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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法研究會

發布時間:2020-12-14 20:01:54

『壹』 請列舉《證券法》中規定國務院證券監管機構集中統一監管的具體內容

一、歷史沿革
改革開放以來,隨著中國證券市場的發展,建立集中統一的市場監管體制勢在必行。1992年10月,國務院證券委員會(簡稱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簡稱中國證監會)宣告成立,標志著中國證券市場統一監管體制開始形成。國務院證券委是國家對證券市場進行統一宏觀管理的主管機構。中國證監會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對證券市場進行監管。
國務院證券委和中國證監會成立以後,其職權范圍隨著市場的發展逐步擴展。1993年11月,國務院決定將期貨市場的試點工作交由國務院證券委負責,中國證監會具體執行。1995年 3月,國務院正式批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機構編制方案》,確定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副部級事業單位,是國務院證券委的監管執行機構,依照法律、法規的規定,對證券期貨市場進行監管。1997年 8月,國務院決定,將上海、深圳證券交易所統一劃歸中國證監會監管;同時,在上海和深圳兩市設立中國證監會證券監管專員辦公室;11月,中央召開全國金融工作會議,決定對全國證券管理體制進行改革,理順證券監管體制,對地方證券監管部門實行垂直領導,並將原由中國人民銀行監管的證券經營機構劃歸中國證監會統一監管。
1998年 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務院證券委與中國證監會合並組成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經過這些改革,中國證監會職能明顯加強,集中統一的全國證券監管體制基本形成。
1998年 9月,國務院批准了《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職能配置、內設機構和人員編制規定》,進一步明確中國證監會為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是全國證券期貨市場的主管部門,進一步強化和明確了中國證監會的職能。
二、基本職能
1.建立統一的證券期貨監管體系,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管機構實行垂直管理。
2.加強對證券期貨業的監管,強化對證券期貨交易所、上市公司、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和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其他機構的監管,提高信息披露質量。
3.加強對證券期貨市場金融風險的防範和化解工作。
4.負責組織擬訂有關證券市場的法律、法規草案,研究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的方針、政策和規章;制定證券市場發展規劃和年度計劃;指導、協調、監督和檢查各地區、各有關部門與證券市場有關的事項;對期貨市場試點工作進行指導、規劃和協調。
5. 統一監管證券業。
三、主要職責
1.研究和擬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方針政策、發展規劃;起草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法律、法規;制定證券期貨市場的有關規章。
2.統一管理證券期貨市場,按規定對證券期貨監督機構實行垂直領導。
3.監督股票、可轉換債券、證券投資基金的發行、交易、託管和清算;批准企業債券的上市;監管上市國債和企業債券的交易活動。
4.監管境內期貨合約上市、交易和清算;按規定監督境內機構從事境外期貨業務。
5.監管上市公司及其有信息披露義務股東的證券市場行為。
6.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按規定管理證券期貨交易所的高級管理人員;歸口管理證券業協會。
7.監管證券期貨經營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登記清算公司、期貨清算機構、證券期貨投資咨詢機構;與中國人民銀行共同審批基金託管機構的資格並監管其基金託管業務;制定上述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的管理辦法並組織實施;負責證券期貨從業人員的資格管理。
8.監管境內企業直接或間接到境外發行股票、上市;監管境內機構到境外設立證券機構;監督境外機構到境內設立證券機構、從事證券業務。
9.監管證券期貨信息傳播活動,負責證券期貨市場的統計與信息資源管理。
10.會同有關部門審批律師事務所、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機構及其成員從事證券期貨中介業務的資格並監管其相關的業務活動。
11.依法對證券期貨違法違行為進行調查、處罰。
12.歸口管理證券期貨行業的對外交往和國際合作事務。
13.國務院交辦的其他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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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 你好!請問財稅法和證券法難嗎自學能不能學懂

不難
能學懂的
我都是自學的

『叄』 想考經濟法的研究生,證券法比較感興趣,如何能在以後成為一名很厲害的證券法務律師

如果要做很厲害的證券法務律師,審計知識是必不可少的。如果有注冊會計師證那就更好了。
法學考研不需要數學。證券從業這個暫時先不用考,因為很簡單,現在要做的就是為考研而准備

『肆』 證券法中哪些行為視為從業人員違紀

一般禁止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執業行為准則》(以下簡稱《准則》)的核心內容之一是第三章中對證券從業人員禁止行為的具體規定。《准則》中既規定了所有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的執業規范,又根據不同類別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特點,有針對性地列舉了證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投資咨詢機構、財務顧問機構、證券資信評級機構證券從業人員的禁止性行為。 從業人員一般性禁止行為包括十一項內容,這些禁止性規定主要以《證券法》第三章第四節的內容為依據,是《證券法》和其他相關法律法規對從業人員禁止行為規定的進一步細化。
(一)禁止從事或協同他人從事欺詐、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非法活動。
欺詐行為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證券欺詐包括內幕交易和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狹義的證券欺詐是指利用與客戶進行交易的機會,或者利用其受託人、代理人或管理人的身份,使用明知是錯誤的、虛假的或者隱瞞了重要事實的信息誘騙他人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第七十三條規定,內幕交易是指證券交易內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獲取內幕信息的人利用內幕信息進行的證券交易。《證券法》第七十五條又規定,證券交易活動中涉及公司的經營、財務或者對該公司證券的市場價格有重大影響的尚未公開的信息為內幕信息。下列信息皆屬內幕信息:(1)可能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價格產生較大影響的重大事件。(2)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資的計劃。(3)公司股權結構的重大變化。(4)公司債務擔保的重大變更。(5)公司營業用主要資產的抵押、出售或者報廢一次超過該資產的百分之三十。(6)公司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的行為可能依法承擔重大損害賠償責任。(7)上市公司收購的有關方案。(8)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認定的對證券交易價格有顯著影響的其他重要信息。
一般而言,操縱證券交易價格是指單獨或者與他人合謀利用資金優勢、持股優勢、信息優勢及其他手段,人為抬高、壓低或者固定證券行情,引誘他人參與收購或者買賣證券的行為。根據《證券法》規定,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等操縱證券市場的手段包括:單獨或者合謀,集中資金優勢、持股優勢或者利用信息優勢聯合或者連續買賣,操縱證券交易價格;與他人串通,以事先約定的時間、價格和方式相互進行證券交易或者相互買賣並不持有的證券,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自己為交易對象,進行不轉移證券所有權的自買自賣,影響證券交易價格或者證券交易量;以其他方法操縱證券市場的行為。
上述行為破壞了公平競爭的環境和秩序,扭曲了證券市場正常的供求關系,對證券市場秩序具有極大的破壞性,必須予以禁止。根據我國《刑法》相關規定,從事內幕交易、操縱證券交易價格的行為,情節嚴重者最高會被處以10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的刑罰。
(二)禁止編造、傳播虛假信息或者誤導投資者的信息。
編造是指不以任何事實為依據,無中生有、任意捏造信息的行為。傳播則是指通過電台、電視台、報刊、雜志、網路等媒介將信息散布給公眾。虛假信息是虛構、捏造的背離事實真相的信息。誤導投資者的信息雖然沒有背離事實真相,但其表述存在顯著的缺陷或不當,致使投資者無法進行客觀、完整、准確的理解和判斷,並容易導致投資者形成不符合客觀情況的誤解和誤信。
(三)禁止損害社會公共利益、所在機構或者他人的合法權益。
公共利益是社會全體成員的共同利益,或者說是不特定人的利益。公共利益所包括的范圍非常寬泛,如國防、交通事業、水利事業、公共衛生、教育、政府機關及慈善事業等。對公共利益的維護是每個公民應盡的職責,證券業從業人員也不例外。
證券業從業人員受雇於機構,代表機構開展各項證券業務,對機構負有受託義務,而且從業人員與所在機構的利益在根本上是一致的,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恪盡職守,在機構規定的職責范圍內行事,嚴格遵守所在機構的內部規章制度,自覺維護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需要指出的是,從業人員不能損害所在機構的合法權益,並不意味著從業人員必須事事聽從所在機構的指令,當所在機構要求的事項涉嫌違法違規時,從業人員應拒絕執行相關指令,這才能從根本上維護機構的合法權益。
他人的合法權益包括了除從業人員自己以外的任何人的合法權益。不得損害他人的合法權益是所有社會成員進行社會行為的前提和基礎。從業人員在執業中既要維護客戶或相關方的合法利益,又不能損害到其他人的合法權益,在不損害他人合法權益的基礎上從業人員才能進行各種業務活動,確保證券市場有序運行。
(四)禁止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
為了保護客戶的合法利益,確保客戶的利益得到公平對待,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從事與其履行職責有利益沖突的業務。例如,在研究咨詢崗位履行職責的人員,不得同時從事投資銀行業務。我國相關法規為規避利益沖突也進行了相應的規定,大多數機構都制定了處理利益沖突的具體規章制度,從業人員在無法確知自己的行為是否涉及利益沖突或對如何處理利益沖突存有疑問之時,應當按照內部規定向有關部門或人員報告,尋求內部的專業支持。
(五)禁止貶損同行或以其他不正當競爭手段爭攬業務。
隨著證券市場的逐漸開放和成熟,行業競爭越來越充分、也越來越激烈,正常的行業競爭有利於證券市場的健康長足發展,有利於保護投資者合法權益;而不正當的競爭不僅會損害競爭對手的利益,也會對整個市場秩序的穩定帶來嚴重影響。
不正當競爭行為的表現形式多樣,貶損同行就是其中一種。貶損同行通常採用的手段有:捏造、散布虛假事實,損害競爭對手的商業信譽、商品聲譽,通過不適當的與他人比較的手法貶低或攻擊競爭對手。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杜絕使用各種不正當手段搶奪客戶,損害競爭對手利益、擾亂市場秩序。
(六)禁止接受利益相關方的賄賂或對其進行賄賂。
一般意義上的賄賂包括受賄和行賄。受賄是指行為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這些利益並不能從合法途徑得到。行賄則是行為人為了獲取上述利益,給予他人財物或其他好處的行為。
證券業從業人員無論行賄還是受賄都會產生負面影響,不但會敗壞社會風氣,還會扭曲市場競爭,損害投資者利益,阻礙證券市場健康發展。因此,證券業從業人員應當堅決抵制各種賄賂行為。
(七)禁止買賣法律明文禁止買賣的證券。
由於證券業從業人員職業的特殊性,其買賣證券時可能與自己從事的業務發生利益沖突,也可能提前接觸到一些影響證券價格的信息,為了保護投資者的合法權益,為市場參與者提供公平的交易機會,我國法律明文禁止部分從業人員不得買賣股票等規定的證券。如,我國《證券法》第四十三條規定,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和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的從業人員、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工作人員以及法律、行政法規禁止參與股票交易的其他人員,在任期或者法定期限內,不得直接或者以化名、借他人名義持有、買賣股票,也不得收受他人贈送的股票。2009年4月1日起實施的修訂後的《基金管理公司投資管理人員管理指導意見》也規定,除法律、行政法規另有規定外,基金管理公司的員工不得買賣股票。證券業從業人員不得買賣法律禁止買賣的證券,不僅包括直接以自己的名義買賣相關證券,也不得以化名、他人名義等買賣禁止買賣的證券,證券業從業人員通過自己實際控制的賬戶買賣相關證券的行為都是被禁止的。
(八)禁止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
證券市場變幻莫測,不管投資經驗與專業知識如何豐富,只要做投資都存在虧損的可能性。如果違規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則一旦出現虧損,只能由機構承擔,管理的證券資產規模越大,機構的風險越大。一旦機構倒閉,風險爆發,客戶的權益得不到保障,機構風險可能波及演化為社會風險。因此,從業人員違反規定向客戶作出投資不受損失或保證最低收益的承諾是被嚴格禁止的。
(九)禁止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交易。
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的重要資料和證據。通過交易記錄資料,不但可以了解證券交易的有關情況,而且還可以查證有關機構遵守國家的法律法規的情況。為真實了解有關情況,減少和防止客戶與機構之間的糾紛,並為處理糾紛時提供可靠的證據。證券從業人員負有的依法保存相關交易記錄的義務,具體體現在:1、機構及從業人員應當妥善保存有關交易記錄。2、任何人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隱匿是指將交易記錄資料轉移和隱藏起來。偽造是指有意製作虛假的交易記錄。篡改是指將原始的真實交易記錄用各種方式予以改動,以改變這些交易記錄的真實性。毀損是指把真實的交易記錄故意予以毀滅或者損壞。由於各類交易記錄是記錄和反映證券交易活動、機構運行狀況和業務狀況的重要資料和證據,因此,任何從業人員不得隱匿、偽造、篡改或者毀損交易記錄。
(十)禁止泄露客戶資料。
客戶資料包括客戶信息和客戶隱私。客戶信息是指客戶在參與各類證券業務的市場經濟活動過程中,所涉及的客戶姓名、地址、聯系電話、財產及財務狀況、企業概況、注冊信息、財務信息、銀行信息、訴訟信息、供應商評價、關聯公司信息、公共信息、行業分析、企業評級等。客戶隱私主要是指客戶的婚姻狀況、家庭住址、身份證號碼、財產、住房以及其他客戶所不願意讓他人知悉、掌握的身份、財務以及交易信息。客戶資料保護是證券業從業人員以及相關機構必須承擔的一項重要義務。監管機構也將是否建立完善的客戶資料保護制度作為評價機構是否穩健經營的重要指標。
(十一)中國證監會、協會禁止的其他行為。

『伍』 新證券法的主要修改內容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五部法律的決定
(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通過)
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次會議決定:
一、對《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二條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二)將第八十五條修改為:「保險公司應當聘用專業人員,建立精算報告制度和合規報告制度。」
二、對《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八十九條第一款中的「事先向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送」修改為「公告」,第一款第八項中的「報送」修改為「公告」。
刪去第二款。
(二)刪去第九十條第一款。
(三)將第九十一條修改為:「在收購要約確定的承諾期限內,收購人不得撤銷其收購要約。收購人需要變更收購要約的,必須及時公告,載明具體變更事項。」
(四)將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三十一條第二款中的「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條規定的情形」修改為「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第一百四十六條規定的情形」。
(五)刪去第二百一十三條中的「報送上市公司收購報告書」和「或者擅自變更收購要約」。
三、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二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設立會計師事務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二)將第四十四條修改為:「外國人申請參加中國注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和注冊,按照互惠原則辦理。
「外國會計師事務所需要在中國境內臨時辦理有關業務的,須經有關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准。」
四、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作出修改
(一)將第十九條第一款中的「經國務院有關部門或者省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認定資格的」修改為「集中采購機構以外的」。
(二)刪去第七十一條第三項。
(三)將第七十八條中的「依法取消其進行相關業務的資格」修改為「在一至三年內禁止其代理政府采購業務」。
五、對《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作出修改
將第二十一條修改為:「新建、擴建、改建建設工程,應當避免危害氣象探測環境;確實無法避免的,建設單位應當事先徵得省、自治區、直轄市氣象主管機構的同意,並採取相應的措施後,方可建設。」
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采購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氣象法》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重新公布。

『陸』 證券法學最權威著作

書 名: 證券法學
作 者:李燕
出版社: 武漢大學出版社
出版時間: 2009年09月
ISBN: 9787307072763
開本: 16開
定價: 29.00 元
內容簡介折疊編輯本段
《證券法》的出台是中國券市場規范發展的大事,是中國證券市場法制建設的重要里程碑,它必將對中國的資本市場和金融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乃至中國經濟的發展與改革產生重要的作用和深遠的影響。《證券法學》介紹了證券概說、證券市場、證券法概述、證券發行制度、證券上市與交易制度、信息披露制度等內容。全國第一套講授學習方法的法學教材
《證券法》是發展法、促進法、規范法,它確立了中國證券市場法律規范的總體框架,有助干抑制證券市場的過度投機,真正保護投資者的利益;有利於提高上市公司的質量,促進資產重組並購,防範和化解金融風險,是中國證券市場持續健康有效運作和發展的根本保障。
作者簡介折疊編輯本段
李燕,1976年生,西南政法大學副教授,碩士生導師,西南政法大學研究生部副主任,法律碩士學院副院長,同時擔任中國法學會證券法學會理事。西南政法大學法學學士、民商法碩士、商法博士;華東政法學大學經濟法博士後;英國南安普頓大學國際商事訪問學者;美國紐約大學商法碩士(LL.M)。教育部第十一屆霍英東教育基金教師獎獲得者。出版專著《獨立擔保法律制度研究--見索即付銀行保函的理論與實踐》、《美國法律基礎解讀》;主編和參編了《商法學》、《證券法學》、《知識產權法》等多本法學教材;在《現代法學》、《政法論壇》、《當代法學》、《學術論壇》、《江淮論壇》、《法律適用》、《社會科學研究》、《西南民族學院學報》等刊物上公開發表學術論文二十餘篇。

『柒』 新證券法對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的影響

一、證券法重新修訂了哪些內容?


新證券法分十四章共226條,從證券發行、證券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購、信息披露、投資者保護、證券交易場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服務機構、證券業協會、證券監督管理機構、法律責任等方面進行了詳細規定。


與舊的證券法相比,新證券法在證券發行方面系統體現了注冊制相關內容,在投資者保護方面力度加強且創新了證券民事賠償訴訟制度,在法律責任方面全面加大證券領域違法處罰力度。



二、證券法的修訂對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各科目的影響如下:


1、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證券市場基本法律法規》


影響較大,第一章的證券法,第二章的投資者適當性,第四章證券市場典型違法違規行為以及各章節中涉及法律責任的部分。


2、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金融市場基礎知識》


有一定影響,第三章中的證券業協會的職責,第四章股票發行和交易、第五章債券發行和交易等。


3、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證券投資顧問業務》


基本無影響,投資者保護制度有所完善,但考試中影響小。


4、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發布證券研究報告》:無影響


5、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投資銀行業務》保薦代表人:影響較大,無官方教材,但涉及業務監管、股權融資、債券融資和持續督導這幾塊的內容都會有影響。


新證券法對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的影響小編就說到這里了,希望各位考生都能認真復習教材,順利通過考試。更多關於證券從業資格證考試的備考技巧,備考干貨,新聞資訊等內容,小編會持續更新。

『捌』 中國證監會與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的區別

兩者沒有根本區別,原因如下:

1992年10月,國務院成立了國務院證券委員會和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1998年4月,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方案,決定將國務院證券委與中國證監會合並組成國務院直屬正部級事業單位。

在法律法規中經常可以看到「證券監督管理機構」,主要原因是便於法律條文的描述,避免因機構名稱變更而修改法律。

另一個,早期還有一個機構是「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委),而中國證監會成立時間較晚。

(8)證券法研究會擴展閱讀:

1、為了保證證券監管機構順利履行其法定職責證券監管機構有權採取以下執法措施:《證券法》第168條特別規定

1.進入違法行為發生場所調查取證。鑒於該條款沒有使用「違法行為地」概念,而采「違法行為發生地」術語,故在嚴格意義上,本條款僅指違法行為發生地或發生場所,如從事違規交易的證券公司的營業場所,不應包括違法行為之結果地。

2.詢問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要求其對與被調耷有關的事項作出說明。證券監管機構在詢問和調查過程中,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應當予以協助。

3.查閱、復制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及其他相關文件和資料;對可能被轉移或者隱匿的文件和資料,可以予以封存。

值得注意的是,證券交易記錄、登記過戶記錄、財務會計資料等文件不僅是關於某種事實的證明文件,而且是財產權利的載體,證券監管機構僅得在可能發生文件轉移或隱匿情況下予以封存,但不影響資料和文件的所有權歸屬。

4.查詢當事人和與被調查事件有關的單位和個人的資金賬戶、證券賬戶,對有證據證明有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的,可以申請司法機關予以凍結。此屬關於「查詢權」和「凍結建議權」的規定。本條款關於凍結建議權的規定最為重要。

按照規定,

(1)證券監管機構只具有凍結建議權,而無權對違法資金、證券進行直接凍結,即證券監管機構不享有採取強制措施的權力;

(2)凍結建議權以證明「轉移或者隱匿違法資金、證券跡象」為前提,而不以確知違法行為人將轉移或隱匿資金及證券為條件,至於何種情況構成存在上述違法行為之跡象,應依具體環境而定;

(3)鑒於證券市場流動性強,證券投資風險大,受請求之司法機關對證券監管機構的合理申請只需進行形式審查,但無權拒絕或拖延採取凍結措施。

根據《證券法》第171條,證券監管機構依法履行職責時,被檢查、調查的單位和個人應當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文件和資料,不得拒絕、阻礙和隱瞞。

2、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在對證券市場實施監督管理中履行下列職責:

(1)依法制定有關證券市場監督管理的規章、規則,並依法行使審批或者核准權;

(2)依法對證券的發行、上市、交易、登記、存管、結算,進行監督管理;

(3)依法對證券發行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所、證券公司、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證券投資基金管理公司、證券服務機構的證券業務活動,進行監督管理;

(4)依法制定從事證券業務人員的資格標准和行為准則,並監督實施;

(5)依法監督檢查證券發行、上市和交易的信息公開情況;

(6)依法對證券業協會的活動進行指導和監督;

(7)依法對違反證券市場監督管理法律、行政法規的行為進行查處;

(8)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國務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可以和其他國家或者地區的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建立監督管理合作機制,實施跨境監督管理。

網路-證券監督管理機構

網路-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

『玖』 考研的話,哪個學校的金融法、證券法比較好呢

金融學就業前景廣闊。
一、商業性質銀行
中國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等在內的國有四大銀行以及招商銀行等股份制商行、城市商業銀行、外資銀行駐國內分支機構,金融學專業的畢業生常有涉獵,而且往往是廣大考生的最佳選擇。
穩定的收入、不大的壓力、較高的福利水平,銀行的工作經常給人很大的吸引力。
考研教育網專家建議:商業銀行的進入相對來說比較低,有的商業銀行、股份制銀行就業環境也比較民主,建議廣大考生要在這方面發展的話,考研金融學方向最好選擇商業銀行經營管理、國際金融、貨幣政策等上,會對以後的工作更加有利!
二、保險公司
保險公司、或者保險經紀公司,如中國人壽保險、平安保險、太平洋保險等也是考生的常去之處。
考研教育網專家建議:要在保險方面就業的考生可以考慮保險精算專業,現在是非常熱門和吃香的。另外社保中心以及財政審計部門這些單位福利也非常好,但是穩定的同時缺少靈活性,不安於現狀的考生最好避開這些就業方向。
三、金融業相關委員會
如中央人民銀行、銀行業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業監督管理委員會、保險業監督管理委員會等。
進入監管部門做政府官員一般是廣大金融學專業考生的理想,但是要進這些部門是比較困難的,需要廣大考生有一定的經濟理論支撐以及專業的經濟管理水平。
考研教育網專家建議:考研學子在讀研期間可以兼顧自己理論知識學習的同時,廣泛進入金融部門進行實習,給自己日後踏上這條道路做好鋪墊。
四、政策性銀行
比如國家開發銀行、中國農業發展銀行等。
政策性銀行相比商業銀行,工作的性質更加接近公務員,因此其沒有很大的靈活性。
考研教育網專家建議:要想在金融行業有所作為、感觸自己的天地的考生早期最好不要選擇政策性銀行。
五、證券公司
含基金管理公司、上交所、深交所、期交所等。
六、投資公司
如信託投資公司、金融投資控股公司、投資咨詢顧問公司、大型企業財務公司等。
七、基金公司
如社保基金管理中心或社保局等。
以上證券、投資、基金公司都是以風險管理為基礎的,存在一定的風險因素,因此他們的人才選拔起點相對比較高,通常情況下最低就是碩士研究生,但是百萬年薪同樣是一個很大的吸引力。
考研教育網專家建議:如果要在這幾個領域有所發展,那麼可以適當提高自己的學歷,同時加強自己在個人投資管理、金融運營能力上的知識、經驗積累,在專業方向的選擇上可以考慮證券投資、金融市場、金融工程專業方向。
八、上市(或欲上市)股份公司證券部及財務部
考研教育網專家建議:這樣的職業對考生的財務管理知識要求比較高,有志於證券、財務的考生可以把學習重點適當向財務傾斜一下。
九、高等院校金融財政專業教師、研究機構研究人員、出版傳播機構等
這些專業在金融學就業的邊緣,是一種綜合的職業

『拾』 證券法落地注冊制改革 對普通人意味著什麼

回答如下:
新證券法推行的注冊制下,證券監管機構的職責是對申報文件的真實性、准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做合規性的形式審查,而將發行公司的質量留給證券中介機構來判斷合決定。雖然這種股票發行制度對發行人、證券中介機構和投資者的要求都比較高,但是,卻能助推圍繞服務科創企業提供多維度、准確性、完整性評估服務的諸多信用服務機構,信息披露平台,投資機構等快速成長。
在國內,被普通百姓認為最保險和最讓人安心的財產管理方式是銀行存款,但是,隨著經濟快速增長,如果把通貨膨脹考慮進去,儲蓄幾乎就是負利率,這對普通百姓而言,無形傷害卻也無奈。據國家統計局數據,根據人均GDP和購買力,我國中產階級的家庭年收入在6萬至50萬人民幣之間,而國內中產階層的財富在房產上的配置比例高達79.5%,金融資產佔比過低,僅有10.8%。大家少配置金融資產背後原因,除房產價值飆升佔用資金外,國內金融的投機性可以說是阻擋中產進入的隱形因素。
從中國資本市場市值看,佔比最高的產業,一直是以銀行和券商為代表的金融產業,以及代表著過去幾十年土地資本化受益者的房地產、採掘業和大宗商品原材料產業。這種以銀行為主導,通過不斷吸收百姓存款,從上向下、從大到小推進的間接融資體系,根本上直接服務於擁有大量資產可供抵押且現金流穩定的成熟企業,當然,銀行資金的追逐對象主要是大企業的信用。而這種優先銀行創富的模式,卻用儲蓄的方式間接剝奪了百姓參與更多經濟形式的機會。
隨著新一輪科技革命和產業變革到來,科技型中小企業帶著自身高風險、高成長的個性,用先進生產力一再證明,他們才掌握著時代變革的最佳信用通行證。不過,當下國內的信用環境,依然得不到銀行資本體系的關照。新證券法推進的證券公開發行注冊制,為科技型中小企業提供了進入資本市場獲得直接融資的機會,另一方面,完善的價值評價和信用服務體系,也將促進普通百姓有更多參與熱情。
給技術賦予信用 讓普通人分享紅利
對於國內而言,適宜的基礎信用環境營造,及對創新科技價值評價手段完善還任重道遠。
參考美國經濟發展史,幾乎每一次大規模的經濟浪潮或技術進步都是依託資本市場發展起來的,離不開金融創新的支持。在世界范圍內,幾乎所有的高科技產業,以及世紀之交以網路經濟為核心的新經濟都首先在美國興起,其資本市場更是功不可沒。當然,美國的資本市場游戲都是機構在玩,經濟浪潮惠及普通人的佔比很低,但對於中國百姓而言,以家族為核心,善於儲蓄和價值投資的慣性,讓每個家族或多或少都手有餘錢,分享到這波經濟紅利的可能性更高。
在《通知》中,強調穩步推進證券公開發行注冊制,分步實施股票公開發行注冊制改革,完善科創板相關制度規則,提高注冊審核透明度,優化工作程序。其中,通過審核問詢、回答問題方式開展審核工作,督促發行人完善信息披露內容。此舉一方面為科技創新企業梳理、挖掘自身技術價值,另一方面,針對企業真實完善信息審核,為有價值的技術賦予信用,切實保障投資者利益。
注冊制的推行,無疑是在新一輪科技革命驅動下,一場主動的資本市場改革,為發揮資本市場助推新經濟浪潮前行鋪路。不僅解決中國資本市場長期的「散戶投機」困境,更是在培養產業研究和價值投資為主導的成熟市場交易結構,相信能讓普通人真正享有紅利。

基於自主研發的六棱鏡全球專利投融資情報系統,通過ICEE評價模型所涵蓋的企業創新力、競爭力、進化力、影響力4個主題、16個維度120餘個定量定性指標,全景對標全國同類企業,針對擬上市科技企業進行全面分析評價,出具權威評價報告,解決投資人對知識產權看不懂、評價難的痛點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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