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股票 抵押了 可以拿到分红吗
可以的
股票抵押不影响参与红利分配和送股
Ⅱ 股权质押后,分红给谁
针对沪深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来说,“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内权益,如送股、容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如果您的履约保障比例足够高,并且券商在合同中有提取的约定,可以提取高于某个比例之上部分的现金。
Ⅲ 融资打新期间质押股票的分红派息为什么没有到账
我也碰到过这个问题,证券公司说还款后股息会到账的。
十一、权益派发
1、质押协议中规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的,一并予以质押” 。
具体如下:
(1)沪市红股:红股到帐日,我们系统即进行入账,并和原股份同步进行质押冻结,购回日和原股一起解压;
沪市红利:红利到帐日,质押在登记公司,我们系统不处理;购回日是T日,则T+1日,登记公司发解压的红利数据,红利到帐日是T+2日。
(2)深市红股红利:到帐日,质押在登记公司,购回日T日,登记公司发解押的红股红利数据,红股红利到帐日是T+1日。
2、质押协议中规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配债、吸收合并、要
约收购、债券回售、债转股等各项权益事项,客户欲行使相关权益的,需最迟于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自行行使权益,所
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但是,如果客户没有在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目前我们公司规定:
① 上海市场的股票在质押期间,客户还是可以正常行使权益的,所得到的股份等客户可以自行交易,不会被质押。
② 深圳市场的股票在质押期间,由于权益代码在质押库中,客户是无法行使权益,若客户强烈要求行使,我们需要记录客户信息反 馈至融资融券部,由融资融券部联系运营中心添加权益代码后,客户才可操作。
3、质押的股票有现金分红,在分红之后到股票被购回期间,这部分现金红利有利息吗?
答:没有,登记公司不给利息。只有红利到我公司账户上之后,才开始计活期利息。(更新时间:2014.09.24)
4、如果发现客户质押的股票当前股份显示为负数,注意查询是否为红股。这种情况,是由于红股解冻后,客户操作卖出,系统在处理红股解冻的时候有点小问题,这个情况反映给组长联系信息技术部帮客户修正,将当前股份修正为0。
Ⅳ 质押借款的股票,分红送股如何处理
质押借款的股票若有分红送股,分为如下情况:
1.沪市红股:红股到帐日和原股份同回步进行质押冻结,购回日和原股一答起解压
沪市红利:T日购回,红利是T+2日到账
2.深市红股红利:T日购回,红股红利是T+1日到账待购回期间,已质押股票发生送股、转增股或派发红利等,均会一并予以质押,故不会因除权除息后股价下跌导致平仓
Ⅳ 质押借款的股票,分红送股如何处理
您好,质押借款的股票若有分红送股,分为如下情况:
1.沪市红股:红股到帐日和原股内份同步进容行质押冻结,购回日和原股一起解压
沪市红利:T日购回,红利是T+2日到账
2.深市红股红利:T日购回,红股红利是T+1日到账待购回期间,已质押股票发生送股、转增股或派发红利等,均会一并予以质押,故不会因除权除息后股价下跌导致平仓
Ⅵ 被质押的股票遇分红,红利归谁
针对沪深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来说,“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专付对价的股东属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如果履约保障比例足够高,并且券商在合同中有提取的约定,可以提取高于某个比例之上部分的现金。
Ⅶ 上市公司,股权质押,还能送股吗
股权质押(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专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属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转增:股票市场上市公司积累了一定公积金或者赢利后,不直接发放给股东,而是按照每股净资产值计算其可占股本数,然后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分配股本,增加其持股数,将公积金或利润留作公司的流动资金。
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采取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送股时,将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入股本账户,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在的上市公司一般只将未分配利润部分送股。送股实质上是留存利润的凝固化和资本化,表面上看,送股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因此而增长,其实股东在公司里占有的权益份额和价值均无变化。
由于质押或冻结情形的存在而有很大不确定性,很容易形成不仅侵犯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对流通股股东开出的一张“空白支票”的不良局面,所以股权质押不能送股。
Ⅷ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是怎样的
质押股权孳息的范围问题 《担保法》第68条规定:“质权人有权收取质物所生的孳息。质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前款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担保法解释》第104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出质的,质权的效力及于股份、股票的法定孳息。”这两个规定有冲突。根据《担保法》的规定,质押合同可以规定质权的效力不及于孳息;质权的效力是否及于孳息属于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范畴。但是,《担保法解释》却排除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可能性。因此该司法解释与《担保法》相矛盾,从法理上来说应是无效的。但在法律实践中,各地各级法院却都是唯司法解释马首是瞻。
这里需要解决的另外一个问题是,孳息的范围的确定。关于股权孳息的范围,现行法律、司法解释都没有明确的规定。
《证券公司股权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33条则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押物一起质押。”由此推论,则配股不属于孳息。至于其第33条第2款的规定:“质押物在质押期间发生配股时,出质人应当购买并随质押物一起质押。出质人不购买而出现价值缺口的,出质人应当及时补足。” 这一款规定应理解为质权效力中的质权保全权。
所以笔者认为股权的孳息包括股息、红利、送红股及因公积金转增股本而发的股票等,不包括配股。
但是实践中常常把送红股、配股与公积金转增股本混为一谈。送红股与转增股本的本质区别在于,红股来自于公司年度税后利润,只有在公司有盈余的情况下,才能向股东送红股,它是将利润转化为股本。送红股后,公司的资产、负债、股东权益的总额及结构并没有发生改变,但总股本增大了,同时每股净资产降低了。而转增股本却来自于资本公积,它可以不受公司本年度可分配利润的多少及时间的限制,只要将公司账面上的资本公积减少一些,增加相应的注册资本金就可以了。虽然从严格意义上来说,转增股本不是对股东的分红回报,但它并没有给股东施加新的负担,因此可以理解为股权的孳息。配股是指公司按一定比例向现有股东发行新股,属于再筹资的手段,股东要按配股价格和配股数量缴纳股款,完全不同于公司对股东的分红,它在赋予股东一定的优先购买权之外,还施加给股东一定的负担,因此,配股不能理解为股权的孳息。
Ⅸ 股权质押会影响分配送股吗
股权质押(抄Pledge of Stock Rights)又称股权袭质权,是指出质人以其所拥有的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物而设立的质押。按照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有关担保的法律制度的规定,质押以其标的物为标准,可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股权质押就属于权利质押的一种。因设立股权质押而使债权人取得对质押股权的担保物权,为股权质押。
转增:股票市场上市公司积累了一定公积金或者赢利后,不直接发放给股东,而是按照每股净资产值计算其可占股本数,然后根据股东持股比例分配股本,增加其持股数,将公积金或利润留作公司的流动资金。
送股:是指股份公司对原有股东采取无偿派发股票的行为。送股时,将上市公司的留存收益转入股本账户,留存收益包括盈余公积和未分配利润,现在的上市公司一般只将未分配利润部分送股。送股实质上是留存利润的凝固化和资本化,表面上看,送股后,股东持有的股份数量因此而增长,其实股东在公司里占有的权益份额和价值均无变化。
由于质押或冻结情形的存在而有很大不确定性,很容易形成不仅侵犯债权人的利益、而且也对流通股股东开出的一张“空白支票”的不良局面,所以股权质押不能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