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我国资产证券化的现状怎样哪些金融机构开始实行了呢这些资产证券化项目的主要内容是什么呢
我国资产证券化起步比较晚,而且资产证券化的实践先于理论的探索,到目前为止仅进行过一些资产证券化方面的个案实践。
早期的资产证券化实践可以追溯到 1992年三亚市丹洲小区将 800亩土地作为发行标的物,以地产销售和存款利息收入作为投资者收益来源而发行的 2亿元地产投资券。在此以后,资产证券化的离岸产品取得了很大的成功。中国远洋运输总公司、中集集团、珠海高速等离岸资产证券化项目为中国资产证券化的实践提供了成功的经验。
近期,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一些商业银行及大型企业对资产证券化的研究进入实质性的操作阶段,希望能够通过这种金融工具的运用来处理我国目前银行的不良资产。在我国分业经营的体制下,银行的不良资产主要是不良贷款。为了解决这一问题, 1999年我国相继成立了信达、东方、长城、华融四大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接受国有商业银行总计 1.4万亿的不良贷款。实践中,这四家公司在“债转股”的过程,积极综合运用出售、拍卖、招标、资产重组、兼并收购等多种形式进行资产处置,更希望借助国外运行良好的资产证券化方式能够剥离、加速处理不良贷款。
在我国资本市场上尽管还没有出现严格规范意义上的资产证券化操作,但各方面都密切关注着这一广阔市场,纷纷推出资产证券化方案和产品构想。最引人注目的是信托产品在房地产抵押贷款证券化、不良资产的证券化处理等领域的准备和开拓工作,如中信信托与华融资产管理公司推出的不良资产处置信托、新华信托和深圳商业银行合作开发的住房按揭贷款信托计划、广发银行信贷资产转让信托计划等,这些产品已具有了资产证券化的主要特征,这意味着,随着信托产品创新向纵深发展,资产证券化类信托产品已开始逐步兴起。
2. 银行业金融机构转让信贷资产应当遵守的原则有哪些
银监会《关于进一步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通知》中明确提出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信贷资产转让时,应遵守真实性原则、整体性原则和洁净转让原则。
3. 2010,我国大型金融机构目前的法定存款准备金率是多少
央行将法定存款准备金率上调0.5% 中国人民银行宣布,从2010年1 月18 日起,上调国内存款类金融机构人民币存款准备金率0.5 个百分点。大型银行和中小规模银行的准备金率将分别调高至16%和14%。银行系统的流动性将被冻结3,000 亿人民币左右。这是2008 年12 月25 日央行下调准备金率以来首次上调。 释放出宽松货币政策结束的信号。央行是在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控制房价上涨的文件之后宣布上调法定准备金率的,表明中央政府已经无法继续忍受资产泡沫的膨胀。与此同时,通胀压力明显加大。根据我们的预测,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和工业品出厂价格指数在今年4 月和8 月的涨幅将分别超过3.5%和4.5%。除了房价上涨,根据我们对快速回暖的就业形势的观察,过度宽松的货币政策正在同时推升需求拉动的通胀和成本拉动的通胀。(详情请参阅我们于2010 年1 月11 出版的宏观与策略报告——《双燕归来细雨中——在泡沫中软着陆》)。 预计将推出综合性政策。2010 年货币政策的目标是在保持经济增长相对平稳的基础上实现资产价格和商品价格的软着陆。中国央行面临的考验是如何管理利率、汇率和其他基本面因素之间的关系。我们认为中国将先于美国上调基准利率。当然,在开始上调利率之时,释放人民币汇率稳定的信号十分重要,这有助于缓解资本流入的压力。与此同时,中央政府已经通过更加严格的法规来监管银行的资产质量。同时,我们预计未来银监会将出台更多规定来控制银行的贷款增长,这有助于防止泡沫在经历长时间膨胀后突然破裂。[1]
4. 金融机构的不良资产是什么啊
金融机构是专门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包括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等回各类银行和信用合作答社、信托投资公司、投资基金、财务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保险公司等实际上构成一个体系。金融机构的基本作用是提供创造金融交易工具,在金融活动参与者之间推进资金流转。
5. 关于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资产收益权转让业务的通知 官网 没有
等等吧通知
6. 我国有哪些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内中央银行,即中国人容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7.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金融监管方面的金融法律主要有:
《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票据法》、《担保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证券投资基金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
金融法规主要有:
《储蓄管理条例》、《企业债券管理条例》、《外汇管理条例》、《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
《人民币管理条例》、《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金融机构撤销条例》、《外资保险公司管理条例》、《外资银行管理条例》、《期货交易管理条例》。
《中央企业债券发行管理暂行办法》、《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等。
金融监管体制是金融监管的职责划分和权力分配的方式和组织制度。国际上主要的金融监管体制可分为双线多头监管体制、一线多头监管体制和单一监管体制。
金融监管体制是各国历史和国情的产物。确立监管体制模式的基本原则是,既要提高监管的效率,避免过分的职责交叉和相互掣肘,又要注意权力的相互制约,避免权力过度集中。
在监管权力相对集中于一个监管主体的情况下,必须实行科学合理的内部权力划分和职责分工,以保证监管权力的正确行使。
2018年4月27日,《关于规范金融机构资产管理业务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业内简称“资管新规”。
资管新规打破刚性兑付、禁止多层嵌套、抑制通道业务等主要政策标准的确立将推动资管行业发展重回本源,以稳健投资策略为主的持牌机构将迎来重大战略利好。
国家想发展经济,首先就是钱的问题,有了钱,政府机关就能给公务员发工资,国家各项政策能够落实,跟钱有关系的国家机构分为两类——金融机构和政府机构。
1、金融机构
在金融机构,国务院是大boss,他手下有三个金融机构——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
(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她的日常工作是印发钞票、对货币流通进行调控、指导银行业务。其中,指导银行业务很重要,因为各大银行都是直接碰到钱的,银行本身也分成政策性银行和商业银行。
政策性银行——非盈利机构,国家想搞建设就要找它贷款;
商业银行——盈利机构,和老百姓息息相关,比如四大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工商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
以上机构的主要管理币种是人民币,外币也是央行管,不过她把这份工作交给了外汇管理局,专门管外汇。
(2)银保监会
中国人民银行主要靠给银行派活儿调控经济,那监管银行的机构就要提到银保监会了,他主要管银行日常运营,比如银行想开分行、银行内部高管人员变动等等。银保监会还管理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保险机构。
2018年,两会将银监会和保监会合并成银保监会,因为我国的金融模式已经改变,步入混业经营的发展时代,各个业务间的交叉经营极为频繁,监管重叠、监管真空等问题严重,部分新式金融机构,如财富公司,需要两个监管主体的协调,不然就会产生监管盲区。
央行和银保监会有很多业务交集,平常经常配合,但是具体的活儿还是不同,央行是业务指导,银保监会是监管运营。
(3)证监会
股票、基金、期货这些词汇对于投资人恐怕再熟悉不过,能够主营这些业务的机构都是精英中的精英,简称“精中英”。管不好这些机构,金融市场稳定将受到空前影响。管理他们的,就是证监会。
举个例子:如果某企业想上市,他需要到证监会审批,只有得到证监会审批,证券交易所才会做好准备,企业才能发行股票。
央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各司其职、各管一摊,都是平级关系。他们,就是国家金融机构体系。
2、政府机构
政府也得有自己管钱的部门,不然收上来的税怎么处理?公务员工资怎么发放?管它的叫财政部,主要职责是:定税收政策、发国债、管政府收支。
财政部因为是国家机构,结构具有典型的政府特征——省会设立财政厅,地方市级设立财政局。
他们的工作模式也很简单:财政部定政策,财政厅执行,财政局贯彻落实。
3、央行和财政部的关系
央行和财政部都受国务院领导,央行管货币政策,财政部管财政政策。
当国家想管理经济的时候,需要两个机构配合,比如近年来的“去杠杆”,央行让银行”收紧”,就是少借钱给企业,财政部也要跟进”收紧”,就是让政府也要少花钱。
与互联网金融有关的法律法规汇总: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财政部、国家工商总局、国务院法制办、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于2015年7月28日联合印发的《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银发〔2015〕221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规定。
目前我国合法的互联网金融业态包括: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及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
除传统各项法律法规及监管制度和政策外,专门针对新型业态的监管规定主要是从2010年的人民银行2号文(《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对第三方支付机构的监管开始的(一般认为,支付业务的发展及监管也是我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发展标志性事件)。
2015年十部委发布的221号文(《指导意见》)既是对近几年互联网金融业态的全面总结、梳理和确认,同时也是未来监管政策落地的纲领性、“指导性”文件。
1、P2P网络小额信贷法规
2011年8月23日,银监会发布《关于人人贷有关风险提示的通知》银监办发[2011]254号,该通知指出在当前银行信贷偏紧情况下,人人贷(PeertoPeer,简称P2P)信贷服务中介公司呈现快速发展态势。
这类中介公司收集借款人、出借人信息,评估借款人的抵押物,如房产、汽车、设备等,然后进行配对,并收取中介服务费。
有关媒体对这类中介公司的运作及影响作了大量报道,引起多方关注。对此,银监会组织开展了专门调研,发现大量潜在风险并予以提示。
由此可见,该通知只是对人人贷的一个风险提示文件。在2013年11月25日举行的九部委处置非法集资部际联席会议上,央行对P2P网络借贷行业非法集资行为进行了清晰的界定。
主要包括三类情况:资金池模式;不合格借款人导致的非法集资风险以及庞氏骗局。
2、第三方支付法规
2010年6月4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2010〕第2号),该办法第一条规定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促进支付服务市场健康发展,规范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行为,防范支付风险,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该办法第二条明确了本办法所称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是指非金融机构在收付款人之间作为中介机构提供下列部分或全部货币资金转移服务:
(一)网络支付;
(二)预付卡的发行与受理;
(三)银行卡收单;
(四)中国人民银行确定的其他支付服务。
该办法所称网络支付,是指依托公共网络或专用网络在收付款人之间转移货币资金的行为,包括货币汇兑、互联网支付、移动电话支付、固定电话支付、数字电视支付等。
本办法所称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发行的、在发行机构之外购买商品或服务的预付价值,包括采取磁条、芯片等技术以卡片、密码等形式发行的预付卡。
该办法所称银行卡收单,是指通过销售点(POS)终端等为银行卡特约商户代收货币资金的行为。《非金融机构支付服务管理办法》是第三方支付的重要监管法规。
3、虚拟货币法规
2009年6月4日,文化部和商务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加强网络游戏虚拟货币管理工作的通知》(文市发〔2009〕20号),该通知规定要严格市场准入,加强对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主体和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提供主体的管理。
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服务”业务须符合商务主管部门关于电子商务(平台)服务的有关规定。除利用法定货币购买之外,网络游戏运营企业不得采用其它任何方式向用户提供网络游戏虚拟货币。
2009年7月20日,文化部发布《“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企业”、“网络游戏虚拟货币交易企业”申报指南》为开展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申请从事“网络游戏虚拟货币发行服务”业务的申报和审批工作提供可操作性指导规则。
2008年9月28日,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通过网络买卖虚拟货币取得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8〕818号),明确了虚拟货币的税务处理。
即个人通过网络收购玩家的虚拟货币,加价后向他人出售取得的收入,属于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总之,一系列监管措施的出台使得虚拟货币的监管得到进一步明确,但是监管措施还仅仅局限于游戏里的虚拟货币。
4、众筹融资法规
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近期批准了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草案,面向公众的众筹融资在2012年年初得到《促进创业企业融资法案》(,简称JOBS法案)的认可。
即在互联网上为各种项目、事业甚至公司筹集资金得到法律确认。这是美国政府对众筹融资进行监管的重要措施。
2013年9月16日,中国证监会通报了淘宝网上部分公司涉嫌擅自发行股票的行为并予以叫停。
叫停依据是《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发行股票和非法经营证券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6]99号)规定,“严禁任何公司股东自行或委托他人以公开方式向社会公众转让股票”。
至此,被称为中国式“众筹”,即利用网络平台向社会公众发行股票的行为被首次界定为“非法证券活动”。
虽然众筹模式有利于解决中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顽疾,但考虑到现行法律框架,国内的众筹网站不能简单复制美国模式,必须走出一条适合中国国情的众筹之路才更具现实意义。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众筹模式在形式上几乎很容易压着违法的红线。
即未经许可、通过网站公开推荐、承诺一定的回报、向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构成非法集资的行为。
美国为众筹立法,我们可借鉴美国的JOBS法案对众筹模式进行规范,但还须一个循序渐进的过程。
5、互联网保险法规
2011年9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保监发〔2011〕53号)》。
该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促进保险代理、经纪公司互联网保险业务的规范健康有序发展,切实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2012年5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提示互联网保险业务风险的公告》(保监公告[2012]7号),对互联网保险业进行了向广大投保人进行了风险提示。
此外,2011年4月15日,保监会发布《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规定(征求意见稿)》,互联网保险监管规定也将在不久的将来得到进一步完善。
总之,互联网金融创新层出不穷,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意味着新的金融模式的出现,也意味着需要新的监管法规。
况且,当前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尚不完善,有些互联网金融模式已经出现,但是相关监管规定还处于滞后状态,即监管空白。期待监管机关尽快完善互联网金融相关领域的监管。
6、互联网银行法规
2001年6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网上银行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但是2007年被废止2006年1月26日,中国银监会颁布《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银监会令2006年第5号)。
该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
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是互联网银行的重要监管法规。
8. 我国金融机构的状况
中国政策性银行的现状与改革
摘要:政策金融是与商业性金融相对应的,是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继国有商业银行股改之后,三大政策性银行的转型问题已成为国内金融改革的又一个焦点。本文阐述了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的发展历程及其现状,并从总体上描述了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最后对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作出了简单评价及建议。
关键词:政策性银行 现状 改革
一、中国三大政策性银行的发展与现状
中国政策性金融体系是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过度的过程中产生的。1994年,作为金融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举措,国家决定设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同时将原四大国有银行所负有的政策性职能分离出来,切断基础货币与政策性业务的联系,为加速国有银行的商业化和确立中央银行的独立性创造条件。由此,政策性金融作为一个独立的金融体系在我国正式建立。三大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在贯彻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地区经济发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等方面发挥了重要的作用,对我国金融业的发展和金融体制的改革也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国家开发银行成立于 1994 年3月7日,该行是一家以国家重点建设为主要投融资对象的政策性银行,办理政策性国家重点建设(包括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及贴息业务。除了财政拨付的资本金之外,国家开发银行的资金来源,主要是通过发行财政担保债券和由金融机构认购金融债券筹措,此外还包括部分中国人民建设银行吸收的存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成立于 1994 年11月18日,承担国家粮棉油储备和农副产品合同收购、农业开发等业务中的政策性贷款、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及监督使用。资金来源除财政核拨资金外,主要面向金融机构发行金融债券,并使用农业政策性贷款企业的存款。
中国进出口信贷银行成立于 1994 年7月1日,作为贯彻国家外贸政策的政策性银行,其主要业务是为大型机电设备进出口提供买方信贷和卖方信贷,为成套机电产品出口提供信贷贴息及信用担保。其资金来源除国拨资金外,主要以财政专项资金和金融债券为主,其业务活动由有关部门组成监事会进行监督。
我国政策性银行自成立以来,经过十几年的实践和探索,已经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经营机制。在发挥贯彻政府意图、拉动经济增长作用的同时,加强经营管理,努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经营出现了许多新的情况和特点:
(一) 经营行为显著改变
适应形势需要,政策性银行采取了相应的改革措施,进一步完善和强化经营管理体制。,政策性银行把“既要支持经济发展,又要防范金融风险”作为经营原则,防范风险的意识不断增强,自主决策的程度大幅度提高。同时,加大了贷款管理、本息回收和风险防范力度,经营管理水平得到进一步提高。
(二) 资产质量明显提高
政策性银行在运营过程中,注重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择优选择支持对象,建立信用结构和信用约束机制,强化信贷管理。同时通过采取上门催收、资产保全、法律诉讼等多种手段,加大催收不良贷款的力度,信贷资产质量出现了可喜的变化,不良贷款率逐年下降。截至2006年1季度,国开行的资产总额达到了25185亿元(折合3140亿美元),表内不良贷款率为0.82%,拨备覆盖率为288%,资本金为500亿元,资本充足率约为9.15%,而一年前其资本充足率是10.5%。截止到2004年末,中国进出口银行表内和表外的信贷资产余额合计达到2754.3亿元,资产总额达到3058.7亿元。信贷资产质量进一步提高,按五级分类标准,年末自营业务不良贷款率为5.28%,连续六年实现了不良贷款绝对额和比率的“双下降”目标。截止到2005年末,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资产总额8502.1亿元,贷款余额7870.73亿元。按贷款五级分类标准,年末不良贷款余额为798.6亿元,比年初减少458.2亿元;不良贷款率为10.2%,比年初下降7.3个百分点,实现了不良贷款余额和比例的双下降,贷款质量得到不断提高。
(三) 业务经营范围和支持领域不断调整
为适应国家宏观政策和产业政策的变化,政策性银行积极调整业务经营范围和支持领域。
2005年,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认真执行党和国家关于“三农”和金融工作的各项方针政策,加大了信贷支农力度,贷款投放快速增加,主要业务包括:粮油信贷业务、棉花信贷业务和其他储备信贷业务。并且还积极拓展新业务,2005年,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增加了国家和地方化肥储备、地方糖储备、地方肉储备新业务。目前,除粮棉油专项储备外,其他储备信贷业务共六大类九个品种。截至2005年末,其他储备贷款余额91.6亿元,较上年增长88%。中国农业发展银行的中间业务也迅速发展,其保险代理业务险种范围进一步扩大,已经涵盖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全部险种。
从1994年成立之处到2005年末,国家开发银行88.9%的贷款用于支持电力、公路、铁路、石油石化、煤炭、邮电通讯、农林水电和公共基础设施等行业。2005年,国开行继续致力于中国的市场建设;加大对社会瓶颈领域的支持,缓解资金压力;进一步大力推动管理资产业务与金融机构之间的合作;继续提升内部管理能力;积极推动国际合作。其中间业务也发展迅速,主要有:财务顾问、债券承销、证券化、高科技风险投资和基金管理。
2004年,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业务有:出口信贷业务,包括出口买方信贷和出口卖方信贷;对外优惠贷款业务;外国政府贷款转贷业务;对外担保业务;国际国内结算业务。极大的促进了我国的进出口发展。其中间业务发展迅速,2004年9月,银监会批准进出口银行开展衍生产品交易业务,成为第一家获得该授权的政策性银行。
二、中国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
今年年初,央行年度工作会议确定,按“一行一策”原则分步制定、实施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同时,年初的银监会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把“加快政策性银行改革”作为今年金融机构改革的主要内容。今年的“两会”,又首次将“推进政策性银行改革”写进了《政府工作报告》。政策性银行的改革已成为继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改造后又一个热点。综合各新闻媒体的报道,以及国家高级金融官员对政策性银行改革的评述,可以大体看出我国今年政策性银行的改革思路:
(一) 重新定位:一行一策
三家政策性银行改革方案的初步设计系由中央银行研究局人员参与,在行长周小川的亲自指挥下完成的。 矫正决策层和业界人士对政策性银行功能定位的传统理解:即按国家指令开展业务,亏损由国家兜底。将三家政策性银行统统定义为国务院直属、以落实国家产业政策为目标的具有开发型功能的国有金融机构。这种职能定位意味着三家政策性银行特别是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将大幅放宽。
(二)分账经营管理:国家帐户和银行帐户
在分账经营管理方面,央行与银监会的意见比较统一,即采用分账管理。所谓分账经营管理,是指将政策性银行的业务分为两类,一类是政府交办业务,另外一类是市场化业务或银行自营业务;同时,在政策性银行内部设立两个账户,一个是国家账户,专司政策性业务;一个是银行账户,统筹《商业银行法》允许开展的所有业务,不享受政策优惠。两类业务分别核算。在分账经营管理的情况下,国家财政只对国家账户内的亏损进行补偿,对银行自营业务的经营状况不负责任。
(三) 补充资本金。
三家政策性银行普遍存在所有者权益比率及资本充足率过低的问题,因此,新方案包括多渠道充实资本金并建立长效、可持续的资本金补足机制方面的内容。从目前中国状况说,既然确定了“纯国有血统”不变,那么,资本金的补充渠道只能由财政注资、汇金公司注资以及在国内外市场发债券这三个方面构成。在三家政策性银行中,由于国家开发银行发放了大量的10年、20年以上期限的贷款。因此,风险暴露还需要一个较长的时间过程。从现在看,其资产的不良率只有2%左右,其状况要优于许多国内一流的商业银行。 但农发行和进出口银行却都面临着一个共同的问题,即如何处置表内不良贷款。进出口银行不良贷款的规模估计不足百亿元人民币。而农发行由于体制、政策等原因所造成的不良贷款总额肯定要高得多。 由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赖账所造成的农发行的巨额贷款损失,还可采取和地方政府谈判,用债转股的方式,以粮食购销企业的房地产产权抵股的办法来解决,如此等等。一旦确定了不良资产的处置办法,就应该根据处理数额的难度确定计划完成期限,如2年、3年、5年,等等。在不良资产的处置方式设计中有一个逻辑前提,即作为国务院直属的政策性银行由于指令性任务和安定团结目的而造成的纯粹政策性亏损,中央财政应当认账并给予相应解决;而由于政策性银行本身经营管理不善造成的贷款损失,则应当由今后的经营利润转拨备的方式进行抵补。
三、中国政策性银行改革思路的简单评价及建议
首先、对我国当前三家政策性银行进行准确定位。政策性银行作为借助国家信用实现国 家经济发展战略的金融工具,是进行市场化运作但又不以获取最大利润为目标的非营利性金融机构。国家信用支持、市场化运作、非盈利性应是新时期政策性银行的三个显著特征。其一,政策性银行需要国家信用支持。这是因为政策性银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的,利用国家信用可在国际市场以相当低的成本赢得资金,有利于其政策性业务发展;其二,实行市场化运作,可以避免政策性银行过度依赖财政而导致经营效率低下,并运用市场化方式弥补体制性缺损和政策业务的市场风险,从而增强其应对集中、大额、长期风险的能力,这也是新型政策性银行与传统政策性银行的最大区别;其三,政策性银行经营目标不是盈利最大化, 而是为国家发展战略服务,实现国家利益最大化。在上述共性基础上,“一行一策”的原则,是充分考虑了我国当前经济发展状况和发展战略,能较好的调整现有政策性银行的业务范围,充分发挥政策性金融对国家经济发展战略的支持作用。
其次,在明确定位的前提下,尽快为三家政策性银行立法。因为政策性银行与商业银行在经营目标、业务范围等方面均存在很大区别,大部分国家均为政策性银行单独立法。我国目前只有国务院(1994)22号文件作为政策性银行的依据,具体内容已不适应发展要求 ,应 尽快颁布专门法规,规范政策性银行经营行为。鉴于政策性金融机构业务种类繁杂、机构特点不一致, 宜由同一部法律来规范,立法应针对各行不同特点分别进行,单独制订。通过立法,可以进一步明确各类政策性银行作为国家信机构的性质、地位、业务范围、经营宗旨、资金来源和使用,以及会计制度、融资方式、利润处理办法、监管体制等,促进政策性银行自我约束、自主决策和健康发展。调整业务范围、通过制度来分离政策性金融业务和商业性金融业务,加强机构自身建设。
再次,两个账户之间必定要设立隔离机制。划分国家账户和银行账户是世界上几乎大部分的政策性金融机构通行的做法。政策性金融代表公共利益,或者准公共利益,是服从国家的特定的产业政策、社会政策或者战略意图需要的。此外,随着资金来源、融资方面市场化的扩展,许多国家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也在进行改革,在一定的范围内从事商业性的投资业务,但商业性业务是有限的。分账经营管理有助于体现国家政策导向和政府意图,同时又能使各大政策性银行自主决策、自担风险、自负盈亏,牢固树立成本效益观念,实现可持续发展。但是,两个账户之间必定要设立隔离机制,防止商业账户的损失转嫁到国家财政头上,这也是设立分账经营管理体制首先要考虑的问题。
最后,治理结构和内在运行机制改革。一旦对三家政策性银行进行了准确的定位,这三家银行的治理结构也应当参照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进行相应的调整。除了成立董事会、监事会或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外,其高级管理层也应当按照委托代理关系进行相应的机制设计,并对一些问题进行相应的思考,如董事长和行长是分设还是一人兼任;副行长由董事长、行长提名还是上级组织部门直接委派任命;管理团队的报酬水平可否与业绩相应挂钩;经营管理的问责制度如何设计,等等。
参考文献:
[ 1] 我国政策性银行的转型和发展方向:沈凡,理论建设,2006年第1期
[2] 政策性银行走向何方:赵江山,经济参考报,2006年05月09日
[3] 三大政策性银行转身财政汇金联合注资:吴雨珊,21世纪经济报道,2006年5月6日
[4] 三家政策性银行改革今年启动 周小川亲自指挥:李卫玲,国际金融报,2006年02月27日
[5] 政策性银行改革与转型国际研讨会实录: ,2006年04月28日
[6] 数据来源:三家政策性银行网站及其年报。
9. 我国商业银行目前适合用《巴塞尔协议》中的标准法还是内部评级法
现在用的还是巴塞尔2,协议3出来了,但是还没有使用,要有一个过渡期。
最新通过的《巴塞尔协议Ⅲ》受到了2008年全球金融危机的直接催生,该协议的草案于10年提出,并在短短一年时间内就获得了最终通过,并将于此后的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G20峰会上获得正式批准实施。
根据协议要求,商业银行必须上调资本金比率,以加强抵御金融风险的能力。
《巴塞尔协议III》规定,截至2015年1月,全球各商业银行的一级资本充足率下限将从现行的4%上调至6%,由普通股构成的“核心”一级资本占银行风险资产的下限将从现行的2%提高至4.5%。另外,各家银行应设立“资本防护缓冲资金”,总额不得低于银行风险资产的2.5%,该规定将在2016年1月至2019年1月之间分阶段执行。预计二十国集团领导人将于今年11月在韩国首尔举行的峰会上批准《巴塞尔协议III》。
《巴塞尔协议III》是金融危机的产物,由巴塞尔委员会于去年底提出。与最初版本相比,此次公布的正式协议在诸多监管指标上有所放松。这主要是因为原始版本受到来自银行的广泛压力。为了如期推出新协议,巴塞尔委员会不得不适当妥协。
新协议影响最大的地方在于大幅度提高了对银行一级资本充足率的要求。为了满足新的资本要求,未来几年全球银行将面临巨大的融资压力,据测算,融资规模可能会超过千亿美元。
与不久前美国通过的金融监管法案一样,《巴塞尔协议Ⅲ》也是史上最严厉的监管规定。国际监管标准制定者之所以痛下决心,是因为不仅怀有亡羊补牢之心,还抱有筹谋未来之志。
两年前爆发的这场金融危机无异于一次真实版的压力测试,压力场景被设定为“百年一遇”。没有通过测试的不仅有银行、券商等各类金融机构,还包括监管者。监管者曾以为金融机构会理性行事,会照顾好自己,不会犯下致命错误。但监管者错了,让他们更加后悔莫及的是,监管部门必须为那些“大而不倒”的机构所犯下的错误埋单。
从短期看,新协议限制了银行业在顺风顺水时候的盈利空间,甚至会导致银行业在全球经济艰难复苏的背景下,进一步收缩信贷。但从长期看,更严厉的监管其实对金融业和实体经济的稳健发展是一大利好。《巴塞尔协议Ⅲ》达成共识后,欧美日的银行股出现了明显上涨。银行业在金融危机前后的表现就像是缺乏自制力的孩子,如果有更加严格的看管,再闯大祸的可能性就会下降。
新协议规定,一旦银行开始动用一笔额外的、占风险加权资产2.5%的“缓冲”资金,监管者将限制其奖金发放和派息。银行在危机时期派发高额奖金的积极性因此将受到抑制,此外,当银行家想要激进扩张,他也会因此规定有所收敛。
作为一个国际监管标准,《巴塞尔协议Ⅲ》对各国银行业的影响是不同的。为了照顾一些国家和大量小银行的承受力,最后的过渡期被拉长到将近10年之久。这一妥协令人失望。此外,本来对资本金充足率制定了更高要求,后来也不得不调低。银行股的反弹也说明,对于多数大型银行来说,履行新的资本金要求并不困难。
总体而言,亚洲国家的银行业受影响较小,中国尤是如此。近年来,中国银监会对国内大型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底线为11.5%,核心资本充足率底线则为7%。这与中国更偏向主银行金融制度有关。目前存贷款业务依然是商业银行的主体业务,所能从事的投资银行类业务还很有限,规模较小,表外资产比重也不大。这样的资产负债结构,杠杆率明显比西方银行业要低,也便于监管。
此外,资本金充足率本身是一个重要的宏观调控手段。由于存贷利差是商业银行利润的主要来源,商业银行总有放款冲动,提高资本金充足率就成了控制银行放贷冲动的有效手段。随着中国经济强劲复苏,监管层不断提高银行的资本金充足率要求。
从《巴塞尔协议Ⅲ》看,中国对商业银行资本金充足率的高要求,也带有明显的逆周期调控效应。只不过,巴塞尔协议看上去更像是设置了一个有关资本金充足率的“自动稳定器”装置,而中国的监管调控更多从宏观调控的角度做出相机抉择。
《巴塞尔协议Ⅲ》的一个目标是,要让银行自己建立危机处置的资金池,以防止道德风险的发生。这首先启示中国监管层应减少对商业银行的干预,更多地设定一个量化的指标底线,具体的经营由银行自己负责。如果干预太多,就不可能杜绝道德风险。因为商业银行会把损失都归为政策风险带来的。这中间,对政府融资平台的贷款将是一个棘手问题。7万亿元的贷款不可避免地会出现一部分不良资产,如何为这些损失埋单将充满争议。监管层的一个任务是,要按照《巴塞尔协议Ⅲ》重新评估核心资本和风险资产,并按新协议要求商业银行更加审慎地进行压力测试,并为可能出现的资产损失预留资本金
适当提高的资本标准将增强银行抵御风险的能力,避免银行在房地产贷款、商业贷款、信用卡业务方面承担大量的风险和债务,使银行系统更有适应能力,创建一个更具稳定的金融体系。
银监会方面称,本轮资本监管国际规则的改革凸显了银监会长期坚持审慎的资本监管所取得的成果,使中国银行业在本轮资本监管改革中处于相对有利的位置。总体来看,国际银行资本监管制度改革对国内银行的短期影响有限,但长期影响值得关注。
从16家上市银行的2010年年报和最近公布的一季报来看,银行在最低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指标上均已达标。有数据显示,2010年年末,上市银行资本充足率和核心资本充足率的行业均值分别为12.07%和9.44%。国泰君安最新的研报认为,在考虑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和系统重要性银行附加资本要求的情况下,大部分银行也已达标。
从短期影响看,实施巴塞尔Ⅲ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冲击。从2004年开始,中国银监会引入了巴塞尔协议框架,并逐步进行了完善,建立了较为全面和系统的以资本充足率监管为核心的银行监管体系。金融危机爆发之后,银监会逐步提高了对国内银行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在这一过程中,我国商业银行的风险控制和资本充足率状况得到了明显的改善。截至2010年6月,我国上市银行平均核心资本充足率为8.4%,整体资本充足率水平超过10%,均高于巴塞尔Ⅲ的最新要求,而且资本质量较高,一级核心资本总资本中的占比达到80%以上。因此,即便未来1到2年就开始实施巴塞尔协议Ⅲ,也不会对我国银行业产生直接的冲击。
其逆周期影响。资本缓冲的要求将使未分配利润受到一定挤压。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要求,需要建立2.5%的资本留存缓冲和0%~2.5%的逆周期资本缓冲。因为目前我国监管层对缓冲资本没有特别要求,国内商业银行距离巴塞尔协议Ⅲ中2.5%的要求尚有差距。申银万国的分析表明,在资本缓冲准备方面,国内银行业平均水平在1.76%,除交行外,其他银行均低于2.5%的标准。如果按照巴塞尔协议Ⅲ的标准,银行将需要提取更多的一般风险准备,从而未分配利润将受到一定的挤压。
对宏观金融经济的影响。实施巴塞尔Ⅲ的一个直接效果,就是限制银行风险资产的迅速扩张。而中国商业银行的资产主要是贷款,所以一旦实施肯定会大幅度地抑制信贷增长。中国与西方在信贷需求方面有较大差别,西方国家长期以来信贷需求较为疲弱,而中国则相反,真实信贷需求相当旺盛,且经济增长对贷款的依存度相当高。信贷资产高增长在今后很长一段时间之内成为常态。因此,从资本补充、风险的覆盖、资本的覆盖、反周期资本的提取以及对于重要金融机构附加值计提,对于银行的压力还是比较大的。过高的资本充足率要求将限制银行的放贷能力,这对于中国实现其制定的宏观金融经济增长计划无疑是不利的。在中国的金融体系中,银行占据着绝对主导的地位,银行信贷对于宏观金融经济的稳定增长有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资本充足率提高,导致银行大幅度降低信贷的投放,整个银行体系的银根缩紧,势必会对宏观金融经济产生较大的负面影响,而银行业整体的经营状况也会下降。
中央银行行长和监管当局负责人会议就资本充足率监管标准和过渡期安排达成了共识,核心内容包括三个方面:
一是明确了三个最低资本充足率要求,分别是普通股(含留存收益)最低要求为4.5%,一级资本最低要求为6%,总资本最低要求为8%。二是明确了两个超额资本要求:一个是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2.5%,设立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是为了确保银行具有充足的资本用于吸收经济压力时期的损失,并规定银行必须用普通股来满足资本留存超额资本要求;另一个是反周期超额资本要求,水平为0—2.5%,只有当出现系统性贷款高速增长的情况下,商业银行才需计提反周期超额资本,大多数时期反周期超额资本为0。三是明确了过渡期安排。为防止过快实施更高的资本标准影响全球经济的复苏,巴塞尔委员会要求,自2019年开始正常条件下商业银行的普通股(含留存收益)充足率、一级资本充足率和总资本充足率最低应分别达到7%、8.5%和10.5%。
在我国,由于银监会一直关注银行资本风险,按照“资本质量和资本数量并重的原则”持续加强资本监管,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结构较好,国内银行资本实力显著增强。银监会一直高度重视资本监管,积极推动商业银行实施巴塞尔新资本协议。最近几年来要求商业银行在最低资本充足率8%基础上,还要计提逆周期附加资本和系统重要性附加资本,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资本充足率分别不低于11.5%和10%。同时,要求商业银行拨备覆盖率达到150%以上,还准备引进动态拨备和杠杆率,作为资本监管的重要补充。资本和拨备作为抵补不可预期风险和可预期风险的核心工具这一理念得到了商业银行的广泛认同。数据显示,截至2010年6月底,国内大、中、小各类银行平均资本充足率达到11.1%,核心资本充足率达到9%,核心资本占总资本的比例超过80%。
事实上,按照新的资本监管标准,国内大型银行和中小银行的资本充足率目前均高于国际同业平均水平。我国银行业改革从上世纪90年代开始,国有商业银行就完成了不良资产的政策性剥离、政府注资、财务重组、股份制改造和公开上市等重大部署。从2005年开始,商业银行经历了两轮集中的资本补充。第一轮是集中公开上市,第二轮是最近两年为应对信贷资产高速增长,在监管资本约束下的集体资本补充。这些都使银行业资本补充和资本约束不断加强。
目前在我国,银行信贷的间接融资渠道仍占主导地位,国民经济的高速增长仍然有大量的信贷需求,资本补充规划将成为银行董事会的一项重要任务。但有专家表示,资本补充的周期性一方面说明监管资本约束在商业银行得到了很好的传导,另一方面也说明商业银行资本管理和资本规划的水平还有待提高。
对于中国银行业资本实力较好的现状,除了上述原因之外,全国人大常委、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吴晓灵教授在近日也发表言论认为,我国银行业的资本充足率结构较好,核心资本补充的压力也不是特别大,主要得益于中国的资本市场不发达,没有那么多的债务型资本占用到银行的资本充足率,反而因祸得福。她指出,在银行业目前的风险还不是特别大的情况下,监管当局应该把握好实现巴塞尔委员会资本监管改革一揽子方案的时间和中国银行业安全发展的平衡。
10. 全国2010年7月金融理论与实务试题及答案
全国2010年7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
金融理论与实务试题
课程代码: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20小题,每小题1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项中只有一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或未选均无分。
1.人民币的发行机构是( )
A.财政部 B.国家外汇管理局
C.中国银行 D.中国人民银行
2.在银行信贷业务中货币发挥( )
A.价值尺度职能 B.流通手段职能
C.支付手段职能 D.贮藏手段职能
3.间接融资方式中的核心中介机构是( )
A.中央银行 B.商业银行
C.投资银行 D.政策性银行
4.目前我国商业银行储蓄存款利率属于( )
A.官定利率 B.公定利率
C.市场利率 D.实际利率
5.按是否包含通货膨胀因素可将利率分为( )
A.名义利率与实际利率 B.基准利率与一般利率
C.固定利率与浮动利率 D.官定利率与市场利率
6.改革开放前我国“大一统”的金融机构体系格局基本上仿照( )
A.美国 B.德国
C.前苏联 D.英国
7.中央银行代理国家债券发行体现的职能是( )
A.发行的银行 B.银行的银行
C.监管的银行 D.国家的银行
8.商业银行的核心资本包括( )
A.重估储备和普通股 B.普通股和普通准备金
C.股本和公开储备 D.公开储备和附属资本
9.损失类贷款呆账准备金的提取比例是( )
A.100% B.80%
C.60% D.50%
10.结算业务属于商业银行的( )
A.中间业务 B.资产业务
C.负债业务 D.资本业务
11.狭义的表外业务特指( )
A.代理业务 B.有风险的表外业务
C.无风险的表外业务 D.承销政府债券
12.下列不属于货币市场的是( )
A.同业拆借市场 B.商业票据市场
C.回购市场 D.股票市场
13.如果到期时间和执行价格一样,美洲期权的价格( )
A.通常高于欧洲期权的价格 B.通常低于欧洲期权的价格
C.通常高于买入期权的价格 D.通常低于买入期权的价格
14.在报价驱动市场中,经纪人接受客户买卖委托后( )
A.帮助客户选配合适的交易对象进行交易
B.寻找价格合适的经纪人交易
C.寻找专门的做市商交易
D.先自己与客户交易,然后再与其它经纪人交易
15.我国在外直接投资记入国际收支平衡表中的( )
A.经常账户 B.资本和金融账户
C.储备资产账户 D.净误差与遗漏
16.目前我国的人民币( )
A.实现了经常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 B.实现了金融项目下的可自由兑换
C.是可自由兑换货币 D.是完全管制货币
17.我国外汇指定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是指( )
A.客户从银行买入外汇时使用的价格
B.银行从客户买入外汇时使用的价格
C.客户从外汇市场买入外汇时使用的价格
D.中央银行从商业银行买入外汇时使用的价格
18.中央银行掌握的具有创造多倍货币功能的货币被称为( )
A.广义货币 B.狭义货币
C.准货币 D.基础货币
19.由消费膨胀导致的持续性物价上涨属于( )
A.流通混乱型通货膨胀 B.成本推动型通货膨胀
C.结构失调型通货膨胀 D.需求拉上型通货膨胀
20.制订和实施货币政策的金融机构是( )
A.商业银行 B.专业银行
C.中央银行 D.投资银行
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
在每小题列出的五个备选项中至少有两个是符合题目要求的,请将其代码填写在题后的括号内。错选、多选、少选或未选均无分。
21.金融行业面临的风险主要有( )
A.信用风险 B.利率风险
C.汇率风险 D.操作风险
E.政策风险
22.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有( )
A.单一银行制 B.分行制
C.银行持股公司制 D.连锁银行制
E.跨国联合制
23.信托行为形成需要的条件有( )
A.信托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B.特定的合法目的
C.以财产为中心 D.以信任为基础
E.以处理为目的
24.债券利率风险管理策略中属于消极保守型的有( )
A.购买后一直持有到期的策略 B.利率免疫策略
C.通过利率预测进行投资的策略 D.综合采用利率预测和利率免疫的策略
E.选择市场时机进行债券投资的策略
25.采用普通股筹资的不利因素主要有( )
A.普通股的资金成本高 B.普通股的发行费用高
C.经济波动时还本压力大 D.普通股会分散公司控制权
E.增发新股会降低普通股每股收益
26.下列关于外汇的表述正确的有( )
A.外汇与外币是同一个范畴
B.通常只有可以自由兑换的外币才是外汇
C.外汇的主要内容是外币支付凭证
D.我国的外汇包括外币有价证券
E.持有大量外汇要承担外汇贬值的风险
27.我国法规规定的外债包括( )
A.国际金融组织贷款 B.外国政府贷款
C.外国银行和金融机构贷款 D.外国企业贷款
E.发行外币债券
28.马克思认为流通中货币需求量的决定因素主要有( )
A.待销售的商品数量 B.单位商品价格
C.其他金融资产的收益率 D.持有货币的流动性效用
E.单位货币流通速度
29.通货膨胀的度量指标包括( )
A.投资者信心指数 B.国民生产总值平减指数
C.消费物价指数 D.批发物价指数
E.基准利率水平
30.相对于货币政策,财政政策( )
A.可控性强 B.透明度低
C.认识时滞短 D.决策时滞长
E.在实行紧缩政策时阻力较大
三、计算题(本大题共2小题,每小题5分,共10分)
31.2007年1月1日,某人在中国工商银行存入一年期定期存款5万元,若一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为2.78%,单利计息,请计算利息所得税为5%时,此人存满一年的实得利息额。若2007年通货膨胀率为4.6%,不考虑利息税,请计算此人此笔存款的实际收益率。
答案
2010年7月全国自考金融理论与实务参考答案
(网友提供 部分答案)
一、单选题
CABDB
BCABC
BBADC
BBDBA
二、多选题
21 ACDE
22 ADE
23 ABE
24 ABC
25 ABCDE
26 CD
27 ABE
28 BCDE
29 ABE
30 AB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