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在期貨中,介紹經紀商與居間人有什麼區別,謝謝!
介紹經紀商是總部授權的關系,一旦遇到風險總部應受到連帶責任!
居間人是總部僱傭關系,簽署臨時性的居間協議,一旦遇到風險總部根據居間協議上簽署的有關居間協議條款不受連帶責任!
個人見解僅供您的參考!!!
B. 什麼叫期貨商
期貨經紀商是指依法設立的以自己的 期貨經紀
名義代理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並收取一定內了續費的容中介組織,一般稱之為「期貨經紀公司」。 由上可見,期貨經紀商是客戶和交易所之間的紐帶,客戶參加期貨交易只能通過 期貨經紀商進行。由於期貨經紀商代理客戶進行交易,向客戶收取保證金,因此,期貨經紀商還有保管客戶資金的職責。為了保護投資者利益,增加期貨經紀有的抗風險能力,各國政府期貨監管部門及期貨交易所都制定有相應的規則;對期貨經紀商的行為進行約束和規范。
C. 分不清 期貨傭金商 介紹經紀商 場內經濟人 誰解釋一下
簡單理解如這樣:
傭金商:也就是我們國內的證券公司和期貨公司;
介紹經紀商:指為期貨內公司提容供訂立合同機會的券商,如我國現在有的券商可以開展IB業務——為期貨公司提供訂立股指期貨開戶和服務的券商;
場內經濟人:券商或期貨公司的出市代表,也就是交易所里的紅馬甲
D. 期貨(經紀)公司是干什麼的期貨是什麼意思
期貨公司是指依法設立的、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客戶的指令、以自己的名義為客戶進行期貨交易並收取交易手續費的中介組織,其交易結果由客戶承擔。期貨公司是交易者與期貨交易所之間的橋梁。
期貨交易者是期貨市場的主體,正是因為期貨交易者具有套期保值或投機盈利的需求,才促進了期貨市場的產生和發展。
期貨,英文名是Futures,與現貨完全不同,現貨是實實在在可以交易的貨(商品),期貨主要不是貨,而是以某種大眾產品如棉花、大豆、石油等及金融資產如股票、債券等為標的標准化可交易合約。因此,這個標的物可以是某種商品(例如黃金、原油、農產品),也可以是金融工具。
中國期貨市場產生的背景是糧食流通體制的改革。隨著國家取消農產品的統購統銷政策、放開大多數農產品價格,市場對農產品生產、流通和消費的調節作用越來越大,農產品價格的大起大落和現貨價格的不公開以及失真現象、農業生產的忽上忽下和糧食企業缺乏保值機制等問題引起了領導和學者的關注。
能不能建立一種機制,既可以提供指導未來生產經營活動的價格信號,又可以防範價格波動造成市場風險成為大家關注的重點。
1988年2月,國務院領導指示有關部門研究國外的期貨市場制度,解決國內農產品價格波動問題,1988年3月,七屆人大一次會議的《政府工作報告》提出:積極發展各類批發貿易市場,探索期貨交易,拉開了中國期貨市場研究和建設的序幕。
E. 期貨公司與期貨經紀公司區別
所謂經紀就是代理的意思,以前期貨公司只可以幫客戶開戶之類的,07年新的回期貨法規,擴大了答期貨公司的業務范圍,自己公司也可以進行期貨交易等業務,所以就去掉經紀兩個字
過去都叫「xx期貨經紀公司」,新的《期貨公司管理辦法》中將「期貨經紀公司」裡面的「經紀」二字去掉了,所以現在都叫「xx期貨公司」。
這樣做的目的是為了將來恢復期貨公司的自營資格做准備。國內期貨市場開始的初期,期貨公司是可以做自營的,但由於管理制度的不健全,期貨公司違規經營現象很多,主要是參與市場坐莊等。因此在1999年的《期貨經紀公司管理暫行條例》中取消了期貨公司的自營資格,只能做代理業務。
F. 什麼是期貨商業經濟
期貨是指期貨合約,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
期貨交易--通俗的說法就是 炒作期貨(是以保證金為基礎,在期貨交易所內買賣各種商品標准化合同的交易方式)。
盈利與虧損的例子
假設:開倉買入1手玉米合約。以2000元/噸的價格買入明年1月份交割的1手玉米期貨合約。
當玉米期貨的價格對你有利(例如是2100元/噸)時,進行平倉(即賣出1手明年1月份交割的玉米期貨)——或者可以理解成:如果期貨到期日,就代表你要履行合約去提現貨了。不提現貨的話,你原來買入了貨物,只要賣出它就不用去提貨了(一買一賣抵消了)。平倉之後你的獲利就是1000元了(1手玉米合約有10噸,每噸賺100元*10噸=1000元-不含手續費);如果你平倉的價格是1900元,平倉之後就是虧損1000元了(每噸虧100元,10噸虧1000元)
期貨交易的過程有以下幾種:交割或者開倉、持倉、平倉。
開倉也叫建倉,是指投資者新買入或新賣出一定數量的期貨合約。
開倉有兩種操作方式,一種是看漲行情做多頭(買方),另一種是看跌行情做空頭(賣方)。無論是做多或做空,下單買賣就稱之為"開倉"。(例如,你第一次買入10手玉米期貨合約,第2次也買入10手玉米期貨合約,那麼這兩筆交易都是開倉。)
平倉,是指期貨投資者買入或者賣出與其所持的期貨合約的品種、數量及交割月份相同但交易方向相反的期貨合約,了結期貨交易的行為。(投資者下達平倉指令時一定要選擇是平倉按鈕,否則可能會被默認成開倉)
持倉也叫未平倉合約(或未平倉頭寸),是指在實物交割到期之前,開倉之後未平倉的期貨合約。
期貨交割的方式有兩種:實物交割和現金交割
實物交割,是指期貨合約的買賣雙方於合約到期時,根據交易所制訂的規則和程序,通過期貨合約標的物的所有權轉移,將到期未平倉合約進行了結的行為。商品期貨交易一般採用實物交割的方式。進入交割期後,賣方提交標准倉單,買方提交足額貨款,到交易所辦理交割手續。
約98%的參與者都在合約到期的前一個月的最後一個交易日擇機將開倉買入(或賣出)的期貨合約平倉,解除到期進行實物交割的義務。例如:如果你買入玉米2009年1月合約10手,那麼,你就應在2008年12月31日或之前——否則交易所會自動幫你平倉(當然咯,如果你是公司用作套期保值或者貿易商或者農民之類的,交易所則不會),賣出10手同期的合約進行平倉(開倉—持倉—平倉,一個交易的過程結束了)。就跟財務會計是一個道理,借貸相等,帳就扯平了。
現金交割,是指到期末平倉期貨合約進行交割時,用結算價格來計算未平倉合約的盈虧,以現金支付的方式最終了結期貨合約的交割方式。這種交割方式主要用於金融期貨等期貨標的物無法進行實物交割的期貨合約,如股票指數期貨合約等。我國商品期貨市場不允許進行現金交割
Primacy 回答採納率:52.3% 2008-12-07 16:53
期貨是指期貨合約,是由期貨交易所統一制定的、規定在將來某一特定的時間和地點交割一定數量標的物的標准化合約。
期貨交易就是合約的買賣
比如:
現在的豬肉價格是12元一斤 ,你預期3個月後的豬肉價格會上漲到13元一斤 於是你和養殖戶簽訂協議:3個月後自己以12.5元一斤的價格購買豬肉1噸。同時你給養殖戶交納一定的保證金,比如5000元。 那麼,這一噸豬肉就成了期貨,你跟養殖戶簽的那個協議就是期貨合約。 3個月後,如果豬肉價格高於12.5元(忽略保證金的時間價值),你就賺了,如果低於12.5元你就賠了;當然如果3個月後豬肉價格過低,那麼你可以違約,損失就是5000元保證金。 你手中的期貨合約也是可以交易的,並會隨時變動,當然那還要有交易市場。
冠通期貨 回答採納率:33.5% 2008-12-08 09:28
一、期貨就是一種合約,一種將來必須履行的合約,而不是具體的貨物。合約的內容是統一的、標准化的,惟有合約的價格,會因各種市場因素的變化而發生大小不同的波動。
二、期貨交易就是賺取差價
期貨交易實際上就是對這種「合約符號」的買賣,是廣大期貨參與者,看中發期貨合約價格將來可能會產生巨大差價,依據各自的分析,進而搏取利潤的交易行為。從大部分交易目的來看,也就是投機賺取「差價」。
說明一點,現在成交的期貨合約價格,是大家希望這個合約將來的價格變動(一般幾天或幾個月),所以它不一定等於今天的現貨價。
三、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徵:「以小博大」
期貨交易的基本特徵就在於可以用較少的資金進行大宗交易。
例如:以50萬元的資金,基本上可做1000萬元左右的交易。也就是說,交易者用50萬元的資金作為保證(即保證金)價值1000萬元的商品價格變化,所產生的盈虧都由交易者的50萬元資金承擔,差不多把資金放大了20倍。這就是所謂的「杠桿效應」,也可稱為「保證金交易」。這種機制使期貨具有了「以小博大」的特點。
四、期貨交易可理解為「買空賣空」
期貨交易買賣的是「合約符號」,並不是在買賣實際的貨物,所以,交易者在買進或賣出期貨時,就不用考慮是否需要或者擁有期貨相應的貨物,而只考慮怎樣買賣才能賺取差價,其買與賣的結果只體現在自已的「帳戶」上,代價就是萬分之幾的手續費和佔用5%左右的保證金,這一點可簡單地用通常所說的「買空賣空」來理解。
五、買、賣都可以
正由於可理解為「買空賣空」,使期貨交易可進雙向交易。即根據自已對將來行情漲跌分析,可先買進開倉,也可先賣出開倉,等價差出後,再進行反向的賣出平倉或買進平倉,以抵消掉自已開倉的合約。這樣自已的「帳單」上就只留下開倉和平倉之間的價差,同時,開倉佔用的保證金自動退回,從而完成了一次完整的交易。
當然,期貨這種合約也可實際交割。一個開倉的買入合約,一直不平倉,到期限後(一般幾個月),交易者就必須付足相應貨物的貨款,得到相應的貨物。如果是賣出合約,就應交出相應貨物,從而得到全額貨款。作為投機者就應在合約到期前平掉合約。
G. 期貨經紀商的職能
作為交易者與期貨交易所之間的橋梁,期貨經紀公司具有如下職能:
1、根據客戶指令代理買賣期貨合約、辦理結算和交割手續。
2、對客戶賬戶進行管理,控制客戶交易風險。
3、為客戶提供期貨市場信息,進行期貨交易咨詢,充當客戶的交易顧問。
H. 期貨經紀商的分類
期貨經紀商的種類有許多,國際上常見的有期貨傭金商(FCM)、介紹經紀人(IB)、商品交易顧問(CTA)、商品合資基金經理(CPO)、經紀商代理人(AP)、場內經紀人(FB)等,它們之間存在交叉關系。
1、期貨傭金商
不管名稱、規模大小以及經營范圍如何,其基本職能都是代表非交易所會員的利益,代理客戶下達交易指令,征繳並管理客戶履約保證金,管理客戶頭寸,提供詳細的交易記錄和會計記錄,傳遞市場信息,提供市場研究報告,充當客戶的交易顧問和對客戶進行期貨和期權交易及制訂交易策略的培訓,還可以代理客戶進行實物交割。可以僱用一些商品交易顧問、商品合資基金經理、介紹經紀人和場內經紀人為其工作。
2、商品交易顧問
通過直接或間接形式為他人提供是否進行期貨交易、如何進行交易和管理資金等方面的建議。間接性建議包括對客戶的帳戶實行交易監管或通過書面刊物或其它報刊發表建議。
3、商品合資基金經理
管理用集資方式集中起來的資金,用這些基金進行期貨交易,以錢生錢。他們親自分析市場,制定交易策略並直接下指令。
4、介紹經紀人(IB)
為期貨傭金商或商品合資基金經理等尋求或接受客戶交易指令,進行商品期貨或期權的買賣。只收取介紹費,不收客戶保證金和傭金。
5、經紀商代理人
代表期貨傭金商、介紹經紀人、商品交易顧問或商品合資基金經理尋求定單、客戶或客戶資金,可以是任何銷售人員。
6、場內經紀人
場內經紀人即出市代表,代理任何其他人在商品交易所內執行任何類型的商品期貨合約或期權合約指令。
I. 期貨經紀和非經紀業務選哪個
經紀業來務自
這個問題應該是在開戶的過程中遇到的。注意選擇期貨經紀業務。
證券(期貨)經紀業務是指證券(期貨)公司通過其設立的證券營業部,接受客戶委託,按照客戶要求,代理客戶買賣證券(期貨)的業務。
開戶時請確認所屬期貨營業部,以便今後業務辦理。請確認手續費是否過高,是否為交易所基礎手續費。
溫馨提示:請遠離非法集資、違法配資、代客理財、虛假或誤導性宣傳/誘導交易、非法咨詢/喊單、提供交易軟體等各種違法違規行為。
期貨公司總部,歡迎追問!可降低交易成本!
J. 期貨的做市商制度是怎樣的
做市商制度由一名或多名做市商負責提供買賣雙邊報價,投資者的買賣指令會傳送至做市商處並與之交易,因此做市商有責任維持價格穩定性和市場流動性。做市商制度是一種報價驅動式的交易機制,與競價交易中的隱性報價不同,做市商同時進行顯性的買賣雙向報價,並在其主動報出的價格上實現買賣交易,只要投資者願意買,做市商就必須賣,或者只要投資者願意賣,做市商就必須買,其情形類似於中國居民到銀行櫃台上買賣外匯。買賣價差是做市商的主要收入。做市商的做市行為並非完全地取決於自身的利益意願,更不是無限制地非理性,而是來自做市商和公眾投資者的相互約束,所有市場參與者也正是在這種相互制約中為最大限度地降低成本,獲取最大利潤而不斷進行各種權衡,實現各自利益,市場亦因此在理性的軌道上運作。
⑴做市商服務的需求與供給分析
做市商提供的是一種交易服務,這種服務的價格是由證券買賣價差(SPREAD)來測量的。做市商的服務價格與證券價格是兩碼事,做市商堅持在任何時候以買進報價買進證券,以賣出報價賣出證券,即做市商在市場上提供的是即時服務。那麼,做市商做市的經濟效應也就體現在這種做市服務的需求與供給上,而不是證券本身的供求。
市場上之所以產生對做市商服務的需求,主要是因為市場運行過程中對某種特定證券的一般公眾購買者與出售者並非都是均衡的原因,因而要求有一個中介機構出面通過自己的中介性買賣來平抑這種暫時的失衡,這是相對於完全競爭狀態市場而言的一種人為加速市場均衡的制度。
為了分析這種供求關系,我們可以用比較直觀的坐標圖(見圖一)予以展示。假設一種證券的初始價格為P0,如果在這個價位上購買者的購買能力超過出售者,即會產生一種不平衡,其中的差額為A-B;如果在一段時間內公眾出售者與購買者不能相互匹配,這種不平衡將持續下去,這對市場效率顯然是一種損傷。
在沒有做市商參與的情況下,一定量的購買者因為沒有相應量的證券供給而不能實現購買需求,或者只好在比P0高的價格P1的水平上購買,但這須由市場參與者的購買能力而定,即並非所有的公眾參與者都有很高支付能力。如果做市商願意在低於P1而高於P0的價位上出售該種證券,由此就會使實際價格產生一定偏離,然而這種偏離降低了所有市場購買者的購買成本,盡管交易價位仍比初始價格高,但卻換來了大量交易的達成和市場參與者需求的滿足,並提高了整個市場的運作效率。這就是做市商服務產生的需求基礎。
當然,在任何一個市場上(包括沒有做市商的指令驅動市場上),總會存在某種機制對圖一列示的不平衡做出反應(比如證券、期貨市場上的投機者)。但沒有做市商的市場上的缺陷是投資者不能在任何時候都可以進行交易,市場本身不提供即時的直接性的服務。所以,這種不平衡的自發性平抑是零星分散和滯後的,不平衡的恢復是高成本的,遠沒有做市商長期連續性的大規模做市服務所發揮的平抑作用那樣高效率。而在有組織的做市商市場上,在非均衡出現之前,做市商通過其做市服務活動就會限制失衡出現的機會,所以,這種反應和限制是事前的。當然此間做市服務的提供是基於經濟收益而出現的,即從以低報價買進、以較高價賣出中獲得收益。
實際上,在競爭性市場上,做市商買進報價與售出報價間的差額反映了提供做市服務的成本或利潤,除非從做市服務獲取的利潤能夠彌補其成本,否則,證券商不會一直從事這種做市買賣業務。圖一所示的交易價格圍繞真實價格的波動是通過由做市商設定的報價差額而得以限制的,說明提供做市服務的成本越高,買賣報價差額就會越大,真實價格基礎上交易價格的可能波動也就會越大。由此,做市商市場的合理特徵應該是:在盡量低的成本上提供做市商服務。當然這也是所有市場的一般原則,只不過這里的成本取決於一般公眾交易商的經濟情況以及證券商之間的競爭程度而已。
⑵做市商報價差額的分析
做市商在證券期貨市場的雙向報價中,買入價與賣出價之間存在價差(Spread)。這種價差的存在是合理的,基本上是由兩部分組成。一是做市商在向公眾投資者提供雙向報價過程中的成本。又包括直接成本和間接成本。直接成本是指購買計算機等設備和建立有關網路的費用支出、做市人員及決策人員的薪金以及傳遞交易單據過程的費用等;間接成本是指搜集、整理、分析市場信息,對市場未來走勢作出預測的研究開發費用等。二是做市商提供報價服務所取得的利潤。做市商實行雙向報價的過程中,在雙向以相同數量成交的理想情況下,做市商肯定是有價差收益的。在向公眾提供服務的同時,也為自身賺取利潤。正是這種對於市場和做市商本身都互為有利的交易組織機制,確保了市場的平衡和流動性。
影響做市商買賣報價差額的決定性因素包括:
做市證券品種的交易量。交易量越大,差額趨向於越小。從某種程度上講,交易量大的證券的流動性也大,可以縮短做市商持有的時間,從而可以減小其庫存風險;並能夠使做市商在交易時容易實現一定的規模經濟,也會由此減少成本,差額也就沒有必要太大。
證券價格的波動性。波動性越大,其差額也會越大。因為在給定的持有期間內,波動率變動較大的證券對於做市商所產生的風險大於變動小的證券,作為對這種風險的補償,其價格差額自然也就愈大。
證券品種價格。從價差的絕對額看,做市價格高的證券,其價差會大於價格低的證券;而從比例價差(報價價差相對於證券價格)看,證券價格越低,其比例價差越大。
市場競爭壓力。做市商的數量越多,競爭性越強,各種約束力量就越是有力地限制單個做市商報價差額的偏離程度,因而差額越小。做市商為了獲得更多的做市價差收入,相互之間進行競爭。競爭促使做市商千方百計地降低成本和利潤,最終結果是逐漸縮小報價價差。而且擁有做市商數量越多的證券的交易越活躍,流動性越大,其中做市商的風險也就越小,作為風險補償的差額也就越小。
做市商不是莊家
在香港及台灣地區,人們習慣上把做市商等同於「莊家」,把做市商制度又稱呼為莊家制度,這在國內引起了包括投資者、監管機構等市場各方對做市商制度的誤解。「莊家」, 簡單地說就是通過操縱股價來獲取巨額收益的機構投資者, 是指在證券市場上憑借資金和信息優勢,通過各種方式有計劃地控制一家或幾家上市公司相當大部分的流通股票,並取得對這家或這幾家上市公司股票價格走勢的操縱地位,進而實現暴利的機構。因此「莊家」已成為操縱市場者的代名詞。從A股市場來看,莊家已存在多年,因此,市場已習以為常,甚至有「無庄不成市」一說。客觀地說,對於證券市場,莊家對激發交易興趣有一定的積極作用,但相對於其對市場有效性、投資理性和資源配置的破壞,弊明顯大於利。故《證券法》、《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均嚴格禁止操縱證券市場價格的行為,所以,加強監管、提高證券期貨市場發展的規范化程度,必然要查處莊家行為。本文認為,「莊家」與「做市商」絕非等價概念,做市商制度是一種符合市場經濟要求的合法制度,莊家坐莊則是一種不符合市場經濟規則的違法違規行為。具體來說,二者的差異體現在以下方面:
運作目的不同。實行做市商制度,從直接目的上說,是為了保障個股交易的連續性,以避免有行無市的現象發生。因此,做市商負有兩個基本的做市責任:一是公開報價,即就其做市的股票報出「買價」和「賣價」;二是在報價范圍內,只要投資者願意買,做市商就必須賣,或只要持股者願意賣,做市商就必須買。而「坐莊」完全不同於「做市」。莊家運作的目的不在於保障個股交易的連續性,而在於通過坐莊來獲取巨額收益。
交易風險不同。如果做市商報出某隻證券的賣價後,持續無市,該做市商就必須進一步降低賣價甚至低於當初做市商的買入價,直至該只股票有一定的成交記錄。在這個過程中,做市商有可能發生虧損,而這種虧損的原因在於做市商必須「做市」以保障交易連續性,因此,既是做市商的義務,也是做市商制度的內在要求。由於存在這種制度性虧損的可能,所以,要給做市商以一定的政策優惠。與此不同,莊家在坐莊中的風險主要來自於:一是信息泄漏,即坐莊信息被泄漏給其它機構時,後者選擇相反的操作,在其實力與莊家相當甚至超過莊家的條件下,莊家將發生虧損;二是策略失誤,即在吸籌、拉高和出貨過程中,由莊家吸籌過多或過少、拉高不足或過高、出貨過早或過遲等策略失誤而引致虧損;三是資金不足,即莊家用於坐莊的資金總量不足以滿足吸籌、拉高等操作的需要,導致坐莊失敗而虧損;四是信息失誤,即莊家選擇坐莊時的信息是不準確的或是虛假的或是不完整的,由此導致坐莊失敗;五是莊家內訌,即在由若干個機構聯手坐莊中,由於利益不協調、操作意見分歧等而使一部分機構退出聯手行列,由此,引致坐莊無法繼續。顯而易見,莊家在坐莊過程中盡管也有風險,但絕非為了保障交易的連續性,也不是制度的內在要求。 信息狀況不同。在做市商制度中,做市商的名單是公開的,是一種「陽光做市」。其做市行為完全依據公開的信息,嚴禁通過各種非正當方式收集和利用內部信息和內幕消息,嚴禁散布誤導性信息和謠言。其交易行為要定期向監管機構上報。而坐莊是一種地下行為。除依據公開信息外,莊家想方設法收集各種內部信息、利用內幕信息甚至散布誤導性信息。利用信息不對稱,以誘導跟庄者「上鉤入套」, 從中獲利。同時莊家在坐莊過程中,對其操縱行為是嚴格保密的,並通過分倉等各種辦法設法進行掩飾。
對市場趨勢的影響不同。對於做市商來說,不準操縱股價,也不能直接影響市場價格走勢。只是為了維護交易的連續性,做市商有著維護市場正常運行的功能。在中國股市中,莊家處於遠優於一般投資者的地位,他們可以利用資金實力及其它有利條件,在股價欲漲時「打壓」、在股價欲跌時「抬價」,使個股價格的上揚與下落處於一般投資者難以預期的態勢中,極易打亂股市的正常走勢;同時,由於在坐莊中通過在從低價位大量「吸籌」然後「拉高」再到「出貨」,極易形成股價過度波動;再次,由於莊家通常在高價位「出貨」,使一般投資者高位「套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