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理事成員
第一屆理事會
會員理事(按姓氏筆畫):於華 王立新 鄧召明 田仁燦 劉建平版 劉曉艷 江先周權
許小松 余曉晨 吳曉輝 李勍 李愛華 楊東 楊新豐 陳敏 周月秋 尚健 林傳輝
林利軍 范勇宏 金旭 趙學軍 郭特華 崔偉 韓勇
非會員理事:孫傑 曹殿義 胡家夫 鍾蓉薩 湯進喜
會長:洪磊
專職副會長:曹殿義 胡家夫 鍾蓉薩 湯進喜
兼職副會長:於華 劉曉艷 江先周 陳敏 周月秋 林利軍 范勇宏 金旭 趙學軍
第一屆監事會
監事(按姓氏筆畫):劉樹軍 何寶 陳昌宏 周一烽 高良玉 裴長江
監事長:高良玉
副監事長:劉樹軍
秘書長:湯進喜(兼)
② 對沖基金的歷史概述
最早的對沖基金是哪一隻,這還不確定。在上世紀20年代美國的大牛市時期,這種專門面向富人的投資工具數不勝數。其中最有名的是Benjamin Graham和Jerry Newman創立的Graham-Newman Partnership基金。
1923年的小說《股市做手回憶錄》在記載Jesse Livermore的輝煌成就時,描寫了一種被稱為「資產池」的投機工具,和日後所謂的「對沖基金」在形式和功能上極其相似。在Livermore之前, Bernard M. Baruch也經營過「資產池」,他後來另立門戶,大發其財,被稱為「華爾街孤狼」,還成了政治家。
2006年,Warren Buffett在一封致美國金融博物館(Museum of American Finance)雜志的信中宣稱,上世紀20年代的Graham-Newman partnership基金是其所知最早的對沖基金,但其他基金也有可能更早出現。
社會學家、作家、財經記者Alfred W. Jones創造了「對沖基金」一詞,1949年,他還第一次確立了對沖基金的結構,為此廣受贊譽。為了中和市場總體的波動,Jones採用買入看漲資產,賣空看跌資產的手法來避險,他把這種管理市場總體波動的風險敞口的操作稱為「對沖」。
而這種資產組合就是對沖基金。Jones也是第一位採用資金杠桿和風險分散的對沖投資策略並收取業績報酬的基金經理。1966年,《財富》雜志報道稱,盡管Jones收取的管理費高達20%,但是其麾下的基金比最好的共同基金業績還要好。
到了1968年,總共有近200隻對沖基金;1969年,第一隻對沖基金領域的基金(FOHF)在日內瓦誕生。
在1969-70年的經濟衰退期和1973-1974年股市崩盤時期,很多早期的基金都損失慘重,紛紛倒閉。上世紀70年代,對沖基金一般專攻一種策略,大部分基金經理都採用做多/做空股票模型。70年代的衰退時期,對沖基金一度乏人問津,直到80年代末期,媒體報道了幾只大獲成功的基金,它們才重回人們的視野。
90年代的大牛市造就了一批新富階層,對沖基金遍地開花。交易員和投資者的更加關注對沖基金,是因為其強調利益一致的收益分配模式和「跑贏大盤」的投資方法。接下來的十年中,對沖基金的投資策略更加層出不窮,包括信用套利、垃圾債券、固定收益證券、量化投資、多策略投資等等。
21世紀的前十年,對沖匯基金再次風靡全球,2008年,全球對沖基金持有的資產總額已達1.93萬億美元。然而,2008年的信貸危機使對沖基金受到重創,價值縮水,加上某些市場流動性受阻,不少對沖基金開始限制投資者贖回。
2011年4月,對沖基金管理的總資產規模觸底反彈,估計有望達2萬億美元。2011年1月,美國最大的225家對沖基金公司旗下就有1.3萬億美元,其中最大的是Bridgewater Associates,其資產為589億美元。2011年的五大對沖基金公司為Bridgewater Associates(589億美元)、Man Group(392億美元)、Paulson & Co.(351億美元)、Brevan Howard(310億美元)和Och-Ziff(294億美元)。2011年2月,全球對沖基金61%的投資額來自於機構。
2015年5月16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副會長洪磊表示,截至2015年4月底,我國正在運作的對沖基金品種共6714支,資產規模達到8731.5億元。
③ mc洪磊月收入大概多少
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系,勞動者的工資,通常是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在簽訂勞動合同時協商一致確定,勞動者的工資待遇和工作崗位、工作能力、績效考核、加班時間、用人單位補助等相關。不同的勞動者,其待遇存在差異
《關於職工全年月平均工作時間和工資折算問題的通知》
一、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
按照《勞動法》第五十一條的規定,法定節假日用人單位應當依法支付工資,即折算日工資、小時工資時不剔除國家規定的11天法定節假日。據此,日工資、小時工資的折算為:
日 工 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
小時工資:月工資收入÷(月計薪天數×8小時)。
月計薪天數=(365天-104天)÷12月=21.75天
二、如果用人單位工作拖欠工資,有兩個途徑可以要求支付工資:
1、勞動者可以到當地勞動局勞動監察投訴;
2、可以到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要求支付工資。如果未簽訂勞動合同,可以要求用人單位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第二個月起的雙倍工資。如果是以拖欠工資提出的解除勞動關系,還可以要求支付經濟補償金。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
第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發生的下列勞動爭議,適用本法:
(一)因確認勞動關系發生的爭議;
(二)因訂立、履行、變更、解除和終止勞動合同發生的爭議;
(三)因除名、辭退和辭職、離職發生的爭議;
(四)因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福利、培訓以及勞動保護發生的爭議;
(五)因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等發生的爭議;
《工資支付暫行條例》
第五條 工資應當以法定貨幣支付。不得以實物及有價證券替代貨幣支付。
第六條 用人單位應將工資支付給勞動者本人。勞動者本人因故不能領取工資時,可由其親屬或委託他人代領。
用人單位可委託銀行代發工資。
用人單位必須書面記錄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數額、時間、領取者的姓名以及簽字,並保存兩年以上備查。用人單位在支付工資時應向勞動者提供一份其個人的工資清單。
第七條 工資必須在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約定的日期支付。如遇節假日或休息日,則應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資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實行周、日、小時工資制的可按周、日、小時支付工資。
第八條 對完成一次性臨時勞動或某項具體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按有關協議或合同規定在其完成勞動任務後即支付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