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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监管

发布时间:2021-01-21 19:51:25

Ⅰ 如何正确理解新形势下的互联网金融监管

今年“两会”的政府报告将“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列入2016年重点工作部分,同时也强调要“扎紧制度笼子,整顿规范金融秩序,严厉打击金融诈骗、非法集资和证券期货领域的违法犯罪活动,坚决守住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的底线。”2016年可被称为互联网金融规范发展的元年,互联网金融将进入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规范发展:互联网金融为什么进入新的阶段?


规范既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途径和工具,又是其发展的目标。发展要有新思路和新判断,没有质量的发展是浪费,没有效益的速度导致的风险将更大。只有通过规范的管理、制度的完善和体系的建设,才能实现长远、有效率的合规增长,进入科学的发展轨道。因此,规范是为了更好更快的发展。


规范也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必经阶段。总体而言,互联网金融将经历三个阶段:一是“野蛮生长”,正如2014、2015年,这个阶段主要发挥“市场之手”,通过市场力量的推动,实现自下而上的快速发展;二是“规范发展”,即要发挥“政府之手”,加强管理、完善体系、严控规模,阻止其产生系统性风险,避免金融危机;三是“稳定增长”,这个阶段注重动态优化“政府之手”和“市场之手”的组合,鼓励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的竞争和融合,实现长效、科学的增长机制。


另一方面,规范也将是优胜劣汰的过程。当前互联网金融发展过为迅猛,导致的问题多、风险大,这都是规范的前提和背景。今年可能会出现一批互联网金融企业“熬冬”的情况,但互联网金融大势所趋,互联网金融正如星星之火,春风吹又生。抗住了寒冬,春天还会远吗?


颠覆还是竞合: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是什么关系?


当前,市场有不少声音认为互联网金融犹如中国金融的救命稻草,代表着新趋势和新方向,甚至可以替代或颠覆传统金融。笔者认为,这些都是不客观、不理性的,期盼一步登天,结果将是摔下来遍体鳞伤。那么应该如何正确看待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的关系?


1、互联网金融目前无法替代传统金融。


一是互联网金融产品创新建立在传统金融的基础设施和基础服务之上,互联网金融的支付、缴费、代理等业务的起点和终端都离不开银行账户;二是互联网金融改变的只是跨界的金融服务获取方式,并未创造新的服务功能,也没有创造新的金融市场;三是互联网金融必须以传统金融安全稳定作为保障和支撑。因此互联网金融短期内必须立足于传统金融已有的基础,不可能“另起炉灶”。


2、互联网金融对传统金融的冲击宏观可控。


一是从互联网金融发展历程看,这是由中国民众和市场自发主导的,自下而上、从局部到整体的变革过程,具有典型的“渐进性”特征。二是从美国经验看,1933年美国投资银行和商业银行分业,投资银行体系发展近60年,直至1992年才超过商业银行成为金融体系的主导力量。三是基于中国特殊的制度和文化背景,“银行主导型”的金融体系特征在今后相当长一段时间内不会发生根本性改变。因此,中短期内互联网金融不可能取代银行体系成为主导,宏观金融风险将处于可控状态。


3、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将走向“竞合”和“螺旋发展”。


一是互联网金融将倒逼传统金融进一步降低经营成本、加强创新能力、转变发展模式。二是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在服务对象、行业规模、经营渠道等方面具有互补优势,将在充分竞争中互学互鉴;三是我国一直从战略上适度保持着对金融的国家控制力,通过货币政策、监管政策和信贷政策“三位一体”的政策整体框架,有能力协调、统筹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竞争融合和螺旋发展,实现“1+1>2”的增强效应。


松严适度:如何正确理解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互联网金融从诞生起就是互联网和金融的结合,具备了跨界、跨行业、跨领域的特点,因此互联网金融监管不能完全比照传统金融监管,而要用宏观审慎的理念,完善监管制度,创新监管方法。将传统的分业监管、机构监管转向混业监管、功能监管,采取适度监管、分类监管、协同监管和创新监管。


一是创新监管。对互联网金融监管要创新监管理念和模式,利用宏观审慎框架,实现从分业监管向混业监管,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变。


二是协同监管。作为互联网与金融的结合,对互联网金融产品、渠道、机制的监管涉及方方面面,确立针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联席制度,从分类监管向统和监管转变。


三是柔性监管。正是由于互联网金融的创新性,新兴互联网金融行业对政策敏感度高,政府可以采取“负面清单”管理模式,以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政府应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市场则“法无授权即可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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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是底线监管。针对互联网金融的普惠性,为其设置底线,互联网金融不得非法集资、设资金池、违法经营等,以保证其健康发展。


五是信息披露。加强信息披露制度建设,全面透明完整披露风险信息。加强消费者和从业者教育,加强风险教育。


六是自律先行。利用协会的中介作用,按照金融特点制定行业规则,建立风险储备金制度,健全内控制度,更多地通过企业加强风险管理、内控制度建设,以及加强行业自律来防范系统性风险发生。

Ⅱ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哪些风险,如何监管

我国的网络金融风来险监自管存在法律体系不完善、行业协调及风险监管不理想、现行的风险管理模式与网络金融的发展不适应等诸多不足。因此,要通过健全法律制度、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完善监管体制、调整监管策略、构建安全体系等措施来加强我国的网络金融风险监管。
完善对网络金融风险的防范和监控1.健全法律制度。2.加强市场准入管理。3.完善监管体制。4.调整监管策略。5.构建安全体系。6.加快人才培养。
网络金融业务的综合性、高科技性对监管人员的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既要熟悉金融业务和管理知识,又要具有计算机信息系统工程实践经验;既要有丰富、扎实的金融法规功底,又要有开拓金融服务等方面的宽广视野,但目前在我国金融监管部门中,远没有形成一支能满足网络金融业务监管需要的专业人才队伍。

Ⅲ 互联网的金融监管需要坚持什么监管

互联网的金融监管需要坚持互联网支付、网络借贷、股权众筹融资、互联网基金销售、互联网保险、互联网信托和互联网消费金融等互联网金融主要业态的监管。

党中央、国务院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非常重视,对出台支持发展、完善监管的政策措施提出了明确要求。

要鼓励互联网金融的创新和发展、营造良好的政策环境、规范从业机构的经营活动、维护市场秩序,就应拿出必要的政策措施,回应社会和业界关切,深入研究在新的市场环境和消费需求条件下,如何将发展普惠金融、鼓励金融创新与完善金融监管协同推进,引导、促进互联网金融这一新兴业态健康发展。

为此,人民银行根据党中央、国务院部署,按照“鼓励创新、防范风险、趋利避害、健康发展”的总体要求,会同有关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3)互联网金融企业如何监管扩展阅读

互联网金融监管法治化

1、依法运用监管机关的行政裁量权。基于防范金融风险、金融消费者保护、维护金融稳定等社会公共利益的目的,监管机构应在法律授予的自由裁量权范围内创新监管手段。

2、有效运用司法机关的权能。诉讼作为一种行之有效的监管方式,在新的立法没有诞生之前,应充分发挥司法部门的权威性和能动性,在具体案例的审理中发现规则,通过司法解释将现行法律规则应用于司法审判之中。

3、尽快实现互联网金融的软法治理。通常意义上,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实施的法律规范可以称之为“硬法”。软法”则是相对于该种特征的硬法而言的,指那些结构未必完整、无需依靠国家强制保障实施也能产生规范实效的法律规范。

Ⅳ 如何从三个角度理解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三个角度理解监管部门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

一是某项互联网业务对货币创造功能的影响银行的本质是在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同时又为客户办理结算的过程中创造信用货币的因而对具有货币创造能力的业务监管部门会严格监管信用卡是一种商业信用应该从法律上给企业以发放信用卡的权力但有支付功能的机构允许其发放虚拟信用卡是否会创造新的货币这是我们应该关心的问题余额宝们把资金%以上在银行做协议存款和所有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在银行的存款有什么不同对货币创造有什么影响这应该是出台政策考虑的基点

二是对于第三方支付机构在方便高效地完成交易媒介功能的同时能否保障客户资金的安全监管部门对资金流的监测和对社会经济秩序的维护由于在第三方支付机构开立的结算账户都是弱实名账户即与银行账户关联的账户并没有做到与银行签定跨行身份识别协议不能完全保障是实名账户和完全保障是客户的意愿行为因而有资金被骗和利用账户进行非法活动的可能

当支付账户的结算金额较少时出现犯罪行为对资金持有人的损害和对社会的损害都不会太大可以容忍但如果金额大则需要加强监管我们需要在便捷安全的原则下权衡业务的规则

三是网络融资在方便投融资双方时是否能保护投资人的利益PP与众筹都是直接联接投融资双方的网络金融业务其核心是融资平台能解决投融资双方信息不对称的问题让投融资双方自主决策因而征信能力信用评估能力决定了融资平台的成败中国没有成熟的个人信用评估系统也没有成熟的小微企业信用评估系统因而融资平台想把业务做大覆盖经营成本是非常困难的有长远发展的平台都在做这方面的努力但那些急于求成的平台为追逐利润需要在短时间内把业务做大于是会偏离直接融资信息平台的定位用高额回报吸引客户做起资金池业务或将债务份额化转让非法从事了需要金融牌照才能做的业务触犯了变相吸收存款和变相发行证券的红线

Ⅳ 如何构建互联网金融风险监管机制

第一,要防范法律制度风险。应构建多层次互联网相关法律监管体系,既要修补现有法律法规漏洞,又要根据新变化制定专门规范规则,坚决打击违法犯罪活动;同时,要坚持依法行政,减少政策变动随意性,并强化对监管者和监管措施的硬约束。

第二,建立健全综合监管框架,打破部门、行业界限,共同提高监管效率。中国应有效协调分业与混业两种监管模式,建立健全互联网金融风险综合监管框架。一是继续加强沟通协调机制建设,确保提高银行、证券、保险、工信等相关监管机构之间协调性,既要避免业务过多交叉,又要避免出现真空领域或灰色地带;二是采取机构监管和业务监管并重的模式,既重视机构监管,也重视业务监管;三是处理好行政监管与行业自律的关系,监管部门履行他律性监管,行业协会要形成自律;四是督促互联网金融机构建立良好的内控机制,并进行稳健合规经营。

第三,采取适度审慎原则,尊重市场、呵护创新,处理好创新、发展与风险之间的关系。一是要放宽互联网金融市场准入,明确业务范围。简单限定交易金额不是好的监管方式,更好的办法是通过设定特定交易条件强化监管来保证交易安全。要探索国内互联网金融负面清单管理模式,真正实现“非禁即入”;同时,从资本充足金、内部风险控制能力等方面合理确定互联网金融准入门槛。二是对业务规模较小、处于成长阶段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可按相关规定给予税收优惠政策等相关政策支持。三是要在考虑互联网金融业务合规性和潜在风险的基础上,对互联网金融创新加以引导。

Ⅵ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部门有哪些

主管部门为银监会成立的互联网金融协会,由央行直接监督管理。

Ⅶ 我国互联网金融发展中面临哪些风险,如何监管

据前瞻产业研究院《2016-2021年中国互联网金融行业市场前瞻与投资战略规划分析报告》显示,互联网金融业在资金需求方与资金供给方之间提供了有别于传统银行业和证券市场的新渠道,提高了资金融通的效率,是现有金融体系的有益补充。互联网金融能大大降低交易成本、分散风险并扩大金融服务的范围,让个体经营户、小微企业和普通民众都受益匪浅。
然而,随着P2P风险的频发,使互联网金融风险不断浮出水面。由于互联网金融的虚拟化、无国界化、技术装备水平高的特点又加上相关法律缺位等问题,使其
风险管理更加复杂,这也加大了监管的难度。目前,互联网金融在业务操作方面、技术方面以及相关法律方面都存在一定的风险,这对我国的金融安全防范体系甚至
经济安全都有可能造成很大的威胁。
互联网金融未来的发展之路将充满挑战,互联网金融与传统金融势力博弈的结局还有很大的不确定性。而互
联网金融的未来发展同样令人期待,互联网技术的使用能大大降低金融服务的成本,提高服务效率,促进金融行业的发展日益独立化。倒逼银行改变传统的盈利模
式,改善服务水平。
伴随互联网金融业务的飞快发展,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都面对这来势汹汹互联网金融企业的挑战和业务的蚕食。在有些方面没有得到监管机构的明确规则
和监管下,不得不修改和完善自己的业务体系、管理机制和产品开发,以适应客户(消费者)的需求,或者让互联网金融企业培养出来的消费者消费习惯。
前瞻产业研究院认为,互联网金融的兴起,使得小微企业的“融资难、融资贵”问题得到缓解。但是,互联网金融的兴起,并没有降低融资的风险。而且,在互联网金融的
快速发展下,风险聚集的规模也越来越大。伴随经济发展速度的降低、风险释放的可能性越发增加,在这情况下,监管机构不能让互联网金融发展肆无忌惮,监管是
早晚的事情。关键在于,对互联网金融要制定一个与其相适应的风险监管组织,不能用传统机构的监管模式简单套用。应厘清市场主体风险与市场外部性风险的边
界,减少不当监管。
互联网金融监管的关键在于监管创新,最为重要迫切的是放宽金融市场准入。国内出现互联网金融热,归根结底是因为存在较为严重的传统金融监管模式,如果不能有效摒弃传统监管模式,不仅互联网金融走不好、也走不远,整个金融业恐怕也难以保持健康发展。
提高准入的透明度,放宽市场准入,使符合条件并且有意愿进入金融领域的各类社会资本,都能够顺利进入这个市场,按照统一的市场规则从事相同性质的金融业
务,从而使整个市场达到充分竞争。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挥出和发挥好金融服务于实体经济、服务于民生的目的。否则,部分市场主体从事了某类金融活动,却难以合
法身份进入这个市场,游离于市场和监管之外,借创新之名不受必要的市场规则约束,不但有违市场公平,不利于金融市场整体发展,更严重的是破坏了依法守规意
识。

Ⅷ 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法规有哪些

1、《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意味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将告别“缺门槛、缺规则、缺监管”的“野蛮生长”时代,纳入法制化规范发展轨道。 《意见》的出台,也标志着互联网金融行业即将迎来一次大的洗牌,操作和管理不规范的互联网金融企业将难以生存,而正规企业将迎来发展的好时机。

2、《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暂行办法》

对互联网保险经营资质、行业发展做出界定。这是央行、证监会、银监会、保监会等十部门印发《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之后的首个落地的互联网金融分类监管细则。

3、《非银行支付机构网络支付业务管理办法》

要互联网支付机构最终回归“支付业务”本色,不能有资金池,不能具备银行功能,比如进行清算业务,规规矩矩做资金通道。在这种情况下,不少第三方支付机构纷纷表示,托管业务被银行抢走,将会极大的打乱第三方支付机构的战略布局。

4、《非存款类放贷组织条例(征求意见稿)》

有利于完善多层次信贷市场,为发展普惠金融提供制度基础,也有利于规范民间融资、打击非法集资,加强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


5、《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列举了十种可能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的行为。规定经审理发现属于虚假诉讼的,人民法院除判决驳回原告的请求外,还要严格按照本《规定》的内容,对恶意制造、参与虚假诉讼的诉讼参与人依法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必须要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Ⅸ 如何对互联网金融进行监管

阿里余额宝、腾讯微信支付、P2P、网络银行、手机银行……2013年,中国互联网、电商巨头竞相涉足金融领域,各自推出互联网金融创新产品。这些产品的出现,对监管层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努力消除已有风险,积极面对新的风险,与时俱进地看待、管理好新的金融业态。

在刚刚发布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中提出,落实金融监管改革措施和稳健标准,完善监管协调机制,界定中央和地方金融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决定对未来我国金融监管模式提出更为综合化、集约化,以适应未来混业经营的金融结构以及相应的风险结构的新要求。

互联网金融贷款利率高、投资门槛低、本金有保证、方便快捷等优势弥补了传统金融的不足,给需要融资的个人或企业带来了便利。根据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数据,截至2013年6月底,我国使用网上支付的网民规模达到2.44亿,其中,手机在线支付网民规模达到7911万,这为互联网金融的发展奠定了很好的基础。P2P网络借贷平台数量在中国目前发展迅猛,比较活跃的就有几百家。而据央行公开披露的资料显示,仅第三方支付,2012年市场规模就超过10万亿元。

互联网金融带来了全新的金融业态,尤其给小微企业带来了许多便利,但互联网金融目前的发展有点太快,缺乏监管也会给未来埋下隐患。一方面是有一定风险但数量庞大的客户群体,另一方面,无论是网贷平台还是第三方支付平台,不少参与机构并不具备金融中介机构所应有的金融许可证,工商注册的也多是咨询类公司,缺乏明确的行业规则,更缺乏监管,问题暴露也就在所难免。

同时,金融机构混业经营正呈现加速趋势,而我国的分业监管模式与金融市场的变化态势间存在着一些不协调性。现有的监管体系和监管标准以及监管理念存在不相适应的矛盾,金融监管的理念以及体制与金融发展的矛盾增多。

我们认为,互联网金融为国内企业融资提供新的渠道,也对传统银行提出革命性挑战。互联网金融、小贷公司等从业者介入金融领域,对于打破中国金融业的垄断和惰性,其意义是很重要的。但受制于“分业经营、分业管理”体制,面对新的事物和现象,给监管理带来新的要求,监管层不可避免地面临新的挑战。

互联网等新金融监管是个新课题,是监管部门和业界共同关注的问题。在越来越多的互联网企业开展跨业经营、提供金融服务的情况下,金融监管模式有必要从机构监管向功能监管转型,针对其不同于传统金融业的特点,制订有针对性的监管措施。在保证投资者资金安全和防范风险的基础上,也应尊重互联网业务的自身发展规律。与时俱进,是监管部门的不二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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