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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副主承

發布時間:2021-03-14 19:56:45

『壹』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

第一章總復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制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章內容查看附件。


『貳』 有關證券法的簡答題

四、證券交易的一般規則
證券交易是指證券的買賣與轉讓。證券可以在市場上依法買進、賣出和轉讓,其價格隨市場行情的變化而變化,這是證券投資的風險所在。所以國家對證券的交易一般要作出嚴格的規定。由於證券的品種不同,其交易規則也不完全一樣,如股票有股票上市交易的規則,債券有債券上市交易的規則,投資基金有投資基金上市交易的規則。但證券交易也有一些共性的規則,根據我國《證券法》的規定,在證券交易中應遵守如下共性的規則。

(一)證券必須合法

證券必須合法包括三項含義,一是上市交易的證券必須是依法發行並交付的證券。所謂依法發行是指依照我國《證券法》、《公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發行的證券。依法發行證券除了要具備一系列的法定條件外,還必須經過一系列的法定程序,即經過必要的審批或核准程序。所謂交付的證券,即出賣人出賣的證券必須是他本人已經取得所有權的證券,在證券交易活動中,只有「交付」之後,買入者才算取得了對該證券的所有權。二是非依法發行的證券,不得買賣。三是依法發行的證券,法律對其轉讓期限有限制性規定的,在規定期限內,不得買賣。如我國《證券法》第三十九條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為上市公司出具審計報告和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在上市公司收購中,收購人對所持有的被收購的上市公司的股票,在收購行為完成後的6個月內不得轉讓。我國《公司法》規定,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內不得轉讓;公司董事、監事、經理在任職期間內不得轉讓等。

(二)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掛牌交易

我國的證券交易場所有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發行人發行證券,可以上市交易,也可以不上市交易。根據《證券法》的規定,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的證券,經過證券交易所批准後,由證券交易所列明所要交易的證券的名稱,供投資者選擇。如果出現法律、法規規定的暫停或終止證券交易的情況,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暫停或終止證券的上市資格,也就是所謂「停牌」、「摘牌」。

(三)應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

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證券交易的集中競價應當實行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原則。」所謂價格優先,即在買入申報時,買價高的申報優先於買價低的申報;在賣出申報時,賣價低的申報優先於賣價高的申報。所謂時間優先,即在同價位的買賣申報情況下,依照申報時間的先後順序確定。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現均已實行電腦申報競價,這種價格高低順序和時間先後順序,均由計算機處理,從而形成一種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機制。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按交易時間段的不同,又分為集合競價和連續競價。集合競價是在每個證券交易日上午9:25由證券交易所的交易系統對9:15至9:25接受的全部有效委託,按照價格優先和時間優先的原則進行排序,然後根據買進和賣出情況,確定一個能產生最大成交量的成交價格。與這個價格相同,或是高於此價格的買入申報和低於此價格的賣出申報,必須能全部成交。集合競價結束後,就要按順序進行撮合,將排在前面的買賣委託依次成交。集合競價成交結束後,未成交的委託和新的委託需繼續進行競價交易,即連續競價。連續競價仍然按價格優先、時間優先的競價原則進行。

(四)證券交易當事人買賣的證券可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

紙面形式的證券要依照法律規定製作,如我國《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二條規定,股票採用紙面形式或者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規定的其他形式。股票應當載明下列主要事項:公司名稱;公司登記成立的日期;股票種類、票面金額及代表的股份數;股票編號。股票須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發起人的股票應當標明發起人股票字樣。《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條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券,必須在債券上載明公司名稱、債券票面金額、利率、償還期限等事項,並由董事長簽名、公司蓋章。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形式主要是無紙化形式,即在證券交易中,證券發行人將證券託管在證券登記結算公司,證券登記結算公司直接對投資人出具證券權利證明卡。目前在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全部都是無紙化股票。

(五)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

證券交易有現貨交易和期貨交易兩種情況。證券的現貨交易即買賣必須是一方有證券,一方有資金,雙方達成交易後,在規定的時間內交割,一方付錢取得證券,一方交出證券取得資金。目前我國上海證券交易所和深圳證券交易所,對A股實行次日交割(T+1),對B股實行第二日交割(T+1)。其貨交易是指在期貨交易所進行的期貨期貨合約的買賣。期貨合約即按照期貨交易所規定的標准條款和方法訂立的合約,包括:當事人雙方約定在將來一定時間交收標的物及其價款的合約;當事人雙方約定在將來一定時間交收根據標的物約定價格與當時實際價格之差計算出來的款項的合約;當事人一方將可根據單方意思表示訂立前兩項合約的權利賦予另一方,另一方為此支付權利金的合約。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即不能進行證券期貨交易。

(六)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

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稱為證券信用交易活動。根據我國《證券法》和現行有關規定,禁止證券公司為客戶墊付資金,供客戶進行證券買賣,也不允許證券公司將證券借給客戶,供客戶交易。

(七)證券從業人員和管理人員不得持有和買賣股票

為了防止出現內幕交易、操縱市場等證券欺詐行為,維護證券市場的秩序,國家對有關內幕人員持有、買賣股票作出限制。我國《證券法》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和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限期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任何人在成為上述人員時,其原已持有的股票,必須依法轉讓。根據我國《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和《證券業從業人員資格管理暫行規定》,證券業從業人員是指從事證券發行、交易及其他相關業務的機構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下列人員:(1)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等證券中介機構的正、副總經理(不負責證券業務的副總經理除外);(2)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證券清算、登記機構中內設各證券業務部門和下設的證券營業部的正、副經理人員;(3)證券經營機構中從事證券代理、自營業務的專業人員;(4)證券公司和證券投資咨詢機構中從事為客戶提供投資咨詢服務的專業人員;(5)證券公司在證券交易所內的出市代表;(6)各類證券中介機構的電腦管理人員;(7)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為需要進行資格確認的其他從業人員。

(八)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人員買賣股票要遵守有關限制性規定

我國《證券法》規定:為股票發行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專業機構和人員,在該股票承銷期內和期滿後6個月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起至上述文件公開後5日內,不得買賣該種股票。

(九)證券交易的收費必須合理

在我國,客戶進入證券交易所進行交易,要委託證券公司代為交易,交易成功後,還要進行交割、過戶等。這都需要交納一定的費用。收費的合理性,主要體現在兩個方面:一是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由國務院有關管理部門統一規定;二是證券交易的收費項目、收費標准和收費辦法全部公開,讓廣大參與者能及時准確地了解這些項目。

(十)為客戶保密

所謂為客戶保密,即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必須依示為客戶開立的賬戶保密。除法律和行政法規規定之外,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不向任何人提供客戶開立賬戶的情況,否則將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叄』 證券法:什麼是主承銷什麼是參與承銷

再補一來個問題:如果為上市公自司出具審計報告、資產評估報告或者法律意見書等文件的證券服務機構和人員,自接受上市公司委託之日前,就持有該上市公司的股票,那麼根據證券法第四十五條規定,是不是必須將該股票賣出?謝謝啦^_^

『肆』 根據證券法,哪些情形應當由承銷團承銷

你好,向不特定對象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五千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和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伍』 債券承銷方式有哪些有什麼區別

從證券承銷實踐看,證券承銷主要有以下四種方式:代銷、助銷、包銷及承銷團承銷。

(一)證券代銷

所謂證券代銷,是指承銷商代理發售證券,並發售期結束後,將未出售證券全部退還給發行人的承銷方式。

證券代銷的特點是:

(1)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建立的是一種委託代理關系 。代銷過程中,未售出證券的所有權屬於發行人 ,承銷商僅是受委託辦理證券銷售事務;

(2)承銷商作為發行人的推銷者,不墊資金 ,對不能售出的證券不負任何責任,證券發行的風險基本上是由發行人自己承擔;

(3)由於承銷商不承擔主要風險 ,相對包銷而言,所得收入(手續費)也少。

(二)證券助銷

所謂證券助銷,是指承銷商按承銷合同規定,在約定的承銷期滿後對剩餘的證券出資買進(余額包銷),或者按剩餘部分的數額向發行人貸款,以保證發行人的籌資、用資計劃順利實現。我國的證券法將余額包銷歸入包銷方式。

(三)證券包銷

所謂證券包銷是指在證券發行時,承銷商以自己的資金購買計劃發行的全部或部分證券,然後再向公眾出售,承銷期滿時未銷出部分仍由承銷商自己持有的一種承銷方式。

證券包銷又分兩種方式:一種全額包銷,一種是定額包銷。全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的全部證券,承銷商將按合同約定支付給發行人證券的資金總額。定額包銷是承銷商承購發行人發行的部分證券。無論是全額包銷,還是定額包銷,發行人與承銷商之間形成的關系都是證券買賣關系。在承銷過程中未售出的證券,其所有權屬於承銷商。

(四)承銷團承銷。

亦稱"聯合承銷",是指兩個以上的證券承銷商共同接受發行人的委託向社會公開發售某一證券的承銷方式。由兩個以上的承銷商臨時組成的一個承銷機構稱為承銷團。

我國《證券法》規定,向社會公開發行的證券票面總值超過人民幣5000萬元的,應當由承銷團承銷。承銷團應當由主承銷與參與承銷的證券公司組成。

『陸』 發股票時,主承銷商可以幾個

看股票發行規模。
規模大小就是融資的多少,需要動員的買家的多少。
規模小,一個承銷商就夠了,自己的客戶群就能消化,何況公開宣傳,全網銷售?!
規模大,就要有更多的買家拿出真金白銀買這些電子憑證,相信未來可以獲利出場。
有時,一家機構不能保證有足夠的基礎客戶和足夠的影響力,號召力,保證發行的股票能夠被全額購買,更重要的是,如果機構之外的購買不足,該機構能否有財力買下其餘部分,以保證發行成功。
所以,有時需要不止一家聯合承銷,主要是提高影響力,動員更多的潛在買家,並保證推廣不利或市場不利的情況下,也能按計劃發行成功。
承銷團有的多達3個,5個,這個沒有具體規定,看發行方的預估。

『柒』 關於證券法第47條的疑問

為什麼證券法第47條沒有禁止?答:歸入權制度 新《證券法》第四十七條新加入了公司歸入權制度:法律對於公司經營者以及高級管理人員以及持股百分之五以上的股東等規定了公司的股票在出現價格異常狀況的六個月之內所買賣自身公司股票的利益歸公司所有,並且應當承擔連帶責任等等。以前沒有此項制度的時候,公司經營者可以憑借對於公司的經營過程較為了解,而在股票市場當中賺取差價獲取不當利益等,對於股東來說相當不公平,甚至損害了股東的權益,所以,此項規定實施之後,則股東有權要求董事會來徹查相關價格異常等事件,並且董事會應當在三十天內執行這項要求。過去因為大股股東把持董事會,因而導致小股股東權益可能受到損害,現在小股股東可以在發現狀況之後,要求董事會及時進行查處,假使董事會有可能因為被大股股東把持而損害小股東之權益之時,則小股股東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直接提起訴訟。 必須說明的是,中國證券市場目前所採取的模式還是有點類似在〝摸著石頭過河〞,有很多以後會面臨到的金融衍生性商品,例如融資融券交易方式等,沒有辦法作出大刀闊斧或有前瞻性的預設,新的立法方面,也並沒有體現出較為前沿的突破,但是,另一方面較為慶幸的是,立法者在進行立法時也沒有直接的體現出法律的浪漫主義,也就是不顧一切的直接引用國外立法模式,而採取較為符合中國穩定發展國情的立法方式,可見,在未來,這部法律仍然可能會在日新月異的交易風險當中被找出實務上的操作漏洞,所以,應當可以預期將來可能面臨的各種風險問題,但是,也正因為有了這樣的挑戰,從而提供了中國證券市場一個學習的機會,但是,這樣付出的代價是否值得,則待由廣大的投資者與立法者來思考。

『捌』 我國IPO公開發行超過多少股還是在別的什麼情況下 規定必須要有副主承銷商

首次公開募股(Initial Public Offerings,簡稱IPO):是指一家企業或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第一次將它的股份向公眾出售(首次公開發行,指股份公司首次向社會公眾公開招股的發行方式)。
通常,上市公司的股份是根據相應證券會出具的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的條款通過經紀商或做市商進行銷售。一般來說,一旦首次公開上市完成後,這家公司就可以申請到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有限責任公司在申請IPO之前,應先變更為股份有限公司。
另外一種獲得在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的可行方法是在招股書或登記聲明中約定允許私人公司將它們的股份向公眾銷售。這些股份被認為是「自由交易」的,從而使得這家企業達到在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掛牌交易的要求條件。 大多數證券交易所或報價系統對上市公司在擁有最少自由交易股票數量的股東人數方面有著硬性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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