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主要的农村金融机构有哪些
第一阶段: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的初步形成阶段(1979年~1993 年)。这一阶段的主要改革措施和政策方案主要是恢复和成立新的金融机构,形成农村金融市场组织的多元化和竞争状态。包括(1)1979年恢复中国农业银行,并改变了传统的运作目标,明确提出大力支持农村商品经济,提高资金使用效益;(2)随着人民公社体制的瓦解,农村信用合作社也重新恢复了名义上的合作金融组织地位。但农村信用合作社接受中国农业银行的管理,事实上成为农业银行的基层附属机构;(3)放开了对民间信用的管制,允许民间自由借贷,允许成立民间合作金融组织,例如 80年代中期开始在全国各地成立的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同时允许成立的还有一些乡村企业的财务公司,企业集资异常活跃;(4)允许多种融资方式并存,包括了存款、贷款、债券、股票、基金、票据贴现、信托、租赁等多种信用手段。因此,尽管处于起步阶段,但由于管制较松、约束较少,各类金融机构都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
第二个阶段:分工协作的农村金融体系框架构筑阶段( 1994 年~1996年) 。在第一阶段改革的基础上,这一阶段的改革更明确了改革的目标和思路,提出了要建立一个能够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提供及时、有效服务的金融体系的口号。更具体地说,这一农村金融体系包括以工商企业为主要服务对象的商业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银行),主要为农户服务的合作金融机构(中国农村信用合作社),支持整个农业开发和农业技术进步、保证国家农副产品收购以及体现并实施其它国家政策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为此(1)1994年组建成立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试图通过该银行的建立将政策性金融业务从中国农业银行和农村信用合作社业务中剥离出来;(2)加快了中国农业银行商业化的步伐,包括全面推行经营目标责任制,对信贷资金进行规模经营,集中管理贷款的审批权限,等等;(3)进一步强化农村信用社的合作金融性质。根据国务院 1994年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计划在 1994年基本完成县联社的组建工作,1995年大量组建农村信用合作银行。不过,实际进度大大落后于这一阶段所设计的目标。另外一个重要的政策变化就是决定农村信用合作社不再受中国农业银行管理,农村信用社的业务管理,改由县联社负责;对农村信用社的金融监督管理,由中国人民银行直接承担。
农村金融体制改革至第二阶段末,在中国广袤的农村地区,已基本形成合作金融、商业金融与政策金融三者并存且相互间业务不交叉的局面,为当地经济的发展注入了活力。
第三个阶段:农村信用社主体地位的形成及其农村金融改革的深化阶段(1997~2006) 。
在经历了亚洲金融危机和 1997年开始的通货紧缩后,中国金融业原先以“忽视内涵性增长、注重数量与规模扩张”为特征的外延式金融发展模式受到前所未有的挑战。因此,在强调继续深化金融体制改革的同时,对金融风险的控制也开始受到重视,客观上强化了农村信用合作社对农村金融市场的垄断。主要体现在:(1)开始在国有银行中推行贷款责任制;(2)收缩国有银行战线。1997年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确定了“各国有商业银行收缩县(及以下)机构,发展中小金融机构,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基本策略,包括农业银行在内的国有商业银行开始日渐收缩县及县以下机构;(3)打击各种非正规金融活动,对民间金融行为进行压抑。1999年在全国范围内撤消农村信用合作基金会,并对其进行清算;(4)将农村金融体制改革的重点确定为对农村信用合作社的改革上,且进入 2003年以来这一政策趋势日益明显且力度不断加大。包括:放宽对农村信用合作社贷款利率浮动范围的限制、加大国家财政投入以解决农村信用合作社的不良资产问题、推动并深化信用合作社改革试点工作等等。2003年6月,国务院印发《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方案》,11月底浙江、山东、江西、贵州、吉林、重庆、陕西和江苏 8省(市)农村信用社改革实施方案经国务院批准,这标志着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试点工作已进入全面实施阶段。2004 年8 月国务院又批准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安徽、福建、河南、湖北、湖南、广东、广西、四川、云南、甘肃、宁夏、青海、新疆等 21 个省(区、市) 作为进一步深化农村信用社改革的试点地区。
在这一次的农信社试点改革得到了央行的资金支持,对试点地区农村信用社,采取两种方式给予适当的资金支持以解决农信社不良资产问题:一是由人民银行按照 2002年底实际资不抵债数额的50%,安排专项再贷款。二是由人民银行发行专项中央银行票据,用于置换农村信用社的不良贷款,票据期限两年,按适当利率分年付息。 2004年3月4日,首批中央银行专项票据发行,共向8省(市)272家联社发行中央银行专项票据 119亿元。 截至 2004年 8月末,中国人民银行已会同中国银监会,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严格审查考核,共批准 583个试点县(市)农信社分三批认购中央银行专项票据 346亿元。改革使全国农村信用社经营状况大为改观,资产质量和经营状况进一步改善。截至 2004年 9月末,全国农村信用社不良贷款余额 4630亿元,占比23.5%,较年初下降 6个百分点,前 9个月全国农村信用社轧差实现盈利 21.2亿元。但中央政府为此也支付了巨大的成本。
第四个阶段:探索试点开放农村金融市场的增量改革(2006~)。2006年伊始,农村金融改革步入第四阶段,我们把此阶段称为“新一轮改革”。与以往不同,新一轮改革将重点放在增量(即现行农村金融体系所缺乏的部分)上,而不是存量上。在改革的第三阶段,由于紧盯体制内的农信社,改来改去,很难触动既得利益阶层,结果白白支付了高昂的成本,农村金融落后的局面却并未根本改观。
在新一轮改革中,政府明显总结了以往的教训,在存量改革几近陷入困境的情况下,转变思路,在体制外部分寻找改革的着力点与突破口。这就是目前正在进行的新一轮改革的最大特征。
2006年的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允许私有资本、外资参股乡村社区金融机构”,“大力培育由自然人、企业法人或社团法人发起的小额贷款组织”,“引导农户发展资金互助组织,规范民间借贷“。12月 22日,中国银监会发布《关于调整放宽农村地区银行业金融机构准入政策,更好支持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若干意见》,决定在四川、吉林、内蒙古、湖北、甘肃、青海等 6省 (区)进行新型农村金融机构试点工作。首次允许产业资本和民间资本到农村地区新设银行,并提出要在农村增设村镇银行、贷款公司和农村资金互助社等三类金融机构。政策意图十分明显,即开放农村金融市场。
在此政策引导下,四川仪陇惠民村镇银行和四川仪陇惠民贷款公司分别作为我国首家村镇银行和首家贷款公司,在 2007年3月1日挂牌成立。仪陇惠民村镇银行由南充市商业银行和五家企业共同出资组建,注册资本为 100万元;而贷款公司由南充市商业银行独资设立,注册资本为 50万元。2007年3月9日,首家农村资金互助社吉林省四平市梨树县闫家村百信农村资金互助社挂牌成立。其注册资本为 10万元,由 32农户发起设立。
同时,外资商业银行开始进入农村金融市场。2007年 12月 13日湖北随州曾都汇丰村镇银行有限责任公司作为香港上海汇丰银行有限公司全额出资设立的全资子公司正式开业,其注册资本为 1000万元。除了汇丰村镇银行,花旗银行正准备选择试点地区设立贷款公司,格来岷信托拟通过技术合作形式参与试点,渣打银行也在积极筹划设立村镇银行。
从四川仪陇的试点情况看,新型金融机构的引入给农信社带来了前所未有的冲击。农信社的经营理念与工作方式发生了重大转变:从过去的消极等待变为现在的主动出击。当地农信社在新型金融机构的冲击下,开始主动接近村民,其中一个重要举措是为村民发放贷款证,并根据村民的具体情况在贷款证上注明不同的授信额度(在 1万元和 8万元之间)。这样,如果持证人将来有资金需要,就可以拿着“两证一章(即身份证、贷款证和私章)”,直接到农信社办理相关手续获得贷款,十分简便。此外,新型金融机构带给农信社的冲击,还体现在其业务功能的相对强大上。拿支付业务来说,惠民村镇银行由于依托南充市商业银行,给当地村民带来的便利是农信社所不能比拟的。当地村民流动性较大,经常外出务工,需要一卡在手,走遍天下。村镇银行能发行南充市商业银行卡,而南充市商业银行因与建设银行、民生银行和兴业银行等全国性银行联网,凭借此卡,村民可在全国各地进行支付。而当地农信社尚未实现市级联网,更不要说全国了。
Ⅱ 我国有哪些金融机构
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内中央银行,即中国人容民银行。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Ⅲ 我国的金融机构有哪些
中央银行、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等。
1、中央银行
中央银行(Central
Bank)国家中居主导地位的金融中心机构,是国家干预和调控国民经济发展的重要工具。负责制定并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独具货币发行权,实行金融监管。中国的中央银行为中国人民银行,简称央行。
2、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policy
lender/non-commercial
bank)是指由政府创立,以贯彻政府的经济政策为目标,在特定领域开展金融业务的不以盈利为目的的专业性金融机构。
有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3、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Commercial
Bank),英文缩写为CB,是银行的一种类型,职责是通过存款、贷款、汇兑、储蓄等业务,承担信用中介的金融机构。
主要的业务范围是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以及办理票据贴现等。
有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等。
4、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 (non-bank
financial
intermediaries)以发行股票和债券、接受信用委托、提供保险等形式筹集资金,并将所筹资金运用于长期性投资的金融机构。
主要包括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财务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
5、在华外资金融机构
华外资金融机构即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具体有如下两类:
一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代表处。在华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的工作范围是:进行工作洽谈、联络、咨询、服务等非赢利性活动,不得开展任何之际赢利的业务。在华设立代表处,是外资银行进入我国必须走的一个步骤。1979年,日本输出入银行在背景设立了第一家外资银行的代表处。
二是外资金融机构在华设立的营业性分支机构。这包括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等。
Ⅳ 概述我国现行的金融机构体系
中国大陆现行的金融机构体系的特点是: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内督管理委员容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作为最高金融管理机构,对各类金融机构在金融业分业经营的条件下实行分业监管,具体构成是:各类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用合作机构;信托投资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等。
Ⅳ 我国的金融机构有那些
我国金融机构按其地位和功能划分大致有以下四类:①货币当局。又称中央银版行,即中国人民银行。权中央银行是一个国家金融机构体系的核心,没有这个银行,国家的货币运转就会发生紊乱。中央银行是发行货币的银行,只有它能发行货币,它是银行的银行,当银行没有钱的时候,可以向中央银行借钱,中央银行是整个社会最终的支付者。②银行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商业银行又分为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以及住房储蓄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商行、邮政储蓄银行、村镇银行。③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包括国有及股份制的保险公司、城市合作社及农村信用合作社、小额贷款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证券交易中心、投资基金管理公司、证券登记公司、财务公司,及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④境内开办的外资、侨资、中外合资金融机构。包括外资、侨资、中外合资的银行、财务公司、保险机构等在我国境内设立的业务分支机构及驻华代表处。
Ⅵ 简述我国的金融机构体系。。
按我国金融机构的地位和功能进行划分,主要体系如下:
1、中央银行。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1948年12月1日成立。在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维护金融稳定,提供金融服务,加强外汇管理,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2、金融监管机构。我国金融监管机构主要有: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证监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中国保监会。
3、国家外汇管理局。成立于1979年3月13日,当时由中国人民银行代管;1993年4月,根据八届人大一次会议批准的国务院机构改革方案和《国务院关于部委管理的国家局设置及其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外汇管理局为中国人民银行管理的国家局,是依法进行外汇管理的行政机构。
4、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监事会由国务院派出,对国务院负责,代表国家对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的资产质量及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状况实施监督。
5、政策性金融机构。我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三家政策性银行: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政策性银行不以盈利为目的,其业务的开展受国家经济政策的约束并接受中国人民银行的业务指导。
6、商业性金融机构。我国的商业性金融机构包括银行业金融机构、证券机构和保险机构三大类。
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信用合作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
证券机构是指为证券市场参与者(如融资者、投资者)提供中介服务的机构,包括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投资咨询公司、基金管理公司等。
保险机构是指专门经营保险业务的机构,包括国有保险公司、股份制保险公司和在华从事保险业务的外资保险分公司及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6)现阶段我国最重要的商业性金融机构是扩展阅读
产生和发展
最早的金融机构是银行,它起源于古代的银钱业和货币兑换业,货币兑换业规则是现代银行业的先驱。古代银钱业及货币兑换交易大多发生在寺庙周围,及在中世纪西欧数月依次的定期集市上。从商人阵营中逐渐分离出来的货币兑换商,最初只为各国的朝拜者和国际贸易兑换货币,并收取一定的手续费。
随着商品生产和交换的持续扩大和发展,为避免自己保管货币和长途携带货币的不便和风险,部分异地贸易商和国际贸易商便将货币交由拥有良好保管设施的货币兑换商保管,并委托后者办理异地支付、结算业务。
现代意义上的银行起源于文艺复兴时期的意大利。当时,地中海沿岸各国和地区经济发展较快,贸易也异常活跃,处于地中海中心的意大利成为当时世界的贸易和金融中心,产生了世界上最早的银行。此后,随着世界商业贸易、金融中心逐步北移至荷兰的阿姆斯特丹,银行业扩展至西北欧其他国家。
社会的日趋细密,市场经济不断发展及其引致的多元金融需求,促成了其他金融机构的产生和发展。各类专业银行,如投资银行、不动产抵押银行、进出口银行等逐步出现;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金融公司、典当行等专业化金融机构,也渐次出现并在各自领域发挥重要作用。
Ⅶ 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都有哪些
以成立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和中国农业开发银行为标志,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建立和发展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政策性金融机构在经济生活中的重要作用初步显现。但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规模偏小,在经济发展中的杠杆作用偏弱,因定位不清、职责不明造成工作被动的事件时有发生。笔者以为,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成熟,政策性金融机构在宏观发展战略中的地位应该进一步明确;在日益激烈的市场竞争中,它的作用应该有针对性地增强。同时,政策性金融机构本身的组织结构亦应该进一步完善和明确,它的经营和管理水平需要大幅度提高,也需要在经营内容、方式和监管程序上与时俱进,避免落后于市场变化。
经济发展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
本来,金融机构(以银行为主体)是典型的盈利机构,以嫌贫爱富为主要特征,要求还本付息是根本手段。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在经济社会生活中人们对于公平的诉求越来越强烈;而且,市场竞争的不足--如过度的残酷性造成巨大的社会资源浪费,对于有潜力的行业或企业而缺乏创业阶段的基本支持而影响发展,暴露得越发明显;从社会整体看,需要一种条件较好、有一定财政背景支持、不以盈利为主要目的、扶助弱势产业和企业的金融机构。这些理念似乎与商业性金融机构背道而驰。但正是这种理念,共同构成日臻成熟的市场体系。
不容忽视的是,政策性金融机构在世界各国有所发展,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都已经建立了多种多样的政策性金融机构。以银行、基金甚至政府机构名称出现的这类金融机构,在世界经济舞台上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在某些特定领域,如外贸,特别是大型工程和项目,需要政策性金融机构支持已经成了国际惯例,甚至成为这方面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拥有国际竞争力的主要因素之一。
从各国经验看,政策性金融机构设立和发展有其自身的规律。总体上说,它应该以援助援助弱势产业为战略目标,但决不是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它以强化造血功能为宗旨、有时需要进行必要的输血,但不能成为扶贫和救济的取款机;它虽然由政府财政支持的背景,一定程度上代表着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方向,但又要求还本甚至付息,一般要遵守好借好还,下回不难的银行铁律。因此,把握好政策性与市场规律之间的关系,协调好扶助与保本甚至盈利之间的矛盾,是政策性金融机构生存和发展的关键。
政策性金融机构需要优化
作为发展中国家,我国的经济发展水平依然很低,特别是作为一个资源相对贫乏、人口基数很大、农业人口众多的发展中国家,我国在长期发展中会不断出现许多新的问题,地区不平衡、产业之间不平衡、特定人口群之间的不平衡会长期存在,如果处理不当,不仅会影响到整体经济的发展、拖累国民经济的高速度,甚至会影响到社会的稳定和国家的长治久安。同时,对处于创业阶段、有巨大市场盈利潜力的行业或企业,需要一定的政策性支持,解决融资难是其中最重要的扶助内容。反过来说,由于支持得当、扶助及时,幼稚产业可以迅速成长,甚至成为国民经济的新亮点、新的支柱产业。还有一些对国民经济有重要作用,但周期长、利润低、见效慢的产业,主要是基础设施、原材料和农业等,也需要条件优惠的金融支持。
在市场经济进一步成熟的条件下,今后国家的倾斜政策要更多地要通过政策性金融机构的资金投放来体现,而直接注资、拨款和各种形式的无偿援助等,将会减弱。不过也要清醒地看到,虽然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总体上仍有规模潜力,但是,金融业的经营主体应当、也必须是商业性机构。政策性金融机构更多的是要进行结构优化而不是量的无限制扩张。
增强针对性 提高管理水平
虽然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发展速度较快、在经济生活中也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是,存在的问题也不容忽视。最近有关部门对违规事件的调查中,政策性金融机构也有一些案例。应该承认,对这类金融机构的地位作用和管理经营特点的认识,尚在起步阶段,有待我们进一步提高。
从结构上看,需要进一步提高政策性金融机构的针对性,尽量避免出现与民争利、与商业性机构同在某些高回报领域抢业务的事件。因而,经营领域的界定要更明朗、更清晰。同时,也可以逐步把受益主体作为业务考虑对象。从目前看,我国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以行业选择为主要出发点。在国外,除了在行业上的政策倾斜之外,以受益主体--企业或自然人为主要扶助对象,也是较为普遍的做法。比如,就企业而言,中小企业往往是政策性机构倾斜的对象,而农民、创业人员、妇女等群体,也常常在政策性机构的考虑范围,或者以这些特定的群体为对象单独设置机构。
还需注意的是,有些重大政策的变化,也将影响到政策性金融机构的业务内容和结构,者不仅需要决策者事先整体的谋划,也需要经营者在战术上进行调整。比较典型的如粮食收购政策的调整,对农发行的业务内容、运作方式都有较大的影响。如何在促进农业发展中继续发挥积极作用,就需要上下努力,寻找更有力的支点。
经营管理是永恒的主题,这一点,对政策性金融机构也不例外,不能因为政策性特点而忽视效率原则,忽视管理在运作中的决定性作用。在这方面,考核体系的进一步完善、监管机制的进一步成熟非常重要。同时,在微观层面也需要各级机构的工作人员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增强风险意识,提高贷款质量,管好用好来之不易的政策性资金。
Ⅷ 请教我国当前金融机构体系的构成
这些可多了,一时半会说不完的.
Ⅸ 我国普惠金融体系中商业性金融机构有哪些
除政策性来银行,商业银行、非自银行金融机构、民营银行和其他互联网金融平台属于商业性金融机构。
关键点在政策性银行这个。只要是非政策性的都属于商业型金融机构。当然民因银行和互联网金融平台是普惠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