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關於抵押支持債券
若是我行抵押類貸款,目前只接受以房產作抵押;如需申請「個人汽車按揭貸款」,則可以用所購買的車輛(全新非營運小汽車)做抵押申請;若您有未到期的定期存款、存單等,也可嘗試申請質押貸款。
⑵ 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證券特徵
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具有以下特徵:一是以信託方式實現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二是投資主體只限於機構投資者;三是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明令禁止政府提供信用擔保。
以信託方式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
關於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模式,國內學者圍繞我國應該採取美國模式還是英國和歐洲模式進行了長期的論證,關注的焦點是SPV是否要有政府背景,是採取公司形式還是信託形式。根據《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下稱管理辦法),我國住房抵押貸款將以沒有政府擔保的信託方式實現證券化。管理辦法第2條規定:「資產證券化是指以銀行業金融機構作為發起機構,將信貸資產信託給受託機構,由受託機構以資產支持證券的形式向投資機構發行受益證券,以該財產所產生的現金支付資產支持證券收益的結構性融資活動。」我國首單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產品——「建元2005-1」就是由中國建設銀行作為發起機構,委託中信信託在銀行間債券市場發行的。
另外,我國還沒有SPV方面的專門立法,但《金融機構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監督管理辦法》(下稱監管辦法)對SPV的市場准入作出了嚴格的規定。監管辦法第9條規定,信託受託機構應當「根據國家有關規定完成重新登記三年以上;注冊資本不低於五億元人民幣,並且最近三年年末的凈資產不低於五億元人民幣。」同時,監管辦法第8條規定:「資產支持證券由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發行,特定目的信託受託機構由依法設立的信託投資公司或銀監會批準的其他機構擔任。」這意味著我國的SPV的主體將是信託投資公司,但也不排除其他機構擔任SPV的可能。
投資主體只限於機構投資者
現階段,我國MBS只能在銀行間債券市場交易。管理辦法第47條規定:「金融機構按照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的有關規定可以買賣政府債券、金融債券的,也可以在法律、行政法規和銀監會等監督管理機構有關規定允許的范圍內投資資產支持證券。」這一方面是汲取我國股票市場的教訓,由於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處於起步階段,相關的法律金融制度不完善,逐步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可以積累經驗,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避免市場過度的非理性行為;另一方面,MBS在我國是一種全新的固定收益證券,其風險收益特徵與普通企業債券、其他固定收益類證券不同,對風險管理能力要求高,而機構投資者在這一方面比較成熟,從而能夠保證國內住房抵押貸款證券項目的順利實施。
我國向個人投資者開放MBS業務只是時間上的問題。從成熟市場的資產證券化實踐來看,只有切實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利益,才能最終真正推動資產證券化的發展,這就需要進一步健全和完善相關法律法規制度。
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
信用增級的形式靈活多樣,政府不為MBS提供信用擔保
信用增級是指在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交易結構中通過合同安排所提供的信用保護。信用增級的方式可以分為外部法和內部法:外部法是指第三方根據相關法律文件中所承諾的義務和責任,向信貸資產證券化交易的其他參與機構提供一定程度的信用保護,並為此承擔相應的風險;內部法是指通過重新安排證券獲得償付的優先次序,提高優先順序證券的信用級別,或通過發起人提供更多的連帶責任提高證券的信用級別。
我國MBS的信用增級形式可以是內部法和外部法,但是不能由政府提供信用擔保。管理辦法第30條規定:「信用增級可以採用內部信用增級或外部信用增級的方式提供。內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於超額抵押、資產支持證券分層結構、現金抵押賬戶和利差賬戶等方式。外部信用增級包括但不限於備用信用證、擔保和保險等方式。」這無疑為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外部增信提供了法律上的支撐。同時,政府不能為住房抵押貸款提供信用擔保,因為我國《擔保法》第8條明確規定:「國家機關不能作為保證人,但經國務院批准為使用外國政府或國際經濟組織貸款進行的轉貸款的除外。」勿庸置疑,這一規定也將制約我國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發展。我國
⑶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的發展現狀及發展對策
我國資產證券化現狀與問題分析
[摘要] 本文簡介了資產證券化的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從資產證券化的市場分類、發展動力、銀行動機、產品定價、發起主體和基礎資產等六個方面,分析了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提出統一資產證券化法律和交易規則,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並注意控制風險的建議。
[關鍵詞] 資產證券化 現狀和問題
一、資產證券化概念和基本交易結構
早在1977年,美國的投資銀行家維斯·S·瑞尼爾(Lewis S.Rainer)就已使用了「資產證券化」這個用語。但是至今,各種定義解釋仍未統一。美國杜克大學西瓦茲(Shwartz)教授定義為:「在證券化中,企業部分的分解自己,把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從企業整體風險中隔離出來,隨後以該資產為信用基礎在資本市場上融資,融資成本比起企業的直接債務融資或股權融資來的要低」。這一概念非常旗幟鮮明地提出了資產證券化實現的兩個目標,一是降低融資成本,二是分離那些「不具有流動性」的資產所帶來的風險。
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較為復雜,但是基本結構不變。如圖1所示,在典型的資產證券化交易中,發起人通過創設金融資產,然後選擇資產匯集成資產池,並通過兩種方式轉讓這一資產池:一是發起人向信託受託人轉讓該資產池,換取基礎資產所有權權益的轉遞憑證;二是發起人向商業信託受託人或特殊目的載體(SPV)轉讓資產池,後者發行以該資產池為擔保的債務工具,並用所募集資金向發起人支付轉讓資產的價格。
二、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和問題
1.發展歷程
我國資產證券化起步較晚,最早可以追溯到1992年三亞市丹洲小區將800畝土地作為發行標的物,以地產銷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為投資者收益來源而發行的2億元地產投資券。
而對於我國的金融機構而言,資產證券化真正開始於2005年12月兩項試點交易的成功發行。這兩項交易分別是中國建設銀行的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RMBS)和國家開發銀行的現金流抵押貸款證券(CLO)。經過中國人民銀行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銀監會)等數家政府機構的多年努力,上述兩項涉及總額約人民幣72億元證券化資產的交易成為可能。之後,國內各家銀行紛紛試水資產證券化。2008年,建行發行了國內首隻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
非金融機構方面,中國聯通作為發起人於2005年8月完成了首個企業資產管理計劃交易。擔任計劃管理人的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發行了不同系列的資產支持受益憑證。這是我國企業資產證券化的標志性事件,之後一年中,另外8個專項資產管理計劃陸續誕生,「基礎資產」的范圍擴大到與高速公路收費、設備租賃、電力銷售、基礎設施建設和股權轉讓等相關的各種應收賬款或未來現金流(對應收益權)。
我國的信用風險與流動資本高度集中在銀行業,據統計,約90%的融資來自於銀行。企業從國內資本市場直接融資的渠道並未完全暢通(例如發行企業債或股票),況且企業直接融資的金額與銀行貸款的規模相比還是遠遠不夠。幫助降低信用風險在銀行界的高度集中和減少社會流動性過多的問題,使得資產證券化成為重新分配風險和資本的必要手段之一。
2.我國資產證券化的現狀及問題
目前我國的資產證券化分為企業資產證券化(也叫專項資產證券化)和信貸資產證券化(即狹義的資產證券化)。主要呈現如下特點:
(1)資產證券化兵分兩路,銀行間債市與證券市場天然相隔。受分業監管體制的限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一是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二是企業資產證券化。兩種資產證券化產品各自由不同的監管部門審批,在不同的交易場所上市流通,適用不同的監管規則。
證監會將企業資產證券化完全消化在證券行業內部來運行和管理,銀行信貸的資產證券化只能在銀行間市場發行和交易,造成與銀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並不在統一的市場上交易的局面。面對的投資者結構單一,數量有限,證監會對企業的會計和法律界定不夠明確。而銀監會對證券化產品審批手續復雜,節奏緩慢。
(2)流動性整體過剩,銀行缺乏實施動力。關於資產證券化,國內目前有很多關於增加了流動性的討論,大概是指,將未來現金流轉換為近期的流動性。事實是,由於投資途徑有限而導致的高儲蓄率,使國內銀行的流動性過於充足。且存額與銀行貸款總額之間的差距仍在擴大。資產證券化在這一方面的優勢對銀行業整體來說,沒有很大的吸引力。當然,不能一概而論。
對於四大國有銀行和交通銀行等大行來說,有的是剛剛為上市進行過資本注入,有的存款本身過剩,但是對於很多規模相對較小的股份制商業銀行,他們的需求很迫切。一家快速成長的銀行必須不斷有資金尋求新的市場,像民生、浦發和興業這樣的銀行需要提高信貸資產的流動性以支持更多的新客戶開發,追求新的利潤。我們看到,2007年9月11日浦發銀行推出「浦發2007年第一期信貸資產證券化信託」產品,其他幾家也已准備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
(3)利差盈利長期主導,不舍放棄既得利益。對於占融資比例絕對多數的信貸資產,目前國內銀行的盈利模式主要就是利息差,目前存貸利息差近400個基點,比世界平均水平高一倍以上,資產證券化賣掉之後,200點沒了。中國貸款是23.6萬億元,200個基點相當於4720億元收入,銀行當然不大樂意。商業銀行不實行資產證券化,也能獲得較高的收益。即便是把現金拿回來,也很難找到比貸款更好的收益率項目。用交通銀行副行長錢文輝的話說,「我們目前對資產證券化肯定不感興趣。」資產證券化的開展對很多銀行來說,首先是一種金融創新的嘗試。
(4)交易體系構成缺陷,證券化定價存在問題。資產證券化面對一個資產池,其中的基礎資產盡管被要求是同質的,即在收益率的期限、結構和風險上比較接近,同時,資產的數目要足夠大才符合風險分散的原則。事實上,國開行發行的2005和2006開元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中,基礎資產的構成是多元的,涉及電力、通信、基建、運輸和傳媒等各個行業。這樣一來,在定價的時候就問題多多。
與一般的企業債、國債、金融債等固定收益類產品按季付息、本金最後結算的方式不同,資產支持類證券採用的是本息按季結算的方式,由此導致同樣面值的債券隨著時間推移,所代表的債權數額將逐步遞減。由於資產池中的客戶可能出現提前還款的情況,導致每季支付給所有者的本息並不是固定不變的。如果一筆回購橫跨兩個結算周期,就會出現對於債券的定價難題。
另外,市場定價要遵循基本的市場規則,由於目前的制度框架下,投資者比較少,對於資產支持的證券發起人來說,面臨價格大打折扣的威脅。今年以來不斷上揚的利率環境給資產支持證券的發行造成了較大的壓力。比如浦發銀行,就在首次資產證券化業務中只落得保本而歸。從前面幾期資產支持的發行情況來看,銀行機構相互持有對方資產支持證券的情況比較突出。風險轉移不可實現,原有資產的風險仍然留存於銀行業內部。
(5)一級市場投資受限,二級市場尚未成形,資產支持證券流動性差。相較於理論上調整資產負債結構、增加資產流動性等對於證券化的誘人表述,信貸證券化試點的尷尬不斷,先是國開行,後是浦發,關鍵是投資者太有限,而各家的資產證券化紛至沓來,勢必抬高收益率水平,導致銀行虧損。對於即將展開試水的工行、中信、興業、民生、招行等來說,浦發的尷尬可能繼續上演。
從二級市場的情況來看,資產支持證券的交投十分清淡,少有機構通過交易進行轉讓,大多數機構投資者選擇持有到期。如圖3圖4所示,到2006年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只有6次交易發生,交易額僅為總發行額的2%,企業專項資產支持證券雖明顯優於信貸資產支持的證券,但仍顯示資產支持證券二級市場流動性的不足。一方面出券方很難在市場上找到交易的對手,另一方面資產支持證券本身尚不具備回購功能。因此,目前的流動性是無從談起。
2008年的1月11日,中國保監會向各保險公司和保險資產管理公司下發《關於保險機構投資信貸資產支持證券的通知(徵求意見稿)》。《意見稿》要求,保險公司投資的信貸資產支持證券,只能是由銀行業金融機構發起的資產證券化產品,且暫限AA級或相當於AA級以上的優先順序證券,投資額度則限於上年度末總資產的2%。雖然,開始允許保險公司投資於信貸資產支持證券,但有限的額度和有限的產品供給使保險機構普遍反應平淡。
(6)基礎資產供需矛盾,市場運作出現瓶頸。按照基本理論,擬證券化的基礎資產一般應為未來帶來穩定預期收益的正常資產,目的是用市場化的方法調控流動性風險。但在實際情況中,發起人更傾向於證券化產品結構中以不良資產為基礎資產。如果資產自身償付能力存在問題,將不僅影響資產證券化的效果,還很可能大大增加其自身運營成本,甚至影響產品證券的如期全額支付。
當然,市場的認可和證券化的步伐都是漸進的,經過,繼2005和2006兩次發行住房抵押貸款支持證券後,2008年建行又發行了國內首隻不良資產支持證券——建元2008-1重整資產證券化。越來越多的證券化產品,面對有限的投資人,對收益率和期限的要求都會越來越苛刻,發行證券難度增大。
(7)資產證券化發起主體壟斷,資產證券化優勢無存。理論上的合格發起人與實際差異很大,只有規模與資產質量處於領先地位的機構和企業才會在第一輪或第二輪的申請中進入被考慮的范圍,而資本市場中迫切需要通過資產證券化解決流動性和資本需求的不是這些大型的機構或企業,那些急需資金流動性補償的企業和機構仍然無法獲得實際的好處,資金的流轉仍然是在銀行系統內部或少數的幾個貸款本就容易的大企業。
3.對我國資產證券化的展望和建議
總體上,目前資產證券化在我國創新和學習多於其功能和實效。但存在的問題在實踐中仍有可能累積風險、創造投機、限制創新,針對以上問題,提出如下的三點建議:
(1)對資產證券化進行專門立法,確立統一的發行、上市、交易規則,建立資產證券化專門統一的法律體系;適應混業經營的新格局,加強監管機構之間的協調,形成發展資產證券化良好的外部環境。由於中國金融市場現行的分業經營、分業監管的體制,資產證券化被割裂為兩塊。而我們所發行的資產證券化產品,無論是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還是企業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都是利用信託的基本原理,在同一種機制下應該對資產證券化監管統一規則。比如說,會計處理、稅收優惠政策以及交易規則和交易市場的統一問題,其所反映的深層次的問題是在混業金融新格局下的監管協調問題。
(2)擴大投資人范圍,增強資產支持證券的流動性。我國現有的金融結構中,交易手段缺乏,投資品種單一,造就了高儲蓄銀行高風險股市,大量的資金和投資者只擁有少數的投資品種,勢必導致金融結構進一步惡化,風險在銀行的大量積聚。資產證券化是上個世紀最偉大金融創新之一,如果沒有廣泛的投資者,即便是各家銀行都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各家企業都開辟資產證券化專項,風險不但不能分散和化解,反倒會因為個別大型資本佔有者相互持股而累積加劇。沒有良好的流動性和充分的一級二級交易市場和交易流程,資產價格不能正確估計和實現,隨著利率市場化的進程,以及儲蓄機構的變化,利差空間逐步縮小,不合理的交易會帶來更多的經營風險。
(3)美國次級貸危機在目,我國在體制和流程都不夠不完備的時候,目前流動性整體過剩,理應減少不必要的不良資產和利率敏感性風險擴散的可能,漸進化的實施各種級別和類別的資產證券化過程。
(4)相對於大型國有股佔主導的銀行企業,更多的融資需求是一些規模較小的,但成長性較好的銀行和企業。證監會和銀監會在審批核准時,應以風險收益權衡考慮,公平合理的開展資產證券化業務,整合優質資產,構建合理規模的銀行信貸和企業專向資金證券化業務,切實地解決融資難的問題,改善金融結構,降低融資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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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 保險資金和社保基金的投資,對於投資周期,本金流動性,投資回報率一般的要求是什麼
投資渠道逐步放開 保險投資瓶頸難破
業界對中國保險公司投資渠道放開的疑慮,更多地來自對於保險公司風險控制的擔心
歲末年初,保監會依照慣例,往往會推出一些針對保險公司的利好消息。然而,諸多保險公司一直在期盼的《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保險機構投資者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兩份文件,並沒有如預期出台。
2005年12月15日,在國家開發銀行、中國建設銀行首推的資產證券化產品「開元」和「建元」的發行中,保險公司依然未獲得官方的投資許可。此前頒布的《保險機構投資者債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中曾規定,資產支持證券的投資將有待保監會另行發文規范。
事實上,關於資產支持證券產品對保險公司的放開事宜,保監會的有關文件草案早已上報高層,最終仍受制於這一產品自身的規范性。具體的症結在於,稅務總局與人民銀行在征稅問題上爭執不下;因此,盡管相關試點已經推開,但繳稅方式仍未以法規形式確定下來。這直接影響了保險公司對其投資的放開。
除了資產證券化,保險公司覬覦已久的基礎設施項目投資亦未有實質進展。目前,《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和《保險機構投資者資產支持證券投資管理暫行辦法》,均已上報高層部門進行審批。由於部門意見需要進一步協調,高層對於保險業擴大投資渠道亦有不同認識,因此仍需時間磨合。在保監會的極力撮合下,前者近期有可能先行一步推出。
渠道難開
自2004年以來,中國保監會放開投資渠道的努力可謂頻繁。
以往,保險資金只允許銀行存款、購買債券;2004年中便可以投資基金,而後又放開其間接進入股市;2005年還批准了保險資金可以獨立席位直接進入股市。2005年,保險資金投資企業債券余額占保險公司總資產的比例,由原來的20%提高到30%;9月中旬,保監會發布《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後,已允許保險資金在境外運用,並可適量投資紅籌股。
即便如此,與成熟市場的保險企業相比較,中國保險業的投資渠道仍嫌偏窄。一家國內大型壽險公司有關人士抱怨,壽險公司要面對通貨膨脹的壓力,又要完成保值增值的任務,還要適時與高負債匹配;目前債市和股場普遍低迷,銀行資金充裕,利率偏低,情況並不樂觀。
中國保監會2005年10月25日公布的最新數據顯示,2005年1月到9月,全國保費收入達3778.76億元,同比增長13.1%。截至9月末,保險資金運用余額達到13071億元,比年初增長了25.8%;其中,債券投資6690.4億元,銀行存款4994億元,兩項超過可用資金的60%;證券投資基金1062.4億元,股票(股權)投資僅98.7億元,小於保險業可用資金的1%。
相形之下,這與經濟合作與發展組織(OECD)2005年出版的《保險業統計年鑒1994-2003》上公布的歐美等國的保險投資狀況相去甚遠。以美國為例,2003年其保險業的投資分布為債券70%,股票11%,抵押貸款7%,無抵押貸款3%,房地產1%,其它投資8%,分布相當廣泛。
不同投資結構直接反映到收益上。統計顯示,2000年-2003年的四年中,中國保險業的投資平均收益率僅為3.54%。目前有業內人士預測,2005年的收益率應該為略高於3%的額度,同樣遠低於歐美國家保險市場10%左右的收益水平。
「保險公司在做投資時,強調的是資產與負債相匹配。所以保險業注重優化投資,即在預測的投資時間內達到一定的投資收益,同時又保證一定的資產流動性。」美國保德信金融集團(Prudential Financial)年金產品發展部精算經理潘藺對《財經》說,為了實現資產與負債相匹配,保險公司通常使用現金流匹配(Cash Flow Matching)或存續期間匹配(Duration Matching)兩種辦法;根據不同的險種,設置不同的投資。
「比如人壽險,保單的周期較長,產品受利率的影響較大,通常使用存續期間匹配方法,購買與之相匹配的是中長期債券;車險保單的周期較短,基本不受利率影響,可以考慮別的投資工具。」他說。
金盛人壽保險有限公司投資部經理郭晉魯對國內投資與資產的不匹配頗有感觸,「比如,我們對客戶承諾6%的回報率,但是目前在國內買到的五年期債券的回報率只有3%;又比如,我們對客戶的負債是20年的負債,但是國內市場上,期限長達20年的債券很少。」至於外國保險公司為鎖定風險進行的金融衍生品的投資,對於中國的保險公司而言,更遠超出了其風險控制能力范圍。
保監會有關官員對《財經》表示,在沒有獲得高層首肯、同時有關規定尚有待完善的情況下,在保監會的現有政策框架內,對於超過目前投資渠道範圍的投資申請,保監會一律沒有許可權予以放行。
投資憧憬中國保險公司拓寬投資渠道的願望素來十分強烈。事實上,坊間關於保險公司繞道投資房地產、路橋設施的傳聞一直不絕於耳。
這種投資沖動與保險業近年來的發展不無關系。從保險產品的角度看,很多壽險公司的萬能險比以往大幅增加,其一般情況下結算利率目前高於3%。此外,對於投資連結產品,客戶的保險利益是與獨立投資賬戶的投資業績直接掛鉤,因此,對投資運作的水平和資金的保值增值有很高的要求。因此,保險公司普遍反映提高收益率的壓力相當之大,保險業新增資金的大幅增加更令壓力有增無減。
中國保監會有關人士也指出,部分保險公司尚背負大量利差損未能化解,保值增值壓力尤甚。
從資產負債配比看,中國保險公司普遍資產平均期限較短,負債平均期限較長,結構不甚合理。
中國人壽股份公司一位負責資金運用的人士表示,如能適當增加房地產和基礎建設項目投資,將有利於提高資產負債匹配。因為目前的投資品種除銀行存款和債券,期限都相對較短,而銀行利率和債市的低迷則令收益率的提高大打折扣。
中國人保資產管理公司有關人士則表示,資產證券化產品目前也不失為一個很好的品種,其投資回報率雖算不上驚人,但一般風險較小,具有比較優勢。
除此之外,隨著國有銀行的上市大熱,保險公司對銀行的投資沖動也與日俱增。
2005年年底,全國社保基金理事會獲准分別拿出100億元資金成為中國工商銀行和中國銀行的戰略投資者,此舉令保險業感到相當震動。事實上,在2005年11月工商銀行股份公司成立大會上,也不乏保險公司老總的身影。只不過,落花有意,大門也並未向其敞開。
據記者了解,此前數月,保監會便為此事向有關部門進行斡旋,結果是得到了否定的答案。有關部門認為,之所以接納社保基金作為戰略投資者,主要是考慮其作為國家戰略儲備基金的特殊地位。
中國人壽幸運地搭上了建行上市的班車,不過,這只是決策基於其歷史包袱給出的一個優惠政策而已。在中國人壽上市之前,為了化解歷史上的巨額利差損,中國人壽與財政部建立了一個數千億元的共管基金。考慮到這一筆戰略資金的保值增值,在保監會的極力推動下,最終有關部門特批其參與了建行的IPO投資。
在金融企業之外,據記者了解,保監會也正在謀求促成保險公司投資工業企業和其它中小企業的有關事宜。
制度有待完善
盡管保險公司熱望殷殷,但業界對於保險資金擴大投資渠道之舉仍多持謹慎態度。保監會資金監管部門一位官員就向《財經》指出,雖然目前保險資金擴大投資渠道具備了一定條件,但更重要的是需要完備制度,先在小范圍內進行試點,積累經驗,盡可能規避投資的風險。
平安養老保險公司徐建軍也稱,投資渠道雖然越開放越好,但具體操作起來卻很復雜,因為這涉及監管體系、交易平台甚至一些基本認識問題。從長期來看,對於投資的比例控制、公司的信用評級、動態的管理跟蹤等都需配套,才能防範風險。
目前,保監會在放開投資渠道的政策中,也體現了額度控制和資格限制的思路。據了解,《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試點管理辦法》的徵求意見稿中,明確限定了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的資金上限,即按成本計價,投資於基礎設施類項目的資產總值不得超過上一年度末保險公司總資產的一定比例。
在這份徵求意見稿中,可投資的基礎設施,被明確限定為水務、交通運輸、能源、市政等項目。這與保險公司的投資需求基本吻合。
到目前為止,保險公司投資基礎建設的投資方式初步確定為信託模式,「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項目,可以採用信託或委託方式,以及中國保監會認可的其他方式。」有關信託資質問題、具體操作流程等問題,則有待進一步研究。
解鈴還須系鈴人。業界對中國保險公司投資渠道放開的疑慮,更多地來自對於保險公司風險控制能力的擔心。
近年來爆發的證券公司委託理財案件中,債權人中就不乏保險公司的身影。在當前中國尚不成熟的金融環境下,保險公司倘若不能盡快提高自身風險控制能力,監管部門倘不建立完備的監控體系,其飛速增長的保費收入正在成為其自身難以掌控的負擔。
⑸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與銀監會資產證券化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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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貸資產證券化由人民銀行、銀監會版主管,在銀行間市場發行權,基礎資產為銀行業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目前已有比較完善的法規支持,主要依據為《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典型案例:開元信貸資產證券化、建元信貸資產證券化。截至2012年底,我國已累計信貸資產證券化產品22支,籌資總額達775.60億元。
企業資產證券化由證監會主管,在交易所市場發行,基礎資產為企業所擁有的收益權及債權資產,主要依據為《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典型案例:華能瀾滄江水電收益ABS,浦東建設BT項目ABS。截至目前,我國已累計發行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13支,籌資總額達325.05億元。
⑹ 魏成龍的論文及研究報告
1、 試論傳統文化與現代企業管理 (論文)《河南大學學報》1987.4
2、 商業企業引入兼並機制應注意的問題(研究報告)、《商品流通論壇》 1988.6
3、 試論集體企業的所得稅制度 (論文)《集體經濟報》1989.5.23
4、 根除「倒爺」之我見 (論文)《商品流通論壇》1989.4
5、 集體企業所得稅制改革的設想 (研究報告)《廣西稅務》1989.3
6、 論優化勞動組合的驅動機制 (研究報告)《決策參考》(內)1990.3
7、 論影響企業行為的外部因素 (論文)《〈資本論〉和社會主義經濟》1991.5
8、 《資本論》第一卷的思維進程 (論文)《河南大學學報》1992.6
9、 交易與企業的性質 (論文)《河南大學學報》1993.6
10、 論企業管理教學方式的選擇 (論文)《高教探新 》1995.2
11、 企業規模經濟研究 (論文)《河南大學學報》1995 增刊
12、 投資選擇模型研究 (論文)《河南大學學報》1995 .4
13、 新鄭市屬工業企業改革與發展研究報告(研究報告)《河南大學學報》1995 .5
14、 企業規模經濟芻議 (論文)《金融管理科學》1995.2
15、 工業規模經濟的區域效應 (論文)《河南大學學報》1996.2
16、 企業最優規模模型研究 (論文)《河南師范大學學報》1996.3
17、 長葛發展規模經濟的考察與啟示(研究報告)《區域經濟研究》1996.5
18、 投資體制與河南省的經濟增長方式(研究報告)《金融管理科學》1996.6
19、 試論企業規模效益 (論文)《開放導報》1996.9
20、 開封市培育新型產業、塑造現代企業實踐途徑研究(研究報告)《河南大學學報》1997.2
21、 中國企業規模分析 (論文)《南開經濟研究》1998.4
22、 對外開放:如何保持利用外資的健康發展(論文) 《經濟學動態》 1998.6
23、 中國企業規模增長模式研究 (論文)《河南大學學報》1998.4
24、 論我國戶籍制度 (獲優秀論文一等獎) (論文) 《經濟體制改革》1998.9
25、 雙重過渡下的國企改革 (論文) 《中國改革》1998.12
26、 中國發展大企業集團的路徑 (研究報告)《世界經濟文匯》1999特刊
27、 南國企發展模式分析:以TCL集團有限公司為例(案例分析)《中國社會科學季刊》(香港)2000 .1
28、歐元:對中國及世界經濟的影響(論文)《河南大學學報》2001.1《外貿經濟、國際貿易》(人大復印資料)2000.8
29、國有企業實現持續發展的條件(論文)《河南日報》理論版2000.8
30、外商直接投資規模與中國經濟增長的實證分析(論文)《河南大學研究生學刊》河南大學出版社2000年
31、中國企業合理利用外資分析(論文)《跨世紀宏觀經濟難題研究》天津人民出版社2000年
32、論大企業集團的市場化(論文)《中南財經大學學報》2000.6《工業經濟》(人大復印資料)2001.1
33、雙重過渡下的企業並購(論文)《河南大學學報》2001.2
34、我國企業並購健康發展的實踐途徑分析(論文)《理論前沿》2001.2
35、論影響我國企業並購發展的制度障礙(論文)《河南社會科學》2001.3
36、我國不良金融資產清收的制度分析(論文)《中國城市金融》2001.10
37、新世紀全球企業並購新動向(論文)《中國財經報》2001.11.9
38、企業並購中的政府行為分析(論文)《面向新世紀的中國經濟》經濟科學出版社2001年
39、經濟、管理學科教學方式的選擇(論文)《高等教育研究》河南大學出版社,2001年
40、中國上市公司的持續發展:以鄭百文為例(案例分析)《中南財經大學學報》2002.1
41、企業治理與國企績效分析(論文)《河南社會科學》2002.1
42、中國投資銀行的發展分析(研究報告)《中國財經報》2002.1.20
43、投資銀行:如何走上健康發展的軌道(論文)《中國城市金融》2002.4
44、論以債權人為主導的企業篩選機制(論文) 《改革》2002.6
45、上市公司管理層收購分析(論文)《經濟學家》2003.3
46、我國金融不良資產清算的制度障礙(論文)《河南大學學報》2003.3
47、論不良資產的多樣化出售(論文)《首都經濟貿易大學學報》2003.3
48、中國商業銀行的綜合改革分析(論文)《河南金融幹部管理學院學報》2003.4
49、論不良資產的深度重組(論文)《金融管理與研究》2003.4
50、中國企業並購績效分析(論文)經濟學動態2004.6
51、獨立董事制度與企業績效(論文)經濟學動態2004.12
52、我國上市公司的再融資行為分析(論文)河南金融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4.2
53、金融全球化戰略體系的優化(論文)河南大學學報(社會科學版) 2004.3
54、政府規制與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的成長——國外政府對開發區的管理模式分析(論文)創新科技2004.11
55、創新擴散、創新群集機理分析及應用(論文)中國工業經濟2004.12
56、金融全球化戰略體系的優化(論文)經濟研究參考2004.55
57、循環經濟理論與西部地區經濟可持續發展(論文)中國流通經濟2005.3
58、論我國農村經濟發展的金融支持(論文)河南金融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5.6
59、企業管理層的經濟激勵模型(論文)太平洋學報2005.11
60、中國債轉股政策分析(論文)河南金融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5.1
61、國有企業經營者的經濟激勵方式(論文)河南大學學報2006.2
62、論我國農村金融的增量改革(論文)河南金融管理幹部學院學報2006.6
63、中國銀企不良資產清算分析(論文)中國工業經濟2006.7
64、我國獨立董事履行職責的困境(論文)決策與信息2006.10
65、鄭百文重組當事人利益沖突與調整分析(論文)中國行政管理2006.11
66、國有企業經營者的經濟激勵方式(論文)經濟研究參考2006.47
67、論分合管理—焦煤集團現代管理中國化研究(論文)中國工業經濟2007.5
68、我國商業銀行的多元化經營分析(論文)中國工業經濟2007.12
69、分合管理論——以焦煤集團為例的北國企可持續發展內生機理研究(研究報告)2007.8
70、中國上市公司融資偏好的治理分析(論文)中國工業經濟2008.7
71、論中國企業管理創新:基於焦煤集團「分合管理」的案例分析(論文)河南大學學報2009.2
72、房地產宏觀調控與地產公司股價波動相關性分析——基於A股市場的實證研究(論文)中國工業經濟2009.
73、中國強烈股權融資偏好的形成機理及治理對策研究(論文)經濟學動態2010.11
74、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提前償付率實證研究--基於建元2005資產證券化產品資產池的提前償付率模型經濟管理2011.4
75、國有企業整體上市績效及其影響因素分析(論文)《中國工業經濟》2011.10
76、國有資本產權市場的政府監管對策研究(論文)發展研究2011.11
77、中國國有企業整體上市績效研究(論文)經濟管理2012.9
78、利益相關者與國有企業MBO行為—以河南省漯河市雙匯實業集團公司MBO為例(論文)中國企業管理研究會年度報告(2012-2013)管理學百年與中國管理學創新 經濟管理出版社2013.11
二、著作
1、名優企業管理藝術 河南人民出版社1987年
2、企業經營管理 河南大學出版社1988年
3、現代企業管理學 河南大學出版社1990年
4、微觀分析與政策 河南大學出版社1994年
5、宏觀分析與政策 河南大學出版社1995年
6、中國三大階層收入分配 中國青年出版社1999年
7、企業規模經濟:並購與企業集團發展研究 中國經濟出版社1999年
8、現代企業金融:證券市場下的企業投融資 中國經濟出版社2000年
9、企業產權交易與重組 中國經濟出版社2002年
10、中國金融創新路徑中國經濟出版社2005.12
11、現代管理中國化:以焦煤集團的管理實踐為例中國經濟出版社2009.12
12、國有資本產權市場的政府監管企業管理出版社2010.12
13、國有企業現代企業制度建設問題研究中國經濟出版社2012.1214、上市公司並購績效及影響因素研究企業管理出版社2013.615、中國國有企業整體上市研究企業管理出版社2013.516、人民幣匯率制度改革效果及經濟影響研究企業管理出版社2013.417.融資偏好視角下中小投資者利益保護研究企業管理出版社2014.1
⑺ 資產證券化的程序
一般來說,一個完整的資產證券化融資過程的主要參與者有:發起人、投資者、特設信託機構、承銷商、投資銀行、信用增級機構或擔保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託管人及律師等。通常來講,資產證券化的基本運作程序主要有以下幾個步驟:
1.重組現金流,構造證券化資產。發起人(一般是發放貸款的金融機構,也可以稱為原始權益人)根據自身的資產證券化融資要求,確定資產證券化目標,對自己擁有的能夠產生未來現金收入流的信貸資產進行清理、估算和考核,根據歷史經驗數據對整個組合的現金流的平均水平有一個基本判斷,決定借款人信用、抵押擔保貸款的抵押價值等並將應收和可預見現金流資產進行組合,對現金流的重組可按貸款的期限結構、本金和利息的重新安排或風險的重新分配等進行,根據證券化目標確定資產數,最後將這些資產匯集形成一個資產池。
2.組建特設信託機構,實現真實出售,達到破產隔離。特設信託機構是一個以資產證券化為唯一目的的、獨立的信託實體,有時也可以由發起人設立,注冊後的特設信託機構的活動受法律的嚴格限制,其資本化程度很低,資金全部來源於發行證券的收入。特設信託機構是實現資產轉化成證券的「介質」,是實現破產隔離的重要手段。
3.完善交易結構,進行信用增級。為完善資產證券化的交易結構,特設機構要完成與發起人指定的資產池服務公司簽訂貸款服務合同、與發起人一起確定託管銀行並簽訂託管合同、與銀行達成必要時提供流動性支持的周轉協議、與券商達成承銷協議等一系列的程序。同時,特設信託機構對證券化資產進行一定風險分析後,就必須對一定的資產集合進行風險結構的重組,並通過額外的現金流來源對可預見的損失進行彌補,以降低可預見的信用風險,提高資產支持證券的信用等級。
4.資產證券化的信用評級資產支持證券的評級為投資者提供證券選擇的依據,因而構成資產證券化的又一重要環節。評級由國際資本市場上廣大投資者承認的獨立私營評級機構進行,評級考慮因素不包括由利率變動等因素導致的市場風險,而主要考慮資產的信用風險。
5.安排證券銷售,向發起人支付在信用提高和評級結果向投資者公布之後,由承銷商負責向投資者銷售資產支持證券,銷售的方式可採用包銷或代銷。特設信託機構從承銷商處獲取證券發行收入後,按約定的購買價格,把發行收入的大部分支付給發起人。至此,發起人的籌資目的已經達到。
6.掛牌上市交易及到期支付資產支持證券發行完畢到證券交易所申請掛牌上市後,即實現了金融機構的信貸資產流動性的目的。但資產證券化的工作並沒有全部完成。發起人要指定一個資產池管理公司或親自對資產池進行管理,負責收取、記錄由資產池產生的現金收入,並將這些收款全部存入託管行的收款專戶。 在這一過程中,最重要的有三個方面的問題:1、必須由一定的資產支撐來發行證券,且其未來的收入流可預期。
2.即資產的所有者必須將資產出售給SPV,通過建立一種風險隔離機制,在該資產與發行人之間築起一道防火牆,即使其破產,也不影響支持債券的資產,即實現破產隔離。
3.必須建立一種風險隔離機制,將該資產與SPV的資產隔離開來,以避免該資產受到SPV破產的威脅。後兩個方面的問題正是資產證券化的關鍵之所在。其目的在於減少資產的風險,提高該資產支撐證券的信用等級,減低融資成本,同時有力地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早期探索
1992年三亞市開發建設總公司,2億元的地產投資券。
離岸證券化
1996年8月,珠海高速公路有限公司,2億美元債券。
1997年4月,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私募發行3億美元。1997年12月,進行第二期資產證券化交易,金額為5億美元。
2000年3月,中集集團的應收款出售給荷蘭銀行的資產管理公司(TAPCO),由後者發行 ABCP 。
2002年1月,中國工商銀行與中國遠洋運輸總公司啟動6 億美元的ABS融資項目,在此基礎上發行資產擔保證券。國內銀行首次參與境外資產證券化業務。
2003年1月,中國信達資產管理公司,15.88億元債權資產。
金融業嘗試
2000年9 、10月,中國建設銀行和中國工商銀行相繼獲准實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試點。
2003年6月,中國華融資產管理公司,132.5億元債權資產。被稱為准證券化。
2004年4月,中國工商銀行寧波市分行,26.02億元債權資產。中國商業銀行首個資產證券化項目,第一次嘗試採用資產證券化的方式處置不良貸款。
2005年3月,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獲准作為試點單位,將分別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和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的試點。
2005年12月12-15日,國家開發銀行發行了國內首隻ABS--「2005年第一期開元信貸資產支持證券」。該交易的基礎抵押資產為國家開發銀行發放的工商業貸款,共計51筆,本金余額為41.77億元人民幣。
2005年12月15日,中國建設銀行發行國內首隻RMBS產品--「建元2005-1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信託」。該交易的基礎抵押資產池包含15162筆個人住房抵押貸款,本金余額為30.17億元人民幣。
主要法律法規
《中華人民共和國信託法》,2001年4月28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一次會議通過。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管理辦法》,中國人民銀行、中國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制定,2005年4月20日公布。
《信貸資產證券化試點會計處理規定》,財政部於2005年5月16日公布。
《證券公司資產證券化業務管理規定》,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於2013年3月15日公布。
《深圳證券交易所資產證券化業務指引》,深圳證券交易所於2013年4月22日公布。
⑻ 幫幫忙,請幫忙分析一下資產證券化融資在中國的可行性及前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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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邊舉一篇例文,僅供參考:)
再談我國的資產證券化
作者:沈炳熙
來源:《資本市場》2006年8月9日
資產證券化自實施至今,已有一年多的時間。其間,盡管對於這項制度市場各方遠未達成一致性意見,但隨著建元、開元兩只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不難發現,發起單位的資產、流動性、收益水平都形成了良好的運轉鏈條。與此同時,央行作為這項制度的規劃及設計者之一,一直對其少有言論。而在該制度實施一年後,我們特別約請了央行金融市場司沈炳熙副司長執筆諫言,以饗讀者。
經過多年的努力,特別是近一年來積極的試點,信貸資產證券化終於取得了階段性成果。隨著國家開發銀行和中國建設銀行兩家試點銀行的受託機構--中誠信託投資公司、中信信託投資公司發行開元資產支持證券、建元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中國終於有了資產證券化產品,這從另一個側面證明資產證券化已經在中國從理論走向實踐。
資產流動帶來融資便利
將某種具有未來現金流的資產以證券的方式銷售出去,使這些資產的原始所有人因此取得現金,使購買了證券的人取得了這些資產產生現金的權利,這就是資產證券化的基本內容。對出售者來說,把具有未來現金流的資產賣了,失去了未來獲取該資產收益的權利,但也不需要承擔持有這些資產可能遭受的損失,更重要的是他現在就可以把未來的收益以現金的方式收歸手中。
對於投資資產支持證券的人來說,他可以取得由這些證券所代表的資產所產生的收益。由於資產支持證券屬於固定收益類證券,收益率高於一般債券,因此,這是一種比較穩妥的投資。正因為資產證券化既有利於資產的原始所有人,因此才能不斷發展,為越來越多的國家所接受和推廣。
人們可以從各個角度評價資產證券化的作用,但是在這里筆者想從融資的角度,想從搞活資產存量的角度分析一下資產證券化的意義。從融資的角度看資產證券化,就是籌資者通過證券化的方式,把資產未來的收入轉換成當前的收入。這里需要指出的是,融資並不只是借入資金,融資是取得資金的一種活動,發行股票、債券、向銀行借款、民間借貸、變賣資產等等活動,都包含在廣義的融資之中。證券融資由來已久,但資產證券化改變了證券融資以發行人信用為基礎的傳統模式,代之以資產的收益為基礎。當然,資產證券化與簡單的資產買賣還是有很大區別的:第一,資產證券化的資產必須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第二,這種資產不是按筆出售,而是進行資產組合,建立資產池,把不同資產所產生的現金集合在一起,用以支持不同等級證券的償付,因此,這種融資也被稱為結構性融資;第三,這種資產不是直接出售,而是通過資產支持證券來出售,購買者不是一個機構或一個自然人,而是眾多的資產支持證券持有人,這才叫證券化。
此外,資產證券化與資產抵押融資也不同,前者是通過出售資產所有權獲取資金,後者則是將資產作為一種抵押品,以提高融資機構的信用等級,並不出售資產所有權。這是兩種不同的融資方式,資產在兩種融資方式中起不同的作用。
從籌資人方面看,資產證券化能把未來流動性很小,甚至幾乎沒有什麼流動性的資產動員起來,使之流動並幫助其從金融市場融資。眾所周知,在現代經濟社會,銀行也好,工商企業也好,融通資金是其開展經營活動的必要條件。從金融市場直接融資是一種低成本、高效率的融資活動,但這種融資需要有一定的條件,即融資人必須具備必要的資信水平,否則便需要擔保。融資人的資信,是指融資人的信用;或者說一個機構的信用;擔保則是對融資工具所進行的信用增級,即用第三方的資產提高融資人的信用等級。由於融資主體的信用狀況不盡一致,其在金融市場上融資的成本也各不相同。只有那些信用狀況好的機構,其在市場上的籌資費用才可能比較低。否則,就難以從市場融到資金,或者必須支付很高的成本才能融到資金。從整體上提高一家企業或一家機構的信用等級是一件很不容易的事情,相比而言,提高一些資產的信用等級,則會容易得多。一家企業或其他的籌資主體也許從整體看,其信用等級不是很高,但其某一部分資產能夠產生穩定的現金流,這個籌資人完全可以通過將這部分資產證券化,從金融市場上融資。
從投資人或資金供給者方面看,資產證券化提供了一種更安全的投資方式。一般來講,投資的安全性是投資者最關心的事情,而了解籌資者的資信狀況是實現投資安全的關鍵。對一個企業或者一個籌資者的資信狀況,需要通過多方面過的調查,進行綜合性的分析、評估,才能做出正確的判斷,這是一項十分復雜的工作。銀行發放貸款時必須做這件事,在金融市場上投資,也必須做這件事。由於銀行發放貸款的客戶與它關系密切,銀行對這些客戶的情況比較了解,而在金融市場上投融資,投資人對籌資人關系遠不如銀行對客戶的關系,他們對籌資人的信用狀況了解很少,甚至一無所知,只能通過信用評級機構的評級結果來做判斷。一個機構的信用狀況取決於眾多因素,其中包括許多非經濟因素,因此即使是專門的機構,有時也難免誤判。對於投資人來說,正確的判斷難度自然更大。相對而言,對一種資產未來狀況的分析與判斷,則會顯得簡單一些,因為其涉及的面和因素都較少,這也是近年來經濟發達國家以資產做支持的結構性融資發展較快的原因。
證券化首先從信貸資產起步
我國的資產證券化首先是從銀行的信貸資產起步的。早在1997年,我國在研究住房金融問題時,就開始注意國外通過將住房抵押貸款證券化以擴大貸款資金來源的問題。此後,中國建設銀行、國家開發銀行先後進行信貸資產證券化的可行性研究,制定具體方案,提出試點申請。2005年,國家正式同意進行資產證券化試點的也是信貸資產。首先進行信貸資產的證券化,這並不是偶然的。在最早開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美國,資產證券化也始於信貸資產,後來紛紛仿效美國進行資產證券化的其他國家,差不多也是從信貸資產開始。信貸資產是銀行主要的資產之一,是能給銀行帶來收益的資產。銀行作為金融中介機構,它必須保持資產負債合理的期限結構,以保證經營的穩定和安全,防止因為資產負債期限錯配所引發的流動性風險。當資產期限過長,負債太短時,它就必須增加長期的負債,或者減少長期的信貸資產。把一部分信貸資產證券化,是減少長期信貸資產的具體措施。同時銀行必須保持適當的資本充足率,以保證承擔經營損失的能力。在資本總量一定的情況下,通過證券化把部分信貸資產從資產負債表中移出去,也是滿足資本充足率要求的具體措施。從另一個角度看,信貸資產證券化使部分銀行的信貸資產變成了現金資產,這也是一種融資行為。顯然,對於銀行來說,這種融資行為是十分必要的。
信貸資產證券化,比起其他資產證券化,更具有可行性和操作性。首先,標價清楚。正常的信貸資產其價值是明確的,無須進行評價。其次,收益清楚。信貸資產的收益是按期收回利息,而一定時期的利息是利率、本金和期限的乘積,利息的上述三個要素,在信貸資產中都是十分明確的。再次,發起人的信用等級較高。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是銀行,銀行作為金融機構,屬於特許行業,其信用等級比一般的工商企業要高得多。由銀行推出證券化資產,其可信度一般較高,而且盡管在市場發行的資產支持證券已經與發起銀行實行破產隔離,但這些資產仍然委託發起銀行管理,其可靠性也較強。
資產證券化在我國首先從信貸資產開始起步,除了上述一般性原因以外,還有以下三點理由:第一,我國銀行業進行資產證券化的要求比其他行業更為迫切。我國目前的金融結構是以間接融資為主體,銀行承擔了社會融資的絕大部分,大量的風險也集中到銀行。在這種狀況無法迅速改變的情況下,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可以部分地將銀行的信用風險分散到機構投資者那裡。同時,我國銀行資本充足率不高是一個十分普遍的現象,通過信貸資產證券化提高資本充足率是十分緊迫的任務。第二,我國的徵信體系和信用評級制度都很不完善,投資者很難准確了解一般工商企業的信用狀況,相比之下,銀行的知名度較高,投資者對它的信任度也較高。因此,對信貸資產的證券化產品也容易接受一些。第三,結構性融資的難度較大,需要融資機構有一支專業化的技術隊伍,在這一點上,銀行遠遠優於一般工商企業。
資產證券化應當逐步深化
隨著兩家試點銀行資產支持證券的成功發行,下一步我們應當在總結經驗的基礎上,把資產證券化逐步深化,使更多的資產流動起來。
首先,信貸資產證券化應逐步擴大規模。信貸資產證券化所以需要試點,更多的是因為我國還需要建立適合於該業務開展的政策和法律環境。從試點實際情況看,試點銀行自身探索的難度,遠不如政策法規的調整難度。現在,這些難題已經基本解決,擴大信貸資產證券化的規模已經有了良好的外部條件。應該在有效控制風險的基礎上使其規模逐步擴大。當然,一定時期中合理的規模是多少,如何實現規模的擴大,這些問題還需要認真的研究。
其次,資產證券化應逐步從信貸資產擴展到其他資產。信貸資產證券化只是資產證券化的一個組成部分,無論是證券化理論還是許多國家的實踐表明,只要是具有穩定現金流的資產,都可以進行證券化。銀行信用卡的現金流,企業的應收賬款、基礎設施的收費項目,都可以成為證券化的基礎資產。即使是那些等待處理的不良貸款(資產),在合理的運作框架下,也可以進行資產證券化。當然,這些資產證券化,在某些方面可能要比信貸資產證券化復雜一些,例如,人們乍一聽不良資產證券化,可能難以接受,實際上,不良資產也具有現金流。只是與優良資產相比,相同數額的不良資產比優良資產產生的現金要少。如果根據歷史資料,對證券化的不良資產作了打折處理,然後按比例發行相應的資產支持證券,則投資者仍然能獲取相應的回報。而對於發起機構來說,不良資產是最缺乏流動性的資產,通過證券化,較快的回收在不良資產上佔用的資金,是非常好的處理方式。正因為如此,不少國家在處理不良資產採用了證券化的辦法。在我國,這無疑也是處理不良資產的一條良策。
再次,發起資產證券化的主體可以逐步由銀行向工商企業和其他機構擴展。從理論上說,承擔償付資產支持證券責任的是被證券化的那一部分資產,而不是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人,因此,發起主體並不局限於銀行。從實踐的角度看,信貸資產證券化的發起主體是銀行,但是發行資產支持證券的主體是信託機構,同樣,如果工商企業對其資產進行證券化,也需要委託這類機構,這一點與信貸資產證券化是相同的。工商企業搞資產證券化,多了一種融資方式,可以擴大直接融資規模,發揮金融市場在資源配置中的作用。從事經濟活動的其他機構,也可以運用資產證券化這一融資方式,從金融市場融通資金。例如,市政設施的經營管理機構可以通過對一些收費型的基礎設施進行證券化,籌措建設資金,擴大投入,改善基礎設施。(作者為中國人民銀行金融市場司副司長)
⑼ 信貸資產證券化舉個例子說明一下吧!相當於對貸出去的貸款進行二次利用那這種證券豈不是風險很大
是二次利抄用,但嚴格來說並不增襲加風險,只是轉移風險。
比如一筆爛帳(無法收回貸款),信貸資產沒有證券化之前,只有放貸銀行認栽;
但證券化後,是證券持有人認栽,而銀行往往不是信貸資產的持有人,相當於解放銀行。
⑽ 來看看哪些資產可以被證券化
資產證券化中對資產的核心要求只有一點:一段時間內持續產生穩定的現金流 .
一、可以證券化的「資產」類別
資產證券化常見的資產類別包括金融機構信貸資產、企業債權資產、企業收益權資產、企業不動產四大類:
1、金融機構信貸資產
銀行類金融機構持有的信貸債權資產;
包括各類金融機構的住房抵押貸款、汽車銷售貸款、個人消費貸款、商業地產抵押貸款、企業貸款、不良貸款、住房公積金貸款、信用卡應收賬款等。
示例如:
05-建元、07-建元的個人住房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08-通元、12-上元的個人汽車抵押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2014招行的個人信用卡應收賬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13-民元、13-郵元的一般企業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06-信元、08-建元的不良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2、企業債權
非金融機構/企業在成產經營過程中形成的各類債權;
包括保理應收款、企業應收款、小額貸款、委託貸款、信託收益權等。
示例如:
吳中01-07浦間的市政工程資產證券化產品;
東證-阿里巴巴的小額貸款資產證券化產品。
3、企業收益權
非金融機構/企業因過去的生產經營投入而形成的未來可以帶來收益的各項收益權;
包括樓宇/汽車/設備/飛機/交通工具/機械租賃收益權、市政水電氣/公用基礎設施收費權、路橋/經營場所收益權、票款收益權、ppp收益權等。
示例如:
遠東一期的融資租賃資產證券化產品;
華能瀾滄江水電氣資產證券化產品;
莞深高速路橋收費權資產證券化產品;
南京城建公用基礎設施收費權資產證券化產品;
華僑城歡樂谷經營場所門票收益權資產證券化產品。
4、不動產資產
包括各類商業地產、工業地產、保障房、養老地產和醫療地產,即各類公募/私募reits產品。
示例如:
蘇寧雲創私募reits產品;
鵬華前海萬科公募reits產品。
二、資產證券化中的資產負面清單制度
因為我國證監會在2014年發布公告取消了資產證券化業務的行政審批,並開始實行資產證券化的資產負面清單制度,隨後我國基金業協會在授權下發布了《資產證券化基礎資產負面清單》。
通過該負面清單明確了基礎資產篩選的消極標准,該清單確認了六類資產,總結下來包括五類:
1、債務人是地方政府以及地方政府設立的融資平台公司的資產,例如以政府作為還款來源的各類bt項目,但ppp模式除外;
2、不動產資產中,未開發/未完工的不動產項目,但保障房項目除外;
3、礦產資源、土地出讓收益權的資產項目;
4、准物權資產,包括提單、倉單、產權證書等准物權資產,即那些本身不產生任何現金流入但需要通過處置後才能產生現金流入的資產;
5、無關聯的資產組合,法律界定及業務形態屬於不同類型且缺乏相關性的資產組合,如基礎資產中包括企業應收賬款和高速公路收費權的不同類型資產。
三、資產的要求條件
為了保障資產能夠在未來能夠產生可預期穩定現金流的這一核心要求,對資產的要求條件:
1、構成獨立的財產權:
要求在法律上能夠准確、清晰地對財產權范圍予以界定,沒有抵押、質押等限制性權利的財產權,權利的實現無須依賴於其他財產或財產權利。
2、權屬清晰的資產:
資產需要符合法律法規,權屬清晰,資產的獲取、存續不存在任何條件、限制。
3、可合法、有效轉讓:
要求資產本身可以合法/有效的轉讓,滿足資產證券化的「真實出售」目的。
如結合我國《合同法》、《擔保法》的相關規定不能轉讓的債權包括:
a:合同性質具備人身屬性的債權;
b:合同當事人約定不得轉讓的債權;
c:最高額抵押擔保的主合同債權。
此外,基於我過合同法對債權轉讓有效性的要求,在債權轉讓過程中也有對債務人相關通知義務的要求。
4、資產所涉及法律關系標准化程度較高,具有同質性:
要求債權、收益權涉及的法律關系標准化程度較高,基本基於格式化的合同產生,債務人的付款期限相對穩定、可預測。
5、資產所涉及的債務人組合風險度較低:
要求債權、收益權涉及的債務人群體較多,分散性較強,集中度較低,不存在唯一或個別比例過高造成不能償付/一次性償付導致過高的風險。
四、2015進行證券化的資產情況
自企業資產證券化產品實施備案制以來,根據微信公號為「小時代大資管」的統計數據顯示:
2015年業已完成基金業協會備案的資產支持專項計劃共計97單,總金額達到975.66億元。
從基礎資產類型來看,主要涵蓋小額信貸資產、融資租賃債權、供熱、供水收費收益權、高速公路通行費收費收益權、信託受益權、應收賬款、bsp票款債權、污水處理收費收益權、保理融資債權等。
1、從備案產品數量來看
2、從備案產品的資金規模上來看
可見,被譽為煉金術般融資利器的資產證券化,熱度在持續升高之中,作為其底層支撐的「資產」,其種類的豐富度也在不斷提升,同時對於資產的前期篩選、中期轉移/交割、後期管理也提出了更高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