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山东省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收支分析报告报送管理办法》
《反洗钱法》
《金融机构反洗钱规定》
《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以这个为重点,内容如下:
中国人民银行令〔2006〕第2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法律规定,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经2006年11月6日第25次行长办公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
行长:周小川
二六年十一月十四日
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防止利用金融机构进行洗钱活动,规范金融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
(二)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三)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四)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
(五)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的其他金融机构。
从事汇兑业务、支付清算业务和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报告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履行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设立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负责接收人民币、外币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
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发现金融机构报送的大额交易报告或者可疑交易报告有要素不全或者存在错误的,可以向提交报告的金融机构发出补正通知,金融机构应在接到补正通知的5个工作日内补正。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反洗钱岗位,明确专人负责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工作。
金融机构应当根据本办法制定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内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向中国人民银行报备。
金融机构应当对下属分支机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六条 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报告可疑交易的情况予以保密,不得违反规定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
第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大额交易发生后的5个工作日内,通过其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及时以电子方式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报告。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大额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客户通过在境内金融机构开立的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或者发卡银行报告;客户通过境外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收单行报告;客户不通过账户或者银行卡发生的大额交易,由办理业务的金融机构报告。
第八条 金融机构应当将可疑交易报其总部,由金融机构总部或者由总部指定的一个机构,在可疑交易发生后的10个工作日内以电子方式报送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没有总部或者无法通过总部及总部指定的机构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送可疑交易的,其报告方式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确定。
第九条 金融机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报告下列大额交易:
(一)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交易2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交易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现金缴存、现金支取、现金结售汇、现钞兑换、现金汇款、现金票据解付及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
(二)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20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2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三)自然人银行账户之间,以及自然人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银行账户之间单笔或者当日累计人民币50万元以上或者外币等值10万美元以上的款项划转。
(四)交易一方为自然人、单笔或者当日累计等值1万美元以上的跨境交易。
累计交易金额以单一客户为单位,按资金收入或者付出的情况,单边累计计算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另有规定的除外。
客户与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等进行金融交易,通过银行账户划转款项的,由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按照第一款第(二)、(三)、(四)项的规定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需要可以调整第一款规定的大额交易标准。
第十条 对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大额交易,如未发现该交易可疑的,金融机构可以不报告:
(一)定期存款到期后,不直接提取或者划转,而是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续存入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
活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定期存款。
定期存款的本金或者本金加全部或者部分利息转为在同一金融机构开立的同一户名下的另一账户内的活期存款。
(二)自然人实盘外汇买卖交易过程中不同外币币种间的转换。
(三)交易一方为各级党的机关、国家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军事机关、人民政协机关和人民解放军、武警部队,但不含其下属的各类企事业单位。
(四)金融机构同业拆借、在银行间债券市场进行的债券交易。
(五)金融机构在黄金交易所进行的黄金交易。
(六)金融机构内部调拨资金。
(七)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项下的交易。
(八)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项下的债务掉期交易。
(九)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发起的税收、错账冲正、利息支付。
(十)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邮政储汇机构、政策性银行、信托投资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资金分散转入、集中转出或者集中转入、分散转出,与客户身份、财务状况、经营业务明显不符。
(二)短期内相同收付款人之间频繁发生资金收付,且交易金额接近大额交易标准。
(三)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体工商户短期内频繁收取与其经营业务明显无关的汇款,或者自然人客户短期内频繁收取法人、其他组织的汇款。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或者平常资金流量小的账户突然有异常资金流入,且短期内出现大量资金收付。
(五)与来自于贩毒、走私、恐怖活动、赌博严重地区或者避税型离岸金融中心的客户之间的资金往来活动在短期内明显增多,或者频繁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六)没有正常原因的多头开户、销户,且销户前发生大量资金收付。
(七)提前偿还贷款,与其财务状况明显不符。
(八)客户用于境外投资的购汇人民币资金大部分为现金或者从非同名银行账户转入。
(九)客户要求进行本外币间的掉期业务,而其资金的来源和用途可疑。
(十)客户经常存入境外开立的旅行支票或者外币汇票存款,与其经营状况不符。
(十一)外商投资企业以外币现金方式进行投资或者在收到投资款后,在短期内将资金迅速转到境外,与其生产经营支付需求不符。
(十二)外商投资企业外方投入资本金数额超过批准金额或者借入的直接外债,从无关联企业的第三国汇入。
(十三)证券经营机构指令银行划出与证券交易、清算无关的资金,与其实际经营情况不符。
(十四)证券经营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拆借外汇资金。
(十五)保险机构通过银行频繁大量对同一家投保人发生赔付或者办理退保。
(十六)自然人银行账户频繁进行现金收付且情形可疑,或者一次性大额存取现金且情形可疑。
(十七)居民自然人频繁收到境外汇入的外汇后,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或者非居民自然人频繁存入外币现钞并要求银行开具旅行支票、汇票带出或者频繁订购、兑现大量旅行支票、汇票。
(十八)多个境内居民接受一个离岸账户汇款,其资金的划转和结汇均由一人或者少数人操作。
第十二条 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客户资金账户原因不明地频繁出现接近于大额现金交易标准的现金收付,明显逃避大额现金交易监测。
(二)没有交易或者交易量较小的客户,要求将大量资金划转到他人账户,且没有明显的交易目的或者用途。
(三)客户的证券账户长期闲置不用,而资金账户却频繁发生大额资金收付。
(四)长期闲置的账户原因不明地突然启用,并在短期内发生大量证券交易。
(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
(六)开户后短期内大量买卖证券,然后迅速销户。
(七)客户长期不进行或者少量进行期货交易,其资金账户却发生大量的资金收付。
(八)长期不进行期货交易的客户突然在短期内原因不明地频繁进行期货交易,而且资金量巨大。
(九)客户频繁地以同一种期货合约为标的,在以一价位开仓的同时在相同或者大致相同价位、等量或者接近等量反向开仓后平仓出局,支取资金。
(十)客户作为期货交易的卖方以进口货物进行交割时,不能提供完整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或者提供伪造、变造的报关单证、完税凭证。
(十一)客户要求基金份额非交易过户且不能提供合法证明文件。
(十二)客户频繁办理基金份额的转托管且无合理理由。
(十三)客户要求变更其信息资料但提供的相关文件资料有伪造、变造嫌疑。
第十三条 保险公司应当将下列交易或者行为,作为可疑交易进行报告:
(一)短期内分散投保、集中退保或者集中投保、分散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
(二)频繁投保、退保、变换险种或者保险金额。
(三)对保险公司的审计、核保、理赔、给付、退保规定异常关注,而不关注保险产品的保障功能和投资收益。
(四)犹豫期退保时称大额发票丢失的,或者同一投保人短期内多次退保遗失发票总额达到大额的。
(五)发现所获得的有关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姓名、名称、住所、联系方式或者财务状况等信息不真实的。
(六)购买的保险产品与其所表述的需求明显不符,经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解释后,仍坚持购买的。
(七)以趸交方式购买大额保单,与其经济状况不符的。
(八)大额保费保单犹豫期退保、保险合同生效日后短期内退保或者提取现金价值,并要求退保金转入第三方账户或者非缴费账户的。
(九)不关注退保可能带来的较大金钱损失,而坚决要求退保,且不能合理解释退保原因的。
(十)明显超额支付当期应缴保险费并随即要求返还超出部分。
(十一)保险经纪人代付保费,但无法说明资金来源。
(十二)法人、其他组织坚持要求以现金或者转入非缴费账户方式退还保费,且不能合理解释原因的。
(十三)法人、其他组织首期保费或者趸交保费从非本单位账户支付或者从境外银行账户支付。
(十四)通过第三人支付自然人保险费,而不能合理解释第三人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关系的。
(十五)与洗钱高风险国家和地区有业务联系的。
(十六)没有合理的原因,投保人坚持要求用现金投保、赔偿、给付保险金、退还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以及支付其他资金数额较大的。
(十七)保险公司支付赔偿金、给付保险金时,客户要求将资金汇往被保险人、受益人以外的第三人;或者客户要求将退还的保险费和保单现金价值汇往投保人以外的其他人。
第十四条 除本办法第十一、十二、十三条规定的情形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发现其他交易的金额、频率、流向、性质等有异常情形,经分析认为涉嫌洗钱的,应当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可疑交易报告。
第十五条 金融机构对按照本办法向中国反洗钱监测分析中心提交的所有可疑交易报告涉及的交易,应当进行分析、识别,有合理理由认为该交易或者客户与洗钱、恐怖主义活动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有关的,应当同时报告中国人民银行当地分支机构,并配合中国人民银行的反洗钱行政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对既属于大额交易又属于可疑交易的交易,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
交易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大额交易标准的,金融机构应当分别提交大额交易报告。
第十七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所附的大额交易和可疑交易报告要素要求(要素内容见附表),提供真实、完整、准确的交易信息,制作大额交易报告和可疑交易报告的电子文件。具体的报告格式和填报要求由中国人民银行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区别不同情形,建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或者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采取下列措施:
(一)责令金融机构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二)取消金融机构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任职资格、禁止其从事有关金融行业工作。
(三)责令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中国人民银行县(市)支行发现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应报告其上一级分支机构,由该分支机构按照前款规定进行处罚或提出建议。
第十九条 中国人民银行和其地市中心支行以上分支机构对金融机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遵守《中国人民银行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条 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如下:
“短期”系指10个工作日以内,含10个工作日。
“长期”系指1年以上。
“大量”系指交易金额单笔或者累计低于但接近大额交易标准的。
“频繁”系指交易行为营业日每天发生3次以上,或者营业日每天发生持续3天以上。
“以上”,包括本数。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07年3月1日起施行。2003年1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人民币大额和可疑支付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2号)和《金融机构大额和可疑外汇资金交易报告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令[2003]第3号)同时废止。
2. 银行来企业查现金账,是要查现金账实相符的情况吗
现金账实相符是其码的,他查不查也应做好.
3. 什么是现金贷现金贷有哪些特点
现金贷,是小额现金贷款业务的简称,是针对申请人发放的消费类贷款业务,具有方便灵活的借款与还款方式,以及实时审批、快速到账的特性。
现金贷的主要特点是:额度小、周期短、无抵押、流程快、利率高。
从2015年开始,现金贷作为消费金融一个重要的分支在中国开始强势崛起。以一二线城市以线上为主,三四线城市以线下为主。
截至2018年1月,现金贷平台融资渠道遭全面封堵,除了银行和ABS产品融资渠道遭封堵,资本市场融资渠道也在收紧。
(3)银行业金融机构现金服务现状研究报告扩展阅读:
根据《关于规范整顿“现金贷”业务的通知》:
三、加大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
(一)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等)应严格按照《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监管和风险管理要求,规范贷款发放活动。
(二)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以任何形式为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提供资金发放贷款,不得与无放贷业务资质的机构共同出资发放贷款。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与第三方机构合作开展贷款业务的,不得将授信审查、风险控制等核心业务外包。“助贷”业务应当回归本源,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接受无担保资质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增信服务以及兜底承诺等变相增信服务,应要求并保证第三方合作机构不得向借款人收取息费。
(四)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其发行、管理的资产管理产品不得直接投资或变相投资以“现金贷”、“校园贷”、“首付贷”等为基础资产发售的(类)证券化产品或其他产品。银行业金融机构参与“现金贷”业务的规范整顿工作,由银监会各地派出机构负责开展,各地整治办配合。
四、持续推进,完善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管理
(一)不得撮合或变相撮合不符合法律有关利率规定的借贷业务;禁止从借贷本金中先行扣除利息、手续费、管理费、保证金以及设定高额逾期利息、滞纳金、罚息等。
(二)不得将客户的信息采集、甄别筛选、资信评估、开户等核心工作外包。
(三)不得撮合银行业金融机构资金参与P2P网络借贷。
(四)不得为在校学生、无还款来源或不具备还款能力的借款人提供借贷撮合业务。不得提供“首付贷”、房地产场外配资等购房融资借贷撮合服务。不得提供无指定用途的借贷撮合业务。
各地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应当结合《关于开展“现金贷”业务活动清理整顿工作的通知》(网贷整治办函〔2017〕19号)要求,对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开展“现金贷”业务进行清理整顿。
4. 为什么各上市银行中只有中国银行的经营现金流为负数是不是中国银行在银行业中有什么特殊地位。
银行经营活动来产生的现金流为负数自的首要原因可能是贷款增长过快。
主要原因还有:经营性现金流出大大增加。其中增加比较多的有3项,一是存放中央银行(央行调高存款准备金率)和同业款净增加额,二是向其他金融机构拆出资金净增加额(可能向保险、财务公司、证券机构拆出去的量比较大),三是新增的交易性金融资产增加额,另外还有新增的贵金属净增加额。
举例:一个卖烧饼的,一个烧饼卖1块钱,一个月卖了100张烧饼,收入为100块,都是现金,这是这个月他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入;
他卖烧饼占用了摊位,城管要收他每个月150块的摊位费,这是他这个月的经营活动现金流出。
假设不考虑其他的成本费用因素,那么他的这个月的经营活动现金净流量为100-150=-50元。
你说这个-50代表什么呢?很明显,说明了他的主营业务这块收到的现金少于付出的现金,导致企业账上的现金和银行存款比上期末的少。
当然,这并不一定意味着公司的主营业务是亏损的。
5. 银行不做现金业务如何发展
随着我国金融政策的放松管制和直接融资的快速发展,优质企业“融资脱媒”现象日益突出,特别是中小商业银行通过积极发展现金管理业务,有助于增加中间业务收入,建立与客户长期业务合作关系,并逐步实现银行盈利模式转型,改变目前规模有限,在息差收入上占比较高的现状。针对中小商业银行经营机制灵活的自身特点和优势,目前可以应用现金管理业务的目标客户主要有以下几类。
集团型和连锁型企业客户。随着经营环境和经营观念的变化,国内许多大型企业集团和连锁型公司开始关注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降低资金成本、增加资金收益,这一切都迫切要求银行为其量身定制综合化、最优化和个性化的现金管理方案,现金管理这一利润丰厚的中间业务已经成为商业银行竞争的新焦点。
政府机关、事业法人客户。此类客户具有以下几个特点:具有一定的社会影响,可以决定某一行业或者某些行业的发展、某一或某些大项目的投向;客户信用良好,是非常优质的客户,一般只有存款和结算的金融需求,对其他金融产品的需求并不强;具有非常高的附加价值,通过与此类客户的合作,可以为银行带来大量潜在的客户和利润;对银行内部系统网络支持、银行服务效率、银行的品牌和形象等比较关注。
目前,政府部门与银行合作的典型形式是商业银行利用其强大的结算网络而为政府部门、事业法人客户提供一定范围内的代理收付款服务,这样的服务水准还维持上简单现金管理水平上。所以,这类业务还有很大的空间来提升银行的现金管理水平。
金融同业客户。随着商业银行经营领域的拓展,中小商业银行可以利用其比较优势来为银行同业、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提供专业的现金管理服务,使它们能够更专注于自己更有优势的业务领域。因为金融同业客户对现金管理也比较了解,所以这类客户可能会对商业银行的现金管理有着更高的要求。但因为成本和比较优势的原因,他们主观上更情愿将现金管理服务外包给商业银行。中小商业银行应该抓住这一机遇,提高自己的现金管理水平,针对每一类金融同业客户的具体需求,为其设计出更符合其利益的现金管理方案,从而实现银行与客户的双赢。从目前银行与金融同业合作的情况来看,在现金管理上还有很大的提高空间。
为解决中小商业银行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时遇到的问题,并结合自身优势和市场定产位,提出以下重点发展现金管理业务的策略和途径。
转变经营观念,重视现金管理业务的拓展。中小商业银行应高度重视并充分认识到现金管理业务是当前以至将来的竞争焦点和手段,相比国内外先进银行,也不要盲目悲观,虽然在业务系统和产品方面与其他银行有差距,但只要集中力量重点发展现金管理业务,凭借综合实力和发展速度,完全有可能在现金管理业务的某一点(方面)或某个重点区域(客户基础好的分行辖地)取得突破,达到出奇制胜的效果。同时,广泛借鉴国外商业银行先进经验,关注国内外银行发展趋势,密切注视市场动态,并根据客户需求的变化,做好现金管理业务的创新,在条件成熟时,推出新型的、高档次的、高技术含量的现金管理业务产品,以使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的发展逐步接近国内银行业的先进水平,稳步推进现金管理业务的持续发展。
调整组织架构,建立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相互协作的营销体系。借鉴国内外先进商业银行以产品为主线的管理模式,设立以效益考核为核心的专门现金管理服务部门,建立一个产品经理和客户经理合理分工、相互协作的营销体系。在产品研发阶段,产品经理主要负责对客户需求的梳理、制定规划并参与研发工作;在产品的后期管理阶段,由客户经理主要负责制定营销策划、产品分销渠道的管理、产品的销售支持以及产品的市场考评。产品经理、客户经理分工不同、职责明确,但二者又是相互协作的。由于客户需求的多元化,客户经理更强调对客户的纵向了解,并将信息反馈给产品经理,产品经理在客户经理的帮助下,加强对产品的纵向了解,二者相互配合共同完成产品的推销。这种中小商业银行营销体系在扁平式架构下,相比机构庞大的国有商业银行,内部信息传递更加迅速,为客户提供现金管理服务上可以突出效率和速度。
建立和完善现金管理业务的管理机制,争取竞争主动权。首先,是建立客户综合贡献度评价机制。目前,国内商业银行普遍缺少对客户综合贡献度的深层次分析评价机制。一般都是从日均存贷量、中间业务收入等存量指标审视客户价值,难以进行长期、规范和有效的客户跟踪分析和反馈,由于没有统一的客户管理系统和分析手段单一又使国内商业银行无法利用丰富的信息资源对客户需求潜力进行深度挖掘,特别是现有的或潜在的现金管理需求,来提供相应的现金管理服务。中小商业银行应该着手建立全面的客户综合贡献评价机制,使用客户信息系统对客户进行跟踪和分析。其次,是建立完善的现金管理业务考核和利益补偿机制。现金管理所服务的大型集团客户往往涉及不同地区和不同部门的横向业务协作,而目前国内商业银行在开展现金管理业务是强调“主办行为主,相关分行配合”的原则,依靠行政管理方式多于市场机制方式,缺乏以利益为导向的考核和利益补偿机制,造成业务发展中利益分配的不均衡,这在一定程度上也阻碍了现金管理服务的全面推广和深度发展。中小商业银行特别在向集团型客户提供现金管理服务方案时,必须要有良好的内部协调机制。
整合现有产品,提高银行综合竞争力。我国中小商业银行现有的现金管理产品,虽然已经具备了账户实时查询、资金实时划拨和初步的资金归集等基本功能,但离客户个性化、综合化的服务需求还有很大差距,比较优势不明显,且系统的功能也相对单一。为此,中小商业银行必须树立起以客户的综合化需求为基础、个性化需求为核心的现金管理服务理念,满足客户最优化的需要,着手解决以下两个问题:
第一,整合现有资源,完成对资金归集和现金池两大系统的升级改造,提升产品的整体功能。从现金归集方面来看,虽然较多商业银行原有的网上银行网络已经初步实现了集团母子公司之间、主账户与子账户之间的归集,但是由于现有系统不完善和研发力量薄弱等原因,导致现金池很多功能难以实现延伸和优化,客户需求不能得到有效满足,例如当客户实现全国范围收款时,没能得到付款方的信息;现有的小额支付系统已经开通跨行或跨地区现金归集时,而网上银行却一直没有实现等。因此,亟待整合现有资源,对原有系统进行升级改造,满足客户高层次现金管理的需求。
另外,在对现金池的管理方面:首先需要对现有产品进行有效地梳理整合,为客户提供多种多样的产品服务模式;其次,在保证实现各子账户的零余额管理的同时,还需逐步提供虚拟现金池、投融资服务、集团内部结算和外汇衍生工具等高层次现金管理产品。
第二,解决好产品管理分散和营销分散的问题。商业银行要充分利用现金管理这条主线,将低层次、低效益产品与电子银行、银行卡、供应链融资、风险管理等高层次业务进行有效整合和包装,集中力量做大、做强精品业务,使现金管理产品充分体现综合化、最优化和个性化的特点,从而全面提高中小商业银行的整体竞争力。
强化品牌建设,全面发掘市场机会。众所周知,开发一个新客户的成本是维护一个老客户的5~10倍,尤其一旦一家客户选定某一银行为其现金管理业务主要合作银行后,客户的大部分经营活动和财务管理都将依存这家银行,这也就是品牌忠实度问题。为更好地服务于优质客户,提升客户的忠诚度,中小商业银行整合相关产品和服务后,根据不同行业存在现金管理需求制定相关行业现金管理解决方案,加快打造极具市场冲击力的“强势品牌”,实现品牌增值和业务发展的良性互动,并要注意品牌营销全国统一策划,统一宣传渠道。
中小商业银行利用自身优势和地域优势,全面发掘市场机会,积极通过现金管理产品推介会、行业联谊会等方式,扩大成功案例影响面,打造强势品牌,同时善于把握渠道,选择合适的渠道宣传银行成功的现金管理服务案例,使宣传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如借助行业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进行宣传,举办企业高层财务人员财务管理研讨会,选取一家已接受银行现金管理服务的行业龙头,介绍使用现金管理服务后给企业带来的财务影响,并带动其他企业接受、认可并进而使用银行现金管理服务。
现金管理业务是一家银行综合实力的体现,在为银行带来稳定收益的同时,也是维系银企关系的重要纽带。中小商业银行需正视自身与国内外先进银行的差距,通过行业细分和产品细分的差异化发展策略,不断强化自身优势,才能在银行间的日趋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6. 3.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现金清分比例直至实现全额清分。
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采取(ABCD)等不同方式,提高付出现金清分比例直至实现全额清分。
7. 简述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的现状
现金管理业务的运作方式
目前,现金管理业务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协助企业对各地子公司、分公司、分账户的资金进行实时监控、统一调度和集中运作,提高企业的现金管理效率。
现金管理业务运作方式主要以下述几种为主:
(1)实体现金池
集团的多个成员单位的账户资金通过归集方式实际转移到一个指定的主账户上,实现资金的实时集中。
适合的企业为控制人具有高度控制权的民营企业或分公司性质的企业,如建筑企业等;
(2)虚拟子账户
实体账户作为主账户,下设若干个非实体账户作为附属账户,子账户的收入全额实时归集,需通过子账户支出时由主账户统一支付。
适合各类连锁门店类的企业,由母公司负责统一采购支付,子公司进行销售,为各个门店建立虚拟子账户,通过虚拟子账户实时归集各门店资金。
(3)虚拟账户
实体账户作为主账户,下设若干非实体账户作为簿记账户,在使用时针对收支款项的不同用途、不同部门、不同成员单位实现记账功能,以实现企业内部预算管理和利润划分要求。
适合行政事业单位或财政类客户:通过分部门、分用途虚拟账户等方式来实现内部利润分配和资金管理。
2、现金管理业务优势
(1)提高控制力。
集团企业通过现金管理产品建立了集中统一的资金管理系统,便于及时掌握成员企业的资金动态,实施有效监督,降低投资风险。
(2)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现金管理产品可实现24小时服务,企业集团能够及时调剂企业集团与成员企业以及成员企业之间的资金余缺,合理安排资金用途,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8. 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我国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与国外相比存在一些差距,在发展现金管理业务中回,存在一些问答题,主要有:
1.观念滞后,现金业务发展缓慢
2.现金管理业务品种数量不多,功能相对单一
3.缺乏"一站式"服务的现金管理理念,服务水平.
4.商业银行现金管理业务的现有技术运行落后,银企间业务处理系统帐务管理系统难以对接.
所以引进国外的先进经验来改变我国的现状.
9. 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存取现金业务应符合什么条件
应符合银监局的规定,取得金融许可证和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