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哪些行為在證券交易中是禁止的
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內幕交易行為、操縱證券市場行為、製造虛假信息行為和欺詐客戶行為。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
(十二)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②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③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④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⑤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30%;
⑥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⑦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2、操縱市場行為
①單獨或者通過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②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③在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之間進行證券交易,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
④以其他手段操縱證券市場。操縱證券市場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3、虛假陳述行為
①發行人、上市公司和證券經營機構在招股說明書、債券募集說明書、上市公告書、公司報告及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②專業證券服務機構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及參與製作的其他文件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③證券交易所、證券業協會或其他證券自律性組織作出的對證券市場產生影響的虛假陳述;
④前述機構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的各種文件、報告和說明中作出的虛假陳述;
⑤其他證券發行、交易及相關活動中的其他虛假陳述。
4、欺詐客戶行為
①違背客戶的委託為其買賣證券;
②不在規定時間內向客戶提供交易的書面確認文件;
③挪用客戶所委託買賣的證券或者客戶賬戶上的資金;
④未經客戶的委託,擅自為客戶買賣證券,或者假借客戶的名義買賣證券;
⑤為牟取傭金收入,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買賣;
⑥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⑦其他違背客戶真實意思表示,損害客戶利益的行為。欺詐客戶行為給客戶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5、其他禁止的交易行為
①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
②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③禁止國家工作人員、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擾亂證券市場;
④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作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證券法》還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B.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那些
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禁止的交易行為包括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等。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禁止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從事證券交易活動。
第七十四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包括:
(一)發行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三)發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四)由於所任公司職務可以獲取公司有關內幕信息的人員;
(五)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以及由於法定職責對證券的發行、交易進行管理的其他人員;
(六)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
(七)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人。
第七十五條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
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
(一)本法第六十七條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
(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
(三)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
(四)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
(五)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
(六)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
(七)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
(八)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七十六條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在內幕信息公開前,不得買賣該公司的證券,或者泄露該信息,或者建議他人買賣該證券。
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組織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內幕交易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行為人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2)新證券法禁止出借賬戶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
任何人在成為前款所列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
第四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法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
第八十條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第八十一條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第八十二條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
第八十三條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
第八十四條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的交易行為,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
C. 個人出借證券帳戶違法嗎
個人出借證券賬戶違法。
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內》第二十八條的規定以及容證券賬戶管理規則,在為客戶開立證券賬戶時,對客戶申報的姓名或者名稱、身份的真實性進行審查,保證同一客戶開立的資金賬戶和證券賬戶的姓名或者名稱一致。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
對通過外部接入信息系統買賣證券情形,證券公司應當嚴格審查客戶身份的真實性、交易賬戶及交易操作的合規性,防範任何機構或者個人借用本公司證券交易通道違法從事交易活動。
(3)新證券法禁止出借賬戶擴展閱讀
許多大的機構投資者實行證券出借計劃,將股票或債務證券出借給第三方,使投資者獲取微薄的額外收入。證券的借入者,通常是華爾街的金融企業,需要這些證券來建立空頭頭寸或者沖銷交易失誤。證券的出借者則收到作為抵押的現金以保證所出借證券的安全。
出借者對於抵押的現金支付比市場低的利率,並希望以較高的收益對這筆現金進行再投資。這種交易呈現出再投資工具的風險特徵。證券出借將整個交易置於風險之中來創造借人和出借資金之間的預期利率差價。
D. 禁止個人出借股票賬戶是什麼意思
禁止個人出借股票賬戶是什麼意思?就是不允許把你的股票賬戶讓別人用。
E. 公職人員觸犯證券法,利用高杠桿配資從中牟取高利息,出借多個證券帳戶,這種人會受到處罰嗎
他沒觸犯證券法,證券法沒有規定出借個人賬戶配資時違法的,只有一些沒說清楚的條例。但是他觸犯了公務員管理條例,公務員的行為是比普通人要求更嚴格的,可能會受到內部處分,但還真沒犯法。
F. 朋友給我一個股票賬號叫我進入賬號幫他買股票這樣我會不會有影響違法嗎
也許他不能自己炒股,但是有途徑有實力指揮你炒股。
不一定違法,但違法的可能性還是有的
萬一被查出違法,你也是麻煩;不過沒查出的話你就發財了。自己想好
謝謝你的提問
G. 證券法第八十條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證券賬戶。」
第八十條 禁止法人非法利用他人賬戶從事證券交易;禁止法人出借自己或者他人的回證券賬戶。答
個人認為:典當公司開立的帳戶實質上利用自己的名義讓顧客為自己操作。他們的做法實際上是想將甲所作的操作風險全部轉移到甲身上,但羸利了典當公司和甲分成,典當公司考慮到甲可能不誠信, 出了這損招防止甲將錢挪作他用。虧損了由甲單獨負擔,這就是他們的精明之處。
典當公司出租自己的帳戶,行動上購成了違法。
不清楚是否有關於典當公司的司法解釋。
H. 對於融資融券問題,新《證券法》是如何規定的
「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另外,融資融券制度也是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就國內的情況而言,融資融券交易制度可以使投資者的貸款途徑增加,證券公司業務多樣化,還可以形成做空機制,為股指期貨的出台掃除了障礙,為金融品種創新創造條件。例如,目前銀行的信用交易邁的步伐很大,而券商的融資融券則在禁止之列。從風險控制的角度看,貸記卡等銀行信用並沒有抵押或擔保,而券商的融資融券還會有股票或資金抵押,風險無疑更小。國外的信用交易通常會由專門提供信用的金融公司操作。一旦券商信用交易放開,將使被傭金抽掉底板壓得喘不過氣來的券商,多出一個利潤增長點,從而又會催生一個新的行業,為市場發展找到新的興奮點。 現行《證券法》第36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新法將現行《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者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修改為「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同時刪除了現行《證券法》第141條。今後,國務院將根據新的條文制定有關融資融券的具體規定,在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推動證券市場健康發展。
I. 行為,哪些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證券公司的下列行為,哪些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A.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B.有償使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
C.將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D.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參考答案:B, C, D
答案解析:
《證券法》第142條規定:「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所以證券公司是可以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的,A是《證券法》所允許的,不應當選。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
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因此B是被《證券法》禁止的,應當選。
第137條第3款明文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所以C也是《證券法》所禁止的。
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所以D也是《證券法》所禁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