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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服务现状

发布时间:2021-01-16 09:32:28

❶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情况有哪些

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 ,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都是农村信回用社,只是资金充足答率高才改名叫商行或者合行,领导机构还是各省农村信用联社。目前国家规定可以在农村经营银行业务的只有农村信用社,邮政储蓄,农业银行。没有村镇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应该还有:小额贷款公司,担保公司,典当行,寄卖行,农村互助基金组织。

❷ 中美农村金融体系对比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党和国家越来越深刻认识到农村金融对于农业经济发展的重要性。本文首先对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及缺陷进行了归纳与总结;然后对美国农村金融体系从政策性农村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制度、农业保险3个方面进行了概述;最后,在对中美农村金融体系比较的基础上,得出了加大立法力度、完善组织体系、加强农业保险等3条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启示。
201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的一号文件又聚焦在农业、农村方面,在这份《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的重要文件中,“提高农村金融服务质量和水平”[1]是当前我国农村金融制度和体系建设的总体思路和方针。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而“农村金融是一个世界性的难题,它的复杂性不但来自于风险、成本和可持续性之间的矛盾,而且还来自于经济体制、制度和政策等方面的制约”。[2]而我国现行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对农村金融制度及结构的创新提出了必然要求。美国作为全球最发达的国家,已经具备了机制灵活、组织完善的农村金融体系,有效助推了其本国农村经济乃至整个社会经济的发展。借鉴美国农村金融体制的成功经验,将有助于推进我国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有效实现城市反哺农村、城乡经济统筹协调发展的宏伟目标。
一、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成及其缺陷
(一)我国农村金融机构的构成
经过近30年的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我国已基本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三位一体的,以正规金融机构为主导、以农村信用社为核心的农村金融体系,即通常所说的农村正规金融组织。”[3]此外,还有自然发育成长的民间借贷组织,即所说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构筑了正规金融机构和民间非正规金融机构共存的局面。
1、正规金融机构
正规金融机构主要是指接受银行监管部门监管的银行类金融机构及非银行类金融机构。在我国,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和农村信用社三大主要金融机构,形成了商业性金融、政策性金融和合作性金融共同分工合作的农村金融格局。
中国农业银行是我国最大的涉农商业银行,主要办理乡镇农村工商企业存贷款业务、农业存贷款业务和乡镇居民储蓄业务。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是我国农村金融领域唯一一家政策性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业政策性和经批准开办的涉农商业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性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农村信用社是为农业、农民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合作性金融机构,农村信用社也是一个与农业农户具有直接业务往来的农村正规金融机构。
农村邮政储蓄自1986年恢复代办储蓄业务以来,经过多年长足发展,现已成为全国覆盖城乡网点面最广、交易额最多的个人金融网络。其中有近60%的储蓄网点和近70%的汇兑网点分布在广大农村地区,市场占有率达9.64%,成为仅次于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社的第六储蓄大户[4].其他农村正规金融机构还包括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
2、非正规金融机构
“非正规金融亦称民间金融、地下金融,主要是泛指存在于个体、家庭、企业之间,在官方正式的金融体系之外进行的金融交易”[5].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
一是民间自由借贷。民间自由借贷是指无组织性的民间个人或企业间的借贷活动,是一种直接的借贷活动,也是最主要的民间融资形式。二是私人钱庄。钱庄是一种古老的非正规金融组织,改革开放以后,大量民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旺盛的资金需求,使以从事融资和高利贷的私人钱庄再次出现,并开始活跃起来。一般而言,钱庄的存贷款利率要大大高于商业银行。三是民间集资。主要是一些民营企业家希望对企业进行进一步的扩张,但在现行的金融体制下,他们的产业规范性、经营业绩通常还远远达不到向银行借贷或通过证券市场融资的标准,为了扩大生产,他们有时通过集资的方式获取资金。四是民间合会。这是一种基于血缘、地缘关系的带有互动、合作性质的自发性群众融资组织,在我国有着较为悠久历史。融资数额较大的合会多分布在商品经济较为发达的东南沿海地区。五是农村合作基金会。农村合作基金会是主要依赖于农户的资金注入的准正规金融组织。从性质上看,农村合作基金会并不属于真正意义上的金融机构,而属于一个社区性金融系统的补充形式。
(二)现行中国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
对农村金融体系的缺陷,我们可以看几个数据:“2008年我国整个涉农贷款余额将近7万亿,农户贷款的余额是15000亿,其中农户贷款去年新增大约2千多亿。”[6]而截至2009年6月末,“我国只有118家专门的农村金融机构(这其中不包括小额贷款公司),引入的资本还不到50亿元,吸收的存款只有130亿元,发放的农户贷款只有55亿元,给中小企业发放的贷款只有87亿元。”[7] 我们现在有2亿多的农户,真正能从正规金融机构得到信贷服务的大约只占1/3.
1、基层金融网点数量较少,覆盖率较低
1999年至今,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进行业务调整和重组,农业银行在进行商业化改造之后,将经营重心由农村转向城市,大规模撤销乡(镇)级以下营业网点,这一举措直接造成了我国农村金融网点整体数量的大幅度减少。新组建的邮政储蓄银行农村网点是在原邮政储蓄所的基础上选择部分网点改建,网点整体数量相对有限。农村信用社出于成本核算以及赢利动机的影响,也在逐步地将部分存款规模多年停滞不前、亏损严重的网点退出市场,网点总量呈逐步减少的态势。农业发展银行目前只在县级以上(含县级)建立分支机构,各乡镇不设立服务网点,网点数量相对稀少。由于以上原因,造成了农村金融服务网点整体数量相对较少,无法有效覆盖农村的每个乡镇,甚至在部分地区出现了金融服务空白。
2、金融产品和服务单一
目前,农村银行业金融服务网点业务品种还仅限于对公结算、居民储蓄以及银行卡业务,贷款业务也只开办了商户联保、个人小额贷款等小额信贷业务、个人存单质押业务,部分代收代付、代理保险、国债销售等中间业务,业务品种相对较少。农村信用社业务范围也同样体现在传统的存贷业务,农户小额、联保贷款等也只是在近几年才开始尝试,再之科技手段落后,刚刚实现电子化办公,金融服务品种、服务手段相对单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形成了以粮棉油贷款业务为主,农林牧副渔生产、加工转化及农业科技等新增业务领域为辅的业务范围,但业务品种仍旧有限。金融产品少、金融服务方式单一、金融服务质量和效率低下的情况,已严重不适应农村经济发展的需要。
3、农业保险难以适应农业的快速发展
在1994年农业保险市场化后,由于农业保险固有的赔付率高、回报率低等问题,使得商业保险公司纷纷对农业保险业务采取限制规模的措施以控制亏损,呈现出保费收入逐年大幅下降、险种逐渐减少、机构萎缩、承保深度不断降低的局面。农业保险的缺位,一定程度上提高了金融机构对农业、农村企业的风险评估,成为“惜贷”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不仅加剧了农村金融供给紧张的状况,而且严重制约了农业现代化和农村经济增长的进程。
二、美国农村金融体系
美国是世界上农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经过多年的发展,“美国已经形成了政策性、商业性、合作性金融机构并存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形成了功能完善的政府主导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体系、农村合作金融体系、农村商业性金融体系以及农村保险体系。”[8]
(一)政策性农村金融体系
美国根据《农业信贷法》建立了一个分工合理、配合协调的农业政策性金融制度,其主要功能是为农业生产和与农业有关的活动提供信贷资金支持和其他服务,并通过信贷活动,调节农业生产规模和发展方向,贯彻实施政府农业政策,控制农业发展规模等。这个体系主要包括农民家计局、农村电气化管理局、商业信贷公司和小企业管理局。
农民家计局是美国农业部的直属单位,目的是为了帮助广大贫困地区和低收入的农民解决收入短缺的问题,其信贷资金的主要来源是政府拨款和发行债券。农民家计局目前的职责有两个:一是提供贷款和担保,主要包括农场所有权贷款、经营支出贷款、农房建设贷款、水利开发和土壤保护贷款等,同时担保主要是对商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按农民家计局贷款计划向农民借款人发放的贷款提供有效担保,并补贴由此而产生的利差;二是改善农村基础条件,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一般来说,农民家计局的贷款期限较长、利率较低,贴息及其他方面的损失均由政府拨款弥补。
农村电气化管理局主要是为促进和改善农村公共设施和环境而设立的,是美国农业部的下属机构,主要职责是通过对农村电业合作社和农场等借款人发放贷款达到提高整体农村电气化水平的目的,其资金运用也是以贷款和担保为主。贷款期限可长达35年,利率极为优惠,年利率仅为2%。
商品信贷公司是美国农业部农业稳定保护局下属的一个公司组织,主要是为应对自然灾害和农业危机而设立的,其主要功能是管理实施价格和收入支持计划,进行价格支持,控制农业生产,避免因波动给农业生产者带来的不良影响,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商品信贷公司的资金全部由政府国库拨付,其资金运用形式主要是为农业生产提供贷款和支付补贴,资金主要用于无追索权贷款、灾害补贴、差额补贴,有追索权贷款。
建立于1953年的小企业管理局是由美国国会拨款建立的一个联邦政府贷款机构,专门为那些不能从其他正常渠道获得充足资金的小企业提供融资帮助,这里的小企业主要是指独立经营与农业生产有关的企业。
美国的政策性农村金融机构不但为农村居民提供各种基本的金融服务,还经常为农民提供各种咨询服务和技术指导,对农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教育和培训,以此帮助农民更快地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加农民收入。这些金融服务的提供,不但确保了贷款的及时回收,而且大大提高了政策性资金的利用效率,为贷款项目的成功运作提供了有力的保障。
(二)农村合作金融制度
美国农村合作金融体系主要由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合作银行、联邦土地银行及土地银行合作社三大系统组成,均是由联邦政府出资,采用自上而下的方式建立起来的,政府负责管理。其中,联邦中期信用银行是美国最重要的农业信用合作系统,其职能主要是解决农民中短期贷款难的问题。该系统由12家联邦中期信用银行组成。每一家银行下属都拥有众多的生产信用合作社,在生产信用合作社内部实行股权所有制,借款人必须拥有相当于借款总额5%-10%的合作社股金或参与权论证。联邦中期信用银行提供的中、短期贷款期限一般为1-7年,该系统主要资金来源包括自有资本、联邦农业债券以及向商业银行等借入的资金。联邦中期信用银行只对其下属的生产信用合作社发放贷款和贴现,而不直接对农场主贷款,也不经营一般银行业务,属于中间层。生产信用合作社从银行借得资金后,负责对农场主发放短期生产贷款,并承担相应的风险。与之相对应的便是联邦土地银行系统,它是由12个农业信用区的联邦土地银行及其下属的合作社共同组成,也实行股份所有制,贷款对象主要是个体农场主、农业生产者或与农业有关的借款人,而其下属的合作社一般不办理贷款发放具体事宜。主要提供长期贷款,贷款期限为法定的5-40年。每个合作社必须向联邦土地银行缴纳本社社员借款总额的5%股金,以此获得借款资格。因为实行的是合作社,所以银行股权归全体合作社所有,也间接地归全体借款者所有。联邦土地银行不办理短期贷款。
(三)美国的农业保险
美国现行的农业保险体系是以1938年颁布的《联邦作物保险法》为基础,逐步发展和完善起来的,主要包括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私营保险公司、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3个层次。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在中央政府及各州均有设立,主要负责制定全国性险种条款、控制各类风险,以及向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私营保险公司是具有经营农业保险资格的私营保险公司,遵循联邦农作物保险公司的各项规定具体开展农业保险业务,政府对私营保险公司提供强力的经营管理和保险费补贴。美国农业保险经过60多年的发展,已经形成了比较完备的农作物保险业务,主要有多种风险农作物保险、团体风险保险、收入保险、冰雹险及其它试办险种5个类别。农作物保险的代理人,主要负责销售保险单及具体业务的实施。
美国的农村金融经过多年的发展,已经建立了包括政策性金融、合作性金融和商业性金融以及农业保险在内的全方位多层次、成熟完备、分工合理的农村金融体制。基本特征是以强大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和个人信贷为基础,以合作金融的农业信贷系统为主导,以农业保险为保障的大格局。多种农村金融机构分工协作、互相配合,不仅形成了庞大复杂的农村金融制度,而且较好地适应了美国的国情,较快地促进了农村经济的发展。
三、美国农村金融体系对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启示
(一)用立法手段保障农村金融对农业发展的金融支持
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任何经济活动都需要法律的保证和规范。美国不但在创建农村金融制度的过程中,十分注重以健全的法律法规为农村金融的发展提供良好的法律环境,还在出台各种优惠措施支持农业发展的过程中,都通过立法形式来推动农村金融组织体系的建设,如美国依据1916年的《联邦农业贷款法案》建立了联邦土地银行系统。我们可以看到,当今世界各国都通过健全完善的法律法规体系规范农村金融组织的业务行为,用立法手段规定农村金融机构对农业发展应该承担的责任。与此同时,农村金融的快速、健康发展也促进了农村金融法律和政策体系的进一步完善,两者相互促进,良性循环。
(二)政府要大力引导,完善农村金融组织体系
从美国来看,政府的扶持和引导是健全、完备农村金融体系的重要保证。为了农村金融体系的正常运作,政府可以在资金扶持、财政税收、有差别的存款准备金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以刺激农村金融体系的建立。
当前,我国要继续发挥农信社主力军作用,农村信用社要充分利用原有的资源优势,按照立足县域、服务“三农”的原则,按照股份制方向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支持引进战略投资者并择机上市融资,鼓励投资、收购、兼并重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科学的资本补充机制和不良贷款的防控机制,努力把农村信用社建成资本充足、内控严密、运营安全、服务优质、效益良好、具有创新能力和竞争力的现代化银行。要加强政府对农村信用社改革的支持力度,充分运用货币、财税、监管等政策,为农村信用社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促进农村信用社的健康发展。
要充分发挥中国农业银行顺利完成股份制改造的有利契机,在稳定县域机构和业务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其在县域的资金、网络和专业等方面的优势,加大对农村中小企业、农户的信贷扶持力度,努力将中国农业银行打造成为商业银行服务“三农”的支柱和骨干。邮政储蓄银行要充分利用原有网络资源优势,积极开展适合“三农”需求特点的各类信贷业务,不断加强和完善内控风险管控能力,积极扩大涉农业务范围,扩大信贷投放规模,逐步发展成为与农村信用社相比拟的农村金融服务机构。积极鼓励和支持各类商业银行以发起组建村镇银行等方式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立中小企业专营服务机构,加大对农村金融的服务力度。
要大力培育各类新型农村金融机构。中央2010年一号文件中指出:“加快培育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有序发展小额贷款组织,引导社会资金投资设立适应”三农“需要的各类新型金融组织。抓紧制定对偏远地区新设农村金融机构费用补贴等办法,确保3年内消除基础金融服务空白乡镇。”[9]要不断调整、完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市场准入政策,完善相关配套机制,因地制宜、大胆创新、勇于探索在全国范围内大规模建立符合“三农”经济特点,促进“三农”经济发展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弥补农村金融服务的不足。同时,鼓励和支持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多种渠道和方式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不断改善和提高农村金融机构覆盖度,完善农村金融体系,提升农村整体金融服务水平。
(三)加快农业保险体系建设
中央2010年一号文件中指出:“积极扩大农业保险保费补贴的品种和区域覆盖范围,加大中央财政对中西部地区保费补贴力度。鼓励各地对特色农业、农房等保险进行保费补贴。发展农村小额保险。健全农业再保险体系,建立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10]
我国应加强政策性保险公司的建设。由国家出资建设农业再保险公司,为商业保险公司、专业农险公司和各类新型农村保险机构提供再保险服务;强化国有控股商业保险公司的支农责任,加大其对县域乡镇保险发展的支持力度;进一步发挥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安华农业保险公司、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和国元农业保险公司等专业性农业保险公司服务“三农”的作用;引导农民、农村中小企业出资设立适合“三农”特点的村镇保险公司、农村保险互助合作社等新型农村保险机构,鼓励支持各类保险公司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建设多形式、多层次、多主体的中国农业保险体系。
注释:
[1][9] [10]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大统筹城乡发展力度,进一步夯实农业农村发展基础的若干意见[Z].2009—12—31.
[2]项俊波。2009中国农村金融论坛开幕致辞[J].农村金融研究,2009,(11):6.
[3][5]曹佃军。农村金融服务现状及发展研究 [D].山东大学,2009.
[4]数据来源:中国金融网。
[6][7]韩俊。建立普惠型农村金融体系[J].农村金融研究,2009,(11):28.
[8]王成军。农村金融体制的国际比较与借鉴[D].吉林大学,2009.

❸ 关于农村金融体系改革论文的文献综述怎么写啊

农村金融体系研究的文献综述
国外研究现状
国际上关于农村金融、金融体系的研究贯穿于整个西方国家农业现代化的发
展过程,到这些国家的农业现代化基本实现以后,其农村金融体系也相对健全,
并与城市金融融为一体。
1.农业的特点
马克思曾对农业的特点作过精辟的论述:“农业劳动是其他一切劳动独立存
在的自然基础或前提”,“超过劳动者个人需要的农业劳动生产率,是一切社会(发
展或进步)的基础”曰,但是农业作为“经济的再生产过程,不管它的特殊社会性
质如何,在这个部门(农业)内,总是同一个自然的再生产过程价值在一起[8]……
在所有生产中都有再生产:但是,这种同生产联系的再生产只有农业刁‘是与自然
的再生产是一致的’,[9]。农业再生产过程的这种特殊性,使得农业再生产过程中
对自然条件形成强度依赖,这也成为传统农业弱质的根源。
尽管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将来有可能用工业的方法来生产并提供人类生存
所需要的食物,但农业作为人类社会的生存之途具有不可替代性,农业是一切社
会分工和社会发展的先决条件。实践证明,农业劳动生产率越高,农业剩余劳动
或剩余产品就越多,就越能支撑工业和其他部门的发展,因而农业是现代经济社
会的产业之母。
2.农业与经济发展的关系
美国学者刘易斯理论开创了二元经济研究的基本范式。二元经济是当代世界
许多国家工业化进程中的普遍现象,它是指发展中国家国民经济中现代部门和传
统部门并存的状况,即:现代城市工业经济部门与传统农业经济部门的并存。在
劳动力无限供给条件下两大部门工资率的巨大差异成为农村剩余劳动力向城市
转移的拉力,最终实现全部转移。之后的乔根森认为,只有农业发展了,农业部
门才有可能向工业部门提供追加劳动力;工业发展不取决于资本规模的大小,而硕士学位论文: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改革的探讨
取决于有没有农业剩余。农业在经济发展过程中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农业发展
能推动“二元经济”从一个发展阶段到更高的发展阶段,农业落后必然使“二元经
济”的发展出现倒退110]。
3.金融发展与经济发展关系的研究
戈德.史密斯在1969年出版的《金融结构与金融发展》一书中论证了金融结
构与经济增长之间存在密切的正相关性,提出“金融相关比率”(FIR)概念,得
出“金融相关比率越高,金融发展水平就越高,从而经济增长率就越高”[l’]的基本
结论。金融发展不仅包括金融增长,表现为金融工具、金融机构规模数量的扩张,
而且还包括金融的分化,即金融功能的细化和金融结构的优化。这样,金融才能
发挥其促进经济发展的作用。否则,金融不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就会抑制经济
的发展。20世纪70年代美国斯坦福大学教授.RI.麦金农(Ronard.LMkcinon)和另一
位经济学家.ES.肖(Edwad.S.Shwa)认为,发展中国家存在着“金融抑制”,它反
映为政府过分地干预金融,实行信用配给,人为地压低利率、汇率,使两者不能
真实地反映资金和外汇的供求,而政府又不能有效地控制通货膨胀,结果造成金
融与经济发展的恶性循环;金融制度的落后阻碍经济发展,而经济停滞或落后又
制约着金融制度的发展。要解除“金融压制”,就必须“金融深化”,即减少政府对
金融的过分干预,利用市场调动人们储蓄与投资的积极性汇’21。其途径是放松对
利率和汇率的管制。放松对利率的管制,使实际利率成为正数或者说有利于强化
实际利率,有利于增加国内储蓄。在人们储蓄增加的基础上,麦金农认为在发达
国家,可通过市场让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发生“替代效应”,但发展中国家金融市
场不发达,要让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发生“替代效应”,必须发展金融市场,具体
地说就是要发展金融机构和增加融资工具。但.ES.肖认为,金融资产与实物资产
不存在“替代效应”,因为货币不是财富而是债务,货币对经济的作用是降低交易
成本,提高效率,增加收入,促进储蓄转化为投资[3l]。尽管如此,他们都共同
主张强化金融中介的作用,特别是提高利率。他们认为,更高的、正常的实际利
率对储蓄和投资都有刺激作用。金融中介作用的加强,会降低对外债和外援的依赖。此外,由于放松管制,民间金融机构也能适应对金融服务需求的增长而发展。
金融体系和经济发展之间将会出现良性循环局面。但是大多数发展中国家都忽视
了农村金融部门的作用,对农村金融采取了金融压抑的政策,即通过把名义利率

❹ 当前我国农村金融的现状分析

对于农村金融体系而言,最重要的功能是把农村剩余资金转化为农村储蓄,再把农村储蓄转化为农村投资。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比较成功的把农村剩余资金转化为储蓄,农村储蓄在向农村投资转化过程中受阻,农村较多的资金流出农村。因此,目前我国农村金融面临的最大问题是农村资金的外流。闲置资金转化为农村储蓄的现状,我国农民储蓄率高,我国农民具有较强的储蓄能力较高的储蓄率较大的储蓄额,这是农村金融机构能够吸收大量存款的根本原因,为农村资金外流奠定了基础,提供了可能。农村储蓄转化为农村投资主要表现为贷款,从农业得到的贷款与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及其不相称。虽然我国农村贷款有了较大幅度的增加,但是与农业对国民经济的贡献和其他产业的到的贷款相比,支持率偏低。

改革开放三十年过去了,农业贷款的相对份额不但没有得到任何改善,而且呈现不断扩大的趋势。没有充分发挥农村金融体系对农业的应有的支持,我国农业贷款仍有巨大的潜力。农村存款大于贷款,农村存款与农村贷款不仅差额越来越大其增长速度明显加快,存贷款额逐年增大资金外流严重。相对于工业城市居民城市,农业比较利益低下,农民收入低,农村居住分散交通不便捷,造成对农业农户及农村企业的贷款无利可图,甚至亏损,一些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无法延伸到偏远的农村,甚至从广大农村地区撤出,导致农村金融发展十分缓慢。

目前我国金融体系缺乏足够规避农业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机制。由于农业经常面临巨大的自然风险和变化多端的市场风险,如果没有相应的规避机制或者规避机制不健全,往往是农业生产者及其有关参与者不得不面临巨大的难以承受的自然和市场风险。出于理性的选择,有关的农业参与者会减少对农业的投入,农村金融机构也相应的减少了对农业的贷款。农村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使得农村金融机构难以了解农村企业和个人的资信情况,导致农村信贷过程中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等机会主义盛行,农村金融机构惜贷严重,大量资金流向城市和工业。农村金融机构规模小风险大,储蓄存款向大银行集中的现象比较突出,制约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的发展也导致大量农村资金外流。

❺ 我国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建设发展状况怎样

农村金融基础服务体系建设取得重大进展。①推动农村地区信用体系建设。截至版2007年底,全国已建立农户信权用档案7400多万户,评定信用农户5000多万户,金融机构对已建立信用档案的3900多万农户累计发放贷款9700多亿元,贷款余额4800多亿元。②农村地区支付体系建设逐步完善。吸收了符合条件的农村信用社加入大额支付系统和小额支付系统;设立了农村信用社资金清算中心,专门办理农村信用社汇兑和银行汇票清算业务;鼓励商业银行代理农村信用社的支付结算业务;协调各地农村信用联社加快开发和健全省内农村信用社通汇系统,增强农村信用社的结算功能等。③2005年开始试点的农民工银行卡特色服务,有效解决了农民工返乡携带大量现金的资金安全问题。

❻ 农村金融体系的改革

农村金融体系问题研究

[摘要]农村金融问题是近些年理论界、政府及社会各界关注的焦点之一。文章从农村金融机构体系、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农村金融服务体系、农村金融监管体系和农村金融生态环境五个方面全面地分析了当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中存在的问题,最后有针对性地提出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加快农村金融机构改革和职能定位,加强农村金融产品创新,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等政策建议。
[关键词]农村金融机构;农村金融市场;农村金融生态;普惠制农村金融
一、问题的提出

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农村金融体系不断地进行着改革。2004年以来,先后有8个金融文件对农村金融改革进行了部署和安排,分别是2004—2009年每年的中央一号文件,2007年的中央三号文件及2009年十七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推进农村改革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的农村金融改革部分。
农村金融问题也是理论界关注的焦点问题之一。严瑞珍、刘淑贞(2003)从国有商业银行从农村的退出的视角分析农村金融体系的重建,宋艳林、刘小玲(2004)和李锋(2004)从金融抑制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重构,周天勇(2004)从“三农”特点人手提出创新农村金融体系,姚翟军(2006)、李喜梅(2006)基于“金融功能观”的视角分析如何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周立(2005)分析和研究中国农村金融体系发展逻辑,丛丹阳(2005)、王晓云(2005)从功能定位与战略调整的角度分析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完善,吴晓灵(2006)从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角度提出如何完善农村金融服务体系,温铁军、姜柏林(2007)从把合作金融还给农民的角度提出重构“服务三农的农村金融体系”的建议。除此之外,杜晓山、焦瑾璞、高伟、韩俊、何广文、吴晓灵等都对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构建进行了大量的研究。虽然已取得了一些积极的成效,但到目前为止我国农村金融改革仍然滞后、农村金融体系仍不完善。

二、目前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一)农村金融机构体系不健全
现行农村金融机构体系是以农村信用社为主体,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辅助,以邮政储蓄银行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贷款公司)为补充。这种机构体系总体来看较合理,但各金融机构在产权关系、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等方面仍存在一些问题。
1.农村信用社
一是管理体制不合理。具体表现为:一方面,省级联社政企合一的性质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一致。省级联社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从而具有企业的性质;同时又是省政府的行业管理机构(正厅级单位),故其具有政企的双重属性。从现实运行上看,省级联社的高级管理人员基本上均由省政府任命,从而形成了省政府的行政权力对其所有者权力的一种“替代”。就这一点而言,这与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则不吻合。另一方面,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之间关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省级联社与下级联社的关系主要表现在股权和控制权两个方面,从股权关系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下而上的持股关系;而从控制权来看,信用社之间是自上而下的控制权。这种制度设计与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股权与控制权的配置相违背。
二是产权制度不健全。具体表现为:一方面,没有形成“权、责、利相称”机制。目前入股农信社的社员,入股的目的要么是为了得到稳定的股金分红,要么是为了得到信用社的优惠贷款,但他们并不关心信用社的法人治理结构是否真正转变,而最终风险基本由政府承担。另一方面,股权结构非农化倾向严重。很多地方在农村信用社的增资扩股改革中,对股东既没有身份要求,也没有社区范围限定,法人、职工、国家公职人员持有的股份明显增加,农民被边缘化。股权结构的非农化易导致农村信用社经营方向的非农化。
三是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主要表现为农村信用社在形式上具有由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共同构架的“三会”制度构成的法人治理结构,但其法人治理有其“形”无其“神”。由于许多农村信用社所有权虚置,导致社员代表大会流于形式;由于理事会成员素质普遍不高、外部理事特别是企业法人理事和自然人理事的贷款问题、理事会议制度不完善等原因,理事会很难真正执行其作为农村信用社社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和决策监督机构的职能;此外,监事会也没能真正发挥各项监督作用。
2.中国农业银行
一是机构大量收缩。自从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农行开始大幅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至2007年初只有60%的网点、51%的员工、42%的存款、35%的贷款分布在县域范围内,与农村社会经济的发展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不断增加是背道而驰的。钟笑寒,汤荔(2005)构建信息模型分析认为,农村金融机构的收缩主要是农业银行农村机构的收入对农村信贷市场的影响,研究表明:农村信贷市场受到了农村金融机构收缩带来的负面影响。二是产权主体虚化、法人地位残缺。国家与农业银行财产权益缺乏真正的利益关联,银行经营者缺乏追逐利益的内在动机,政府对经营者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激励机制。此外,地方政府对农业银行的人事、业务经营等方面仍有许多行政干预。
3.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一是经营非效益化倾向严重。由于经营观念陈旧,经营意识淡漠以及地方政府的干预,导致经营中不太注重成本核算,致使业务运行成本较高。二是经营核算考核机制的有效性有待提高,各项经营管理指标设置的有效性和科学性需要完善和改变。三是风险防范机制不健全,业务管理机制非科学化,内部管理机制不规范,各项规章制度不完善,执行不严格、不彻底。四是内控非刚性,自我约束力不强。五是激励约束机制不健全,活力不足,创新、开拓精神欠缺。六是缺乏现代信息技术支撑。
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一是股权结构单一,公司治理结构很难发挥应有的效能。虽然邮政储蓄银行已经成立,但是邮政储蓄银行由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全资所有。现代公司治理结构是建立在股权透明和股权多元化基础之上的,而股权结构过于单一将会影响董事会、监事会职能作用的发挥。二是风险管理缺失,表现为风险管理的理念还不到位,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重视不够,缺乏实施不同业务、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化管理;风险管理信息系统建设严重滞后,风险管理所需要的大量业务信息缺失。三是人员素质还偏低。据调查,某市邮储银行共有员工667

名,其中:大专以上学历的共有238名(占比35.6%),具有中级职称仅12名(占比1.8%),这两项占比远低于其它各大商业银行。
5.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一是数量不足。截至2009年6月末,全国已有118家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开业,然而这一数量与农村金融的供求缺口相比还显得有些不足。二是结算渠道不畅。比如目前绝大多数村镇银行的结算渠道不是直接与当地人民银行对接,而是通过其他的金融机构代理,势必给人民银行监测其资金流动带来困难,也无法控制其流动性风险。三是经营人才匮乏。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由于规模小,工作环境欠佳,难以吸引合格的金融人才。

(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存在缺陷
现行农村金融市场体系以农村信贷市场为主,同时还包括规模较小的农村资本市场和农业保险市场。
1.农村信贷市场
一是农村信用社形成垄断,农村信贷市场缺乏竞争。由于近些年国有商业银行的大规模机构收缩,农村信用社逐渐成为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主体,在农村信贷市场中占据了垄断地位。如果将“三农”贷款局限于农业、乡镇及收购贷款三类,据统计2005年农信社贷款占50.96%,农发行占27.84%,农行占12.97%;其中,农信社贷款占所有农业贷款的8l.78%,乡镇贷款的58.52%;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占农户正式渠道贷款的71.8%。农村信用社垄断的形成并非农村信贷市场各利益主体激烈竞争的结果,而是由于国有商业银行纷纷退出农村市场的结果。
二是贷款利率定价不合理。具体表现如下:第一,农村信用社的贷款利率上限还存在,而在农村地区的商业银行则已经取消了贷款利率上限,这样就存在政策歧视问题,也与市场经济原则不相符合。第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还受到严格管制,从而缺乏实行风险定价的机会。
2.农村资本市场
农村资本市场发展滞后。具体表现为农业板块上市公司占整个市场的比重大大落后于农业在GDP中的比重。比如:2006年我国农业的国内生产总值为2.48万亿元,占全国C,DP的比例为11.80%,而截至2006年12月31日,我国农、林、牧、渔业上市公司的总市值仅为740亿元,占A股市场10.4万亿元市值的比重仅为0.71%。很显然,资本市场对农业发展的贡献度远远低于农业发展对国民经济发展的贡献程度,从而说明资本市场没有给农业的发展提供足够的支持。
3.农业保险市场
农业保险市场发展缓慢,其主要表现在农业风险日趋严重而农业风险保障却在减少。据统计,20世纪90年代,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额年平均达1747亿元,近年来自然灾害损失更是呈上升趋势,2005年我国自然灾害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甚至高达2042.1亿元。然而由于农业保险承保的风险发生的概率高,损失巨大而且覆盖面广,因此,保险公司的赔付率也相对更高,追逐利润的天性使得作为商业公司的保险公司不愿过多涉足农村保险。据统计,农业保险承保面占可保面的比由1992年的约5%下降到2004年的不足2%;农业保险赔偿金额从1992年的8.1亿元下降到2004年的3.0亿元。虽然近些年,随着中央政府及社会各界对农业保险关注度的不断提升,加之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为主要内容的政府大力支持,农业保险承保面、保费收入及保险赔偿金额都得到了大幅提升,但与农村经济发展对农业保险的潜在需求相比还有些不足。

(三)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
农村金融服务体系不完善主要表现为服务范围过窄、总量不足、品种有限、结构不合理。比如,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虽然近些年业务品种有所增加,但仍然主要是专注于粮棉油流通领域的政策性贷款;农村信用社的业务基本还停留在中国传统银行业的存、贷、汇三种基本业务上,近些年银行业发展的新兴业务基本上没有开展;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严重,据杨兆廷(2009)测算,从1998~2006年我国农村金融供求缺口从5397.50亿元增加到13002.03亿元,且仍然还有不断增大的趋势。

(四)农村金融监管体系不完备
目前,我国虽然己经初步建立起一个分工负责、相对独立的金融监管体系,但从审慎性风险监管和农村金融市场发展的实际情况来看,至少还存在以下几个方面的缺陷。首先,风险主体缺位,难以实现监管的全面有效。其次,农村金融监管目标错位,使得外部监管职能难以发挥应有作用。再次,监管理念落后,监管内容陈旧,监管效率低下。我国农村金融监管理念基本上还停留在机构设立、业务审批和合规性检查阶段,而非现代意义上的金融监管。比如现有的农村金融监管组织体系对农村信用社日常经营活动的风险和合规性监管不够。最后,监管法规标准、监管方式和技术手段不适应市场监管要求。

(五)农村金融生态环境欠佳
具体表现在如下几个方面,一是法律建设不完善,对失信者缺乏有力的惩罚机制;二是有关农村金融的行政和中介机构服务水平不高,而且收费高,“三农”融资成本高,比如客户在办理房地产抵押时,有关地产评估和登记的费用达2%~6%。而且金融机构在处置抵押资产时,各项费用也很高;三是农村征信体系建设严重滞后,社会信用服务的市场化程度较低。

三、完善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支持力度,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加大政府支持力度,其核心是打破原来只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才能提供政策性金融的局面,让所有的农村金融机构开展的支农业务都可以享受到一定的税收等各种优惠政策,并逐步建立普惠制农村金融。普惠制农村金融的构建主要是基于以下理由:由于农村信贷市场的信息不对称,农村金融需求数额较小、层次较多和农业风险性较高等特点,导致了以效益为生命的农村金融机构的有效金融供给不足;而解决这些问题需要这样的思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财政实力的不断增强,出于解决“三农”问题和粮食安全战略考虑,加大农村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持是当前政府义不容辞的责任,而农村金融是现代农村经济的核心,所以当前为了大力发展农村金融、不断增加农村金融的有效供给,应该逐步构建普惠制农村金融。

(二)加快农村金融机构的改革和职能定位
第一,继续推进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革,改变现在僵化的信贷管理体制,其省级机构应合理向下级机构授权授信,发挥基础设施建设、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融资主渠道作用。第二,完善农业发展银行的经营机制并扩大其业务范围。农业发展银行在确保政策性农副产品收购的同时,还应增加对农业综合开发、农田水利基本建设、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农业科研开发与科技推广的资金投入。第三,改善农村信用社的现行管理体制、健全产权制度、完善公司治理结构,继续发挥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支农主力军的作用,坚持为“三农”服务的宗旨不动摇,重点支持农业结构调整和专业户、专 业村的发展。第四,加强邮政储蓄银行的风险管理、完善内控机制、努力提高员工素质,并扩大其业务范围。邮政储蓄银行在试点小额贷款成功的基础上,逐步开展抵押贷款、保证贷款等业务。第五,加大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试点力度并尽快出台配套措施。

(三)大力发展资本市场
第一,尽快出台推动农业企业步入上市进程的政策。根据“国九条”和“非公36条”的精神,农业主管部门和农业大省的政府部门要出台扶持农业企业上市政策,使企业尽快做大做强,从而带动一批相关企业的发展。第二,发展农业产业投资基金。投资基金具有风险共担、收益共享的优势,能较好地满足创业企业早期的资金需要,对于中小企业的发展能够发挥重要的作用。在高科技领域和基础设施领域,我国的风险和产业投资基金已经有了较大的发展。但农业产业往往伴随着较大的自然风险,对民间资本吸引力较弱,因此,政府需要出台扶持政策,发展民间资本与政府共同参与的农业产业投资基金。

(四)加快推进农业保险的发展
鉴于农业保险成本高、风险大、收益差,为推进农业政策保险的起步,可以通过政府的适当补贴和政策优惠,吸引和鼓励社会各方力量投资设立农业保险机构。建议中央财政出资建立中央级农业救灾保险基金;探索将农村财产险、寿险和农业生产的政策性保险合并经营,用财产险和寿险的盈余,适当补贴生产保险的不足,实现险种的搭配互补;鼓励地方政府、农业大企业、社区集体经济组织、农民个人各出一点资金,各级政府补一点资金的办法办保险;对经办农业政策性保险的保险机构适当减免所得税;对农业政策性保险实施再保险。在发展政策性保险业务的同时,同样通过一定的税收优惠,鼓励发展投资主体多渠道、经营主体多样化的农业保险机构,并鼓励引入外资保险公司开办农业保险业务。

(五)加强农村金融产品的创新
具体可以在农村金融信贷产品、农村存款业务及农村金融服务方式上实施创新。例如农村金融信贷品种可以进行如下创新。农业银行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可举办“企业+协会+基地+农户”的“订单农业”贷款,创办票据贴现、项目融资、科研贷款、订单贷款等;农业发展银行在农村公共事业贷款上,创办“信用共同体”贷款;农村信用社要在小额贷款和联保贷款的基础上,开办农村公职人员为农户保证贷款。随着《物权法》的实施,扩大农户和农村中小企业以动产和不动产抵(质)押贷款范围,可创办仓单质押贷款、滩涂承包经营权和林业资源抵押贷款、农民住房贷款、农民外出务工和回乡创业贷款等。

(六)加快农村利率市场化改革
一方面要端正思想认识,走出理论误区。要纠正“农村利率越低越好”、“低利率就是对农民的支持”、“低利率才能让城乡人民用得起贷款”等诸如此类的错误认识。涉农贷款应在利率覆盖风险的原则下进行,即借贷利率要能覆盖贷款业务的全部成本。另一方面应尽快明确在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互助资金组织等领域取消贷款利率的上限规定。

(七)完善农村金融监管体系
一方面,要改进监管理念,完善监管技术,提升监管质量和效率,充实监管力量。另一方面,中央银行要根据有关金融法律法规,加强对农村金融市场的监管,以维护其良好的运作,并促使农村金融机构建立健全内控制度。

(八)优化农村金融生态环境
一是强化法制建设,夯实金融生态的制度基础。首先,尽快修订完善《破产法》《刑法》《担保法》《物权法》等法律法规,严肃追究恶意逃废债务的自然人和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刑事责任。其次,在《商业银行法》的基础上,针对农村金融发展实际,尽快制定出台《农村合作金融法》等农村金融法律法规。最后,要大力推行依法行政,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大力支持司法公正,保障政府信用,杜绝不应有的行政干预。
二是完善征信体系,优化金融生态的信用环境。首先,要综合运用法律、经济、宣传、舆论监督等手段,建立和完善社会信用的正向激励和逆向惩戒机制。其次,要广泛开展企业信用评级和信用乡镇、信用村、信用社区、信用户、信用企业建设,进一步营造重信用、讲诚信的社会风气。再次,要加快对工商、税务、公安、银行等部门的信用信息资源联网步伐,推进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建设,实现社会信用信息资源共享。

❼ 改进我国农村金融服务体系的思考

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

银监发〔2006〕90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北京、上海农村商业银行,天津农村合作银行,银监会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为解决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网点覆盖率低、金融供给不足、竞争不充分等问题,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按照商业可持续原则,适度调整和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降低准入门槛,强化监管约束,加大政策支持,促进农村地区形成投资多元、种类多样、覆盖全面、治理灵活、服务高效的银行业金融服务体系,以更好地改进和加强农村金融服务,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现就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

一、适用范围和原则

本意见适用于中西部、东北和海南省的县(市)及县(市)以下地区,以及其他省(区、市)的国定贫困县和省定贫困县(以下统称农村地区)。

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调整涉及面广,要积极、稳妥地开展这项工作,按照“先试点,后推开;先中西部,后内地;先努力解决服务空白问题,后解决竞争不充分问题”的原则和步骤,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完善办法,稳步推开。首批试点选择在四川、青海、甘肃、内蒙古、吉林、湖北6省(区)的农村地区开展。

二、准入政策调整和放宽的具体内容

(一)放开准入资本范围。积极支持和引导境内外银行资本、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投资、收购、新设以下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一是鼓励各类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主要为当地农户提供金融服务的村镇银行。二是农村地区的农民和农村小企业也可按照自愿原则,发起设立为入股社员服务、实行社员民主管理的社区性信用合作组织。三是鼓励境内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四是支持各类资本参股、收购、重组现有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可将管理相对规范、业务量较大的信用代办站改造为银行业金融机构。五是支持专业经验丰富、经营业绩良好、内控管理能力强的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到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鼓励现有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在本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和行政村增设分支机构。

上述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总部原则上设在农村地区,也可以设在大中城市,但其具备贷款服务功能的营业网点只能设在县(市)或县(市)以下的乡(镇)和行政村。农村地区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尤其是新设立的机构,其金融服务必须能够覆盖机构所在地辖内的乡(镇)或行政村。

对在农村地区设立机构的申请,监管机构可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审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农村地区设立分支机构,且开展实质性贷款活动的,不占用其年度分支机构设置规划指标,并可同时在发达地区优先增设分支机构;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在大中城市新设立分支机构的,原则上应在新设机构所在地辖内的县(市)、乡(镇)或行政村也相应设立分支机构。

(二)调低注册资本,取消营运资金限制。根据农村地区金融服务规模及业务复杂程度,合理确定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注册资本。一是在县(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在乡(镇)设立的村镇银行,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万元。二是在乡(镇)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万元;在行政村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万元。三是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银行设立的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四是适当降低农村地区现有银行业金融机构通过合并、重组、改制方式设立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注册资本,其中,农村合作银行的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1000万元,以县(市)为单位实施统一法人的机构,其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300万元。

取消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对在县(市)、乡(镇)、行政村设立分支机构拨付营运资金的限额及相关比例的限制。

(三)调整投资人资格,放宽境内投资人持股比例。适当调整境内企业法人向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投资入股的条件。境内企业法人应具备良好诚信记录、上一年度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10%以上(合并会计报表口径)、资金来源合法等条件。

资产规模超过人民币50亿元,且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以及不良资产率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符合监管要求的境内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可以在农村地区设立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

村镇银行应采取发起方式设立,且应有1家以上(含1家)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适度提高境内投资人入股农村地区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持股比例。其中,单一境内银行业金融机构持股比例不得低于20%,单一自然人持股比例、单一其他非银行企业法人及其关联方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10%。任何单位或个人持有村镇银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总额5%以上的,应当事先经监管机构批准。

(四)放宽业务准入条件与范围。在成本可算、风险可控的前提下,积极支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各类银行业务,提供标准化的银行产品与服务。鼓励并扶持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符合当地客户合理需求的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农村地区银行业法人机构的具体业务准入实行区别对待,因地制宜,由当地监管机构根据其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结果予以审批。

充分利用商业化网络销售政策性金融产品。在农村地区特别是老少边穷地区,要充分发挥政策性银行的作用。在不增设机构网点和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政策性银行要逐步加大对农村地区的金融服务力度,加大信贷投入。鼓励政策性银行在农村地区开展业务,并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等价有偿、优势互补原则基础上,与商业性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业务合作,适当拓展业务空间,加大政策性金融支农服务力度。

鼓励大型商业银行创造条件在农村地区设置ATM机,并根据农户、农村经济组织的信用状况向其发行银行卡。支持符合条件的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办银行卡业务。

(五)调整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准入资格。一是村镇银行的董事应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知识、经验及能力,其董事长、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从事银行业工作5年以上,或者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银行业工作2年以上)的工作经验,具备大专以上(含大专)学历。二是在乡(镇)、行政村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其高级管理人员应具备高中或中专以上(含高中或中专)学历。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负责人,由其投资人自行决定,事后报备当地监管机构。四是取消在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行政许可事项,改为参加从业资格考试合格后即可上岗。五是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可根据本地产业结构或信贷管理的实际需要,在同等条件下,适量选聘具有农业技术专长的人员作为其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从事信贷管理工作。

(六)调整新设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的审批权限。上述准入政策调整范围内的银行业法人机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其筹建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银监局审查并决定;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在省会城市所辖农村地区设立银行业法人机构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其筹建行政许可事项,其筹建方案应事前报当地监管机构备案(设监管办事处的,报监管办事处备案)。其开业申请,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未设银监分局的,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上述法人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由决定机关颁发。

(七)实行简洁、灵活的公司治理。农村地区新设的各类银行业金融机构,应针对其机构规模小、业务简单的特点,按照因地制宜、运行科学、治理有效的原则,建立并完善公司治理,在强化决策过程的控制与管理、缩短决策链条、提高决策经营效率的同时,要加强对高级管理层履职行为的约束,防止权力的失控。一是新设立或重组的村镇银行,可只设董事会,并由董事会行使对高级管理层的监督职能。董事会可不设或少设专门委员会,并可视需要设立相应的专门管理小组或岗位,规模微小的村镇银行,其董事长可兼任行长。二是信用合作组织可不设理事会,由其社员大会直接选举产生经营管理层,但应设立由利益相关者组成的监事会。三是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其经营管理层可由投资人直接委派,并实施监督。

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科学设置业务流程和管理流程,精简设置职能部门,提高效率,降低成本,实现高效、安全、稳健运作。

村镇银行、信用合作组织以及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的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外资金融机构除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银行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78号)和《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中资金融机构管理办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3年第6号)等法律、法规外,在农村地区的其他准入政策适用本意见。

三、主要监管措施

(一)坚持“低门槛、严监管”的原则,实施审慎监管。要强化对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资本充足率、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良资产率及单一集团客户授信集中度的持续、动态监管。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必须执行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在任何时点,其资本充足率不得低于8%,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不得低于100%,内部控制、贷款集中、资产流动性等应严格满足审慎监管要求。村镇银行不得为股东及其关联方提供贷款。

(二)根据农村地区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本充足状况及资产质量状况,适时采取差别监管措施。一是对资本充足率大于8%、不良资产率在5%以下的,监管机构可适当减少对其现场检查的频率或范围,支持其稳健发展。二是对资本充足率低于8%、大于4%的,要督促其限期提高资本充足率,并加大非现场监管及现场检查的力度,适时采取限制资产增长速度、固定资产购置、分配红利和其他收入、增设分支机构、开办新业务以及要求其降低风险资产规模等措施,督促其限期进行整改。三是对限期达不到整改要求、资本充足率下降至4%、不良资产率高于15%的,可适时采取责令其调整高级管理人员、停办所有业务、限期重组等措施。四是在限期内仍不能有效实现减负重组、资本充足率降至2%以下的,应适时接管、撤销或破产。

对专营贷款业务的全资子公司,应主要实施合规监管,并与其母公司实施并表监管。

(三)引导和监督新设银行业法人机构的资金投向。原则上,信用合作组织应将其资金全部用于社员,确有资金富余的,可存放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或购买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对新设立的信用合作组织,只要其管理规范,诚实守信,运行良好,其他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其实际需要予以融资支持。鼓励农村地区其他新设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兼顾当地普惠性和商业可持续性的前提下,将其在当地吸收的资金尽可能多地用于当地。对确已满足当地农村资金需求的,其富余资金可用于购买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发行的金融债券,或通过其他合法渠道向“三农”融资。

(四)建立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支农服务质量评价考核体系。一是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制定满足区域内农民、农村经济对金融服务需求的信贷政策,并结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服务目标,保证其贷款业务辐射一定的地域和人群。二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在农村地区开展贷款业务的特点,积极开展制度创新,构建正向激励约束机制,建立符合“三农”实际的贷款管理制度,培育与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相适应的信贷文化。三是监管机构应建立对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的支农服务质量考核体系,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对该机构综合评价、行政许可以及高级管理人员履职评价的重要内容,促进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稳健经营,满足农村地区的有效金融需求。

二○○六年十二月二十日

❽ 我国农村金融体系的基本情况有哪些

1.初步形成了多元化、多层次的农村金融体系

3.新型农村金融机构的涌现活跃了农村金融市场,提高了农村金融市场的竞争力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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