原則
在期貨交易中,有四種基本的交易原則,它們分別是:追隨趨勢交易;止損及時,使損失最小化;利潤最大化;避免風險。其中,最為關鍵的一點,就是運用趨勢進行交易。下面,我們就主要介紹一下期貨的這種交易原則。
追隨趨勢進行交易。就是說你應該遵循近期的價格波動方向進行交易。根據專家分析,這些價格變化與最初的小趨勢的隨意波動有關。這就是說,要想取得交易成功,就應該遵循追隨趨勢的交易原則。
從長遠看,你只能與商品價格波動趨勢同步運行方能獲利。因此,當價格呈現趨勢性上漲時,你就只能採取買入的操作方式,而當價格呈現趨勢性下跌時。你採取的策略或者操作方式只能是拋售。
雖然,運用趨勢交易這個重要的法則眾所周知,但是,能夠在實際交易中遵守這條法則的期貨交易者並不是很多。他們總是傾向於在新的趨勢確立之前,在極端的底部買入,或者在極端的頂部拋出。但是,真正能夠取勝的交易者卻是一直在等待,在確認了一個趨勢已經形成之後,再創建與這個趨勢相吻合的頭寸。
與追隨趨勢相對立的則是預測,但是,這一個陷阱幾乎所有的期貨投資者都曾經掉進去過。這些掉進陷阱的投資者,他們對期貨交易進行了思考,並且斷定成功之路就是學會預測市場在未來的走勢。所以,這些人也曾經向人們宣傳他們對期貨市場的最新預測。事實上,這卻是一個陷阱。作為一個成功的投資者。根本不用預測市場,我們能夠做的,就是對市場走勢做出反應。如果你是一個長期追隨著趨勢進行交易的期貨投資者,你就會發現市場真的不需要去預測。
如何規避期貨交易風險
我們應該充分地認識到,期貨投資與股票投資一樣,也是一種高利潤而且高風險的商品投資,所以,如果我們要想在期貨投資市場上成功,首先就要懂得如何降低風險。下面,就降低風險這個問題,為大家提供幾個金點子,以幫助大家在期貨投資市場上獲得成功。
第一,提高保證金成數。
保證金成數就是指保證金額占整個投資總金額的百分比。提高保證金的成數,也就等於是降低了整個的投資金額,這樣的話,就可以減少虧本的數目。但是,這么做之後,當你賺錢的時候,所獲得的利潤也就相應地減少了。
第二,選擇價格波動幅度小的商品。
在觀察期貨商品的價格之後,你可以發現其中有些商品的價格漲幅比較大,這部分商品適合短期投資,而且是可能大賺也可能大賠的投資商品。但是,其中也有一些價格波動幅度較小的商品,這是比較穩定的投資,無論是賺錢還是虧本,金額都比較小。如果你不想承擔太大的風險,就可以選擇這類價格波動幅度比較小的商品。這也是降低風險的一種方式。
第三,建立停損。
所謂停損,就是指當你投資的商品價格下跌時,跌到某一個價格使你的損失達到保證金額的某一個百分等級的時候,就應設法停止虧損。這種停損制度的建立有時候是非常有必要的,它可以確保你的損失到達一定的金額時不再繼續虧損下去,這也是避免過大的風險的一種方式。
第四,豐富自己的投資知識。
為了避免風險,應該充實自己對於各項商品及全球化經濟市場的知識。為做到這一點,除了參考各種財經信息之外,更要隨時關心時事,培養敏銳的觀察力。因為,期貨市場的變化很大,如果能充分了解各項時事對商品價格及整個投資市場的影響,培養出靈敏的應變能力,只要一有什麼風吹草動,你就能夠准確察覺並做好准備。這樣的判斷對你的投資決策來說,有著非常重要的作用。
第五,用日常開支之外的金錢投資。
對於期貨投資來說,比較妥當的方法就是投資的金錢來源不得影響日常的生活。也就是說,用以投資的錢必須是日常生活所需之外的余錢。這樣做的好處是,即使有一定損失,對我們的日常生活也不會產生太大的影響。
第六,選擇與自己從事的行業相關的商品來投資。
雖然期貨市場中可供選擇的商品很多,但是就長期投資而言,為了積累實際操作的經驗以減低風險,從一而終是很好的選擇。而且,最好是選擇與自己所從事的行業相關的商品,如從事汽車銷售的人可選擇汽油來做投資、餐飲業者則可選擇農產品等等。總之,盡量選擇自己已經比較熟悉的商品作為投資項目,就算要有其他不同種類的選擇,也盡量以同種類的近似商品為主。根據本身的專業信息常識,再加上對該項商品實際操作的經驗累積而得到的心得體會,必然可以培養出個人對這種商品的獨特觀察與分析能力。如此則投資正確的幾率便增大了。
Ⅶ 什麼是期貨交易
要想更好地進行期貨投資,首先應該明白什麼叫期貨交易。所謂期貨回交易,就是交易雙方在期答貨交易所訂立買賣期貨合約,並根據合約規定的條款約定在未來某一特定時間和地點,以某一特定價格買賣某一特定數量和質量的商品的交易行為。
當然,期貨交易是由現貨交易發展而來的。在歷史上,在比利時、荷蘭、日本等國家早已出現了期貨交易的雛形,但是,直到1848年,現代有組織的期貨交易才在美國芝加哥產生。
Ⅷ 如何定罪非法變相期貨交易行為
大宗商品交易結合互聯網平台催生出了介於現貨交易與期貨交易之間的「准期貨」模式回,而基於此種變相模式所演化答的犯罪行為對於金融創新與法益保護帶來了負面影響。目前,我國對於大宗商品交易並未給予期貨交易程度相當的監管,而現貨交易目前大多為省級人民政府批准,甚至存在未經任何國家主管行政機關批准,私自設立交易場所組織交易的行為,造成大宗商品交易亂象叢生,投資者嚴重虧損。
非法經營罪的適用依據是我國《刑法》第225條第1款第3項的規定:「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在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情形下則構成非法經營罪。
基於此,以大宗電子商品交易為名從事變相期貨的行為滿足「違反國家規定」的構成要件。
綜上,我們認為,這樣的大宗商品電子交易模式實質為變相期貨交易,可以定性為非法經營罪。
Ⅸ 期貨交易是一種怎樣的行為
期貨是一把雙刃劍,即可以讓您發財,也可以使您破產。
有人說:
如果你愛一個人,就讓他做期貨,那是天堂;
如果你恨一個人,就讓他做期貨,那是地獄。
期貨的本質是與他人簽訂一份遠期買賣商品(或股指、外匯、利率)的合約,以達到保值或賺錢的目的。
如果您認為期貨價格會上漲,就做多(買開倉),漲起來(賣)平倉,賺了:差價=平倉價-開倉價。
如果您認為期貨價格會下跌,就做空(賣開倉),跌下去(買)平倉,賺了:差價=開倉價-平倉價。
期貨做多一般容易理解,做空不太容易明白。下面拿做空小麥為例(簽訂賣出合約時賣方手中並不一定有貨)解釋一下期貨做空的原理:
您在小麥每噸2000元時,估計麥價要下跌,您在期貨市場上與買家簽訂了一份(一手)合約,(比如)約定在半年內,您可以隨時賣給他10噸標准麥,價格是每噸2000元.(價值2000×10=20000元,按10%保證金算,您應提供2000元的履約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會跟隨合約價值的變化而變化。)
這就是做空(賣開倉),實際操作時,您是賣開倉一手小麥的期貨合約。
買家為什麼要同您簽訂合約呢?因為他看漲.
簽訂合約時,您手中並不一定有麥子(一般也並不是真正要賣麥子).您在觀察市場,若市場如您所願,下跌了,跌到每噸1800元時,您按每噸1800元買了10噸麥,以每噸2000元賣給了買家,合約履行完畢(您的履約保證金返還給您).您賺了:
(2000-1800)×10=2000(元)(手續費一般來回10元,忽略)
這就是獲利平倉,實際操作時,您是買平倉一手小麥的期貨合約。
與您簽訂合約的買家(非特定)賠了2000元(手續費忽略)。
整個操作,您只需在2000點賣出一手麥,在1800點買平就可以了,非常方便.
期貨開倉後,在交割期以前,可以隨時平倉,當天也可以買賣數次(一般當天平倉免手續費)。如果在半年內,麥價上漲,您沒有機會買到低價麥平倉,您就會被迫買高價麥平倉(合約到期必須平倉),您就會虧損,而同您簽訂合約的買家就賺了。
假如您是2200點平倉的,您會虧損:
(2200-2000)×10=2000(元)+10元手續費.
與您簽訂合約的買家(非特定)賺了2000元(手續費忽略)。
期貨可以賺錢. 但它賺的錢是別人賠的,還得負擔交易費用,所以期貨賺錢並不容易(但比股市熊市下跌時容易).
期貨有風險,入市須謹慎!
參考資料:http://ke..com/view/2348.html?wtp=tt
Ⅹ 操縱期貨交易市場行為包括哪些行為
(一)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倉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合約,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
(二)蓄意串通,按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期貨交易,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三)以自己為交易對象,自買自賣,影響期貨交易價格或者期貨交易量的;
(四)為影響期貨市場行情囤積現貨的;
(五)國務院期貨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操縱期貨交易價格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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