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擅自发行公司股票债券

发布时间:2021-02-13 05:38:37

A.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相关法律

《公司法》第七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十四条发起人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时,必须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递交募股申请,并报送下列主要文件:
(一)批准设立公司的文件;
(二)公司章程;
(三)经营估算书;
(四)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种类及验资证明;
(五)招股说明书;
(六)代收股款银行的名称及地址;
(七)承销机构名称及有关的协议。
未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l刁批准,发起人不得向社会公开募集股份。
第八十五条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向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具体办法由国务院作出特别规定。
第一百三十九条股东大会作出发行新股的决议后,董事会必须向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申请批准。属于向社会公开募集的,须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
第一百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本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第二百一十条未经本法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债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及其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l%以上5%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未经法定的机关核准或者审批,擅自发行证券的,或者制作虚假的发行文件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和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百零七条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其财产不足以同时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依照本法对证券发行、交易违法行为没收的违法所得和罚款,全部上缴国库。

B.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相关说明

一、本罪主体是擅自发行股票债券的个人和单位(包括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其他企内事业单位容)。
二、有学者认为本罪与骗取发行股票、债券罪均为非法募集资金的行为,量刑也相同,因此本罪包括后者,可只定一个罪名。实际上该两者是有区别的,一是骗取同意,是经过许可的,擅自发行则完全是自作主张行为。
三、本罪规定对单位犯罪实行双罚。
四、要注意区分本罪同集资诈骗罪的不同点。一是犯罪客体不同,一为财产权和金融秩序,一为证券市场管理制度;二是犯罪目的不同,诈骗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不再归还,而擅自发行只是想暂时套取以后归还;三是方法不同,一为隐瞒真相进行诈骗,一为公开活动非法引进资金。
五、本罪主体在承担刑事罚没处罚之前,如有民事赔偿责任而其财产不足支付时,首先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而不是先执行刑事罚没,但非本罪而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除外。
六、本罪是新设立罪名,1979年《刑法》无此规定。
七、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决定已废止,其内容已纳入新《刑法》,并有变动。

C.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主体是指什么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的主体是

D.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的介绍

擅自发行股票、抄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其特征为:犯罪客体是国家对有价证券的管理制度;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主观方面是故意。(图片来源:网络图片)

E. 擅自发行股票构成犯罪 具体行为表现有哪些

法院经审理认为,某公司违反国家政策及相关法律规定,未经证券监管部门的批准,委托他人回以公开方式向答不特定社会公众发行股票,情节严重,郑某系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均已构成擅自发行股票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单位、被告人及辩护人的辩护理由不成立,不予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是指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F. 擅自发行股票 债券罪属于什么罪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债券的行为,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专节的,涉嫌擅属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犯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九条的规定: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规定
(1997年12月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51次会议通过,自1997年12月16日公布起施行。法释〔1997〕9号)
为正确理解、执行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的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统一认定罪名,现根据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刑法分则中罪名规定如下:
刑法 第179条罪名为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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