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根据我国国情,商业银行更适用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一、混业经营与分业经营的内涵
混业经营是指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
混业经营制度的特征是国家对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如间接融资与直接融资业务、短期信贷与长期信贷业务、银行业务与非银行业务之间不作或很少作法律方面的限制。而分业经营是一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信托业分别设立机构独立经营业务的经营方式。
目前,混应经营一般可分为两种模式:一种为综合银行制,可设置内部业务部门全面经营银行证券和保险业务,如德国、瑞士、荷兰等国的商业银行。另一种为全能银行制,通过在外部设立公司或控股公司的形式兼营证券、保险业务等,如英国、日本、美国的商业银行。在目前的国内文献中,有部分人将混业经营等同于全能银行。我认为有必要区分以下两个概念:全能银行主要是从银行为其客户提供服务的角度来讲的,对应传统银行服务;而混业经营则是从银行运作的角度讲的,对应分业经营。
根据默顿与博迪提出的“功能观点”认为:金融体系最基本的功能是在不确定的环境下,跨时空配置经济资源。金融体系的功能相对于金融机构更具稳定性,金融体系的功能及竞争性组合方式决定了金融产品及金融机构的外在形式。因此,金融机构的形式和金融业务范围和产品门类都是可变的。它们都是满足实体经济发展需要的金融功能的外在表象。金融分业经营转向混业经营,实际上是金融分工模式的转变。混业经营知识金融结构变化的外在表象,其深层次原因是市场利益诱导下的金融功能配置格局的重构。
二、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历程
国际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历史沿革了分—混—分—混的发展历程。
早期的经营模式是自然分离的,到19世纪末20世纪初,随着证券市场日益繁荣和膨胀,证券市场上的投资、投机、包销等经济活动空前活跃,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各自凭借雄厚的资金实力大量地向对方行业扩张业务,这是金融业最初的混业经营。但1929-1933年经济危机的爆发使商业银行、投资银行混业的弊端暴露无遗。美国政府为了加强对资本市场的控制,于1933年通过了《格拉斯—斯蒂格尔法案》,严格限制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界限。随后,许多国家也纷纷效仿,形成了西方金融分业经营的格局。
到了20世纪80年代,科技进步与世界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促使各种金融衍生工具创新推陈出新,金融业之间的渗透融合力度逐步加强,原来的分业经营与监管的机制阻碍了金融业务创新和服务效率的提高。在这种背景下,西方各国金融当局如英国、德国、法国、瑞士、日本等纷纷进行了已打破证券和银行业界限为主要内容的改革,形成了现代银行混业经营的趋势。
进入九十年代以后,随着金融管制的放松和金融创新活动加剧,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的业务融合进一步发展,金融业并购潮风起云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等跨行业强强联合,优势互补的购并,加快了国际银行业向混业经营迈进的步伐。美国国会于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案》从法律上取消了商业银行和证券公司跨界经营的限制,以此为标志,现代国际金融业务走上了多样化、专业化、集中化和国际化的发展方向。
三、银行业混业经营的优势与风险
混业经营制度通过多样化、综合化的业务经营,可以分散风险。
另外,其本身也具有一些分业经营模式所缺乏的优点:
1、混业经营增强了银行业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从业务开发来看,全能银行的多元化经营为银行的金融产品创建了巨大的发展空间,从而极大的增强了商业银行对金融市场变化的适应性。
2、混业经营通过银行内部之间的业务交叉,提高了服务效率,特别是针对中小客户时,成本降低更为明显,有利于增强竞争力。
3、混业经营可使商业银行的资源得到充分利用,降低社会成本,促进金融机构的竞争,有助于社会资源的有效配置,提高经济效率。
4、从政府的角度看,混业经营精简了金融机构,便于当局进行监管。金融机构与监管当局的协调配合加强,有利于提高政府的宏观调控能力。
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混业经营也带来了巨大的风险。例如:因哈格进入证券业后加剧证券行情的波动,损害中小投资者的利益。并且,证券市场上的公开市场业务历来是货币当局对货币供应量进行调控的中介场所,银行业的介入将降低其可控性。另外,银行业经营的证券业务若遭遇失败,其风险将由存款人乃至整个社会负担,这就可能使银行铤而走险,放松对风险的控制,不利于社会稳定。可见,混业经营对金融监管和金融风险控制能力提出了很高的要求。
四、中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趋势
1、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发展历史。新中国成立后,我国金融业的经营模式沿袭了混—分两个发展阶段,1993年以前实行混业经营。从建国到20世纪80年代中期,银行业在中国金融体系中一直处于主导地位。20世纪80年代末国家开创了证券的发行和流通市场,银行在资金、人员、技术和组织管理上都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1992年下半年开始,伴随着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的出现,各专业银行都介入了股票、房地产、保险等业务,导致了金融秩序混乱甚至于一度失控的局面。因此,国家于1993年7月开始大力整顿金融秩序,并于1993年十四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中提出了“银行业与证券业实行分业经营管理”。1995年5月10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一步明确了我国实行银行、证券、信托、保险业分业管理的基本原则。
2、当前我国银行业分业经营的必要性与面临的挑战。目前,我国银行业的开放程度还不高,金融市场体系、法律体系还不健全,监管水平低,资本流动性差等许多条件还达不到金融业混业经营条件的标准。在这种情况下,分业经营是必然的选择。因为分业经营有利于国家监管,有利于防范金融风险,保障金融体系的安全。而一旦实行混业经营又无法依靠自律、法律机制约束,难以有效控制风险。
但是,中国银行的分业经营也面临着巨大的挑战。一方面,国内银行业的风险增加,经营效益下降,竞争能力差。由于证券市场的发展,直接融资渠道增加,银行优质客户丢失,盈利能力下降,同业竞争加剧。也涌现出了一些混业经营的金融创新产品,像存折炒股、银行资产证券化、保险资金入市等。银行业本身产生了摆脱分业经营束缚的要求。另一方面,加入WTO以后,外资银行的进入对中资银行形成了巨大的竞争压力。其业务涉及银行、保险、证券、信托等多个领域。资金实力雄厚,管理经验丰富,人才储备全面,服务产品齐全,创新能力强,具有许多中资银行短期内无法比拟的优势。这也要求国内商业银行加大发展混业经营的步伐,增强竞争力。
3、对我国金融业经营发展方向的思考。综合以上多方面的分析可见,混业经营是当今国际金融法发展的趋势,也是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发展的必然取向。
我认为,根据我国金融环境的具体情况,混业经营的第二种模式: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银行制是我国合理的选择。它是指在统一控制权下完全或主要在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中至少两个不同的金融行业大规模提供服务的金融集团。一般以一个金融企业或非金融企业为控股母公司,全资或控股拥有专门从事某些具体业务的子公司。这些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对外开展相关业务,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一方面,通过投资控股形成多重资本杠杆,有利于资本的集约化经营。另一方面,各子公司相对独立核算,便于子母公司内部监管,也大大降低了整体风险。
金融组织形式的变革在一定程度上来说是金融发展需求与金融监管不断博弈的结果。金融控股公司的全能银行正是在最大限度提高金融运作效率与降低奉献这两种力量在既定金融环境的均衡而产生的。分业经营是九十年代初我国经济运行产生泡沫、金融秩序出现混乱的条件下,金融发展与监管的矛盾均衡点。然而,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经济金融环境不断变化,又客观要求形成新的均衡。从我国金融业发展需求来看,金融创新、科技进步以及国际金融业的竞争使我国金融业受到强大的冲击,我国金融业必须以多样化的金融服务去满足需求和赢得竞争。同时金融混业经营的全球性趋势对金融监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而我国金融监管水平与风险管理的能力不高,如果监管力度和方式不当,就会给金融稳定和发展带来风险和负面效应。而且,虽然我国近年大力推行金融体制改革,但许多深层次问题尚未解决,市场体系不完善,监管效率不高,监督体系尚未发展到以金融功能监管为主的阶段。因此,综合各方面条件,必须使我国金融业经营模式的转变在过渡中逐步解决矛盾。金融控股公司或全能银行无疑是我国在分业监管模式下对其低效率弊端不断改进的一种合理选择。
虽然全能性银行是我国金融业今后发展的方向,但并不是所有的商业银行都要向全能发展,一些中小银行尚不具备发展多种业务的能力,也可以集中专项发展为特色银行。全能性银行与专项小银行协调发展,互为补充,才能构件完善的金融体系,为经济发展提供良好的条件
㈡ 为什么说混业经营是我国金融发展的未来趋向
(一)利益驱动与分散风险的需要使金融机构追求混业经营。实行混业经营的金融机构可以利用多样化经营所形成的规模经济与范围经济的效用来降低成本;同时,还可以多渠道获利;金融行业具有高风险性,这使得金融机构需要多样化经营来分散风险的要求愈加迫切。
(二)金融全球化促使金融机构选择混业经营。金融机构的规模大小、业务范围的宽窄等决定其在竞争中所处的地位。经济金融全球化的加强促使世界各国纷纷放弃原先金融分业管制政策。
(三)信息技术的发展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技术支持。以计算机与互联网为特征的信息技术的发展极大地降低了金融通讯与金融数据处理成本,使金融管理技术开发与金融信息传播效率大大提高,从而提高了金融机构的业务扩张能力,使其可以进入原先不敢进入或无法进入的非传统领域。
(四)金融工程、金融衍生产品等金融创新为混业经营提供了新的通道。20世纪五十年代以来,金融创新工具和创新组织形式得到极大发展。例如,银行可以通过资产证券化进军证券领域,而证券机构则可以通过创建共同基金的形式蚕食银行的存贷款业务。
(五)事实普遍存在的混业经营迫使各国金融监管当局改变监管理念,通过立法的形式来肯定这一市场现象。经过多年的分业监管,各国监管当局积累了一定监管经验,监管手段日渐成熟;而迫于国际竞争压力,各国监管当局纷纷放松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的严格控制,对金融机构通过购并、金融创新等手段实现混业经营采取了默许甚或鼓励的态度。
㈢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在什么层次为什么
基本上是分业
㈣ 未来我国金融业发展是分业经营还是混业经营
分业经抄营与混业经营的概袭念,如下:
分业经营,是指对金融机构业务范围进行某种程度的“分业”管制。分业经营有三个层次:第一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与非金融业的分离,第二个层次是指金融业中银行、证券和保险三个子行业的分离,第三个层次是指银行、证券和保险各子行业内部有关业务的进一步分离。
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
我国在改革开放以来,也经历了从混业经营的混乱,到分业经营的过程。由于金融监管的不到位和对混业经营业务认识不到位,纵容金融企业在竞争中进行大量的违规操作,造成金融市场混乱。但是,混业经营在如今新的市场形势之下,拥有众多的优点。
所以,混业经营不仅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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㈤ 如何适应混业经营要求,进一步改进和完善我国的金融机构中介体系
我是你隔壁班的,亲爱的。 给我好评,亲。
(一)由人民银行牵头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协调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的监管工作,使其监管向功能型发展。人民银行要成立“金融协调委员会”,通过立法使金融监管联席会议法制化。“金融协调委员会”可以对三个原有的监管机构进行整合,其联席会议的主要职责是研究银行、证券、保险监管中的重大问题,定期磋商,及时交流监管信息,界定业务交叉中的监管职责,解决分业监管中政策协调和配合问题。(二)建立和完善金融监管法律体系。国家应尽快出台相关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应能够涵盖所有的金融业务,具有严密性、配套性和协调性。尽快制定已经出台金融法规的实施细则,增强其可操作性。针对我国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不健全问题,以法律形式明确接管的具体程序及具体措施,明确金融机构的解散原因和程序,金融机构合并、分立、破产清算的形式、条件、程序及法律后果,保障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三)改进监管方式。目前,发达国家均建立了比较完善的风险目标监管,其核心是运用先进的技术手段、专业知识和信息,判断最新发展趋势和主要风险领域,及早发出预警信号。我国的金融监管方式也应由过去粗放式监管向风险目标监管转变:由单纯的业务合规性监管,向合规性监管和风险性监管并重、以风险性监管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单一的现场检查,向现场检查和非现场监督相结合、以非现场监督为主的方向发展;由传统的手工检查,向手工检查和现代化的计算机检查互补、以计算机检查控制为主的方向发展;由对金融违法的事后管制,向事前防范、正确引导金融机构的创新活动、将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有机结合的方向发展。在我国的金融监管中,非现场检测和现场检查都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由于宏观经济环境、金融机构以及金融监管机构自身行为的影响,非现场检测的作用十分有限。因此,必须尽快建立规范化的非现场检测体系、法律体系和风险监控指标,建立规范化的会计报告制度;利用计算机等先进工具,发挥网络监控作用;尽快实现对风险的事前预警,使非现场监测成为现场检查的目标导向,现场检查成为非现场检测的基本依据。(四)完善金融监管主体自身建设。我国目前金融业法定监管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保监会、证监会。为适应后WTO时期的监管需要,应加强监管主体自身建设。一是改进现有法定监管主题的权责制度,塑造具有独立性和自主执法权的监管主体,防止地方政府及其他部门的干预。二是加强监管机构的队伍建设,提高监管的专业水平。三是为弥补法定监管主体的局限性,应补充监管主体,建立金融同业工会,借助同业自律补救现有法定监管的不力,以同业公会充实法定监管主体和完善监管,制约和防范法定监管主体权力的滥用。(五)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社会监督作用。只有充分利用各种社会中介力量进行监管,才能取得较好的效果,形成法定监管机构——中介机构——商业银行自律组织的有效监管体系。通过行业自律的方式进行金融监管是世界普遍采用的形式,如香港银行公会、美国的基金联合会、台湾证券投资顾问商业同业公会等均属金融行业自律组织。我国金融公会组织尚不健全,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银行工会在行业内的自律作用可以大大减少国家在金融监督与矫正方面的成本。受现阶段银行信息披露质量、监管成本、监管资源等因素制约,法定监管部门的监管信息与实际情况总存在误差。应该借助社会审计等部门对银行的财务报表和会计记录进行检查,并在条件成熟时强化信息披露,不断完善社会检查与监督机制。(六)加强国际合作,强化金融监管。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监管当局必须在强化合规性监管的同时重视安全性监管,逐步强化对商业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约束。首先,要按照新资本协议要求制定相应的规章,强化对商业银行以及金融控股公司的风险管理及资本金的要求;其次,要对银行风险评估体系的合理性、准确性及信息披露的可信性进行监督,推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的科学化;再次,针对国有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偏低的问题,要制定相关政策,使其资本充足率尽快达到巴塞尔协议的要求;最后,要强化监管当局对银行安全性监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使其具有处罚的自主权。对于跨境银行,通常的做法是,母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资本充足性、最终清偿能力实施监管,东道国监管当局负责对其所在地分支机构的资产质量、内部管理和流动性等实施监管。同时,两国监管当局要就监管的目标、原则、内容、方法以及实际监管中发现的问题进行协商和定期交流。
㈥ 金融业综合经营与混业经营有区别吗我国现在的趋势是
张洪涛:综合经营不等于混业经营
2009-06-15 18:48:08 来源: 网易财经 跟贴 0 条 手机看股票
张洪涛女士认为,综合经营不等于混业经营,因为混业经营金融产品分类、水准都处于较低水平,但综合经营是在混业经营之上的进步和上升,监管也更为完善。
网易财经6月15日讯 中国平安12日宣布,将以总计不超过222亿收购深发展30%股权。该笔交易成为A股历史上最大规模的并购,也成为我国金融业迈向综合经验的里程碑。
网易财经的第16期《北京观察》栏目,特邀张洪涛、谭雅玲、郭田勇、洪瑛四位金融业的权威专家就平安深发展的并购案进行解读。国发资本市场研究中心主任、正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兼总裁CEO张洪涛女士认为,综合经营不等于混业经营,因为混业经营金融产品分类、水准都处于较低水平,但综合经营是在混业经营之上的进步和上升,监管也更为完善。
张洪涛解释到,混业经营类似于小杂货铺,杂货铺里什么东西都有,但质量不是很好、品质不是很高。分业经营则像“专卖店”,解决了混业时代质量和专业化的问题。综合经营解决了降低成本的问题,更像一个现代化的百货大楼。
张洪涛表示,在中国的提出一开始是“混业经营”,实际混业经营和综合经营是跨越经营的两个不同时期,真正的实质是跨越经营。例如保险公司可以去经营银行、可以去经营证券,证券业可以经营保险、银行,银行业也可以经营证券、保险等等,一开始讲的是金融体系内的跨业经营。
为什么又出来混业经营和综合经营?以前很多人认为可以叫混业经营也可以叫综合经营,但张洪涛不是这样认为的。她认为从混业经营到综合经营是一个螺旋式上升的进步,很多人在一段时间内提出来“中国要实现混业经营,从零点起步,360度之后又回到起点”。
㈦ 我国商业银行混业经营及其业务创新的现状 急!!
首先要纠正抄题目的错误袭:混业经营是指金融业;光银行业是不存在混业经营和分业经营的说法的(多个金融行业由同一金融机构经营才叫混业经营)。只能说银行业参与混业经营的情况。
从法律上,我国金融业(包括银行业)仍是分业经营的,如果有混业经营的会受到查处和重罚。目前国内金融混业经营以金融集团方式进行,即一个母公司,控制下属多个金融机构,每个金融机构都是独立从事单一金融业务(即分业经营),但从集团整体看,就是混业经营的。典型的有中信集团、中银集团等。
㈧ 1、我国金融业是实行混业经营的吗
不是!当然是分业经营啦。分业经营,可以降低一个国家的金融风险,防内止证券市场的波动对银行造容成影响。但缺点就是令银行的业务过于单一,无法发挥综合经营的优势。
其实,当今各国,大多数国家的金融已经趋向于实行混业经营。如高盛与美洲银行合并就是一个例子。中国也已经放开了商业银行参股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的限制。所以混业经营在我国已经是大趋势。
㈨ 金融机构混业经营的原因有哪些
所谓金融超市,是指将金融机构的各种产品和服务进行有机整合,并通过与内保险、证券、评估、抵押登容记、公证等多种社会机构和部门协作,向企业或者个人客户提供的一种涵盖众多金融产品与增值服务的一体化经营方式。所谓混业经营是指商业银行及其它金融企业以科学的组织方式在货币和资本市场进行多业务、多品种、多方式的交叉经营和服务的总称。金融混业经营是世界金融发展的大趋势,也是中国金融改革的最终目标之一。从国内外的情况看,混业经营有诸多公认的好处,比如:为资金更合理的使用、更快的流动创造了有利条件;有助于金融各个领域之间发挥协同作用,减少或避免拮抗作用;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等。只有混业经营才有助于对风险的系统监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