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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韓利

發布時間:2021-02-21 21:18:18

㈠ 第六屆有利證券世界圍棋賽誰是冠軍

第六屆有利證券世界圍棋賽誰是馬曉春。

馬曉春於1995年5月獲第6屆東洋證券杯世界圍棋錦標賽冠軍,成為中國第一個圍棋世界冠軍;同年8月再獲第8屆富士通杯世界職業圍棋錦標賽冠軍,成就中國第一個圍棋「雙冠王」。著有《三十六計與圍棋》《笑傲紋枰》等。


(1)證券韓利擴展閱讀:

馬曉春的運動經歷

1978年,馬曉春進入國家圍棋集訓隊。當時中國還沒有圍棋段位制,進入國家隊事實上就成了職業圍棋手。同年在全國少年圍棋賽中獲得亞軍。

1979年8月,馬曉春在全國少年圍棋賽決賽中以五戰五捷的戰績奪得了冠軍。

1980年,在黃山下的屯溪,進國家隊兩年多的馬曉春代表浙江省參加全國圍棋團體賽。第7輪,馬曉春執黑以3/4子的優勢險勝代表黑龍江省的聶衛平,爆出了一大冷門。馬曉春因此戰取勝拿到當年9月在四川樂山舉行的全國個人賽入場券,並奪得個人賽亞軍。

1982年6月23日,馬曉春在杭州戰勝日本圍棋代表團的九段高手苑田勇一。苑田九段此行訪華,7戰6勝,輸的一盤就是栽在馬曉春手下。1982年9月,在浙江溫州舉行的全國個人賽上,馬曉春執白中盤負於聶衛平。

1983年11月,年僅19歲的馬曉春晉升九段,成為中國繼陳祖德、吳凇笙、聶衛平之後的第四位九段,也是當時中國最年輕的九段棋手。隨後,馬曉春取得1984、1986、1987、1991年的全國圍棋個人冠軍,對國內各種大賽的冠軍都加以問鼎,而且奪得一頂又一頂桂冠。

㈡ 股票投資開戶裡面有個OTC是什麼意思啊

OTC是櫃台產品,投資於場外市場(區別於交易所)的理財產品,是一種收益憑證,大多保本收益型。
是理財產品

㈢ 韓國證券期貨交易所的上市程序及時間

經公司董事會及股東大會決議,公司提交上市預審申請書,韓國證券期貨交易內所(KRX)在接收預審申容請後1-1.5個月對擬上市公司進行可行性審查及認可,並將結果通知擬上市公司及韓國金融監督委員會。接到KRX上市認可通知後,擬上市公司向金融監督委員會提交有價證券備案書,既可進行公募。目前自簽訂主承銷商合同到上市所需時間大約為9個月。根據韓國法律規定,在向KRX提交上市預審申請書前6個月,擬上市公司應與具有韓國境內股票承銷業務許可證的主承銷商簽訂主承銷合同。目前該制度正在改善,若此限製取消,上市時間可縮短為3個月。KRX接受按照國際會計准則或美國通用會計准則編寫的財務報表,但向韓國財政經濟部、金融監督委員會及KRX遞交的資料必須以韓文書寫。
中國證監會和韓國金監會在2001年6月簽署了《證券期貨監管合作安排》。KRX在2003年分別與上海和深圳交易所簽訂了《諒解備忘錄》,中國企業去韓國上市不存在法律障礙。

㈣ 炒股是利大於弊——還是弊大於利詳細解釋!

炒股本身沒有利弊之分,關鍵是炒股的心態!
如果你以一顆平常心對待,而不是賭徒的那種心態去參與,當然利大於弊!

炒股的好處是顯而易見的
1、提升品位。炒股以後,不再搞網戀,不再迷韓劇, 買書看報盯電視,天天關心國家大事,自覺學習金融知識,滿腦的新概念,滿嘴的新名詞,提升了層次,提高了素質,最後竟達到了自我崇拜的程度,再人前一忽悠,粉絲那個多喲。
2、充實生活。炒股看盤,九點半上崗,十五點離場,周一到周五,天天都挺忙。周六周日自覺學習,自我充電,研究宏觀經濟、了解財務狀況、分析K線組合,心裡多了一份牽掛,生活多了份樂趣,精神不再空虛,腰不酸, 腿不疼, 走路也有勁了。
3、能磨練意志。股市漲漲跌跌,變幻莫測,可以培養良好的心態,賺錢了高興,賠錢了,自己承受痛苦,培養了沉著、冷靜、淡然的性格,增強了應對挫折的信心和能力,造就了強者,培養了人才,一大批股民被提拔重用, 紛紛走向領導崗位或成為企業的高管。

當然如果你心態失衡,那麼炒股就會帶來很大的危害,在股市中賺錢的畢竟是少數,如果你沒經過系統訓練,沒有成千上萬的交易打底,你是很難跟市場中的那些精英所匹敵的。

因此,保持一個良好的心態,不要在乎金錢的得失,是一個很好的參與理由。如果是抱著來股市搶錢的態度,那麼我奉勸你還不如去堅持買彩票,股市有風險,入市需謹慎!

㈤ 證券公司法破產清償的程序是怎樣的

1、破產清算方式退出市場
破產是指證券公司發生支付不能,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法繼續經營情況時,由法院宣告其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破產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處置證券公司的債權。破產程序終結後,證券公司主體消滅。國際證券市場已經發生多起證券公司破產的實例:1997年日本三洋證券、小川證券、山一證券破產。韓國高麗證券破產、中國香港地區正達行證券公司破產。根據報道,中國的大連證券、新華證券、佳木斯證券的破產案件已經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機構的破產應該受一國《破產法》的規制,特別是在破產的程序性規定上,可以准用破產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機構的破產與一般企業的破產在實體性規定上具有較多的不同點。各國在破產法之外均有特別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的受理標准、依職權宣告破產等。這些特別法的規定涉及到金融機構的行政管理機構與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的分工和許可權分工問題。例如,美國《1978年破產改造法》授權美國證交會(SEC)參與證券公司的破產。我國《商業銀行法》71條和《保險法》86條分別作出相關規定:商業銀行破產和保險公司破產的破產應該經過金融監管機構同意。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組織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在證券公司破產問題上,我國《證券法》卻獨沒有作出任何規定,應該說是一個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國法院在證券公司的破產案件上缺乏特別性的法律規定,更無法准確處理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權利銜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證券公司破產程序中的權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會增大證券公司破產對證券市場的沖擊,特別是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動搖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因為,法院在處理證券公司破產問題上,其專業能力和對資本市場的獨特性明顯不如專業性的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客戶的權利保護是證券公司破產法的應當亟待完善的內容。
2、託管經營的逐步退出方式
證券公司的託管經營是中國處理問題券商的廣泛採用的方法,託管具有明顯的權宜之計和過渡性質。從託管實踐模式看,包括以下三種模式:1、同業託管經營,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託管違法券商託管問題券商。在新券商託管中,新的出資者解決問題證券公司個人賬戶窟窿,接管其證券營業部,獲得證券牌照,成立新證券公司。太平洋證券託管雲南證券便是新成立券商託管的適例,而老券商託管經營往往不承擔問題券商的債務,中國民族證券託管鞍山證券、東北證券託管新華證券就屬於這種情況。2、行政接管:2004年初國家組成託管組接管南方證券。3、資產管理公司託管證券公司。2004年7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恆信證券、德恆證券等,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託管閔發證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漢唐證券。
但是對託管經營的法律性質,託管方和被託管方、投資者、債權人的關系卻從來沒有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從而造成大量懸而未決的問題,託管機構和被託管機構的債權人、職工發生的法律訴訟和糾紛不斷發生,法院在處理類型案件中由於無法可依,存在極大的任意性。造成證券市場的嚴重混亂。特別是在證券市場整體不景氣的情況下,被託管機構的債權人認為託管是一種重組和合並,要求託管機構承繼問題券商的全部債務,從而進一步增加了證券市場主體的經營風險。
3、非破產清算方式
企業的解散包括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前者是指股東方通過一定的程序宣布結束合資關系,法人因發起人(或股東)合意而消滅;強制解散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被國家行政機關命令解散的情形。強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守行政法規的行為,如不參加年檢,違反環境保護法的污染行為,股東出資瑕疵,達不到法人成立條件等。
證券公司是特許行業,受到金融監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雙重行政管制,所以證券公司的強制解散包括許可證取消和工商執照吊銷。無論是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證券公司必須經過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場。我國法律在破產清算程序上明顯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並的退出方式
證券公司的重組包括新設合並和吸收合並這里我們主要討論證券公司吸收合並或新設合並情況下,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問題。從吸收合並的主體來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資控股證券公司,也不允許外資介入投資銀行和基金業務以外的其他的證券業務。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資的證券公司的收購。
根據法理,合並包括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在這兩種收購下,都關繫到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因為,證券公司的資產本身構成投資者、債權人利益的一般擔保。證券公司被合並後,產生了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關系人的債務承擔問題。

㈥ 國泰君安證券公司擔任IB是什麼意思

券商IB制度抄
券商IB制度:指券商擔任期貨公司的介紹經紀人或期貨交易輔助人,期貨交易輔助業務包括招攬客戶、代理期貨商接受客戶開戶、接受客戶的委託單並交付期貨商執行等。通常而言,券商IB制度就是券商介紹客戶給期貨公司、期貨公司向證券公司支付一定傭金的模式。

㈦ 韓國證券交易所的北京分所

韓國證券交易所於4月24日下午在北京CBD華茂萬豪酒店正式舉行了揭牌儀式。
韓國證券交易所董事長李正煥表示,北京代表處的設立將鞏固韓國證券交易所致力於拓展中國企業海外融資市場的地緣和產業結構近似的優勢,為韓國構建東北亞金融中心的目標打下結實基礎。目前,韓交所已吸引了深圳三諾、華豐紡織、高偉光學電子3 家中國企業赴韓上市。已經在主板和創業板市場簽署主承銷商協議的中國企業尚有17家,儲備企業預期還將有10-15家將追加主承銷商協議。隨著北京代表處的設立,韓交所旨在加強與更多優質中國企業直接溝通,及時傳遞韓交所監管、證券市場等信息,吸納更多中國企業赴韓上市,幫助其成為全球領軍者。而在全球交易所搶灘中國的大背景下,韓交所近一步下調企業上市費用和上市後的維持費用,僅為美國、歐洲、日本等交易所的1/3——1/2。
韓國證券交易所董事長李正煥表示,「北京成立代表處將為中韓兩國資本市場更為緊密的交流提供契機,未來兩國在資本市場方面的交流和接觸將更加深入和頻繁。」李正煥談到,目前,已經向中國證監會遞交QFII資格的韓國機構已達12家,准備遞交的機構更是數倍於這一數字。假如韓國QFII獲准投資中國A股市場,相信對於A股是個利好消息。而目前,中國大型券商已經在韓國設立法人機構,韓國證券市場也歡迎中國券商向韓國方面申請投行業務許可。預計5月中國證監會副主席將帶隊赴韓國重點考察和學習韓國創業板市場的成功經驗以及監管和運行情況。

㈧ 韓投證券是中國的嗎

不可信!這個屬於殺豬盤騙子平台!希望大家別投了,我也是被騙9.8萬!及時找人制止挽回了損失,,

㈨ 證券公司可以宣布破產嗎

1、破產清算方式退出市場

破產是指證券公司發生支付不能,不能清償到期債務無法繼續經營情況時,由法院宣告其進入破產還債程序。破產程序一般由法院主持,公平處置證券公司的債權。破產程序終結後,證券公司主體消滅。國際證券市場已經發生多起證券公司破產的實例:1997年日本三洋證券、小川證券、山一證券破產。韓國高麗證券破產、中國香港地區正達行證券公司破產。根據報道,中國的大連證券、新華證券、佳木斯證券的破產案件已經相應的中級人民法院受理。
金融機構的破產應該受一國《破產法》的規制,特別是在破產的程序性規定上,可以准用破產的民商事程序。但是金融機構的破產與一般企業的破產在實體性規定上具有較多的不同點。各國在破產法之外均有特別的規定,主要包括破產案件的受理標准、依職權宣告破產等。這些特別法的規定涉及到金融機構的行政管理機構與法院在破產程序中的分工和許可權分工問題。例如,美國《1978年破產改造法》授權美國證交會(SEC)參與證券公司的破產。我國《商業銀行法》71條和《保險法》86條分別作出相關規定:商業銀行破產和保險公司破產的破產應該經過金融監管機構同意。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被宣告破產後,人民法院組織金融監督管理部門等有關部門和有關人員成立清算組進行清算。
在證券公司破產問題上,我國《證券法》卻獨沒有作出任何規定,應該說是一個立法上的重大不足。使我國法院在證券公司的破產案件上缺乏特別性的法律規定,更無法准確處理與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權利銜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在證券公司破產程序中的權力模糊和缺位有可能會增大證券公司破產對證券市場的沖擊,特別是會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動搖投資者對資本市場的信心。因為,法院在處理證券公司破產問題上,其專業能力和對資本市場的獨特性明顯不如專業性的證券監管機構。對證券公司客戶的權利保護是證券公司破產法的應當亟待完善的內容。

2、託管經營的逐步退出方式

證券公司的託管經營是中國處理問題券商的廣泛採用的方法,託管具有明顯的權宜之計和過渡性質。從託管實踐模式看,包括以下三種模式:1、同業託管經營,由新成立券商或老券商託管違法券商託管問題券商。在新券商託管中,新的出資者解決問題證券公司個人賬戶窟窿,接管其證券營業部,獲得證券牌照,成立新證券公司。太平洋證券託管雲南證券便是新成立券商託管的適例,而老券商託管經營往往不承擔問題券商的債務,中國民族證券託管鞍山證券、東北證券託管新華證券就屬於這種情況。2、行政接管:2004年初國家組成託管組接管南方證券。3、資產管理公司託管證券公司。2004年7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恆信證券、德恆證券等,中國東方資產管理公司託管閔發證券、信達資產管理公司託管漢唐證券。
但是對託管經營的法律性質,託管方和被託管方、投資者、債權人的關系卻從來沒有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從而造成大量懸而未決的問題,託管機構和被託管機構的債權人、職工發生的法律訴訟和糾紛不斷發生,法院在處理類型案件中由於無法可依,存在極大的任意性。造成證券市場的嚴重混亂。特別是在證券市場整體不景氣的情況下,被託管機構的債權人認為託管是一種重組和合並,要求託管機構承繼問題券商的全部債務,從而進一步增加了證券市場主體的經營風險。

3、非破產清算方式

企業的解散包括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前者是指股東方通過一定的程序宣布結束合資關系,法人因發起人(或股東)合意而消滅;強制解散是指企業在經營過程中發生違法行為,被國家行政機關命令解散的情形。強制解散的原因包括:不遵守行政法規的行為,如不參加年檢,違反環境保護法的污染行為,股東出資瑕疵,達不到法人成立條件等。
證券公司是特許行業,受到金融監管部門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雙重行政管制,所以證券公司的強制解散包括許可證取消和工商執照吊銷。無論是自願解散和強制解散,證券公司必須經過清算程序才能退出市場。我國法律在破產清算程序上明顯存在立法不足。

4、吸收合並的退出方式

證券公司的重組包括新設合並和吸收合並這里我們主要討論證券公司吸收合並或新設合並情況下,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問題。從吸收合並的主體來看,目前法律尚禁止外資控股證券公司,也不允許外資介入投資銀行和基金業務以外的其他的證券業務。因此,在目前的法律前提下,只能是中資的證券公司的收購。
根據法理,合並包括資產收購和股權收購。在這兩種收購下,都關繫到投資者利益的保護。因為,證券公司的資產本身構成投資者、債權人利益的一般擔保。證券公司被合並後, 產生了投資者、債權人等利益關系人的債務承擔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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