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證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亮點在哪裡
證券法修訂草案24日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在充分考慮我國證券市場實際情況、認真總結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證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聚焦七大市場焦點。
投資者保護:設專章作規定
投資者是證券市場的重要組成,如何更好地保護投資者一直是市場關注的焦點之一。草案二審稿設專章從規范現金分紅、投資者適當性管理、先行賠付制度等方面強化投資者保護。
草案二審稿強調證券公司銷售證券、提供服務,應當與投資者的風險承受能力相匹配;規定徵集投票權制度,增加中小股東在上市公司中的話語權;規范現金分紅,要求上市公司應當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分配現金股利;規定債券持有人會議和債券受託管理人制度,更好保護債券持有人合法權益。
草案二審稿還規定先行賠付制度。發行人因欺詐發行、虛假陳述或者其他重大違法行為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發行人的控股股東、實際控制人、相關的證券公司、證券服務機構可以委託國家設立的投資者保護機構,就賠償事宜與投資者達成協議,予以先行賠付。
多層次資本市場:作出原則規定明確三層次
草案二審稿按照黨的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健全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的要求,增加了關於多層次資本市場的原則規定:將證券交易場所劃分為證券交易所、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新三板)和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市場三個層次;考慮到國務院批準的其他全國性證券交易場所、按照國務院規定設立的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目前的發展情況,在證券法中對其只作原則性規定,授權國務院制定具體管理辦法。
❷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從何時起開始實行的
1、《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於1999年7月1日頒布實施,後經過三次修正。
2、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3、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4、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2)證券法修訂草案2015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修訂草案)》,這次證券法修訂的指導思想是:
以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決定關於「大力發展資本和其他要素市場。積極推進資本市場的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擴大直接融資。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完善資本市場結構,豐富資本市場產品」的精神為指導,遵循「公開、公平、公正」原則和「法制、監管、自律、規范」的方針。
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處理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系,加強證券市場基礎建設。
在修訂過程中,堅持既積極又慎重,既有利於推動資本市場發展,又有利於保障資本市場安全穩定的原則,對社會各方面提出的意見和建議,區別不同情況妥善處理。
現行證券法規定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可以採取的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保證了監管機構能夠依法履行職責,打擊違法犯罪。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❸ 2015年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徵收管理法修訂草案與2014年的區別
最大的變抄化是完善了納襲稅人權益保護條款,如第一章第六條規定「稅務機關應當遵循公平、公正、便捷、效率原則,按照法定程序實施稅收徵收管理,不得違反稅收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或者超越授權范圍設立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以及其他當事人的稅收徵收管理程序性義務,侵害其合法權益。稅務機關不得擅自改變已經生效的行政決定。」
增加了稅額確認的章節,「稅務機關對納稅人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進行的納稅申報,有權就其真實性、合法性進行核實、確定。」「經確認的應納稅額與納稅人申報的稅額不一致的,或者納稅人未進行納稅申報的,稅務機關應當向納稅人出具稅額確認通知書。」
具體看對照表分析,參看國家稅務總局網
❹ 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和一審稿的區別,證券從業人員
不確定
證券法修訂草案一審稿對於基本交易制度、多層次資本市場、者保護等方面有了較多的表述、更多的進步,這些內容也將在二審稿中體現。
❺ 證券法修訂列入今年立修法工作計劃了嗎
近日,全國來人自大代表、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副主任許安標表示,「《證券法》修訂列入了今年的立修法工作計劃」。對此,業內人士普遍預計,《證券法》修訂年內有望迎來三審。而新修訂的《證券法》,勢必在加大違法違規懲治力度等方面會有實質性舉措。
此後,2017年4月份《證券法》修訂草案被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二審。在充分考慮我國證券市場實際情況、認真總結2015年股市異常波動經驗教訓的基礎上,《證券法》修訂草案二次審議稿聚焦注冊制、投資者保護等七大市場焦點。
❻ 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證券從業人員能不能炒股
證券法修訂草案二審稿中,證券從業人員不能炒股
下列人員不得開設A股證券賬專戶:
(1)證券主管屬機關中管理證券事務的有關人員;
(2)證券交易所管理人員;
(3)證券經營機構中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直接關系的人員;
(4)與發行人有直接行政隸屬或管理關系的機關工作人員;
(5)其他與股票發行或交易有關的知情人;
(6)未成年人或無行為能力的人以及沒有公安機關頒發的身份證的人員;
(7)由於違反證券法規,主管機關決定停止其證券交易,期限未滿者;
(8)其他法規規定不得擁有或參加證券交易的自然人,包括武警、現役軍人等。
另外,證券從業人員及國家機關處級以上幹部、現役軍人等不得參與股票交易,但可以開立基金賬戶,買賣基金和債券。
❼ 證券法修訂了幾次
按照已經提交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分業經營和管理、現貨交易、融資融回券、禁止國企炒股和銀答行資金 違規進入股市等受到普遍關注的5方面問題以及所涉及的相關條款、草案都作了相應的修訂。修訂草案共229條,其中新增加29條,修訂95條,刪除14條。,此次證券法修訂中貫徹了"堅持依法治市,保護投資者特別是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 益,正確處理好改革、發展、穩定的關系,處理好加快資本市場發展與防範市場風險的關系,加強 證券市場基礎建設"的指導思想。
❽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❾ 《證券法》修訂草案何時進行二審
原來是4月一審,6月二審,8月三審,一審4月過了,但6月後股市下降太快,專所以都去救火了,二審就延後屬了。
目前最快二審也要10月了,三審在12月,具體就要看國家層分管這塊的領導如何決定了。
個人認為,不管什麼事都不能等到都完善了,再去做,也就是100%才去做,那猴年馬月也做了,因為沒有100%完美的好事在等大家。
❿ 證券法修訂草案或不再放行證券從業人員炒股是怎麼回事
此前初審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一度納入了證券從業人員可以炒股的相關內政策容。2015年4月提請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提出,證券經營機構、證券交易場所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即中國證監會)的工作人員,以及其他證券從業人員,應事先申報本人及配偶證券賬戶,並在買賣證券完成後三日內申報買賣情況。
不過,據澎湃新聞了解,這一條款可能不會出現在今年4月提交人大常委會審議的《證券法》修訂草案中。
這意味著,證券從業人員炒股的禁令將繼續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