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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欺詐訴訟

發布時間:2021-03-13 04:43:22

Ⅰ 什麼是訴訟欺詐訴訟詐騙到什麼程度可以定罪

在法庭上出示偽證,虛假陳述,給被害人造成多大損害構成犯罪?怎麼樣量刑?
:只有在刑事訴訟中才有偽證罪,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原告在法庭上的對事件虛假陳述誣告對方,給被告造成嚴重財產損失的怎樣定罪?
:刑事訴訟中的原告即起訴人應該檢察院,而檢察院向法院提供的訴訟材料是由公安機關偵查取得的,並經過檢察院復核的,所以,一般是不會有虛假的。由於檢察院是代表國家提起公訴的,如果確實有誤,可以請求國家賠償。
從你陳述的情況看,應該是指民事訴訟吧。沒有證據的虛假陳述法院是不會作為判決的依據的,而對於虛假證據,只要有證據證明證據是虛假的,法院則不予採信。如果你證明不了他是虛假的,法院只能認為是真實的,那就構不成「虛假證據」了。

Ⅱ 欺詐訴訟到什麼程度算詐騙

你的理解是對的

Ⅲ 特斯拉CEO馬斯克涉嫌證券欺詐,是否真有其事

作為特斯拉創始人、全球電動車大佬的馬斯克最近攤上一大事兒了!就在9月27日,美國證券交易委員會(SEC)就特斯拉創始人馬斯克在8月份提出的對特斯拉私有化一事正式提出訴訟,並提交了長達27頁的訴訟文件,指控其涉嫌證券欺詐和誤導投資者行為。

在此期間,馬斯克利用自己作為特斯拉發言人的角色,將眾多有關特斯拉的敏感信息公布,其推文被及時發布給任何有互聯網的人觀看,此舉造成市場混亂,損害了特斯拉的投資者。

不僅賠錢,還不能管公司

SEC訴訟書認定被告違反了本訴狀所稱的聯邦證券法規定;永久禁止被告直接或間接從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10(B)節和10b-5的行為。 要求被告賠償審前利息,交出因本訴訟所指控違法行為而獲得的任何不義之財;

Ⅳ 在證券交易中的實施虛假陳述,要承擔哪些法律責任

在證券交易中作虛假陳述的,責任人要承擔以下責任:
1、民事賠償責任。
投資人,如股東、公司等,因信息披露義務人的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失的,可以要求其賠償差額損失、傭金損失、印花稅損失及相應的利息損失。
2、行政責任。
(1)證券服務機構,如券商做虛假陳述的,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暫停或吊銷營業執照,並處罰款。對負責人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於警告、撤銷證券從業資格,並處罰款。
(2)對發行人、上市公司等信息披露義務人作虛假陳述的,責令改正,警告,並處罰款。
3、刑事責任。
按照《刑法》規定,信息披露義務人,在證券交易活動做虛假陳述的,容易涉嫌欺詐發行股票、債券罪,或違規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罪。一經查處屬實的,就要受到刑罰的處罰,如坐牢、罰款等。
因此,從事證券交易相關活動的人員,最好不要實事求是,不要作虛假陳述,以免被追究法律責任。倘若已經被抓被捕的,建議盡早委託刑事辯護律師協助處理,積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當然了,對投資人而言,要是因相關人員虛假陳述而遭受損害的,亦可收集證據資料,咨詢經濟糾紛律師,通過法律途徑向責任人追償。

Ⅳ 試述證劵公司欺詐客戶的法律責任


Ⅵ 訴訟欺詐怎麼辦

司法實踐中發現的訴訟欺詐主要有以下幾種類型: 1、「無中生有」型,即行為人虛構債權債務關系,偽造證據,如借條、還款協議等,並以此作為依據向法院起訴,要求被害人履行「債務」; 2、「死灰復燃」型,即行為人以被害人已經履行完畢但沒有索回或銷毀的債務文書為憑據,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被害人再次履行; 3、「借題發揮」型,即行為人偽造有關證據,使債權的標的擴大,如篡改借據上的借款金額、傷殘鑒定書的傷殘等級結論等。
指導性文件
目前我國刑法尚未對訴訟欺詐作出明確規定,對此問題最正式的文件是最高人民檢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2002年10月14日《關於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如何適用法律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 該《答復》稱:「以非法佔有為目的,通過偽造證據騙取法院民事裁判佔有他人財物的行為所侵害的主要是人民法院正常的審判活動,可以由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做出處理,不宜以詐騙罪追究行為人的刑事責任。如果行為人偽造證據時,實施了偽造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印章的行為,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刑法第307條第1款的規定,以妨害作證罪追究刑事責任。」 該《答復》的觀點是:訴訟欺詐侵犯的主要客體的性質決定訴訟欺詐不應定性為詐騙罪,而應歸入妨害司法罪的范疇。但是現行刑法在妨害司法罪中並未對訴訟欺詐作具體規定,因而根據罪刑法定原則,對訴訟欺詐行為只能認定其無罪。基於訴訟欺詐在當前民事訴訟活動中的多發性及社會危害性,需要在現行刑法框架內對其予以力所能及的懲治,即行為人實施訴訟欺詐行為的同時構成其他犯罪的,以其所構成的其他犯罪定罪處罰。由於該《答復》不具有司法解釋的效力,因此在指導具體司法實踐上仍有很大的局限,在訴訟欺詐之定性這場激烈的論戰中並不足以起到平息紛爭的作用。

Ⅶ 如何提起證券欺詐責任糾紛訴訟

您好,證券欺詐行為屬於侵權行為,根據《民事訴訟法》第29條規定,回可由被告住所地、侵權行答為發生地或侵權結果地法院管轄。
【法律適用】
處理證券欺詐責任糾紛的法律依據主要是《侵權責任法》、《證券法》、《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以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受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侵權糾紛案件有關問題的通知》和最髙人民法院《關於審理證券市場因虛假陳述引發的民事賠償案件的若干規定》的相關規定。
【確定該案由應當注意的問題】
證券詐行為破壞了證券交易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違背了誠信原則,損害了證券交易的效益和效率,擾亂了證券交易秩序,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極大地損害了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直接影響了證券市場的繁榮穩定。
如能給出詳細信息,則可作出更為周詳的回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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