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为什么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权标的
因为按照现行法律,公司不得持有本公司股票,持有的必须注销。
这样公司如果接受了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权标的,很可能就会被迫进行回购注销。这个可不是公司随便可以做的,也是不愿意做的。
⑵ 对收购本公司股票有什么专门规定
有关收购本公司股票,主要有以下规定:
1.不得收购
就是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对外发行的股票,因为这种将本公司股票购回的行为,将直接影响公司资本的充实,使股东持有股份的价值降低,削弱了债权得以履行的基础,因此应当限制股份的回购。
2.允许两种情况除外
因为股份回购是在公司调整资本结构和资产重组中需要采用的手段,所以又不是绝对加以禁止的,而是有下列两种情况除外:一种是为了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需要购回本公司对外发行的股票;另一种是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需要购回本公司股票。
3.及时注销回购股票
这就是对于可以回购本公司股票的,依法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十日内注销部分股份,并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公告注销回购的股票后资本变化情况。
4.不得以本公司股票作为抵押标的
就是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这也是为了防止公司资本的不真实,限制以抵押的形式变相回购股份。
⑶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这句话是什么意思啊完全看不懂,可以解释得详细点吗
嗯,是公司不能接受以其自己的股票作为质押物。
比如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存在债权债务版关系,提权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作为质物出质给公司,这个是不允许的。如果公司要求该股东提供担保,该股东必须提供其他质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⑷ 请问公司为何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法律复作出这一规定主要考虑的是制,质押的意义在于当公司的债权得不到清偿时,公司有权行使质押权,但是,当公司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自己的质押权标的时,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作为债权人的公司行使质押权的标的却是本公司的股票,造成了法律关系的混乱,并且起不到质押的作用,不利于维持股份有限公司的资本。因此,我国法律规定,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⑸ 什么是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法143条4款: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如果该股份公司是上市公司,上市公司实现质权变卖自己的股票时,知道自己的股票什么时候价格最高,将在自己的股票价格最高时变卖,是内幕交易行为。
“抵押权的标的”应当更为准确地表述为“质押权的标的”。因为根据中国《担保法》第75条的规定:“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应是权利质押中质押权的标的。如果公司接受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则质押人与质押权人同归于一人。
中国《公司法》第149条第1款规定:“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或者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时除外。”公司依照法律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票后,必须在10日内注销该部分股票,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办理变更登记,并且公告。
股票质押是以担保债权实现为目的的权利质押,是先有债权产生,再有质押出现,因而具有从属的特性,它与其担保的债权形成了一种主从关系,被担保的债权为主权利,股票质押权为从权利。
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是指依照合同的约定对股权转让作价的限制。此类合同应包括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以及股东与第三人之间的合同等。
如部分股东之间就股权优先受让权所作的相互约定、公司与部分股东之间所作的特定条件下回购股权的约定,皆是依合同的股权转让限制的具体体现。
⑹ 为什么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
因为公司对于收购或者减资自己的股份是严格受到公司章程和公司法限制的,并有回严格的程序要求,而公司答接受了本公司的股票质押,就可能出现在主债权无法实现的情况下,就会导致实现本公司股票质押权,无选择地变相的收购了公司股份,而没有经过程序条件,因此为法律所禁止的。
⑺ 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1.该条所谓公司不能接受作为质押标的者,不是本公司‘股票’而是本公司‘股权’,该标的在性质上是财产性的权利,而不是具体的物权等有形财产。该条及于有限及股份两类公司。
2.公司不能接受本公司股权作为质押标的的原因,在于:
a.能够拿出本公司股权来质押的必然是本公司股东。
这是股东变相抽逃出资的行为和途径,且该行为有违股东诚信出资(出资不得撤回)的义务;
b.该股权质押实现的结果是该公司自己持有自己的股权,实质上对于被担保的公司债权没有起到担保作用;
也就是说该担保权的实现成为‘空气’,等于债权只在概念上得到清偿,但并没有取得任何实质上的对应(经济)价值。这必然导致公司财产实际上的损失,损害公司、公司股东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
——即自己成为自己的股东(出资人);将出现法人财产与‘股东’财产的混同;可能导致法人人格否认;试想:一个股权怎么可能即是法人财产,同时又是该法人的股东财产?
(因此,公司法规定只能在打算向员工配股等法定情形下,公司方可临时性地持有本公司股票)
c.这样不利于公司‘资本确定、维持、不变,三原则’的贯彻,即不利于对交易安全和公司债权人的保护;
(因此,增减资本时要求对注册资本(即出资总额或股票总量)进行变更登记;以股份公司为例即要求增发或销毁相应数量的股票)
3.对于股权抵押之说,纯属无稽之谈。现行域内实然法无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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别忘记,公司法的精髓在于保护股东及法人的‘意思自治’及对两者各自的‘权利保障’;
由此之上,及于公司与其它商主体之间共同构筑的‘市场’交易秩序和安全。
说到底,公司是‘私’,是营利、社团、法人。
公司法或公司章程的任何规定,不能违反这些本质特征。
⑻ 股份有限公司为什么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经轻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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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己家的股票是不能作为抵押的
涉嫌
关联交易
⑼ 如何理解“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因为质押是移转占有的,我们的法律禁止公司持有本公司的股票,所以假设公司内的债务人用本公司容的股票质押的话,这相当于公司持有公司的股票,这是法律禁止的。
原因在于,当公司债权得不到偿还时,公司有权对债务人的质押物进行变卖。但若以本公司股票作为质押物,一旦债务人不能履行自己的债务,公司作为债权人对该股票进行拍卖时,易造成法律关系混乱,影响自己利益的实现,起不到质押作用。
例如:张某持有甲公司1000股,张某如果从银行取得贷款的,那么可以以该1000股的股票提供质押,如果张某是从甲公司借款的话,那么就不能以甲公司的股票来质押了。即: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⑽ 公司能够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吗
嗯,是公司不能接受以其自己的股票作为质押物。
比如公司的股东和公司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提出以其自己持有的该公司股票作为质物出质给公司,这个是不允许的。如果公司要求该股东提供担保,该股东必须提供其他质物或以其他形式提供担保。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