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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購證券法

發布時間:2021-02-18 23:22:53

A. 證券法規定收購人用將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提交證券交易所嗎

問:證券法規定收購人用將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同時提交證券交易所嗎?

答:君同法律在線咨詢為您解答

按照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當事人依法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
在我國境內,投資者進行證券二級市場上的證券投資,買賣證券,應當符合下列要求:
1.當事人應當具有合法的資格。也就是說,不論是自然人,還是法人,都必須具有合法的主體資格。凡證券法或者行政法規以及其他有關規范性文件規定不得持有股票或者買賣證券的人,不得參與股票等證券的買賣。這種國家有關現定禁止參與證券買賣的人,在我國證券法第三十七條中加以列舉。
2.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的證券。按照我國證券法第二章證券發行的規定,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必須經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者審批,因此,證券二級市場上買賣交易的證券,必須是經過核准或批准依法發行的證券;凡未經過法定程序和法定條件核准或者審批,而擅自發行的證券,不得進行交易和買賣。
3.經過法定機關核准或批準的證券,未公開發行並交付之前,也不得進行買賣。對此,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六條規定,公司登記成立前不得向股東交付股票,即在股票等依法核准發行的證券在正式交付投資者之前,不得進行轉讓或者交易。

B. 證券法第97條第二款規定:上市公司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分有限公司條件的,

首先要理解何謂「股抄份襲有限公司條件」:主要有兩項,即注冊資本應達到500萬以上、股東人數在2人以上。(附:股東人數是否一定要兩人以上,這也不好說。之所以認為須要2人以上,主要依據是公司法規定的股份有限公司設立人應該在2人以上的規定。但其實該規定也未排斥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後股東數減少為1人的情況。這點可以參考一人有限責任公司的發展歷程。)
結合上面的分析,可以知道,「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意思主要是指公司收購後發生了注冊資本少於500萬或股東數減少為1人即獨資的情況。如果注冊資本少於500萬則可以變更形式為有限責任公司或其他企業形式;如果股東數減少為1人則變更為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即可。懂了未?

C. 證券法所稱收購行為完成指的是什麼

上市公司來收購是指投資者依源法購買股份有限公司已發行上市的股份,從而獲得該上市公司控制權的行為。
意義: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投資者公開收購股份有限公司已經依法發行上市的的股份以曲線收購達到對該公司控股或者合並目的的行為。其主要內涵可作如下理解:
其一,上市公司收購的目標是上市公司,收購的標的物是上市公司發行的股份,而不是目標公司的具體資產;
其二,上市公司收購的主體是投資者,投資者即可以是個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經濟實體;
其三,收購的目的是為了實現對目標公司的控制股或者取得控制權。收購成功後,收購方一般並不將目標公司的法人資格解散,更不會將目標公司的上市資格主動取消。在中國,保持上市公司的上市資格,並利用該寶貴的殼資源從事資本運作以獲得發展,是收購的終極目的。

D. 上市公司的法定幾種收購方式

該規章和《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的規定,構成了現行法律和規章關於上市公司收購的基本規范。思寧認為,上述規范確立了中國大陸上市公司收購的五種法定方式。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投資者可以採取要約收購、協議收購及其他合法方式收購上市公司。」 其他合法方式應理解為包括三種,即一般收購;間接收購;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的收購。為了表述的簡潔,並考慮其特徵,可以把通過行政劃轉或者變更、執行法院裁定、繼承、贈與等方式的收購概括為「被動收購」。 一、一般收購 一般收購是指收購人(包括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5%,以及達到5%後繼續購買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但不超過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30%的收購。 根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但未達到20%的,與達到或者超過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20%但未超過30%的收購人,在權益披露的內容要求上有所區別。如果根據這種區別進一步劃分,可以將一般收購分為「簡要披露的一般收購」和「詳細披露的一般收購」。 二、要約收購 要約收購是指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的收購。 從法律的強制性規定看,要約收購是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方式。不過,《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了「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方式。因此,除了法律強制性規定的「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觸發點外,第二十三條規定實際上也鼓勵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未達到30%的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但是,《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這種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 三、協議收購 協議收購是指收購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簽訂股份轉讓協議受讓股份,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達到或者超過5%的收購。協議收購的股份是不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特定股東的股份。在該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前,這種股份是非流通股;在該上市公司股權分置改革後,這種股份是限售的流通股。

E. 證券法中的要約收購

上市公司要約收購是上市公司收購的一種重要方式,是指投資者為獲得對上市公司的控制權,所採取的在證券交易所以外向該公司所有證券持有人公開發出買入要約的方式購買該公司有表決權證券的行為。在要約收購的過程中,目標公司少數股東屬於交易中相對弱勢的一方,其權益極易受到侵害,所以需要特別加以保護。而對少數股東的利益產生影響的主要是收購者、目標公司大股東和目標公司管理層這三方主體,為此,多數國家主要從對收購者行為的法律規制、對目標公司管理層行為的法律規制和維護目標公司股東平等的法律規制三個方面進行立法,從而達到保護少數股東利益的目的。在借鑒發達國家上市公司收購制度的基礎上,本文分析了我國立法存在的不足,對如何保障我國目標公司少數股東的合法利益提出了完善措施。 本文主要分為四個部分,簡要概括如下: 第一部分,上市公司要約收購與目標公司少數股東利益保護。主要介紹了上市公司要約收購與少數股東的概念,分析了上市公司要約收購中對少數股東利益保護的必要性,同時介紹了上市公司要約收購中保護少數股東利益應遵循的基本原則。 第二部分,對收購者行為的法律規制。一是我國在信息披露內容上不充分,應該要求披露所收購的證券在最近兩年的最高與最低價;對採用證券支付的,在規定收購人應當提供相關證券的價值分析的同時,應當要求收購人提供證券發行人最近三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同時收購要約公告之前的15日等待期設置不合理,應取消。而且,我國關於「一致行動人」的規定的主體范圍過窄,不利於少數股東的信息了解,應該借鑒發達國家的法律規定,擴大主體推定的范圍,同時對「一致行動人」的訴訟採取舉證責任倒置的原則。二是對要約的變更與撤銷的規定不完善,對要約的變更應明確規定只能作出優於前一要約收購條件的變更。對於要約的撤銷的規定缺乏靈活性,應採用「原則禁止、例外允許」的原則,以利於少數股東利益的保護。三是完善要約收購後續行為的規制。 第三部分,對目標公司管理層行為的法律制。一是我國的相關法律中只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對目標公司的管理層的相關信息披露義務作出了規定,但存在不足,如應該規定董事會如果建議股東接受或拒絕一項要約,那麼董事會應闡明作出這樣決定的理由,並且對董事就其自身的持股是准備接受或者拒絕收購要約要發表意向聲明。二是在目標公司管理層的反收購行為的規制方面,我國涉及反收購的只有《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但對反收購決定權與具體措施的規定都存在不明確與范圍過窄的問題。應明確規定反收購的決定權在股東大會,並對反收購措施作出明確的規定,在股東大會就採取何種反收購措施投票時,應採取類別股東投票制。 第四部分,維護目標公司股東平等的法律規制。由於我國要約收購定價機制的不合理,導致強制要約制度在我國流於形式,致使少數股東的利益得不到有效的保護。所以應該將規定中要約價格是「30日內的平均價格90%」刪除,設置一個最低的溢價標准,賦予少數股東享受「控制溢價」與退出公司的機會,從而保障少數股東的合法利益。同時,關於「價格平等和最高價格規則」中的「收購人確定要約收購價格不得低於在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買入被收購公司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的規定不完善,規定的六個月期限過短,容易受人操縱,應借鑒英國的做法,變「6個月」為「12個月」。

F. 為什麼上市公司收購是在證券法而不是公司法

1,上市公司收購主要是通過在資本市場上大量購入其股票而進行的,回
2,上市公司的答收購與被收購,屬於重大信息,可能在資本市場上產生巨大的影響,如果不嚴格要求公開程序,可能對市場投資者造成重大損害。
所以放在證券法是比較合理的。

G. 證券法的收購

上市公司收購,是指收購人通過在證券交易所的股份轉讓活動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比例,通過證券交易所股份轉讓活動以外的其他合法方式控制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一定程度,導致其獲得或者可能獲得對該公司的實際控制權的行為。
上市公司收購活動應當遵循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相關當事人應當誠實守信,自覺維護證券市場秩序。上市公司的控股股東和其他實際控制人對其所控制的上市公司及該公司其他股東負有誠信義務。收購人對其所收購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並應當就其承諾的具體事項提供充分有效的履行保證。收購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的合法權益。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對其所任職的上市公司及其股東負有誠信義務。
收購上市公司中由國家授權投資的機構持有的股份,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經有關主管部門批准。
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7月修訂並發布了新的《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收購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權益披露、要約收購、協議收購、間接收購、豁免申請、財務顧問、監管措施與法律責任等作出了新的規定。 投資者自願選擇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約(簡稱全面要約),也可以向被收購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約(簡稱部分要約)。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收購人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的股份達到該公司已發行股份的30%時,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採取要約方式進行,發出全面要約或者部分要約。根據《證券法》和《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要約收購應當遵守下述規定。
1.以要約方式收購一個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預定收購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於該上市公司已發行股份的5%。以要約方式進行上市公司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公平對待被收購公司的所有股東。持有同一種類股份的股東應當得到同等對待。
收購人為終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或者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但未取得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以依法可以轉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股東選擇。
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購人應當編制要約收購報告書,並應當聘請財務顧問向中國證監會、證券交易所提交書面報告,抄報派出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同時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於15日後,公告其要約收購報告書、財務顧問專業意見和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書。在15日內,中國證監會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披露的內容表示無異議的,收購人可以進行公告;中國證監會發現要約收購報告書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及相關規定的,及時告知收購人,收購人不得公告其收購要約。
收購人發出全面要約的,應當在要約收購報告書中充分披露終止上市的風險、終止上市後收購行為完成的時間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餘股東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後續安排。
收購人擬收購上市公司股份超過30%,須改以要約方式進行收購的,收購人應當在達成收購協議或者作出類似安排後的3日內對要約收購報告書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並按照《收購管理辦法》有關現定履行報告和公告義務,同時免於編制、報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依法應當取得批準的,應當在公告中特別提示本次要約須取得相關批准方可進行。未取得批準的於收購人應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提交取消收購計劃的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公告。
收購人向中國證監會報送要約收購報告書後,在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之前,擬自行取消收購計劃的,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出取消收購計劃的申請及原因說明,並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個月內,該收購人不得再次對同一上市公司進行收購。
2.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對收購人的主體資格、資信情況及收購意圖進行調查,對要約條件進行分析,對股東是否接受要約提出建議,並聘請獨立財務顧問提出專業意見。在收購人公告要約收購報告書後20日內,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將被收購公司董事會報告書與獨立財務顧問的專業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抄送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收購人對收購要約條件作出重大變更的,被收購公司董事會應當在3個工作日內提交董事會及獨立財務顧問就要約條件的變更情況所出具的補充意見,並予以報告、公告。
收購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後至要約收購完成前,被收購公司除繼續從事正常的經營活動或者執行股東大會已經作出的決議外,未經股東大會批准,被收購公司董事會不得通過處置公司資產、對外投資、調整公司主要業務、擔保、貸款等方式,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或者經營成果造成重大影響。
在要約收購期間,被收購公司董事不得辭職。
3.收購人按照本辦法規定進行要約收購的,對同一種類股票的要約價格,不得低於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日前6個月內收購人取得該種股票所支付的最高價格。
要約價格低於提示性公告日前30個交易日該種股票的每日加權平均價格的算術平均值的,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就該種股票前6個月的交易情況進行分析,說明是否存在股價被操縱、收購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動人、收購人前6個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約價格的合理性等。收購人可以採用現金、證券、現金與證券相結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購上市公司的價款。
收購人聘請的財務顧問應當說明收購人具備要約收購的能力。以現金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向時,將不少於收購價款總額的20%作為履約保證金存人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指定的銀行。收購人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提供該證券的發行人近3年經審計的財務會計報告、證券估值報告,並配合被收購公司聘請的獨立財務顧問的盡職調查工作。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在作出要約收購提示性公告的同時,將用於支付的全部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但上市公司發行新股的除外;收購人以在證券交易所上市的債券支付收購價款的,該債券的可上市交易時間應當不少於1個月;收購人以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必須同時提供現金方式供被收購公司的股東選擇,並詳細披露相關證券的保管、送達被收購公司股東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4.收購要約約定的收購期限不得少於30日,並不得超過60日;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在收購要約約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採取要約收購方式的,收購人作出公告後至收購期限屆滿前,不得賣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也不得採取要約規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約的條件買人被收購公司的股票。
收購要約期限屆滿前巧日內,收購人不得變更收購要約,但是出現競爭要約的除外。
出現競爭要約時,發出初始要約的收購人變更收購要約距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不足巧日的,應當延長收購期限,延長後的要約期應當不少於巧日,不得超過最後一個競爭要約的期滿日,並按規定比例追加履約保證金;以證券支付收購價款的,應當追加相應數量的證券,交由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發出競爭要約的收購人最遲不得晚於初始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巧日發出要約收購的提示性公告,並應當根據《收購管理辦法》有關規定履行報告、公告義務。要約收購報告書所披露的基本事實發生重大變化的,收購人應當在該重大變化發生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並予公告。
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事先向中國證監會提出書面報告,同時抄報派出機構,抄送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通知被收購公司;經中國證監會批准後,予以公告。
5.同意接受收購要約的股東(以下簡稱預受股東),應當委託證券公司辦理預受要約的相關手續。收購人應當委託證券公司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臨時保管的預受要約的股票,在要約收購期間不得轉讓。這里所說的預受,是指被收購公司股東同意接受要約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約收購期限內不可撤回之前不構成承諾。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3個交易日前,預受股東可以委託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要約的手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根據預受要約股東的撤回申請解除對預受要約股票的臨時保管。在要約收購期限屆滿前3個交易日內,預受股東不得撤回其對要約的接受。在要約收購期限內,收購人應當每日在證券交易所網站上公告已預受收購要約的股份數量。出現競爭要約時,接受初始要約的預受股東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預受的股份,並將撤回的股份售予競爭要約人的,應當委託證券公司辦理撤回預受初始要約的手續和預受競爭要約的相關手續。
6.收購期限屆滿,發出部分要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股份,預受要約股份的數量超過預定收購數量時,收購人應當按照同等比例收購預受要約的股份;以終止被收購公司上市地位為目的的,收購人應當按照收購要約約定的條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國證監會豁免而發出全面要約的收購人應當購買被收購公司股東預受的全部股份。收購期限屆滿後3個交易日內,接受委託的證券公司應當向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結算、過戶登記手續,解除對超過預定收購比例的股票的臨時保管;收購人應當公告本次要約收購的結果。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該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在收購行為完成前,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在收購報告書規定的合理期限內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等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
收購期限屆滿後15日內,收購人應當向中國證監會報送關於收購情況的書面報告,抄送證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購公司。
除要約方式外,投資者不得在證券交易所外公開求購上市公司的股份。 協議收購採取協議方式收購上市公司的,收購人可以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同被收購公司的股東協議轉讓股份。收購協議達成後,收購人必須在3日內將該收購協議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並予公告。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購協議。
協議收購的雙方可以臨時委託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保管協議轉讓的股票,並將資金存放於指定的銀行。
採取協議收購方式的,收購人收購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收購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30%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但是,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免除發出要約的除外。
收購人依照上述規定以要約方式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遵守《證券法》第八十九條至第九十三條有關要約收購的規定。 收購人收購上市公司一定股份時,並不必然履行收購要約的義務,中國證監會可以針對實際情況行使豁免權,免除收購人發出收購要約的義務。當出現規定的特殊情形時,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豁免。未取得豁免的,投資者及其一致行動人應當在收到中國證監會通知之日起30日內將其或者其控制的股東所持有的被收購公司股份減持到30%或者30%以下;擬以要約以外的方式繼續增持股份的,應當發出全面要約。根據《收購管理辦法》的有關規定,可申請的豁免事項為。
(一)免於以要約收購方式增持股份的事項
(二)存在主體資格、股份種類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的特殊情形的事項
出現上述事項時,當事人可以向中國證監會申請以簡易程序免除發出要約。中國證監會自收到符合規定的申請文件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未提出異議的,相關投資者可以向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申請辦理股份轉讓和過戶登記手續。中國證監會不同意其以簡易程序申請的,相關投資者應當按照前述規定申請。 根據有關規定,收購人進行上市公司的收購,應當聘請在中國注冊的具有從事財務顧問業務資格的專業機構擔任財務顧問。收購人未按照規定聘請財務顧問的,不得收購上市公司。財務顧問應當勤勉盡責,遵守行業規范和職業道德,保持獨立性,保證其所製作、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財務顧問認為收購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購損害被收購公司及其股東合法權益的,應當拒絕為收購人提供財務顧問服務。財務顧問為履行職責,可以聘請其他專業機構協助其對收購人進行核查,但應當對收購人提供的資料和披露的信息進行獨立判斷。
(一)財務顧問的職責
(二)財務顧問報告
(三)獨立財務顧問報告
(四)財務顧問的督導職責 收購期限屆滿,被收購公司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的,該上市公司的股票應當由證券交易所依法終止上市交易;其餘仍持有被收購公司股票的股東,有權向收購人以收購要約的同行條件出售其股票,收購人應當收購。收購行為完成後,被收購公司不再具備股份有限公司條件的,應當依法變更企業形式。
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12個月內不得轉讓。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與被收購公司合並,並將該公司解散的,被解散公司的原有股票由收購人依法更換。
收購行為完成後,收購人應當在15日內將收購情況報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並予公告。

H. 我國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的基本程序是如何規定的

證券法對此沒有具體詳盡規定,《上市公司收購管理辦法》有具體規定,您看看就知道了。

I. 證券法第88條第二款規定收購人按比例收購如何理解

證券法第88條第二款法條內容:
第八十八條 能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或者通過協議、其他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達到百分之三十時,繼續進行收購的,應當依法向該上市公司所有股東發出收購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約。
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收購要約應當約定,被收購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釋義內容:
【釋義】 本條是對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控制一定比例上市公司股份,強制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的規定。
一、強制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的條件
第一,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投資者控制的股份方式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投資者單獨持有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另一類是投資者通過協議、其它安排與他人共同持有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第二,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產生的。如果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不是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產生的,不是本條規范的范圍。第三,投資者繼續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繼續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指一種意願,不是一種事實。也就是說,投資者控制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總數的百分之三十後,打算繼續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應當向該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二、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的發出對象
投資者應當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不能只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本條允許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並不是允許投資者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投資者部分收購上市公司的股份,應當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發出收購要約,不能只向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部分股東發出收購要約。
三、投資者發出的收購要約應當包括的內容
收購要約,是指投資者收購已經依法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的意思表示。收購要約作為一種意思表示,應當真實、明確。因此,收購要約應當包括:收購人的名稱、住所;收購人關於收購的決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名稱;收購目的;收購股份的詳細名稱和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收購期限、收購價格;收購所需資金及資金保證;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時持有被收購公司股份數占該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總數的比例;收購上市公司部分股份的,應當約定,被收購的上市公司股東承諾出售的股份數額超過預定收購的股份數額的,收購人按比例進行收購。
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可以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也可以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的全部股份,不論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多少,投資者都會收購,因此,出售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股東的權利不受影響。投資者收購上市公司的部分股份,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可能高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也可能低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高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時,出售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份的股東的權利不受到影響;但是,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高於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時,投資者收購時可能會只收購一部分股東的股份,另外一部分股東的股份就不收購,從而剝奪了這部分股東平等出售股份的權利。為了保證上市公司收購的公平性,保護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所有股東的權利,本條特別規定以強制要約收購方式部分收購上市公司股份,應當在收購要約中約定收購人收購的股份數低於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時,收購人應當在收購要約中約定按比例收購。此處的比例就是指投資者打算收購的股份數和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東出售的股份數的比。
四、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必須依法進行
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應當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進行,不能違背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本法對收購要約的發出時間,收購要約撤銷和變更等都作出了規定,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時應當遵守。其它法律、行政法規對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有規定的,投資者發出收購要約時也要遵守。

J. 證券法對上市公司收購的信息披露有什麼規定

你好,對上市公司收購信息的披露,證券法規定,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時,應當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證券交易所作出書面報告,通知該上市公司,並予以公告;投資者持有一個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的5%後,通過證券交易所的證券交易,其所持該上市公司已發行的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減少5%,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報告和公告。
由於大量持股往往是收購的先兆,為保證廣大投資者能充分、及時地得到相關信息的披露,保證他們能在公平的條件下作出投資判斷,對收購者持有目標公司股權份額的變化這一重要信息,需要其對公眾予以公告。一些國家的證券法律對這種信息披露都作出了嚴格的規定,如,德國規定收購者在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5%、10%、25%、50%及75%時必須進行信息披露;美國《1934年證券交易法》規定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的股票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10日內必須向美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交易所以及該公司備案,以後每增減2%均應補充備案。
我國證券法出台以前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採取了比較嚴格的管理,即要求當任何法人直接或者間接持有一個上市公司發行在外的普通股達到5%時,在該事實發生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該公司、證券交易場所和證監會作出書面報告並公告,以後每當增減達到該種股票發行在外總額的2%時也要進行公告。由於這樣規定使收購上市公司的成本太大,也不利於通過資產重組來調整產業結構、優化資源配置。因此,證券法將原條例規定的每增減"2%"修改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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