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解读
2014年3月13日,银监会在总结实施经验、开展审慎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发布主席令修订完善《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进一步简政放权,优化行政许可条件、标准和程序,释放机构经营活力,增强金融创新动力。新修订的《办法》共130条,较之前减少了39条,充分体现了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的特点:
一是市场环境更加开放。
为减少行政许可管制,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做到还权于市场,让权于社会,银监会加快将监管重点从事前审批转向过程监管和事后监督。在落实国务院已公布的取消和调整行政许可项目基础上,进一步减少行政审批,取消了农村中小金融机构筹建开业延期、证券投资基金托管、股票质押贷款业务和部分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等13个审批项目。
二是审批程序更加简化。
对确需保留的审批项目,着力优化审批流程,简化准入条件,最大限度地缩短行政许可链条,提高行政许可效率。如简化了农村商业银行和农村信用联社的组建条件,为各类资本参与农村金融体系建设提供便利;下放部分机构、业务和高管人员审批权限,为申请人提供快捷高效服务。
三是风险底线更加明确。
按照“该放的权坚决放开到位,该管的事必须管住管好”的要求,银监会将加大监管力度,统筹把握简政放权与加强监管,平衡金融创新与风险防范。如在机构和业务准入条件中,明确了信息科技监管要求,促进提高信息科技风险管控水平;在对外投资条件方面,特别强化了风险识别、监测、分析和控制等要求,严防跨行业风险传染。
四是支农特色更加鲜明。
将支农服务监管要求全面嵌入行政许可,实行准入正向激励,督促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增强“三农”战略定力。如在机构设立及业务许可中,增加对农村金融发展战略和公司治理等方面的要求,推动差异化定位和特色化发展;放宽村镇银行在乡镇设立支行的条件,将设立支行的年限要求由开业后2年调整为半年,加快完善农村金融服务网络,提高金融服务均等化水平。
㈡ 银行开户登记证号在开户许可证上是指核准号还是编号急!!
银行开户登记证号是指开户许可证上的核准号。
银行开户许可证是由中国内人民银行核发的一种开设容基本账户的凭证。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境内金融机构开立单位银行账户都必须凭此证办理。
银行开户登记证号就是当地中国人民银行为单位基本存款账户核发的开户许可证的号码。对基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核发开户许可证是中国人民银行的行政许可事项,在《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中规定的开户登记证,在《实施细则》中,已变为开户许可证。开户登记证号,就是开户许可证号。
㈢ 银行网点临时停业多长时间要报备
根据银监会修订《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和《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起草《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网点临时停业不再需审批报备。
此次削减的行政审批事项包括:机构筹建延期和开业延期审批;机构降格和临时停业审批;机构由于变更名称、股权、注册资本、业务范围等前置审批事项而引起的修改章程审批;非银行金融机构变更组织形式审批;
信用卡章程审批;中资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开办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托管业务审批;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任职资格审批等。
在下放审批权限方面,对于地方性银行业金融机构,除新设筹建、重组改制和终止事项由银监会审批外,其余事项包括修改章程、更名、董事和高管任职资格、业务范围调整等均下放给银监局审批。
1、《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为规范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行为,明确行政许可事项、条件、程序和期限,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2、《中国银监会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修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的有关决定制定。
3、对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应简化报告内容,规范报告行为,不得设置前置性审批条件。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同一机构内部平级调岗转任时,无须提交原岗位离任审计报告。
㈣ 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第六章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许可
第一节任职资格条件
第七十八条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独立董事、其他董事会成员以及董事会秘书,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风险总监、合规总监、总审计师、总会计师、首席信息官以及同职级高级管理人员,内审部门、财务部门负责人,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分行营业部负责人,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首席代表,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其他虽未担任上述职务,但实际履行本条前三款所列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职责的人员,总行及分支机构管理层中对该机构经营管理、风险控制有决策权或重要影响力的人员,须经任职资格许可。
第七十九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守法合规记录;
(三)具有良好的品行、声誉;
(四)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相关知识、经验及能力;
(五)具有良好的经济、金融从业记录;
(六)个人及家庭财务稳健;
(七)具有担任拟任职务所需的独立性;
(八)履行对金融机构的忠实与勤勉义务。
第八十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有故意或重大过失犯罪记录的;
(二)有违反社会公德的不良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
(三)对曾任职机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或重大损失负有个人责任或直接领导责任,情节严重的;
(四)担任或曾任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的机构的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的,但能够证明本人对曾任职机构被接管、撤销、宣告破产或吊销营业执照不负有个人责任的除外;
(五)因违反职业道德、操守或者工作严重失职,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六)指使、参与所任职机构不配合依法监管或案件查处的;
(七)被取消终身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受到监管机构或其他金融管理部门处罚累计达到2次以上的;
(八)不具备本办法规定的任职资格条件,采取不正当手段以获得任职资格核准的。
第八十一条拟任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不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第(六)项、第(七)项规定的条件,不得担任中资商业银行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一)截至申请任职资格时,本人或其配偶仍有数额较大的逾期债务未能偿还,包括但不限于在该金融机构的逾期贷款;
(二)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三)本人及其所控股的股东单位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且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
(四)本人或其配偶在持有该金融机构5%以上股份的股东单位任职,且该股东单位从该金融机构获得的授信总额明显超过其持有的该金融机构股权净值,但能够证明授信与本人及其配偶没有关系的除外;
(五)存在其他所任职务与其在该金融机构拟任、现任职务有明显利益冲突,或明显分散其在该金融机构履职时间和精力的情形。
第八十二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本办法第七十九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5年以上的法律、经济、金融、财务或其他有利于履行董事职责的工作经历;
(二)能够运用金融机构的财务报表和统计报表判断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和风险状况;
(三)了解拟任职机构的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职责。
申请中资商业银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拟任人还应当是法律、经济、金融或财会方面的专家,并符合相关法规规定。
第八十三条除不得存在第八十条、第八十一条所列情形外,中资商业银行拟任独立董事还不得存在下列情形:
(一)本人及其近亲属合并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
(二)本人或其近亲属在持有该金融机构1%以上股份或股权的股东单位任职;
(三)本人或其近亲属在该金融机构、该金融机构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机构任职;
(四)本人或其近亲属在不能按期偿还该金融机构贷款的机构任职;
(五)本人或其近亲属任职的机构与本人拟任职金融机构之间存在因法律、会计、审计、管理咨询、担保合作等方面的业务联系或债权债务等方面的利益关系,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情形;
(六)本人或其近亲属可能被拟任职金融机构大股东、高管层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以致妨碍其履职独立性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四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规定条件外,还应当分别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董事会秘书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第八十五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各类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了解拟任职务的职责,熟悉拟任职机构的管理框架、盈利模式,熟知拟任职机构的内控制度,具备与拟任职务相适应的风险管理能力。
第八十六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法人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8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2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
(二)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副行长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三)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行长助理(总经理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拟任城市商业银行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且能较熟练地运用1门与所任职务相适应的外语;
(五)拟任风险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贷或风险管理相关工作6年以上;
(六)拟任合规总监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相关经济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七)拟任总审计师、内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审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审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八)拟任总会计师或财务部门负责人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取得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高级职称(或通过国家或国际认可的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并从事财务、会计或审计工作6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九)拟任首席信息官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并从事信息科技工作6年以上(其中任信息科技高级管理职务4年以上并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实际履行前述高级管理职务的人员,应当分别符合相应条件。
第八十七条申请中资商业银行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拟任人除应当符合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6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10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
(二)拟任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二级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三)拟任股份制商业银行分行(异地直属支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5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9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四)拟任城市商业银行分行行长、副行长、行长助理,总行营业部总经理(主任)、副总经理(副主任)、总经理助理,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副总经理的,应当具备本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五)拟任中资商业银行管理型支行行长或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的,应当具备大专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4年以上或从事经济工作8年以上(其中从事金融工作2年以上)。
第八十八条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国家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认可院校授予的学士以上学位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
第八十九条拟任人未达到上述学历要求,但取得注册会计师、注册审计师或与拟任职务相关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视同达到相应学历要求,其任职条件中金融工作年限要求应当增加4年。
第二节任职资格许可程序
第九十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和总行营业部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由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一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一级分行(直属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二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二级分行及以下机构、城市商业银行支行、分行级专营机构分支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提交,由银监分局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分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本条第一款拟任职机构所在地未设银监分局的,由拟任人的上级任免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局提交任职资格申请。由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
第九十三条城市商业银行法人机构、分行、分行级专营机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拟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分局或所在城市银监局提交,由其受理并初步审查,银监局审查并决定。银监局自收到完整申请材料或直接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四条国有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银监会提交,银监会受理、审查并决定。银监会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城市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副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副行长(副总经理)的任职资格申请,由法人机构向其所在地银监局提交,银监局受理、审查并决定。所在地银监局自受理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或不予核准的书面决定。
第九十五条拟任人曾任金融机构董事长或高级管理人员的,申请人在提交任职资格申请材料时,还应当提交该拟任人的离任审计报告或经济责任审计报告。
第九十六条具有高管任职资格且未连续中断任职1年以上的拟任人在同一法人机构内,同类性质平行调整职务或改任较低职务的,不需重新申请核准任职资格。拟任人应当在任职后5日内向任职机构所在地银监会派出机构报告。
第九十七条中资商业银行董事长、行长、分行行长、分行级专营机构总经理、管理型支行行长、专营机构分支机构负责人,中资商业银行从境内聘请的中资商业银行境外机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代表处首席代表任的职资格未获核准前,中资商业银行应当指定符合相应任职资格条件的人员代为履职,并自指定之日起3日内向负责任职资格审核的机关报告。代为履职的人员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监管机构可以责令中资商业银行限期调整代为履职的人员。
代为履职的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中资商业银行应当在6个月内选聘具有任职资格的人员正式任职。
第七章附则
词条字数受限,部分内容略
。。。。。。
第一百零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银监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中国银监会令2013年第1号)同时废止。
㈤ 银行开户许可证丢了怎么办呢
应及时到发证来银行申请补发开源户许可证,补办手续如下:
需在省级或者市级以上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广告。存款人开户许可证、审核卡因遗失或其他原因需补发的,应由单位出具公函说明原因,并持本单位介绍信、开户申请表或向开户银行借用许可证副本进行补办。
各银行的要求会略有不同,具体情况,最好是询问一下单位开户行的工作人员。
(5)非银行金融机构许可事项的通知扩展阅读:
银行开户许可证的办理条件
下列存款人可以申请开立基本存款帐户:
1、企业法人;
2、企业法人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
3、管理财政预算资金和预算外资金的财政部门;
4、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行政、事业单位(财务独立核算);
5、社会团体;
6、外地常设机构、个体经营户、私营企业;
7、法律服务所;
8、国家法律允许的宗教组织。
㈥ 房产证抵押贷款怎么办理
以房屋为抵押而向他方贷款的情况很常见,民间借贷主要以双方合意专为主,而向银行属这样的金融机构贷款,一般需要符合银行规定的基本条件。这里就简单介绍一下以房产抵押向银行贷款的条件。第一,借款人需是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第二,借款人必须持有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第三、具有稳定、合法的收入来源;第四、抵押房产有房地产证,产权明晰,可上市流通;第五、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一般包括(1)借款人年龄在18-55周岁一般房屋抵押贷款额度为房产评估价格的50~70%(部分银行可能会有所增加);房屋抵押贷款的期限一般为1年-10年(少数银行可延长到30年,不过贷款结束后借款人年龄不能超过60岁);(2)房龄在20年内(少数银行可做30年内、多数有备用房更容易审批);抵押贷款的贷款利率一般为基准利息上浮10%-20%;有一定还款来源(有效证明主要为银行流水、至少每月有效进账大于房屋抵押贷款月还款的2倍);个人或公司信用良好(逾期要少,要不银行可能会找借口加利息或者不批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