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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元證券終止

發布時間:2021-02-23 12:14:12

1. 股票暫停交易與終止交易條件的差別(要詳細點啊)

暫停交易就是上市公司因發生重大事項,向證交所申請後停牌,將來事情得到回解決後再申請復答牌,繼續在市場上交易,
終止交易就是由於公司破產、被全部收購等等原因,不符合繼續在二級市場交易的條件,申請後摘牌,不再在二級市場交易了。

2. 證監會中止審查和終止審查的區別

一、判定結果

中止審查還可以恢復審查,終止審查就不能了最終截止審查。

中止審查後,如果中止審查事項已經消除、發行人及中介機構已經進行澄清或者採取糾正措施的,恢復審查。發行人的保薦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尚未結案的,可在保薦機構完成其對發行人保薦工作的復核後,申請恢復審查。

發行人申請文件中記載的財務資料已過有效期且逾期3個月未更新的,將直接終止審查。

二、法律依據

終止審查的依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條

1、申請人主動要求撤回申請;

2、申請人是自然人,該自然人死亡或者喪失行為能力;

3、申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該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依法終止;

4、復的報告,但未說明理由或理由不充分;

5、申請人未在本規定第十七條第二款、第三款規定的30 個工作日內提交書面回復意見。

中止審查的依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

1、申請人因涉嫌違法違規被行政機關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對其行政許可事項影響重大;

2、申請人被中國證監會依法採取限制業務活動、責令停業整頓、指定其他機構託管、接管等監管措施,尚未解除;

3、為申請人製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於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4、為申請人製作、出具有關申請材料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有關人員因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立案調查,或者被司法機關偵查,尚未結案,且涉案行為與其為申請人提供服務的行為屬於同類業務或者對市場有重大影響;

5、對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的規定,需要進一步明確具體含義,請求有關機關作出解釋;

6、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理由正當。

恢復審查的依據

《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第二十三條因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一)、(二)、(五)項規定情形中止審查的,該情形消失後,中國證監會恢復審查,通知申請人。

因本規定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三)、(四)項規定情形中止審查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應當指派與被調查事項無關的人員,對該機構或者有關人員為被中止審查的申請事項製作、出具的申請材料進行復核。

按要求提交復核報告,並對申請事項符合行政許可法定條件、標准,所製作、出具的文件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發表明確復核意見的,中國證監會應當在30個工作日內恢復審查,通知申請人。

申請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同意中止審查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中止審查通知。申請人申請恢復審查的,應當向受理部門提交書面申請。同意恢復審查的,受理部門應當出具恢復審查通知。

三、具體行為

終止審查的三種嚴重的情形:

1、遭到他人舉報,舉報涉及股權變更、關聯交易、稅收、行政處罰、專利等方面,發行人及中介結構未能解決或解釋被舉報的問題;

2、擬IPO企業業績大面積下滑,本身已經不符合發行條件;

3、存在財務造假行為被發現。

中止審查的情形:

1、申請文件不齊備等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

2、發行人主體資格存疑或中介機構執業行為受限導致審核程序無法繼續的;

3、對發行人披露的信息存在質疑需要進一步核查的;

4、發行人主動要求中止審查或者其他導致審核工作無法正常開展的。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行政許可實施程序規定

3. 終止審查和中止審查有什麼本質區別么

法律上「中止」與「終止」的區別:

1.兩者法律效力不同:中止只是暫時終結了本次程序,並不是對案件的終結,相反,終止後,當事人申請執行權利的消滅。

2.結果不同:中止可以再次申請執行,不受申請執行期限的限制。終止是停止執行程序,以後不再恢復。

3.產生條件不同:中止是指在執行過程中,因發生特殊情況,人民法院需要暫時停止執行程序。終止是執行過程中,由於出現某些特殊情況,執行工作無法繼續進行或沒有必要繼續進行的。

在司法實踐中,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合同的終止區別於合同的轉移以及合同的中止:

1、合同權利義務的終止不同於合同的轉移。

合同的終止,是指合同的內容客觀上不復存在,它已經不須再履行或者無法再履行;而合同的轉移只是合同主體的變化,它仍然須履行,而且應當繼續履行。所以,合同的轉移並不導致合同的權利義務的終止。

2、合同的終止也不同於合同的中止。

合同的中止是指合同的效力因某種原因的發生而暫時停止,而合同的終止為合同效力的完全終結。

4. 證監會終止審查什麼意思

意思如下:

1、證監會新聞發言人表示,IPO終止審查主要有四種情況:

(1)是中介機構對發行條件的理解把握上存在偏差;

(2)是經營環境變化,企業不再符合條件;

(3)是隨著市場發展變化,企業對戰略做出調整;

(4)是少數企業保薦機構急於先上報先排隊,隱瞞問題。前三種情況終止審查,是企業的商業行為和商業權利,第四種違反信息披露的真實性義務。

2、本次公布的17家終止審查,其中審核中關注的主要問題包括,一是股權權屬不清晰,二是利潤與行業不一致且理由不充分,三是業績大幅下滑,四是大額資金往來行為披露不完整,五是數據出現差錯。

(4)國元證券終止擴展閱讀:

2017年全年,共有149家IPO排隊企業終止審查。值得關注的是,僅去年12月份,就有45家終止審查,其中,35家終止審查的時間發生在12月20日之後。具體看,12月21日和25日各有4家,12月27日12家,12月29日15家。

據了解,去年12月20日,監管機構要求保薦機構全面梳理在審項目,在2018年元旦前撤回。對中止企業、不回復反饋意見的企業以及不撤回申請的企業,現場檢查仍然進行。今後對發現問題企業的保薦機構也將重點關注,每年年底也會對保薦機構進行考評。

5. 證券投資基金的變更終止

1.基金存續期
我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暫行辦法》規定,封閉式基金的存續期不得少於5年,在具備下列條件時,經中國證監會審查批准可以擴募或者續期:
(1)年收益率高於全國基金平均收益率。
(2)基金託管人、基金管理人在3年內無重大違法、違規行為。
(3)基金持有人大會或基金託管人同意擴募或者續期。
(4)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申請基金擴募或續期時,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提交有關文件。
對開放式基金而言,除非出現導致基金終止的情況,否則基金將長期存續。
2.基金的變更
以下情況屬於基金的變更,但事前必須報經主管機關核准:
(1)改變基金券的認購辦法、交易方式及凈資產值的計算方法。
(2)基金擴募或續期。
(3)更換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等。
3.基金的終止
在下列情況下,經主管機關批准,基金應該終止,結束營業:
(1)基金封閉期滿,未獲批准續期的。
(2)因原基金管理人或原基金託管人退任而無新的基金管理人或基金託管人承接的,或在基金存續期內有超過基金招募說明書規定的連續數量工作日以上,基金持有人數量不足100人或基金資產凈額低於5000萬元的。
(3)經基金持有人大會表決終止的。
(4)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責令終止的。
(5)由於投資方向變更而引起基金合並、撤銷的。
(6)法律、法規或中國證監會允許的其他情況。
4.基金的清算
基金終止時,必須組成清算小組對基金資產進行清算,清算結果應當報中國證監會批准並予以公告。

6. 國金國聯終止合並,對股票市場是否有所影響

對股票市場會產生一些影響,但是馬上又會恢復,因為股票市場本來就一直動盪不安,所以這件事情造成的影響也不會很大。

7. 證券上市的終止的幾種形式 有誰知道嗎

證券上市的終止
是指發生法定原因後,原上市證券不得繼續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情形
第一節 暫停上市
14.1.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
(一)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審計結果表明公司繼續虧損;
(二) 因13.2.1條第(三)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按要求改正財務會計報告;
(三) 因13.2.1條第(四)項情形其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在兩個月內仍未披露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四) 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
(五) 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六) 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1.2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交易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預計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將繼續虧損的,公司董事會應當在該會計年度結束後的二十個交易日內發布股票可能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年度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1.3 因13.2.1條第(一)、(二)項情形股票被實行退市風險警示的上市公司,實行退市風險警示後首個會計年度財務會計報告顯示繼續虧損,或者雖然顯示盈利但被出具非標准無保留意見審計報告的,公司董事會在審議年度財務會計報告時,應當就以下事項作出決議,並提交最近一次股東大會審議:
(一)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公司將與一傢具有4.1條規定的恢復上市保薦機構資格的證券公司(以下簡稱「代辦機構」)簽訂協議,協議約定由公司聘請該代辦機構作為股票恢復上市的保薦機構;如果公司股票終止上市,則委託該代辦機構提供代辦股份轉讓服務,並授權其辦理證券交易所市場登記結算系統股份退出登記,辦理股份重新確認及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股份登記結算等事宜。
(二)如果公司股票被暫停上市,公司將與結算公司簽訂協議。協議約定(包括但不限於):如果股票被終止上市,公司將委託結算公司作為全部股份的託管、登記和結算機構。
(三)如果公司股票被終止上市,公司將申請其股份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轉讓,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以及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有關事宜。
14.1.4 上市公司應當在股東大會通過14.1.3條所述提案後五個交易日內完成與代辦機構和結算公司的協議簽訂工作,並在相關協議簽訂後及時報送本所,披露其主要內容。
14.1.5 上市公司出現14.1.1條第(一)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
公司在披露年度報告同時應當再次披露股票將被暫停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披露年度報告之日起,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14.1.6 上市公司出現14.1.1條第(二)、(三)項情形的,本所自兩個月期滿後次一交易日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實施停牌,並在停牌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是否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至少發布三次風險提示公告,並參照14.1.3條和14.1.4條的規定完成有關事項的審議、協議簽訂和相關信息披露工作。
14.1.7 本所在作出暫停股票上市決定後的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14.1.8 上市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暫停其股票上市的決定之日起及時披露股票暫停上市公告。股票暫停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暫停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暫停上市起始日;
(二) 有關股票暫停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 董事會關於爭取恢復股票上市的意見及具體措施;
(四) 股票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
(五) 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接受投資者咨詢的主要方式;
(六)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1.9 股票暫停上市期間,公司應當繼續履行上市公司的有關義務,並至少在每月前五個交易日內披露一次為恢復上市所採取的措施及有關工作進展情況。公司沒有採取重大措施或者有關計劃沒有相應進展的,也應當披露並說明具體原因。
14.1.10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暫停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一)公司有重大違法行為;
(二)公司情況發生重大變化不符合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條件;
(三)發行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所募集的資金不按照核準的用途使用;
(四)未按照公司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辦法履行義務;
(五)公司最近二年連續虧損;
(六)因公司存在14.1.1條情形其股票被本所暫停上市。
14.1.11 可轉換公司債券暫停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暫停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終止上市
14.3.1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股票上市:
(一)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
(二)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的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
(三) 因14.1.1條第(一)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法定期限內披露了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但未能在其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四) 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仍未能披露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
(五)因14.1.1條第(二)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經改正的有關財務會計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六)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未披露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
(七)因14.1.1條第(三)項情形股票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披露了相關年度報告或中期報告,但未能在其後的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
(八)恢復上市申請未被受理;
(九)恢復上市申請未被核准;
(十)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等發生變化不再具備上市條件,在本所規定的期限內仍不能達到上市條件;
(十一)上市公司或收購人以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為目的進行回購或要約收購,回購或要約收購實施完畢後,公司股本總額、股權分布不符合上市條件,公司董事會向本所提出終止上市申請;
(十二)在股票暫停上市期間,股東大會作出終止上市決議;
(十三)公司因故解散或法院宣告公司破產後裁定終結破產程序;
(十四)本所規定的其他情形。
14.3.2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九)項情形的,本所在不予核准恢復上市的同時作出終止上市決定;出現該條其他情形的,由本所上市委員會對公司股票終止上市事宜進行審議,作出獨立的專業判斷並形成審核意見。
本所依據上市委員會的審核意見,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3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一)項情形的,本所自法定披露期限結束之日起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4 上市公司預計可能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董事會應當在相關定期報告的報告期結束後的十個交易日內發布可能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並在披露相關定期報告前至少再發布兩次風險提示公告。
14.3.5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二)項情形的,應當自董事會審議年度報告後及時向本所報告並披露,同時發布可能被終止上市的風險提示公告。
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6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三)、(八)項情形的,本所自公司年度報告披露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7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四)項至(七)項情形的,本所在兩個月期滿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決定。
14.3.8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項情形的,本所在規定期限期滿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9 本所在作出是否終止股票上市決定前,可以聘請具有執行證券、期貨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就公司盈利的真實性等情況進行調查核實,並將核查結果提交上市委員會審議。 調查核實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終止上市決定的期限之內。
本所為作出是否終止公司股票上市的決定,可以要求公司提供補充材料,公司應當在本所規定期限內提供有關材料。公司補充材料期間不計入本所作出有關決定的期限內。
14.3.10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一)項情形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自公司披露收購結果公告或其他相關股權變動公告之日起停牌。上市公司董事會應當及時向本所提交終止上市申請,本所在收到該申請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11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二)項情形的,應當在股東大會會議結束後及時通知本所並公告。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的決定。
14.3.12 上市公司出現14.3.1條第(十三)項情形的,應當於公司股東大會作出解散決議,知悉依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責令關閉或者被撤銷等解散條件成就時,或法院宣告公司破產當日立即向本所報告並於次日公告,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種於本所知悉該情形之日起停牌。
本所在公司發布公告後十五個交易日內作出公司股票是否終止上市決定。
14.3.13 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後兩個交易日內通知公司,並於兩個交易日內發布相關公告,同時報中國證監會備案。
對於直至本所作出終止上市決定時仍未聘請代辦機構的公司,本所在作出公司股票終止上市決定的同時為其指定臨時代辦機構,通知公司和代辦機構,並於兩個交易日內就上述事項發布相關公告(公司破產、解散或者被依 法責令關閉的除外)。
14.3.14 公司應當在收到本所關於終止其股票上市決定後及時披露股票終止上市公告。股票終止上市公告應當包括以下內容:
(一) 終止上市股票的種類、簡稱、證券代碼以及終止上市的日期;
(二) 終止上市決定的主要內容;
(三) 終止上市後其股票登記、轉讓、管理事宜;
(四) 終止上市後公司的聯系人、聯系地址、電話和其他通訊方式;
(五) 中國證監會和本所要求的其他內容。
14.3.15 公司應當在股票終止上市後立即安排進入代辦股份轉讓系統的相關事宜,保證公司股份在本所發布有關終止上市公告後四十五個交易日內可以進入代辦股份系統轉讓。
14.3.16 上市公司出現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終止其可轉換公司債券上市:
(一)因14.1.10條第(一)、(四)項所列情形之一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經查實後果嚴重的:
(二)因14.1.10條第(二)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在六個月內該情形未能消除的;
(三)因14.1.10條第(三)項所列情形可轉換公司債券被暫停上市後,在兩個月內該情形未能消除的;
(四)因14.1.10條第(五)項情形,公司未能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或在法定期限內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顯示公司出現虧損,或未能在披露暫停上市後首個年度報告後五個交易日內提出恢復上市申請的;
(五)因14.3.1條規定公司股票被本所終止上市的。
14.3.17 可轉換公司債券終止上市事宜參照本節股票上市有關規定辦理。

另外,終止上市不等於你持有的股票為零,你所持久有的股票依然存在,但由於該公司不符合上述公司上市交易規則,因此你的股票轉讓會受到一定限制

8. 國金、國聯終止合並,你覺得與什麼有關系

終止合並與內幕交易有關,無論什麼原因都會產生負面影響,對證券投資者都是不負責任的。

9. 上市輔導終止意味著什麼

上市輔導是中國漢語內的一個詞語,是指有關機構對擬發行股票並上市的股份有專限公司進行的規范屬化培訓、輔導與監督。
第二步是上市輔導,企業發行股票前要接受其股票發行主承銷商輔導期一年,上市輔導的目的是要保證公開發行股票的企業按照《公司法》與《證券法》等法律、法規建立規范的法人治理結構和完善的運行機制,提高企業上市的質量。第三步,提出股票發行與上市申請,企業在輔導期滿一年後,如果達到發行股票與上市的條件,就可以向證監會提出發行股票的申請,提供包括招股說明書在內的申請材料。第四步,證券公司推薦,企業上市需要具有主承銷商資格的證券公司向證監會出具推薦涵。第五步,發行核准,中國證監會自受理申請材料後,在3個月內作出核准或不核準的決定,核準的依據是股票發行審核委員提出的審核意見。第六步,公開發行股票,企業在獲得中國證監會同意公開發行股票的核准意見後,可按照核準的發行方案發行股票。第七步,申請上市,企業公開發行股票後,可以提出上市申請,證券交易所在接到企業經中國證監會核准後的上市申請後,在6個月內安排企業股票上市西安股票配資義拓基金最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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