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航:首頁 > 證券期貨 > 證券高管任職

證券高管任職

發布時間:2021-02-13 20:52:33

證券公司都有哪些職位 每個職位都是做什麼的~

一、經紀業務類 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從業經驗,3年以上營業部管理經驗;熟悉證券法規,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證券高管人員任職條件;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市場拓展能力,在應聘地有廣泛的客戶資源。 經紀業務部業務主辦 任職要求:經濟、工商管理、信息技術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2年以上證券工作經驗;熟悉經紀業務規則和流程,熟悉證券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了解風險控制、財務等專業知識,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溝通協調能力強,有一定管理能力;寫作能力較強,有獨立撰寫制度流程的經驗。 證券分析師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金融、證券投資等經濟類相關專業;熟悉各類金融產品,具備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具有較強的證券投資分析能力;具有良好的口頭表達及溝通能力;2年以上投資理財工作經驗或投資咨詢崗位工作經歷;具有較高的行情把握能力、投資分析能力和市場影響力。 高級客戶經理 任職要求:專科及以上學歷,有客戶資源者優先;有市場營銷或金融業從業經驗;品德良好,無不良記錄;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和客戶開發能力。 營業部信息技術員 任職要求:國家統招計算機、通信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從事證券公司信息技術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計算機相關專業大專學歷;熟悉MS Windows 2k/xp、MS SQL Server 2k、Novell Netware 4.11、MS Foxpro、Linux,能夠獨立分析和解決計算機相關軟硬體故障;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性格開朗,良好的協調溝通能力,工作積極主動,良好的敬業精神;具有MCSE、CCNA、CNE、證券從業人員等資格者優先。 營業部客戶服務人員 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熟悉經紀業務規則和流程,有檔案管理經驗者優先;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責任心強,考慮問題細致;辦事迅速准確,能敏銳發現問題;熟練使用辦公軟體、辦公自動化設備。 二、投行業務類保薦代表人任職要求: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有投行項目運作經驗;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高級經理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2-3年投行或證券相關從業經歷;有成功的投行項目運作經驗;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通過保薦代表人資格考試者優先。 項目助理任職要求:財經專業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三、研究類行業研究員任職要求:有色金屬、醫葯、旅遊、區域經濟、機械等相關專業,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兩年以上證券研究或相關行業工作經驗(同時具備者優先),其中一年以上證券研究經驗;具備較深厚的產業理論和行業分析基礎,熟悉相關領域企業運作和行業相關知識;邏輯判斷能力強,較強的人際交往能力,良好的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助理研究員任職要求:機械工程、材料、有色金屬、財經、金融工程、旅遊、區域經濟等相關專業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具有兩年以上相關行業工作經歷,熟悉證券行業;有較強的文筆功夫,能夠快速將手頭資料組織成文章;具有較強人際交往能力;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四、財務類核算部副經理 任職要求:財經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道德素質良好;5年以上財務工作經驗;有證券、會計師事務所從業經驗或注冊會計師資格者優先。 營業部財務經理

❷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任職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一)《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三)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取得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九條 取得董事、監事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條 取得獨立董事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具有學士以上學位;
(三)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第十一條 獨立董事不得與證券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利益沖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礙獨立客觀判斷的情形。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證券公司或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證券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證券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證券公司1%以上股權的自然人,上市證券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或者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員的近親屬;
(四)為證券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四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六)在其他證券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取得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再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三條 取得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證券公司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類似機構的成員(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四)曾擔任證券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4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五)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四條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以及其他人員行使高管人員職責的,應當取得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十七條 從事證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監事會主席、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專。
第十八條 具有證券、金融、經濟管理、法律、會計、投資類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從事證券、金融、經濟、法律、會計工作的年限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九條 在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證券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可以豁免證券從業資格的要求。

❸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是指哪類人員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是指該機構經理;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核准
二、依據
1.《公司法》;
2.《證券法》;
3.《行政許可法》;
4.《證券公司管理辦法》(中國證監會令第5號);
5.《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機構字[1998]46
號);
6.《關於<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的補充通知》(證監機構字[2000]240
號)
7.《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試行)》。
三、條件
申請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2.取得證券業執業資格,並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
3.誠實守信,具有良好的職業道德,最近3年內無不良行為記錄;
4.熟悉與證券公司經營管理有關的法律知識,具備履行高管人員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和組織協調能力;
5.沒有《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禁止擔任高管人員和從業人員的情形;
6.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四、申請材料目錄
證券公司向我局申請對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任職資格核准,應當提交下列申請材料:
1.證券公司的申請報告;
2.按規定填寫的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申請表及WORD格式軟盤;

3.擬任人員身份證明、學歷、學位、專業資格證書、執業資格證書(或證明)復印件,並加蓋公司公章;

4.兩名具有任職資格的證券公司高管人員或分支機構負責人作為推薦人的推薦意見。推薦意見中應說明推薦人於何時、何地、因何事認識被推薦人,目前與被推薦人的關系如何,並重點說明被推薦人的業務水平、職業道德及遵規守法情況;

5.推薦人任職資格的批復文件的復印件並加蓋公司公章;

6.擬聘人員在前一工作單位(崗位)所任職務在離職後須進行離任審計(包括內部審計)的,應按有關規定提交前一工作職務的離任審計報告(符合《關於加強證券公司營業部內部控制若干措施的意見》中關於離任審計的要求),並加蓋公司公章;

7.中國證監會和我局要求的其他材料。

❹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修改決定

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決定
一、第一條修改為:「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監管,提高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專業素質,保障證券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行政許可法》、《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二、第二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監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是指證券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職責的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以及類似機構的成員為高管人員。」
三、第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授權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依法核准。」
四、第十七條修改為:「從事證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監事會主席、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專。」
五、第二十條修改為:「申請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的,應當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證券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申請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本人向其住所地派出機構或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四)資質測試合格證明;
(五)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鑒定意見;
(六)最近3年擔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
(七)最近3年內在金融機構任職且被納入監管范圍的,應提交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還應當提交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六、第二十五條修改為:「已經取得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的人員,自離開原任職公司之日起12個月內到其他證券公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且未出現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擬任職公司應當向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原任職公司的離任審計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七、第二十六條修改為:「申請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應當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分支機構所在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證券公司的推薦意見;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券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
(五)最近3年內曾在金融機構任職且被納入監管范圍的,應提交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
(六)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八、第二十九條修改為:「派出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和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任職資格申請作出處理。」
九、刪除第三十條、第三十一條。
十、第三十二條改為第三十條,修改為:「派出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申請人或擬任人進行考察、談話。」
十一、第三十三條改為第三十一條,修改為:「申請人或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派出機構可以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
(一)申請人或擬任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人依法終止的;
(三)申請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材料的;
(四)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針對反饋意見作出進一步說明、解釋的;
(五)申請人或擬任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的;
(六)申請人被依法採取停業整頓、託管、接管、限制業務等監管措施的;
(七)申請人或擬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十二、第三十四條改為第三十二條,修改為:「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申請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十三、第三十五條改為第三十三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日內,上述人員未在證券公司任職或履行相關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並經相關派出機構認可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十四、第三十六條改為第三十四條,修改為:「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人員的變動情況以及高管人員的職責范圍在公司公告,並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職、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准文件;
(四)相關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
(五)高管人員職責范圍的說明;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報告義務的,相關人員應當在2日內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十五、第三十九條改為第三十七條,修改為:「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以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證券公司高管人員在證券公司全資或控股子公司兼職的,不受上述限制,但應當遵守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同類分支機構負責人。
「任何人員最多可以在2家證券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兼職的,應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十六、第四十條改為第三十八條,修改為:「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人員,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其他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
十七、第四十一條改為第三十九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限制:
(一)證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監事。」
十八、第四十四條改為第四十二條,修改為:「高管人員職責分工發生調整的,證券公司應當在5日內在公司公告,並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同時,證券公司應當將上述事項及時告知相關高管人員。證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報告義務的,相關高管人員應當在2日內向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十九、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五條,修改為:「中國證監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在證券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人員進行資格年檢。
「中國證監會對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但未在證券公司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的人員進行資格年檢。
「上述人員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一個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派出機構提交由單位負責人或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
二十、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六條,修改為:「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而不在證券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連續5年未在證券公司任職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而不在證券公司擔任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未通過資格年檢,或連續5年未在證券公司任職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
二十一、第五十條改為第四十八條,修改為:「取得董事、監事、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至少每3年參加1次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至少每3年參加1次所在地派出機構認可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二十二、第五十三條改為第五十一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控制指標;
(四)證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或者違反本辦法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四條、第四十二條規定,未履行公告義務;
(六)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不遵守承諾;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八條、第五十條規定;
(八)自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所推薦的人員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
(九)所出具的推薦意見存在虛假內容;
(十)對公司及其股東、其他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
(十一)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三、第五十五條改為第五十三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證券監管機構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
(二)拒絕配合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三)擅離職守;
(四)1年內累計3次被證券監管機構按照本辦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進行監管談話;
(五)累計3次被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累計3次對公司受到行政處罰負有領導責任;
(七)累計5次對公司受到紀律處分負有領導責任;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二十四、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五條,修改為:「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撤銷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限期更換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分支機構負責人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應當依據有關規定處理。」
二十五、第五十九條改為第五十七條,修改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辭職,或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被撤銷任職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離任審計,並且自離任之日起2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相關派出機構備案。」
二十六、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八條,修改為:「法定代表人、高管人員、分支機構負責人離任審計期間,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擔任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二十七、第六十五條改為第六十三條,修改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證券公司和負有責任的人員依據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的規定進行處罰:
(一)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七條、第四十四條和第四十九條規定;
(二)對中國證監會依據本辦法第三十五條、第五十四條作出的監管要求,公司未按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三)證券公司及相關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二十八、第六十六條改為第六十四條,修改為:「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負責人是指證券公司在境內設立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可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證券公司下屬其他非法人機構的經理及實際履行經理職務的人員。」
二十九、原第三條、第四條、第六條、第七條、第八條、第十八條、第十九條、第三十七條、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四十六條、第五十二條、第五十四條、第五十六條、第六十一條中有關「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表述修改為「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重新公布。

❺ 介紹下證券公司各項職務!

一、經紀業務類
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從業經驗,3年以上營業部管理經驗;熟悉證券法規,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證券高管人員任職條件;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市場拓展能力,在應聘地有廣泛的客戶資源。

經紀業務部業務主辦
任職要求:經濟、工商管理、信息技術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2年以上證券工作經驗;熟悉經紀業務規則和流程,熟悉證券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了解風險控制、財務等專業知識,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溝通協調能力強,有一定管理能力;寫作能力較強,有獨立撰寫制度流程的經驗。

證券分析師
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金融、證券投資等經濟類相關專業;熟悉各類金融產品,具備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具有較強的證券投資分析能力;具有良好的口頭表達及溝通能力;2年以上投資理財工作經驗或投資咨詢崗位工作經歷;具有較高的行情把握能力、投資分析能力和市場影響力。

高級客戶經理
任職要求:專科及以上學歷,有客戶資源者優先;有市場營銷或金融業從業經驗;品德良好,無不良記錄;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和客戶開發能力。

營業部信息技術員
任職要求:國家統招計算機、通信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從事證券公司信息技術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計算機相關專業大專學歷;熟悉MS Windows 2k/xp、MS SQL Server 2k、Novell Netware 4.11、MS Foxpro、Linux,能夠獨立分析和解決計算機相關軟硬體故障;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性格開朗,良好的協調溝通能力,工作積極主動,良好的敬業精神;具有MCSE、CCNA、CNE、證券從業人員等資格者優先。

營業部客戶服務人員
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熟悉經紀業務規則和流程,有檔案管理經驗者優先;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責任心強,考慮問題細致;辦事迅速准確,能敏銳發現問題;熟練使用辦公軟體、辦公自動化設備。

二、投行業務類
保薦代表人
任職要求: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有投行項目運作經驗;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高級經理
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2-3年投行或證券相關從業經歷;有成功的投行項目運作經驗;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通過保薦代表人資格考試者優先。

項目助理
任職要求:財經專業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三、研究類
行業研究員
任職要求:有色金屬、醫葯、旅遊、區域經濟、機械等相關專業,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兩年以上證券研究或相關行業工作經驗(同時具備者優先),其中一年以上證券研究經驗;具備較深厚的產業理論和行業分析基礎,熟悉相關領域企業運作和行業相關知識;邏輯判斷能力強,較強的人際交往能力,良好的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助理研究員
任職要求:機械工程、材料、有色金屬、財經、金融工程、旅遊、區域經濟等相關專業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具有兩年以上相關行業工作經歷,熟悉證券行業;有較強的文筆功夫,能夠快速將手頭資料組織成文章;具有較強人際交往能力;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四、財務類
核算部副經理
任職要求:財經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道德素質良好;5年以上財務工作經驗;有證券、會計師事務所從業經驗或注冊會計師資格者優先。

營業部財務經理
任職要求:經濟類本科及以上學歷;中級會計師以上專業技術職稱且從事會計工作三年以上;了解證券行業,熟悉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業務操作流程、國家財經紀律、法規和有關方針、政策;有較強的組織協調能力;作風正派,工作細致,風險意識強,具有很強的責任心及開拓精神;熟悉用友財務軟體,具備計算機基礎知識。

五、投資類
金融工程師
任職要求:金融、統計、數量經濟、數學或計算機專業碩士以上學歷;2年以上相關工作經驗;對金融工程有較深入的了解,擅長數量分析,能編程解決實際金融問題。熟悉金融衍生品,有金融產品開發設計或金融工程相關工作經驗者優先。

六、其他
業務秘書
任職要求:財經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道德素質良好;有很好的團隊合作意識,能在壓力下工作。

總之:要想待遇好的話,首先要取決於你自身的條件!
只有既擁有高學歷,又有相關工作經驗的人,才能取得理想的待遇!

❻ 證券公司高管任職期間開設證券賬戶如何處理

證券從業人員是允許開設證券賬戶以及進行相關的交易買賣。

❼ 證券營業部高管人員任職要求有哪些拜託了各位 謝謝

招商證券股份有限公司營業部總經理助理職位要求職級:營業部高管內 任職要求:歲以下,金融及相關專容業學士及以上學位,三年以上證券營業部從業經驗,有較強的證券營銷管理能力、溝通協調能力和抗壓能力,綜合素質高。有客戶資源、有營業部總助經驗

❽ 證券公司的職位有哪些

一、證券發行員

職位概述:證券發行員是指在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代理發行業務的專業人員。

二、證券交易員

職位概述:證券交易員是指在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代理交易、自營業務的專業人員。

三、證券投資顧問

職位概述:證券投資顧問是指從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理財顧問服務並收取報酬的專業人員

四、證券經紀人

職位概述:證券經紀人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傭金的證券商。它可分為三類,即傭金經紀人、兩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

拓展資料:

要分清到證券公司主要工作,首先要明白證券公司的主要部門。

1、投資銀行部,承銷保薦(股票和債券)和並購,主要做業務。

2、經紀業務部,主要拉客戶的(俗了點,實事)。

3、資產管理部,跟基金公司業務有點類似,做證券投資的,交易員。

4、研究所,宏觀,行業研究的。宏觀大多需要博士畢業,行業研究,碩士即可,多數券商喜歡招聘有行業背景(本科理工或在相關公司工作過)的做行研。

5、直接投資部(多是以分公司的形式成立的,如中信的,金石投資;國信的,弘盛投資,都在創業板有項目上市),有十多家證券公司都成立了直投部,以後會更多。大多需要有經驗的,投行經驗或者項目經驗,因為這個部門的主要工作就是找項目。

6、隨著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推出後,也會成立相關部門,也會需要研究員,以後應屆生也可嘗試。

7、電子商務部,計算機專業的,感興趣的可以試試。主要是保證交易網路的暢通的。

應屆研究生,畢業多數去去投行部或者研究所,本科畢業可進營業部做經紀業務。

證券公司職位有哪些

閱讀全文

與證券高管任職相關的資料

熱點內容
中國銀行貨幣收藏理財上下班時間 瀏覽:442
中國醫葯衛生事業發展基金會公司 瀏覽:520
公司分紅股票會漲嗎 瀏覽:778
基金定投的定投規模品種 瀏覽:950
跨地經營的金融公司管理制度 瀏覽:343
民生銀行理財產品屬於基金嗎 瀏覽:671
開間金融公司 瀏覽:482
基金從業資格科目一的章節 瀏覽:207
貨幣基金可以每日查看收益率 瀏覽:590
投資幾個基金合適 瀏覽:909
東莞市社會保險基金管理局地址 瀏覽:273
亞洲指數基金 瀏覽:80
金融公司貸款倒閉了怎麼辦 瀏覽:349
金融服務人員存在的問題 瀏覽:303
怎樣開展普惠金融服務 瀏覽:123
今天雞蛋期貨交易價格 瀏覽:751
汕頭本地證券 瀏覽:263
利市派股票代碼 瀏覽:104
科創板基金一周年收益 瀏覽:737
2016年指數型基金 瀏覽:1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