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银行间的政策性金融债能转到交易所质押么
回答是肯定的。
上交所发布《关于国家开发银行金融债券发行交易试点通知》和《上海证券交易所债券招标发行业务操作指引》,标志着国开行到上交所发行政策性金融债试点正式起步。
时间是2013年底出的政策。
2. 只有银行间或者银行和非金融机构之间的资金拆借才才是合法的吗
这个问题比较有争议,但是现在认为,只要不是恶意借款,高利贷性质的资金拆借就可以被确认。并不违法。
借款的利率要不超过银行同期的贷款利率,所借金额也不得超过注册资本的50%。
3. 银行间债券市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与外汇交易中心新一代本币交易系统的债券交易业务有何区别
银行间债券市场是机构投资者进行债券大宗交易的场外市场,是我国债券市场的主体。现有银行间债券市场可以分为两层——外汇交易中心债券交易市场(以外汇交易中心“新一代本币交易系统”为支持)和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业务(以“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为支持)。外汇交易中心新一代本币交易系统和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是银行间市场的两个交易平台和重要组成部分。
外汇交易中心债券交易市场是依托于中国外汇交易中心暨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和中央国债登记结算公司的,包括商业银行、农村信用联社、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进行债券买卖和回购的市场。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是指为非金融机构等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的合格机构投资人进行债券投资交易的系统平台。北京金融资产交易所(以下简称“北金所”)为该平台技术支持方。二者的区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参与群体。外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的参与者全部是机构投资者,包括银行、证券、保险等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的参与者由报价商和投资人组成,报价商主要由银行和证券公司组成,投资人为一般企业(非金融机构)。
第二,交易券种。外汇交易中心本币交易系统可以交易的券种包括政府债券(国债、地方政府债券)、中央银行票据、金融债券(包括政策性金融债、普通金融债、次级债、混合资本债)、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包括企业债、公司债券、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超短期融资券等)、资产支持证券、国际开发机构债券、政府支持机构债券等6类10余个品种。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债券交易平台目前可以对非金融企业债务融资工具进行交易,包括但不限于:超短期融资券(SCP)、短期融资券(CP)、中期票据(MTN)、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区域集优中小企业集合票据(SMECNII1),未来平台会根据投资者需求不断拓展交易品种。
第三,交易机制。外汇交易中心债券市场是债券的批发市场,交易方式包括一对一直接询价交易、通过货币经纪公司的匿名交易以及通过做市商点击成交等交易方式,非金融机构合格投资人交易平台是债券的零售市场,交易方式是报价商匿名报价,投资人点击成交。
4. 中国银行人民币债券交易指数有哪些
国内的许多抄金融机构都推袭出了债券指数,如中信债券指数、中银债券指数等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作为一个银行间债券市场的交易中介和电子平台,于2002年6月10日推出了“银行间债券指数”。由于其发布者的中立性,因此“银行间债券指数”在国内更具有权威性和公正性。
你可到中国银行的网站上看“银行间国债指数”
5. 银行间市场的作用是什么
银行间市场是调节货币流通和货币供应量的作用
是调节银行之间的货币余缺的作用
是金融机构货币保值增值的作用
外汇市场的作用和人民币市场的作用是一致的
6. 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 )开立债券托管账户。
【答案】A
【答案解析】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为参与者的报价、交易提供中版介及信息服权务,中央结算公司为参与者提供托管、结算和信息服务。参与债券回购业务的金融机构应在中央结算公司开立债券托管账户,并将持有的债券托管于其账户。
7. 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各是如何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的
金融机构与非金融机构参与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由于其机构性质的不同,从而将市场交易方式版分为了两权个层次:
第一层:金融机构法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方式。它有三种交易方式:1)直接与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交易,2)逐笔委托其结算代理人与其他市场参与者进行交易,3)直接与结算代理行进行交易。
第二层:非金融机构法人进入全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方式。它只有一种交易方式,即只能与其结算代理人进行债券交易。
8. 银行间债券市场有哪些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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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银行间债券市场的债权只能由金融机构才能买卖吗个人或者企事业单位 机构可不可以
对,在我国银行间债券市场买卖者目前只能是银行,其他机构单位无权进入该市场。其实这个市场主要进行短期拆借,分隔夜,3天,7天,1月。这一市场同时是我国执行货币政策中公开市场业务的主要场所。
10. 银行间市场的外汇市场
银行间外汇市场是指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市场。银行间外汇市场正处于逐步发展与完善之中。
银行间外汇市场:经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可以经营外汇业务的境内金融机构(包括中外资银行和非银行金融机构)之间通过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的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进行人民币和外汇之间交易的市场。
外汇:外汇具有动态和静态两方面的含义。
外汇的动态含义是指把一国货币兑换成另一国货币的国际汇兑行为和过程,即藉以清偿国际债权和债务关系的一种专门性经营活动。
外汇的静态含义是指以外币表示的可用于对外支付的金融资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外汇,是指下列以外币表示的可以用作国际清偿的支付手段和资产:(一)外国货币,包括纸币、铸币;(二)外币支付凭证,包括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邮政储蓄凭证等;(三)外币有价证券,包括政府债券、公司债券、股票等;(四)特别提款权;(五)其他外汇资产。”
汇率:是各国货币之间相互交换时换算的比率,即一国货币单位用另一国货币单位所表示的价格。
基准汇价:中国人民银行每日公布银行间外汇市场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的市场交易中间价,该中间价是各外汇指定银行之间以及外汇指定银行与客户之间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买卖的交易基准汇价。银行外汇牌价:各外汇指定银行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对美元交易基准汇价为依据,根据国际外汇市场行情,自行套算出当日人民币对美元、日元、港币以外各种可自由兑换货币的中间价。外汇指定银行可在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汇价浮动幅度内,自行制定各挂牌货币的外汇买入价、外汇卖出价以及现钞买入价和现钞卖出价。这些挂牌价即为银行外汇牌价。
直接标价法:以一定单位的外国货币为基准来计算应付多少本国货币。
间接标价法:用一定单位的本币为基准来计算应收多少外币。
外汇市场:进行货币买卖、兑换的市场,是由外汇需求者、外汇供应者、买卖中介机构构成的外汇买卖活动场所。
汇率制度:指一国货币当局对本国汇率变动的基本方式所作的一系列安排或规定。如规定本国货币对外价值、规定汇率的波动幅度、规定本国货币与其他货币的汇率关系、规定影响和干预汇率变动的方式等。传统上,汇率制度分为固定汇率制和浮动汇率制两类;1973年以后,汇率制度日益多样化,国际货币基金组织重新将汇率制度分为钉住汇率制和弹性汇率制两种,后者包括浮动汇率制。
结售汇业务:银行结售汇制度始自于1994年外汇管理体制改革。1994年1月1日起,国家取消各类外汇留成、上缴和额度管理制度,对境内机构经常项目下的外汇收支实行银行结汇和售汇制度。在银行结售汇制度下,结汇是指外汇收入所有者将外汇卖给外汇指定银行,外汇指定银行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付给等值人民币的行为;售汇是指外汇指定银行将外汇卖给外汇使用者,并根据交易行为发生之日的人民币汇率收取等值人民币的行为。远期结售汇业务:指外汇指定银行与境内机构协商签订远期结售汇合同,约定将来办理结汇或售汇的外汇币种、金额、汇率和期限;到期外汇收入或支出发生时,即按照该远期结售汇合同订明的币种、金额、汇率办理结汇或售汇。
结售汇综合头寸:是指外汇指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持有的因人民币与外币间交易而形成的外汇头寸,由银行办理符合外汇管理规定的对客户结售汇业务、自身结售汇业务和参与银行间外汇市场交易所形成。
自营业务(自营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规定,自营业务指会员为其自身外汇业务的正常进行而从事的外汇交易。
代理业务(代理性交易):1995年1月14日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发布的中国外汇交易中心市场交易规则(暂行)规定,代理业务指会员为企业提供经纪服务而从事的外汇交易即期外汇交易:即期外汇交易是以双方约定的汇率交换两种不同的货币,并在一到两个营业日后进行清算的外汇交易。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外汇买卖双方预先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合同,规定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在约定的到期日由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汇率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交易。
外币买卖业务:是指在银行间外汇市场,通过电子交易与清算平台,为境内金融机构外币与外币之间的交易与清算提供便利的安排。此次推出的外币买卖系统是为外币对外币的即期交易提供交易、清算的系统,不涉及人民币对外币的交易。金融衍生产品:国际互换和衍生协会(ISDA):“衍生工具是有关互换现金流量和旨在为交易者转移风险的双边合约。合约到期时,交易者所欠对方的金额由基础商品、证券或指数的价格决定。”衍生产品是一种金融合约,其价值取决于一种或多种基础资产或指数,合约的基本种类包括: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衍生产品还包括具有远期、期货、掉期(互换)和期权中一种或多种特征的结构化金融产品。
询价交易:询价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关系的外汇交易主体,直接就所要交易货币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进行询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竞价交易:交易系统对买入报价和卖出报价分别排序,按照价格优先、时间优先的原则撮合成交的交易方式。
银行间外汇市场做市商: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核准,在我国银行间外汇市场进行人民币与外币交易时,承担向市场会员持续提供买、卖价格义务的银行间外汇市场会员。
金融机构:指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各类中资金融机构和外资金融机构(保险公司除外)。
非银行金融机构:指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成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中资信托投资公司、融资租赁公司、财务公司、证券公司、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公司。
外资金融机构: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批准在中国境内设立和营业的下列金融机构:总行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银行;外国银行在中国境内的分行;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银行;总公司在中国境内的外国资本的财务公司;外国的金融机构同中国的金融机构在中国境内合资经营的财务公司。
中资金融机构海外分支机构:指我国中资金融机构在境外依照当地法律设置的非独立法人的分支机构。
银行间即期外汇市场会员:符合相关条件、向交易中心提交书面申请,获得批准,可在交易中心提供的交易系统内从事即期交易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或非金融企业。
国际收支:是指一定时期内一经济体(通常指一国或者地区)与世界其他经济体之间的各项经济交易。其中的经济交易是在居民与非居民之间进行的。经济交易作为流量,反映经济价值的创造、转移、交换、转让或削减,包括经常项目交易、资本与金融项目交易和国际储备资产变动等。
经常项目:是指实质资源的流动,包括进出口货物、输入输出的服务、对外应收及应付的收益,以及在无同等回报的情况下,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发生的提供或接受经济价值的经常转移。资本和金融项目:是指资本项目项下的资本转移、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以及其他所有引起一经济体对外资产和负债发生变化的金融项目。资本转移是指涉及固定资产所有权的变更及债权债务的减免等导致交易一方或双方资产存量发生变化的转移项目,主要包括固定资产转移、债务减免、移民转移和投资捐赠等。非生产/非金融资产交易是指非生产性有形资产(土地和地下资产)和无形资产(专利、版权、商标和经销权等)的收买与放弃。金融项目具体包括直接投资、证券投资和其他投资项目。
银行间外汇交易系统:指交易中心(包括中国外汇交易中心上海总部、北京备份中心和其他分中心)为会员之间进行外汇交易和资金清算所提供的电子系统。
外汇交易:指人民币与外汇之间的即期买卖。
会员:指经交易中心核准,允许其在交易系统内从事外汇交易的境内金融机构。
即期外汇交易:即期外汇交易是以双方约定的汇率交换两种不同的货币,并在一到两个营业日后进行清算的外汇交易。
远期外汇交易:是指外汇买卖双方预先签订远期外汇买卖合同,规定买卖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在约定的到期日由买卖双方按约定的汇率办理收付交割的外汇交易。
询价交易:询价交易是指相互有授信关系的外汇交易主体,直接就所要交易货币的币种、金额、汇率及未来交割的时间进行询问、磋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确认成交的交易方式。
集中竞价:集中竞价外汇交易是指市场上多个交易主体之间,同时通过某一交易系统或平台,按一定的竞价规则进行外汇交易的方式。例如中国银行间外汇市场现行的交易方式,即是按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规则进行交易的。
集中授信:外汇市场的组织者作为一方,按各交易主体的交易资金拥有量为信用标准,授予参与交易的各交易主体一定交易额度的行为,各交易主体同时也授予中央清算部门一定规模的交易额度。
双边授信:外汇市场上交易主体双方之间,相互直接授予对方一定交易信用额度的行为。
双边清算:市场上交易主体达成外汇交易之后,不通过某一清算机构,而是相互直接将资金汇入对方指定账户的清算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