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股权质押后到解除质押期间散户的股票是不是不能卖出了
股权质押期间股价没涨解除股权质押后不会大涨。质押时,市场上流通回的股票量要变少,答使股票似乎变得金贵起来,股价可能要上涨; 反之,解质时,流通股增多,可能下跌。股权质押是指经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缴付出资的投资者依据《担保法》的有关规定,通过签订质押合同将其已缴付出资部分形成的股权质押给质权人。在质押期间,出质投资者作为企业投资者的身份不变,未经出质投资者企业其他投资者同意,质权人不得转让出质股权;未经质权人同意,出质投资者不得将已出质的股权转让或再质押。
⑵ 股权解除质押及质押是什么意思
1、股权解除质押是股权质押的解除。股权质押是将其拥有的公司股权(对有限责任公司,又常被称为出资质押或出资份额质押,对股份有限责任公司则称股权质押或股份质押)为自己或他人的债务提供担保的行为。
2、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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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解除质押的意义:
大多数的中小企业没有那么多的实物资产进行抵押贷款,所以各地政府为了帮助这些中小企能够获得现金流,提出了利用企业股权进行融资,股权质押融资的意义是配合一板和二版市场建立三板市场,进而建立一个多层次的资本市场。
股权质押融资的前提是必须到企业注册所在地的产权交易所进行股权托管登记。股权登记托管的好处是对国家来说规范了企业的资本运营,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对企业的好处是可以帮助企业提高公信力,进而方便企业的投、融资,为企业的上市和发行股票提供了基础;
对股东主要是防止其黑幕交易,维护股东的利益。拿沈阳联合产权交易所为例,办理股权托管需要以下资料:法人的授权委托书,公司的基本情况说明,股东会决议,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复印件,公司章程,申请承诺书等。
费用为公司总股本的千分之二,股权质押费用为质押股本价值的千分之二左右。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股权解除质押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质押
⑶ 质押股票分红款能用吗
质押的股票也是可以得到分红的,分红款归股票原持有人所有。通常都是解除质押以后才能利用这笔钱。
⑷ 股票中的解押及质押是什么意思啊!
质押是债务人或第三人向债权人移转某项财产的占有权,并由后者掌握该项财产,以作为前者履行某种支付金钱或履约责任的担保。当这种责任履行完毕时,质押的财产必须予以归还。债务人不履行责任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将质物折价或者拍卖,并对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最常见的质押是当事人与当铺所进行的交易。中国担保法规定,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两种。可作为质押的权利有: 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 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解除质押就是对质押的解除。质押是担保的一种情形。
《物权法》第208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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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押特征
1.具有一切担保物权具有的共同特征——从属性、不可分性和物上代位性。
2.质权的标的是动产和可转让的权利,不动产不能设定质权。质权因此分为动产质权和权利质权。
金钱经特定化后也可以出质: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金钱以特户、封金、保证金等形式特定化后,移交债权人占有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以以该金钱优先受偿。
3.质权是移转质物的占有的担保物权,质权以占有标的物为成立要件。
⑸ 股票质押与解除质押是什么意思解禁与解除解禁是什么意思解除质押与解禁是一样吗
股票质押, 就是把手里的股票抵押给别人借的现金,相当于抵押贷款。解禁就是,有些限售股到期了(比如原始股,定增股都有限售期无法交易)可以自由买卖了
⑹ 融资打新期间质押股票的分红派息为什么没有到账
我也碰到过这个问题,证券公司说还款后股息会到账的。
十一、权益派发
1、质押协议中规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的,一并予以质押” 。
具体如下:
(1)沪市红股:红股到帐日,我们系统即进行入账,并和原股份同步进行质押冻结,购回日和原股一起解压;
沪市红利:红利到帐日,质押在登记公司,我们系统不处理;购回日是T日,则T+1日,登记公司发解压的红利数据,红利到帐日是T+2日。
(2)深市红股红利:到帐日,质押在登记公司,购回日T日,登记公司发解押的红股红利数据,红股红利到帐日是T+1日。
2、质押协议中规定“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需支付对价的股东权益,如老股东配售方式的增发、配股、配债、吸收合并、要
约收购、债券回售、债转股等各项权益事项,客户欲行使相关权益的,需最迟于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自行行使权益,所
取得的证券不随标的证券一并质押。”
但是,如果客户没有在登记日前一个交易日提前购回,目前我们公司规定:
① 上海市场的股票在质押期间,客户还是可以正常行使权益的,所得到的股份等客户可以自行交易,不会被质押。
② 深圳市场的股票在质押期间,由于权益代码在质押库中,客户是无法行使权益,若客户强烈要求行使,我们需要记录客户信息反 馈至融资融券部,由融资融券部联系运营中心添加权益代码后,客户才可操作。
3、质押的股票有现金分红,在分红之后到股票被购回期间,这部分现金红利有利息吗?
答:没有,登记公司不给利息。只有红利到我公司账户上之后,才开始计活期利息。(更新时间:2014.09.24)
4、如果发现客户质押的股票当前股份显示为负数,注意查询是否为红股。这种情况,是由于红股解冻后,客户操作卖出,系统在处理红股解冻的时候有点小问题,这个情况反映给组长联系信息技术部帮客户修正,将当前股份修正为0。
⑺ 什么是股票质押和解押
为适应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我国《担保法》将抵押和质押作了区分,其中第七十五条第二款明确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属于可以质押的权利范围。随着股份制经济的发展,股票已成为人们熟悉的有价证券之一,它也逐渐在经济活动中被当做一种有担保信誉的权利出质,但这种担保方式的适用还不是很普遍,这与人们对它的了解和适用的便捷程度有关。《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理解和适用《担保法》提供了重要的依据。本文将略抒对股票质押担保的理解拙见,如有不妥之处尽请指正。
一、股票质押的概念和特点
股票质押是股权质权的一种表现形式,它以公司的股权为权利标的,债权人因担保其债权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股票,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以其所占有的股票的价值优先于其他债权人受偿,这种将股票设定为质权的行为就是股票质押。
作为担保物权,股票质押有着担保物权的一般特性,主要为:(一)从属性。股票质押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质押,是先有债权产生,再有质押出现,因而具有从属的特性,它与其担保的债权形成了一种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股票质押权为从权利。(二)不可分性。质权的不可分性是指用股票质押担保债权的范围及于所出质股票的全部价值,《担保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其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和实现质权的费用。该质权的效力及于所出质股票的全部,不会受债务清偿的多少影响,只要是债务未完全清偿,质权人始终就所占有的全部出质股票行使质权。即使出质股票部分灭失,未灭失的部分仍然担保着全部的债权,不能因这部分的灭失而相应地减少其担保的范围。(三)物上代位权。股票质押的代位权表现为,在股票发生灭失毁损时,股票质押的效力及于它的代位物上。我国《担保法》第七十三条规定,“质权因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出质财产。”(四)优先受偿性。股票质押虽然在债务履行完毕之前由质权人占有股票,具有留置的效力,但它的根本效力在于以股票的价值优先受偿,因此,优先受偿也是股票质押的本质属性。
因受股票这种质物的特殊性影响,股票质押的特点还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质物价值的风险性。股票质押因其质物为股票,以股票出质的价值在于它的交换价值,但该价值受公司业绩、市场供求等诸多因素的影响较大,使股价呈现不稳定性,为此,质权人就要承担质物价值难保的风险。(二)流通性。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票分为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依法可转让的记名股票通过必要的转让登记程序,一般都能达到流通的目的。无记名股票通过国家设立的证券交易所可随意买卖,进行转让流通。由于股票有这种变现能力,使其体现出充当质物的优越性和较强的担保功能。
二、股票质押的当事人
因设定股票质押应通过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而签定股票质押合同,因此股票质押的当事人一般为质押合同的当事人。股票质押的当事人分为股票质押出质人和股票质押质权人。股票质押的出质人可以为债务人,也可是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但必须是所出质股票的真正所有人。股票质押的质权人必须是受股票质押担保的主债权的债权人,不享有主债权的人不能成为股票质押的质权人。
三、股票质押的成立
(一)形式要件。
我国《担保法》第六十四规定:“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质押合同。质押合同自质物移交于质权人占有时生效。”,第七十八条又规定:“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股票出质的,出质人与质权人应当订立书面合同,并向证券登记机构办理出质的登记。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根据物权的特性,物的所有以物的移转占有为形式要件,那么股票质押的质权就自股票移转于质权人占有之时起成立。上述条文的规定明确了以股票出质的,除应有双方当事人的合意外,还必须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和办理出质登记和移转占有。据此,笔者理解签订书面质押合同、出质登记和股票的移转占有是股票质押成立的形式要件。
因我国《公司法》将股票分为了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所以不同类别的股票设质的方式也有所不同。有学者认为,无记名股票得以股票的单纯交付而转让,无记名股票的设质,也就得以双方的质押合意和股票的单纯交付而为之。由于以无记名股票的转让无须办理登记,以无记名股票设质的,也不必办理登记。1笔者认为,由于无记名股票可在证券交易所随意转让,如不办理出质登记,质权人在取得质权后,完全可能在不告知出质人的情况下,将股票移转变现,从而损害了出质人的利益。所以,虽然是以无记名股票出质的,也应在证券登记机关进行质押登记,在被质押担保的债权期满前限制出质股票的交易。
⑻ 被质押的股票遇分红,红利归谁
针对沪深股票质押回购业务来说,“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产生的无需支专付对价的股东属权益,如送股、转增股份、现金红利等,一并予以质押。”
如果履约保障比例足够高,并且券商在合同中有提取的约定,可以提取高于某个比例之上部分的现金。
⑼ 约定式购回,股权质押式回购,融资融券这三种业务有什么区别
约定购回式证券业务走向常规化运作。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是指符合条件的客户以约定价格向其指定交易的证券公司卖出标的证券,并约定在未来某一日期客户按照另一约定价格从证券公司购回标的证券,除指定情形外,待购回期间标的证券所产生的相关权益于权益登记日划转给客户的交易行为。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简称“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融资融券交易(securities margin trading)又称“证券信用交易”或保证金交易,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包括券商对投资者的融资、融券和金融机构对券商的融资、融券。
(9)质押股票现金分红解押约定扩展阅读:
风险
融资融券交易作为证券市场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创新交易机制,一方面为投资者提供新的盈利方式、提升投资者交易理念、改变 “单边市”的发展模式,另一方面也蕴含着相比以往普通交易更复杂的风险。除具有普通交易具有的市场风险外,融资融券交易还蕴含其特有的杠杆交易风险、强制平仓风险、监管风险,以及信用、法律等其他风险。投资者在进行融资融券交易前,必须对相关风险有清醒的认知,才能最大程度避免损失、实现收益。
参考资料:网络-融资融券
⑽ 股票质押分红算谁的,有没有人告诉我的
在股票来质押期间的分红,属于股自东本人,但一般不允许提现。
股票质押期间,其转让被禁止,也就是不能交易了。但分红权仍在股东手中。不过,一般情况下,质权人是不允许股东提现的,要等解除质押后,才与股票一并归持有人(股东)。当然,不同的公司有不同规定,也有可能在限定条件下将分红付给持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