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試述我國《證券法》對信息公開的基本要求
1、信息真實原則。在實踐中確立公司所公開信息是否具有真實性,一般應從客觀性、一致性和規范性三方面判斷。 [8] 客觀性是公司所公開信息的內容反映的事實必須是公司經營活動中發生的;一致性乃指公司所公開信息必須符合客觀實際;規范性是指公司所公開的信息必須符合證券法所規定的對不同性質的信息的真實性的不同判斷標准。公司信息有描述性信息、評價性信息與預測性信息三種。描述性信息反映公司經營活動中的既存事實,是對已發生或正存在的客觀事實進行陳述,以及必要時對事實原因進行的解釋。對這一信息的真實性判斷因有客觀事實參照較易得出結論。容易發生爭論的是對於評價性信息與預測性信息如何判斷。前者是對既存事實的性質、結果或影響力的分析和價值判斷,是信息發布者在公開公司經營狀況時加入自己的主觀認識,因此它不是客觀事實,最多隻是一種邏輯事實。為了便於投資者作出投資判斷,包括我國在內的多數國家證券法律規范允許上市公司公開盈利預測。但勿庸諱言,上市公司的這種盈利預測往往並不可靠並甚至會被利用來作為誤導市場的工具,所以法律應予規制而防止上市公司利用盈利預測的或然性來規避信息公開的真實原則。主要措施有:①合理假設的說明義務。盈利預測應該在一般經濟條件、營業環境、市場情況等基礎上進行合理假設,按發行人正常發展速度作出。信息公開者應在公開文件中對該假設的合理性作出說明。②盈利預測的說明義務。公開盈利預測信息的上市公司,應對盈利預測的合理性和可靠性作出說明,我國法律規定本年度報告中的盈利預測應經過具有從事證券業務資格的注冊會計師審閱並發表意見。③「重大差異」的說明義務。即上市公司年度實際經營成果與盈利預測差異重大的,應對差異產生原因進行詳細分析與說明。
2、信息准確原則。具體判斷信息准確度,首先應確定理解或解釋公開信息內容的尺度。當法律對信息公開有明確的標准如會計准則,上市公司應按法定標准公開信息。如無法定標准,上市公司應按語言文字的通常涵義公開信息。在公開信息的發行者與接受者之間即上市公司與投資者之間,因行業歸屬、文化水平、語言習慣、經驗能力的差異,對公開信息內容准確度的判斷也有區別。但信息公開旨在方便投資者進行投資判斷,所以對公開信息內容的理解與解釋,以一般投資者素質為基準即可。 [9] 其次,公開信息內容的准確度還內含了公開信息時正式信息與非正式信息的呼應問題。因為投資者對上市公司經營狀況的了解,並不完全通過其依法正式發布的信息,上市公司非正式發布的信息如廣告,或者非上市公司發布但與上市公司有關的信息如媒體報道,亦會成為投資者判斷依據。所以正式信息與非正式信息內容差異會導致使人誤解的結果。法律救濟中規定上市公司有責任保證自己發布的非正式信息與正式信息的一致性,對於非上市公司發布但與其有關的信息,如足以影響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則上市公司應負有及時說明的法定義務。《若干規定》第17條所指的誤導性陳述包括通過媒體的陳述方式即為參照信息准確原則。此外,為兼顧准確性與易解性,上市公司公開信息時應對術語作必要解釋,更應避免使用過於晦澀的表達方式,以保證一般投資者的理解。從一定程度而言,立法者意圖以信息真實促進投資判斷的公平性,而信息表達准確是信息真實的技術保障。
3、信息完整原則。信息完整原則指所有足以影響投資者判斷證券投資價值的信息皆應予公開。也可稱之為公開信息的全面性要求。如上市公司在公開信息時有重大遺漏(如在年報中將呆帳壞帳不予披露等),即使已公開的各個信息遵循了真實原則而具有個別的真實性,也會造成已公開信息的整體的虛假性,因此信息公開時遵循的完整原則成為真實原則的保障。因此各國立法都採取例舉加概括性的立法方式,詳列應公開的重大信息。 [10] 但不可諱言,在貫徹完整原則的過程中,各方對於信息重大性和充分性的認識仍不可避免地因利益或認知水平差異而產生分歧。如何使完整原則的實現過程淡化主觀色彩,凸顯規范化制度化要求即成為證券立法和證券實踐的一個首要問題。一般而言,可從公開信息的質、量兩方面歸納具體的操作標准。首先,完整公開的信息,在性質上必須是重大信息。證券法上的「重大信息」,是指能夠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信息。要求上市公司公開信息時恪守完整原則,並非要求上市公司將根本不影響證券市場價格的一切信息公開,否則既會增加上市公司公開信息的成本,也會增加投資者信息選擇的難度。但何種信息可稱之為「重大」?法律雖有列舉,但並不能窮盡一切事項。為此所用的概括性條款僅起預防功效,而非具體可操作的標准,實踐中以信息不重要為由規避公開義務的現象也廣泛存在。如何界定信息之「重大」性因而具現實意義。對此本文認為可從以下二方面進行理解:(1)該信息是可能還是必然引起證券價格波動?各國立法皆未明確,但美國在判例中採用了「可能性」標准。 [11] 即在判斷某一信息對證券價格的影響時,只需考慮信息對投資者的投資判斷可能產生的影響即可,而不必考慮該信息所涉及的事情在以後是否真正實現。因為某一信息能否引起價格敏感,主要在於投資者對該信息的感受,而不是該信息實際上會達到此種結果。(2)由於這種價格影響是可能的而非必然的,即僅具或然性,所以當某一信息公布後,證券價格未受影響,只說明投資者的信息選擇未予認定。而證券監管是監管當局實施,所以當局不能以此縮小信息公開義務人應予公開的信息范圍。其次,已公開的重大信息必須在量上達到一定標准,才足以使投資者在通常市場情況下據之作出合理投資判斷,這種量的積累過程為投資者的邏輯推斷提供了物質基礎。那麼,如何協調信息量的充分性與交易經濟間的關系?可通過證券法明確界定信息披露豁免范圍進行。我國曾在《股票條例》中將商業秘密、證監會在調查違法行為過程中獲得的非公開信息和文件以及法定不予披露的其他信息和文件界定為信息公開義務的排除情況。 [12] 這意味著上市公司有權選擇不予公布的重大信息范圍僅限於該信息與商業秘密有關。但是,我國《證券法》對《股票條例》的這一規定未置一辭,致該規定的效力受損。
4、信息及時原則。 [13] 判斷信息公開及時與否,具體標準是:①公司以最快速度公布其信息,即公司經營和財務發生變化後,應立即向社會公眾公開其變化狀況;②公司所公開信息應一直保持最新的狀態,不能給社會以過時的和陳舊的信息。 [14] 證券法上信息公開及時與否應是一種法律上的而非事實上的判斷。投資者是否就上市公司的信息作出及時利用與回應不是判斷信息公開及時與否的標准,但信息公開的可利用性卻是立法對於信息公開及時原則的程序上的要求,旨在使公眾投資者能以最簡便方式獲取公司的有關信息。由於券商利益與一般公眾投資者利益可能存有沖突,雙方對公開信息利用程度理解也會有異,因而各國證券立法多明確規范信息及時公開之方式,以確保信息被接近、利用的簡便性及內容公開的周知性。我國《證券法》第64條亦作相應規定,即公開信息的有關公告應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報刊上或專項出版的公報上刊登,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若干規定》也明確將信息披露義務人未在適當期限內公開披露應當披露的信息界定為不正當披露行為。
上述四原則側重於對信息內容上的要求,及時性要求中只略微涉及公開方式的問題。而如果公司及時公開了真實、准確、完整的信息,卻沒有主動創造條件讓投資者方便地獲得,信息披露目的未能達到,該信息披露行為不能稱之為有效。故有效披露成為信息披露的程序性要件,是正當法律程序這一現代法治原則在證券法領域的體現。具體而言,這一程序要件對信息公開有以下基本要求:①披露的信息便於投資者查閱、復制;②讓投資者能方便地查閱、復制公司歷史上披露的信息;③不得加重投資者獲得信息的經濟和時間負擔;④所披露的信息便於保存;⑤盡可能使用最先進的媒體。
B. 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的問題(4)
61.股份有限公司為什麼必須設立監事會和監事會主席?答:按照公司法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需要設立懂事和監事,具體規定條款如下面的附錄。
至於是否違法這點,從公司法違法責任裡面可以看到,並無為設立懂事和監事之違法責任,也就是說,如果沒有設立懂事和建設,並不承擔違法責任。公司法之所以這樣要求要設立懂事和監事,是從保護公司法人正常經營這個角度來說的,這些內容,在公司章程中都有體現,如果沒有體現,工商登記的時候將不能通過。
第四十五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董事會,其成員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條另有規定的除外。
兩個以上的國有企業或者兩個以上的其他國有投資主體投資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其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其他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成員中可以有公司職工代表。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董事會設董事長一人,可以設副董事長。董事長、副董事長的產生辦法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一條 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名執行董事,不設董事會。執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經理。
執行董事的職權由公司章程規定。
第五十二條 有限責任公司設監事會,其成員不得少於三人。股東人數較少或者規模較小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設一至二名監事,不設監事會。
監事會應當包括股東代表和適當比例的公司職工代表,其中職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具體比例由公司章程規定。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由公司職工通過職工代表大會、職工大會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選舉產生。
監事會設主席一人,由全體監事過半數選舉產生。監事會主席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監事會主席不能履行職務或者不履行職務的,由半數以上監事共同推舉一名監事召集和主持監事會會議。
第五十四條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行使下列職權:
(一)檢查公司財務;
(二)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執行公司職務的行為進行監督,對違反法律、行政法規、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決議的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的建議;
(三)當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予以糾正;
(四)提議召開臨時股東會會議,在董事會不履行本法規定的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職責時召集和主持股東會會議;
(五)向股東會會議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條的規定,對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提起訴訟;
(七)公司章程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五十五條 監事可以列席董事會會議,並對董事會決議事項提出質詢或者建議。
監事會、不設監事會的公司的監事發現公司經營情況異常,可以進行調查;必要時,可以聘請會計師事務所等協助其工作,費用由公司承擔。
62.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每個年度至少要召開多少次會議? 為了保證公司正常有序有規則地進行經營,保證公司決策正確和領導層正確執行公務,防止濫用職權,危及公司、股東及第三人的利益,各國都規定在公司中設立監察人或監事會。監事會是股東大會領導下的公司的常設監察機構,執行監督職能。監事會與董事會並立,獨立地行使對董事會、總經理、高級職員及整個公司管理的監督權。為保證監事會和監事的獨立性,監事 不得兼任董事和經理。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的經營管理進行全面的監督,包括調查和審查公司的業務狀況,檢查各種財務情況,並向股東大會或董事會提供報告,對公司各級幹部的行為實行監督,並對領導幹部的任免提出建議,對公司的計劃、決策及其實施進行監督等。
監事會是由全體監事組成的、對公司業務活動及會計事務等進行監督的機構.
監事會,也稱公司監察委員會,是股份公司法定的必備監督機關,是在股東大會領導下,與董事會並列設置,對董事會和總經理行政管理系統行使監督的內部組織。
(1)監事會的設立目的。由於公司股東分散,專業知識和能力差別很大,為了防止董事會、經理濫用職權,損害公司和股東利益,就需要在股東大會上選出這種專門監督機關,代表股東大會行使監督職能。
(2)監事會的組成。監事會由全體監事組成。監事的資格基本上與董事資格相同,並必須經股東大會選出。監事可以是股東、公司職工,也可以是非公司專業人員。其專業組成類別應由公司法規定和公司章程具體規定。但公司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經理不得兼任監事會成員。監事會設主任、副主任、委員等職。
(3)監事會的職權范圍如下:第一,可隨時調查公司生產經營和財務狀況,審閱帳簿、報表和文件,並請求董事會提出報告;第二,必要時,可根據法規和公司章程,召集股東大會;第三,列席董事會會議,能對董事會的決議提出異議,可要求復議;第四,對公司的各級管理人員提出罷免和處分的建議。
一、監事會作用
監事會對股東大會負責。對公司財務以及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履行職責的合法性進行監督,維護公司及股東的合法權益。
公司應採取措施保障監事的知情權,及時向監事提供必要的信息和資料,以便監事會對公司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進行有效的監督、檢查和評價。總裁應當根據監事會的要求,向監事會報告公司重大合同的簽訂、執行情況、資金運用情況和盈虧情況。總裁必須保證該報告的真實性。
監事會發現董事、經理和其他高級管理人員存在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可以向董事會、股東大會反映,也可以直接向證券監管機構及其他有關部門報告。
二、監事會的職權
監事會依法行使以下職權:
1. 查公司財務,可在必要時以公司名義另行委託會計師事務所獨立審查公司財務;
2. 對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和董事會秘書執行公司職務時違反法律、法規或《公司章程》的行為進行監督;
3. 當公司董事、總裁、副總裁、財務總監、董事會秘書的行為損害公司的利益時,要求前述人員予以糾正;
4. 核對董事會擬提交股東大會的財務報告、營業報告和利潤分配方案等財務資料,發現疑問的可以公司名義委託注冊會計師、執業審計師幫助復審;
5. 可對公司聘用會計師事務所發表建議;
6. 提議召開臨時股東大會,也可以在股東年會上提出臨時提案;
7. 提議召開臨時董事會;
8. 代表公司與董事交涉或對董事起訴
63.什麼是上市公司?答:是指所發行的股票經過國務院或者國務院授權的證券管理部門批准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所謂非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沒有上市和沒有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上市公司是股份有限公司的一種,這種公司到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除了必須經過批准外,還必須符合一定的條件。
《公司法》、《證券法》修訂後,有利於更多的企業成為上市公司和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證券法》第五十條規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請股票上市」時,必須符合的條件之一是,「公司股本總額不少於人民幣三千萬元」。與原來規定的五千萬元比,中小企業成為上市公司的門檻大幅降低。原來的「千人千股」要求也已刪除。現階段,它更有利於落實國務院《關於支持做強北京中關村科技園區若干政策措施的會議紀要》中「在深圳中小企業板建立支持中關村企業的『綠色通道』」的要求。當然,證券交易所可以規定高於前款規定的上市條件,並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此外,《公司法》第七十九條「設立股份有限公司,應當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為發起人」、第八十一條「股份有限公司採取發起設立方式設立的,……全體發起人的首次出資額不得低於注冊資本的百分之二十」等規定,也比原來寬松得多。按《證券法》第十六條規定,債券發行和上市的條件之一是,「股份有限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千萬元,有限責任公司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六千萬元」。目前,誰能成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的公司,標準是模糊的。實際成為公司債券上市交易公司的,往往是大企業。更值得注意的是,《證券法》第二十三條規定:「國務院授權的部門對公司債券發行申請的核准」。長期以來,我們一直實行額度制,由有關部門審批公司債券發行。新《證券法》的實施,可以大大緩解企業發行和投資者投資公司債券的需求。通過大力發展債券市場,完善上市證券結構的目標將逐步實現說公司上市就是公司產品上市、或公司資產上市、或公司股票上市,哪個說法更准確?
64.什麼是股份?什麼是股票?同時認購股票時,如何理解「同股同價」?股票發行時認購價格為什麼不能低於票面金額?而在證券交易所交易的股票會有低於面值(又稱「仙股」)的股票?試說出5種影響公司上市股票價格的高低的因素。
65.發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幾年內不得轉讓。公司公開發行股份前已發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幾年內不得轉讓?
66.股份公司在哪些情況下,可以收購(有時也叫「回購」)本公司股份?公司股東是否可以公司股票作為質押物向公司借款?為什麼?
67.對於未滿18周歲的人、存在智障的人、存在身體明顯殘疾的人、因犯罪判處刑罰執行期後4年的人、擔任過已破產清算企業的監事、擔任過已吊銷營業執照責任令關閉已5年的企業負責人、個人所負數額較大的債務到期已全部清償的人等等,哪些能擔任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哪些不能?
68.作為公司的董事、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禁止的行為有哪些?試從商業賄賂、資金、帳戶、擔保、關聯交易、同業競爭和保密等方面如何規范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
69.什麼是公司債券?如有可能分析它與企業債券的異同。
70.公司法如何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和上市公司提交財務會計報告的方式?
71.什麼是公司的公積金?公積金是如何形成的?公積金分為幾種形式?
72.資本公積金如何形成?用途如何?如何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積金、任意公積金?不按公司法規定提取公積金的將受到什麼處罰?公司持有公司的股份應該參與分配利潤嗎?
73.根據業務需要,公司總經理可以決定聘用或解聘承辦公司審計業務的會計師事務所嗎?
74.公司可以向聘用的會計師事務所提供經過「處理」過的財務會計資料嗎?按公司法規定對提供虛假財務會計報告記載或者隱瞞重要事實的,將受到什麼處罰?是處罰公司還是個人?
75.除法定的會計賬簿外,公司根據實際需要另立會計賬簿將受到什麼處罰?對公司往來資金,能否以個人名義開戶存儲??
C. 哪裡可以查到新上市公司的上市日期
可以在新股在線網站中查詢到新上市公司的上市日期,具體查看步驟如下:內
1、打開新股在線官網頁面,將頁容面一直向下拉;
(3)證券法64擴展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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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債券認購佔用授信額度的比例為多少
銀行間市場交易商協會21日已經正式通知銀行間債券市場各主承銷商,凡公開市場評級在A
A (含)以上的發行人,將不區分企業性質,允許其短期融資券、中期票據發行額度互不佔用。此舉意味著,未來企業在銀行間債市發債的規模有望快速增長。
在債券市場一直有著「40%天花板」的規定,這是指《證券法》第十六條「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應當符合累計債券余額不超過凈資產的百分之四十。」此前,除A A
A
(含)以上央企及核心子公司以外,其他發行人若其除短融之外的中票、企業債、公司債等公開發行的信用債累計債券余額達到企業凈資產的40%,將不能獲得短期融資券額度注冊。而新政策出台後,約占市場份額為75%的A
A
(含)企業發行人的短融將單獨計算額度,不與中票、企業債、公司債等的發行額度合並計算。也就是說,理論上講,發行人至多可以發行相當於凈資產40%的短融,以及凈資產40%的中票、企業債、公司債等,累計額度將不超過凈資產的80%。
「很多企業本來就有債務融資的願望,過去是限於政策,新政策出來後,需求就會被釋放出來,估計銀行承銷的業務量能夠翻倍。」一位商業銀行相關部門人士告訴記者。不過,他也坦言,這中間蘊含風險,「加上超短融、私募債,理論上企業債務融資的規模或者能接近100%,一旦企業出現問題,有可能出現資不抵債。」
不過,也有市場人士認為,短期內新政對擴容影響有限。因為供給能否增加不僅取決於政策限制,更取決於企業的融資意願,今年以來高等級發行人的融資意願並不強,而A
A
A級發行人的發債空間占上述新空間的比例有40%左右。同時,新政策對短融的發行空間擴容有利,但對中票的影響並不大,因為後者仍然與公司債、企業債的發行額度互相佔用。
鵬元資信評估有限公司副總裁、評級總監周沅帆對記者表示,放鬆債務余額互相佔用限制,是在目前短融和中票發展速度明顯放緩,發展陷入一個相對瓶頸情況下,交易商協會採取的應對措施。今年1月至5月,短融和
中 票 同 比 增 長 只 有5 .2 1
%和9.78%,相比去年47%和65%,增速明顯下滑。而去年,證監會簡化了公司債審核程序,放鬆了對公司債的審核要求,將短融不計入發債額度內,從而極大地推動了公司債的發行,去年公司債發行規模同比增加了152.43%,今年1月至5月增長了36.64%「這對市場來說,是個利好消息,將會促進銀行間債券市場的發展,交易商協會也希望藉此來推動短融和中票繼續保持快速增長。」周沅帆說。
「放開短融和中票發行額度互相佔用限制,有利於將發債主動權交由企業,推動債券發行市場化進程。」某國有大行資產管理部投資經理對記者稱。
E. 刑法225條第一項第25條,26條,27條,64條
《刑法》第225條 非法經營罪
第二百二十五條【非法經營罪版】違反國家規定,有下權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萁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①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① 根據1999年12月25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增加一項,作為第三項,原第三項改為第四項,根據2009年2月28日《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七〉》修改。1999年12月25日增加的第三項原條文為:「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或者保險業務的;胡燕來律師提醒:點擊返回《刑法》目錄
F. 如何從制度上完善證券市場
從制度上完善證券市場:
證券市場的信息公開制度是證券法律制度的核心 ,而且能夠有效的防範與化解證券市場的風險,保護廣大證券投資者的利益。但由於我國的證券法對於信息公開制度的規定過於原則性制度化,所以還有待於進一步探討和完善。
一、信息公開制度的含義及必要性
信息公開制度是指發行證券的公司在證券發行與交易諸環節中能夠依法公開有關自己發行證券的一切真實信息而建立的一整套制度 .其完整的內容包括公開發行,定期報告公開和重大事件的臨時公開。證券市場的信息公開制度是一項與三公原則緊密相連的制度。我國證券法第3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三公原則中,公開是核心,我國證券法也正是在公開原則的基礎上建立和形成了一整套的信息公開制度。公開的證券信息一方面可以使資金規模小,信息獲取途徑少的證券投資者防範高速流動的投機資本市場給證券市場帶來繁榮場面的同時所隱藏的巨大投資風險。另一方面,也能促使欲借資本市場謀求快速發展的上市公司迅速得到融資。
二、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公開制度的現狀分析與問題透析
近幾年來 ,我國證券市場的信息公開方面違法行為相當嚴重。從瓊民源到紅光,自銀廣夏到鄭百文,以至於華紡股份上市第二天就發布公告承認公司上市時公布的信息虛假。就連一直在二級市場上相當活躍和強勢的新疆啤酒花近期也被死死砸在跌停板上,原因就是涉及10億元的地下擔保卻一直沒有任何的信息披露。根據我國台灣地區證監部門及政權交易所上市公司申報子公司資料及查訪顯示:1998-2000年4月異常上市的公司約有50家,其中6成的公司有挪用公司資產,利益輸送或虛偽不實的情況①。證券市場的信用危機像傳染病一樣迅速擴散開來。這不禁使我們想問中國證券市場你怎麼了?
(一)被忽視的信息公開
我國證券法第 10條規定:「公開發行的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或審批,未經依法核准或審批,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向社會公開發行證券。」法律明確規定了我國目前證券的發行與上市採取審批制。而主管部門在對發行和上市的主體資信及經營狀況進行評估時往往不以時常市場需求為指南,同時對於上市公司自身來說又怠於履行公開義務的要求。長此以來,主管部門依據政府的偏好暗箱操作使得經營狀況良好的企業面臨融資困境,而那些經營能力較差的國有企業為了爭取稀缺的上市資源而進行違規包裝的又比比皆是。由此可見,證券上市採取單一政府審批制已無法適應高度靈活的證券市場,反而給層層官卡「的腐敗提供了滋生的溫床。
(二)欺詐的公開信息
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包含 :發行公開與持續公開兩方面的內容。其體現形式主要有招股說明書,上市報告書,定期報告書,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公司收購報告書等各種形式的財務報表。而正是在這些財務報表的製作過程中上市公司往往可以採用當期利潤增長,而實際消耗並未下降;粗製濫造降低服務質量從而掩蓋變相提價;通過交納資金佔用費的方式託管經營;或向關聯方面低價購入資產而虛構經營業務,違規提供地下擔保等各種手段包裝上市圈錢。例如96年紅光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在其股票上市的申報材料中就採取了虛構產品銷售,虛增產品庫存,和違規帳務處理等手段將1996年度實際虧損1.3億元,虛報為盈利5400萬元,從而騙取上市資格。剛剛上市半年後,在1998年4月公布的1997年度報告中既告虧損1.98億元之巨,引起市場一片嘩然。正如1998年時任美國證監會主席阿瑟,萊維特在一篇題為「數字的游戲」的報告中指出的:「請公司管理者銘記,財務報告數字的真實性同公司的長遠利益直接相關,雖然游戲極具誘惑,試場壓力很大,但玩數字游戲將導致朝不保夕,結果只能是自取滅亡。」②
(三)誤導的公開信息
首先從我國近幾年來上海證券交易所 ,深圳證券交易所統計的數據顯示公司信息公開的較短時期內,股票價格變化的幅度相對較小,內幕信息在公布之前提前泄露的現象十分的嚴重③。其次由於公開的信息存在著定期報告時間的固定性,反映信息能力的滯後性等不利因素。上市公司可以採取關聯公司的方式在發行新股的同時借入資產,而在另外一個時間點上(如給股東分紅派息時)將資金向關聯公司轉移,這樣以來,信息公開的目的不但不能為投資者充當分析判斷的標准,反而會產生誤導。
(四)被規避的公開義務
我國證券法 79條規定:「當投資者持有上市公司已經發行股份的5%時,必須履行報告及通知義務。最近幾年來,上市公司多數為了規避該義務,以及30%以上要約收購義務,方便關聯議案的通過等行為時不自覺得充當了」一致行動人「的角色。」一致行動人「是指依據一項協議或協定通過一家公司的投票權,一起積極合作以取得或鞏固對該公司控制權的人④該概念最早出現在1994年的寶延風波中。就單個人來講所持的股份都達不到5%的界限,所以也沒有履行公開義務的必要,但是事實上幾個人聯合的持股數早已遠遠超過5%的界限。在2001發生的「方正科技攻略中就發生了類似的行為」。⑤「一致行動人」的身份歸屬有待於進一步在法律中得到規范。
三、完善我國證券市場信息公開的初步思考
鑒於以上分析,信息公開應該做到及時,准確,完整,全面,真實,有效。信息公開在證券市場上具有重要意義,對於投資者而言,投資效率的高低在一定程度上是與信息量的獲得成正比的。所以我們應該如何進一步完善信息公開制度,切實際保護投資者的利益,筆者作出如下幾點建議:
(一)完善證監會的監督職能
中國證監會是我國證券監督管理機關,而現行的證券法對其許可權的規定過於狹窄,英美等國的證券監管機構一般均有廣泛的權利如調度權,鑒發禁令權,民事調查權,停止違法行為令,起訴權等等,但立足於我國目前證券市場要從實際出發解決證券市場存在的問題,筆者建議在修改證券法時,對完善證監會監管職能的要求方面應該是在風險防範的同時,促進證券市場的健康發展,既要有利於完善市場的各項功能,又要有利於維護廣大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所以證券監管職能的重點內容應該是對上市公司的信息公開制度內容的監管。可以考慮在現有的年報,中期報告,季報及重大事件的臨時報告,基礎上建立對上市公司財務報表的動態抽查制,或建立台灣地區實施的月報制度,既公司按月份公布自己的經營,財務狀況。(在審核上採用注冊會計制確保信息公開的真實准確。)這樣以來既可以有效的防止由於公開信息的時間過於固定,而給上市公司可乘之機,從而為信息失真埋下隱患,才能夠真正做到在這樣一個信息不對稱的市場上真正保護投資者的利益。
(二)強化審計監督職能
只有進一步強化社會審計系統的監督職能,才能確保信息公開的真實,准確。真實准確要求公開的數據,資料表達必須精確,不作虛假或誤導性陳述。在筆者認為應該盡快採取注冊會計師制度對公開的信息予以審核,實踐證明,注冊會計師的獨立性最強,也最能公正的反映上市公司的財務狀況與經營成果 ⑥。當然根據我國目前的國情,還可以在原有的會計計量方面通過改變折舊政策;變更股權投資的核算方法;存貨計價方法,以及壞帳損失核算方法,在會計收入確認與費用確認方面有效杜絕上市公司的表外融資,而盡量防止由於會計失真而造成的上市公司信息公開的質量普遍低下。
(三)強化證券發行上市的透明度審核
目前我國證券發行上市皆採取審核制,其中因沿襲計劃經濟思路對證券市場資源有效配置所帶來的阻礙作用也就不言而喻了,況且允許監管機關手握重權而又對其缺乏監督,腐敗所需的外部條件就是完全具備。陽光是最好的防腐劑,燈光是最棒的警察 .誰來監督管理者呢?筆者建議能否針對單一的部門審核制建立起有效的新聞媒體和發行申請人監督。例如在揭露瓊民源及紅光案件中新聞機構就發揮了巨大作用,而發行申請人也可按照我國行政復議法及行政處罰法的有關規定對證監會的不公正行為提出異議。
(四)從法人治理結構的角度促使信息公開
具有良好的法人治理結構,是國際先進企業的重要特徵,也是投資者選擇投資對象的重要依據。 Mckinsey&Company的一份投資者意向報告顯示,3/4以上的投資者認為他們在選擇投資對象時,公司的治理結構,特別是董事會的結構和績效與該公司財務績效和指標一樣重要。80%以上的投資者願意對治理結構好的企業出更高的價錢⑦。而與此同時,公司的懂事及經理人對於公司會計信息的准確知悉,有助於對公司前景做出准確的預期,更有利於公司向經營良好,有序的方向發展,同時從避免承擔劣質經理人員所帶來的負的外部效應上說,高級懂事和經理層們都應該積極主動的向外部公開信息,所以證券法修改中完善信息公開制度應該與公司法中的法人治理結構相互結合,協調發展。
(五)提高證券投資者自身素質
為了保證廣大證券投資者能夠對公開的信息作以及時全面的了解,我國證券法第 64條明確規定:依照法律,行政規定必須做出的公告,應當在國家有關部門規定的報刊上或者在專項出版的報刊上刊登,同時將其置備於公司住所,證券交易所,供社會公眾查閱。所以提高證券市場上投資者的自身素質使其具備分析上市公司公開的財務報告及其附註信息的能力顯得尤為重要。廣大證券投資者除從指定的「七刊一報」上查閱相關公開信息外,還應通過從市場分析人士的調研取得的有關資料與信息著手縮小自己於大的機構投資者獲取信息不對稱的差距,從而做出理論性的投資判斷,切實保護自身利益。
G. 證監會因執法疏漏敗訴多少億處罰被撤銷
7月17日,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依法公開宣判蘇嘉鴻訴中國證監會對其作出的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上訴案,以事實不清、程序違法為由終審判決撤銷被訴行政處罰決定和行政復議決定,一並撤銷此前駁回蘇嘉鴻訴訟請求的一審判決。
證監會2016年對蘇嘉鴻出具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蘇嘉鴻在內幕信息公開前與內幕信息知情人員殷某國聯絡、接觸,相關交易行為明顯異常,且其沒有提供充分、有說服力的理由排除其涉案交易行為系利用內幕信息,證監會認定,蘇嘉鴻的上述行為違反了《證券法》第七十三條、第七十六條第一款的規定,構成《證券法》第二百零二條所述內幕交易行為。
北京高院認定,證監會並未窮盡調查手段調查內幕消息知情人殷衛國,調查證據不足,推定構成內幕交易的基礎事實不清,執法存在疏漏。在此情況下,證監會對蘇嘉鴻證券交易活動構成內幕交易的推定不成立。
北京高院還指出,本案的行政處罰程序存在未履行全面、客觀、公正調查收集證據職責的問題,而後者既是事實和證據問題,也是程序問題,因而應確認證監會的行政處罰程序違法。
H. 新股上市第一天漲幅 為什麼不得超過發行價144%和64
這是證券交易所規定的,為了避免惡炒新股,認為限定的最高價,其實這樣做的後果是炒新股的更加瘋狂,連拉十幾個漲停板的比比皆是
I. 中國證券監管中是採用「誰主張誰舉證」嗎美國採用什麼方式
在中國,雖然大多數的法律都主張的是「誰主張誰舉證」,但是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專證券法》第六十屬九條的規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責任人員以及保薦人、承銷的證券公司,他們是舉證責任倒置,只有在證明自己無過錯是,才能不承擔連帶賠償責任。
對於美國的證券規定,可以參照張路編寫的《美國1933年證券法》第64頁,我英文不好,不能給你更多的幫助了……
J. 澳大利亞 有沒有類似國內證券法的法律
主要變化有:1.為混業經營預留政策空間現行證券法(以下簡稱原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修訂後的法律(以下簡稱新法):證券業和銀行業、信託業、保險業實行分業經營、分業管理,證券公司與銀行、信託、保險業務機構分別設立。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修改理由:隨著金融改革不斷深化,嚴格分業經營的做法在實踐中已經開始被突破,出現了在集團控股下分設銀行、證券、保險機構的模式,特別是商業銀行已經設立了基金公司,保險資金按一定比例直接進入資本市場。新法增加「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將既成事實合法化,並為以後金融改革留下空間。2.允許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原法: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新法:證券交易以現貨和國務院規定的其他方式進行交易。修改理由:實踐證明國際上通行的證券股指期貨期權等交易形式,不但活躍了證券市場,也是一種避險工具。國外有的期貨交易所已推出中國股指期貨,如果國內不能開金融期貨交易品種,不能提供股指期貨等風險管理工具,可能形成我國股票的現貨市場與股指期貨市場的境內外割據,不利於資本市場的安全運行。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明確指出,「建立以市場為主導的品種創新。研究開發與股票和債券相關的新品種及其衍生產品」,開發新的證券交易品種已成為我國資本市場穩定發展的必要條件。3.為國企買賣股票留出法律空間原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新法: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買賣上市交易的股票,必須遵守國家有關規定。修改理由:證券法對證券市場的投資主體不應該限制和嚴格界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是否允許買賣股票的問題,應當由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的有關法律和法規規定。4.不再限制券商融資融券原法:證券公司不得從事向客戶融資或融券的證券交易活動。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賣出證券必須是客戶證券賬戶上實有的證券,不得為客戶融券交易。證券公司接受委託買入證券必須以客戶資金賬戶上實有的資金支付,不得為客戶融資交易。新法:證券公司為客戶買賣證券提供融資融券服務,應當按照國務院的規定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修改理由:融資融券是資本市場發展應具有的基本功能,各國資本市場均建立了證券融資融券交易制度。通過融資融券可增加市場流動性,提供風險迴避手段,提高資金利用率。融資融券也是以後實施期貨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必不可少的基礎,因此應在國家制定相關法律規定,嚴格監管條件下分步組織實施。5.取消禁止銀行資金入市規定原法: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新法:依法拓寬資金入市渠道,禁止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修改理由:銀行資金入市屬於銀行監管范疇,受商業銀行法等法律的調整,沒有必要在證券法中規定,而且對於其它渠道流入的違規資金都應作出限制。參照黨的十六屆三中全會《關於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若干問題的決定》提出的「拓寬合規資金入市渠道」、「建立健全貨幣市場、資本市場、保險市場有機結合、協調發展的機制」,作出上述修改。6.建立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申請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或者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上市交易,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增加理由: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確保上市公司規范運作,參照國務院《關於推進資本市場改革開放和穩定發展的若干意見》關於「進一步完善股票發行管理體制,推行證券發行上市保薦制度」的要求,作出上述修改。7.增加公司負責人的責任規定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上市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對公司定期報告簽署書面確認意見。上市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編制的公司定期報告進行審核並提出書面審核意見。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保證上市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實、准確、完整。證券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未能勤勉盡責,致使證券公司存在重大違法違規行為或者重大風險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撤銷其任職資格,並責令公司予以更換。增加理由:近年來,上市公司控股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通過各種手段掏空上市公司,上市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能勤勉盡責甚至弄虛作假,損害上市公司和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事件時有發生,嚴重影響了投資者對證券市場的信心,為此增加規定了上述人員的誠信義務和法律責任。8.建立發行申請的預披露制度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發行人申請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在提交申請文件後,應當按照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預先披露有關申請文件。增加理由:拓寬社會監督的渠道,防範發行人採取虛假手段騙取發行上市資格。9.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制度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國家設立證券投資者保護基金,由證券公司繳納的資金及其他依法籌集的資金組成,其籌集、管理和使用的具體法由國務院規定。增加理由:通過建立事前預防機制和事後保護措施來加強對投資者的權利保護,成熟資本市場建立投資者保護基金是事後保護措施之一,值得借鑒。10.對公開發行行為作出界定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累計超過二百人的;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增加理由:一些企業採取變相公開發行股票的方式向社會公眾募集資金,社會危害性很大。為打擊非法發行行為,增加上述規定。11.增加發行失敗制度的規定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股票發行採用代銷方式,代銷期限屆滿,向投資者出售的股票數量未達到擬公開發行股票數量百分之七十的,為發行失敗。發行人應當按照發行價並加算銀行同期存款利息返還股票認購人。增加理由:為了促進發行的市場化,降低證券公司採用單一包銷方式所帶來的承銷風險,參照國際上通行的做法,引入這一制度。12.改革證券賬戶開立制度原法:客戶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新法:投資者申請開立賬戶,必須持有證明中國公民身份或者中國法人資格的合格證件。國家另有規定的除外。修改理由:為了擴大對外開放,我國已經引入了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投資境內證券市場,並允許境外投資者受讓境內上市公司股份,因此對現行證券開戶制度應進行調整。13.公司涉嫌犯罪應予公告原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而投資者尚未得知的重大事件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提交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實質。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而該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遭受超過凈資產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長,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其持有股份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法院依法撤銷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事項。新法:發生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投資者尚未得知時,上市公司應當立即將有關該重大事件的情況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和證券交易所報送臨時報告,並予公告,說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狀態和可能產生的法律後果。下列情況為前款所稱重大事件:公司的經營方針和經營范圍的重大變化;公司的重大投資行為和重大的購置財產的決定;公司訂立重要合同,可能對公司的資產、負債、權益和經營成果產生重要影響;公司發生重大債務和未能清償到期重大債務的違約情況;公司發生重大虧損或者重大損失;公司生產經營的外部條件發生的重大變化;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監事或者經理發生變動;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東或者實際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況發生較大變化;公司減資、合並、分立、解散及申請破產的決定;涉及公司的重大訴訟,股東大會、董事會決議被依法撤銷或者宣告無效;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調查,公司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採取強制措施;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修改理由:公司涉嫌犯罪也是可能影響股票交易價格的重大事件,投資者有權獲悉。14.規范證券登記結算業務原法:沒有這方面的規定。新法: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為證券交易提供凈額結算服務時,應當要求結算參與人按照貨銀對付的原則,足額交付證券和資金,並提供交收擔保。在交收完成之前,任何人不得動用用於交收的證券、資金和擔保物。結算參與人未按時履行交收義務的,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有權按照業務規則處理前款所述財產。增加理由:為了保障證券市場的安全運行,防範結算風險,明確規定結算業務的基本要求和保證交收的基本原則、措施和手段。15.為建立多層次資本市場留下空間原法:經依法核準的上市交易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新法:依法公開發行的股票、公司債券及其他證券,應當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國務院批準的其他證券交易場所轉讓。修改理由:為了滿足不同層次的資金需求,拓展中小企業融資渠道,完善股權轉讓制度,作出上述修改。16.增加監管機構的執法手段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有權採取下列措施: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公司、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證券交易所、證券登記結算機構進行現場檢查;進入涉嫌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查閱、復制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財產權登記、通訊記錄等資料;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隱匿或者毀損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和銀行賬戶;對有證據證明已經或者可能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等涉案財產或者隱匿、偽造、毀損重要證據的,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凍結或者查封;在調查操縱證券市場、內幕交易等重大證券違法行為時,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負責人批准,可以限制被調查事件當事人的證券買賣,但限制的期限不得超過十五個交易日;案情復雜的,可以延長十五個交易日。修改理由:證券違法行為具有資金轉移快、調查取證難、社會危害大等特點,有必要強化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管權力和執法手段,特別是對違法行為實施檢查和調查的強制權力,以便及時查明案情,打擊違法犯罪。17.對監管機構及人員加以制約原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調查時,應當出示有關證件,並對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負有保密的義務。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證券發行、上市的申請予以核准,或者對不符合本法規定條件的設立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或者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申請予以批准,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或者故意刁難有關當事人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新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依法履行職責,進行監督檢查或者調查,其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不得少於二人,並應當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監督檢查、調查的人員少於二人或者未出示合法證件和監督檢查、調查通知書的,被檢查、調查的單位有權拒絕。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對不符合本法規定的發行證券、設立證券公司等申請予以核准、批準的;違反規定採取本法第一百八十條規定的現場檢查、調查取證、查詢、凍結或者查封等措施的;違反規定對有關機構和人員實施行政處罰的;其他不依法履行職責的行為。同時規定,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和發行審核委員會的組成人員,不履行本法規定的職責,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利用職務便利牟取不正當利益,或者泄露所知悉的有關單位和個人的商業秘密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修改理由:對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及其人員行使權力作出必要約束,嚴格規定其執行權力的程序。18.上市申請人與證交所屬民事關系原法:股份有限公司申請其股票上市交易,必須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授權證券交易所依照法定條件和法定程序核准股票上市申請。新法:申請證券上市交易,應當向證券交易所提出申請,由證券交易所依法審核同意,並由雙方簽訂上市協議。修改理由:證券交易所作為證券市場的組織者,依據法定上市條件和交易所上市規則對證券上市申請進行審核,屬於自律管理。經審核同意上市的,證券交易所與上市申請人簽訂上市協議,通過上市協議規范雙方的權利義務,形成一種民事法律關系。上市申請人對證券交易所暫停上市、終止上市決定不服的,按民事關系處理。19.股評誤導投資者需賠償原法:證券投資咨詢機構的從業人員不得從事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新法:投資咨詢機構及其從業人員從事證券服務業務不得有下列行為:代理委託人從事證券投資;與委託人約定分享證券投資收益或者分擔證券投資損失;買賣本咨詢機構提供服務的上市公司股票;利用傳播媒介或者通過其他方式提供、傳播虛假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法律、行政法規禁止的其他行為。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給投資者造成損失的,依法承擔賠償責任。修改理由:目前證券投資咨詢業比較混亂,有的證券咨詢公司與媒體聯手,買斷電視台、電台的多個時段進行股評營銷,推介個股,有的股評人甚至與莊家串通,故意發布虛假信息,操縱股市,誤導投資者。有必要對此進行規范,保護投資者權益。參考資料:.cn/64.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