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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样的公司采用双重股票

发布时间:2021-01-24 15:46:59

① 什么是双层股权结构这种股权结构有哪些优势

  1. 在当今两权分离的背景下,作为处理两权之间关系手段的双重股专权结构应运而生。双重股权结构主要出现属在家族企业及垄断企业,集中体现在某些特定行业,如媒体类行业、新兴科技类行业,是由少数人(主要是创始人)控制大部分表决权的一种股权架构。本文通过对双重股权结构产生的原因进行论述,深入分析了该种股权架构的优缺点,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双重股权结构的发展前景。

  2. 对于双重股权结构,人们的态度可谓褒贬不一。投票权的集中一方面有利于提高公司的运行效率,防止恶意收购,有利于公司的长期发展,但另一方面,大部分的表决权由少数人掌握又会引发一系列的管理问题。主要的管理问题有以下三点:第一,投资者几乎不能影响企业管理层及其决策,使得监督形同虚设,一旦公司运作出现问题,股东们除了抛售自己的股票别无选择。而且经理层的在职消费问题在这一股权结构下也很峻,他们会利用职位便利浪费大量现金流,追求个人利益最大化而不是股东利益最大化。

② 什么是双层股权结构

由于美国有完善的投资者保护制度(例如集团诉讼、允许敌意收购等),因此可以允许像Facebook这样的股权设计;而在我国,股份种类仍然仅限于理论上讨论,法律上不被认可且实践无法操作。不过,凡事并非绝对,我国《公司法》亦留下了一定的法律操作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与Facebook中的股份设计相类似的功能。 各国的法律决定各自的股份类别 股份是构成股份公司资本的最小的均等的计量单位。认股人认购股份并缴纳金额后即成为股份公司的股东,所认购股份成为表示股东权利义务的计量单位,股东一般通过所持股份的多少来体现对股份公司的控制力。 股份根据其权利性质不同,在公司法理论上可以分为普通股(common shares)和优先股(preferred shares)。普通股即通常发行的无特别权利的股份,持有普通股的股东一般享有分配盈余及剩余财产的权利、和对公司重大事务的表决权。优先股是一种相对于普通股而言的具有某种特别权利的股份,优先股股东一般在盈余分配时或在清算分配时可优先于普通股股东,但其缺点是一般不享有表决权。 公司自主对股份进行分类并决定发行股份的种类,包括普通股及优先股的分类,在公司法发达的英美国家已是一项基本制度且广为市场所接受,因为它具有相当的灵活性、可以吸引市场上不同风险偏好的投资者,便于公司通过发行股份进行融资。例如,优先股相对安全可靠,可以吸引保守的投资者进行投资。 此外,普通股还可以设计为不同的种类或系列,例如非表决权普通股(non-voting shares)、复数表决权普通股(multiple voting shares)和部分表决权普通股(fractional voting shares)。非表决权普通股一般是指不享有表决权的普通股;复数表决权普通股是指对特定股东给予加倍表决权的股份,如一股十权等,此处特定股东一般是指管理层股东,有利于公司管理层股东获得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部分表决权普通股,是指对于特定股东应有的表决权在公司章程中予以限制而只允许行使部分表决权的股份,如十股一权等,此处特定股东一般指公众股东,公众股东一般也不期待取得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 Facebook招股书中所披露的双层股权结构,即将普通股分为A系列普通股和B系列普通股,其中一个B系列普通股对应十个投票权,而一个A系列普通股对应一个投票权,就是将普通股设计为不同的系列,以实现公司管理层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其中,B系列普通股就是复数表决权普通股,扎克伯格等Facebook的高管通过持有B系列普通股来放大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因此,在公司的结构设计上,律师会起到非常重要的作用,可以根据不同股东(如管理层股东、财务投资人股东等)的特点和要求,设计满足不同需求的股份架构。 遗憾的是,上述精妙的股份种类结构设计,我国《公司法》并没有采纳,而是要求所发行股份同股同权、同股同利。例如,我国《公司法》第127条规定,股份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公司法》第104条规定,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也就是说,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每一单位股份的表决权是相同的,即“一股一权”。虽然我国《公司法》第132条规定,国务院可以对公司发行《公司法》规定以外的其他种类的股份,另行作出规定。但目前国务院尚未对此出台任何规定。因此,在我国,股份种类仍然仅限于理论上讨论,法律上不被认可且实践无法操作。 此外,在其他很多国家(如美国),是否可以设置种类股或系列股,一般由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规定,而在我国,股份种类采用法定主义,法律没有规定,就不得实行非法定的股份种类。究其原因,一方面是因为我国的现代公司制度起步较晚、处于发展完善阶段,另一方面也是因为其他配套制度不够完善,导致立法部门担心一放就乱的局面、无法对广大投资者进行有效的保护。 我国类双层股权结构的设计空间 不过,虽然我国公司法体系留给股份设计安排的空间很小、难以将Facebook的股权安排完全复制在A股市场,但还是有一些可以设计的空间: (一)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形式 我国《公司法》将公司分为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权益通过股东出资额来表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权益通过股东认购的股份来表示。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由于股份种类的分类制度不被法律认可,导致无法通过股份种类分类设计来帮助公司管理层股东实现对公司的控制权。 但是,对于有限责任公司,我国《公司法》则留下了操作的法律空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实现类似Facebook中的股份设计。根据《公司法》第43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这也就意味着,从制度层面来讲,有限责任公司管理层股东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就其出资额所对应的表决权特别设计,包括引入复数表决权制度,给予管理层股东的出资额多倍的投票权,进而放大其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权。《公司法》不要求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那样“同股同权”,主要考虑到有限责任公司人合性、封闭性的特点,预留其一定的创造空间,而股份有限公司则体现资合性、公众性的特点,要求其权利统一、平等。 因此,对于处于发展阶段、管理层股东希望对公司重大决策拥有控制权的情形,建议先不急于将公司股份化、仍然采用有限责任公司模式;如果未来公司发展壮大需要上市,再进行股份制改造,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此时,管理层股东将无法利用复数表决权制度,需要与其他股东根据各自所持股份数额同等行使投票权。不过,在进行此类操作时需要结合公司的上市时间表来选择具体的操作时点,避免因此被认定为“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而影响上市时间表,因为根据股票首次公开发行的相关规定,申请在主板或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发行人最近3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申请在创业板上市的股份公司,要求发行人最近两年内实际控制人没有发生变更,而复数表决权机制将会对实际控制人的认定造成重大影响,其存废可能容易导致实际控制人发生变更。 (二)利用投票权代理安排 此外,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中,管理层股东也可以利用自己的影响力,与其他股东达成类似Facebook中的投票权协议(voting agreement)安排,进而获得其他股东的授权,代表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以增强自己对公司重大决策的控制力。《公司法》107条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需要注意的是,在我国《公司法》下,代理人行使表决权的法律依据,来源于其他股东的单方授权委托,而授权股东是可以随时撤销该委托的。因此,该方式存在一定的不稳定性。 (三)控制董事会 对公司的控制权,除了体现在股东对公司重大决策事项的投票权外,还体现在对公司董事会席位的控制上。由于股东大会一般仅就与股东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进行决议,因此,公司的经营管理职权等实际上由董事会行使。根据我国《公司法》,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其职权包括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以及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等,这些职权涉及公司经营决策、内部管理的方方面面。因此,对公司的控制,必然要体现在对董事会的控制上。 我国《公司法》规定,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的职权由股东大会/股东会来行使。但董事的提名、选聘程序,《公司法》并没有规定,可由公司章程约定。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一般有较大的空间在公司章程中对董事的提名及选聘程序上设置条件,例如控制董事的提名权,从而获得对董事人选的控制;但是,对于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则股东很难设置条件对董事提名进行控制,因为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06年修订)》,董事人选提名应以股东大会提案名义提出,而有权提出股东大会提案的,限于董事会、监事会以及单独或合并持有公司3%以上股份的股东。 此外,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公司法》允许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虽然该制度主要是用来保障小股东所认可的候选人能够当选董事,但管理层股东也可以利用此机制确保获得一定的董事会席位。 (四)设置董事会议事规则 除了对董事会席位的控制外,董事会议事规则设置也对董事会决策事项的控制有很大影响。《公司法》规定,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对于股份有限公司,还要求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并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除此之外,对于其他具体议事规则,可由公司章程约定。因此,公司可根据具体情况,就不同决议事项,采用不同的决议通过机制:如简单多数制(即对该类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出席董事)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多数制(即可对于某些重大决议事项采取绝对多数制,比如对该类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出席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或一致通过制(即对某些事项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或出席董事)一致通过)。对于管理层股东来讲,可根据实际情况,灵活采用上述不同决议机制,保护自己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 中国目前资本市场尚处于发展完善的过程中,公司法基于保护投资者/股东利益的考虑,要求“同股同权、同权同利”,在当下也是一种可以理解的稳妥做法。
以上回答你满意么?

③ 急求!!关于股票证券的,什么是双重上市双重上市的好处跟坏处

双重上市就是两地上市。
两地上市就是指一家公司的股票同时在两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对一家已上市公司来说。如果准备在另一个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那么它可以有两种选择:一是在境外发行不同类型的股票,并将此种股票在境外市场上市。我国有些公司既在境内发行A股。又在香港发行上市H股,就属于此种类型。另一种形式是在两地都上市相同类型的股票,并通过国际托管银行和证券经纪商,实现股份的跨市场流通。此种方式一般又被称为第二上市,以存托凭证(ADR或GDR)在境外市场上市交易就属于这一类型。
从证券市场的实际运行情况来看,将股票在两个市场同时上市具有许多优点:
①每一个国际性证券交易所都拥有自己的投资者群体,因此,将股票在多个市场上市会迅速扩大股东基础,提高股份流动性、增强筹资能力;
②公司股票在不同市场上市还有利于提高公司在该上市地的知名度,增强客户信心,从而对其产品营销起到良好的推动效果;
③企业往往选择市场交易活跃、平均市盈率高的证券交易所作为第二上市地,通过股份在两个市场间的流通转换,使股价有更好的市场表现;
④为满足当地投资者对于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公司须符合第二上市地的法律、会计、监管等方面的规则,从而为公司的国际化管理创造条件,有利于公司提高经营管理水平。正因为两地上市具有这些优点,所以国际上许多著名的跨国企业都分别同时在全球的不同交易所上市交易。

在网络上就有。

④ 双重股权结构的特点

由于高级管理人员较理解公司的价值,在与收购公司谈判中,若有高级管理者回充当悍卫战士的角色,答往往可得高收购金额,有利于目标公司股东。
但是,双重股权结构存在一个根本性的缺陷,即其违背现代公司的股东治理结构,不利于股东利益保障,容易导致管理中独裁发生的可能。有学术研究表明,推行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企业领袖往往都会浪费现金流,并且会去追求符合自身利益的目标,而不是为了满足股东利益。一旦他们做出了错误决定,所承担后果也很有限。双重股权结构加剧公司治理中实际经营者的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

⑤ 中国的公司可以采取双重股权吗

不可以的……

⑥ 什么叫双重股权制度

举个例子啊!看看。

四月份Google宣布今年将上市,一些投资者注意到此次发行中还会涉及到一些优级股份,目的是为了保证公司创始人对公司的控制权。
内部人员所持有的B股每股都拥有10票的投票权,而向公众发售的普通股A股只有1票的投票权力 - 大约600家实行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都是遵从这一投票分配权比例的。那些最大的公司如伯克夏汉威(Berkshire Hathaway Inc.,)、维亚康姆公司(Viacom Inc., )、康卡斯特公司(Comcast Corp.,)、考克斯通讯公司(Cox Communications Inc.)和哥伦比亚医院(Columbia Hospital Corp.),它们的优级股份就是为了给予特定股东对投票的控制权,在大多数的案例中,我们可以看到这些股份是不能进行公开交易的。长期以来股东一直对双重股权体系感到不满,原因是它打破了一股一票的准则。
单元股权结构公司中,他们内部人员的股权和投票权是直接相关联的,很难说哪一方更具优势,或者不同等级的内部人员对公司的所有权会如何影响到公司的结果。但在一个双重股权结构的公司里,所有权股本和投票控制权并不一定直接关联。一个主管人员可能拥有大量的普通A股所有权,但是同时只有很少的投票权,原因是B股在其他人的手里。 或者他拥有很多的B股和很少的A股,有很大的控制权,但是只有少得可怜的经济所有权。研究所有权和控制权的不同组合可以告诉我们每种组合是如何影响公司的结果。

⑦ 未上市公司可以双重股权结构吗中国可以双重股权吗

可以。

现在中国上市公司也可以采取双重股权结构了。
2019年4月科创板已经允许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表决的公司上市。
表决权差异安排是双重股权制度在中国的实践。
目前已经有几家公司采取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了,比如优刻得。

⑧ 什么叫双重股权结构

当时阿里确实跟香港的证监会博弈了一段时间,为的就是获得香港证监会的政策版支持。最终结果权大家都知道,博弈无果,阿里一撂挑子“大爷不跟你玩了”,跑去了万恶的美帝国主义上市去了……
其实关于这个双重股权架构,在香港股市应该算是老生常谈了,李嘉诚当年就联合了多方力量跟香港证监会争取过,关于同股不同权的政策,但是由于反对声音太大,最终没能成功。
所谓同股不同权,字面理解就是可以用较少的股权,拥有更多的董事会表决权。业内也叫AB股
A类股权,可能单股有5-10倍的表决权,而B类股权只能有相应股数的表决权利。
明白人一眼就看出来了,就是在出让股份最大量的同时,不会丧失公司的控制权。
这就是为什么马云占7%左右的阿里股权,却在公司决策上一家独大,要知道雅虎和软银在阿里的占股比例都在30%以上。

⑨ 什么是所谓的双重股

楼主您好,不知您问的是不是K线连接起来后所形成的两个基本型态“双重顶”跟“双重底”? 双重顶是当某一种股票急速涨升至某一价位时,由于短线获利回吐的卖压出现,成交量扩大,股价自峰顶滑落,然后成交量随股价的下跌而逐渐萎缩,股价止跌回升后又开始往上盘升,涨升至与前一峰顶附近价位时,成交量再增加,但却比前一峰顶所创造出的成交量少,上档卖压再现,股价再度下跌,且跌破颈线,形成一直往下走的弱势。颈线即是在双峰间的低点划一平行线,由于双重顶完成后突破颈线,从图形上可看出,非常类似英文字母“M”,故双重顶又可称“M”头。 双重底即为双重顶的反转型态,形成“W”型;也就是股价下跌至某一价位时出现反弹,但是买方力量仍未能集中,股价再度回软,然后跌势趋于缓和,在跌至前次低价附近获得支撑,买方力量此时增强,股价开始呈现转强走势。

应该注意的是,双重顶(或双重底)出现时,不一定都会呈现反转走势,有时依然会呈现整理型态。双重顶或双重底完成后,突破颈线幅度超过该股市价3%以上时,才能算是有效突破,否则,仍有可能是盘旋整理甚至反转走势 如果您咨询的不是这个,是否是:双重股价基金是什么意思?简单来说,双重股价基金就是可以股市交易同时也可以柜台交易的基金。 如果你还有不明白的可以继续追问,我会给您耐心解答的^_^

⑩ 什么是双重上市企业,双重上市的分类 / 股票

一家企业在两家不同证券交易所挂牌上市的行为。成为双重上市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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