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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办活期存款的金融机构

发布时间:2021-01-16 03:54:35

Ⅰ 银行是怎么收复利的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

为稳步推进利率市场化,维护正常的金融秩序,创造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人民银行按照利率改革和管理的要求对涉及人民币存、贷款计结息的有关文件规定进行了适当修改。现就修改内容通知如下:

一、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的存款计、结息规定

(一)金融机构的法定准备金存款和超额准备金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邮政汇兑资金在人民银行贷方余额执行超额准备金利率,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金融机构存款的计、结息规定

(一)个人活期存款按季结息,按结息日挂牌活期利率计息,每季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未到结息日清户时,按清户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利率计息到清户前一日止。

单位活期存款按日计息,按季结息,计息期间遇利率调整分段计息,每季度末月的20日为结息日。

(二)以现行的居民储蓄整存整取定期存款的期限档次和利率水平为标准,统一个人存款、单位存款的定期存款期限档次。

(三)除活期存款和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外,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活两便、存本取息、零存整取和整存零取等其他存款种类的计、结息规则,由开办业务的金融机构法人(农村信用社以县联社为单位),以不超过人民银行同期限档次存款利率上限为原则,自行制定并提前告知客户。

三、存贷款利率换算和计息公式

(一)人民币业务的利率换算公式为:

日利率(0/000)=年利率(%)÷360

月利率(‰)=年利率(%)÷12

Ⅱ 在分业经营的金融机构体系中,投资银行、储蓄银行和商业银行等银行机构是不是都可以使用支票的活期存款

这个问题本身几个概念有些模糊,投资银行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也不经回营结算业务所答以不存在对支票的处理(国内的投行业务除银行承担很小一部分外、证券等公司是投资银行业务的主要经营者)。国内所见的银行一般分为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如果从出资人和经营范围分,一般分为政策性银行、国有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社等。这些机构都可以吸收公众存款并办理结算业务。邮政储蓄银行较为特殊,原为邮政储蓄,后改为银行。支票是结算票据的一种,用于资金的支付。可以办理结算业务的银行都可以处理支票。

Ⅲ 建行活期储蓄利率%1.75是为什么活期不是都0.3吗

现在的利率不是降了吗,所以钱很少有人放银行了,都是拿来投资别的。

Ⅳ 招行转保证金和转活期有什么区别

1、顺序不同:活期转保证金是将活期资金转入股票账户,转活期是股票账户的资金转入活期账户。

2、取款状态不同:转活期是将保证金转一卡通活期账户,转活期账户后是可以取款,转保证金不能取款。

3、存款期限不同:转活期是不规定存款期限,可以随时存取的存款,保证金是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

4、机构不同:保证金是用于核算存入银行等金融机构各种保证金性质的存款,转活期是银行存款的一种。

(4)开办活期存款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注意事项:

1、不一定存期越长越划算:长期储蓄如果需要用到钱,办理了提前支取,虽然提前支取的部分会按照活期利率算利息,没支取的资金按照原来的利率来算利息,这样子会出现存期越长,投资者越吃亏的现象。

2、若投资者不需要用到钱财,便可将到期的存款和利息再次转存定期,循环周转的方法对于经常有意外收入和开支的家庭来说是非常有效的一种方法。

3、投资者要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真的不需要用到钱,就可以将钱存入定期,那样利息会比活期的利息多得多。

4、投资者应该考虑高信誉、安全性高、经营良好的银行,这样才能够使投资有所保障,使得存款比较安全。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招商银行一卡通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保证金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定活互转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活期存款

Ⅳ 在我国,外资银行分行为什么无权经营100万元以下的定期存款和活期存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对外开放和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和完善对外资金融机构的管理,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 (一)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以下简称外资银行); (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以下简称外国银行分行); (三)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以下简称合资银行); (四)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外资财务公司); (五)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以下简称合资财务公司)。 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地区,由国务院确定。

第三条 外资金融机构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不得损害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社会公共利益。 外资金融机构的正当经营活动和合法权益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保护。

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是管理和监督外资金融机构的主管机关;外资金融机构所在地区的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本地区外资金融机构进行日常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 设立与登记

第五条外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最低注册资本为3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外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最低注册资本为2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其实收资本不低于其注册资本的50%。 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其总行无偿拨给不少于1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的营运资金。

第六条 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为金融机构; (二)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三)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七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2年以上; (二)申请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200亿美元; (三)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八条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申请者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合资各方均为金融机构; (二)外国合资者在中国境内已经设立代表机构; (三)外国合资者提出设立申请前1年年末总资产不少于100亿美元; (四)外国合资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完善的金融监督管理制度。

第九条 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应当由申请者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拟设外资银行或者外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四) 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五)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 设立外国银行分行,应当由外国银行总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外国银行分行的名称,总行无偿拨给的营运资金数额,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的营业执照(副本); (三)申请者最近3年的年报; (四)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 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应当由合资各方共同向中国人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设立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申请书,其内容包括: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名称,合资各方名称,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额,合资各方出资比例,申请经营的业务种类等;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合资经营合同及拟设合资银行或者合资财务公司的章程; (四)申请者所在国家或者地区有关主管当局核发给合资各方的营业执照(副本 ); (五)合资各方最近3年的年报; (六)中国人民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二条 本条例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所列资料,除年报外,凡用外文书写的,应当附有中文译本。

第十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对设立外资金融机构的申请初步审查同意后,发给申请者正式申请表。申请者自提出设立申请之日起满90日未接到正式申请

Ⅵ 网上储蓄存款一直未成需24小时再存吗

如果存不了可以到实体银行去存钱,又安全又有保障。

Ⅶ 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区别主要在于是否吸收活期存款。

凹非银金融机构的区别不仅在于是否吸收活期存款,还有些其他的一些区别,比如说银行有放贷款的权利,非银机构是没有

Ⅷ 人民币单位存款管理办法的第二章

第九条单位定期存款的期限分三个月、半年、一年三个档次。起存金额1万元,多存不限。
第十条金融机构对单位定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款除外)。存款时单位须提交开户申请书、营业执照正本等,并预留印鉴。印鉴应包括单位财务专用章、单位法定代表人章(或主要负责人印章)和财会人员章。由接受存款的金融机构给存款单位开出“单位定期存款开户证实书”(以下简称“证实书”),证实书仅对存款单位开户证实,不得作为质押的权利凭证。
第十一条存款单位支取定期存款只能以转帐方式将存款转入其基本存款帐户,不得将定期存款用于结算或从定期存款帐户中提取现金。支取定期存款时,须出具证实书并提供预留印鉴,存款所在金融机构审核无误后为其办理支取手续,同时收回证实书。
第十二条单位定期存款在存期内按存款存入日挂牌公告的定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三条单位定期存款可以全部或部分提前支取,但只能提前支取一次。全部提前支取的,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部分提前支取的,提前支取的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如不低于起存金额由金融机构按原存期开具新的证实书,按原存款开户日挂牌公告的同档次定期存款利率计息;不足起存金额则予以清户。
第十四条单位定期存款到期不取,逾期部分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付利息。
第十五条金融机构办理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业务按照《大额可转让定期存单管理办法》执行。第三章单位活期存款、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及计息第十六条金融机构对单位活期存款实行帐户管理。金融机构和开立活期存款帐户的单位必须遵守《银行帐户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单位活期存款按结息日挂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计息,遇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第十八条金融机构开办单位通知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中国人民银行核准的通知存款章程。通知存款按支取日挂牌公告的同期同档次通知存款利息计息。
第十九条金融机构开办协定存款须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并遵守经人民银行核准的协定存款章程。协定存款利率由中国人民银行确定并公布。

Ⅸ 中国银行公司客户活期储蓄存款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中国银行公司客户活期储蓄存款适用对象,和国境内的企业、事内业、金融机容构、机关、部队、非法人企业组织、外国驻华机构、国内常驻机构和社会团体等单位均可开立人民币账户,办理人民币活期存款;满足外汇管理局规定的境内机构、驻华机构可开立外币账户,办理外币活期存款。
以上内容供您参考,最新业务变动请以中行官网公布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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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 银行存款的核算内容

1、为了核算和反映企业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的各种存款,企业会计制度规定,应设置"银行存款"科目,该科目的借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增加,贷方反映企业存款的减少。

期末借方余额,反映企业期末存款的余额。企业应严格按照制度的规定进行核算和管理,企业将款项存入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

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现金"等有关科目;提取和支出存款时,借记"现金"等有关科目,贷记"银行存款"科目。

2、"银行存款日记账"应按开户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种类等,分别设置,由出纳人员根据收付款凭证,按照业务的发展顺序逐笔登记,每日终了应结出余额。

"银行存款日记账"应定期与"银行对账单"核对,至少每月核对一次。月份终了,企业账面结余与银行对账单余额之间如有差额,必须逐笔查明原因进行处理,应按月编制"银行存款余调节表",调节相符。

(10)开办活期存款的金融机构扩展阅读:

清查

由于企业购销业务频繁,银行存款的数额 也随之频繁变动。企业应及时与银行核对账目,具体方法是将银行提供的对账单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逐笔进行核对。银行对账单上的余额,常与企业银行存款日记账余额不一致,其原因如下:

1、记账错误。企业或银行记账错误,如企业在几家银行同时开户,记账时可能发生银行之间串户错误,同样银行也可能把各种存款企业账目相互混淆。

2、未达账项。未达账项是指企业与银行之间由于双方记账时间不同而发生的一方已入账,另一方尚未入账的事项。

利息计算

与其他存款不同,活期存款利息按存入日的对应月对应日进行计算日期,其中,按每月30日,每年360日计算利息。例如:

1月1日存入,2月1日计算利息天数为30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30/360

1月15日存入,2月18日计算利息天数为33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33/360

1月15日存入,2月10日计算利息天数为25日,利息=活期存款利率×25/360

同时,与其他存款不同,是根据支取日的利率水平计算利息,活期存款利息随央行利率调整而及时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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