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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金融机构发展

发布时间:2021-01-19 11:53:49

①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历程

我国明朝末年出现了类似银行的钱庄和票号。鸦片战争后,一些外商银行纷纷进入我国开展金融业务,并凭借其特权攫取了巨额的利润。我国境内第一家银行是1845年英国人设立的丽如银行, 1897年中国通商银行作为中国人自办的第一家银行开始营业。
20世纪30年代,统治旧中国的国民党政权建立了以中央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中国农民银行、中央信托局、邮政储金汇业局、中央合作金库(简称“四行二局一库”)为主体,包括省、市、县银行及官商合办银行在内的金融体系。此外还有一批民族资本家兴办的私营银行及钱庄,其中约三分之一集中在上海,但多半规模不大且投机性强,在经济运行中所起的作用十分有限。
随着中国人民解放战争的节节胜利,1948年12月1日在石家庄成立了中国人民银行,并开始发行人民币。1949年2月,中国人民银行迁入北平。新中国成立前后,根据1948年4月在北平召开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通过的《共同纲领》,对官僚资本银行进行了接管,并分不同情况进行停业清理或改组为专业银行;将官商合办的4家银行改组为公私合营银行;对私营银行则进行整顿和改造;还取消了在华外商银行的一切特权,并禁止外国货币在国内流通。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了由中国人民银行“大一统”的银行体系,即银行不划分专业系统,各个银行都作为中国人民银行内部的一个组成部分,从而使中国人民 银行成为既办理存款、贷款和汇兑业务的商业银行,又担负着国家宏观调控职能的中央银行。“文化大革命”期间,在“左”的思想指导下,银行的独立性日渐消失,1969年9月甚至将中国人民银行并入财政部,成为财政部所属的二级机构,使其基本上沦为政府的“大钱库”和“出纳员”。不少领导人不懂银行工作的重要性,把银行当作一个办理收收付付的‘大钱库',需要钱的时候才想到银行,有的甚至把财政资金和信贷资金混同起来,靠行政手段办事,做了许多违反经济规律的事。
1976年10月,“文化大革命”十年动乱结束,我国的银行体系也开始恢复和重建。1978年12月召开的中国共产党十一届三中全会,开始全面纠正“文化大革命”及其以前的“左”倾错误,使我国进入了改革开放的新时期。我国的银行业在邓小平理论的指导下,走上了改革开放的道路。从1977年至今,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大体上可以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体系重建阶段(1977—1986年) 尽管在1978年3月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恢复了其独立的部级单位的地位,但其所担负的商业银行与中央银行的双重职能并未改变。从1979年初开始,在改革开放方针的指引下,相继恢复了主管农村金融业务的中国农业银行,从中国人民银行中分设出了主管外贸信贷和外汇业务的中国银行,从财政部中分设出了主管长期投资和贷款业务的中国人民建设银行,1981 年底又成立了负责接受国际金融机构贷款及其他资金转贷给国内企业的中国投资银行。1983年9月17日,国务院发文明确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专门行使中央银行的职能,同时决定成立中国工商银行,接办中国人民银行原有的信贷和储蓄等商业银行业务。至此我国基本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四大国家专业银行为骨干所组成的银行体系。
1984年10月,中国共产党十二届三中全会做出了《中共中央关于经济体制改革的决定》。为了发展“有计划的商品经济”,我国银行体系迅速扩张。1985年人民银行出台了专业银行业务可以适当交叉和“银行可以选择企业、企业可以选择银行”的政策措施,鼓励四家专业银行之间开展适度竞争,从而打破了银行资金“统收统支”的“供给制”,四家专业银行还开始将其触角伸向农村,为当时正在蓬勃发展的乡镇企业提供贷款。
扩大发展阶段(1987—1996年) 随着改革开放的进展,为银行业的改革和发展提供了动力。1986年12月,邓小平要求“金融改革的步子要迈大一些。要把银行真正办成银行”。1987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要建立以中央银行为领导,各类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和分工协作的社会主义金融体系。在1987年中共“十三”大和1992年中共“十四”大精神的指引下,我国银行业在改革中不断扩大发展。
尽管在改革开放初期就已经提出国家专业银行要进行企业化改革,实行商业化经营,但由于这些专业银行既从事政策性信贷业务,又从事商业性信贷业务,既难以办成真正的商业银 行,又不利于进行金融宏观调控。1993年11月中共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要“建立政策性银行,实行政策性业务与商业性业务分离”之后,在1994年内相继成立了专门办理政策性信贷业务的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及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从而为国家专业银行向国有独资商业银行的转变创造了有利的条件。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13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性质、地位及与其他金融市场主体之间的关系,并为商业银行自主经营、提高资产质量提供了法律保障。到1996年底,我国四大国有商业银行共有机构153 069个、职工168.68万人。
与此同时,在改革开放的推动之下,其他类型的银行也迅速发展。在交通银行于1986年7月重组成以公有制为主的股份制全国性综合银行之后,相继成立了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 行、深圳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福建兴业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海南发展银行、民生银行等12家股份制银 行。到1996年底,这13家股份制银行共有机构3 748个、职工8.55万人。
1986年1月,在国务院主持下,邮电部与中国人民银行分别以投资所有者和业务监管者的身份,联合发布了《关于开办邮政储蓄的协议》,决定在北京、天津等12个城市试办邮政储蓄业务。1986年底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将邮政储蓄业务法定为邮政企业的业务之一,从而使邮政储蓄遍布全国,形成了一个“准银行”系统。1995年,中国人民银行开始在16个城市进行在城市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的试点。同年2月,中国第一家城市商业银行———深圳城市商业银行成立,到1996年底共有18家城市合作银行开业。
深化改革阶段(1997—2002年) 改革攻坚阶段(2003年至今)

② 地方金融办都做哪些工作吗

金融办职能:
一、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以及省委、省政府有关地方金融工作的政策和各项决定、决议等,督导、检查落实执行市委、市政府有关金融工作的重要工作部署。引导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的改革创新、拓展业务,加大对地方经济和各项事业发展的支持。
二、研究分析宏观金融形势、国家金融政策和本市金融运行情况,制定本地金融及金融产业发展的中短期的规划和工作计划。提出改善金融发展和安全环境的意见和建议,加强对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的服务,促进地方经济协调发展和稳定。
三、积极协助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对本地金融机构的管理或监管。协调、支持和配合上级派驻监管机构对各银行、证券、期货、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及行业自律组织的监管;负责全市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建立和完善信用制度及法规体系,监管信用中介机构;监督管理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基金和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机构,指导本地中小企业贷款担保工作;认真做好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工作,协助协调解决金融业、证券业、保险业发展中应由地方政府需解决的问题。
四、负责组织协调规范、整顿和维护本地金融秩序,防范化解地方金融风险,促进地方国有金融资产的监督管理,维护地方国有金融资产出资人的权益;组织协调地方金融资源的优化配置,监督检查地方国有金融资产运营情况。根据上级有关规定拟订和协调规范、整顿本地金融秩序的有关事务,确保地方金融安全、稳健和规范运行。配合有关部门查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经营业务活动。加强社会信用和金融信用建设,研究建立地方金融安全区的政策和措施,促进本地金融安全。
五、负责本地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重大事项,研究制定本地资本市场的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措施,协调处理有关发展和利用资本市场的重大问题,积极协助推动企业改制上市和扶持上市公司的工作,并对资本的资金运作进行监管。跟踪监测本地上市公司经营业绩和运行情况,汇总分析相关的统计资料;指导协调上市公司配股、增发等再融资工作;指导、规范上市公司购并、资产重组、股权交易等行为;会同有关部门提出促进本地上市公司发展、结构优化的政策性建议。协助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对上市公司和拟上市公司的日常监管。负责组织、指导本地企业境内、外上市工作;筛选、培育拟上市企业,指导企业准备上市工作,协调解决企业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重大问题。
六、研究拟定本地金融业发展总体规划。组织推进金融市场发展和拓宽融资渠道;研究分析全市金融运行和行业发展动态,及时提出金融决策参考意见和建议。负责收集本地金融、保险、证券系统的业务报表和业务统计工作;指导下级地方政府金融工作。
七、承办上级政府和监管机构交办的其它事项。

③ 如何理解金融机构体系的发展趋势

各金融机构突破专业化的经营模式,走上综合经营金融业务的道路专。主要表现在放松金融机构属、非经融机构和资产组合的限制,允许银行。非经融机构经营更加广泛的金融业务。还有变现在同类金融机构开始侵入同行的业务领域。

④ 我国金融机构的演变和发展

世纪70、80年代,随着非银行金融业务如证券、保险、信托及期货、期权等衍生金融工具的迅猛发展,国际上,实施分业经营的商业银行面临前所未有的生存危机,其作为贷款人的重要性日渐下降。从资产业务方面看,资本市场、投资银行、租赁公司及外国银行纷纷抢走了商业银行的大批客户和业务。从负债业务方面看,居纷纷把积蓄投向公债、股票和投资基金以图更有利的回报。投资基金、保险公司、货币基金、股票市场和养老基金都成为银行负债业务强有力的竞争对手。随着这些金融机构的迅猛发展,银行资金来源急剧减少,随之而来的是银行利差的急剧下降。为了生存,商业银行不得不寻找途径开展投资银行业务,在商业银行和投资银行两大业务领域与投资银行开展竞争,规范和划分金融分业的篱笆逐渐的被拆除了。(谢平等《分业经营、混业经营及其监管问题研究》)
1 1979年,中信成为改革开放后第一家信托投资公司,1980年代,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和工商银行相继组建,并采取固定分工的方式划定了经营范围,使资金在系统内自上而下分配。这四家银行分别面向农村、外汇、基本建设和城市工商提供金融服务
1984年,组织金融体制改革研究小组专门研究综合经营的问题,基本上形成两种意见:一种意见是赞同德国模式 ,百货公司式的经营;另一种是以日本为代表的严格的分业经营管理模式。中国还是处在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变的开始阶段,德国模式在宏观管理上有难度,所以还是决定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但后来决定以交行作为试验田,单独搞综合经营试点。
1987年4月1日,作为股份制、综合类、现代商业银行的试验田,交通银行重新组建。它可以经营本外币业务,从事短期和长期贷款业务,也可以经营保险、证券、信托、投资、房地产等各种非银行金融业务,成为新中国第一家综合经营试点银行。交通银行的重组,打破了资金的城乡分割、工商分割、国内与国外分割。
2 1986年建行成立中国投资咨询公司;1987年成立中国人建设银行信托投资公司;1989年,建行与其他境内外机构成立了当时国内最大的租赁公司——友联国际租赁有限公司。
3 1987年11月开始,交通银行上海分行开办保险业务。1991年4月26日,交通银行将保险部独立出来成立了全资附属保险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交通银行行长戴相龙任公司董事长,并为太保拟定了著名的广告词——“太平洋保险保太平”。太平洋保险公司成为继中国人保险公司之后的第二家全国性、综合性保险公司。1995年3月9日,太平洋保险公司由交行全额投资改制为由交行控股的全国性股份制商业保险企业。
4 1988年9月,交通银行在其证券部的基础上成立了上海海通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人币1000万元,是新中国最早的证券公司之一。1992年8月,上海海通证券公司改组为股份有限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1994年1月,海通改制为全国性证券公司,注册资本人币10亿元,为交行控股子公司,交行总部及各分支行一律不再经营证券业务。1994年9月27日,“海通证券有限公司”正式设立,董文标任董事长兼总经理。
5 1993年11月,交通银行明确地勾勒出了一个混业经营的金融集团模式,“坚持综合经营和分业管理,逐步形成两大业务体系,即以交通银行本体经营的传统商业银行业务体系和以交通银行附属、控股子公司为主体的非银行金融业务体系。”
6 1995年,建行与摩根斯坦利合资成立了国内第一家中外合资的真正的投资银行——中国国际金融有限公司。
7 1992年下半年开始,金融机构违规经营严重,风险集中涌现,金融秩序混乱。1993年12月25日,发布了《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规定“国有商业银行不得对非金融企业投资”,“在人、财、物方面要与保险业、信托业和证券业脱钩,实行分业经营。”1995年,《中华人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国人银行法》和《保险法》也相继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金融体制分业经营的格局确立。
8 1996年中国银行在伦敦注册了一家投资银行,后来迁到香港。1998年,在香港成立了中银国际,这是第一家中资的投资银行,前身是始建于1979年的中国建设财务(香港)有限公司。随后,中银国际和内地五家大型企业合资组建了中银国际证券公司,又投资了中国第一支产业基金——渤海产业投资基金
9 1999年8月28日,交通银行与上海市正式签定转让协议,太平洋保险公司、海通证券公司正式与交通银行“脱钩”,划归上海市领导,交通银行在两家公司的全部出资额及相关权益也同时转让。
10 2002年3月,建行成为国内首家获得人银行批准开展财务顾问业务的商业银行。2003,为了推动投资银行业务发展,建行设立了专门的投资银行部。

⑤ 2014年地方政府金融办职能发展方向如何

从2002年上海金融办成立至今,国内各地金融办走过了10年的发展历程。从最初的协调服务到金融监管的职能扩充中,金融办在维护当地金融稳定、促进金融产业发展方面做出了积极贡献。与此同时,地方政府金融办的一些固有缺陷也逐步暴露,必须加以有效应对和及时解决。
一、设立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必要性
(一)促进地方金融发展,服务地方经济。经过30年改革开放的发展,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是全国许多地区的现实选择,而作为现代经济核心的金融业,不仅是现代服务业中的龙头产业,而且还对其他产业发展具有重要的引导促进作用。作为地方金融的协调、服务和监管机构,地方政府金融办在企业上市、债券发行、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等许多方面都发挥重大作用。同时,近年来非法集资、非法证券等涉及金融稳定的事件时有发生,这类事件往往涉及人员较多、处置难度较大,其中大量工作需要地方政府金融办具体落实。特别是在国际金融危机的特殊历史背景下,金融办异常活跃,开展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二)配合中央金融监管部门开展工作,落实国家金融调控政策。按照国家现行金融监管框架,金融风险防范具体工作主要由“一行三会”及其派出机构承担。我国幅员辽阔,国情复杂,不同城市和地区的经济发展程度存在极大的差异,这造成地方在落实贯彻国家金融方针政策过程中,呈现出截然不同的适应性,排异现象的出现时有发生。一旦金融机构出现问题,往往涉及人员较多、风险处置难度较大,这都需要地方政府的配合参与。金融办在日常工作之中,直面辖区的实际情况,能够有效配合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工作,提出改善金融发展的意见和建议。金融办的存在有效弥补了以“一行三会”为主的中央金融管理派出机构职能的不足。
(三)填补金融监管空白,管理地方金融机构。为满足市场需要,各地相继成立担保机构、典当行和小额贷款公司等准金融机构,地方政府需要一个机构对上述已明确由地方政府负责监管的市场主体履行管理职责,金融办的职能由此得以扩展。“一行三会”主要关心的是对大型金融机构的监管和宏观货币政策实施,其虽然也为地方金融发展做了不少工作,但往往会出现心有余而力不足的情况。“一行三会”垂直监管也有其覆盖不到的领域。以广东省为例,证监会只设到省级,银监局设到地级市,保监局只在部分地市有设立,只有人民银行的分支可以设到区县。但现在很多小型金融机构活跃在县级甚至在乡镇,在“一行三会”触不到的地方,监管的职责同样落到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身上。此外,中国区域差异巨大,一刀切的监管制度可能并不适合所有的地方,反而会打乱地方原有平衡。因此在统一监管规则下,由中央和地方实行分别监管的模式,对于一些准金融领域或者地方中小金融机构的监管职责,适当下放给地方,相应的风险责任也落在地方,从而形成大统一、小分权的监管格局,金融办则是这一格局的重要一环。
二、地方政府金融办在职能定位上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边界模糊。中央和地方金融管理机构间的职责边界模糊,职能存在交叉和重叠,容易产生国家宏观调控政策与地方经济发展局部利益之间的不协调。目前国家政策虽已对地方政府金融管理提出了具体的工作任务,但都没有上升到法律层面,依然属于政府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各地方金融工作办公室、金融服务办公室等在执法方面缺少法定依据。
(二)职权范围不断扩张,但自身力量薄弱,专业人才不足。地方政府金融办是金融改革的产物。本世纪初,国家对金融事务管理实行“一行三会”的垂直监管。在此金融监管模式下,作为议事协调机构的金融办应运而生。中国最早的金融办出现在上海,成立之初的上海金融办并不在政府序列,也不具有行政审批权,主要任务是联系并配合“一行三会”在上海的工作。随后各地政府为协调金融管理也纷纷设立金融办。在地方政府对金融产业越来越重视的背景下,金融办承担的职能亦实现了升级和扩容。特别是金融危机以来,在培育金融产业、服务中小企业、支持小额贷款、实现农村土地流转等方面,不少地方的金融办都进行了尝试和探索。
由于金融监管权的下放,金融办的职权范围在不断扩大,这对金融办人员配备的质和量都提出更高的要求。首先,金融人才属于高端人才,它会向经济发达的地区特别是金融中心流动,所以地方上的专业金融人才非常匮乏,这导致金融办金融专业人才不足,降低了履职的效能;其次,经过几次机构改革,金融办的编制指标非常稀少,这导致金融办的监管力量严重不足。正是由于金融办人员配备上的质、量差距,致使地方金融监管中出现的新问题没有专门的时间和人手去研究,也难以对地方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有效监管。金融办开展业务过程中出现“重审批、轻监管”的问题,就是金融办人员配备不足所致。
(三)角色冲突,职能矛盾,弱化自身职能。从议事协调机构到政府部门,金融办地位日趋提升,职权范围不断扩大。但这也导致金融办自身职能之间以及与其他政府部门职能间出现了重叠和冲突,这不仅干扰其他政府部门履行职能,也弱化了金融办自身的职能发挥。
1、与人民银行部分职能重叠。中国人民银行作为国家宏观调控部门,重要职责之一是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但在实际工作中,地方政府金融办往往也会出台一些指导意见,形成了政出多门的状况,使金融机构处于无所适从的境地。在涉及整个地区的金融机构协调时,一般由金融办牵头,“一行三局”此时处于被协调和配合的角色。金融机构的相关活动中,通常也是金融办排在首位,之后才是“一行三局”。这弱化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的地位,干扰了中央金融监管机构履行职能,甚至有取而代之的倾向。 2、与宏观调控目标有时存在冲突。金融办作为地方政府的下属机构,对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投放要求,多从地方利益的角度出发,对中央金融政策特别是货币政策实施选择性配合。当宏观调控货币紧缩与区域型产业发展存在矛盾时,地方政府会通过金融办争取金融支持,从而影响金融机构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的力度,容易造成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效果不易显现,加大了金融运行的波动风险,增加了宏观调控和维护金融稳定的运行成本。
三、合理划定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边界
地方政府金融办的工作,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的协调服务上:一是协调金融机构服务地方建设,即要为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服好务,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二是协调地方政府服务金融机构,即要为金融机构的发展服好务,创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以此为中心,地方政府金融办的职能如下:
(一)服务职能。金融办的服务职能主要是营造金融发展环境。不论是全国性金融机构还是地方性金融机构的发展都需要有一个良好的生态环境,这有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升融资总量,有助于获取金融创新的先机。因此金融办要将营造良好的金融生态环境放到突出的重要位置。首先,金融办要大力推动金融信用体系建设,争取多部门信息共享,最大程度消除由于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交易成本,降低金融机构的运营风险。加强信用环境建设,切实帮助银行业机构防范和化解地方融资平台风险,协调地方有关部门严厉打击逃废债务的行为,增进银行信心,为金融机构整体功能的发挥创造良好的外部条件。其次,金融办要协助和会同金融监管机构、政府等有关部门建立金融稳定协调机制,以及金融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和应急处置等金融风险处置机制,防范、化解和处置金融风险,保障地方金融市场稳定运行。
(二)协调职能。金融办负责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联系,建立健全金融机构与地方政府的沟通协调机制,做好扶持发展、配合协调和信息交流等工作。协调推动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企业在地方设立分支机构和网点,促进金融机构合理布局和金融资源优化配置。配合中央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贯彻落实好国务院及其金融管理部门制定的金融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监管措施。配合国家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对各类地方性法人金融机构,以及注册地在地方的上市公司履行监督管理职责。配合国家驻地方金融管理部门查处和打击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三)规划、引导职能。金融办要根据当地经济发展的战略定位、发展目标和主要任务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研究拟定当地推进金融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会同有关部门编制金融功能区域布局规划,完善地方金融业空间布局,加强对金融功能区的服务和指导。研究金融形势,分析发展中的问题,提高金融发展的科学性和前瞻性。
(四)监管职能。随着地方经济的快速发展,金融办的职能范围不断突破,从原来的协调服务拓展到监督管理。金融办要承担对辖区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性担保机构、各类民间借贷中介组织和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承担对所辖区内非上市企业股权、产权交易等权益类和合约类交易市场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会同政府有关部门监督管理典当行、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创业投资基金、私募股权投资基金、政府投融资平台公司等投融资机构;目前在民间借贷和非法集资案件多发的形势下,金融办应当承担依法开展打击非法集资、非法交易所等违法活动职责,维护金融秩序,守住防范系统性、区域性金融风险这条底线。
上述金融办四项职能中,服务职能、协调职能和规划、引导职能属于金融办固有的职能。对于固有职能而言,因其体现了设立金融办的初衷和目标,因此必须首先明确其中心地位,牢牢把握金融办改革发展的方向,避免金融办因职能扩张而模糊职能重心;监管职能属于金融办发展中扩充的职能,而且在金融办职能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必须处理好金融办固有职能与扩充职能之间的关系,避免因监管职能扩张而背离设立金融办的初衷和目标。
四、实现地方政府金融办职能准确定位的建议
(一)剥离金融办融资和金融资产监管职能。剥离融资职能。实现由微观管理向宏观管理、直接管理向间接管理转化是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一个重要原则和目标,金融办在职能扩张过程中也必须坚持这一原则。随着金融业改革的深化,地方政府对具体金融业务的直接行政干预明显减少,但与此同时,隐性干预现象仍然存在,并有加剧的趋势。造成这种情况出现的原因是金融办所承担的融资职能。金融办承担的“为地方经济发展筹集资金”的角色与其金融监管职能之间存在冲突,地方政府利益动机会导致金融监管职能弱化和紊乱。例如,2009年某省农村信用联合社组织辖区内134家县级信用社,共计动用397.5亿元资金通过信托方式为地方融资平台提供项目资本金。此事早被某银监局发现,但银监局给省联社和金融办打了几次招呼,对方都置之不理。最后某银监局只好紧急报告银监会,银监会又报告国务院,然后银监会出面和其省政府交涉,才得以纠正。金融办对地方经济发展的促进作用应该是宏观的,通过发挥金融办固有职能和拓展职能予以实现,而非直接介入地方金融机构、企业的具体业务。融资职能会促使金融办背离其固有的服务、协调和引导的职能,在监管职能的助推下,必然导致其介入微观金融活动或决策,因此必须予以剥离。
剥离地方金融资产监管职能。2009年8月13日,上海市正式对外公布《关于进一步推进上海金融国资和市属金融企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和《上海出台市属金融国资国企改革发展意见》,上海金融办通过《意见》实现了“扩权”。《意见》规定,“按照(上海)本市国资委委托监管有关办法,由市国资委委托市金融办对国家出资的市属金融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以及“市金融办根据相关法规和委托监管职责,负责研究制定金融国资监管的具体办法,实施对金融国资的具体监管”。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金融办(或金融局)不仅仅是金融服务机构,还成了地方版的“金融国资委”。监管者和被监管者的身份重合,这必然加剧与金融办金融监管职能间的矛盾冲突。特别是多数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都有政府参股情况下,如不剥离上述职能,金融办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必将损害其他股东利益和破坏市场公平竞争秩序。 (二)完善地方政府金融办的相关立法。到目前为止,将部分金融管理权交由地方政府的法律文件包括:2003年《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农信社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国发[2003]15号),将农信社的管理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负责;2004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明确对农信社监督管理职责分工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4]48号),明确各省政府对辖内农信社的基本职责;2008年《银监会、人民银行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明确省级政府指定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2010年银监会、发改委等七部委联合公布《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监督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融资性担保公司的准入、退出、日常监管和风险处置工作。我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等金融业基本法律中则没有地方金融管理职责的规定,地方政府组织法规中也没有地方金融管理的相关规定内容。
现有的有关地方金融监管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对地方金融管理职能规定分散,法律层级低,而且规定的内容是针对具体的金融机构或准金融机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等,没有从金融监督管理权的角度进行立法。这导致金融办在履行其金融监管职能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职能定位模糊。因此金融办需要中央或地方政府在立法层面上,为其职能范围进行界定,并由中央或地方政府研究推进金融办职责的法定化。建议对我国目前的金融法律、法规、部门性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金融协调机制的内容进行清理,提出保留、废止、完善建议,进而制定金融监管协调方面的法律、法规,明确金融监管协调机制的原则、工作目标,需协调的部门、职能、权力边界、工作程序、监管联席会议制度、信息共享平台的建设、金融突发事件的磋商、联合执法工作机制现场与非现场监管请求权的实施、交叉职责监管权限争议处置程序、法律责任追究等内容;国务院应尽快制定行政法规,以地方经济发展和区域金融稳定为平衡点,明确中央与地方金融监管权限,明确地方政府在金融管理职责中的主要内容,依法构建中央金融管理机关同地方政府之间金融监管协调机制。
综上所述,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在地方经济发展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如何有效配置和运用金融资源愈发受到地方政府的重视,地方政府金融办应运而生。尽管近年来金融办的职权不断扩张,并因此衍生出一系列的问题,但这无法掩盖金融办为地方经济发展所作出的贡献。只要不断深化地方金融管理体制改革,明确金融办职能边界,金融办这一机构必将焕发出磅礴的生机和活力。

⑥ 如何正确地认识金融机构的发展趋势

借助互联网的优势复,互联网金融制快速发展起来,互联网金融以其低成本、非抵押和便捷的融资模式,丰富了金融市场的层次和产品。
但由于监管不到位,暴露的问题也日益严重。阿凡提欢乐贷运营经理张海岩认为,金融机构应充分认识互联网金融带来的便利

⑦ 金融机构存在和发展的原因

实体经济需要有人推动,资本做为一种商品,需要从低价值的洼地寻找高价值的土堆。而金融机构就是搬运工,并从中获取中间价值蓬勃发展。

⑧ 地方政府如何发挥金融作用支持地方经济发展

发挥政府职能 为金融机构
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创造环境

蔡宜春

金融机构一般都是中央直属单位,管理体制也是自上而下的总分行制,但其服务对象却是当地民众与当地经济,在服务当地的过程中才能壮大自己。所以,地方政府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以提升当地经济的快速发展是非常必要的。地方政府应当利用不同金融机构各自的特点,正确协调金融机构之间的竞争,充分发挥金融机构的作用,支持地方经济建设快速发展。

一、地方政府要与各级人民银行协调关系,充分了解掌握中央金融政策的变动与贯彻落实情况,及时调整当地经济发展方向。我区的金融发展情况与全国有很大不同。为了及时调动资金,保证经济正常、均衡发展,商业银行往往不得不向政府有关部门发放临时周转贷款。但不同时期金融货币政策的不同常常给贷款带来困难,使商业银行在执行金融货币政策与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中处于两难的 尴尬境地。地方政府如果能预先了解掌握金融货币政策的发展趋势,就能在制定地方经济发展重点时把握轻重缓急,从而有效取舍,做到发展与资源配置更趋合理。

二、地方政府要与银行监管部门保持实时联系与沟通,及时了解掌握当地金融运行情况,为商业银行健康运行提供有利环境和通道,确保金融稳健运行。由于金融市场规模有限,金融行业内部的竞争也相对激烈,特别是政府类存款这一块,更是肥美可羡。有时会出现人为因素的介入,导致竞争的不公平,使金融机构之间产生不必要的矛盾。由于受当地从业人员的制度执行水平限制,稍有不慎,就有可能发生一些问题,影响地方经济正常运行,并造成不良社会影响。政府应责成银监部门严格监管,避免人为问题的发生。要加强协调与指导,创造适当环境,治理“三乱”,有力打击逃废银行债务的行为。

三、虽然银行商业化已经多年,但各家银行在专业银行时期的长处并未完全消失,在执行不同领域金融服务时可能还存在差别。如中行的国际金融业务、农行的农业金融业务、建行的中长期金融业务、邮储银行的与邮局汇款紧密联系的邮政储蓄业务,以及与此相关联的服务内容与特点等方面,都仍然有别人不可替代的作用。政府在有意识地引导各商业银行使其短处变长的同时,更要充分发挥其原有的长处,保证金融服务的质量与速度。

四、在用好用足国家优惠金融政策的同时,关注各金融管理条线政策、制度的平衡性,及时协调、充分调动金融从业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从形势看,我区将长期处于执行国家优惠金融政策的局面。怎样用好用活用足国家优惠金融政策,政府应当关注、支持、鼓励、创造条件,不放弃任何有利于我区经济快速发展的机会。在各商业银行管理条线中,经营亏损或高成本现象给商业银行带来经营困难,其总行对于经营补贴的情况是不一样的。补贴与否、补贴多少都不一样。这常常影响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政府应当及时出面协调,努力缩小这种差距,为金融员工争取更多的应得的利益,使经营环境更加公平合理,这对于化解矛盾、激发热情是大有助益的。

地方政府是当地经济的领航员,各金融机构服务于地方政府确定的经济工作重心,这是毋庸置疑的。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必须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如果其它因素过多,必将会影响经济的正常运转和快速发展。

金融机构的经营发展和服务是具有能动性的。金融机构应当严格贯彻执行国家各项金融政策,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密切配合各级人民银行和监管部门,开展文明、有效的行业竞争,不断研究市场,强化体制与机制改革,实行规范可行的内部管理制度,积极创新产品和服务,采取适合群众和地方经济发展的服务方式和措施,防范各类风险,千方百计支持地方经济发展,在地方经济大发展中寻求自身的发展,不断壮大自己的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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⑨ 金融机构发展的重大影响因素有哪三个

第一,金融机构与各利益相关者的关系。金融机构存在于经济社会中,在获取利润的同时,首先需要明确自己是个"社会人",正确处理自身与社会环境及其利益相关者的关系,是取得可持续发展的前提与保障。杜晓荣和张玲(2007)在其研究中,指出金融机构是否积极适应包括经济、产业和市场等宏观、微观环境,并协调好其与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关系,是影响金融机构实现稳定健康、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

第二,金融机构的内部运作能力与风险管理能力。在各类金融机构竞争的时代,特别是在互联网金融发展势头迅猛的背景下,金融机构的运作能力(包含了服务能力、创新能力等)与风险管理能力是影响其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因素,在 Ajai(2005)、Hudon (2007)、Adrian(2011)、卫娴(2008)、蔡秀和肖诗顺(2010)、葛永波等(2011)研究中都有体现。第三,制度因素、人才培养、金融生态环境等。除此之外,近年来的相关研究还有从制度因素、利率市场化水平、人才培养、金融生态环境、法制监管等综合方面分析金融机构可持续发展的影响因素。如 P r a m o d(2012)在其研究中,强调了对金融机构人员的重视可实现其可持续发展。其研究明确指出了,是否对机构中的管理人员以及基层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是金融机构能否可持续发展的重要影响因素,且这一影响因素的效果并不是短期便可实现的。

⑩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发展的特征

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是以中央银行为核心,政策性银行与商业性银行相分离,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现代金融体系,且形成了严格分工,相互协作的格局。
我国现阶段所形成的金融机构体系的总体情况如表所示。
中央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
政策性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中国银行

新型商业银行
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华夏银行、中国光大银行、中国民生银行、深圳发展银行、广东发展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福建兴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
城市商业银行
北京、上海、深圳、大连等十八家
非银行金融机构
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信用合作社、农场信用合作社、邮政储蓄机构等
(表一)我国现阶段金融机构体系的主要构成
(一)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是我国的中央银行,是国务院领导下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对金融业实施监督管理的国家机关。它是我国的货币发行的银行、银行的银行和政府的银行。按《中国人民银行法》的规定,中国人民银行的具体职责包括:1、发表、履行与其制作有关的命令和规章。2、依法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3、发行人民币,管理人民币流通。4、监督管理银行间同业拆借市场和银行间债券市场。5、实施外汇管理,监督管理银行间外汇市场。6、监督管理黄金市场。7、持有、管理、经营国家外汇储备、黄金储备。8、经理国库。9、维护支付、清算系统的正常运行。10、指导、部署金融业反洗钱工作,负责反洗钱的资金检测。11、负责金融业的统计、调查、分析和预测。12、作为国家的中央银行,从事有关的国际金融活动。13、执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职责。
中国人民银行的最高决心机构是理事会,李事长由中国人民银行行长担任。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设在北京,1998年以前按行政区划设置其分支机构,1998年以后按经济区域设立了天津、沈阳、上海、南京、济南、武汉、广州、成都、西安等九个跨行政区的分行,各分行下设若干支行。各分支行在总行领导下在各自的辖区内履行中央银行的有关职责。同时,中国人民银行还在北京和重庆设立两个直属于总行的营业管理部。
(二) 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银行是由政府投资设立的,不以盈利为目的,根据政府的决策和意图专门充实政策性金融业务的银行。
1、 国家开发银行
国家开发银行于1994年3月17日建立,其基本职责是为我国的基础设施、基础产业和支柱产业的大中型基本建设、技术改造等政策性项目及其配套工程融资。国家开发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是投资于制约国民经济发展的“瓶颈”产业项目、能直接增强综合国力的支柱产业的重大项目、高新技术产业的重大营业性项目、跨地区的重大政策性项目等。
2、 中国进出口银行
中国进出口银行于1994年7月1日成立,其主要职责是执行国家产业政策和外贸政策,为扩大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提供政策性金融支持。中国进出口银行的业务范围主要包括:为机电产品和成套设备等资本性货物的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办理与之有关的各种贷款、混合贷款和转贷款,办理出口信用保险和担保业务。
3、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于1994年11月18日成立,其主要职责是以公家信用为基础,筹集农业政策性信贷资金,承担国家规定的农村政策性金融业务,代理财政支农资金的拨付,为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服务。其业务范围主要包括:办理粮、棉、油、糖、猪肉等主要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和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牧、水利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等。
(三) 国有独资商业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建设银行和中国银行等四家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机构体系中处于主体地位。按我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可以从事以下部分或者全部业务:1、吸收公众存款。2、发放短期、中期和中长期贷款。3、办理国内外结算。4、办理票据贴现。5、发行金融债券。6、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7、从事同业拆借。8、买卖、代理买卖外汇。9、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10、代理收付款项、代理保险业务。11、提供保管箱服务。12、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业务。
中国工商银行是我国目前规模最大的商业银行,无论是吸收储蓄存款,还是发放中长期贷款,或是办理结算业务上都处于优势地位。它一方面积极开拓、稳健经营,同时又以效益为中心,进行集约化经营。
中国农业银行一方面利用固有的优势,继续服务于农村经济,以支持农业产业化经营为基础,将经营重心转移到高效行业和企业;另一方面实行城乡联动的市场定位,拓展城郊与城区的业务,支持城乡经济一体发展;同时还在积极创造条件进入国际金融市场。
中国银行在其作为国家外汇外贸转移银行时期,在发展国际金融业务方面就已奠定了良好基础。现在,作为外汇指定银行,继续充分发挥着支持外贸事业发展、提供国际结算服务、提供进出口融资便利以及作为对外筹资的主渠道等的业务优势。中国建设银行在经历了十几年财政、银行双重职能并行的阶段后,1994年进入向国有商业银行转变的新阶段。1996年3月中国人民建设银行更名为中国建设银行。由于该银行过去长期专门办理固定资产投资和房地产等基本建设金融业务,与大企业、大行业有着密切的联系,从而继续发挥优势,实施为大行业、大企业服务的经营战略,其同时也在积极拓展商业银行的其他业务。
(四) 其他商业银行
自20世纪80年代初起,我国就陆续组建了一批股份制商业银行:交通银行、中心实业银行、中国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广东发展银行、招商银行、福建兴业银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等。就这些商业银行的活动地域来看,新建时明确由全国性商业银行(如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中国光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等)与区域性商业银行之分,这从各银行的行名即可基本判别。但近些年来,随着金融改革的深入和金融业的快速发展,一些区域性商业银行的经营域界已超出了原来定位的地区,也向其他城市或地区扩展。
1995年春,我国开始在规范信用社的基础上组建城市合作银行,其基本方式是将众多的城市信用合作社改组地方性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实行一级法人、多极核算经营的体制,所有入股的城市信用合作社都变为尘世合作银行的分支机构。城市合作银行在性质上并不属于合作性金融机构,而是股份制商业银行,因而城市合作银行后来又改名为城市商业银行。这些以城市名称命名的城市商业银行的主要功能是为本地区经济发展融通资金,重点为城市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
2001年11月,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江苏省成立了张家港市、常熟市、江阴市三家农村商业银行,这是在农村信用合作社的基础上改制组建的股份制商业银行,这标志着一种新的农村金融机构诞生。
(五) 非银行金融机构
非银行金融机构主要指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和租赁公司等。
1、 保险公司
这是经营保险和再保险业务的金融机构。其主要任务是:组织和集聚保险基金,建立社会经济补偿制度,保持生产和人民生活的稳定,增进社会福利;经营国内外保险和再保险业务以及与保险业务有关的投资活动,促进社会生产、流通和对外贸易的发展。目前,我国保险公司有: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太平洋保险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洋保险公司和太平人寿保险股份公司等。国外一些著名的保险公司如美国友邦保险公司等也在我国设有分支机构。
2、 信托投资公司
信托投资公司是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我国的信托投资公司有三种类型:国家银行附属的信托投资公司;全国性的信托投资公司,如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和爱建金融信托公司等;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它是地方政府为促进本地区和国外的经济技术合作而在大中城市建立的信托投资公司。信托投资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信托存款;经营委托贷款与投资及信托贷款与投资;从事融资性租赁;办理担保与代理业务;经营有价证券的发行和买卖,以及在境外发行外币有价证券;筹措境外外币借款;经营外汇信托投资业务等。
3、 证券公司
证券公司又称证券商,主要业务有:推销政府债券、企业债券和股票,代理买卖和自营买卖已上市流通的各类有价证券,参与企业收购、兼并,充当企业财务顾问等。
我国第一家证券公司于1987年在深圳经济特区成立,以后,各省市都相继成立了证券公司。为了方便投资者买卖股票和债券,证券公司和信托投资公司在全国大中城市设立了证券交易营业部,在那里人们非常方便地买卖各种上市证券。
4、 财务公司
我国的财务公司多为企业集团内部集资而成,其宗旨和任务是,为分企业集团内部集资或融通资金,一般不得在企业集团外部吸收存款。财务公司在业务上受银行监督委员会领导和管理,在行政上则隶属于各企业集团。主要业务有:人民币存款、贷款、投资业务;信托和融资性租赁业务;发行和代理发行有价证券等。
5、 金融租赁公司
我国的金融租赁公司起始于20世纪80年代。金融租赁公司创建时大都是由银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一些行业主管部门合资设立,如中国租赁有限公司、东方租赁有限公司等。根据我国金融业实行分业经营及管理原则,对租赁业务也要求独立经营,与所属银行等金融机构脱钩。目前,金融租赁公司的主要业务有:用于生产、科研、办公、交通运输等动产、不动产的租赁、转租赁、回租租赁业务;前述租赁业务所涉及的标的物的购买欲望;出租物和抵偿租金产品的处理业务;向金融机构借款及其他融资业务;吸收特定项目下的信托存款;租赁项目下的流动资金贷款业务;外汇及其他业务。
6、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
中国邮政储金汇业局是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担风险、自求平衡的邮政金融机构。其主要是以个人为服务对象,以经办储蓄、个人汇兑和结算业务为主,不能办理与银行机构相同的如发放贷款这类业务。邮政储金汇业机构吸收的存款,除按规定缴纳存款准备金和留足备付金外,其余部分转存中国人民银行统一使用,不得经营国债和国家政策性金融债券。
7、 外资金融机构
外资金融机构是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有关法律法规,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金融机构,其主要有三种形式:一是外资银行,具体包括外国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中外合资银行。二是外资财务公司,具体包括外国独资财务公司、中外合资财务公司。三是外资保险公司,具体包括外国独资保险公司、外国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外合资保险公司。
随着金融机构地对外开放和我国加入WTO 后,外资银行将陆续金融我国,这既有利于引进外国银行资本和先进的管理经验,但也加剧了金融业的竞争;既对国内金融机构提供了机遇,但也提出了挑战。国内金融机构只有转换经营机制,提高管理水平,才能适应市场,接受挑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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