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建議證券交易所按證券法規定,在發生突發性事件後臨時停市,維護全體股東的合法權益。強烈要求!
這種建議是完全可行的,人的健康重於一切
B. 證券法領域誰是權威
證券法方面的專家,人大有董安生老師,中央財經有郭鋒老師,另外其他一些內搞商法的老容師都是公司、證券都研究的,比如葉林老師、陳蘇老師等。但其實很多商法老師都不太寫書,因為他們都在忙著做實務,所以,太好的教材也沒看到。葉老師的《證券法》是新出的,應該還好吧。你可以逐個搜索查看一下,都不錯的。祝你進步。
C. 全國哪位專家講授公司股改,企業管理體制改革比較權威啊
劉紀鵬博士,抄國聯資培著襲名「公司股改」專家,擔任華能國際、萬向錢潮等公司獨立董事及40多家大公司和企業集團高級顧問;曾任天津、成都、南寧等市政府顧問、中國證券市場研究設計中心高級顧問、大陸企業到香港上市法律專家組成員、第七、八屆青聯委員等職。全國人大《證券法》修改小組專家組成員,全國人大《國有資產法》和《期貨交易法》起草組成員。是著名股份制和公司問題專家。 010-63364258 63364358
D.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的師資力量怎麼樣啊
(我是把這學校的概況寫了出來,你照著看啊)
中央財經大學為教育部直屬的以經濟學、管理學、法學為主,文學、工學、理學等學科並重的 國家「 211 工程」重點建設大學, 系全國 49 所具有法律碩士( J.M )培養資格的高校之一。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成立於 2004 年,其前身為設立於上世紀八十年代的經濟法教研室和成立於九十年代的法律系。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設法學本科專業, 面向全國招生, 每年招收本科學生 100 人左右 ;經國務院學位委員會批准,法學院相繼取得經濟法學、民商法學 、國際法學、法律碩士( J.M )專業學位等四個 碩士學位授予權,每年面向全國招收 全日製法學碩士學位研究生 50 人左右,全日製法律碩士( J.M )研究生 80 人左右,並招收在職法律碩士( J.M )學員及在職研究生課程進修班學員 100 餘人。 法學院設有法理學與憲法學教研室、民商法學教研室、經濟法學教研室、刑法學教研室、訴訟法學教研室、國際法學教研室、財經法律研究所、法律與經濟國際研究中心、政府采購與公共工程研究中心、《財經法學系列教材》編輯部、《財經法律評論》編輯部、《證券法律評論》編輯部、法律援助中心(法律診所)等機構。法學院現有教職員工 40 餘人,其中教授 8 人(含專職外 籍 教授 1 人)、副教授 17 人,教師中已獲博士學位者 21 人,在職攻讀博士學位者 3 人。
為加強實踐教學環節 , 優化師資結構 , 更好地利用社會資源協助辦學 , 法學院聘請了中華全國律師協會原會長高宗澤、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庭長任衛華、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胡雲騰、最高人民檢察院民事行政檢察廳副廳長文先保、司法部辦公廳副主任查慶九、中國銀監會法規部主任黃毅、中國證監會法規部主任王超、中國保監會法規部主任楊華柏、國家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政策法規局副局長陳麗潔、 中國證監會稽查一局副局長李佩霞、 法制日報副總編伍彪、民主與法制出版社總編輯郭林茂、中國律師雜志總編輯劉桂明、北京市人大內務司法委員會主任鄭剛、 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副院長賀榮、北京市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甄貞等一批資深法律專家為法學院兼職教授,聘請了中國銀行總行法律合規部總經理王琪、中國工商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張煒、中國農業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王醒春、中國建設銀行總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程美芬、中信實業銀行法律事務部總經理佟英、中國銀河證券有限公司副總裁湯世生等法律實務專家擔任兼職法律碩士( J.M )導師,採取不定期開設學術講座、定期開設實務類課程以及擔任 兼職法學碩士、 法律碩士( J.M )導師等方式協助開展教學活動,取得了良好的實際效果。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教育依託財經類院校的學科優勢,藉助經濟學、管理學學科特點,致力於探討法學和經濟學、管理學相結合的教育與研究模式,側重培養懂法律、懂經濟、懂管理、懂外語的高層次復合型人才,著力打造中國最具影響力的企業法律顧問(公司律師)培養基地 , 近年來在培養具有復合知識結構的本科生和民商法、經濟法專業碩士研究生方面形成了鮮明的財經實務特色。法學院在教學方法上特別注重案例教學和 「 法律診所 」 教育,高度重視法律實際操作技能的訓練,做到理論與實踐結合,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結合,使學生擁有發展自己的廣闊空間,以更好地服務於國家經濟建設,服務於民主法治建設。
法學院本科課程設置既包括國家教育部統一規定的法理學、憲法學、民法學、刑法學等法學核心課程,又包括與市場經濟緊密結合的法律實務類課程,如公司法原理與實務、合同法原理與實務、證券法、信託法、仲裁法、企業法律實務、律師制度與律師實務、法律診所教育等;還包括突出本校特色的經濟學、管理學主要課程,如西方經濟學、管理學原理、貨幣銀行學、會計學、企業管理、資產評估、信託與租賃等。法學院本科生培養目標為:向企事業單位(尤其是金融保險業)、法律服務機構、國家行政機關(尤其是財稅審計機關)和國家司法機關輸送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歷屆畢業生深受用人單位的好評,就業率始終保持在 90 %以上。
法學院經濟法學碩士點設金融法、稅法、公司企業法和 WTO 法律規則四個研究方向,民商法學碩士點設民法、商法、公司法、商事訴訟與商事仲裁等四個研究方向;國際法學碩士點設國際貿易法( WTO 法律規則)、國際投資法、國際金融法等三個研究方向; 法律碩士( J.M )專業學位碩士點 設公司法、金融法、國際經濟法( WTO 法律規則)等三個研究方向 。 研究生培養實行校內、校外雙導師制,培養目標為:培養堅持四項基本原則、堅持改革開放,具有嚴謹求實的思想作風和較高的精神文明素養,能夠獨立從事法律實務工作和法學教育、研究工作,努力為建設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服務的高層次應用復合型法律人才。研究生課程主要有:法理學、民商法總論、物權法研究、侵權法研究、公司法專題、合同法專題、知識產權法專題、經濟法原理、金融法研究、稅法研究、市場管理法專題、證券法專題、國際經濟法專題、 WTO 規則與案例研究、國際金融法研究、企業法律實務、律師制度與律師實務等專業課程。歷屆碩士畢業生深受用人單位歡迎,就業率高達 100 %。
最近五年來,法學院教師累計發表論文 500 余篇,出版專著 30 余部,出版教材(副主編以上) 30 余種。尤其是自 1997 年開始法學院與東北財經大學法學院、上海財經大學法學院、湖南財經學院法律系(現湖南大學法學院)等單位合作,在中國財政經濟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發起編輯出版了 " 財經法學系列教材 " (全套 28 種),受到社會廣泛好評。法學院部分學術帶頭人 1 人出任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和學術骨幹在全國相關研究領域具有較大的影響,其中有 1 人出任教育部高等法學教育指導委員會委員, 1 人出任中國法學會法學教育研究會理事, 1 人出任中國法學會法理學研究會理事, 3 人出任中國法學會經濟法研究會理事, 2 人出任中國法學會商法研究會理事, 1 人出任中國法學會民法研究會理事, 2 人出任中國法學會法學國際經濟法研究會理事, 1 人出任中國財稅法研究會常務理事, 1 人出任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憲法與人權委員會秘書長, 4 人出任中國國際經濟貿易仲裁委員會仲裁員,還有數人在中央和北京市其他相關科研機構兼任學術職務或出任國家級資格考試命題專家組成員。多年來,法學院重點發展經濟法學、民商法學、國際法學等學科,全力建設法律碩士( J.M )專業學位點,在證券法、政府采購法、保險法及律師實務等教學科研領域處於全國前列。
為加強我國財稅、金融法律理論與實務研究,推動我國財經管理體制的健康發展,我院決定從 2002 年起主辦 " 中國財經法律論壇 " 大型研討會,並於 2002 年 12 月 7 日 成功地舉辦了以「財經監管與財經法治」為主題的第一屆論壇(中國財經法律論壇 /2002 )和以「宏觀調控與市場規制」為主題的第二屆論壇(中國財經法律論壇 /2004 )。 " 中國財經法律論壇 " 融理論研究和實務探討為一體,以學術交流為主,是財經法律專家、財經管理人員和財經領域實務工作者發表觀點、交流思想、切磋熱點問題的場所。尤其是依託於中央財經大學雄厚的財政、經濟學科優勢,本論壇同時邀請法律界與經濟界專家、學者共聚一堂,從不同的學科領域和觀察視角診治當前我國財經領域急待解決的問題。 " 以跨學科、跨專業的方式組織財經法律方面的大型研討會,強調經濟、法律之間的融通與結合,是本論壇的突出特點。
在法律出版社的大力支持下,法學院還從 2003 年開始編輯出版大型連續出版物《財經法律評論》(甘功仁、李軒主編),《財經法律評論》第 1 至 3 卷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法學院還從 2004 年開始編輯出版大型連續出版物《證券法律評論》(郭鋒主編),《證券法律評論》第 4 卷已由法律出版社出版發行。
在瑞士再保險公司的大力支持下,法學院還在 2004 年與瑞方合作設立中央財經大學政府采購與公共工程研究中心,聘請美國政府采購法律專家 Daniel J. Mitterhoff( 丹尼爾 . 米德夫 ) 為專職主任,開展多方位的合作研究與對外學術交流項目。
此外,法學院還相繼與美國、澳大利亞、法國、義大利、日本以及我國台灣、香港地區眾多的高等院校和法律機構建立了合作關系,不斷擴大對外交流。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期待著以 " 中國財經法律論壇 " 和《財經法律評論》、《證券法律評論》為媒介與社會各界建立更為廣泛的聯系,開展更為深入地合作與交流。
中央財經大學法學院的前身為成立於1994年的法律系,現設有法理學與憲法學教研室、經濟法教研室、民商法教研室、刑法教研室、訴訟法教研室、國際法教研室和財經法律研究所、法律與經濟國際研究中心、《財經法律評論》編輯部等教學、科研機構。該院的主要任務是結合社會對法律人才的現實需要,藉助本校經濟、管理學科優勢,致力於培養懂法律、懂經濟、懂管理、懂外語的高素質復合型專門人才。該院根據國家教育部的統一規定設有法學本科專業,並經國務院學位辦批准相繼取得經濟法學、民商法學碩士學位授予權,面向全國招收本科生和研究生。該院法學專業本科生的課程設置既包括國家教育部統一規定的法學核心課程,又包括突出本校特色的經濟學、管理學主要課程,以便使學生的知識、素質與能力結構更為合理,更適應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的需要。
該院非常重視師資隊伍的建設,採取多種方式廣招人才,致力於探討法學、經濟學和管理學相結合的教學科研模式。近年來,該院教師先後承擔了教育部、財政部、北京市等多項國家部委級科研課題,取得了一批具有較大影響的研究成果。在有關出版機構的大力支持下,該院自1997年開始組織編輯出版"財經法學系列教材",受到社會廣泛好評。該院自2002年開始主辦兩年一屆的大型學術研討會"中國財經法律論壇",並從2003年開始,該院與有關出版社合作編輯出版大型連續出版物《財經法律評論》,產生了廣泛的社會影響。目前,該院正致力於與國內外高等院校和相關法律機構建立更為廣泛的聯系,開展更為深入地合作與交流。
為適應現代社會對於高素質法律專業人才的需求,法學院在課程設計與教學方面,強調法律服務於經濟、服務於社會,注重法學與經濟學的結合、理論與實踐的結合、素質教育與職業教育的結合,突出應用型法律知識的傳授,使學生擁有發展自身特長的廣闊空間。為拓展學生的知識面,豐富學生的業餘生活,該院開辟了第二課堂教育,成立了法律援助中心,經常組織學生開展法律文化周、模擬法庭以及法律援助活動,使學生們對所學專業有了更深了解,綜合能力也得到了提高。該院學生積極參加學校組織的各項活動並取得了良好成績,每年都有獲得先進班集體、優秀團支部、市、校級三好學生、優秀團員等先進榮譽稱號的集體和個人。在北京市高校計算機統考中,該院學生曾經代表學校取得了全市第一名的好成績。該院歷年均有一批本科畢業生考取北大、清華、人大、中國政法大學等知名高校的研究生;不少同學通過了TOFEL、GRE或者雅思考試,畢業後出國留學深造。跨學科的培養背景使得該院本科畢業生在就業方面比一般政法院校畢業生更具就業競爭優勢,近年來"一次就業率"均在90%以上。該院畢業生主要在各級黨政機關和各金融機構、保險公司、證券公司、律師事務所以及其他事業單位的法律部門或管理部門就職,工作表現深受用人單位的好評。
E. 證券法的證券發行
新《證券法》將原《公司法》有關證券發行的規定全部移至《證券法》中,並對證券發行的規定作出重大修訂,完善了證券發行的條件與程序,設置了保薦人制度,將證券的發行分為公開發行與非公開發行,並對公開發行作出了定義。
《證券法》第十條規定:「公開發行證券,必須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條件,並依法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或者國務院授權的部門核准;未經依法核准,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公開發行證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公開發行:
(一)向不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二)向累計超過200人的特定對象發行證券;
(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發行行為。
非公開發行證券,不得採用廣告、公開勸誘和變相公開方式。」
發行人申請公開發行股票、可轉換為股票的公司債券,依法採取承銷方式的,或者公開發行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實行保薦制度的其他證券的,應當聘請具有保薦資格的機構擔任保薦人。保薦人應當遵守業務規則和行業規范,誠實守信,勤勉盡責,對發行人的申請文件和信息披露資料進行審慎核查,督導發行人規范運作。
《證券法》主要對股票、公司債券的發行作出規定。 (一)首次公開發行股票並上市的條件
(二)首次公開發行股票的程序和信息披露
(三)對違規行為的處罰 《證券法》、《公司法》和中國證監會於2006年5月7日公布並於次日實施的《上市公司證券發行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增發股票作了相應規定。
(一)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條件
(二)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程序
(三)上市公司增發股票的信息披露 可轉換公司債券是指發行公司依法發行、在一定期間內依據約定的條件可以轉換成股份的公司債券。《證券法》、《公司法》和《發行管理辦法》對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作了相應規定。具體內容如下:
(一)公開發行可轉換債券的條件
根據《發行管理辦法》的規定,上市公司發行可轉換債券,除了應當符合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之外,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1.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
2.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
上市公司可以公開發行認股權和債券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簡稱「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除符合公開增發股票的一般條件外,還應當符合下列條件:
1.公司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三億元;
2.近3個會計年度實現的年均可分配利潤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
3.近3個會計年度經營活動產生的現金流量凈額平均不少於公司債券1年的利息,但3個會計年度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平均不低於6%(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後的凈利潤與扣除前的凈利潤相比,以低者作為加權平均凈資產收益率的計算依據)除外;
4:本次發行後累計公司債券余額不超過近一期末凈資產額的40%,預計所附認股權全部行權後募集的資金總量不超過擬發行公司債券金額。
(二)可轉換債券的期限、面值和利率
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最長為6年。可轉換公司債券每張面值100元。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利率由發行公司與主承銷商協商確定,但必須符合國家的有關規定。
(三)可轉換債券持有人的權利保護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委託具有資格的資信評級機構進行信用評級和跟蹤評級。資信評級機構每年至少公告一次跟蹤評級報告。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約定保護債券持有人權利的辦法,以及債券持有人會議的權利、程序和決議生效條件。有下列事項之一的,應當召開債券持有人會議:(1)擬變更募集說明書的約定;(2)發行人不能按期支付本息;(3)發行人減資、合並、分立、解散或者申請破產;(4)保證人或者擔保物發生重大變化;(5)其他影響債券持有人重大權益的事項。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提供擔保,但近一期末經審計的凈資產不低於人民幣15億元的公司除外。提供擔保的,應當為全額擔保,擔保范圍包括債券的本金及利息、違約金、損害賠償金和實現債權的費用。以保證方式提供擔保的,應當為連帶責任擔保,且保證人近一期經審計的凈資產額應不低於其累計對外擔保的金額。證券公司或上市公司不得作為發行可轉債的擔保人,但上市商業銀行除外。設定抵押或質押的,抵押或質押財產的估值應不低於擔保金額。估值應經有資格的資產評估機構評估。
(四)可轉換公司債券轉為股份
可轉換公司債券自發行結束之日起6個月後方可轉換為公司股票,轉股期限由公司根據可轉換公司債券的存續期限及公司財務狀況確定。債券持有人對轉換股票或者不轉換股票有選擇權,轉換股票的於轉股的次日成為發行公司的股東。轉股價格應不低於募集說明書公告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這里所稱說的轉股價格,是指募集說明書事先約定的可轉換公司債券轉換為每股股份所支付的價格。
可轉換債券持有人不轉換為股票的,上市公司應當在可轉換公司債券期滿後5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償還債券余額本息的事項。
(五)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程序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程序與公開增發股票的程序相同。所不同的是,股東大會作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定時,所包括的事項有所不同,即包括債券利率;債券期限;擔保事項;回售條款;還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轉股期;轉股價格的確定和修正。
股東大會就發行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作出的決定時,應當包括的事項為:除作出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決定時應當包括的事項外,還應當包括: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限;認股權證的行權期間或行權日。
(六)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
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信息披露的內容與公開增發股票的信息披露的內容基本相同。所不同的是募集說明書的相關內容。
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贖回條款,規定上市公司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贖回尚未轉股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可以約定回售條款,規定債券持有人可按事先約定的條件和價格將所持債券回售給上市公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轉股價格調整的原則及方式。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後,因配股、增發、送股、派息、分立及其他原因引起上市公司股份變動的,應當同時調整轉股價格。
募集說明書約定轉股價格向下修正條款的,應當同時約定:
1.轉股價格修正方案須提交公司股東大會表決,且須經出席會議的股東所持表決權的2/3以上同意。股東大會進行表決時,持有公司可轉換債券的股東應當迴避;
2.修正後的轉股價格不低於前項規定的股東大會召開日前20個交易日該公司股票交易均價和前一交易日的均價。
(七)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交易
該可轉換公司債券應當申請在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證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中的公司債券和認股權分別符合證券交易所上市條件的,應當分別上市交易。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的期限最短為1年。分離交易的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應當約定,上市公司改變公告的募集資金用途的,賦予債券持有人一次回售的權利。
認股權證的上市交易時,約定的要素應當包括行權價格、存續期間、行權期間或行權日、行權比例。認股權證的行權價格應不低於公告募集說明書日前20個交易日公司股票均價和前一個交易日的均價。認股權證的存續期間不超過公司債券的期限,自發行結束之日起不少於6個月。募集說明書公告的權證存續期限不得調整。認股權證自發行結束至少已滿6個月起方可行權,行權期間為存續期限屆滿前的一段期間,或者是存續期限內的特定交易日。 (一)證券投資基金的概念和種類
證券投資基金是一種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集合證券投資方式,即通過發行基金份額,集中投資者的資金,由基金託管人託管,由基金管理人管理和運用資金,從事股票、債券等金融工具投資的方式。證券投資基金主要有如下特點:
1.投資基金的份額面值、管理費用和購買費用一般較低;有利於吸引社會閑散資金。在我國,每份基金份額面值為人民幣1元。
2.投資基金由投資基金管理公司管理,聘請專家經營,有利於降低風險,得到較高的投資回報。
3.實行組合投資。《證券投資基金法》規定,「基金管理人運用基金財產進行證券投資,應當採用資產組合的方式」,有利於分散風險,保障投資者資產的安全。
證券投資基金的分類較多,主要有開放式基金與封閉式基金、股票基金與債券基金等。開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額總額不固定,基金份額可以在基金合同約定的時間和場所申購或者贖回的一種基金。封閉式基金是指經核準的基金份額總額在基金合同期限內固定不變,基金份額可以在依法設立的證券交易場所交易,但基金份額持有人不得申請贖回的一種基金。股票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股票的基金,債券基金是指主要投資於債券的基金。根據《證券投資基金辦法》的規定,基金運作方式可以採用封閉式、開放式或者其他方式。
(二)設立證券投資基金的條件
證券投資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法募集。基金管理人由依法設立的基金管理公司擔任。擔任基金管理人應當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
根據《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設立基金管理公司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1)有符合《證券投資基金法》和《公司法》規定的章程;(2)注冊資本不低於1億元人民幣,且必須為實繳貨幣資本;(3)主要股東具有從事證券經營、證券投資咨詢、信託資產管理或者其他金融資產管理的較好的經營業績和良好的社會信譽,3年沒有違法記錄,注冊資本不低於3億元人民幣;(4)取得基金從業資格的人員達到法定人數;(5)有符合要求的營業場所、安全防範設施和與基金管理業務有關的其他設施;(6)有完善的內部稽核監控制度和風險控制制度;(7)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和經國務院批準的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條件。
(三)基金的募集
基金管理人應依照《證券投資基金法》的規定發售基金份額,募集基金。基金管理人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下列文件,並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1)申請報告;(2)基金合同草案;(3)基金託管協議草案;(4)招募說明書草案;(5)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資格證明文件;(6)經會計師事務所審計的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近3年或者成立以來的財務會計報告;(7)律師事務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基金合同應當包括下列內容:(1)募集基金的目的和基金名稱;(2)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的名稱和住所;(3)基金運作方式;(4)封閉式基金的基金份額總額和基金合同期限,或者開放式基金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5)確定基金份額發售日期、價格和費用的原則;(6)基金份額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和基金託管人的權利、義務;(7)基金份額持有人大會召集、議事及表決的程序和規則;(8)基金份額發售、交易、申購、贖回的程序、時間、地點、費用計算方式,以及給付贖回款項的時間和方式;(9)基金收益分配原則、執行方式;(10)作為基金管理人、基金託管人報酬的管理費、託管費的提取、支付方式與比例;(11)與基金財產管理、運用有關的其他費用的提取、支付方式;(12)基金財產的投資方向和投資限制;(13)基金資產凈值的計算方法和公告方式;(14)基金募集未達到法定要求的處理方式;(15)基金合同解除和終止的事由、程序以及基金財產清算方式;(16)爭議解決方式;(17)當事人約定的其他事項。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應當自受理基金募集申請之目起6個月內依照法律、行政法規及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規定和審慎監管原則進行審查.作出核准或者不予核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不予核準的.應當說明理由。基金募集自請經核准後,方可發售基金份額。基金份額的發售,由基金管理人負責辦理;基金管理人可以委託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其他機構代為辦理。基金管理人應當在基金份額發售的3日前公布招募說明書、基金合同及其他有關文件。基金管理人應當自收到核准文件之日起6個月內進行基金募集。超過6個月開始募集,原核準的事項未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備案;發生實質性變化的,應當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重新提交申請。
基金募集不得超過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準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額發售之日起計算。基金募集期限屆滿,封閉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達到核准規模的80%以上,開放式基金募集的基金份額總額超過核準的最低募集份額總額,並且基金份額持有人人數符合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基金管理人應當自募集期限屆滿之日起10日內聘請法定驗資機構驗資,自收到驗資報告之日起10日內,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提交驗資報告,辦理基金備案手續,並於以公告。
F. 考研的話,哪個學校的金融法、證券法比較好呢
金融學就業前景廣闊。
一、商業性質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等在內的國有四大銀行以及招商銀行等股份制商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駐國內分支機構,金融學專業的畢業生常有涉獵,而且往往是廣大考生的最佳選擇。
穩定的收入、不大的壓力、較高的福利水平,銀行的工作經常給人很大的吸引力。
考研教育網專家建議:商業銀行的進入相對來說比較低,有的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就業環境也比較民主,建議廣大考生要在這方面發展的話,考研金融學方向最好選擇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國際金融、貨幣政策等上,會對以後的工作更加有利!
二、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經紀公司,如中國人壽保險、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也是考生的常去之處。
考研教育網專家建議:要在保險方面就業的考生可以考慮保險精算專業,現在是非常熱門和吃香的。另外社保中心以及財政審計部門這些單位福利也非常好,但是穩定的同時缺少靈活性,不安於現狀的考生最好避開這些就業方向。
三、金融業相關委員會
如中央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進入監管部門做政府官員一般是廣大金融學專業考生的理想,但是要進這些部門是比較困難的,需要廣大考生有一定的經濟理論支撐以及專業的經濟管理水平。
考研教育網專家建議:考研學子在讀研期間可以兼顧自己理論知識學習的同時,廣泛進入金融部門進行實習,給自己日後踏上這條道路做好鋪墊。
四、政策性銀行
比如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
政策性銀行相比商業銀行,工作的性質更加接近公務員,因此其沒有很大的靈活性。
考研教育網專家建議:要想在金融行業有所作為、感觸自己的天地的考生早期最好不要選擇政策性銀行。
五、證券公司
含基金管理公司、上交所、深交所、期交所等。
六、投資公司
如信託投資公司、金融投資控股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大型企業財務公司等。
七、基金公司
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等。
以上證券、投資、基金公司都是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存在一定的風險因素,因此他們的人才選拔起點相對比較高,通常情況下最低就是碩士研究生,但是百萬年薪同樣是一個很大的吸引力。
考研教育網專家建議:如果要在這幾個領域有所發展,那麼可以適當提高自己的學歷,同時加強自己在個人投資管理、金融運營能力上的知識、經驗積累,在專業方向的選擇上可以考慮證券投資、金融市場、金融工程專業方向。
八、上市(或欲上市)股份公司證券部及財務部
考研教育網專家建議:這樣的職業對考生的財務管理知識要求比較高,有志於證券、財務的考生可以把學習重點適當向財務傾斜一下。
九、高等院校金融財政專業教師、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出版傳播機構等
這些專業在金融學就業的邊緣,是一種綜合的職業
G. 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
第一章總復則
第一條為了規范證制券發行和交易行為,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經濟秩序和社會公共利益,促進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制定本法。
第二條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股票、公司債券和國務院依法認定的其他證券的發行和交易,適用本法;本法未規定的,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
政府債券、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的上市交易,適用本法;其他法律、行政法規有特別規定的,適用其規定。證券衍生品種發行、交易的管理辦法,由國務院依照本法的原則規定。
第三條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
第四條證券發行、交易活動的當事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應當遵守自願、有償、誠實信用的原則。
提示:中華人民共和國全章內容查看附件。
H. 炒股票時用的證券法在哪可以學習這個法律有哪些漏洞可以鑽
1998年12月29日由第九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六次會議通過,並於1999年7月1日正式施行的《證券法》是我國第一部由專家學者牽頭組織起草、而後提交全國人大常委會審議通過的經濟法律,也是最貼近市場脈搏、最觸動權益行為的第一部經濟法律,證券法的出台,確立了證券市場在我國經濟發展中的法律地位,奠定了我國證券市場規范發展的基本法律框架,成為我國證券市場法律體系建立過程中一個重大的里程碑事件。
多年的實踐證明,《證券法》的實施對我國證券市場穩定發展,起到了規范和巨大推動作用,發揮了優化資源配置、促進經濟結構調整、籌集社會資金、推進股份制改造、建立現代企業制度、促進經濟發展等各方面的功能。但隨著時間的推移,尤其是我國加入WTO後,我國證券市場出現了很多新情況,面對證券市場對外開放所帶來的機遇和挑戰,要更好地發揮證券市場的功能,更好地服務於「全面建設小康社會」的宏偉目標,我國《證券法》尚存在著許多不足,亟需對《證券法》的有關規定做出必要的修改和補充,使之更有利於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更有利於資本市場的健康發展,對此,筆者提出幾點意見與建議:
一、關於投資者保護問題——民事責任制度不完善
近幾年來,證券市場上侵犯投資者權益的事件不斷出現,在一定程度上已經影響到證券市場的穩定。投資者是弱勢群體,受害最深最大。而《證券法》中的諸多缺漏,使得《證券法》未能充分有效地發揮出保護中小投資者的合法權益、遏制違法行為的作用。如民事賠償責任的相關部分,主要是民事賠償制度,《證券法》法律責任一章中,涉及行政責任的有30餘條,涉及刑事責任的18條,而民事責任僅有原則性的2條。證券法中民事責任的缺位,目前已實際影響了司法實踐。《證券法》第63條規定僅僅涉及虛假陳述的民事賠償,對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的民事賠償未作規定,而對「虛假陳述民事賠償」的規定也很籠統、概括。在2002年「1·15」通知發布及2003年1月司法解釋出台前,我國《證券法》相關證券管理法規僅規定了各種證券違規行為的行政處罰與刑事責任。追究欺詐者的行政責任和刑事責任雖然可以對欺詐者予以懲戒,但是在欺詐行為中受害的投資者的利益卻得不到補償。 「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有時因缺乏相應的具體措施而可能成為一句空話,因此,證券法中民事責任制度的建立與完善是個突出的問題,可以說到了刻不容緩的地步。
建議:在證券法修改時把投資者的力量利益保護放在首位,建立完善的投資者保護機制。
1、在《證券法》修改時,增加「投資者協會」一章,賦予投資者依法有成立投資者協會組織的權利,同時規定投資者協會的法律地位、作用與職能,充分體現和貫徹保護投資者的基本原則。
2、完善《證券法》中的民事責任相關部分, 建立民事賠償制度。目前,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只是針對因虛假陳述引發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而對證券市場上操縱市場和內幕交易這兩類常見的、危害更大的民事侵權行為,沒有做出規定,內幕交易、操縱市場引發的證券侵權民事賠償,仍然因缺乏具體的法律依據而讓受證券欺詐的受損當事人沒有權獲得賠償。因此,建議立法將內幕交易、操縱市場也納入民事賠償范圍,通過推動股東訴訟,將有效遏制證券欺詐行為。
3、立法應明確規定挪用客戶保證金、客戶交易結算資金、客戶託管的債券的行政責任,給客戶造成損失的應承擔刑事責任及相應的民事賠償責任。
4、針對證券發行、上市、交易等環節中出現的效益不佳的公司上市、高溢價發行、發行規則不當、基金申購特權、瘋狂的圈錢等諸多損害投資者利益的現象,須採取嚴格的科學管理制度,加強國家監管部門監管及處罰力度,嚴格市場准入制度。
二:關於券商的問題
1、根據《證券法》有關規定,證券公司或證券經營機構是從事證券業務,並經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設立的機構。但,何謂證券業務?怎樣才能得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以及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批准許可權有多大?《證券法》沒有做出明確的界定,實踐中易造成無法可依,行政機關無法行使權力或權力濫用的現象。同時,實踐中證券公司或證券經營機構大量從事著諸如證券經紀、證券自營、證券承銷、證券投資顧問、證券委託資產管理等業務,但立法上卻沒有對此做出界定與規制,使其目前在立法上處於真空狀態,以致出現了問題在法律上找不到處罰依據。同時對何為承銷業務?自營業務?經紀業務等均沒有明確的界定。
建議:《證券法》修改時對證券業務作清晰的界定,包括證券經紀業務、證券自營業務、證券承銷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證券委託資產管理業務等證券業務。為了避免實踐的混亂,有必要對屬於證券公司的專營證券業務作清晰的界定,對專營業務和非專營業務作明確規定,將委託資產管理業務、證券投資顧問業務、私募發行的證券承銷業務等均列為非證券公司專營業務。
2、券商的經紀業務面臨著嚴峻的挑戰。浮動傭金制推行後,為客戶最大程度地提供個性化的增值服務,將成為券商吸引和留住客戶的核心手段。《證券法》第137條只規定了代理客戶買賣證券的證券公司是證券經紀人,依法嚴格來講,只有法人機構證券公司才是證券經紀人。對於券商的內部員工或者外聘人員不能成為證券經紀人,這樣,券商的經紀業務受到了很大的限制,收益將大為減少,不利於證券公司的發展,也不利於證券業的健康發展。
建議:在《證券法》修改時增加證券經紀人制度:筆者認為建立證券經紀人制度可以借鑒《保險法》及相關法規關於保險經紀人的規定,明確證券經紀人法律地位、資格認證、業務流程、管理制度、法律責任,以及明確它與券商的關系。
3、核准制下的通道周轉制度存在許多弊端,亟待解決。
建議:《證券法》修改時應增加保薦人制度的規定:立法要明確規定券商,要建立並完善保薦人制度,規定保薦人的盡職調查義務,並授權證監會就保薦人的具體業務細化規則、盡職督導標准做出規范性規定。
4、《證券法》對券商的監管大部分體現在事後的處罰上,具有事後性、滯後性,而對券商的日常業務的監管缺乏制度性規定,無法對券商的違法違規行為做出及時預警。
建議:在《證券法》中增加券商的業務報告考評制度,作為監管機關監管的依據。《證券法》將證券公司劃分為經紀類與綜合類公司,旨在形成券商有序的競爭機制,以便於監管機關的監督與管理。為使競爭的環境更為公平、合理,要求券商對各種業務的進行開展,定期向監管機關報告,由監管機關對其進行考評。
5、我國經濟目前正面臨著大規模的結構性調整,新一輪的並購重組浪潮為券商財務顧問業務的開展提供了有利的契機和廣闊的空間。而我國目前券商從事財務顧問的業績非常單薄,這與券商固守「通道」業務不無關系。
建議:修改《證券法》時,應明確券商可以從事並購財務顧問業務,將其納入綜合類券商的業務范圍。這樣,可以在財務顧問業務的「通道」方面做出突破,引導綜合性證券公司朝著規范的投資銀行方向發展,從而將更有利於國有經濟的重組。
6、《證券法》明確規定:「禁止證券從業人員交易股票」,其目的是通過禁止業內人員進行證券交易 ,防止證券市場風險,但實際中效果並不理想。
建議:對這個問題的態度與做法,是不能籠統、一刀切的禁止,應禁止的是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內幕消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而業內人員正常的證券交易應該是允許的,但要求是必須有報告制度,以接受監督管理。建議立法明確規定:「證券從業人員若進行證券交易,必須向從業機構嚴格履行事先申請、事後報告制度,接受監管機關的監管。禁止證券從業人員利用職權、內幕消息進行證券交易」。
三、關於證券交易所問題
證券交易所作為組織市場交易的核心環節,一旦產生運作上的混亂,將對證券市場造成災難性的後果。從我國目前現有的上海、深圳兩個證券交易所運作來看,在組織結構上,均為會員制交易所。證券交易所是個什麼性質的組織、它的許可權有哪些?總經理的法律地位、職責許可權有那些?理事會和總經理的法律地位、職責許可權及兩者之間的關系如何等最重要的問題,我國《證券法》均未對此做出明確規定,這種迴避重要事項的立法會使該章節規定的必要性大打折扣,在實踐中極易造成權責不清和管理混亂。
建議:(1)理順證券交易所的運作架構,將其按會員制組織的法律性質界定,由會員組建、會員所有,是會員自我管理的自治實體;現今我國已加入WTO,更應按國際通行的慣例,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結構,建議在《證券法》修改時增加:「證券交易所的最高權力機關為理事會,法人代表是理事長;交易所的總經理由理事會聘任或選任,並向理事會負責並報告工作」。可見,以立法方式明確交易所的運作架構,應當成為《證券法》的一項重要內容;(2)強化和完善交易所自律管理,是今後一段時間我國證券市場制度建設的重要內容。交易所應加強自身各方面制度的建設,完善內部管理機制;加強對會員的監督、管理,以及加大對會員單位違規事件的處罰力度。
四、關於發行的問題
1、《證券法》調整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但未區分證券公開發行與否,這必將使非公開發行證券的發行和交易活動出現法律適用上的困惑。例如《證券法》第3條規定「證券的發行、交易活動必須實行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而對非公開發行的證券(如未上市的股份公司的股票)的發行未做明確界定,實質上,其並未公開化,根本上也無法適用《證券法》關於股票發行的規定。由此可見,不將公開發行的證券和非公開發行的證券予以區分,就會造成事實上的有法不依,不利於維護法律的嚴肅性。
建議:應將法律上規定的公開發行證券之發行和交易活動與非公開發行證券之發行及交易活動予以細致化分。
2、私募發行目前監管部門仍按特例操作,其應按何種程序報經批准,如何履行信息披露義務以及如何控制風險等問題均缺乏法律的明確規范。《證券法》如果把非公開發行的證券排除在管轄范圍之外,證券市場存在極大風險。對私募發行會形成法律規制上的「真空地帶」。
建議:在《證券法》中明確規定:「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另行制訂」。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應立即就「向特定對象發行證券的具體辦法」做出詳盡的規定。
五、關於交易的問題
1、《證券法》第33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對上市證券的交易,僅規定集中競價方式有失偏頗,在大宗股票交易過程中採取集中競價方式,不但會加大買方的交易成本,影響市場的流動性,而且可能導致股指的突然波動,影響證券市場的穩定,因此,該條規定已無法滿足證券市場進一步發展的需要。
建議:對證券交易的方式做出更全面的規定,將《證券法》第33條規定「證券在證券交易所掛牌交易應當採用公開的集中競價交易方式」。後增加「對於大宗交易方式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可將深圳、上海證券交易所已實施的大宗交易制度上升為部門規章。
2、《證券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是以防範風險為目的,不允許有做空機制,在一定程度上起到了防範風險的作用,但在今後可能會阻礙證券市場的發展,也不符合國際潮流,在WTO情況下難以與世界接軌。
建議:放寬對券商融資融券政策的有關限制,允許證券公司向客戶融資融券。將《證券法》第35條「證券交易以現貨進行交易」。修改為:「證券經營機構在交納一定保證金的前提下,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另行制定」。建議第36條改為「證券經營機構可以為客戶提供融資融券服務」。
3、現實中大量存在的場外交易問題。如退市股票的櫃台轉讓、非流通股的協議轉讓、法人股司法委託拍賣等,《證券法》對此卻採取了迴避的辦法。
建議:立法明確規定:「對場外交易應該依法進行,具體方法由國務院證券管理部門另行制定」。
4、《證券法》第106條規定:「證券公司接受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不得在當日再行賣出」,可見,這種制度的確立之初是為防止股市過度投機而設立的,而經過形勢的發展,該條已越來越不適應證券市場發展的要求。
建議:恢復「T+0」交易,將《證券法》第106條修改為「證券公司接受委託或者自營,當日買入的證券,在當日可以賣出。」
5、《證券法》第133條規定,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但,實際上近年來銀行資金已開始通過證券公司拆借、股票質押等形式已進入證券市場。2000年2月央行和證監會發布的有關辦法,就拉開了股票質押貸款的序幕。因此,證券法現有規定亟需待修改。
建議:《證券法》第133條可修改成:「金融機構可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進行同業拆借、受託理財、股票質押貸款、投資基金業務及其它合法形式進入證券市場。禁止銀行資金違規流入股市」。
六、關於上市公司收購中存在的問題
1、《證券法》雖對協議收購予以肯定,但僅僅限於原則性規定,體現在:(1)收購行為尚無規范可循,外資收購上市公司的法人股等問題均沒有規定;(2)協議收購中的披露義務、誠信義務和收購要約義務的豁免缺乏公開性和透明度;(3)協議收購中關聯交易現象嚴重,缺乏監管措施;(4)中介服務機構在資產評估及出具法律意見上存在不規范、不合理、失實、虛假陳述,造成國有資產價值的低估和流失等等問題。
針對上述問題建議:依據《證券法》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可做:(1)完善強制收購義務豁免規定,明確規定協議收購的豁免收購條件;(2)要求協議收購中收購方負有法定的披露義務及誠信義務;(3)通過限制大股東的表決權來制約協議收購中的關聯交易等三方面的調整。
2、上市公司反收購相關規定缺乏,而隨著我國證券市場的健全和發展,我國上市公司收購中的反收購問題會日漸突出,必須對目標公司反收購行動進行全面規制。
建議:(1)立法賦予目標公司經營者面臨收購時有尋找收購競爭者的反收購行動的權利;(2)明確目標公司經營者在反收購行動中,對目標公司股東的誠信義務,因為目標公司股東做為與收購關系最為密切的利害關系人,有權利要求目標公司經營者對其負有誠信義務;(3)規定目標公司董事就收購向目標公司股東提出意見和建議,並提供相關材料的義務,使目標公司股東能在充分了解有關信息的基礎上,做出的是否出售自己股份的決定。
七、關於立法技術問題
1、結構混亂,立法技術上明顯存在一定的缺陷。如《證券法》在「證券發行」一章中第13條規定了「發行人及有關專業機構、人員,應保證出具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和完整性」;但在第三章「證券交易」的第59條又規定「公司公告的股票或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這兩條中有關股票發行文件真實、准確、完整的規定實屬重復,且在證券交易中規定證券發行問題,明顯屬於立法邏輯混亂。
建議:刪除「公司債券的發行和上市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的規定,將《證券法》第59條修改為:「公司公告的文件,必須真實、准確、完整」。
2、《證券法》第76條規定:「國有企業和國有資產控股的企業,不得炒作上市交易的股票。」什麼是「炒作」?一直未有明確界定;國有企業、國有控股企業不許炒股,這本身就不是法律用語;且《證券法》的這條規定與實際發展相悖。
建議:刪除這條規定。
3、《證券法》第8章專章規定「證券交易服務機構」,從立法質量的角度來看,該章的規定存在重大缺陷。對各類服務機構採取了不同內容、不同重點的規定方式,使得立法條款之間缺少協調性和邏輯性。第157條至第160條僅規定了證券投資咨詢機構或資信評估機構的設立、從業經驗和資格、限制行為、收費制度等,而未規定其執業責任;而第161條在規定審計、評估、法律服務機構時,卻只規定其執業責任,對限制行為未做規定。
建議:對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規定,其他法律有規定的從其規定,沒有規定的由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另行規定,完善證券交易服務機構的責任體系。
八、與相關法律規定的協調問題
1、《證券法》與相關法律之間有矛盾和沖突,法律體系存在不協調問題。如:(1)《證券法》和《刑法》對證券犯罪行為的處罰標准不統一,《證券法》中提出的一些證券犯罪概念在《刑法》中沒有相應的定罪量刑標准;(2)《證券法》頒布前,證券業適用的依據是國務院頒布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實質上《證券法》與國務院規定的《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在法津體系中,不屬同一層次。(3)《證券法》與《公司法》、《關於股份有限公司境內上市外資股的規定》不但內容有重疊之處,而且還存在諸多不一致的地方。
建議:進一步理清《證券法》與其他相關法律、法規的關系。在修改《證券法》時要充分考慮與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協調性,尤其是對《股票發行與交易管理暫行條例》,應在合並其必要內容的基礎上將其明令廢止,以防給證券實踐工作帶來混亂。
2、現行《證券法》存在一些邏輯不夠嚴密、概念不甚統一的地方。如《證券法》第11條規定:「公開發行股票,必須按照公司法規定的條件,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核准」。但《公司法》只是規定了股票上市的條件而沒有規定公開發行股票的條件,導致證券法引用公司法內容落空。
建議:概念及法條的引用需進一步推敲,充分考慮其周延性。建議將《證券法》第11條修改為:「公開發行股票,必須符合公司法規定的發行條件,並報經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部門核准」。同時將《公司法》股票上市的條件改為股票發行的條件。
3、關於銀行資金入市的問題,實際上就涉及到混業經營這一敏感話題,也涉及到相關法律有效銜接的問題。按上文論及的《證券法》第133條修改意見,則會與《商業銀行法》發生沖突。
ok
I. 董秘證,1、在上證所考取董秘證是需要買《公司法》和《證券法》這兩本書嗎 2、請問兩本書里的內容都
秘書資格證考試共設四個等級,分別為五級秘書(國家職業資格五級)、四級秘書(國家職業資格四級)、三級秘書(國家職業資格三級)和二級秘書(國家職業資格二級)。全國秘書證書考試內容:文書寫作、公關禮儀、檔案管理、辦公室自動化、辦公室工作、法律與經濟管理概論、外語(英、日、俄等)。
報考要求:
一、五級秘書(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經五級秘書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在本職業連續見習工作2年以上;
二、四級秘書(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五級秘書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經四級秘書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五級秘書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3年以上;
3、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4、取得經勞動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審核認定、以四級秘書技能為培養目標的中等以上職業學校本職業(專業)畢業證書。
三、三級秘書(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四級秘書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三級秘書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四級秘書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5年以上;
3、取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並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2年以上。
四、二級秘書(具備以下條件之一者):
1、取得三級秘書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經二級秘書正規培訓達規定標准學時數,並取得結業證書;
2、取得三級秘書職業資格證書,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6年以上;
3、取得大學本科畢業證書,並連續從事本職業工作4年以上。
一般在考試前兩個月報名。考生可攜帶本人身份證和本職業資格證書、相應培訓畢(結)業證書,從事本職業年限證明(原件)並附帶本人身份證及證件的復印件、2寸免冠黑白照片5張到市職業技能鑒定中心報名,報名截止日期為每次鑒定前的30天。
秘書考試一年兩次,上半年5月份考試,下半年11月份考試,具體考試時間每年略有不同。
秘書職業資格考試時間為180分鍾,考試程序依次為職業道德考核、情景錄像筆試、書面筆試,考核時間分別為30分鍾、60分鍾、90分鍾。考試形式如下:
1、書面應答:考生對標准化書面試卷上的問題在答題卡上作答,題型分為單選題、選擇題兩種題型。
2、情景模擬:考生根據所觀看的情景錄像,就書面問題進行筆答;均有兩段錄像,每段錄像考15個知識點。
3、任務解決:考生對書面提出的工作任務進行書面回答。
4、綜合測試:涉外秘書的英語考試包括聽力題、選擇題、寫作題。
5、業績評估:專家對考生提供的個人工作業績記錄進行綜合評審。
在工作要求上,本標准對國家職業資格五級秘書、四級秘書、三級秘書和二級秘書的能力要求依次遞進,高級別涵蓋低級別的要求。
秘書考試分成2門,即理論考試和實操考試。理論考試全部為客觀題,內容涵蓋:職業道德、基礎業務,考試時間為1.5個小時。實操考試全部為主觀題,內容包括工作要求,案例分析,考試時間為2個小時。案例分析部分播放錄像;涉外秘書考生加考外語,包括選擇、填空、翻譯、寫作等題型(包括聽力)。參加秘書二級考試的考生還需進行綜合評審(業績評估手冊),採用筆試答辯的形式,包含商務溝通,辦公室管理,常用事務文書,會議與商務活動,信息與檔案五個模塊的能力評估。
試卷滿分為100分,考試共分三個級別:不及格、及格、優秀,及格分數線為60分。
J. 融資融券和股指期貨是什麼與其它金融工具有什麼不一樣請專傢具體解釋,謝謝!拜託各位了 3Q
中國金融期貨交易所定於2010年2月22日時起正式受理客戶開立股指期貨交易編碼申請,而緊隨其後的一系列有關股指期貨的規章制度已也於近日開始實施。這意味著中國境內的股指期貨交易就要變成現實。 無獨有偶, 滬深證券交易所正式發布《關於融資融券業務試點初期標的證券名單與可充抵保證金證券范圍的通知》,就試點初期標的證券名單與可充抵保證金證券(擔保品)的范圍、折算率及相關事項作出規定,這標志著我國融資融券業務的推出步伐進一步加快。 最近,有些朋友在問,同樣是在玩金融杠桿,同樣都需要交一定比例的保證金!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他們的區別在哪裡?它們之間的關系又如何? 一.股指期貨一定會在融資融券之前推出 首先,我覺得股指期貨一定是在融資融券之前推出,若股指期貨不先行,融券業務就不會得到券商關注。券商要把股票借給投資者,就得先在市場上買入股票;而投資者融券賣出,必然是因為看空該股,此時券商作為借出方卻要面臨股價下跌的風險,因此該業務對券商並沒有多大吸引力。股指期貨推出之後,融券業務才有望得以發展。券商可以在期貨市場賣出指數期貨,同時在股票市場按比例買入指數成分股,以規避市場價格波動的風險。這些指數成分股即可用於融券業務,借給投資者賣出。 二.股指期貨與融資融券的區別在哪裡? 1.標的物上的區別 股指期貨的交易對象是以股票價格指數(滬深300)為標的物的期貨合約,是在賭未來指數的方向和點位;融資融券的對象是單只股票或者是ETF等產品,也就是說你只需關注深證成指和上證50指數成份股中的某一隻股票的漲跌! 2.交易性質上的區別 股指期貨的交易雙方都是保證金交易,對於交易所來說也是杠桿操作,因此期貨交易所也要承擔一定的風險;融資融券對投資者來說是一種借貸行為,標的物仍然是現貨全額交易,對於投資者來說是杠桿操作,但對於交易所來說是沒有杠桿,投資者可用債券 基金 股票作為其擔保品,交易所不需要承擔履約的風險. 3.保證金比例由誰決定的區別 股貨期貨的保證金比例是由中金所決定.而融資融券的保證金比例一般是由證券監管部門規定的,而且保證金比例肯定高於股指期貨交易保證金12%的比例. 4.融資成本上的區別 股指期貨對投資者有放大的杠桿作用,但並沒有放大投資者的財務成本.但融資融券因為其是一種借貸行為,必然存在利息高低的問題,要支付相當的利息,這無疑提高了投資者的財務成本. 三.股指期貨與融資融券的逐步推出意味著啥? 意味著股市中的大莊家們,不但在期貨市場上可以動用股指期貨工具,還可以在現貨市場上進行融資融券,融資融券的以同樣不低的投資者准入門檻再次把普通投資者隔離開來.那麼大資金可以利用其具備的豐富經驗,可以利用手中現貸和期貨頭寸進行得心應手的操作,加大股指波動的空間,比如大資金可以融券拋出,同時做空股指,兩邊得利.也可以融資買入,同時又做多股指期貨,百種戲法都玩一遍,而夠不到門檻的中小投資者們,更逃不開高位套牢而在低位看到人生大機會又沒錢買入的苦難縮命.中小投資者即使有點小錢想玩一把,由於不精通游戲規則,只需一兩把大都都會爆倉出局. 我看過很多有關國內外成熟市場在推出股指期貨和融資融券後的反映,覺得真正決定股市走勢的長期內因是其股票的內在價值,股指期貨推出時市場的估值水平才是決定股指期貨的多空標稈.就目前3000點左右的估值,還是太高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