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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公司制度

發布時間:2021-03-04 05:57:23

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指引的總則

第一條 為引導證券公司規范經營, 完善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機制,增強證券公司自我約束能力,推動證券公司現代企業制度建設,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證券公司管理辦法》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審慎監管的要求,制定本指引。
第二條 本指引所指證券公司內部控制是指證券公司為實現經營目標,根據經營環境變化,對證券公司經營與管理過程中的風險進行識別、評價和管理的制度安排、組織體系和控制措施。
第三條 內部控制應充分考慮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措施、信息溝通與反饋、監督與評價等要素。
(一)控制環境:主要包括證券公司所有權結構及實際控制人、法人治理結構、組織架構與決策程序、經理人員權力分配和承擔責任的方式、經理人員的經營理念與風險意識、證券公司的經營戰略與經營風格、員工的誠信和道德價值觀、人力資源政策等。
(二)風險識別與評估:及時識別、確認證券公司在實現經營目標過程中的風險, 並通過合理的制度安排和風險度量方法對經營環境持續變化所產生的風險及證券公司的承受能力進行適時評估。
(三)控制活動與措施:保證實現證券公司戰略目標和經營目標的政策、程序,以及防範、化解風險的措施。主要包括證券公司經營與管理中的授權與審批、復核與查證、業務規程與操作程序、崗位許可權與職責分工、相互獨立與制衡、應急與預防等措施。
(四)信息溝通與反饋:及時對各類信息進行記錄、匯總、分析和處理,並進行有效的內外溝通和反饋。
(五)監督與評價:對控制環境、風險識別與評估、控制活動與措施、信息溝通與反饋的有效性進行檢查、評價,發現內部控制設計和運行的缺陷並及時改進。
第四條 有效的內部控制應為證券公司實現下述目標提供合理保證:
(一) 保證經營的合法合規及證券公司內部規章制度的貫徹執行。
(二) 防範經營風險和道德風險。
(三) 保障客戶及證券公司資產的安全、完整。
(四) 保證證券公司業務記錄、財務信息和其他信息的可靠、完整、及時。
(五) 提高證券公司經營效率和效果。
第五條 證券公司應按照本指引的要求,根據證券公司經營目標和運營狀況,結合證券公司自身的環境條件,建立有效的內部控制機制和內部控制制度。
第六條證券公司應當定期評價內部控制的有效性,並根據市場、技術、法律環境的變化適時調整和完善。

② 證券公司財務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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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 證券公司的業務規則

1、業務風險隔離制度
《證券法》第13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建立健全內部控制制度,採取有效隔離措施,防範公司與客戶之間不同客戶之間的利益沖突。證券公司必須將其證券經紀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自營業務和證券資產業務分開辦理,不得混合操作。
2、證券自營規則
《證券法》第137條規定,證券公司自營業務必須以自己的名義進行,不得假借他人名義或者以個人名義進行。證券公司的自營業務必須使用自有資金和依法籌集的資金。證券公司不得將其自營賬戶借給他人使用。
3、自主經營的權利
《證券法》第138條規定,證券公司依法享有自主經營的權利,其合法經營不受干涉。
4、客戶資金的管理
《證券法》第139條規定,證券公司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應當存放在商業銀行,以每個客戶的名義單獨立戶管理。具體辦法和實施步驟由國務院規定。證券公司不得將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歸入其自有財產。禁止任何單位或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證券公司破產或者清算時,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不屬於其破產財產或者清算財產。非因客戶本身的債務或者法律規定的其他情形,不得查封、凍結、扣劃或者強制執行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和證券。
5、委託書的設置與保管
《證券法》第140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應當置備統一制定的證券買賣委託書,供委託人使用。採取其他委託方式的必須作出委託記錄。客戶的證券買賣,不論是否成交,其委託記錄應當按照規定的期限,保存於證券公司。
6、辦理委託事宜要求
《證券法》第141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證券買賣的委託,應當根據委託書載明的證券名稱、買賣數量、出價方式、價格幅度等,按照交易規則代理買賣證券,如實進行交易記錄;買賣成交後,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製作買賣成交報告單交付客戶。證券交易中確認交易行為及其交易結果的對賬單必須真實,並由交易經辦人員以外的審核人員逐筆審核,保證賬面證券余額與實際持有的證券相一致。
7、禁止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
《證券法》第143條規定,證券公司辦理經紀業務,不得接受客戶的全權委託而決定證券買賣、選擇證券種類、決定買賣數量或者買賣價格。
8、禁止對客戶作出收益或賠償的承諾
《證券法》第144條規定,證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對客戶證券買賣的收益或者賠償證券買賣的損失作出承諾。
9、禁止私下接受客戶委託
《證券法》第145條規定,證券公司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未經過其依法設立的經營場所私下接受客戶委託買賣證券。
10、證券公司的責任
《證券法》第146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的從業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執行所屬的證券公司的指令或者利用職務違反交易規則的,由所屬的證券公司承擔全部責任。
11、資料的保存
《證券法》第147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資料、委託記錄、交易記錄和內部管理、業務經營有關的各項資料,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上述資料的保存期限不得少於20年。
12、信息、資料的提供與要求
《證券法》第148條規定,證券公司應當按照規定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業務、財務等經營管理信息和資料。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在指定的期限內提供有關信息、資料。證券公司及其股東、實際控股人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或者提供的信息、資料,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13、審計與評估
《證券法》第149條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有必要時,可以委託會計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對證券公司的財務狀況、內部控制狀況、資產價值進行審計或者評估。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會同有關主管部門制定。

④ 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託管券商制度是怎樣的,舉一下例子

上海交易所採用指定抄交襲易制度,就是個人投資者的股票只能指定在一家證券公司帳戶,上海交易所只通過這一家證券公司的席位對投資者的帳戶進行結算。投資者只能開立一個上海股東帳戶。
深圳交易所採用託管制,就是投資者可以在不同券商開立多個深圳股東帳戶,並交易股票,這些股票由多個券商託管,而深圳交易所通過多個券商的席位分別對投資者的各個深圳股東帳戶結算。

⑤ 誰有完整證券公司規章制度或日常行為規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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⑥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了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與基本程序。

【答案】√
【答案解析】我國《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明確規定證券公司的設立條件與基內本程序,對公司大容股東、實際控制人的限制性規定;對公司高管人數與從業經歷的規定,要求公司業務范圍與經營能力相匹配;公司變更重要事項需經監管部門批准;成為公司大股東的批准程序;證券公司合並、分立與退出市場過程中客戶權益的保護;證券公司行政許可事項審批期限及登記程序等。

⑦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第四章 內部控制與風險管理

第二十六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現代企業制度的要求,建立並健全符合公司法規定的治理結構。
第二十七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獨立董事制度。證券公司有下列情況之一時,獨立董事人數不得少於董事人數的四分之一:
(一)董事長和總經理由同一人擔任時;
(二)內部董事占董事人數五分之一以上時;
(三)證券公司主管部門、股東(大)會或中國證監會認為必要時。
前款所稱獨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擔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職務,並與公司及公司主要股東不存在可能妨礙其獨立性關系的董事。
第二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加強內部管理,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建立嚴格的內部控制制度。
第二十九條證券公司應當建立有關隔離制度,做到投資銀行業務、經紀業務、自營業務、受託投資管理業務、證券研究和證券投資咨詢業務等在人員、信息、賬戶上嚴格分開管理,以防止利益沖突。
第三十條綜合類證券公司應當設立獨立於業務部門的合規審查機構,證券經紀公司應當設立合規審查崗位,負責對公司經營的合法合規性進行檢查監督。主要合規審查人員應當在中國證監會備案。
第三十一條證券公司應當要求內部稽核部門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定期評審並聘請會計師事務所對公司內部控制進行年度評審,及時發現和改進存在的問題,防範和化解風險。
第三十二條證券公司不得興辦實業,不得購置非自用不動產。
本辦法頒布之前證券公司已有的非證券類資產應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進行清理。
第三十三條證券公司必須遵守下列財務風險監管指標:
(一)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於兩億元。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凈資本不得低於兩千萬元。
凈資本是指證券公司凈資產中具有高流動性的部分,有關凈資本的計算規則由中國證監會另行制定。
(二)證券公司凈資本不得低於其對外負債的百分之八。
(三)證券公司流動資產余額不得低於流動負債余額(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和受託投資管理的資金)。
(四)綜合類證券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和受託投資管理的資金)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九倍。
(五)經紀類證券公司的對外負債(不包括客戶存放的交易結算資金)不得超過其凈資產額的三倍。
第三十四條證券公司出現下列情況,必須在三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並說明原因和對策:
(一)凈資本低於中國證監會規定金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或者比上月下降百分之二十的;
(二)凈資本低於證券公司對外負債的百分之十的;
(三)證券公司流動資產余額低於流動負債余額的百分之一百二十的;
(四)綜合類證券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凈資產八倍的;
(五)經紀類證券公司對外負債超過凈資產二倍的。
第三十五條證券公司因突發事件無法達到第三十三條規定的要求時,應在一個工作日內報告中國證監會,並說明原因和對策。中國證監會可以根據不同情況,暫停其部分證券業務直至責令其停業整頓。
第三十六條證券公司應按有關規定提取一般風險准備金,用於彌補證券交易等損失。

⑧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實行什麼制度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於2007年12月28日由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2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告〔2012〕27號 公布的《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決定》修訂。該《規定》共18條,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2007年12月28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公布,根據2012年10月11日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關於修改〈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試行規定〉的決定》修訂)
第一條 為了適應證券公司集團化和專業化經營管理的需要,規范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的行為及其與子公司的關系,促進證券公司的創新發展和證券行業的對外開放,根據《公司法》、《證券法》和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子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和《證券法》設立,由一家證券公司控股,經營經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批準的單項或者多項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
第三條 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不得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
第四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證券公司可以設立全資子公司,也可以與符合《證券法》規定的證券公司股東條件的其他投資者共同出資設立子公司。
前款規定的其他投資者應當有益於子公司健全治理結構,提高競爭力,促進子公司持續規范發展。屬於金融機構的,應當在技術合作、人員培訓、管理服務或者營銷渠道等方面具備一定優勢。
第五條 證券公司設立子公司,應當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
(一)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准,最近一年凈資本不低於12億元人民幣;
(二)具備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設立子公司經營證券經紀、證券承銷與保薦或者證券資產管理業務的,1年公司經營該業務的市場佔有率不低於行業中等水平;
(三)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能夠有效防範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四)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第六條 證券公司申請設立子公司,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子公司出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表;
(二)出資人關於設立子公司的合同或者單獨出資設立子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的決議;
(三)子公司章程草案;
(四)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出資人基本情況;申請人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的說明,以及防範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安排;子公司的組織管理架構、業務范圍的說明和業務發展規劃等;
(五)出資人名冊及其出資額、出資方式和出資比例說明、作為出資的非貨幣財產的資產評估報告、出資人之間的關聯關系說明、持有5%以上股權的出資人近3年的審計報告和子公司的股權結構圖;
(六)子公司擬任董事長、監事會主席和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七)申請人具有子公司擬經營相關證券業務資格和1年相應證券業務市場佔有率的說明;
(八)申請人出具的不經營與其子公司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的承諾,以及其他出資人對子公司的持續規范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申請人1年的凈資本、12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要求的說明,以及設立子公司對風險控制指標影響情況的說明;
(十)由中國境內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十一)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七條 經中國證監會批准,符合下列審慎性要求的子公司,可以申請擴大業務范圍:
(一)持續經營2年以上,信譽良好,2年無重大違法違規記錄;
(二)12個月各項風險控制指標持續符合規定標准;
(三)具有持續盈利能力和較強的經營管理能力,1年主要業務的市場佔有率不低於行業中等水平;
(四)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五)中國證監會的其他要求。
子公司符合本條規定要求的,也可以由其股東申請另設子公司經營增加的證券業務。
第八條 子公司申請擴大業務范圍,應當向中國證監會提交下列文件:
(一)法定代表人或者授權代表簽署的申請表;
(二)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關於擴大業務范圍的決議;
(三)可行性研究報告,內容至少包括:子公司基本情況、新業務的組織管理架構和發展規劃等;
(四)負責新業務的高級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證明文件;
(五)子公司的證券業務持續經營情況和1年市場佔有率及盈利情況的說明;
(六)子公司12個月的風險控制指標符合規定要求的說明;
(七)子公司的公司治理結構、風險管理、內部控制和合規管理制度的情況說明,以及業務范圍擴大後防範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之間、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出現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的安排;
(八)控股股東出具的不與其子公司經營存在利益沖突或者競爭關系的同類業務的承諾,以及其他股東對子公司新業務的發展提供支持的安排;
(九)中國證監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九條 除全資子公司外,子公司的股東會或者股東大會應當由各股東按照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行使表決權,各股東推薦並經選任的董事占董事會成員的比例應當與其出資比例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相對應。
子公司及其股東不得通過協議或者其他安排約定與前款規定相沖突的事項。
第十條 子公司不得直接或者間接持有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的股權或股份,或者以其他方式向其控股股東、受同一證券公司控股的其他子公司投資。
第十一條 證券公司可以依照有關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為子公司的合規管理、風險控制、稽核審計、人力資源管理、信息技術和運營服務等方面提供支持和服務。
第十二條 證券公司不得利用其控股地位損害子公司、子公司其他股東和子公司客戶的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 子公司應當具備健全的公司治理結構,完善的風險管理制度、合規管理制度和內部控制機制。
證券公司與其子公司、受同一證券公司控制的子公司之間應當建立合理必要的隔離牆制度,防止可能出現的風險傳遞和利益沖突。
第十四條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應當單獨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年度報告、監管報表和有關資料,證券公司還應當在合並計算其子公司的財務及業務數據的基礎上向中國證監會報送前述資料。
證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單獨計算、以合並數據為基礎計算的凈資本和風險控制指標應當符合中國證監會的要求。
第十五條 子公司的設立、變更、終止、業務活動及監督管理等事項,應當遵守法律、行政法規和中國證監會的規定。
第十六條 證券公司通過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適用本規定。
證券公司控股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期貨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直接投資機構等公司的,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有規定的,適用其規定,沒有規定的參照本規定執行。
證券公司通過設立、受讓、認購股權等方式控股其他證券公司的,應當自控股之日起5年內達到第三條、第四條和第九條規定的要求。
第十七條 本規定所稱市場佔有率,依據中國證券業協會和證券交易所公布的數據計算。
本規定所稱行業中等水平,是指從事某項證券業務的證券公司依據該項業務指標的排名居於中位數。
第十八條 本規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⑨ 證券公司管理辦法的第五章 日常監管

第三十七條證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證券營業部應當將《經營證券業務許可證》或者《證券經營機構營業許可證》正本放置在公司住所或者營業場所的顯著位置,並妥善保管許可證副本。
證券公司及其分公司、證券營業部不得偽造、變造、出租、出借、轉讓許可證。
除中國證監會依照本規定注銷許可證外,任何單位不得扣押或者收繳許可證。
第三十八條證券公司應當每年至少一次在公眾媒體上公布其合法分支機構名稱、地址、電話及主要負責人的姓名。
第三十九條證券公司從事證券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其收費標准不得違反國家有關部門的規定。
第四十條 證券公司必須依照法律、法規和國家財政主管部門制定的財務、會計制度,建立健全的財務、會計管理辦法,不得在法定會計賬冊外設立賬冊。
第四十一條證券公司必須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其財務報告進行審計。
證券公司必須將所聘請的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名單報中國證監會備案;證券公司更換聘請的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必須在更換後的三個工作日內向中國證監會報告並說明原因。
中國證監會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更換會計師事務所。
第四十二條證券公司應當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要求報送財務報表、業務報表和年度報告。
第四十三條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高級管理人員實行談話提醒制度。中國證監會對證券公司在經營管理中出現的問題,可以質詢證券公司的高級管理人員,並責令其限期糾正。
第四十四條中國證監會可以對證券公司進行檢查和調查,並可以要求證券公司提供、復制或者封存有關文件、賬冊、報表、憑證和其他資料。
證券公司及有關人員對中國證監會的檢查和調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絕或者拖延提供有關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準確、不完整的資料。
第四十五條證券公司必須按照中國證監會的規定,制訂安全保密措施,妥善保存客戶開戶記錄、交易記錄等資料,防止資料與數據丟失、泄密或者被篡改。
第四十六條中國證監會可要求證券公司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有關費用由證券公司支付;中國證監會也可以聘請具有證券相關業務資格的會計師事務所,對證券公司進行專項審計或稽核,有關費用由中國證監會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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