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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付證券

發布時間:2020-12-14 18:42:43

㈠ 銀行匯票屬於自付證券

是的。
銀行匯票,是銀行簽發,自己付款,當然是自付證券。
從銀行匯票的專定義就可以看出來屬。
《支付結算辦法》:
第五十三條銀行匯票是出票銀行簽發的,由其在見票時按照實際結算金額無條件支付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
銀行匯票的出票銀行為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本規定第一款就是銀行匯票的定義,很明顯,銀行地匯行是銀行簽發,自己付款的票據。第二款又強調了出票銀行就是銀行匯票的付款人。)

㈡ 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的相同之處和不同之處

本票是出票人簽發的,承諾自己在見票時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的票據。我國的票據法所稱本票,是指銀行本票,不承認商業本票。

匯票是出票人簽發的,委託付款人在見票時或者在指定日期無條件支付確定的金額給收款人或者持票人票據。

二者之間有許多共同之處,匯票的出票、背書、付款、拒絕證書以及追索權等規定,基本上都可適用於本票。

二者的區別主要有:
1.證券性質和當事人個數不同。
匯票為委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託或指示。因此,匯票有三個當事人,即出票人、付款人與收款人;而本票只有兩個當事人,即出票人(同時也是付款人)與收款人。
2.主債務人不同。
匯票為委付證券,經過承兌後,主債務人承兌人,出票人則居於從債務人的地位;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始終居於主債務人的地位,自負到期償付的義務,不必辦理承兌手續。
3.有無承兌不同。
本票無需承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4.有無資金關系不同。
在票據的基礎關系中,由於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系;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系。
5.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
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6.付款人的責任不同。
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後,才負付款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後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7.票據種類不同。
在我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8.付款方式不同。
本票僅限於見票即付,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
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10.金額固定與否不同
本票的金額是固定的,而匯票的金額不固定。

㈢ 商業本票和商業匯票的三個區別

1、證券性質不同。匯票為委付證券,本票為自付證券。本票是出票人自己付款的承諾,匯票是出票人要求他人付款的委託或指示。

2、主債務人不同。匯票為委付證券,主債務人承兌人,無承兌人時,則無主債務人;本票為自付證券,出票人為主債務人。

3、有無承兌不同。本票無需承兌,匯票除見票即付的匯票外均可以或應當請求承兌;見票後定期付款的本票也無需承兌,而應當見票,見票後定期付款的匯票必須請求承兌,以確定匯票的到期日。

4、有無資金關系不同。在票據的基礎關系中,由於匯票為委付證券,所以一般都必須有資金關系;本票為自付證券,一般都不需要有資金關系。



5、出票人和背書人責任不同。匯票的出票人應負擔保承兌和擔保付款的責任,本票的出票人應負絕對付款責任;匯票的背書人也應負承兌和付款的擔保責任,本票的背書人僅負付款的擔保責任。

6、付款人的責任不同。匯票的付款人不在承兌時,可以不負任何票據責任,只有經承兌而成為承兌人後,才負付款責任;本票的出票人即為付款人,自出票之後即應負絕對付款責任。

7、票據種類不同。在我國現行《票據法》中,本票僅指銀行本票,一般不使用商業本票;而匯票包括銀行匯票和商業匯票兩種。

8、付款方式不同。本票僅限於見票即付,而匯票可以見票即付、定日付款、出票後定期付款、見票後不定期付款。

9、付款期限不同。本票的付款期限,自出票日起不得超過2個月,而匯票的付款期限無此特別限制。

(3)自付證券擴展閱讀:

因發行公司的信用等級不同而有所差異,企業信用愈好的商業本票,其市場的流通性愈佳,在此級市場的市場價格會愈好。

基本上,商業本票可分為企業因實際交易行為,以付款為目的而簽發的;企業為籌措短期資金而發行的,稱之為融資商業本票。

本票是債務人向債權人發出的支付承諾書,承諾在約定期限內支付一定的款項給債權人;本票是和匯票相對的一個概念,匯票是債權人向債務人發出的付款命令,但須經債務人承兌匯票才生效。

㈣ 本票屬於( )。多選 A、自付證券 B、委託支付證券 C、貨幣證券 D、資本有價證券

ac

㈤ 票據自付證券和委付證券是有什麼區別

本票中出票人同時又是付款人,為自付證券,此時票據關系中只有兩方--出票人與收回款人,所以又叫雙方答證券。
匯票和支票均是由出票人委託付款人無條件付款,為委託證券,票據關系人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因此也叫三方證券。

㈥ 銀行匯票屬於自付證券還是委付證券

肯定是屬於委付了

㈦ 銀行匯票和銀行本票有什麼區別如何體現委付和自付

銀行匯票通來常是確定了收款人的自,而且不能提現.銀行本票通常不確定收款人,加蓋現金的印章的是可以提現的.
本票比匯票更靈活些.
銀行匯票付款是要到指定的銀行進行解付的,因此是委付證券,而本票是見票即付,相當於現金,因此是自付證券.

㈧ ,為什麼本票是自付證券,而匯票不是自付證券呢銀行本票和銀行匯票不都是銀行出票,銀行付款嗎

根據出來票人是否同時為付款人,源票據可劃分為委託證券和自付證券
本票中出票人同時又是付款人,為自付證券,此時票據關系中只有兩方--出票人與收款人,所以又叫雙方證券。
匯票和支票均是由出票人委託付款人無條件付款,為委託證券,票據關系人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因此也叫三方證券。

1、還有就是這種信用票據不一定是銀行出票的,這里法律規定的是金融機構
2、各國規定的都有相當的差異,所以如果經常接觸的話,建議專門去學習各國金融票據的法律法規!

㈨ 求助!!!!!急!!!!!!!

1、倉抄單為有價證券
《合同法襲》第387條規定:「倉單是提取倉儲物的憑證。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在倉單上背書並經保管人簽字或者蓋章的,可以轉讓提取倉儲物的權利。」可見,倉單表明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對倉儲物的交付請求權,故為有價證券。
2、倉單為要式證券
《合同法》第386條規定,倉單須經保管人簽名或者蓋章,且須具備一定的法定記載事項,故為要式證券。
3、倉單為物權證券
倉單上所載倉儲物的移轉,必須自移轉倉單始生所有權轉移的效力,故倉單為物權證券。
4、倉單為文義證券
所謂文義證券是指證券上權利義務的范圍以證券的文字記載為准。倉單的記載事項決定當事人的權利義務,當事人須依倉單上的記載主張權利義務,故倉單為文義證券,不要因證券。
5、倉單為自付證券
倉單是由保管人自己填發的,又由自己負擔給付義務,故倉單為自付證券。
倉單證明存貨人已經交付了倉儲物和保管人已經收到了倉儲物的事實,它作為物品證券,在保管期限屆滿時,存貨人或者倉單持有人可憑倉單提取倉儲物,也可以背書的形式轉讓倉單所代表的權利。

㈩ 中國的票據種類中,屬於自付證券的是

一、按各國票據立法體例分類
(一)匯票和本票,不包括支票
歐洲國家法律中的票據大都如此。如德國,其《票據法》中就只規定了匯票和本票,另外單獨制定了《支票法》來規定支票。在《日內瓦統一匯票本票法》中,沒有「票據」這一概念,而分別制定一個《統一匯票本票法》和一個《支票法》。
(二)匯票和支票,支票作為匯票的一種形式
如在英國將匯票、本票、支票合稱為票據,並規定於票據法中。但其雖將支票作為票據,但它僅作為匯票的一種形式出現,本身不具有獨立的地位。
(三)匯票、本票和支票
我國票據法採取的是三票台一的形式。這是因為匯票、本票和支票均屬於信用支付證券,具有無因性、金額性、文義性、要式性等特徵,均是一種完全有價證券,匯兌、委託收款和托收承付等雖然也屬於結算工具,但由於不是票據,所以在票據法中不予規定。
二、按票據的付款人、作用、用途和使用方法分類
(一)根據票據付款人的不同,可分為商業票據和銀行票據
商業票據產生之初是工商企業之間由於商品勞務之交易而簽發的一種借債憑證,包括商業匯票(又分為商業承兌匯票和銀行承兌匯票)、商業本票(又稱期票),而在金融市場不斷發展的今天,原來同商品勞務交易緊密相連的商業票據已逐漸演變成一些信譽良好的大公司在金融市場上籌集短期資金的金融工具。銀行票據則是由銀行承擔付款義務的票據,包括銀行匯票、銀行本票和支票。
(二)根據票據作用不同,票據可分為支付證券和信用證券
支票為見票即付的票據,並由金融機構擔當付款人,具有現金的作用,因此屬支付證券。匯票和本票可以約定在將來一個確定日期付款,這就等於給予出票人一筆信用,因此屬信用證券。
(三)根據出票人是否同時為付款人,票據可劃分為委託證券和自付證券
本票中出票人同時又是付款人,為自付證券,此時票據關系中只有兩方——出票人與收款人,所以又叫雙方證券。匯票和支票均是由出票人委託付款人無條件付款,為委託證券,票據關系人有三方——出票人、收款人、付款人,因此也叫三方證券。
(四)根據對權利人(收款人或持票人)的記載方式,票據可劃分為記名式、無記名式和指示式
記名式票據是指在票據上記載權利人的姓名、名稱,這種票據只能由該特定人行使權利並只能依背書轉讓。無記名式票據是指票據上不記載權利人姓名或名稱,或記作「持票人」或「來人」,持票人轉讓時,不用背書,僅憑交付本票即可。指示式票據是指在票據上記載「特定人或其指定人」為權利人的票據,這種票據的轉讓應以背書方式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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