❶ 1、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运用以下哪些手段,加快处置不良资产。( )(20 分) A 重组 B 追偿 C 核销
不良资产的处置方法:
1、资产重组法。
主要包括债权重组、债务重组、股权重组、资产置换重组、资产入股重组等单项重组及企业整体整合重组。这是提升“包”的处置价值最有效的手段之一。
投资者收购“包”以后,重点对已办理过合法有效的《以资抵债协议》或法院下达以物抵债为内容的《民事裁定书》的物权(股权),通过调查分析论证,认为符合资产重组条件的,则大胆进行资产重组。 整体整合重组。
这里主要介绍资产置换重组和债权重组。 资产置换重组,这里可以指投资人在同一企业内与债务人协商进行债权、股权、资产之间的置换,也可以指投资人同时拥有甲企业和乙企业的债权,策划对甲企业与乙企业之间的资产进行置换。
2、债权转股权。
投资人取得了债权,而债务人或担保人缺乏现金流支付,只要债务人或担保人属朝阳产业,企业又处在成长期,而一时无法偿还到期债务的,可以考虑与企业协商,采取债权转股权的方式,使投资人在较短的时间内,入主债务企业成为股东。
这样做既加快实现了资本的扩大,并促进企业更好地发展壮大,又使不良资产债权价值得到很好的提升。这也是作为战略投资者实现参股控股企业的重要手段之一。
3、延时处置法。
对于目前所处地理位置、交通条件一般的土地、房产等物权抵债项目,不妨先了解一下政府的城市(集镇)发展规划,对预计有较大增值潜力的,可以实施先租赁后处置的策略;对权证不齐的抵债房地产,先办妥相关权证。
对原集体土地、划拨土地,需要缴纳的规费、出让金要进行测算,对地价的升值几何做到心中有数。并选择适当的时机进行转让或开发,使处置价值取得应有的回报。 对用房地产抵押的债权,如房地产增值潜力较大,可以先搞好维权工作,使抵押物升值后,再行使诉讼权和追索权,力争使收购的本金、利息和孳生息能全额收回。
❷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和《电子银行安全评估指引》对现实生活的影响
3月9日 06:32 电子银行业务管理办法(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电子银行业务的风险管理,保障客户及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电子银行业务,是指商业银行等银行业金融机构利用面向社会公众开放的通讯通道或开放型公众网络,以及银行为特定自助服务设施或客户建立的专用网络,向客户提供的银行服务。
电子银行业务包括利用计算机和互联网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网上银行业务),利用电话等声讯设备和电信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电话银行业务),利用移动电话和无线网络开展的银行业务(以下简称手机银行业务),以及其他利用电子服务设备和网络,由客户通过自助服务方式完成金融交易的银行业务。
第三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设立的外资金融机构(以下通称为金融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开展电子银行业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以及经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开办具有电子银行性质的电子金融业务,适用本办法对金融机构开展电子银行业务的有关规定。
第四条 经中国银监会批准,金融机构可以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企业、居民等客户提供电子银行服务,也可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开展跨境电子银行服务。
第五条 金融机构应当按照合理规划、统一管理、保障系统安全运行的原则,开展电子银行业务,保证电子银行业务的健康、有序发展。
第六条 金融机构应根据电子银行业务特性,建立健全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体系,设立相应的管理机构,明确电子银行业务管理的责任,有效地识别、评估、监测和控制电子银行业务风险。
第七条 中国银监会负责对电子银行业务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申请与变更
第八条 金融机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依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向中国银监会申请或报告。
第九条 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 金融机构的经营活动正常,建立了较为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和内部控制制度,在申请开办电子银行业务的前一年内,金融机构的主要信息管理系统和业务处理系统没有发生过重大事故;
(二) 制定了电子银行业务的总体发展战略、发展规划和电子银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的组织体系和制度体系;
(三) 按照电子银行业务发展规划和安全策略,建立了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的基础设施和系统,并对相关设施和系统进行了必要的安全检测和业务测试;
(四) 对电子银行业务风险管理情况和业务运营设施与系统等,进行了符合监管要求的安全评估;
(五) 建立了明确的电子银行业务管理部门,配备了合格的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
(六) 中国银监会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金融机构开办以互联网为媒介的网上银行业务、手机银行业务等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 所列条件外,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 电子银行基础设施设备能够保障电子银行的正常运行;
(二) 电子银行系统具备必要的业务处理能力,能够满足客户适时业务处理的需要;
(三) 建立了有效的外部攻击侦测机制;
(四) 中资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
(五) 外资金融机构的电子银行业务运营系统和业务处理服务器可以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或境外。设置在境外时,应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置可以记录和保存业务交易数据的设施设备,能够满足金融监管部门现场检查的要求,在出现法律纠纷时,能够满足中国司法机构调查取证的要求。
第十一条 外资金融机构开办电子银行业务,除应具备第九条 、第十条 所列条件外,还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有营业性机构,其所在国家(地区)监管当局具备对电子银行业务进行监管的法律框架和监管能力。
银行违规操作造成老百姓资金损失向银监会投投诉.
❸ 什么样的才能获得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优秀单位
安全评来估应当依照有关法源律、法规、规章和《银行营业场所风险等级和防护级别的规定》、《银行业务库安全防范的要求》、《银行自助设备自助银行安全防范的规定》、《安防工程程序与要求》、《安全防范工程技术标准》等标准进行。安全评估以两年为一个周期,每偶数年作为开展评估工作的起始年,奇数年的11月30日前完成评估,并将评估总结报上级公安机关和银监部门。
❹ 银行业金融机构安全评估标准最近一次修订是什么时间
各个银行网点不一样的,建议咨询银行领导。
需要切实把安全评估工作落到实处, 开展银行业金融安全评估活动,是量化考核银行金融 安全保卫工作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