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證券承銷資格應具有哪些條件
我國《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專章規定了證券經營機構的承銷資格。根據辦法規定,從事股票承銷業務的證券經營機構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2)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1000萬元的凈證券營運資金。
(3)2/3以上的高級管理人員和主要業務人員獲得證監會頒發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在未取得《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證書》前,應當具備以下條件:高級管理人員具備必要的證券、金融、法律等有關知識,近年內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3年以上證券業務或5年以上金融業務工作經歷;主要業務人員熟悉有關的業務規則及業務操作程序,近2年沒有嚴重違法違規行為,其中2/3以上具有2年以上證券業務或3年以上金融業務的工作經歷。
(4)證券經營機構在近1年內無嚴重違法違規行為或在近2年內未受到規定的取消股票承銷業務資格的處罰。
(5)證券經營機構成立並且正式開業超過半年;證券兼營機構的證券業務與其他業務分開經營、分賬管理。
(6)具有完善的內部風險管理與財務管理制度,財務狀況符合規定的風險管理要求。
(7)具有能夠保障正常營業的場所和設備。
(8)證監會規定的其他條件。
對在股票承銷業務中擔任主承銷商的證券經營機構,還有特別要求的條件。這些條件:
a.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凈資產和不低於人民幣2000萬元凈資本,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低於人民幣5000萬元的證券營運資金。
b.取得證券承銷從業資格的專業人員或符合條件的主要承銷業務人員至少6名,並且應當有具備一定的會計、法律知識的專業人員。
c.參與過3隻以上股票承銷或具有3年以上證券承銷業績。
d.在最近半年同倘有出現作為發行人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主承銷商而在規定的承銷期內售出股票不足本次公開發行總20%的記錄。
我國《境內及境外證券經營機構從事外資股業務資格管理暫行規定》還分別對境內證券經營機構和境外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外資股承銷業務作了資格限定。
境內證券經營機構申請從事外資股承銷業務,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1)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少於8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少於80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營運資金。
(2)依照《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已經取得股票承銷業務資格。
(3)具有國家外匯管理部門批準的外匯業務經營權。
(4)具有能夠保障涉外業務正常開展的通訊設施、營業場所、設備等技術手段。
(5)具有10名以上有證券承銷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熟悉國際金融業務、會計業務和相關法律的專業人員至少各1名。
(6)具有1年以上從事證券承銷業務或參與承銷1次以上股票的經歷。
(7)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如果申請擔任外資股主承銷商或者境內事務直轄市人的,瞠應具有以下條件:
a.證券專營機構具有不少於12000萬元人民幣的凈資產,證券兼營機構具有不少於12000萬元人民幣的證券營運資金。
b.依照《證券經營機構股票承銷業務管理辦法》已經取得主承銷商資格。
c.具有20名以上有證券承銷經驗的專業人員,其中熟悉國際金融業務、會計業務和相關法律的專業人員至少各2名。
d.具有參與外資股承銷的經歷。
e.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境外證券經營機構擔任境內上市外資股主承銷商、副主承銷商和國際事務協調人的,除應符合申請從事境內上市外資股經營業務的一般條件外,還應具備以下條件:
(1)依照所在地法律可經營股票承銷業務。
(2)具有相當於人民幣12000萬元以上凈資產或者由依照境外法律可提供擔保並經證監會認可的機構出具相應的擔保。
(3)提出申請前2年內未中斷在國際市場開展證券承銷業務。
(4)有3名以上熟悉中國證券市場以及相關的政策、法律的專業人員。
(5)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條件。
2. 什麼是證券發行與承銷
《2010版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證券發行與承銷》內容簡介:隨著我國資本市場規范化、市場化、國際化的發展趨勢日漸顯著,不斷提高證券經營機構的競爭能力和風險控制水平,提升證券業從業人員和廣大證券市場參與者整體素質,顯得尤為重要。《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以及中國證監會頒布的《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辦法》規定,從事證券業務的專業人員,應當參加從業資格考試並取得從業資格。凡年滿18周歲、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和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員都可參加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上述規定對擴大證券市場從業人員隊伍,提高證券從業人員的專業水平,規范證券業從業人員管理具有十分重要的意義。為適應資本市場發展的需要,中國證券業協會根據一年來法律法規的變化和市場的發展,對《證券業從業資格考試統編教材》進行了修訂:第一,隨著我國股指期貨的推出,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證券投資分析》等書中,增加有關滬深300股指期貨合約及其交易規則、股指期貨投資的風險分析等內容;第二,根據新修訂的《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在《證券發行與承銷》中修訂有關發行保薦制度的內容,增加有關創業板發行、上市、督導等操作上的特殊規定等內容;第三,對《證券交易》書稿進行全面梳理,調整了部分章節設置,根據新頒布的法規對相關內容進行了修訂和補充,增加了有關證券經紀業務營銷管理方面的內容,同時,簡化了有關證券交易結算方面的內容;第四,根據新發布的有關基金銷售的規范,修訂了《證券投資基金》中的相關內容,增加了分級基金、基金評價等內容;第五,在《證券投資分析》中增加了有關證券估值方法、債券估值等內容;第六,在《證券市場基礎知識》中增加了有關證券交易、發行制度介紹、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監管方面的內容;第七,對原教材中的基本概念、理論和基本框架進行了較為全面的梳理和修訂,對錯漏之處進行更正,刪除了已不再適用的內容。
3. 什麼是證券承銷
證券承銷是指發行來人委託證券經源營機構向社會公開銷售證券的行為。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公開發行證券,依法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證券承銷是證券經營機構代理證券發行人發行證券的行為。它是證券經營機構最基礎的業務活動之一。
4. 證券承銷業務有什麼基本方式
證券承銷業務採取代銷或者包銷方式。這兩種方式是證券承銷業務的基本方式,也可以說是法定方式。為了有效地規范證券承銷業務,明確在證券承銷業務中發行人與證券公司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分別對證券代銷和證券包銷的法律關系的內容作了具體規定,這些規定是:
一、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這一規定表明,在證券代銷方式中,證券公司與 發行人之間是委託代理關系,證券公司的責任是在承銷期內盡力銷售證券,期限屆滿時能銷出去多少算多少,尚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發行人,基本上不承擔什麼風 險。相應的,證券公司所收取的費用也較少。對發行人來說,自己要承擔全部的發行風險,但發行成本較低,銷售證券的主動權掌握在自己手中。在實際中,代銷證 券的方式適合於一些信譽好、知名度高、比較易於被社會公眾接受的大公司的證券。
二、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購入的承銷方式。在證券包銷方式中,證券公司與發行人是 買賣關系,證券公司的責是按協議購入發行人的全部證券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購入未售出的全部證券,發行風險全部由證券公司承擔。與此相對應的是證券公司包銷 的收益較高,其收益主要來自低價從發行人處買進又以高價向投資者售出所賺取的差額利潤。對發行人來說既不必承擔證券銷售不出去的風險,又能迅速籌集到資 金,所以,包銷證券是證券市場中最常見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具體又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方式。這兩種包銷方式本質上是相同的,但又各具特點。
5. 證券公司的業務有哪些
你好,證券公司的主要業務包括:
【1】經紀業務。就是代理買賣滬深股市的證券業務專。投資者必須在證屬券公司開戶,利用證券公司提供的交易通道交易席位,才能與交易所進行證券交易。證券公司收取服務傭金的業務。
【2】自營業務。利用證券公司的人才優勢,信息優勢和市場經驗等等進行的自有資金投資經營的業務。
【3】資產管理業務。簡稱資管業務。憑借證券公司在投資方面眾多優勢,為客戶提供投資服務,即幫客戶理財,從中賺理財服務費,虧盈客戶自負。其代表就是證券公司提供的各種各樣的理財產品。
【4】融資融券業務。借錢給客戶買證券或者是借證券給客戶賣,從中收服務費。
【5】IB業務。即代理期貨業務。
【6】發行與承銷業務。股份公司股票要上市必須要證券公司的輔導和推薦才能上市,這其中涉及非常專業的金融服務項目。也只能靠證券公司的服務。上市之後幫助股份公司在一二級市場承銷。
【7】股權抵押。可以進行一定規模的股權質押貸款。
6. 證券公司四大業務是什麼
證券公司四大業務有:經紀業務,發行與承銷業務,自營業務,資產管理業務。回業務范圍如答下:證券經紀;證券投資咨詢;與證券交易、證券投資活動有關的財務顧問;證券承銷與保薦;證券自營;證券資產管理;其他證券業務;並購。
證券公司經營上述第(1)項至第(3)項業務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 000萬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之一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1億元;經營第(4)項至第(7)項業務中兩項以上的,注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5億元。其注冊資金必須是實繳資金。
證券公司設立條件:
(1)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公司章程;
(2)主要股東具有持續盈利能力,信譽良好,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3年,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2億元;
(3)有符合規定的注冊資本;
(4)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具備任職資格,從業人員具有證券從業資格;
(5)有完善的風險管理與內部控制制度;
(6)有合格的經營場所和業務設施;
(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7. 什麼是證券承銷,承銷是什麼具體意思能不能解釋得通俗點啊
承銷又可分為包銷、投標承購、代銷、贊助推銷四種方式。
包銷是指發行人與承專銷機構簽訂合屬同,由承銷機構買下全部或銷售剩餘部分的證券,承擔全部銷售風險。適用於哪些資金需求量大、社會知名度低而且缺乏證券發行經驗的企業。投標承購通常是在投資銀行處於被動競爭較強的情況下進行的。採用這種形式發行的證券通常信用較高,受倒投資者歡迎的證券。代銷一般是由投資銀行人為該證券的信用等級較低,承銷風險大而形成的。這時投資銀行只接受發行者的委託,代理其銷售證券,如在規定的期限計劃內發行的證券沒有全部銷售出去,則將剩餘部分返回證券發行者,發行風險由發行者自己承擔。贊助推銷是指當發行公司增資擴股時,其主要對象是現在股東,但又不能確保現有股東均認購其證券,為放置難以及時籌集到所需資金,甚至引起本公司股票價格下跌,發行公司一般都要委託投資銀行辦理對先有股東發行新股的工作,從而將風險轉嫁給投資銀行。
8. 證券經紀業務與證券承銷業務誰的風險大
1.在證券經紀業務中,包含的要素有:委託人、證券經紀商、證券交易所和證券交易對象。
所謂證券經紀商,是指接受客戶委託、代客買賣證券並以此收取傭金的中間人。證券經紀商以代理人的身份從事證券交易,與客戶是委託代理關系。證券經紀商必須遵照客戶發出的委託指令進行證券買賣,並盡可能以最有利的價格使委託指令得以執行;但證券經紀商並不承擔交易中的價格風險。證券經紀商向客戶提供服務以收取傭金作為報酬。
2.證銷業務概述股票承銷是指具有證券承銷業務資格的證券公司,藉助其在證券市場上的良好信譽和營業網點,在規定的發行有效期限內幫助發行人發行股票的行為,並因此收取一定比例的承銷費用。在證券發行過程中,券商充當承銷商角色,對券商來說,證券承銷業務是券商的重要業務並構成券商傳統業務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我國的證券公司在證券市場的發展中也取得了不錯的成績,而證券公司的股票承銷業務具有以下特點:
1.對人力資本的依賴性。股票承銷的成功與否和收益的大小更主要地依賴於股票承銷業務人員的素質和技能,要求從業者不僅具備較好的財務、法律知識、還應該具備快速學習能力、良好的分析判斷能力以及溝通能力。
2.項目周期長,涉及面廣,不確定因素多。一般首次公開發行股票,證券公司都要介入前期的企業改制輔導工作,一般最少需要一年時間,才能上報審批,直至決定股票發行承銷,時間跨度很大。
3.高收益與高風險並存。一旦證券公司爭取到承銷項目,就能為證券公司帶來一次性的巨額收益,但由於市場變化,其風險也很大。
4.業務的創新性。特別表現在承銷手段以及發行方式上的創新,更能給證券公司爭取較多的承銷業務。承銷方式主要有兩種:包銷和代銷。
9.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證券的發行與承銷涉及三方當事人,一是發行人,二是承銷商即證券公司,三是投資者,即購版買證券的人或機構權。
承銷有兩種方式,一種是代銷,另一種是包銷。
1.代銷
代銷是證券代理銷售的一種形式,由發行人與證券公司簽訂代銷協議,按照協議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銷售所發行的證券,到約定的期限,部分未售的證券退還發行人,證券公司不承擔責任。代銷實際上是發行人與承銷商的一種委託代理關系,因承銷商不承擔銷售風險,因此代銷的傭金較低。
2.包銷
包銷又分兩種,一種是全額包銷,一種是余額包銷。
全額包銷,是指由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協議,由承銷商按約定價格買下約定的全部證券,然後以稍高的價格向社會公眾出售,即承銷商低價買進高價售出,
賺取的中間差額為承銷商的利潤。全額包銷如果證券銷售不出去;風險由承銷商自負,故風險較大,但是其收益要比代銷的傭金高。
余額包銷,是指承銷商與發行人簽訂協議,在約定的期限內發行證券,並收取傭金,到約定的銷售期滿,售後剩餘的證券,由承銷商按協議價格全部認購。余額包銷實際上是先代理後包銷。
10. 什麼是證券承銷業務
承銷業務是證券公司根據協議,依法協助證券發行人銷售其所發行的證券的行為。依據《證券法》的規定,“發行人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由證券公司承銷的,發行人應當與證券公司簽訂承銷協議”,委託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承銷是投資銀行的傳統業務。
承銷業務分為代銷或包銷兩種方式。證券代銷是指證券公司代發行人發售證券,在承銷期結束時,將未售出的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證券包銷是指證券公司將發行人的證券按照協議全部購入,或者在承銷期結束時將售後剩餘證券全部自行購入的承銷方式。包銷又分為全額包銷和余額包銷兩種方式。全額包銷是指證券公司作為承銷商先全額買斷發行人發行的證券,再向投資者發售,由證券公司承擔全部風險的承銷方式。余額包銷是指證券公司作為承銷商按照約定的發行額和發行條件,在約定的期限內向投資者發售證券,到銷售截止日,如投資者實際認購總額低於預定發行總額,未售出的證券由證券公司負責認購,並按約定的時間向發行人支付全部發行價款的承銷方式。
為了防止證券公司超出風險承受能力承銷證券,《證券法》還規定了承銷團的承銷方式,即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砸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其他證券公司組成。
證券公司承銷證券,負有對發行人進行盡職調查的義務,對公開發行募集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進行核查,並根據市場情況與發行人協商確定發行價格。證券公司承銷證券,應當與發行人簽訂承銷協議。承銷協議應當載明下列事項:當事人的名稱、住所及法定代表人姓名;代銷、包銷證券的種類、數量、金額及發行價格;代銷、包銷的期限及起止日期;代銷、包銷的付款方式及日期;代銷、包銷的費用和結算辦法;違約責任;中國證監會規定的其他事項。證券的代銷、包銷期限最長不得超過9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