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證券法的法律責任體系
《證券法》第161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必須按照執業規定的工作程序出具報告,對其所出具報告內容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進行核查和驗證,並就其負有責任的部分承擔連帶責任。第202條規定,為證券的發行、上市或者證券交易活動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就其所應負責的內容弄虛作假的,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罰款,並由有關主管部門責令該機構停業,吊銷直接責任人員的資格證書。造成損失的,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仔細分析這兩條法律條文,存在以下問題:
1、第161條所規定的連帶責任是經濟、行政、刑事責任中的哪一種?亦或是獨立主體的完整法律責任?
2、連帶責任實際上是一種擔保法律責任。按照《擔保法》的規定,擔保有一般保證和連帶保證,連帶保證為連帶責任,而一般保證為賠償責任。在連帶責任的前提下,債權人可以向任何債務人主張權利,亦即可以同時向主、從債務人主張權利;而在賠償責任的前提下,只有主債務人不能向債權人履行全部義務的情況下,債權人才能向從債務人主張權利,連帶責任和賠償責任對於從債務人而言,法律責任是完全不同的。
B.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的規定證券交易
證券交易,英文SecuritiesTransaction,是指證券持有人依照交易規則,將證券轉讓給其他投資者的行為。證券交易是一種已經依法發行並經投資者認購的證券的買賣,是一種具有財產價值的特定權利的買賣,也是一種標准化合同的買賣。證券交易的方式包括現貨交易、期貨交易、期權交易、信用交易和回購。證券交易形成的市場為證券的交易市場,即證券的二級市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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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我國的證券市場管理條例
證券公司監督管理條例
第七十九條 證券公司將客戶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提供給他人使用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零八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條 證券公司誘使客戶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或者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時,使用客戶資產進行不必要的證券交易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一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一條 證券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一十九條的規定處罰: (一)證券公司或者其境內分支機構超出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準的范圍經營業務; (二)未經批准,用多個客戶的資產進行集合投資,或者將客戶資產專項投資於特定目標產品。 第八十二條 證券公司在證券自營賬戶與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或者不同的證券資產管理賬戶之間進行交易,且無充分證據證明已依法實現有效隔離的,依照《證券法》第二百二十條的規定處罰。 第八十三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10萬元的,處以10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或者撤銷其相關證券業務許可。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警告,並處以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違反規定委託其他單位或者個人進行客戶招攬、客戶服務或者產品銷售活動; (二)向客戶提供投資建議,對證券價格的漲跌或者市場走勢做出確定性的判斷; (三)違反規定委託他人代為買賣證券; (四)從事證券自營業務、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投資范圍或者投資比例違反規定; (五)從事證券資產管理業務,接受一個客戶的單筆委託資產價值低於規定的最低限額。 第八十四條 證券公司違反本條例的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沒收違法所得,並處以違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罰款;沒有違法所得或者違法所得不足3萬元的,處以3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單處或者並處警告、3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撤銷任職資格或者證券從業資格: (一)未按照規定對離任的法定代表人或者高級管理人員進行審計,並報送審計報告; (二)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管理分支機構,或者將分支機構承包、租賃或者委託給他人經營管理; (三)未按照規定將證券自營賬戶或者證券資產管理客戶的證券賬戶報證券交易所備案;
D. 《證券法》規定,嚴禁任何機構或者個人以任何形式挪用客戶交易結算資金
客戶的交易結算資金存放在商業銀行
錯了
E. 什麼是證券法規定的重要原則也是證券法的基石
【公開、公平、公證】是證券法規定的重要原則也是證券法的基石
F. 證券發行的法律規定
詳細說明就太麻煩了
指南: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回》
其他還有很多細則
證監會主要答出台5個辦法:
《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管理辦法》、《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發行審核委員會辦法》、《證券發行與承銷管理辦法》以及正在修訂的《保薦制度管理辦法》
G. 我國家證券法規定的幾類禁止行為
(一)商法究竟包括哪些法律?
這不是一個容易確定的問題。
首先,各國對商法的范圍,有不同的理解和界定。
其次,商法沒有封閉的固定的體系,其范圍取決於一國的經濟和法制的發展水平。在我國,已經頒布的法律中,公司法、合夥企業法、個人獨資企業法、中外
合資經營企業法、中外合作經營企業法、外資企業法、企業破產法、海商法、票據法、商業銀行法、保險法、證券法等等,都可以被列入商法。我國合同法中的買
賣、借款、租賃、融資租賃、承攬、運輸、倉儲、行紀、居間等等也可以歸入商事合同的范疇。我們在確定本課程的體系時,考慮到課時有限和課程計劃統籌安排
等因素,僅安排了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破產法、票據法、證券法和保險法。這絕不意味著我國的商法僅限於這六種法律。
我們這本教材只能講授商法的基本原則和其中一些主要的法規。這是我們要講的主要內容。外國的情況和我們有些一樣,有些不一樣,例如美國,他們的商法
教材,要講涉及商業行為的合同,交易活動中的風險、義務、違約責任,僱傭關系,不動產所有權等。
(二)美國商法課程的主要內容
第一部分 商業活動的法律和社會環境
第一章 法律和執法機構
第二章 法律是社會各種力量的表現
第三章 商業領域的犯罪和侵權
第四章 政府管理
第五章 行政機構
第六章 環境法和社會規劃
第七章 消費者保護
( 消費者在市場的商業活動中,是弱者,要特別保護。各國保護的程度是不一樣的。例如在歐洲共同體,如果上門推銷,哪怕商品沒有任何瑕疵,買受人在
一個星期內可以無條件地要求退貨,因為消費者當初沒有計劃買,是在推銷人員動員下才買的,要給他一周的時間考慮,如果認為不需要該物品,就可以退貨。)
第二部分 合同法
第八章 合同的本質和分類
第九章 合意
第十章 締約資格
第十一章 意思表示真實
第十二章 對價
第十三章 合法性和公共政策
第十四章 合同的形式
第十五章 合同的解釋
第十六章 第三方與合同
第十七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八章 違約和補救
第三部分 個人財產與委託
第十九章 個人財產
第二十章 委託
第二十一章 特殊不動產所有權的委託
H. 《證券法》中的證券交易規則是什麼
證劵交易規則:為了維護證劵交易市場而頒布的具有法律依據的規則。主要包含:集中競價交易規則、大宗交易制度和金融期貨交易規則三方面。
1、中國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按照多數國家法律的規定,證券交易如同票據交易一樣,並不適用民事法律行為有效成立的一般規則,而應當適用反映商事交易迅捷與安全要求的無因性原則與抽象性原則。
2、中國的基本法制中缺少關於商事交易行為特殊性的一般規定。實際上,大陸法各國關於證券交易各類制度受到其商法一般規則的約束,這就是在法定條款限制下的意思自治制度。
3、在我國《證券法》第42條規定了證券交易雙邊市場原則後,我國的相關制度和市場建設有了突飛猛機猛進的發展。2006年9月8日,我國成立了旨在從事證券期貨與金融期貨交易的上海金融期貨交易所;2005年4月8日,由滬深兩地證券交易所共同編制推出了證券期貨的基本交易工具「滬深300統一指數」;2007年3月6日我國又頒布了旨在掃除雙邊市場交易障礙的《期貨交易管理條例》。應當說,我國未來擬進行的證券期貨交易已經是呼之欲出了,我國未來將不斷推出的證券期權交易、利率期貨交易、匯率期貨交易的基本形態已經成形,我國已經開始了從單邊證券市場向雙邊證券市場的戰略改革之路。
I. 其中哪些違反了證券法的規定
《證券法》禁止的交易行為
1.內幕交易行為。內幕交易行為又稱內線交易或知情交易,是指知悉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員,利用內幕信息自己買賣證券,建議他人買賣證券,或者泄露內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該信息買賣證券,從中牟利或者避免損失的行為。內幕交易行為必然會損害證券市場的秩序,因此《證券法》明文規定禁止這種行為。
2.操縱市場行為。操縱市場又稱草叢行情,是指操縱人利用掌握的資金、信息等優勢,採用不正當手段,人為的製造證券行情,操縱或影響證券市場價格,以誘導證券投資者盲目進行證券買賣,從而為自己謀取利益或者轉嫁風險的行為。操縱市場行為必然會扭曲證券的供求關系,導致市場機制失靈,並會形成壟斷,妨礙競爭,同時還會誘發過渡投機,損害投資者的利益,因此《證券法》嚴格禁止這種行為。
3.製造虛假信息行為,是指證券市場主體及其工作人員以及其他相關人員,作出虛假陳述、信息誤導,或者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以影響證券交易的行為。為了使證券交易能夠有序進行,《證券法》規定:「禁止國家工作人員、新聞傳播媒介從業人員和有關人員編造並傳播虛假信息;各種傳播媒介傳播證券交易信息必須真實、客觀,禁止誤導;禁止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上述人員、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工作人員,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做出虛假陳述或者信息誤導。」
4.欺詐客戶,是指在證券交易中,證券公司及其工作人員利用受託人的地位,進行損害投資者利益或者誘使投資者進行證券買賣而從中獲利的行為。欺詐客戶必然造成投資者利益的損害,最終將損害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
5.其他禁止行為。在證券交易中,除了不得有上述行為外,《證券法》還規定了其他禁止從事的行為,其中有:禁止法人以個人名義開立賬戶買賣證券;禁止任何人挪用公款買賣證券;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等。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社會中介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對證券交易中發現的禁止性的交易,應當及時向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