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CPA經濟法中證券法的學習方法
證券法是每年的考試重點啊,可以先把重要內容自己做個筆記,然後熟悉,需要背回誦的東西要背出來,不需要答背誦的東西考到客觀題要會應用,然後再聽課件,再鞏固遍,肯定會攻下的。
我現在也看到證券法了,就是這么乾的,前面的物權法也是這么乾的!!!
⑵ 2020版新的證券法從3月1日正式開始實施了,相對於2014版的證券法主要做了哪些
額,如果要細致的話,只有你自己去翻看具體內容了。我的大致理解就是兩個點,第一,注冊制,第二,就是加大投資者保護力度,提高犯罪懲罰措施;比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要求加強這些。
⑶ 上市公司對刑滿釋放人員有我何職業或職務上的限制如禁入等
刑滿釋放人員以下限制:
大人犯法,小孩受罪的情況:
在公務員政審中,有一項是審查考生的直系親屬是否有刑事犯罪記錄,如果直系親屬有刑事犯罪記錄的,則孩子公務員政審不通過。那直系親屬的哪些行為會影響子女考公務員呢?
一、老賴,老賴指的是有能力還賬,但是卻耍賴拒不還款的人。
二、直系親屬如果有判處死刑的情況,亦或者正在服刑(不管是什麼刑罰)、曾有危害國家安全罪、正在被立案審查的,都會影響到考生的「仕途」。
三、父母有醉駕前科,影響孩子的公務員政審。
在警校招生中:
考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政審不合格:
(一)曾因行政違法或者刑事犯罪受過刑事處罰、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或者近五年曾受過治安處罰的;
(二)有違法犯罪嫌疑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
(三)曾因嚴重違紀受過開除學籍、團籍或者黨籍紀律處分,或者近三年曾受過記過以上紀律處分的;
(四)曾參加過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或者帶有黑社會性質組織的;
(五)有過吸毒史的;
(六)直系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被判處死刑或者因危害國家安全罪被判刑,或者因其他犯罪正在服刑的;
(七)直系親屬和關系密切的旁系親屬中有正在被政法機關偵查、控制的犯罪嫌疑人,或者有邪教和其他非法組織的骨幹分子或頑固不化、繼續堅持錯誤立場的。
(八)其他不宜錄取的情形。
徵兵政審中: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散布帶有政治性錯誤的言論,撰寫、編著、發表、出版帶有政治性錯誤的文章、著作的;
(二)曾因行政違法或刑事犯罪受刑事處罰、勞動教養、收容教育、行政拘留的;
(三)因涉嫌違紀、違法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四)因犯嚴重錯誤被開除公職、勒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五)有黑社會性質組織或者犯罪團伙標志、有損國家形象、有損社會公德紋身的;
(六)與國外、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人員關系密切,政治上可疑的;
(七)參加過邪教組織或者進行過活動的,參加過有害功法組織或者積極進行過活動的;
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或者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八)本人或者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上述非法組織骨幹分子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有被刑事處罰、開除黨籍、開除公職或者有嚴重違法問題尚未查清,本人有包庇、報復言行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犯罪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本人不能劃清界限的;
(十一)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情形的。
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的單位徵集的新兵除執行上述規定外,對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不得徵集;
(一)在言行上同情或者支持非法組織或者非法活動的;
(二)收聽、收看境外反動廣播、電視等傳媒,觀看過反動宣傳品、淫穢物品,思想受影響,是非界限不清的;
(三)有偷竊、打架斗毆、酗酒滋事等不良行為的;
(四)參加各種宗教組織或者進行過迷信活動的;
(五)紋身的;
(六)長期在外地,現實表現不易查清的;
(七)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對黨和國家的路線、方針、政策和社會主義制度有不滿言行的;
(八)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被刑事處罰或者開除黨籍、開除公職的;
(九)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因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或者審判的;
(十)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參加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帶有黑社會性質犯罪團伙或者進行過活動的;
(十一)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是邪教、有害功法組織骨幹分子或者頑固不化人員的;
(十二)家庭主要成員、直接撫養人、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或者對本人影響較大的其他親屬危害國家安全行為或者嚴重政治性問題的;
(十三)其他不符合對政治條件有特別要求情形的。
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九》
一、在刑法第三十七條後增加一條,作為第三十七條之一:「因利用職業便利實施犯罪,或者實施違背職業要求的特定義務的犯罪被判處刑罰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犯罪情況和預防再犯罪的需要,禁止其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或者假釋之日起從事相關職業,期限為三年至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六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被開除中國共產黨黨籍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依法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的;
(五)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條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曾被國家機關辭退的;
(四)持有外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許可的;
(五)配偶具有外國國籍、持有外國長期或者永久居留許可的;
(六)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二)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公司、企業的董事或者廠長、經理,並對該公司、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的;
(三)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公司、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負有個人責任的;
(四)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未清償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二)對所任職的公司、企業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或者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負有個人責任的董事、監事、廠長、高級管理人員,自該公司、企業破產清算終結或者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三)個人所負債務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四)因違法行為被開除的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及其他機構的從業人員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五)因違法行為被吊銷執業證書或者被取消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和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從業人員、投資咨詢從業人員;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不得從事基金業務的其他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二)曾被吊銷相關專業執業證書;
(三)與本案有利害關系;
(四)人民法院認為不宜擔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
第七十六條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
第一百三十五條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並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一)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五)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六)丟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藝人
2018年1月,國家新聞出版廣電總局的宣傳例會上,宣傳司司長高長力提出廣播電視邀請嘉賓應堅持「四個絕對不用」的標准,即:對黨離心離德、品德不高尚的演員堅決不用;低俗,惡俗、媚俗的演員堅決不用;思想境界、格調不高的演員堅決不用;有污點有緋聞、有道德問題的演員堅決不用。另外,總局明確要求節目中紋身藝人、嘻哈文化、亞文化(非主流文化)、喪文化(頹廢文化)不用。
記者證
不發證的范圍
1.新聞機構中黨務、行政、後勤、經營、廣告、工程技術等非采編崗位的工作人員;
2.新聞機構以外的工作人員,包括為新聞單位提供稿件或者節目的通訊員、特約撰稿人、特約記者,專職或兼職為新聞機構采編新聞稿件的其他人員。;
3.教學輔導類報紙、高等學校校報工作人員以及沒有新聞采訪業務的期刊編輯人員;
4.有不良從業記錄的人員或者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導遊人員管理條例》(2017修訂)
第五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頒發導游證: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患有傳染性疾病的;
(三)受過刑事處罰的,過失犯罪的除外;
(四)被吊銷導游證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2011修正)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執業醫師法》(2009修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注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
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
復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第十六條 醫師注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
日內報告准予注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注銷注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一)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二)受刑事處罰的;
(三)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四)依照本法第三十一條規定暫停執業活動期滿,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五)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六)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注銷注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注銷注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復
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士管理辦法》
第十八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服刑期間;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或不宜執行護理業務;
(三)違反本辦法被中止或取消注冊;
(四)其他不宜從事護士工作的。
《廣播電視編輯記者、播音員主持人資格管理暫行規定》
第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報名參加考試,已經辦理報名手續的,報名無效: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受過黨紀政紀開除處分的。
《機動車駕駛證申領和使用規定》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請機動車駕駛證
(一)有器質性心臟病、癲癇病、美尼爾氏症、眩暈症、癔病、震顫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響肢體活動的神經系統疾病等妨礙安全駕駛疾病的;
(二)三年內有吸食、注射毒品行為或者解除強制隔離戒毒措施未滿三年,或者長期服用依賴性精神葯品成癮尚未戒除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構成犯罪的;
(四)飲酒後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
(五)醉酒駕駛機動車或者飲酒後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五年的;
(六)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十年的;
(七)因其他情形依法被吊銷機動車駕駛證未滿二年的;
(八)駕駛許可依法被撤銷未滿三年的;
(九)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建築師條例》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的;
(三)因在建築設計或者相關業務中犯有錯誤受行政處罰或者撤職以上行政處分,自處罰之日止不滿2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建築師證書的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5年;
(五)有國務院規定不予注冊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護照法》(2006修訂)
第十三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不予簽發護照:
(一)不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
(二)無法證明身份的;
(三)在申請過程中弄虛作假的;
(四)被判處刑罰正在服刑的;
(五)人民法院通知有未了結的民事案件不能出境的;
(六)屬於刑事案件被告人或者犯罪嫌疑人的;
(七)國務院有關主管部門認為出境後將對國家安全造成危害或者對國家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
第十四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護照簽發機關自其刑罰執行完畢或者被遣返回國之日起六個月至三年以內不予簽發護照:
(一)因妨害國(邊)境管理受到刑事處罰的;
(二)因非法出境、非法居留、非法就業被遣返回國的。
《企業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記管理規定》(1998年2月22日國務院批准 1998年4月7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85號發布 1999年6月12日國務院批准修訂 1999年6月23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第90號發布)
第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企業登記機關不予核准登記: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正在被執行刑事強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機關或者國家安全機關通緝的
(四)因犯有貪污賄賂罪、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因犯有其他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三年的;或者因犯罪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的
(五)擔任因經營不善破產清算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經理,並對該企業的破產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破產清算完結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六)擔任因違法被吊銷營業執照的企業的法定代表人,並對該企業違法行為負有個人責任,自該企業被吊銷營業執照之日起未逾三年的
(七)個人負債數額較大,到期未清償的
(八)有法律和國務院規定不得擔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的。
《鐵路機車車輛駕駛人員資格許可辦法》
第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撤銷駕駛證:
(一)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致使不符合條件的人員取得駕駛證的;
(二)以欺騙、賄賂、倒賣、租借等不正當手段取得駕駛證的;
(三)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因本條第一款第(二)項原因撤銷駕駛證的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駕駛證。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注銷駕駛證:
(一)駕駛證有效期屆滿未延續的;
(二)駕駛證持有人不能繼續駕駛鐵路機車車輛的;
(三)駕駛證持有人提出注銷申請的;
(四)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情形。
高考相關規定:
2.下列人員不得報名:
(1)具有高等學歷教育資格的高校的在校生,或已被高校錄取並保留入學資格的學生;
(2)高級中等教育學校非應屆畢業的在校生;
(3)在高級中等教育階段非應屆畢業年份以弄虛作假手段報名並違規參加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包括全國統考、省級統考和高校單獨組織的招生考試,以下簡稱高校招生考試)的應屆畢業生;
(4)因違反國家教育考試規定,被給予暫停參加高校招生考試處理且在停考期內的人員;
(5)因觸犯刑法已被有關部門採取強制措施或正在服刑者。
《中華人民共和注冊會計師法》
第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受理申請的注冊會計師協會不予注冊:
(一)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三)因在財務、會計、審計、企業管理或者其他經濟管理工作中犯有嚴重錯誤受行政處罰、撤職以上處分,自處罰、處分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四)受吊銷注冊會計師證書的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注冊之日止不滿五年的;
(五)國務院財政部門規定的其他不予注冊的情形的。
《注冊稅務師暫行管理辦法》
第十一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執業備案: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刑事處罰,自處罰執行完畢之日起未滿三年的;
(三)被開除公職,自開除之日起未滿二年的;
(四)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法行為,自處罰決定之日起未滿二年的;
(五)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規行為,自處理決定之日起未滿一年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執業備案的注冊稅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銷備案:
(一)死亡或者失蹤的;
(二)同時在二個以上稅務師事務所執業的;
(三)在從事涉稅服務和鑒證業務中有違法行為的;
(四)年檢不合格或者拒絕在規定期限內進行年檢的;
(五)違反行業管理規范,連續二年有不良從業記錄的;
(六)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世界各國全部沒有前科消除制度,記入的檔案跟隨終身,具體我就不說了,對其它前途沒影響,望採納!
⑷ 我國現行《證券法》最後是哪一年修改的
《證券法》最後一次修訂是2014年8月31日。
《證券法》頒布及修訂情況如下:
1998年專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屬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 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文物保護法〉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第三次修正。
⑸ 刑滿釋放後有一些什麼規定
犯罪過的人不能從事以下職業,規定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官法》
第十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法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完善人民陪審員制度的決定》
第六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人民陪審員:
(一)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
第十一條 下列人員不得擔任檢察官: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
第二十四條下列人員不得錄用為公務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三)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律師法》
第七條 申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頒發律師執業證書: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受過刑事處罰的,但過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開除公職或者被吊銷律師執業證書的。
第四十九條律師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處罰的,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門吊銷其律師執業證書。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2012修正)
第三十二條正在被執行刑罰或者依法被剝奪、限制人身自由的人,不得擔任辯護人。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司法鑒定管理問題的決定》(2015修正)
四、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受過開除公職處分的,以及被撤銷鑒定人登記的人員,不得從事司法鑒定業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2015修正)
第二十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證員:
(一)無民事行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為能力的;
(二)因故意犯罪或者職務過失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三)被開除公職的;
(四)被吊銷執業證書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2012修正)
第二十六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人民警察: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二)曾被開除公職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駐外外交人員法》
第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任用為駐外外交人員:
(一)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2010修訂)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中華人民共和國拍賣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拍賣師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高等院校專科以上學歷和拍賣專業知識;
(二)在拍賣企業工作兩年以上;
(三)品行良好。
被開除公職或者吊銷拍賣師資格證書未滿五年的,或者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不得擔任拍賣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第一百四十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二)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執行期滿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
第七十三條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違反本法規定,造成國有資產重大損失,被免職的,自免職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造成國有資產特別重大損失,或者因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被判處刑罰的,終身不得擔任國有獨資企業、國有獨資公司、國有資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2015修正)
第二十七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商業銀行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侵佔財產、挪用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或者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投資基金法》(2015修正)
第十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公開募集基金的基金管理人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從業人員:
(一)因犯有貪污賄賂、瀆職、侵犯財產罪或者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被判處刑罰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2014修正)
第一百零八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交易所的負責人: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第一百三十一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解除職務的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負責人或者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解除職務之日起未逾五年;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撤銷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資信評級機構、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撤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2015修正)
第八十二條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或者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險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
(一)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金融監督管理機構取消任職資格的金融機構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自被取消任職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二)因違法行為或者違紀行為被吊銷執業資格的律師、注冊會計師或者資產評估機構、驗證機構等機構的專業人員,自被吊銷執業資格之日起未逾五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破產法》
第二十四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管理人:
(一)因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
《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2015修訂)
第七十六條 因生產經營劣種子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種子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法定代表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種子企業的法定代表人、高級管理人員。
《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2014修正)
第九十一條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未履行本法規定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二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責令生產經營單位停產停業整頓。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有前款違法行為,導致發生生產安全事故的,給予撤職處分;構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關規定追究刑事責任。
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依照前款規定受刑事處罰或者撤職處分的,自刑罰執行完畢或者受處分之日起,五年內不得擔任任何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對重大、特別重大生產安全事故負有責任的,終身不得擔任本行業生產經營單位的主要負責人。
《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2015修訂)
第一百三十五條因食品安全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的,終身不得從事食品生產經營管理工作,也不得擔任食品生產經營企業食品安全管理人員。
第一百三十八條違反本法規定,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自處分決定作出之日起十年內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因食品安全違法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因出具虛假檢驗報告導致發生重大食品安全事故受到開除處分的食品檢驗機構人員,終身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食品檢驗機構聘用不得從事食品檢驗工作的人員的,由授予其資質的主管部門或者機構撤銷該食品檢驗機構的檢驗資質。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2009修正)
第十四條 受到剝奪政治權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處罰的,不能取得教師資格;已經取得教師資格的,喪失教師資格。
《中華人民共和國娛樂場所管理條例》(2016修訂)
第五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員,不得開辦娛樂場所或者在娛樂場所內從業:
(一)曾犯有組織、強迫、引誘、容留、介紹賣淫罪,製作、販賣、傳播淫穢物品罪,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罪,強奸罪,強制猥褻、侮辱婦女罪,賭博罪,洗錢罪,組織、領導、參加黑社會性質組織罪的;
(二)因犯罪曾被剝奪政治權利的;
(三)因吸食、注射毒品曾被強制戒毒的;
(四)因賣淫、嫖娼曾被處以行政拘留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安服務管理條例》
第十七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擔任保安員:
(一)曾被收容教育、強制隔離戒毒、勞動教養或者3次以上行政拘留的;
(二)曾因故意犯罪被刑事處罰的;
(三)被吊銷保安員證未滿3年的;
(四)曾兩次被吊銷保安員證的。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槍支使用管理條例》
第十四條
專職守護、押運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所在單位應當停止其執行武裝守護、押運任務,收回其持槍證件,並及時將持槍證件上繳公安機關:
(一)擬調離專職守護、押運工作崗位的;
(二)理論和實彈射擊考核不合格的;
(三)因刑事案件或者其他違法違紀案件被立案偵查、調查的;
(四)擅自改動槍支、更換槍支零部件的;
(五)違反規定攜帶、使用槍支或者將槍支交給他人,對槍支失去控制的;
(六)丟失槍支或者在槍支被盜、被搶事故中負有責任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
第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不分民族、種族、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義務依照本法的規定服兵役。
有嚴重生理缺陷或者嚴重殘疾不適合服兵役的人,免服兵役。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不得服兵役。
第十七條應征公民正在被依法偵查、起訴、審判的或者被判處徒刑、拘役、管制正在服刑的,不徵集。
具體我就不說了,對其他前程沒有影響
⑹ 為什麼證監會開出罰金高達34.7億元的發單
證監會開"史上最大罰單"
而證監會擬處以的34.7058億元罰沒款,也創下A股紀錄,接近證監會全年的罰沒款。按《證券法》,對信披違法違規處罰金額在三十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對操縱市場,則要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也就是說,鮮言可能遭到的巨額處罰,主要因於涉嫌市場操縱。
回顧「多倫股份」(「匹凸匹」)2014年1月至2015年6月期間的股價表現,在鮮言入主後股價基本單向上升,尤其是2015年5月中旬,多倫股份宣布更名為「匹凸匹」,號稱轉型互聯網金融,股價連續多日漲停。結合證監會目前的查處結果,當時匹凸匹股價之所以暴漲,或藉助於鮮言的股價操縱。
這個案例或許有不少啟示。當前,一些上市公司發布高送轉、並購等題材,股價隨即連續漲停板,其中不排除大股東或實控人通過所控制上市公司信披渠道、炮製利好,再伴以股價操縱手段,從中攫取不法差價利益。這也是當前一些資本玩家的主要玩法,對此應予以嚴處,以遏制市場操縱多發勢頭。
⑺ 請問新頒布的公司法內容是什麼,請發詳細些,謝謝!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六次會議審議並通過了公司法修正案草案,修改了現行公司法的12個條款。全國人大常委會表示,對公司法所做的修改,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12處修改:
(一)刪去第七條第二款中的「實收資本」。
(二)將第二十三條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三)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有限責任公司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
「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有限責任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四)刪去第二十七條第三款。
(五)刪去第二十九條。
(六)將第三十條改為第二十九條,修改為:「股東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由全體股東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託的代理人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登記申請書、公司章程等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七)刪去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中的「及其出資額」。
(八)刪去第五十九條第一款。
(九)將第七十七條改為第七十六條,並將第二項修改為:「(二)有符合公司章程規定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或者募集的實收股本總額」。
(十)將第八十一條改為第八十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注冊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發起人認購的股本總額。在發起人認購的股份繳足前,不得向他人募集股份。」
第三款修改為:「法律、行政法規以及國務院決定對股份有限公司注冊資本實繳、注冊資本最低限額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十一)將第八十四條改為第八十三條,並將第一款修改為:「以發起設立方式設立股份有限公司的,發起人應當書面認足公司章程規定其認購的股份,並按照公司章程規定繳納出資。以非貨幣財產出資的,應當依法辦理其財產權的轉移手續。」
第三款修改為:「發起人認足公司章程規定的出資後,應當選舉董事會和監事會,由董事會向公司登記機關報送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文件,申請設立登記。」
(十二)刪去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三款。
此外,對條文順序作相應調整。
⑻ 證券法的證券法目錄
第一章總則
第二章證券發行
第三章證券交易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二節證券上市
第三節持續信息公開
第四節禁止的交易行為
第四章上市公司的收購
第五章證券交易所
第六章證券公司
第七章證券登記結算機構
第八章證券服務機構
第九章證券業協會
第十章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第十一章法律責任
第十二章附則 1998年12月29日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
根據2004年8月28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關於修改的決定》第一次修正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八次會議修訂
根據2013年6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次會議《關於修改等十二部法律的決定》第二次修正
根據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等五部法律的決定》修正)
新證券法全文(2014年修訂)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
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 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第五條 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遵守法律、行政法規;禁止欺詐、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第六條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七條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對全國證券市場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根據需要可以設立派出機構,按照授權履行監督管理職責。
第八條 在國家對證券發行、交易活動實行集中統一監督管理的前提下,依法設立證券業協會,實行自律性管理。
第九條 國家審計機關依法對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進行審計監督。
⑼ 2014年國家公務員證監會考試都考哪些科目有哪些參考資料
您好,中公教育為您服務。
2014國家公務員考試中國證監會專業科目考試大綱:
一、考試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備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所必需的計算機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的應用能力。
二、考試內容與試卷結構
考試形式為筆試,考試時間120分鍾,滿分100分。
報考計算機類職位的考生參加本類別的專業科目考試。計算機類專業科目考試試題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一)證券期貨基礎知識
1、單項選擇40題
2、多項選擇15題
3、不定項選擇5題
(二)專業知識—計算機
1、單項選擇40題
2、多項選擇15題
3、不定項選擇5題
三、答題要求
考試均採用客觀性試題,要求考生從每題所給的選項中選擇答案。考生必須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在試題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無效。
四、樣題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只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以下軟體中,( )不是操作系統。
A:Windows
B:Unix
C:Linux
D:Microsoft
Office
答:( D )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以下軟體中,( )是操作系統。
A:Windows
B:Unix
C:Linux
D:Microsoft
Office
答:(ABC)
(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以下軟體中,( )是操作系統。
A:Windows
B:Unix
C:Linux
D:Microsoft
Office
答:(ABC)
五、考查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證券期貨基礎知識(可參考財經類考試大綱)和以下計算機專業知識:
1、計算機體系結構
2、操作系統原理
3、網路基礎知識
4、數據通信協議
5、數據結構
6、資料庫系統
7、程序設計語言
8、多媒體基礎知識
2014年度考試錄用中國證監會參照公務員法
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科目考試大綱
(會計類)
一、考試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備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所必需的會計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的應用能力。
二、考試內容與試卷結構
考試形式為筆試,考試時間120分鍾,滿分100分。
報考會計類職位的考生參加本類別的專業科目考試。會計類專業科目考試試題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一)證券期貨基礎知識
1、單項選擇40題
2、多項選擇15題
3、不定項選擇5題
(二)專業知識—會計
1、單項選擇40題
2、多項選擇15題
3、不定項選擇5題
三、答題要求
考試均採用客觀性試題,要求考生從每題所給的選項中選擇答案。考生必須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在試題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無效。參加會計類專業科目考試的考生不允許自帶任何類型的計算器。
四、樣題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只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某企業資產總額是300萬元,負債總額100萬元,所有者權益總額是(
)?
A:100萬元
B:200萬元
C:300萬元
D:400萬元
答案:(B)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某企業資產總額是300萬元,負債總額100萬元,以下錯誤的是(
)?
A:該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是100萬元
B:該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是200萬元
C:該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是300萬元
D:該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是400萬元
答案:(ACD)
(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某企業資產總額是300萬元,負債總額100萬元,以下錯誤的是(
)?
A:該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是100萬元
B:該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是200萬元
C:該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是300萬元
D:該企業所有者權益總額是400萬元
答案:(ACD)
五、考查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證券期貨基礎知識(可參考財經類考試大綱)和以下會計專業知識:
(一)會計准則及其實務運用
1、財務會計基本概念
(1)會計基本假設與會計信息質量要求
(2)會計要素及其確認與計量原則
2、金融資產
(1)金融資產的分類及初始、後續計量
(2)金融資產轉移
3、存貨
(1)存貨的初始計量及發出存貨成本結轉
(2)存貨的期末計量
4、長期股權投資
(1)長期股權投資的初始計量
(2)長期股權投資的後續計量
(3)長期股權投資核算方法的轉換及處置
5、固定資產
(1)固定資產的初始及後續計量
(2)持有待售固定資產及固定資產處置
6、無形資產
(1)無形資產的確認及初始、後續計量
(2)無形資產處置
7、投資性房地產
(1)投資性房地產范圍、初始及後續計量
(2)投資性房地產的轉換及處置
8、資產減值
資產減值損失的確認和計量
9、負債
(1)流動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2)非流動負債的確認和計量
10、所有者權益
所有者權益的分類及會計處理
11、收入、費用和利潤
(1)銷售商品、提供勞務的收入確認原則及其具體運用
(2)費用確認、利潤的會計處理
12、財務報告
(1)財務報告構成及列報要求
(2)合並報表范圍確定及合並報表編制
(3)資產負債表日後事項
13、特定交易事項的會計處理
(1)或有事項的確認、計量及披露
(2)非貨幣性資產交換認定及其確認和計量
(3)債務重組的界定及不同重組方式的處理
(4)政府補助的分類及其會計處理
(5)借款費用的確認和計量
(6)股份支付的確認和計量
(7)所得稅的會計處理
(8)外幣折算
(9)租賃的分類及其會計處理
(10)會計政策變更與會計估計變更的區分及其處理
(11)企業合並的類型劃分及會計處理
(12)購買及出售子公司少數股權處理
(二)審計基礎知識
1、審計基礎知識
(1)基本准則
(2)注冊會計師法律責任
(3)注冊會計師執業准則和職業道德規范
2、審計程序、技術和方法
(1)審計准則1101號-注冊會計師的總體目標和審計工作的基本要求
(2)審計准則1121號-對財務報表審計實施的質量控制
(3)審計准則1131號-審計工作底稿
(4)審計准則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
(5)審計准則1201號-計劃審計工作
(6)審計准則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重大錯報風險
(7)審計准則1231號-針對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採取的應對措施
(8)審計准則1251號-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錯報
(9)審計准則1301號-審計證據
(10)審計准則1312號-函證
(11)審計准則1323號-關聯方
(12)審計准則1501號-對財務報表形成審計意見和出具審計報告
(13)審計准則5101號-會計師事務所對執行財務報表審計和審閱、其他鑒證和相關服務業務實施的質量控制
(三)財務信息披露規范
1、非經營性損益的定義、內容及披露要求
2、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
3、每股收益的計算和列報
2014年度考試錄用中國證監會參照公務員法
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科目考試大綱
(法律類)
一、考試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備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所必需的法律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的應用能力。
二、考試內容與試卷結構
考試形式為筆試,考試時間120分鍾,滿分100分。
報考法律類職位的考生參加本類別的專業科目考試。法律類專業科目考試試題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一)證券期貨基礎知識
1、單項選擇40題
2、多項選擇15題
3、不定項選擇5題
(二)專業知識—法律
1、單項選擇40題
2、多項選擇15題
3、不定項選擇5題
三、答題要求
考試均採用客觀性試題,要求考生從每題所給的選項中選擇答案。考生必須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在試題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無效。
四、樣題
(一)單項選擇(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只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下面哪種情況不是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的條件(
)?
A:公民在年老時
B:公民在疾病時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災害時
D:公民在喪失勞動能力時
答:(C)
(二)多項選擇(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下面哪種情況是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的條件(
)?
A:公民在年老時
B:公民在疾病時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災害時
D:公民在喪失勞動能力時
答:(ABD)
(三)不定項選擇(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根據我國憲法規定,下面哪種情況是公民獲得物質幫助權的條件(
)?
A:公民在年老時
B:公民在疾病時
C:公民在遭受自然災害時
D:公民在喪失勞動能力時
答:(ABD)
五、考查知識點
考生應掌握證券期貨基礎知識(可參考財經類考試大綱)和以下法律專業知識:
(一)證券期貨法律
1、證券法
(1)證券法的適用范圍及基本原則
(2)證券發行的條件、方式
(3)證券上市和暫停、終止交易
(4)證券交易的信息公開和禁止行為
(5)上市公司收購的方式和程序
(6)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
(7)證券公司的組織形式、設立條件、業務范圍和基本業務規則
(8)證券公司的法人治理結構、內部控制及監管
(9)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性質、職責、許可權
(10)證券違法的法律責任及市場禁入制度
2、基金法
(1)證券投資基金的種類、特徵、組織形式及基金財產的性質
(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
(3)公募基金的募集及基金份額的申購、贖回和交易
(4)公募基金的運作和信息披露
(5)公募基金合同的變更、終止及基金財產清算
(6)公募基金份額持有人的權利及行使
(7)私募基金
3、期貨條例
(1)期貨的概念、特徵及其種類
(2)期貨交易所、期貨公司、期貨業協會
(3)期貨交易的基本規則
(二)公司企業法律
1、公司法
(1)公司的概念、特徵和種類
(2)公司的設立、登記、章程、資本及股東出資
(3)股東及其權利、義務和股東代表訴訟制度
(4)公司的組織機構、上市公司組織機構的特別規定
(5)股份發行及股權、股份的轉讓
(6)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資格、義務
(7)公司的財務與會計制度
(8)公司債券
(9)公司的變更、合並、分立
(10)公司的解散、清算
2、合夥企業法
(1)合夥企業的概念、特徵和種類
(2)合夥企業的解散與清算
3、企業破產法
(1)破產的概念、破產原因和破產案件管轄
(2)破產的申請和受理、債務人財產、破產費用、共益債務
(3)破產重整、和解及破產清算
(三)民事經濟法律
1、民法
(1)民事權利和義務、民事權利能力和行為能力、宣告失蹤與宣告死亡
(2)民事法律行為、代理的概念和特徵、訴訟時效與期限
(3)債的發生原因、債的分類和履行、債的保全和擔保、債的移轉和消滅
2、合同法
(1)合同的概念、特徵和分類
(2)合同的訂立、效力、履行
(3)合同的變更、轉讓、終止和違約責任
3、物權法
(1)物權的概念、效力、類型、物權變動和物權的保護
(2)所有權、用益物權的概念、特徵和內容
(3)擔保物權的概念、特徵、種類和內容
(4)佔有的概念、性質、種類、取得和消滅
4、侵權責任法
(1)侵權行為和歸責原則
(2)侵權責任的概念、構成、方式與適用
(3)侵權責任的免責和減輕
(4)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各類侵權行為與責任
5、金融法律
(1)商業銀行業務及基本規則、對存款人的保護
(2)保險的概念、保險合同的分類、訂立和履行
(3)票據的概念、種類和特徵、票據權利的取得、消滅和行使
(4)信託設立、信託財產、信託當事人
(5)反洗錢制度的概念、基本原則和金融機構的反洗錢義務
6、其他經濟法律
(1)市場競爭原則、限制競爭行為和不正當競爭行為
(2)壟斷行為及其認定規則、調查程序
(3)勞動者的權利、勞動合同和集體合同、勞動爭議
(四)行政刑事法律
1、行政法
(1)行政許可的設定、實施機關、實施程序、費用及行政許可的撤銷、注銷
(2)行政處罰的種類與設定、實施機關、管轄及行政處罰的決定、執行程序
(3)行政復議范圍、行政復議的申請、受理和決定
(4)國家賠償的范圍、請求人、義務機關及賠償程序、方式、計算標准
(5)行政監察機關的職責、許可權和監察程序
2、刑法
(1)犯罪的概念和分類、犯罪構成、犯罪排除事由
(2)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3)共同犯罪、單位犯罪和罪數形態
(4)刑罰種類、裁量、執行和消滅
(5)妨害對公司、企業的管理秩序罪
(6)破壞金融管理秩序罪、金融詐騙罪
(7)貪污賄賂罪、瀆職罪
(8)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侵犯財產罪
(五)訴訟法律和其他法律制度
1、民事訴訟的基本制度、主管與管轄、當事人、民事證據、財產保全和先予執行、起訴和審判
2、行政訴訟的受案范圍、管轄、審判、執行
3、刑事訴訟的管轄、迴避、辯護、強制措施、立案、偵查、審判和附帶民事訴訟
4、仲裁的概念和特點、仲裁機構和仲裁協議、仲裁程序
5、國家的基本制度、公民的基本權利與義務、國家機構
6、立法體制、立法許可權和立法程序
7、信訪渠道、信訪事項的受理、辦理、督辦
8、政府信息公開的范圍、方式和程序
2014年度考試錄用中國證監會參照公務員法
管理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專業科目考試大綱
(財金類)
一、考試目的
考查考生是否具備證券期貨監管工作所必需的財金專業知識和相關知識的應用能力。
二、考試內容與試卷結構
考試形式為筆試,考試時間120分鍾,滿分100分。
報考財金類職位的考生參加本類別的專業科目考試。財金類專業科目考試試題由以下兩部分組成:
(一)證券期貨基礎知識
1、單項選擇40題
2、多項選擇15題
3、不定項選擇5題
(二)專業知識—財金
1、單項選擇40題
2、多項選擇15題
3、不定項選擇5題
三、答題要求
考試均採用客觀性試題,要求考生從每題所給的選項中選擇答案。考生必須用2B鉛筆在答題卡上作答,在試題本或其他位置作答一律無效。
四、樣題
(一)單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只有一個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下列哪個選項是國內生產總值的簡稱( )?
A:GDP
B:NNP
C:GNP
D:NI
答:( A )
(二)多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的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下列選項錯誤的是( )?
A:國內生產總值簡稱GDP
B:國內生產總值簡稱NNP
C:國內生產總值簡稱GNP
D:國內生產總值簡稱NI
答:(BCD)
(三)不定項選擇題(每題給四個備選項,其中有一個或一個以上的選項是正確的,應試人員應將正確的選項選擇出來並按要求在答題卡相應位置填塗,多選、少選或不選均不得分)
1、下列選項錯誤的是( )?
A:國內生產總值簡稱GDP
B:國內生產總值簡稱NNP
C:國內生產總值簡稱GNP
D:國內生產總值簡稱NI
答:( BCD)
五、考查知識點
(一)經濟學基本原理
1、供給與需求
掌握需求理論、供給理論、均衡價格理論、彈性理論。
2、企業理論
掌握生產理論、生產函數、成本與利潤。
3、市場失靈
掌握公共品、外部性、信息不對稱。
4、宏觀經濟學及宏觀經濟政策
掌握國民收入核算與方法、國民收入決定理論、總需求分析、總需求-總供給模型、通貨膨脹與失業、宏觀經濟政策目標與工具。
掌握評價宏觀經濟形勢的基本變數,資本市場與宏觀經濟運行之間的關系;通貨膨脹和通貨緊縮對資本市場的影響;財政政策、貨幣政策、外匯管理政策和收入政策對資本市場的影響。
5、經濟增長理論
掌握經濟增長理論、經濟周期。
6、本屆政府的經濟發展思路
(二)金融基礎知識
1、貨幣供求
掌握貨幣需求、貨幣供給相關知識。
掌握基礎貨幣、貨幣乘數、原始存款、派生存款相關知識;存款貨幣創造的過程。
2、金融機構及金融業務
掌握我國金融機構的種類、金融監管機構的主要職責。
掌握商業銀行、保險公司、信託投資公司的主要業務。
3、貨幣政策與金融監管
掌握貨幣政策的目標、工具、傳導機制和中介指標。
掌握通貨膨脹的成因、社會效應和有關對策。
掌握金融監管的原則、目標和手段。
掌握《巴塞爾協議》的主要內容。
4、財政與稅收
掌握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土地增值稅、印花稅的主要規定。
5、外匯管理與金融全球化
掌握外匯與匯率的基本概念及主要理論;匯率制度、固定匯率和浮動匯率的概念;匯率風險的概念和類型。
掌握引起匯率變動的主要因素,匯率變動對經濟的影響。
掌握當前人民幣匯率制度的特點和我國外匯市場的基本情況;掌握外匯管理的概念、類型和我國外匯管理制度。
掌握國際資本流動的定義、原因和類型;資本流動的作用和政府幹預資本流動的手段;主要國際金融機構的職責。
(三)國際金融危機
1、國際金融危機成因;國際金融危機對金融市場的影響;國際金融危機對實體經濟的影響。
2、結構性金融衍生品的特徵;結構性金融衍生品的創新趨勢及利弊。
3、國際金融危機後的金融監管新變化。
4、美國退出QE與新興市場國家金融動盪。
(四)證券基礎知識
1、證券及證券市場概述
掌握多層次資本市場的主要內容;資本市場的概念、內涵、外延;如何正確理解多層次資本市場體系;資本市場的監管思路及展望;資本市場系統性風險的監測、預警與防範;如何將資本市場放到整個宏觀經濟中去發揮作用;主板市場與創業板市場的區別;債券市場。
掌握證券與證券市場的定義、特徵和功能。
掌握證券市場參與者的構成,機構投資者的種類;各類機構投資者投資證券市場的相關規定。
掌握私募股權投資基金和創業投資基金的概念和區別。
掌握證券發行市場和交易市場的概念及關系。
掌握證券交易市場的分類、定義、特徵和職能。
掌握證券公司的功能和主要業務種類;證券公司內部控制的原則、目標與主要內容。
掌握證券登記結算公司以及證券投資咨詢公司、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信用評級機構等證券服務機構的職能、業務范圍與管理體制;證券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法律責任和行為規范。
2、證券產品—股票、債券、證券投資基金
掌握股票、債券和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性質、特徵和類型。
掌握債券及其他固定收益類產品的特徵和區別。
掌握銀行間債券市場和交易所債券市場的交易品種、參與主體、交易方式等基本情況。
掌握證券投資基金的定義、特徵和作用。
掌握契約型基金與公司型基金、封閉式基金與開放式基金的定義與區別;交易所交易的開放式基金的概念、特點。
掌握基金管理人、託管人的概念與職責以及與基金當事人之間的關系。
掌握基金資產凈值的含義;基金資產估值的概念及基本方法;基金的投資范圍與投資限制。
3、證券交易
掌握證券交易的含義、種類和方式。
掌握證券交易所和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的概念和職能;證券的清算與交收的主要內容。
掌握股票價格指數的概念和功能,我國主要的股票價格指數。
掌握主要國際證券市場及其股價指數。
掌握證券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客戶資產管理業務、融資融券業務的基本內容。
掌握回購交易的主要內容。
4、證券市場監管體系
掌握證券市場監管的意義、原則、目標和手段;證券市場監管的內容和證券市場監管機構的主要類型、職責;證券市場自律性監管的主要內容。
5、證券市場對外開放
掌握境外上市外資股(H股)的發行、上市條件。
掌握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制度概況。
(五)期貨基礎知識
1、期貨市場概述
掌握期貨交易與現貨交易、遠期交易的關系;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徵和功能。
掌握期貨交易所的性質與職能。
掌握期貨結算基本制度。
掌握期貨中介機構的職能、性質和作用。
2、期貨合約與期貨品種
掌握期貨合約的概念、主要設計原理。
掌握期貨品種的分類;國內國際主要期貨品種。
3、期貨交易制度與期貨交易流程
掌握期貨交易制度及交易流程。
4、套期保值
掌握套期保值概念、原理與操作原則;套期保值者的特點與作用。
掌握套期保值的種類及適用對象和范圍。
5、期貨投機與套利交易
掌握期貨投機定義;期貨投機與套期保值以及股票投機的區別;期貨投機的作用、原則與方法。
掌握期現套利的概念及其應用。
6、金融期貨
股指期貨套期保值的種類及應用;股指期貨合約的理論價格;股指期貨期現套利的種類及應用。
國債期貨相關知識。
7、期權與期權交易
掌握期權的含義及特點;期權的分類及各類期權的概念;期貨期權合約的主要內容;權利金、執行價格;期貨期權與期貨的關系。
8、期貨市場監管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內容。
如有疑問,歡迎向中公教育企業知道提問。
⑽ 民間私人委託炒股違法嗎
隨著經濟的發展和人民認識的提高,人們已經不再僅僅把個人的資金存放在銀行內中,而是開始尋找多種方式儲備容資金,例如債券、股票、投資房產等等,從而使自己的資金增值,來抵制通貨膨脹或作為謀生的手段。個人之間的委託炒股也悄然成為一種普遍存在的社會現象,當盈利時,雙方是皆大歡喜,而虧空時,雙方產生糾紛,免不了要動以口角,最終訴諸法院,然而這種以股票投資為內容的委託合同究竟是否有效我認為委託代理行為後果應歸於委託人,而委託炒股協議約定虧損由受託方承擔;民間借貸出借人需向借款人交付借款,而委託炒股中委託方只是臨時讓渡資金控制權,沒有喪失資金所有權。委託炒股具備委託代理及民間借貸等有名合同的部分特徵,但又不完全相同,其兼具資金融通和資金管理的雙重特徵,屬於無名合同。從法律的角度而言,只要雙方簽有合同協議,且其內容無與法律相沖突處等,雙方簽名後,其合同協議即算有效。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四十四條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時生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辦理批准、登記等手續生效的,依照其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