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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立法

發布時間:2021-03-02 17:39:25

Ⅰ 目前我國的期貨交易專門立法效力最高的立法是什麼

你好,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頒布的關於期貨市場的基本法律《期貨交易法》。《期貨交易法》作為期貨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國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核心。

Ⅱ 期貨法應包括哪些內容

有以下內容
1、關於《期貨法》調整范圍

調整范圍應當是商品期貨(期權)、金融期貨(期權)的場內交易,同時應將特定的場外交易納入調整范圍,並明確禁止變相期貨交易。

2、關於期貨交易所相關制度

期貨交易所是期貨市場的核心,是依照其自律規則履行自律監管職責的市場組織者。同時,在交易、結算合一的體制下,也是交易的中央對手方。期貨交易所相關制度中應明確交易所的性質與定位,規范期貨交易所的職能,明確會員制與公司制交易所的組織機構與治理架構。

3、關於期貨市場中介及服務機構

《期貨法》應當明確界定期貨市場相關參與中介及服務機構的范圍,明確其各自職責,確立其相互間的基本民事權利義務關系。《期貨法》應當重點就期貨市場的核心中介機構,如期貨公司、期貨保證金存管銀行等相關主體,制定相關的准入條件、業務監管要求,明確相關的禁止性規定,確立相關的民事賠償責任,規定相應的監管管理措施。

4、關於期貨交易及結算基本規則

《期貨法》應當明確期貨交易基本法律關系的屬性,明確界定相關市場參與主體的民事法律責任,規定相關的業務規則

關於期貨結算制度,《期貨法》應當明確規范會員全員結算與會員分級結算兩大不同的結算制度安排,科學界定保證金的性質,落實期貨行業的當日無負債風險控制制度,確定期貨結算資金在清算前不得被查封、凍結或者執行的屬性,確立期貨結算機構清算交收行為優先於結算參與人破產行為的屬性,確保清算的最終性。此外,《期貨法》應當為成立統一的期貨結算機構預留空間。

5、關於期貨交易風險管理與控制

《期貨法》應更加強調健全風險控制體系和加強風險控制。期貨立法要強化市場主體的風險控制責任,建立有效的風險控制機制,進一步完善市場風險管理體系,強化保證金管理,維護投資者利益,切實控制和化解市場風險。

6、關於投資者權益保護

《期貨法》應當明確規定期貨經紀機構對投資者財產及權利保護的基本要求,確立防範客戶保證金被挪用的具體制度。同時,《期貨法》應當規定投資者保障基金制度,落實對破產期貨經紀機構投資者債權的保護。

7、關於監督管理

《期貨法》應當要堅持和維護期貨市場集中統一管理的監管體制,化對期貨監管機構的授權,確保期貨監管機構能夠及時、有力地執法。

Ⅲ 中國的股票和期貨,分別開始於哪一年,立法於哪一年

股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這兩所內交易所的容成立標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市場的形成。1998年7月1日,《中國證券法》開始實施。
期貨:1990年10月12日,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經國務院批准,以現貨交易為基礎,引入期貨交易機制,作為我國第一個商品期貨市場開業。2007年4月15日正式實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但是《期貨法》立法仍在進行中。

Ⅳ 中國期貨適用什麼法律,謝謝!

期貨交易管理條例
期貨投資者保障基金管理暫行辦法
期貨交易所管專理辦法
期貨公司屬管理辦法
期貨公司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辦法
期貨從業人員管理辦法
期貨公司首席風險官管理規定(試行)
期貨公司金融期貨結算業務試行辦法
期貨公司風險監管指標管理試行辦法
證券公司為期貨公司提供中間介紹業務試行辦法
期貨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修訂)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期貨糾紛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六)》

如上,我國還沒有完整的期貨法律,但各方面的規定基本上到位了,期貨法制定應該不遠了。

Ⅳ 關於期貨的相關法律法規有哪些

* 1999年月02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9年05月25日 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
* 1998年08月01日 國務院關於進一步整頓和規范期貨市場的通知
* 1996年12月25日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中國證監會對期貨市場違規行為進行行政處罰有關問題的復函
* 1996年09月02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1996年全國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6年02月23日 國務院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監管工作請示的通知
* 1995年07月20日 國務院關於批轉國務院證券委員會1995年證券期貨工作安排意見的通知
* 1994年09月29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暫停粳米、菜籽油期貨交易和進一步加強期貨市場管理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5月1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若干意見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4年04月06日 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證券委員會關於停止鋼材、食糖、煤炭期貨交易請示的通知
* 1993年11月14日 國務院關於堅決制止期貨市場盲目發展的通知

Ⅵ 中國股票和期貨,開始和立法時間

中國的股票開始1990年12月19日
中國的期貨開始1990年10月12日
中國的期貨目前沒有立法

Ⅶ 期貨市場的法律規范

1.法律。即由全國人大常委會制定頒布的關於期貨市場的基本法律。我國《期貨交易法》正在起草,已形成該法草案第三稿。《期貨交易法》作為期貨交易的基本法律,是我國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核心,應加快立法進程,早日頒行,以實現盡早在此基礎上構建完善的期貨法規體系。
2.行政法規。即國務院在其職權范圍內制定發布的有關國家最高行政管理活動的規范性文件。在目前我國《期貨交易法》尚未出台的情況下,行政法規對規范我國期貨市場起到了極其重要的作用,構成調控期貨市場試點工作的主要法律依據。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267號發布,1999年9月1日起施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暫行條例》等。
3. 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制定發布的「部門規章」或「部委規章」,也是期貨市場法律規范體系的組成部分之一。國務院所屬各部、委在自己的職權范圍內,可以制定和發布規章,其包括兩大部分:一是期貨監管機關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及其執行機構中國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規章,二是其他部、委制定和發布的有關期貨市場的規章,如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國家外匯管理局、對外經貿部、中國人民銀行等制定和發布的一系列管理辦法、通知等。部門規章在效力上低於法律和行政法規。
4.地方性法規。即由各省、自治區或直轄市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委會制定或批準的規范性文件,如我國第一部關於期貨市場的地方性法規《河南省期貨市場管理條例(試行)》。
5.地方性政府規章。據我國憲法規定,各省、自治區和直轄市的人民政府可以制定規章,通稱「地方性政府規章」,如1994年上海市人民政府發布的《上海市期貨市場管理規定》。從效力上看,地方性政府規章在整個期貨市場法規體系中是效力最低的部分,不得與法律、行政法規、部委規章和地方性法規相沖突。

Ⅷ 期貨是什麼時候立法的

期貨法暫時還沒有出台 ,只有期貨管理條例

Ⅸ 《期貨法》立法有望加快是真的嗎

今年以來來,《期貨法》立自法的動態消息不斷,9月份,證監會副主席方星海在上海期貨交易所第六次會員大會上表示,業界一直期盼《期貨法》完成立法,目前《期貨法》的制定工作也正在加快推進。

日前,證監會主席助理張慎峰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推動《證券法》、《期貨法》以及私募基金管理條例等修訂或制定工作。這預示著《期貨法》立法進程有望加快。

Ⅹ 中國股票和期貨,開始和立法的時間

股票:1990年12月19日,上海證券交易所正式開業;1991年7月3日,深圳證券交易所正式版開業。這兩權所交易所的成立標志著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市場的形成。1998年7月1日,《中國證券法》開始實施。
期貨:1990年10月12日,中國鄭州糧食批發市場經國務院批准,以現貨交易為基礎,引入期貨交易機制,作為我國第一個商品期貨市場開業。2007年4月15日正式實行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但是《期貨法》立法仍在進行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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