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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指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鼓励商业银行加快金融创新,规范金融创新活动,促进银行业金融创新持续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中资商业银行、外商独资银行和中外合资银行适用本指引。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政策性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外国银行分行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汽车金融公司和货币经纪公司等银监会监管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开展金融创新,参照本指引执行。
第三条 金融创新是指商业银行为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通过引入新技术、采用新方法、开辟新市场、构建新组织,在战略决策、制度安排、机构设置、人员准备、管理模式、业务流程和金融产品等方面开展的各项新活动,最终体现为银行风险管理能力的不断提高,以及为客户提供的服务产品和服务方式的创造与更新。
第四条 金融创新是商业银行以客户为中心,以市场为导向, 不断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和风险管理能力, 有效提升核心竞争力,更好地满足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日益增长的需求,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五条 商业银行应充分认识到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密不可分,风险管理是金融创新的内在要求,商业银行应采取有效措施及时识别、计量、监测、控制金融创新带来的新风险。
第六条 商业银行应确保具有开展金融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人员、资金、信息技术、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等各种资源。
第七条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银监会)以促进金融稳定和发展金融创新作为良好监管的重要标准,坚持鼓励和规范并重、培育和防险并举的监管原则,依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和本指引对商业银行金融创新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第八条 银监会将积极创造有利于金融创新的制度和法律环境,及时修订不适应金融创新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考虑市场变化和公众需求的基础上,对监管规章和政策定期跟踪评估,及时更新,不断提高监管有效性。
第九条 银监会积极推动适宜金融创新的市场环境建设,促进形成金融创新活动的公平交易规则,营造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建立良好的金融竞争秩序。
第二章 基本原则
第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合法合规的原则,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商业银行不得以金融创新为名,违反法律规定或变相逃避监管。
第十一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公平竞争原则,不得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进行低价倾销、恶性竞争或其他不正当竞争。
第十二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充分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不得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商业银行应制定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战略,保护自主创新的金融产品和服务。
第十三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坚持成本可算、风险可控、信息充分披露的原则。
第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业务”。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通过有效手段,确保悉知本行的金融创新业务、运行情况以及市场状况。
第十五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风险”。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准确认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定期评估、审批金融创新活动的政策和各类新产品的风险限额,使金融创新活动限制在可控的风险范围之内。
第十六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客户”。应明确目标客户群,充分了解客户的风险偏好、风险认知能力和承受能力,根据业务需要进行客户评估,针对不同目标客户群,提供不同的金融产品和服务。商业银行不得向客户提供与其真实需要和风险承受能力不相符合的产品和服务。
第十七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做到“认识你的交易对手”。在开展涉及投资和交易业务时,应认真分析和研究交易对手的信用风险、市场风险和法律风险,做好交易对手风险的管理,特别是在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时,要密切跟踪交易对手的风险状况,采取有效的应对措施。
第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遵守职业道德标准和专业操守,完整履行尽职义务,充分维护金融消费者和投资者利益。
第三章 运行机制
第十九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负责制定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及与之相适应的风险管理政策,并监督战略与政策的执行情况。董事会要确保高级管理层有足够的资金和合格的专业人才,以有效实施战略并管理创新过程中带来的风险。董事会要确保金融创新的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与全行整体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相一致。
高级管理层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金融创新发展战略和风险管理政策。高级管理层要建立能够有效管理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系统、文件档案和审计流程管理系统,以及培训和信息反馈制度。
第二十条 商业银行应优化内部组织结构和业务流程,形成前台营销服务职能完善、中台风险控制严密、后台保障支持有力的业务运行架构,并可结合本行实际情况,减少管理层级,逐步改造现有的“部门银行”,建立适应金融创新的“流程银行”,实现前、中、后台的相互分离与有效的协调配合。
第二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和完善金融创新产品与服务的内部管理程序,至少应包括需求发起、立项、设计、开发、测试、风险评估、审批、投产、培训、销售、后评价和定期更新等各个阶段;应该进行详细的市场需求分析、目标客户分析和成本收益分析,进行科学的风险评估和风险定价,准确计量经风险调整后的收益。
第二十二条 商业银行推出金融创新产品和服务,应做到制度先行,制定与每一类业务相适应的操作规程、内部管理制度和客户风险提示内容,条件成熟的应制定产品手册。
第二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加大对金融创新的信息科学技术投入,建立有效的创新业务技术支持系统和管理信息系统,保证数据信息的完整性、安全性,以及经营计划和业务流程的持续开展,提升金融创新的技术含量。
第二十四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本行实际,建立和完善以客户为中心的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有效整合客户信息,通过数据分析与挖掘,为客户提供更多创新产品和服务,不断提升客户服务水平,提高客户满意度。
第二十五条 商业银行应逐步建立适应金融创新活动的绩效考核评价机制,形成促进金融创新的有效激励机制和企业文化氛围。
第二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逐步制定适应金融创新活动的薪酬制度、培训计划和人力资源战略,不断吸引经验丰富的专业人才,提高金融创新专业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组织多种形式的金融创新培训活动, 确保员工熟悉创新产品和服务的特性及业务操作流程,建立健全相关业务从业人员的资格认定与考核制度,保证从事创新业务的员工具备必要的专业资格和从业经验。
第四章 客户利益保护
第二十八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遵守行业行为准则和银行员工操守守则,向客户准确、公平、没有误导地进行信息披露,充分揭示与创新产品和服务有关的权利、义务和风险。
第二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及与客户的约定,履行必要的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为客户提供专业、客观和公平的意见,要按相应法律要求,特别重视并忠实履行对客户的义务和责任。
第三十一条 商业银行应能识别并妥善处理好金融创新引发的各类利益冲突,公平地处理银行与客户之间、银行与第三方服务提供者之间的利益冲突。
第三十二条 商业银行应严格界定和区分银行资产和客户资产,进行有效的风险隔离管理,对客户的资产进行充分保护。
第三十三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适合创新服务需要的客户资料档案,做好客户对于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适合度评估,引导客户理性投资与消费。
第三十四条 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活动,应建立有效受理客户投诉以及建议的渠道,及时高效负责地处理客户投诉,定期汇总分析客户投诉情况,向有关人员和部门定期报告客户投诉及处理情况,研究和处理客户对金融创新的潜在需求和改进建议,不断提高金融创新的服务质量和服务水平。
第五章 风险管理
第三十五条 商业银行董事会和高级管理层应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纳入全行统一的风险管理体系。
董事会下设的风险管理委员会应将金融创新活动的风险和其他传统业务的风险进行统一管理,制定恰当的风险管理程序和风险控制措施,清楚地界定各业务条线和相关部门的具体责任。
第三十六条 商业银行应制定完善的风险管理政策、程序和风险限额,确保各类金融创新活动能与本行的管理能力和专业水平相适应。
第三十七条 商业银行应通过有效的管理信息系统,建立健全风险管理架构,充分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各类金融创新活动带来的风险。
第三十八条 商业银行应建立与各类金融创新业务性质及规模相适应的完善的内部控制制度, 通过独立的内部和外部审计检查内控制度的建立与执行情况。
第三十九条 商业银行应对计划开展的金融创新活动进行严格的合规性审查,准确界定其所包含的各种法律关系,明确可能涉及的法律、政策,研究制定相应的解决办法,切实防范合规风险。
第四十条 商业银行应结合政策调整和市场环境变化,针对金融创新活动的特点,定期对关键模型、假设条件和模型参数进行验证和修正,制定风险预警和风险处置预案。董事会与高级管理层应负责制定业务应急性计划和连续性计划。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 银监会鼓励符合以下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展金融创新:
(一) 资本充足率达标;
(二) 公司治理结构良好;
(三) 内控制度严密;
(四) 风险监管核心指标符合监管部门的审慎要求;
(五) 近三年来没有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十二条 针对金融创新活动,银监会将简化审批程序,转变监管方式,制定各类新业务的审慎监管标准和监管操作规程,强化持续性监管,更加注重对创新活动的风险管理、内部审计、定价机制以及信息披露等环节的全程风险控制,及时进行风险提示。
第四十三条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与银监会进行事前的专业沟通,就关注的风险点和风险控制措施交流意见,提高审批效率。
第四十四条 银监会鼓励商业银行在金融创新活动中,以更加开放和合作的方式建立监管和被监管部门的关系,及时负责任地向监管机构报告风险事件或市场环境的重大变化。
第四十五条 银监会与商业银行、银行业协会有义务共同加强对社会公众金融知识的宣传和教育,增进公众对金融创新的了解和对买者自负原则的认识,增强公众对现代金融知识的理解,不断提高公众的风险防范意识和风险承受能力。
第四十六条 商业银行违反本指引规定,银监会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并采取其他相应的监管措施。
第七章 附 则
第四十七条 本指引由银监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 本指引自2006年12月11日起正式施行。
Ⅱ 求一个金融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金融专业本科毕业论文的选题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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Ⅲ 我国商业银行业务如何创新
一、建立业务创新机制。包括组织管理、信息传导、产品研发、
风险成本核算、考核激励、人才引进培养、技术保障等机制。
1.健全组织管理机制。从业务创新体制来看,目前我国的商业银
行组织体系是一级法人,集约化经营、专业化管理,分支机构自主权
限较小。在这种组织体系下,基层分支机构即使有创新动机,也没有
专门的研发机构和人才。因此,必须建立一套完整统一的业务创新组
织机构,专门负责业务创新的研究开发和组织领导,并明确分支机构
在业务创新活动中的地位、职能和作用,从而形成一个从市场需求—
可行性论证—产品研发—试点投放—跟踪反馈—改进推广,各司其职、
各负其责,有机联系且有序运转的业务创新管理机制。
2.完善信息传导机制。要尽快完善自上而下、自下而上的多渠道
的信息传导机制。国内商业银行的分支机构要提高对市场需求信息、
创新产品市场动态的反应能力,不断提出对创新的意见建议,积极向
上反映。要加强市场调研,跟踪国内外金融服务、金融产品的新动向,
明确战略目标,积极推动业务创新,同时指导经营机构对创新产品的
市场营销。
3.建立产品研发机制。要从战略高度出发,建立健全符合中资商
业银行和国内金融市场实际情况、具有前瞻性的业务创新产品目录,
依据创新需求的迫切程度,处理好短、中、长期效益的关系,对业务
创新产品有计划地组织研发。在产品研发过程中,要注意结合商业银
行业务流程实际情况,满足客户需求和风险控制需求,不一味求新,
不盲目开发不适应国内市场和加大银行风险的产品。
4.建立风险成本机制。目前部分商业银行对金融创新的风险成本
没有正确的认识,因惧怕产生风险使得创新缺乏动因。开展业务创新,
就必须树立风险成本理念,鼓励大胆尝试,包容失败。引导员工以积
极的方式对待业务创新,勇于进取,敢于承担创新风险。
5.建立考核激励机制。明确业务创新开发、研制、管理等方面的
要求;明确部门间的权责;明确业务创新的奖惩措施,从战略高度建
立和完善金融创新的激励机制,最大限度地激活创新的内在动力。在
加大物质激励力度的同时,要注重精神激励,形成尊重人才的浓厚氛
围,让员工的个人价值获得最大程度的实现,让他们在工作过程中获
得一种成就感和满足感。考核激励机制在注重强化创新精神的同时,
要培育风险防范意识,在注重考核创新产品数量的同时,要注重考核
创新产品产生的效益。
二、坚持“拿来主义”和自主研究相结合。根据目前市场条件,
商业银行可仿制国外发达国家的负债管理、出售应收账款、自动转账
服务、浮动利率票据、货币市场互助基金、外汇掉期、货币市场存款
账户、货币互换、利率互换、贷款证券化等产品,积极开展特色创新。
对国外发达国家的金融衍生产品,目前尚不宜大规模地仿制、推广。
同时,对我国基础性、传统的业务可以根据市场需求的发展变化和技
术进步进行相应的改造,从我国金融运行实际出发,研究开发适合我
国实际的金融新业务。
三、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供法律保障。通过对商业银行业务创
新知识产权的保护,对有利于经济发展、扩大金融消费的金融创新产
品给予政策优惠,如允许商业银行申请业务创新产品的专利权,给予
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一定的保护期。对于一些创新产品,还要给予法
律上的保障。
四、为商业银行业务创新提供适宜的监管环境。首先,金融监管
本质上应鼓励、保护和规范创新。从目前的规定“能做什么才能做什
么”向规定“不能做什么其余都可做”的转变。其次,目前我国商业
银行可谓垄断和过度竞争并存,垄断会遏制创新的内在冲动,不正当
竞争则会破坏创新的外部秩序。监管机构应对所有商业银行一律按市
场原则管理,取消各种政策性歧视,使商业银行在同一政策条件下自
主经营、自求发展。
五、采取有效的风险防范措施。业务创新是把“双刃剑”,在促
进商业银行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极易产生风险。金融机构在设计
金融创新产品时,首先必须自觉地将其风险降到最低,并建立起严格
的制度来落实风险防范措施。要建立起有效的创新业务的风险预警机
制,自觉利用市场来检验各种创新业务,监督其风险,适时完善创新
产品,并建立起有效的风险预防体系和严格的后续监督机制。对于一
些目前我国还不具备发展条件、投机和虚拟性较大的金融创新,应认
真研究,严格控制,审慎发展。
Ⅳ 金融创新的定义以及我国商业银行的金融创新业务有哪些种类
金融创新(financial innovation):变更现有的金融体制和增加新的金融工具版,权以获取现有的金融体制和金融工具所无法取得的潜在的利润,这就是金融创新,它是一个为盈利动机推动、缓慢进行、持续不断的发展过程。
商业银行金融创新业务种类:第一, 商业银行负债业务创新
第二, 商业银行资产业务创新
第三, 商业银行中间业务创新
种类有点不确定~~不好意思,定义没有问题的,呵呵
Ⅳ 商业银行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问题
筒子 ,你的这个问题太泛了。
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目前主要分为两类:
一、银行自己的金融产品:资产管理、信托投资、信用卡业务等。
二、银行作为第三方的代理的金融服务产品:代理证券、代理保险、代收费用等。
在这两类中,后者成为了商业银行表外业务,近年发展最为迅猛并且逐渐成为了商业银行利润贡献的重要组成部分。
关于金融业务的创新与发展,从目前国内商业银行的金融体制和金融业的从业人员在金融业务的经验不足,金融市场的不成熟,在金融产品的设计上有一定的限制,许多国外有的对冲产品在国内是不允许的。
不过,就我个人的看法,国内商业银行在新世纪的大环境下,在金融产品金融服务进行创新。
一、新时期的大环境下,科技发展迅速,商业银行的金融业务可以在新技术平台的应用创新金融业务的服务模式。特别是电子银行,手机银行方面。
二、中国加入世贸的十年了,国内的金融业将逐步对外开放,国内商业银行在充分利用现有政策学习国外银行金融行业的经验,创新以银行为主体的国际化多元的金融投资产品,做到多货币,多市场的金融服务。
三、细化金融服务。针对不同的金融服务主体,提供更为细致的金融服务。个人金融、公司金融、国际金融。
关于发展
创新的金融服务是未来商业银行在金融产品有限的前提下,同行业竞争的主要手段。
创新的金融服务也为金融业务的发展提供了路径和可能。
创新的金融产品,这个需要经济政策金融制度跟市场环境的配合,与实体经济行业发展趋势的把握。房产信贷,汽车信贷以及中小企业小额贷款等项目就很能说明。
希望对你有帮助。
Ⅵ 大型商业银行三农金融服务产品与模式创新
但产品创新仍存在一些阻力,影响了银行真正实现"以客户为中心"的经营理念回,也阻碍了核心竞争力答的提高和长远发展。突出表现在:重规模扩张、重存贷款指标的考核等传统思维在银行中依然不同程度存在,对产品创新的重要性认识依然不足;产品创新仍然以产品为导向,没有真正以客户为中心,客户忠诚度和核心价值创造程度不高;产品同质化现象突出,创新的层次较低;现行总分行制的管理体制和内部组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阻碍了产品创新的活力;产品创新的运行机制不够顺畅,效率较低,难以较好地适应市场发展的需要;风险意识薄弱,与创新配套的规章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建设相对滞后,影响了商业银行对新业务和新产品的风险管理。
Ⅶ 商业银行如何通过金融创新扩大经营范围提高利润
20世纪80年代后,以表外业务创新为代表的金融业务创新活动尤为突出。随着我国金融业开版放程度的加深,受世权界范围内的金融创新和金融全球化的影响,我国商业银行的业务创新也出现了新的高潮,而表外业务方面的创新尤其明显,近几年,我国商业银行不断推出新的表外业务品种,表外业务创新研究成为我国银行界的热点课题。
相比西方商业银行,我国商业银行表外业务的发展还有较大的上升空间。在我国开始履行全面开放银行业的承诺之时,我国商业银行和外资银行的直接交锋主要集中在表外业务。这也意味着不论从商业银行拓宽利润渠道的角度,还是从应对外资银行的竞争方面,我国商业银行都应该加大力度开展表外业务创新。因此,根据中国银行业开放现状及金融市场全面开放对中国银行业的影响,研究商业银行表外业务创新的策略,将对我国商业银行提升竞争力、积极融入到国际金融市场以及应对外资银行的冲击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Ⅷ 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商业银行进行金融创新的主要目的是以更多的金融新产品向客户提供更多的金融服务,尽可能的提高市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追求更大的经营效益及社会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