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为什么一个公司发行了股票以后可以增发
对以前的股东会有影响的,增发后会把你所在公司的股份稀释掉,你在公专司所享有的权属益就相对减少了,比如公司总股本10000股,若再增发10000股,那就是总股本为20000股,如果在增发过程中,你不购买的公司增发过程中的股份话,你所在公司的股票份额,就会被增发的这部分股票给稀释掉了
⑵ 上市公司疯狂发行债券和增发股票的原因是什么
上市公司由于有新的项目需要钱,就可以通过增发、配售股票,发行债券、权证等途径,到二级市场上融资。也就是从市场中圈钱。
⑶ 我想知道,企业为什么要增发股票,为什么要转股、为什么要送股谁能告诉我
您好
其实咱们国家的这些增发股票和送股,其实意义都不打,基本都是圈钱,千版万不要迷信这些所谓权的题材,因为一般来说这都是迷惑散户的一个手段,很多题材股下跌的时候就是利好出现的时候,这样的例子不胜枚举,作为理财师我的建议是,做股票要有专业的技术和专业的信息收集能力,而不是看一些所谓的利好,因为利好出现的时候其实已经基本上被主力机构操作到很高的价格了,没有投资的必要了,加上我国今年的经济和股票市场本身的一系列问题,建议您最好观望为主,保证自己的资金安全,真诚回答,希望采纳!
⑷ 企业为什么要发行股票
1.广泛吸纳社会资金,注入的资金可扩大经营规模。
2.提升企业形象,提升公司的公信力和影回响力。
3.公司上答市后需要定期的披露财务报表,把经营状况置身于公众视野下。提高对行业和受众的影响力度,创造财富,使股东、员工的财富增加,提升员工忠诚度。
⑸ 公司发行股票产生的因素
上市公司非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长期发展是好事,对股民权益是稀释因素,会产生利空股价的消极影响;
非上市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对公司是大事好事,对股市具有分流资金的消极影响因素。。。
⑹ 公司发行股票的原因
公司发行股票是为了融资,同时有提高了公司的知名度,对公司当然有好处。上市公司圈钱当然对股市是个坏消息。
⑺ 有些上市公司为什么能增发股票,这样不会损害原有股东的权益吗
上市来公司能增发股票是因为源具备了上市公司增发股票的一般条件。比如上市公司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上市公司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严格遵循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规定等等。
《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7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作了相应规定。简单的讲,增加股票的发行量,更多的融资,“圈”更多的钱。
对企业是有很大的好处的,但是对市场存量资金是有压力的,是在给股市抽血。
(7)公司增发股票的原因扩展阅读:
中国证监会核准发行之日起,上市公司应在6个月内发行股票;超过6个月未发行的,核准文件失效,须重新经中国证监会核准后方可发行。证券发行申请未获核准的上市公司,自中国证监会作出不予核准的决定之日起6个月后,可再次提出证券发行申请。
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前发生重大事项的,应暂缓发行,并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该事项对本次发行条件构成重大影响的,发行证券的申请应重新经过中国证监会核准。
⑻ 公司在什么情况下才会增发股票,增发股票说明什么,请专业人士回答
企业缺少流动资金复运行项目时会制增发股票.
融资分两种,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
这是股权融资的一种.
发债得给人利息到期得还钱.
发股不用给人利息,到期也不用还人钱.
缺点是会分散控制权.
如果增发后股价巨幅向上波动相当于他便宜卖了公司股票造成损失.
当公司股价处于高位,公司急于用钱,资金量又需求很大时,公司往往选择增发股票融资.
这么回答再不明白的话.我估计你也找不到更好的答案了
⑼ 为什么公司增发股票会使股东认为股票价格过高进而开始出售自己手上的股票
增发股票是指上市公司为了再融资而再次发行股票的行为。 《证券法》、《公司法》和中国证监会于2006年5月7日公布并于次日实施的《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发行管理办法》)对上市公司增发股票作了相应规定。
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20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90%;
(2)本次发行的股份自发行结束之日起,12个月内不得转让;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企业认购的股份,36个月内不得转让;
(3)募集资金使用符合有关规定;
(4)本次发行将导致上市公司控制权发生变化的,还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的其他规定。
上市公司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非公开发行股票:
(1)本次发行申请文件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上市公司的权益被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严重损害且尚未消除;
(3)上市公司及其附属公司违规对外提供担保且尚未解除;
(4)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最近36个月内受到过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或者最近12个月内受到过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5)上市公司或其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涉嫌犯罪正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涉嫌违法违规正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
(6)最近一年及一期财务报表被注册会计师出具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保留意见、否定意见或无法表示意见所涉及事项的重大影响已经消除或者本次发行涉及重大重组的除外;
(7)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其他情形。
⑽ 公司发行股票需要产生的因素是什么
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是募集设立公司的方式,即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而设立公司。
依据证券法第12条的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首先要符合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即发起人应当在2人以上200人以下,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有符合法定要求的公司章程;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应当由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承销证券,签订承销协议;应当与银行签订代收股款协议等。此外,还要符合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即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条件,但要经国务院批准。
证券法第12条同时规定,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公开发行股票,应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报送募股申请和下列文件:
(1)公司章程;
(2)发起人协议;
(3)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4)招股说明书;
(5)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6)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此外,依据证券法规定聘请保荐人的,还应当报送保荐人出具的发行保荐书;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还应当提交相应的批准文件。为证券发行出具有关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和人员,必须严格履行法定职责,保证其所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确保发行人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报送的证券发行申请文件真实、准确和完整。
以上规定是对公司尚未成立时,发行人公开发行股票条件的限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