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2020年疫情之下證券行業發展前景如何
【導讀】目前新型冠狀病毒肺炎成為我國自2003年後的又一次重大疫情,自2019年12月中旬以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病例數量不斷增長,不過目前已經得到了有效的控制,借鑒2003年非典疫情對證券行業的影響,主要體現在股票市場投資、券商業績以及政策導向等方面影響,除此之外對從業考試也產生一定影響,作為普通投資者或准備進入證券行業的你,對於2020年疫情之下證券行業發展前景一定要及時進行了解。
1、4月證券從業考試延後,預備5月考試
由於疫情的影響,3月份的證券從業考試報名延後,但4月份的報名工作與5月份的考試還是需要准備進入證券行業的同學們注意。疫情總是會過去的,養的肉總是要減減的,工作總是要面對的!
對於准備5月份考試的同學們,需要注意最新改革的證券法,同時制定好學習計劃:考試科目教書學習、歷次考情攻略、洗地刷題不能少。需要注意,原本4月的考生會和5月集中一起,包括應屆畢業生到達戰場,本次考情預期會略難,做好准備哦!
2、貨幣政策逆調節力度加大,市場融資成本下降,流動性增強
春節後,央行通過公開市場操作價量齊松,股票市場開市前兩日投放流動性累計達1.7萬億元,7天期和14天期逆回購中標利率分別較上次下降10BP。同時,證監會和人民銀行積極支持證券公司以發行特種金融債券、短期融資券、公司債券等多種方式補充流動性,提高相關融資額度,支持證券公司通過增發股份等方式補充資本金。在政策支持下,2020年1月以來,證券公司債券發行77單,發行規模1997億元,較上年同期分別增長185%和190%,發行規模明顯上升;其中短融發行數量及規模同比分別增長411%和465%。
3、券商業績下滑
券商作為證券市場最活躍的金融機構,受疫情影響較大,源於券商業績很大
一部分來源於從業人員線下拓客與現場辦公。從業績來看券商1月業績環比下滑,36家券商合計實現營業收入184.84億元,環比減少45.44%;凈利潤76.00億元,環比減少48.07%。但券商線上辦公的開展,從環比數據看,各家券商節後首周線上開戶數量、交易規模均大幅增長,多家券商線上業務辦理量佔比超過90%。目前各家券商都在力推線上服務業務,包括疫情實時查詢、豐富移動交易服務、指導非現場業務辦理、加強人工專家投顧和智能投顧服務等,這也助推了金融科技在證券行業的應用。
4、股票市場投資熱度下降
受疫情影響,我國各省市啟動一級響應,實行交通管制、人員流動管理等措施,因此企業延遲開工和線上辦公,消費者購物慾望下降,進而導致資本市場對我國經濟產生擔憂,我國股票市場產生下行壓力。
從市場反應來看,春節開盤第一天,我國股市跳空低開,上證綜指下跌7.72%,深圳成指下跌8.45%,創業板指下跌6.85%,最低下探至2685.27,整體隨後我國經過一系列調控和刺激政策,股市開始大幅拉升。但參考2003年非典疫情下股市走勢,疫情的後續影響持續,導致第一第二產業三個月恢復,第三產業六個月恢復,股市整體依舊面臨較大下行壓力。但按行業來看,醫葯股投資仍較為活躍。
整個疫情對我國證券行業影響相對是有限的,我國擁有巨大的人口基數與逐漸開放的資本市場,短期行業處於下滑狀態,但隨著消費市場復甦與政策力度加碼,證券行業長期看好,證券行業依舊處於蓬勃發展期,大家依舊可以選擇其他月份參加考試,但是有一點不能忘,學習是必須的,趕緊去環球網校找對應的證券從業資格考試課程進行學習吧。
❷ 歷史上中國股票數次大跌的數據圖
我也想找歷史上中國股票數次大跌數據圖!最好是有大盤和個股的!
可惜,這個工作量大,又沒有什麼實質用途,相信沒有人做的!
❸ 幫忙做做這些關於新保險法的填空題吧!!!!
內容提要:現代保險具有保障、資金融通、社會治理三大功能。保障功能主要體現在分散風險、經濟補償或給付、促進社會安定等方面;資金融內容提要:現代保險具有保障、資金融通、社會治理三大功能。保障功能主要體現在分散風險、經濟補償或給付、促進社會安定等方面;資金融通功能主要體現在資金積聚和資金運用方面;社會治理功能主要體現在社會穩定器作用、參與社會風險治理、保障交易啟動消費、優化金融配置、減少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糾紛、補充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等方面。保障功能是與保險相伴而生的,它是保險的本質和核心,也是區別於銀行、證券的顯著特徵;資金融通和社會治理功能則是保險隨著經濟發展,在其保障功能基礎上產生的衍生功能。現階段,我國保險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功能。當前國際國內形勢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十分有利,保險功能的發揮有較大的機遇和潛力。
隨著社會經濟發展、科技進步和人們風險意識的提高,保險,作為一種經濟保障制度,在保障經濟、促進改革、穩定社會、造福人民方面發揮了重要功能,被譽為社會的「安全網」和「精巧的穩定器」。隨著現代保險在社會經濟生活領域中發揮功能的不斷延伸,客觀上要求對其功能的熟悉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這對於正確把握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方向,將保險業的可持續發展融人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之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
一、現代保險的三大功能及其之間的關系
現代保險的三大功能
隨著保險業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日益凸顯,保險已逐漸滲透到社會經濟生活的各個領域,保險的功能也得到了空前的發揮。現代保險至少具有保障、資金融通、社會治理等三大功能。
1.保障功能。這是保險的基本功能,是由保險的本質特徵所決定的,該功能主要體現在以下幾個方面:分散風險。現實生活中,人們不可避免地面臨著種種風險,而風險的發生是不確定的,保險是一種有效的風險轉移機制。人們之所以購買保險,並不是因為保險本身具有消除各種風險的特質,而是通過保險這一制度能將人們面臨的各種風險轉嫁出去,交由專門經營風險的保險組織承擔,並且在既定的風險事件發生後,人們能夠從保險組織那裡獲得一定的經濟補償,從而擺脫因風險事件造成的困境,解除人們在生產生活等活動中的後顧之憂。經濟補償或給付。即在風險發生時,保險人在約定的責任范圍內,按照保險財產實際損失數額或者約定金額給予賠付,從而保障社會再生產過程得以連續進行,或者避免被保險人及其家屬在生活上陷於困境。促進社會安定。美國聞名心理學家馬斯洛提出了人類需要五個層次理論,即生理、安全、愛與歸屬、尊重和自我實現的需要。其中,安全的需要包括物質上的勞動安全和職業安全、經濟上的生活安定和未來保障、心理上的免於災難威脅和安全感。保險作為一種經濟保障制度,通過分散人們面臨的各種風險,並對因風險事故造成的意外損失給予經濟上的補償,能夠彌補人們所遭受的不幸損失,消除人們對未來生活的憂慮和懼怕心理,從而達到安定社會的目的。
無數事實證實,每次災難與風險的爆發尤其是重大災難與風險的爆發,往往是保險的保障功能發揮最充分的重要契機,因為災難能夠喚醒人們的風險意識,而這正是保險業賴以發展的客觀基礎。我國自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經歷過無數次大的自然災難,每次大災的爆發均帶來過一個保險業發展的高峰。2003年「非典」疫情肆虐,推動了保險業的迅速發展,因為「非典」疫情的蔓延,大大激發了人們的健康意識和風險保障需求,人們對保險保障功能的熟悉也就更為深刻。如2003年1-4月份,各壽險公司健康險保費收入就達55.3億元,占人身險總保費的4.78%,較去年同期增長69.67%,增速遠遠超過養老金保險和人壽保險業務。可見,保險作為一種經濟保障制度已逐漸為人們所接受。
2.資金融通功能。這是保險的衍生功能,是在保險基本功能的基礎上衍生出來的,該功能隨著現代保險業、尤其是壽險業的迅速發展和金融環境的不斷完善而越來越突出。所謂資金融通,是指資金的積聚、流通和分配過程,保險的資金融通功能主要指保險資金的積聚和運用功能。具體來說:資金的積聚。保險公司主要通過銷售保險產品等渠道,吸引、積聚社會閑散資金,促使社會資金從各個行業流向保險公司。保險資金的積聚功能,對社會儲蓄具有一定的分流作用,有利於實現儲蓄向投資的轉化。資金的運用。保險經營的長期性,使得保險公司進行資金運用成為可能。為了確保未來償付能力的充足性和保證經營的穩定性,保險公司必須進行資金運用以提高保險資金的收益率,這主要通過保險資金從保險公司流向資本市場而實現,保險公司則成為資本市場的重要機構投資者。
資金融通功能與金融市場的發達程度密切相關。在「銀行主導型」的傳統金融市場中,金融資源配置方式主要是通過銀行的間接融資來完成的,保險對金融資源配置的功能受到極大的抑制。隨著經濟的發展,非凡是金融創新的日新月異,保險資金融通功能發揮的空間非常廣闊,保險業已在金融市場中占據非常重要的地位,是資產治理和股市的重要參與者,持有很大比例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很高。如1998年全球40%的投資資產由保險公司治理,保險公司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市值占整個股票市值的比重,美國為25%,歐洲為40%,日本為50%。
由於保險資金具有規模大、期限長的特點,充分發揮保險資金融通功能,一方面可以積聚大量社會資金,增加居民儲蓄轉化為投資的渠道,分散居民儲蓄過於集中銀行所形成的金融風險,有利於優化金融資源配置、提高金融資源配置效率。另一方面,可以為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提供長期的、穩定的資金支持,改善資本市場結構;同時,也能夠為保險資金提供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滿足保險資金對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要求,從而實現保險市場與資本市場的有機結合和協調發展。正是由於保險具有資金融通功能,進而具備了金融屬性,因此保險業便與銀行業、證券業一起成為金融業的三大支柱。
3.社會治理功能。現代保險對於社會的治理,不同於以國家為主體的「他我治理」,也不同於政治、經濟、文化等各方面的部門治理,而在於通過其各項功能的發揮,能夠促進、協調社會各領域的正常運轉和有序發展,即起到「社會潤滑劑」的作用。社會治理功能是保險的又一衍生功能,隨著保險業在社會發展中的地位不斷鞏固和增強,該功能日益突現。主要表現在:保險通過發揮經濟補償或給付功能,一方面使得保險基金在廣大被保險人之間實現了社會再分配,另一方面為社會經濟發展和人們生活提供強有力的經濟保障,熨平社會發展中的不安定因素,客觀上起到社會穩定器的作用。參與社會風險治理。保險的經營對象是風險,保險進行風險治理,主要體現在防災防損工作上,其最大特點就在於積極主動地參與、配合社會防災防損部門開展防災防損工作。一方面能夠有效承擔風險治理的社會責任,有利於增強償付能力,降低投保人支付成本,提高自身經濟效益,另一方面通過積累大量的損失統計資料,可以為社會防災防損部門進行風險治理提供可靠的依據,同時能夠培養投保人的風險防範意識,盡可能地減少社會財富的滅失。保障交易,啟動消費。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交易雙方往往會面臨各種風險,尤其是信用風險,而風險的存在會阻礙商貿交易活動的/頃利進行。由於保險的介入,可以將交易過程中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承擔,不但能夠提高交易雙方的信用度,減少交易雙方的糾紛或分歧,促成交易的成功,而且還能夠啟動社會潛在消費,擴大內需,如出口信用保險、住房按揭保險、汽車消費貸款保證保險等等。優化金融資源配置。例如,保險資金融通功能的發揮,一方面通過積聚大量的社會閑散資金,化零為整,起到分流社會儲蓄、實現儲蓄向投資的轉化以及分散金融風險的作用,一方面又通過資金運用,參與資本市場運作,對於推動資本流動、實現金融資源在全社會中的合理配置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減少社會成員之間的經濟糾紛。隨著人們法律意識的增強,責任保險得到了迅速發展,如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能使受害人得到及時救治和經濟補償,減少致害人與受害人之間的經濟糾紛,從而起到安定社會的作用。補充和完善社會保障制度。社會保障制度被譽為「社會的減震器」,它為社會提供諸如養老、醫療、失業、救助等方面的基本的經濟保障。而商業保險則為社會提供較高水平、多層次的保障服務,能夠滿足人們日益增長的多樣化的保障需求,是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補充和完善。
正確熟悉三大功能之間的關系
在現代保險的三大功能中,保障功能是與保險相伴而生的,它是保險的本質和核心內容,也是保險區別於銀行、證券的顯著特徵;資金融通和社會治理功能則是保險隨著經濟發展,在其保障功能基礎上產生的衍生功能。三者之間是一種本質與衍生的關系。簡言之,前者是基礎和前提,處於主導地位,後兩者產生於前者並服務於前者,處於從屬地位,並以不斷完善前者的作用內容和擴大其影響范圍為主要職責。隨著保險衍生功能的逐漸發達,如投資型保險產品的推陳出新,在實踐中有人不斷將保險的最本質功能——保障功能加以弱化甚至忽略,過分強調保險的投資功能、誇大保險產品的投資回率,恰恰漠視了廣大剛剛擺脫溫飽的消費者對於保障型險種的巨大需求,輕易誘使保險消費者形成「輕保障、重收益」的非理性消費理念,表現在:消費者在購買保險產品時,不是根據自身風險狀況和經濟承受能力,而是熱衷於與投資型險種進行片面的比較。這對我國壽險業長遠發展的負面影響不可小視。
二、現階段我國保險業在社會發展中發揮的功能及其影響因素
我國保險業在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發揮了重要功能
自1980年恢復國內保險業務以來,我國保險業在黨中心、國務院的正確領導下得到了迅速恢復和發展。非凡是改革開放以來,隨著我國建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深化改革和擴大開放,國民經濟和社會事業都得到了長足發展,給保險業帶來了極為難得的發展機遇,保險業的整體實力和綜合競爭力不斷增強,在國民經濟中的地位不斷提高,在促進經濟發展、擴大就業、穩定社會等方面發揮了重要功能。主要表現在:保障功能得到有效發揮。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中資保險業得到了長足發展,其保障功能日益突出。2002年,國內保險深度3%,保險密度237.6元,承保風險總金額533406億元,保險業共支付保險金700多億元。非凡是在特大自然災難和突發社會事件中,如1998年特大洪水、2002年兩次空難事件以及2003年抗擊「非典」斗爭中,保險公司及時組織賠付或者適時推出滿足人們需要的保險產品、服務項目,切實發揮了保險的經濟補償職能。資金融通功能進一步加強。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保險是金融的重要組成部分。2002年,國內保費收入為3053.1億元,占居民儲蓄余額的3.5%,保險業可運用資金余額達5799億元,保險已對社會儲蓄形成一定的分流作用,且在國債、證券投資基金等資本市場上逐漸佔有一席之地。社會治理功能日益突出。隨著國內經濟持續發展,社會保障體制改革不斷深入,人們對於養老、醫療、健康、失業等方面的保障需求日益迫切,現代保險在穩定社會方面的作用將會越來越重要。
現階段促進保險業功能充分發揮的有利因素
1.黨的十六大提出:「必須把發展作為我黨執政興國的第一要務」,這是鄧小平「發展是硬道理」思想的深化和拓展,對於加快我國保險業發展具有重要指導意義。而且,十六大確立了我國要在本世紀頭二十年全面實現小康社會,到本世紀中葉基本實現社會主義現代化的奮斗目標。新目標包含著經濟總量的增長、經濟體制的完善、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人的全面發展等多項綜合指標,蘊含著全民共享、全面進步的深刻內涵,需要各行各業共同奮斗,加快發展,作為充當社會穩定器的保險業也概莫能外。國民經濟的快速發展、社會的全面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斷提高,需要保險業提供全方位、多層次的保障服務,對保險業提出了新的歷史要求,同時也為保險業提供了難得的發展空間。
2.目前我國正處於經濟體制轉型時期,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的逐步確立和各項改革的不斷深化,為保險業功能的有效發揮提供了巨大的空間。在我國,隨著人口老齡化和家庭結構小型化,人們養兒防老的觀念發生了變化,目前社會保障體制正在進行深刻變革,原來依靠國家和單位養老、醫療保健的想法也得加以轉變,因而商業保險的發展潛力非常大,需要商業性養老、醫療保險等作為社會保障制度的重要補充和完善;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治理體制改革的不斷深化,非公有制經濟的發展,企業真正成為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的市場主體,將會把保險作為防範風險、保障經營的重要手段,對保險的需求會越來越大。
3.我國正在進行經濟結構的戰略性調整,擴大內需、擴大出口和西部大開發等戰略措施的實施,帶動了基礎設施建設和進出口貿易等各項事業的蓬勃發展,這些都要求保險業提供相應的風險保障。
4.隨著國民收入提高和人們生活方式的改變,風險因素明顯增加,居民的風險意識逐漸增強,保險需求也會隨之增加。同時,由於法制建設的不斷健全,各項責任保險也將成為企業和個人轉嫁責任風險的保障需求。
5.黨的十六大提出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關鍵在於加快經濟發展。金融是現代經濟的核心,金融業要更好地服務於國民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必須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優化金融資源配置,防範金融風險。保險是金融體系的重要組成部分,隨著金融體制改革的推進,保險業在金融業中的地位將不斷增強,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發揮作用的空間會很大。據中國人民銀行統計,2002年國內居民儲蓄存款余額達8.7萬億元,儲蓄率高達39%,而在保險業發達國家,居民儲蓄率普遍低於10%。根據央行所作的居民儲蓄存款動機問卷調查,在銀行儲蓄中,以養老、教育、防病、失業等為儲蓄動機的比例達44.5%,且這一比例有逐步上升趨勢。上述動機的儲蓄都是長期資金,在發達國家,通常用於購買保險而不是銀行存款。這說明,8.7萬億元居民儲蓄中約有4萬億元與保險業具有較大的相關性和可替代性,相當於我國保險業現有總資產的6.6倍。
6.加入世界貿易組織後,我國將在更大范圍、更廣領域和更深層次上參與國際競爭,保險作為支持國際競爭不可或缺的手段,將有更大的用武之地。與此同時,我國保險市場將全面對外開放,這不僅帶來了挑戰,也為我們帶來了難得的發展機遇。
7.由於受到國際經濟形勢和9.11恐怖事件的影響,全球保險業正面臨重大調整和變革,這是國內保險業加快自身發展、盡快做大做強、迅速提升國際競爭力的有利時機。
綜上所述,當前國內國際形勢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都十分有利,保險功能的充分發揮理應有較大的機遇和潛力,因此加快發展是必然趨勢。
制約保險業功能充分發揮的消極因素
1.發展不足是主要因素。改革開放以來,我國保險業快速發展,經營主體不斷增加,市場規模迅速擴大,對外開放步伐加快,保險監管體系初步形成,為國民經濟發展和社會進步做出了應有的貢獻。但是,我國保險業仍處於發展的初級階段,總體發展水平仍然很低,無論在質的方面還是在量的方面都存在著很大差距。盡管保險業保持著年均30%以上的增速,但這是在較低水平上形成的高速度。當前,保險業整體規模小,體制創新、產品和服務創新能力不足,在國民經濟中的比重低,遠遠落後於銀行業和證券業的發展,與經濟發展、社會進步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不相適應,人們的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還有一個逐步提高的過程,保險還沒有滲透到經濟的各行各業、社會的各個領域、生活的各個方面,保險的各項功能還沒有得到充分發揮。可見,發展不足是當前制約我國保險業功能充分發揮的最大實際。
2.產品創新和服務創新不夠是直接因素。產品和服務是保險業發展的基本要素,保險業功能的發揮最終體現在產品和服務上。從表面看,制約我國保險業功能充分發揮的原因在於人們對保險的熟悉不夠,風險意識和保險意識薄弱,但其根本原因在於保險業自身。一是保險產品創新能力不足,產品結構比較單一,品種不夠豐富,與人民生活和經濟發展密切相關的一些產品發展緩慢,無法滿足不同地區、不同行業、不同階層對保險產品的多樣化需求;二是服務創新力度不夠。由於保險產品是非凡的無形商品,專業性強,加之保險條款表述的非通俗性,使得許多人對保險不甚了解,因此保險產品不像實物商品那樣一看就知道該不該購買,而必須通過營銷和服務才能讓人們了解和熟悉,但是目前保險業的營銷和服務水平已遠遠不能滿足消費者的要求,保險服務意識不強、服務不到位的現象比較突出,人們普遍對保險業缺乏信任。
3.保險業的快速發展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之間的矛盾,抑制了保險資金融通功能的有效發揮。承保和資金運用並稱為保險公司兩大業務支柱,其中資金運用業務已經取代承保業務而成為保險業的主要收益來源。大量的保險基金只有通過資金運用才能保值增值,才能確保未來的償付能力充足,這是由保險經營的非凡性決定的。改革開放20多年來,我國保費收入年均增長30%以上。截至2002年底,我國保費收入增速達44.7%,保險資金運用余額為5799億元,預計到「十五」期末,保險業可運用資金將超過1萬億元,不充分發揮這部分金融資源支持經濟發展將是巨大的浪費。由於種種原因,出於資金安全性的考慮,目前國家在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上採取了過多的限制性規定。但隨著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保費收入的高速增長與保險資金運用渠道狹窄之間的矛盾將會日益突出,直接影響到保險償付能力和經營的穩健性。據統計,在現有資金運用政策的作用下,我國保險業的資金運用組合中,銀行存款佔51%,國債及回購業務佔33%,公司債券佔7%,投資基金佔6%,其他佔3%;而在歐洲,現金和銀行存款僅佔1%,股票佔37.1%,債券佔35%,貸款佔12.1%,不動產佔5%,其他佔9.8%;在美國,現金和銀行存款佔3%,債券佔53%,股票佔30%,貸款佔9%,不動產佔1%,其他佔4%。由此可見,我國保險業可運用資金大量投向銀行存款,這在很大程度上抑制了保險資金融通功能的發揮:一是弱化了保險對儲蓄的分流作用,使得保險從居民儲蓄中分流出來的大部分資金又重新迴流到銀行,需要通過銀行進行「二次交易」後再融資出去,增加了交易成本,不利於引導儲蓄向投資的轉化,降低了保險業在金融資源配置中的效率;二是增加了資金在銀行過於集中所形成的金融風險,降低了資金運用收益率;三是阻隔了保險資金與資本市場的有機聯系,保險資金不能有效利用資本市場進行投資,以滿足其對安全性、流動性和收益性的追求,同時資本市場也會因缺乏保險資金的強力支持而不利於資本結構的優化和資源配置效率的提高。
4.現階段保險業發展的外部環境不佳。一是事關保險業發展的相關法律法規不夠完善和健全,滯後於當前保險業快速發展的實際;二是現有的部分宏觀政策、稅收政策在一定程度上制約了保險業的快速發展;三是部分地方政府沒有把保險業當作一個產業來對待,少數地區職能部門強制干預保險公司正常經營活動以及多頭執法、重復監管的問題比較突出;四是人們對保險的認可度不高,存在片面的熟悉,而保險誤導、欺詐宣傳又增加了人們對保險的不信任感。
以上這些不利因素說明,目前我國保險業的發展滿足不了國民經濟快速增長和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保險需求,與國民經濟發展的大局不相適應。假如不盡快扭轉這種局面,保險業就難以在我國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偉大征程中擔負起應有的歷史責任。
三、充分發揮保險業務項功能的建議
加強保險宣傳力度。隨著保險業在社會經濟生活中的影響越來越深入,廣大消費者的保險意識和對保險業的認知程度雖然在不斷提高,但熟悉有一個過程,因而需要在全社會范圍內大力宣傳保險的功能,持續提升保險業的社會影響力,讓人們逐步接受它,並且自願地為自己的未來買保險。
重塑保險業的社會信用。社會信用是保險業的生命線。發揮保險業的各項功能,必須保證保險業具有良好的社會信用。為此,要加強輿論宣傳,積極倡導誠信經營的理念,通過引導保險公司進行產品和服務創新以贏得良好的社會信譽;要加強保險監管,真正維護被保險人的合法權益和公平競爭的保險市場秩序,保證整個保險業的償付能力,與銀行業、證券業一起共同維護金融體系和金融市場的穩定。
保險業要樹立全新的發展觀。一是既要看到當前保險業發展的有利時機,提高對加快發展必然性的熟悉,又要看到我國保險業存在的巨大差距,增強對加快發展重要性和緊迫性的熟悉;二是當前我國保險業發展初級階段的問題,是前進中的問題,要樹立「發展是第一要務」的指導思想,堅持用發展的辦法解決前進中的問題,一切問題都應圍繞發展主題來考慮和解決,一切束縛發展的做法和規定都應果斷改變;三是發展的概念不僅是指業務規模的擴大,更重要的是結構的優化、質量和效益的提高,只有結構優化了,質量和效益提高了,保險業才能形成良性循環,發展才有後勁,才是健康的發展;四是我國保險業尚處於初級發展階段,決定了發揮保險業的各項功能必須循序漸進,既要學習借鑒國外的先進經驗,又要緊密結合我國國情,不斷探索,穩步推進,正確處理好加快發展與防範化解金融風險的關系。
積極為加快保險業的發展創造寬松的環境。一是保險經營者要不斷優化產品結構,密切關注與經濟發展和社會生活緊密相關的熱點問題,大力開發新產品,尤其注重開發養老、醫療、教育、住房等具有廣泛社會需求的保險產品,同時努力創新服務方式,豐富保險服務的內涵,將服務滲透到保險消費的各個環節。二是保險消費者要不斷增強保險意識和維權意識,善於利用保險作為轉移自身風險的一種有效手段。三是保險監管者要不斷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努力創造公平競爭的市場環境;大力轉變監管方式,提高監管透明度,積極推進各項市場取向改革,減少對保險經營的不必要干預,同時加大對市場違法違規行為的懲戒力度;積極探索保險資金運作機制和治理體制的改革,不斷拓寬保險資金運用渠道,並支持有條件的保險公司設立保險資產治理公司,不斷提高保險資金運用的安全性和收益率;加快對外開放步伐,完善保險市場供給主體;逐漸轉變監管的重點,實行以償付能力監管為核心,切實防範和化解保險經營風險;金融業內部要加強協調和溝通,做到三者之間既合理分工、又密切合作,實現金融資源的合理配置,共同防範金融風險。四是政府部門要高度重視保險業在經濟發展和社會保障體系建設中的重要地位,認真研究制定保險業發展規劃,賦予稅收優惠政策,以支持保險業的長遠發展,如個人購買長期商業養老保險的所得稅優惠政策、對商業補充醫療保險免徵營業稅政策、對強制性和政策性保險的減免稅收政策,等等。
❹ 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規模
2007年12月25日在上海證券交易所掛牌上市,
股票簡稱:中國太保(代碼:601601),是國內第一家以集團整體形式登陸A股市場的保險公司。緊接著,公司又於2009年12月23日在香港聯合交易所掛牌上市,股票簡稱:中國太保(代碼:02601)。 太平洋保險旗下設有中國太平洋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中國太平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資產管理有限責任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香港)有限公司,公司在美國投資設有中國太平洋(美國)服務公司,在倫敦和紐約設有代表處。1998年公司與荷蘭國際集團合資設立的太平洋安泰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是國內首家中外合資的保險公司。截至2008年末,總資產為3193.9億元,凈資產487.4億元。2008年,實現保險業務收入940.2億元,較上年同期增長26.6%,就市場份額而言,太平洋產險為中國第二大產險公司,太平洋壽險為中國第三大壽險公司。
作為一家負責任的保險公司,中國太平洋保險以「誠信天下,穩健一生,追求卓越」為核心價值觀,堅持穩健經營,以效益為中心,積極推動可持續價值增長,不斷為客戶、股東、員工、社會和利益相關者創造價值,為社會的和諧穩定和經濟發展提供風險保障。
中國太平洋保險建立了覆蓋全國的營銷網路和多元化服務平台,擁有5400餘個分支機構,6.4萬余名員工與22多萬名營銷員,為全國超過3600萬名個人客戶和220萬機構客戶提供包括人身險和財產險在內的全方位風險保障解決方案、投資理財和資產管理服務。 中國太平洋保險在積極追求可持續價值發展的同時,致力於各類公益活動,履行企業公民的職責。自成立以來,總投資超過了3000萬元;在特大洪澇災害、非典、南方雪災、5.12抗震救災期間踴躍捐款捐物,總額超過8000萬元。
面向未來,中國太平洋保險確立了「以保險業為主,具有國際競爭力的一流金融服務集團」的戰略目標,努力建設成為信譽卓著、品牌傑出、財務穩健、效益優良的一流金融服務集團。 證券代碼 601601 證券簡稱 中國 太保
公司名稱 中國太平洋保險(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稱 China Pacific Insurance (Group) Co., Ltd
成立日期 1991-5-13 上市日期 2007-12-25
上市市場 上海證券交易所 所屬行業 金融、保險業
注冊資本(萬元) 770000 法人代表高國富
董事長 高國富 總經理 霍聯宏
董事會秘書陳巍證券代表 楊繼宏
注冊地址 :上海市浦東新區銀城中路190號交銀金融大廈南樓 郵政編碼 200120
❺ 哪些收入需要繳納個人所得稅
1.法定所得免稅。下列各項個人所得,免納個人所得稅:(稅法第4條)
(1)獎金。省級政府、國務院部委和軍隊軍以上單位,以及外國組織、國際組織頒發的科學、教育、技術、文化、衛生、體育、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
(2)債券利息。國債和國家發行的金融債券利息;
(3)補貼津貼。按照國務院規定發給的政府特殊津貼和國務院規定免稅的補貼、津貼;(細則第13條)
(4)救濟性款項。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從提留的福利費或工會經費中支付的個人生活補助費;民政部門支付給個人的救濟金以及撫恤金;(細則第14條)
(5)保險賠款。保險公司支付的保險賠款;
(6)轉業復員費。軍人的轉業費、復員費;
(7)安家費、離退休費用。按規定發給幹部、職工的安家費、退職費、退休工資、離休工資、離休生活補助費;
(8)外交人員所得。依照中國有關法律規律規定應予免稅的各國駐華使館、領事館的外交代表、領事官司員和其他人員的所得;
(9)協議免稅所得。中國政府參加的國際公約、簽訂的協議中規定免稅的所得;
(10)其他所得。經國務院財政部門批准免稅的所得。
2.下列所得,暫免徵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獎金。個人舉報、協查各種違法、犯罪行為而獲得的獎金;
(2)手續費。個人辦理代扣代繳稅款手續費,按規定取得的扣繳手續費;
(3)轉讓房產所得。個人轉讓自用達5年以上、並且是惟一的家庭生活用房取得的所得;
(4)延期離退休工薪所得。達到離、退休年齡,但因工作需要,適當延長離退休年齡的高級專家,其在延長離退休期間的工資、薪金所得,視同離、退休工資免徵個人所得稅。
3.外籍個人的下列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生活費用。外籍個人以非現金形式或實報實銷形式取得的住房補貼、伙食補貼、搬遷費、洗衣費;
(2)出差補貼。外籍個人按合理標准取得的境內、外出差補貼;
(3)其他費用。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語言培訓費、子女教育費等,經審核批准為合理的部分;
(4)股息紅利所得。外籍個人從外商投資企業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
4.外籍專家工薪所得免稅。下列外籍專家的工資、薪金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1)根據世界銀行專項貸款協議由世界銀行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外國專家;
(2)聯合國組織直接派往中國工作的專家;
(3)為聯合國援助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
(4)援助國派往中國專為該國無償援助項目工作的專家;
(5)根據兩國政府簽訂的文化交流項目來華2年以內的文教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6)根據中國大專院校國際交流項目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負擔的;
(7)通過民間科研協定來華工作的專家,其工資、薪金所得由該國機構負擔的。
5.農業稅繳稅項目免稅。個體工商戶或個人專營種植業、養殖業、飼養業、捕撈業,其經營項目屬於農業稅、農業特產稅、牧業稅征稅范圍,並已納稅的,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94〕財稅字第20號)
6.股息、紅利收入征免稅。對個人從基層供銷社、農村信用社取得的股息、紅利收入,是否徵收個人所得稅,由各省級人民政府確定,報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備案。(〔94〕財稅字第20號)
7.非工薪所得免稅。下列不屬於工薪性質的補貼、津貼或不屬於本人工薪項目的收入,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89號)
(1)獨生子女補貼;
(2)托兒補助費;
(3)差旅費津貼、誤餐補助;
(4)執行公務員工資制度未納入基本工資總額的補貼、津貼差額和家庭成員的副食品補貼。
8.境外支付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且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滿183天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內的所得,由境外雇員支付並且不由該雇員在中國境內的機構、場所負擔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條例第7條、國稅發〔1994〕148號)
9.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而在一個納稅年度中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不超過90天,或在稅收協定規定的期間內在中國境內連續或累計居住超過183天但不滿1年的個人,其來源於中國境外的所得,除擔任中國境內企業董事或高層管理職務的個人外,不論是由境內企業和境外企業支付的所得,均免徵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48號)
10.境外所得免稅。在中國境內無住所,但在境內居住滿1年而不超過5年的個人,其在中國境外的所得,僅對由中國境內企業和個人支付的部分徵收個人所得稅,對由中國境外企業和個人支付的境外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條例第6條、國稅發〔1994〕148號)
11.見義勇為獎免稅。對鄉鎮以上政府或縣以上政府主管部門批准成立的見義勇為基金會或者類似組織,獎勵見義勇為者的獎金或獎品,經主管稅務機關批准,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5〕25號)
12.青苗補償費免稅。對於在徵用土地過程中,單位支付給土地承包人的青苗補償費收入,暫免徵個人所得稅。(國稅函〔1997〕87號)
13.個人股本免稅。股份制企業用資本公積金轉增個人股本,不屬於股息、紅利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198號)
14.福利和體育彩票獎金免稅。個人購買社會福利有獎募捐彩票和體育彩票,一次中獎收入不超過1萬元的,免徵個人所得稅。超過1萬元的,全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4〕127號、國稅發〔1998〕12號)
15.轉讓股票所得免稅。對個人轉讓上市公司股票的所得,暫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61號)
16.國債利息和買賣股票價差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獲得的國債利息、買賣股票價差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17.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從買賣證券投資基金單位獲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字〔1998〕55號)
18.下崗職工經營所得、勞務報酬所得免稅。下崗職工從事社區居民服務業的經營所得和勞動報酬所得,從事個體經營自稅務登記之日起,從事獨立勞務服務的自持下崗證明在稅務機關備案之日起,在2003年底前,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43號)
19.教育存款利息免稅。專項教育儲蓄存款利息,免徵利息所得稅。(國稅發〔1999〕180號)
20.國外儲戶存款利息免稅。港澳台和國外儲戶在外資銀行特區分行存款利息,免徵個人所得稅。
21.股權式獎勵免稅。科研機構和高等學校轉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資比例等股權形式,給予科技人員個人的獎勵,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後,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9〕125號)
22.出售住房所得免稅。個人出售自有住房並擬在出售現有住房後1年內,按市場價重新購房的,其出售現有住房應繳的個人所得稅,視其重新購房的價值全部或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重新購房金額大於或等於原住房銷售額的,全部退還納稅保證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購房金額小於原住房銷售額的,按所佔比例退還納稅保證金,余額作為個人所得稅繳入國庫。(財稅字〔1999〕278號)
23.公積金和保險金免稅。企業和個人按規定比例提取並繳付的住房公積金、醫療保險金、基本養老保險金和失業保險基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和利息所得稅。(財稅字〔1999〕267號)
24.股權資產緩稅。對職工個人以股份制形式取得的擁有所有權的企業量化資產,暫緩征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60號)
25.安置收入免稅。國有企業職工因企業破產,從破產企業取得的一次性安置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77號、財稅〔2001〕157號)
26.補償收入免稅。國有企業職工與企業解除勞動合同,取得的一次性補償收入,在當地上年企業職工年平均工資3倍數額內的,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免徵標准,由省級地稅局確定。(國稅發〔2000〕77號)
27.失業保險金免稅。具備《失業保險條例》規定條件的失業人員,領取的失業保險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0〕83號)
28.隨軍家屬經營所得免稅。從2000年1月1日起,對從事個體經營的隨軍家屬,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0〕84號)
29.無賠款優待收入免稅。對於個人自己繳納有關商業保險費而取得的無賠款優待收入(保險費全部返還個人的保險除外),不作為個人應稅所得,不徵收個人所得稅。
30.扣繳利息稅手續費免稅。儲蓄機構內從事代扣代繳工作的辦稅人員取得的扣繳利息稅手續費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1〕31號)
31.科技創新獎勵免稅。對在教育部和香港凱旋基金會主辦的「明天小小科學家」活動中,學生個人取得的科技創新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1〕692號、國稅函〔2002〕1087號、國稅函[2006]459號)
32.外籍個人探親費免稅。對外籍個人取得的探親費,每年探親不超過2次和支付的標准合理的部分,免徵個人所得稅。(國稅發〔1997〕54號、國稅函〔2001〕336號)
33.個人申購和贖回基金單位的差價收入免稅。對個人投資者申購和贖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單位取得的差價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2〕128號)
34.基金分配收入免稅。對投資者(包括個人和機構投資者)從開放式證券投資基金分配中取得的收入,暫不徵收個人所得稅和企業所得稅。(財稅〔2002〕128號)
35.農村費改稅地區農業特產所得免稅。農村稅費改革試點地區停止徵收農業特產稅,改為徵收農業稅後,對個體戶或個人取得的農業特產所得,不再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57號)
36.高等學校教師獎金免稅。對教育部組織評選頒發的第一屆高等學校教學名師每人2萬元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3〕1294號)
37.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2005年底止,對下崗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除建築業、娛樂業以及廣告業、桑拿、按摩、網吧、氧吧外),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2〕208號)
38.奧運會獲獎收入免稅。對參賽運動員因奧運會比賽獲得的獎金和其他獎賞收入,按現行有關規定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號)
39.防治「非典」人員補助收入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凡承擔「非典」防治任務的傳染病醫院、綜合醫院和疾病預防中心、急救中心等單位中參加「非典」防治工作的第一線醫務和防疫工作者,按有關規定的標准取得的「非典」防治工作特殊臨時工作補助,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1號)
40.預防「非典」物品免稅。從2003年1月1日起至疫情解除止,為防止「非典」擴散,對單位發放給個人的用於預防「非典」的葯品、醫療用品和防護用品等實物(不包括現金),可不計入個人當月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財稅〔2003〕101號)
41.計程車司機減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至2003年9月30日期間,各省級政府可根據「非典」疫情對計程車汽車司機免徵個人所得稅或降低徵收定額。(財稅〔2003〕113號)
42.退役士兵自謀職業免稅。從2001年1月1日起至2003年底止,對退役士官和義務兵,從事稅收規定范圍的社會居民服務取得的經營所得和勞務報酬所得,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國稅發〔2001〕11號)
43.轉業幹部自主擇業免稅。從2003年5月1日起,從事個體經營的軍隊轉業幹部,自領取稅務登記證之日起,3年內免徵個人所得稅。(〔2001〕國轉聯8號、財稅〔2003〕26號)
44.「非典」期間個體戶經營蔬菜免稅。在「非典」期間,北京市個體工商戶經營蔬菜所得,免徵個人所得稅。具體實施辦法和執行日期由北京市政府根據疫情發展決定。(財稅〔2003〕112號)
45.為了促進中日友好關系發展,加深兩國人民之間的交流和理解,宋慶齡基金會遵照已故中日友好協會會長孫平化先生遺願,專項設立了《基金》。個人獲得《基金》的獎金,屬於國務院部委頒發的文化方面的獎金,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規定,對於個人獲得第四屆《基金》的獎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917號)
46.為鼓勵全國廣大職工積極參加群眾性科技攻關、技術革新和發明創造活動,推動我國科技進步、促進經濟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於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科學、技術等方面的獎金免稅的規定,對全國職工技術創新成果獲獎者所得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204號)
47.國家林業局屬於國務院部級直屬機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項關於國務院部委頒發科技方面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規定,對其頒發的林業科技重獎和貢獻獎獲獎者(名單見附件)的獲獎收入免徵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4]1389號)
48.為進一步鼓勵和發展高科技人才隊伍,支持和促進我國載人航天事業的持續發展,增強綜合國力,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的規定,對曾憲梓載人航天基金獎獲獎者取得的獎金收入,視為外國組織頒發的科學、技術方面的獎金,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5]116號)
49.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關於國務院部委頒發的環境保護等方面的獎金免徵個人所得稅的規定,對第三屆「中華環境獎」和「中華環境獎-綠色東方獎」獲獎者個人所獲獎金(詳見附件),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323號)
50.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對陳嘉庚科學獎2006年度獲獎者個人取得的獎金收入,免予徵收個人所得稅。?在陳嘉庚科學獎業務主管、組織結構、評選辦法不變的情況下,以後年度的陳嘉庚科學獎獲獎個人的獎金收入,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繼續免徵個人所得稅。(國稅函[2006]561號)
❻ 股票到中國多少年了
我國最早發行股票是在80年代中期,1984年北京的天橋百貨股份有限公司正式成為回
中國的第一家股份制答企業。隨後,上海的飛樂公司、深圳的寶安公司相繼發行了股票。
1988年前後在上海和深圳出現了地區性的股票交易,1990年12月後上海證券交易所、深
圳證券交易所相繼宣布而開業,拉開了中國股票交易的序幕。1992年,中國證券監督管
理委員會正式成立,從而使中國的股票交易逐漸走上了正規化和法制化的軌道。
❼ 賈康的成就
·《財政本質與財政調控》(專著,經濟科學出版社1998 年)
·《轉軌時代的執著探索——賈康財經文萃》(文集,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
·《財政與發展》(主筆,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 年)
·《轉軌中的財政制度變革》(主筆,遠東出版社 2000 年)
·《中國財政50年》(總纂、副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1999年)
·《亞洲金融危機與中國的積極財政政策》(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01 年)
·《轉型時期中國金融改革與風險防範》(主筆,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3年)
·《世界貿易組織與財稅政策》(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年)
·《地方財政問題研究》(主持,經濟科學出版社2004年)
·《公共財政與公共危機:「非典」引發的思考》(主編之一,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2004年)
·《從民怨到民享——地方稅費改革研究》(主編,吉林科技出版社 2001 年)
·《教育投入問題研究》(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02 年)
·《市場中的國有企業》(合作,人民出版社 1992 年)
·《中國社會主義財政理論與實踐》(副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3 年)
·《稅務人員實用手冊》(主編,中國經濟出版社1994 年)
·《中國企業籌資與投資全書》(副主編,中國統計出版社1994 年)
·《財政邊緣考察》(主編之一,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5 年)
·《港澳台財經與華僑華人經濟》(主筆,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6 年)
·《鄉鎮企業財務會計》(合作,新時代出版社1986年)
·譯有《發展中國家稅收理論》(合作,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1 年)
·參加《中國股票證券實用全書》(北京理工大學出版社1992 年);《中國財政稅收財務會計實用全書》(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2 年);《財政調節概論》(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1 年);《中國宏觀經濟理論》(江西人民出版社1990 年);《財經改革大思路》(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3 年)等書的寫作。·《抽緊銀根與壓縮規模——論我國需求控制的著力點及轉換條件》(《經濟研究》 1988 年第 5 期)獲 1988 年中央國家機關青年優秀論文一等獎
·與方曉丘教授合作《深化財政改革的構想》(《財政研究》 1989 年第 2 期)獲全國紀念黨的十一屆三中全會十周年理論討論會論文獎
·《分稅制改革與中央地方政府間的關系》(《改革》 1990 年第 4 期)獲財政部科研所科研成果一等獎
·執筆《有計劃商品經濟下的財政體制改革》(載《中國:財經改革新聲》,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1991 年)獲全國財政理論研究優秀獎(一等獎)
·《國有資產管理的分類與分層》(載《國有資產管理理論與實踐》,統計科學出版社 1991 年)獲全國國有資產管理徵文二等獎和財政部科研所科研成果一等獎
·《我國財政平衡政策的再認識》(《中國財經報》 1993 年 2 月 16 日)獲全國財政徵文二等獎
·《建立適應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國有資產管理體制》(《經濟縱橫》 1993 年第 8 期)被中國科學院評為「八五」優秀科技成果
·《關於我國宏觀經濟不穩定的制度性原因》(《財貿經濟》 1994 年第 6 期)獲全國財政科研成果一等獎
·與閻坤博士等合作《國庫管理體制改革及國庫現金管理研究》,獲財政部優秀論文一等獎·與白景明博士合作《財政與發展》(浙江人民出版社2000年版),獲全國財政科研成果一等獎
·與白景明博士合作《縣鄉財政解困與財政體制創新》(《經濟研究》2002年第二期),獲孫冶方經濟學獎
《中國財政通史》(多卷本專著,任副主編及當代卷主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06 年)
· 《科技投入及其管理模式研究》(主筆,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 2006 年)
· 《我國住房改革與住房保障研究》(主筆,經濟科學出版社 2007 年)
❽ 防非工作是什麼
防非工作是什麼
防非知識普及:什麼是防非工作
就是防止非法證券活動
根據《證券經營機構參與打擊非法證券活動工作指引》第二條規定,非法證券活動是指違反《證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未經有權機關批准,擅自公開發行證券,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或者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證券投資咨詢等證券業務的行為。
非法證券活動主要分為:
非法發行證券、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和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非法發行證券
根據《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200人的,為公開發行,應依法報經證監會核准。未經核准擅自發行的,屬於非法發行股票。
目前常見的非法發行證券的表現形式為不法分子以到境內外上市、高額回報為誘餌,以欺騙錢財為目的,誘騙投資者購買、轉讓所謂「原始股」等。
非法設立證券交易場所或者證券公司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一百二十五條規定,設立證券公司,必須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審查批准。未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經營證券業務。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零二條規定,證券交易所的設立和解散,由國務院決定。
非法經營證券業務
非法經營證券業務主要包括非法從事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證券投資咨詢等業務。
非法投資咨詢業務
根據證監會《證券、期貨投資咨詢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必須依照本辦法的規定,取得中國證監會的業務許可。證券投資咨詢是指從事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的機構及其投資咨詢人員以下列形式為證券投資人或者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者建議等直接或者間接有償咨詢服務的活動:
(一)接受投資人或者客戶委託,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
(二)舉辦有關證券投資咨詢的講座、報告會、分析會等;
(三)在報刊上發表證券投資咨詢的文章、評論、報告,以及通過電台、電視台等公眾傳播媒體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
(四)通過電話、傳真、電腦網路等電信設備系統,提供證券投資咨詢服務;
(五)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形式。
未經許可從事上述業務的行為,為非法投資咨詢活動。
常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的表現形式
未經取得證券投資咨詢業務資格的個人和機構:
1、設立網站或利用網路聊天工具以招攬會員或客戶為名,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的方式,非法代理客戶從事證券投資理財活動。
2、設立網站或利用網路聊天工具以保證收益、高額回報為誘餌,代客操盤,公開招攬客戶,與投資者簽訂委託協議,從事非法證券活動。
3、假冒合法證券經營機構網站或博客,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會員或客戶。
4、使用虛構的證券公司名稱,利用門戶網站的博客發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招攬會員或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變相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業務。
5、以門戶網站、網站博客、QQ等為平台,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收取咨詢費、服務費。
6、以「薦股軟體」形式,散布非法證券活動信息,提供證券投資分析、預測或建議服務,收取咨詢費、服務費。
7、通過開辦「股民學校」、舉辦投資報告會,從事非法證券投資咨詢。
非法證券經紀業務
非法證券經紀業務主要指無經紀業務資格的機構或者個人通過控制帳戶、開設子帳戶,接受交易指令,代理完成交易,開展非法證券活動。
非法證券承銷業務
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二十二條、二十五條規定,證券承銷業務為經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批準的證券公司的法定業務之一。未經批準的任何機構或個人,不得從事證券承銷業務。
❾ 關於股票評論的問題
http://www.eastmoney.com 東方財富網很多新老股民都看這個網站.裡面有一些不做的博客.可以找些適合自己的.
http://www.cnstock.com 中國證券網·上海證券報主辦
http://www.people.com.cn 人民網
http://chinese.wsj.com/gb/index.asp 華爾街日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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