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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高管從業

發布時間:2021-02-22 00:13:24

A. 證券從業人員的 收入 狀況 是什麼

收入由底薪和提成組成,收入差別很大。
證券從業人員是指被中國內證監會依法批準的容證券從業機構正式聘用或與其簽訂勞務協議的人員。證券從業人員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在中國證監會取得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後方可在各項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高級管理人員中至少應有三分之二以上應獲得證券從業資格證書;未取得證券業從業資格,除符合豁免規定的人員外,任何人不得在各類證券專業崗位上工作。

B. 如何申請證券高管資格

證券公司的高管包括正、副董事長,正、副總經理等,其任命需要結果證監會的批准才能生效,不是有誰申請就可以得到的。當然還有些基本的條件,比如學歷、從業年限、無違法記錄等,但證監會的批準是最關鍵的。

C. 關於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資格認證的詳細過程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令第39號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已經2006年10月20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第192次主席辦公會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主席 尚福林

二00六年十一月三十日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規范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提高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專業素質,保障證券公司依法合規經營,根據《公司法》、《證券法》、《行政許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監管適用本辦法。
本辦法所稱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高管人員),是指證券公司的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以及實際履行上述職務的人員。
證券公司行使經營管理職責的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以及類似機構的成員為高管人員。
第三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在任職前取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核準的任職資格。
證券公司不得聘任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不得違反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行使職責。
第四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章、規范性文件,遵守公司章程和行業規范,恪守誠信,勤勉盡責。
第五條 中國證監會依法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進行監督管理。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由中國證監會依法核准,經中國證監會授權,也可以由中國證監會派出機構(以下簡稱派出機構)依法核准。
第六條 中國證券業協會、證券交易所依法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進行自律管理。
第二章 任職資格條件
第一節 基本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一)《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三)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取得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二節 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九條 取得董事、監事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條 取得獨立董事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具有學士以上學位;
(三)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第十一條 獨立董事不得與證券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利益沖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礙獨立客觀判斷的情形。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證券公司或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證券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證券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證券公司1%以上股權的自然人,上市證券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或者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員的近親屬;
(四)為證券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四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六)在其他證券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取得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三節 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條件
第十三條 取得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證券公司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類似機構的成員(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四)曾擔任證券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4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五)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四條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第四節 其他規定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以及其他人員行使高管人員職責的,應當取得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十七條 從事證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專。
第十八條 具有證券、金融、經濟管理、法律、會計、投資類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任職資格的,從事證券、金融、經濟、法律、會計工作的年限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九條 在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證券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可以豁免證券從業資格的要求。
第三章 申請與核准
第一節 申請與受理
第二十條 申請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申請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本人或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中國證監會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2名推薦人的書面推薦意見;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四)資質測試合格證明;
(五)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鑒定意見;
(六)最近3年擔任單位主要負責人的,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
(七)最近3年內在金融機構任職且被納入監管范圍的,應提交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
(八)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請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還應提交證券從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一條 推薦人應當是任職1年以上的證券公司現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經理層人員。
申請人或擬任人不具有證券行業工作經歷的,其推薦人中可有1名是其原任職單位的負責人。申請人或擬任人為境外人士的,推薦人中至少有1名為符合本辦法規定的人員,另1名可以為申請人或擬任人曾任職的境外證券類機構的高管人員。
推薦人應當對申請人或擬任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舉的情形作出說明,並對其個人品行、遵紀守法、從業經歷、業務水平、管理能力等發表明確的推薦意見。
推薦人每個自然年度最多隻能推薦3人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二十二條 申請除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以外董事、監事的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公司注冊地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證券公司或股東單位的推薦意見;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明文件;
(四)最近3年內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
(五)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條 股東單位推薦的前條所述董事、監事人選,由股東單位出具推薦意見;獨立董事人選以及作為職工代表的董事、監事,應當由證券公司出具推薦意見。推薦意見至少包括以下內容:
(一)擬任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七條所列舉的情形;
(二)擬任人遵守證券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有關規定以及自律組織規則的情況;
(三)擬任人的職業道德水準和誠信表現;
(四)擬任人的管理能力和業務能力;
(五)擬任人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和精力履行職責。
第二十四條 申請獨立董事任職資格,還應當提供擬任人具有5年以上證券、金融、法律或者會計工作經歷的證明,以及擬任人關於獨立性的聲明。聲明應重點說明其本人是否存在本辦法第十一條所列舉的情形。
第二十五條 已經取得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的人員,自離開原任職公司之日起12個月內到其他證券公司擔任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且未出現本辦法第七條規定情形的,擬任職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表;
(二)原任職公司的離任審計報告;
(三)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條 申請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應當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向分支機構所在地的派出機構提出申請,並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請表;
(二)證券公司的推薦意見;
(三)身份、學歷、學位、證券從業資格的證明文件;
(四)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
(五)最近3年內曾擔任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職務的,應提交離任審計報告及原分支機構所在地派出機構的監管意見;
(六)最近3年內曾在金融機構任職且被納入監管范圍的,應提交監管部門的監管意見;
(七)中國證監會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七條 申請人提交學歷、學位證明文件復印件的,應當加蓋頒發單位或出具單位的公章,或出具公證機關的公證文書或律師的認證文件,以證明復印件與原件一致;提交國外和中國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及台灣地區大學或高等教育機構學位證書或高等教育文憑,或者非學歷教育文憑的,應當同時提交國務院教育行政部門對其所獲教育文憑的學歷學位認證文件。
第二十八條 申請人提交的最近3年曾任職單位的鑒定意見,應當詳細說明申請人或擬任人在曾任職單位的職責范圍、履職情況以及是否受到紀律處分等情況。
第二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根據《行政許可法》第三十二條和中國證監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的有關規定,對申請人提出的任職資格申請作出處理。
第三十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作出不予受理的決定:
(一)通知申請人補正材料,申請人在15日內未能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
(二)申請人在15日內提交的補正申請材料仍然不齊全或者仍然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三)法律、行政法規及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不予受理的情形。
第二節 審查與核准
第三十一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或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申請材料應當自中國證監會受理申請之日起2日內報申請人注冊地或住所地派出機構備案。派出機構對上述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持有異議的,應當自收到備案材料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意見報送中國證監會。
第三十二條 中國證監會或相關派出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對申請人或擬任人進行考察、談話。
第三十三條 申請人或擬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可以作出終止審查的決定:
(一)申請人或擬任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的;
(二)申請人依法終止的;
(三)申請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材料的;
(四)申請人未在規定期限內針對反饋意見作出進一步說明、解釋的;
(五)申請人或擬任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行為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的;
(六)申請人被依法採取停業整頓、託管、接管、限制業務等監管措施的;
(七)申請人或擬任人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八)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條 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對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申請作出是否核準的決定。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
第三節 任職
第三十五條 證券公司應當自擬任董事、監事、分支機構負責人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日內,按照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辦理上述人員的任職手續。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30日內,上述人員未在證券公司任職或履行相關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並經相關派出機構認可的,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第三十六條 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自作出決定之日起5日內,將有關人員的變動情況以及高管人員的職責范圍在公司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提交以下材料:
(一)任職、免職決定文件;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核准文件;
(四)相關人員簽署的誠信經營承諾書;
(五)高管人員職責范圍的說明;
(六)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證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報告義務的,相關人員應當在2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三十七條 證券公司任免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對有關人員進行任職談話。證券公司選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不符合規定的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應當責令證券公司限期更換人員。
第三十八條 內資證券公司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最多可以達到公司該類人員總數的30%;外資參股證券公司境外人士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比例最多可以達到公司該類人員總數的50%。
第三十九條 證券公司高管人員最多可以在證券公司參股的2家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但不得在上述公司兼任董事、監事之外的職務,不得在其他營利性機構兼職或者從事其他經營性活動。
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不得兼任其他同類分支機構負責人。
任何人員最多可以在2家證券公司擔任獨立董事。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兼職的,應自有關情況發生之日起5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條 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職務,不需重新申請任職資格,由擬任職的證券公司按照規定依法辦理其任職手續。
第四十一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分支機構負責人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有以下情形的,不受前款規定所限:
(一)證券公司董事(不包括獨立董事)、監事在同一公司相互改任;
(二)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在同一公司改任除獨立董事之外的其他董事、監事;
(三)證券公司分支機構負責人改任同一公司其他分支機構負責人。
第四十二條 證券公司變更法定代表人、主要負責人及分支機構負責人的,應當自作出有關任職決定之日起20日內辦理證券業務許可證的變更手續。
第四章 監督管理
第四十三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按照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和公司章程行使職權,不得授權未取得任職資格的人員代為行使職權。
第四十四條 高管人員職責分工發生調整的,證券公司應當在5日內在公司公告,並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同時,證券公司應當將上述事項及時告知相關高管人員。證券公司未按要求履行公告、報告義務的,相關高管人員應當在2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第四十五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應當拒絕執行任何機構、個人侵害公司利益或者客戶合法權益等的指令或者授意,發現有侵害客戶合法權益的違法違規行為的,應當及時向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報告。
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依法保護因依法履行職責、切實維護客戶利益而受到不公正待遇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合法權益。
第四十六條 禁止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從事下列行為:
(一)利用職權收受賄賂或者獲取其他非法收入;
(二)挪用或侵佔公司或者客戶資產;
(三)違法將公司或者客戶資金借貸給他人;
(四)以客戶資產為本公司、公司股東或者其他機構、個人債務提供擔保。
第四十七條 中國證監會對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但未在證券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人員進行資格年檢。
上述人員應當自取得任職資格的下一個年度起,在每年第一季度向住所地派出機構提交由單位負責人或推薦人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
第四十八條 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而不在證券公司擔任經理層人員職務的人員,未按規定參加資格年檢,或未通過資格年檢,或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連續5年未在證券公司任職的,應當在任職前重新申請取得經理層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四十九條 中國證監會建立資料庫,記錄取得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信息。證券公司選聘經理層人員,可以從中查詢相關信息。
中國證監會將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監事會主席的有關信息錄入資料庫。
第五十條 取得董事、監事、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至少每3年參加中國證監會認可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人員應當至少每3年參加所在地派出機構認可的業務培訓,取得培訓合格證書。
第五十一條 證券公司董事長、總經理不能履行職務或者缺位時,公司可以按公司章程等規定臨時決定符合第八條規定的人員代為履行職務,並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及注冊地派出機構報告。
公司決定的人員不符合條件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責令公司限期另行決定代為履行職務的人員,並責令原代為履行職務人員停止履行職務。
代為履行職務的時間不得超過6個月。公司應當在6個月內選聘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長、總經理。
第五十二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涉嫌重大違法犯罪,被行政機關立案調查或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證券公司應當暫停相關人員的職務。
第五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相關派出機構應當對負有直接責任或領導責任的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進行監管談話:
(一)證券公司或本人涉嫌違反法律、行政法規或者中國證監會規定;
(二)證券公司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存在重大隱患;
(三)證券公司財務指標不符合中國證監會規定的風險控制指標;
(四)證券公司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或違反本辦法規定授權不具備任職資格的人員實際履行上述職務;
(五)違反本辦法第三十六條、第四十四條規定,未履行公告義務;
(六)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不遵守承諾;
(七)違反本辦法第四十三條、第四十五條、第五十條、第五十二條規定;
(八)自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所推薦的人員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
(九)所出具的推薦意見存在虛假內容;
(十)對公司及其股東、其他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的違法違規行為隱瞞不報;
(十一)未按規定對離任人員進行離任審計;
(十二)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四條 證券公司凈資本或其他風險控制指標不符合規定,被中國證監會責令限期改正而逾期未改正的,或其行為嚴重危及證券公司的穩健運行、損害客戶合法權益的,中國證監會可以限制公司向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支付報酬、提供福利,或暫停相關人員職務,或責令更換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董事、監事、高管人員被暫停職務期間,不得離職。
第五十五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在任職期間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將其認定為不適當人選:
(一)向證券監管機構提供虛假信息、隱瞞重大事項;
(二)拒絕配合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履行監管職責;
(三)擅離職守;
(四)1年內累計3次被證券監管機構按照第五十三條的規定進行監管談話;
(五)累計3次被自律組織紀律處分;
(六)累計3次對公司受到行政處罰負有領導責任;
(七)累計5次對公司受到紀律處分負有領導責任;
(八)中國證監會根據審慎監管原則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十六條 自被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2年內,任何證券公司不得聘用該人員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第五十七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可以撤銷相關人員的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限期更換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第五十八條 自推薦人簽署推薦意見之日起1年內,被推薦人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或被撤銷任職資格的,自作出有關決定之日起2年內不受理該推薦人的推薦意見和簽署意見的年檢登記表。
第五十九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高管人員辭職,或被認定為不適當人選而被解除職務,或被撤銷任職資格的,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對其進行離任審計,並且自離任之日起3個月內將審計報告報中國證監會及相關派出機構備案。
第六十條 董事長、副董事長、高管人員離任審計期間,不得在其他證券公司擔任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一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管人員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依法應予以行政處罰的,依照有關規定進行處罰;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第六十二條 申請人或擬任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申請任職資格的,證券監管機構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許可,並依法給予警告。
第六十三條 申請人或擬任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任職資格的,應當予以撤銷,對公司和負有責任的人員予以警告,並處以罰款。
第六十四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辦法規定,聘任不具有任職資格的人員擔任相應職務的,中國證監會根據《證券法》第一百九十八條的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對公司和負有責任的人員予以警告,單處或者並處罰款:
(一) 違反本辦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六條和第五十一條規定;
(二)對中國證監會依據第三十七條、第五十六條作出的監管要求,公司未按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三)公司及相關高管人員未按規定履行報告義務或者報送的材料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
第六章 附則
第六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分支機構負責人是指證券公司的分公司、證券營業部、證券服務部以及中國證監會規定可以從事業務經營活動的證券公司下屬其他非法人機構的經理及實際履行經理職務的人員。
第六十七條 本辦法所稱金融工作是指除證券以外的其他金融工作。
在上市公司從事證券相關工作的,視為從事證券工作。
第六十八條 本辦法規定的期限以工作日計算,不含法定節假日。
第六十九條 本辦法自 2006年12月1日起施行。中國證監會發布的《證券經營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辦法》(證監機字[1998]46號)、《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管理辦法》(證監會令第24號)同時廢止。

D. 對基金行業高管人員的資格管理有哪些

《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管理辦法》:
第六條申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取得基金從業資格;
(二)通過中國證監會或者其授權機構組織的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
(三)具有3年以上基金、證券、銀行等金融相關領域的工作經歷及與擬任職務相適應的管理經歷,督察長還應當具有法律、會計、監察、稽核等工作經歷;
(四)沒有公司法、證券投資基金法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和基金從業人員的情形;
(五)最近3年沒有受到證券、銀行、工商和稅務等行政管理部門的行政處罰。
第七條申請基金管理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管理公司向中國證監會報送下列申請材料:
(一)對擬任高級管理人員(以下簡稱擬任人)任職資格進行審核的申請及任職資格申請表;
(二)相關會議的決議;
(三)前條第(三)項規定的從業經歷證明;
(四)最近3年工作單位出具的離任審計報告、離任審查報告或者鑒定意見;
(五)對擬任人的考察意見;
(六)擬任人身份、學歷、學位證明復印件;
(七)擬任人基金從業資格證明復印件;
(八)擬任人高級管理人員證券投資法律知識考試合格證明復印件;
(九)任職條件、任職程序符合法律、行政法規、中國證監會規定和公司章程的法律意見書;
(十)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材料。
申請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應當由基金託管銀行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款除第(二)項、第(九)項以外的申請材料。
上述申請材料應當是中文文本,一式3份。原件是外文的,應當附中文譯本。
第八條中國證監會依法對申請材料進行受理和審查。
中國證監會可以通過考察、談話等方式對擬任人進行審查。考察、談話應當由兩名工作人員進行,談話應當作出記錄並經考察人和擬任人簽字。
第九條申報機構應當自收到中國證監會核准文件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按照本機構的章程等規定作出選任或者改任的決定,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十條自取得任職資格之日起20個工作日內,擬任人未按照擬任機構的規定履行擬任職務的,除有正當理由的外,其任職資格自動失效。
高級管理人員離任的,其任職資格自離任之日起自動失效。
第十一條基金管理公司免去高級管理人員職務、任免董事和基金經理,基金託管銀行免去基金託管部門高級管理人員職務的,應當在作出決定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報送任職、免職報告材料。

E. 高管和非高管人員取得基金從業資格都有哪些途徑

唯一的途徑就是通過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組織的基金從業資格考試。
基金從業資格考試目前設置有三門,分別是科目一:基金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與業務規范;科目二:證券投資基金基礎知識;科目三: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基礎知識。
根據基金業協會的要求,通過基金從業科目一和科目二、或科目一和科目三可由所在任職機構向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申請基金從業資格注冊。所以,如果是僅為了考證,一般來說報名兩門就可以了。
在考試形式上,基金從業資格考試採取閉卷、機考的形式,考試時間為120分鍾,每題分值1分,總分100分,60分為合格線。

F. 證券公司的職位有哪些

一、證券發行員

職位概述:證券發行員是指在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代理發行業務的專業人員。

二、證券交易員

職位概述:證券交易員是指在證券經營機構從事證券代理交易、自營業務的專業人員。

三、證券投資顧問

職位概述:證券投資顧問是指從事向客戶提供證券投資咨詢、理財顧問服務並收取報酬的專業人員

四、證券經紀人

職位概述:證券經紀人指在證券交易所中接受客戶指令買賣證券,充當交易雙方中介並收取傭金的證券商。它可分為三類,即傭金經紀人、兩元經紀人與債券經紀人。

拓展資料:

要分清到證券公司主要工作,首先要明白證券公司的主要部門。

1、投資銀行部,承銷保薦(股票和債券)和並購,主要做業務。

2、經紀業務部,主要拉客戶的(俗了點,實事)。

3、資產管理部,跟基金公司業務有點類似,做證券投資的,交易員。

4、研究所,宏觀,行業研究的。宏觀大多需要博士畢業,行業研究,碩士即可,多數券商喜歡招聘有行業背景(本科理工或在相關公司工作過)的做行研。

5、直接投資部(多是以分公司的形式成立的,如中信的,金石投資;國信的,弘盛投資,都在創業板有項目上市),有十多家證券公司都成立了直投部,以後會更多。大多需要有經驗的,投行經驗或者項目經驗,因為這個部門的主要工作就是找項目。

6、隨著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推出後,也會成立相關部門,也會需要研究員,以後應屆生也可嘗試。

7、電子商務部,計算機專業的,感興趣的可以試試。主要是保證交易網路的暢通的。

應屆研究生,畢業多數去去投行部或者研究所,本科畢業可進營業部做經紀業務。

證券公司職位有哪些

G.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監管辦法的任職條件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
(一)《證券法》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第一百三十二條、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的情形;
(二)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受到金融監管部門的行政處罰,執行期滿未逾3年;
(三)自被中國證監會撤銷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3年;
(四)自被中國證監會認定為不適當人選之日起未逾2年;
(五)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取得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應當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一)正直誠實,品行良好;
(二)熟悉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章以及其他規范性文件,具備履行職責所必需的經營管理能力。 第九條 取得董事、監事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3年以上或者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專以上學歷。
第十條 取得獨立董事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並且具有學士以上學位;
(三)有履行職責所必需的時間和精力。
第十一條 獨立董事不得與證券公司存在關聯關系、利益沖突或者存在其他可能妨礙獨立客觀判斷的情形。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獨立董事:
(一)在證券公司或其關聯方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
(二)在下列機構任職的人員及其近親屬和主要社會關系人員:持有或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單位、證券公司前5名股東單位、與證券公司存在業務聯系或利益關系的機構;
(三)持有或控制上市證券公司1%以上股權的自然人,上市證券公司前10名股東中的自然人股東,或者控制證券公司5%以上股權的自然人,及其上述人員的近親屬;
(四)為證券公司及其關聯方提供財務、法律、咨詢等服務的人員及其近親屬;
(五)最近1年內曾經具有前四項所列舉情形之一的人員;
(六)在其他證券公司擔任除獨立董事以外職務的人員;
(七)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人員。
第十二條 取得董事長、副董事長和監事會主席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再或者經濟工作10年以上;
(二)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三)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三條 取得總經理、副總經理、財務負責人、合規負責人、董事會秘書,以及證券公司管理委員會、執行委員會和類似機構的成員(以下簡稱經理層人員)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者金融、法律、會計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四)曾擔任證券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2年,或者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不少於4年,或者具有相當職位管理工作經歷;
(五)通過中國證監會認可的資質測試。 第十四條 取得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除應當具備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基本條件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從事證券工作3年以上或經濟工作5年以上;
(二)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三)具有大學本科以上學歷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 第十五條 證券公司法定代表人應當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董事、監事以及其他人員行使高管人員職責的,應當取得高管人員的任職資格。
第十七條 從事證券工作10年以上或曾擔任金融機構部門負責人以上職務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長、副董事長、獨立董事、監事會主席、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的,學歷要求可以放寬至大專。
第十八條 具有證券、金融、經濟管理、法律、會計、投資類專業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的人員,申請證券公司董事、監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任職資格的,從事證券、金融、經濟、法律、會計工作的年限可以適當放寬。
第十九條 在證券監管機構、自律機構以及其他承擔證券監管職能的專業監管崗位任職8年以上的人員,申請高管人員和分支機構負責人的任職資格,可以豁免證券從業資格的要求。

H. 證券公司都有哪些職位 每個職位都是做什麼的~

一、經紀業務類 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從業經驗,3年以上營業部管理經驗;熟悉證券法規,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證券高管人員任職條件;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市場拓展能力,在應聘地有廣泛的客戶資源。 經紀業務部業務主辦 任職要求:經濟、工商管理、信息技術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2年以上證券工作經驗;熟悉經紀業務規則和流程,熟悉證券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了解風險控制、財務等專業知識,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溝通協調能力強,有一定管理能力;寫作能力較強,有獨立撰寫制度流程的經驗。 證券分析師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金融、證券投資等經濟類相關專業;熟悉各類金融產品,具備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具有較強的證券投資分析能力;具有良好的口頭表達及溝通能力;2年以上投資理財工作經驗或投資咨詢崗位工作經歷;具有較高的行情把握能力、投資分析能力和市場影響力。 高級客戶經理 任職要求:專科及以上學歷,有客戶資源者優先;有市場營銷或金融業從業經驗;品德良好,無不良記錄;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和客戶開發能力。 營業部信息技術員 任職要求:國家統招計算機、通信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從事證券公司信息技術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計算機相關專業大專學歷;熟悉MS Windows 2k/xp、MS SQL Server 2k、Novell Netware 4.11、MS Foxpro、Linux,能夠獨立分析和解決計算機相關軟硬體故障;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性格開朗,良好的協調溝通能力,工作積極主動,良好的敬業精神;具有MCSE、CCNA、CNE、證券從業人員等資格者優先。 營業部客戶服務人員 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熟悉經紀業務規則和流程,有檔案管理經驗者優先;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責任心強,考慮問題細致;辦事迅速准確,能敏銳發現問題;熟練使用辦公軟體、辦公自動化設備。 二、投行業務類保薦代表人任職要求: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有投行項目運作經驗;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高級經理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2-3年投行或證券相關從業經歷;有成功的投行項目運作經驗;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通過保薦代表人資格考試者優先。 項目助理任職要求:財經專業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三、研究類行業研究員任職要求:有色金屬、醫葯、旅遊、區域經濟、機械等相關專業,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兩年以上證券研究或相關行業工作經驗(同時具備者優先),其中一年以上證券研究經驗;具備較深厚的產業理論和行業分析基礎,熟悉相關領域企業運作和行業相關知識;邏輯判斷能力強,較強的人際交往能力,良好的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助理研究員任職要求:機械工程、材料、有色金屬、財經、金融工程、旅遊、區域經濟等相關專業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具有兩年以上相關行業工作經歷,熟悉證券行業;有較強的文筆功夫,能夠快速將手頭資料組織成文章;具有較強人際交往能力;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四、財務類核算部副經理 任職要求:財經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道德素質良好;5年以上財務工作經驗;有證券、會計師事務所從業經驗或注冊會計師資格者優先。 營業部財務經理

I. 上市企業高管中至少有一人要有證券從業資格嗎

不用的啊,這個是不用要求的啊

J. 證券公司里有哪些職業 請詳細舉例

一、經紀業務類
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5年以上證券或者金融從業經驗,3年以上營業部管理經驗;熟悉證券法規,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證券高管人員任職條件;具有較強的責任心,有較強的管理能力和市場拓展能力,在應聘地有廣泛的客戶資源。
經紀業務部業務主辦
任職要求:經濟、工商管理、信息技術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2年以上證券工作經驗;熟悉經紀業務規則和流程,熟悉證券法規和公司規章制度;了解風險控制、財務等專業知識,有證券從業人員資格證書;溝通協調能力強,有一定管理能力;寫作能力較強,有獨立撰寫制度流程的經驗。
證券分析師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金融、證券投資等經濟類相關專業;熟悉各類金融產品,具備證券投資咨詢資格;具有較強的證券投資分析能力;具有良好的口頭表達及溝通能力;2年以上投資理財工作經驗或投資咨詢崗位工作經歷;具有較高的行情把握能力、投資分析能力和市場影響力。
高級客戶經理
任職要求:專科及以上學歷,有客戶資源者優先;有市場營銷或金融業從業經驗;品德良好,無不良記錄;有較強的溝通能力和客戶開發能力。
營業部信息技術員
任職要求:國家統招計算機、通信等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或者從事證券公司信息技術工作三年以上且具有計算機相關專業大專學歷;熟悉MS Windows 2k/xp、MS SQL Server 2k、Novell Netware 4.11、MS Foxpro、Linux,能夠獨立分析和解決計算機相關軟硬體故障;具有良好的團隊合作精神,性格開朗,良好的協調溝通能力,工作積極主動,良好的敬業精神;具有MCSE、CCNA、CNE、證券從業人員等資格者優先。
營業部客戶服務人員
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熟悉經紀業務規則和流程,有檔案管理經驗者優先;具有較強的溝通能力;責任心強,考慮問題細致;辦事迅速准確,能敏銳發現問題;熟練使用辦公軟體、辦公自動化設備。
二、投行業務類保薦代表人任職要求:具有保薦代表人資格;有投行項目運作經驗;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高級經理任職要求:本科及以上學歷;具有2-3年投行或證券相關從業經歷;有成功的投行項目運作經驗;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通過保薦代表人資格考試者優先。
項目助理任職要求:財經專業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三、研究類行業研究員任職要求:有色金屬、醫葯、旅遊、區域經濟、機械等相關專業,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兩年以上證券研究或相關行業工作經驗(同時具備者優先),其中一年以上證券研究經驗;具備較深厚的產業理論和行業分析基礎,熟悉相關領域企業運作和行業相關知識;邏輯判斷能力強,較強的人際交往能力,良好的文字、口頭表達能力;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助理研究員任職要求:機械工程、材料、有色金屬、財經、金融工程、旅遊、區域經濟等相關專業研究生及以上學歷;具有兩年以上相關行業工作經歷,熟悉證券行業;有較強的文筆功夫,能夠快速將手頭資料組織成文章;具有較強人際交往能力;工作主動、自我進取,具有團隊合作精神,有良好的敬業精神。
四、財務類核算部副經理
任職要求:財經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道德素質良好;5年以上財務工作經驗;有證券、會計師事務所從業經驗或注冊會計師資格者優先。
營業部財務經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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