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是隶属银监会么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是指国务院派出监事会的国有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版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权、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向国有重点金融机构派出监事会,目的是为了健全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督机制,加强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督管理。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它的管理机构是中央金融工委。中央金融工委在具体履行《条例》规定的职责时,可以使用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办公室的名义,负责监事会的日常管理工作。
『贰』 如何加强监事会的建设
银监会党委书记阎海旺在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人员培训班上强调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 加强监事会监督能力建设最新国内·国际金融焦点和专家分析请查阅中国金融网《行长经理内参》
日前,银监会党委书记阎海旺在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人员培训班上强调,监事会要以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充分认识监事会工作的重大责任和光荣使命,加强监督能力建设,全面推进各项工作。近日,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人员培训班在北京国家会计学院举办,国有重点银行业金融机构监事会主席、专职监事和工作人员共70多人参加了培训。培训班以学习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国有商业银行改革与监管以及加强国有金融资产管理为主线,邀请有关领导和专家授课。银监会党委书记阎海旺在培训班上就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加强监事会监督能力建设作了重要讲话;银监会副主席唐双宁就国有银行改革与监管等有关问题作了专题报告。阎海旺指出,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是我们党历史上第一次专题研究执政能力建设的重要会议,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对加强党执政能力建设提出了全面要求,目标非常明确,任务非常具体。监事会要切实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作为一项重要任务抓紧抓好。要注重把学习全会精神与更新监督理念、创新工作机制、提高监事会工作水平结合起来;与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任务开展监督检查工作结合起来;与支持和推进金融改革开放,不断提高我国银行业整体竞争力结合起来;与促进金融机构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结合起来。阎海旺强调,监事会要从自身监督检查工作实际出发,深刻领会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加强监督能力建设。重点要加强监事会科学判断经济金融形势的能力建设,准确把握工作方向和思路,突出监督检查重点;加强监事会依法监督、规范检查的能力建设,进一步提高监督检查工作质量和水平;加强监事会识别、分析金融风险能力的建设,督促金融机构进一步加强风险管理、树立科学的可持续发展观;加强监事会对金融机构存在的重大问题、典型问题分析研究能力的建设,为金融机构改进和加强经营管理提出更具针对性和实效性的建议和对策;加强监事会指导金融机构完善内控机制能力的建设,促进金融机构进一步强化管理、提高效益;加强监事会廉洁从政能力的建设,进一步增强监事会为党和人民用好权力的自觉性。阎海旺要求,监事会贯彻落实十六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推进党的建设伟大工程,要加强领导班子建设,保持奋发有为的精神状态,提高凝聚力和战斗力。要加强基层组织建设,充分发挥党支部的战斗堡垒作用,进一步加强廉政教育和纪律教育,促进监事会党员干部进一步发扬爱岗敬业的精神,廉洁奉公,严明纪律,树立监事会的良好形象。要加强干部队伍的素质建设,认真学习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学习现代经济金融知识,努力提高自身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提高监督检查能力。阎海旺强调,监事会要以加强监督能力建设为契机,不断推进监事会工作向前发展。一是要进一步加大现场检查力度。继续紧紧围绕宏观调控目标和任务,加大对国有银行执行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情况的检查力度;密切关注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实施后国有银行的风险状况;切实抓住金融机构经营管理中的“重大风险点”,深入开展专项检查。二是要针对监事会以往检查发现的问题,加强后续追踪检查和持续检查。通过检查,督促金融机构加强整改,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督促金融机构举一反三,完善制度,加强管理。三是要继续加强对金融机构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指导。要督促金融机构针对薄弱环节完善内控制度、逐步构建科学合理的内控体系;要充分运用内部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成果,最大限度地提高监督效率。四是要继续加强与银监会有关部门和派出机构的沟通协作,切实发挥银监会强化监管和监事会外部监督的两大优势,努力形成监督合力。查阅最全面的金融信息和最有价值的金融资源请登陆中国金融资源总库
阎海旺指出,建立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做出的重大决策。今年以来,监事会围绕国家宏观调控目标和任务,深入开展监督检查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这些成绩来之不易。随着中国银行业的进一步开放、国有商业银行改革的逐步深入,监事会工作面临着新的挑战和新的任务。监事会要进一步认清形势、统一思想,坚定信心、振奋精神,严格管理、扎实工作,努力为金融改革发展稳定做出更大贡献。
『叁』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件条例
监事会应当加强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版中国保险权监督管理委员会的联系,相互通报有关情况。
第十五条监事会由主席一人、监事若干人组成。
监事分为专职监事与兼职监事:从有关部门和单位选任的监事,为专职;监事会中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派出代表担任的监事,监事会管理机构聘请的经过资格认证的专业会计公司的专家和国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的代表担任的监事,为兼职。
监事会可以聘请必要的工作人员。
第十六条监事会主席人选按照规定程序确定,由国务院任命。监事会主席由副部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为专职,年龄一般在60周岁以下。
专职监事由监事会管理机构任命。专职监事由司(局)、处级国家工作人员担任,年龄一般在55周岁以下。
监事会成员每届任期3年,其中监事会主席和专职监事、派出监事不得在同一国有金融机构监事会连任。
第十七条监事会主席应当具有较高的政策水平,坚持原则,廉洁自持,熟悉金融工作或者经济工作。
『肆』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指导监督条例
监事会主席根据监督检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监事会其他成员列席国有版金融机构董事权会会议和其他有关会议。
第九条监事会指导国有金融机构的内部审计、稽核、监察等内部监督部门的工作,国有金融机构内部监督部门应当协助监事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
第十条监事会每次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检查后,应当及时作出检查报告。
检查报告的内容包括:财务、资金分析以及经营管理评价;主要负责人的经营管理业绩评价以及奖惩、任免建议;存在问题的处理建议;国务院要求报告或者监事会认为需要报告的其他事项。
『伍』 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的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管理关系条例
监事会与国有金融机构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不参与、不干预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决策和经营管理活动。
第六条监事会履行下列职责:
(一)检查国有金融机构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金融、经济的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查阅其财务会计资料及与其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验证其财务报告、资金营运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
(三)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经营效益、利润分配、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资金营运等情况;
(四)检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董事、行长(经理)等主要负责人的经营行为,并对其经营管理业绩进行评价,提出奖惩、任免建议。
第七条监事会一般每年对国有金融机构定期检查两次,并可以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地对国有金融机构进行专项检查。
第八条监事会开展监督检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一)听取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有关财务、资金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的汇报,在国有金融机构召开有关监督检查事项的会议;
(二)查阅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报告、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等财务会计资料以及与经营管理活动有关的其他资料;
(三)核查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资金状况,向职工了解情况、听取意见,必要时要求国有金融机构主要负责人作出说明;
(四)向财政、工商、税务、审计、金融监管等有关部门调查了解国有金融机构的财务状况和经营管理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